(圖為一審宣判現場:左為陳怡,右為江傑)
因跑路而“聞名”圈內的美女老板陳怡,11日再次走上被告席,聽取她命運的判決。上海市一中院就原上海泛鑫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下稱“泛鑫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江傑集資詐騙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陳怡、江傑因集資詐騙罪分別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及無期徒刑。
3000人損失8個億
2010年初,陳怡、譚某(公司實際控制人之一,另案處理)與時任泛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劉某簽訂協議,掛靠泛鑫公司開展壽險代理銷售業務並支付管理費用。此後,陳怡、譚某以泛鑫公司江蘇路營業部名義對外開展業務,由陳怡任負責人並負責財務,譚某任市場總監並負責業務、人事管理。
陳怡與譚某經合謀,將保險公司20年期的壽險產品拆分成1~3年的短期理財產品對外銷售,騙取投資人資金,並對相關保險公司謊稱該資金為泛鑫公司代理銷售的20年期壽險產品的保費,通過保險公司返還手續費的方式套現。通過此類“長險短做”業務,泛鑫公司迅速發展。
2011年,泛鑫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陳怡。2012年6月,劉某與陳怡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由此,泛鑫公司江蘇路營業部以及收購之後的泛鑫公司實際由陳怡及譚某控制。
2012年,陳怡還夥同江傑以收購的方式先後實際控制了浙江永力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下稱“永力公司”)和杭州中海盛邦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下稱“中海盛邦公司”)。2010年2月至2013年7月,陳怡、江傑先後以泛鑫公司、永力公司、中海盛邦公司名義,與昆侖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滬、浙分公司、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滬、浙分公司等簽訂了《保險代理協議》,並在滬、浙兩地招聘了400余名保險代理人組成銷售團隊,由代理人或通過銀行員工在滬、浙等地向4400多人推銷上述虛假的保險理財產品計人民幣13億余元,並利用上述手續費返還的方式套取資金10億余元。至案發,共造成3000余名被害人實際損失8億余元。
2013年7月28日,陳怡、江傑發現資金鏈將斷裂,遂將近5千萬港幣轉至香港後,攜帶83萬余歐元等巨額現金和首飾、奢侈品等財物潛逃境外。同年8月19日,陳怡、江傑在斐濟群島共和國被抓獲。
2014年5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7月,上海一中院依法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庭審過程中,陳怡對起訴指控其犯罪的基本事實沒有異議,但辯稱其實施的行為不構成集資詐騙罪,而構成職務侵占罪。江傑亦辯稱其行為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其辯護人則認為,本案系單位犯罪,江傑實施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窩藏罪。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陳怡、江傑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造成3000余名被害人實際損失8億余元,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均構成集資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兩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雖有區別,但尚不足以區分主從犯,綜合到案後各自的認罪態度、犯罪數額,可在裁量刑罰時予以體現。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支持。陳怡、江傑及其辯護人的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采信。
為維護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不受侵犯,上海一中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怡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江傑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繼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八億余元,不足部分責令退賠:扣押、查封在案的贓款、贓物等依法處置後予以發還,相關數額折抵上述違法所得。
法院宣判後,被告人陳怡、江傑未當庭提起上訴。
主審法官詳解三大焦點
本案主審法官吳循敏表示,針對案件審理過程中,控辯雙方爭議的本案是否屬於單位犯罪、陳怡的行為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江傑的行為是否構成窩藏罪等三個焦點問題,一審判決逐一進行了分析和回應。
其一,本案並非單位犯罪而應認定個人犯罪
本案被告人陳怡等的違法所得不歸單位所有,“長險短做”的經營模式不能創造任何利潤,單位並未獲益,且陳怡將套現部分中的1.2億用於個人揮霍。同時,自2010年2月至案發,泛鑫公司等公司經營的唯一業務就是銷售虛假理財產品,屬於“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解釋》第二條之規定,本案不屬於單位犯罪而應認定為個人犯罪。
其二,陳怡的行為不構成職務侵占罪而應認定構成集資詐騙罪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職務侵占罪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主管、管理或者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並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實施了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而被告人陳怡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欺騙的行為及針對不特定人群實施詐騙等特點,系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故其行為不構成職務侵占罪,而應認定構成集資詐騙罪。
其三,江傑的行為不構成窩藏罪而應認定構成集資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
窩藏罪系指行為人實施了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蔽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前提條件是行為人與犯罪人無事前的通謀。而根據被告人江傑進入泛鑫公司的時間、工作職責、實際工作內容及其他涉案人員的供述等,依法能夠認定江傑主觀明知泛鑫公司人員拆分壽險產品作為理財產品進行銷售的實際情況。作為具備專業知識的保險行業從業者,江傑應當明知公司操作模式不具有可持續性,還幫助陳怡收購兩家保險代理公司擴展業務範圍,維持資金運作,泛鑫公司資金鏈斷裂之後,與陳怡共謀攜款潛逃,共同聯系辦理移民手續、通過非法渠道將國內資金轉移境外等,最後與陳怡攜帶大量現金逃往斐濟。綜合該些事實認定,江傑的行為不構成窩藏罪,而應認定構成集資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
“無名”資管公司開出8%至12%的投資回報這樣天上掉餡餅的事情,究竟是如何讓群眾信以為真的?又是1000余名投資人的血汗錢打了水漂,1.15億血本無歸。
3月15日,第一財經記者從裁判文書網獲悉,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金智勇、李濱、陳瓏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涉案金額約2.4億元人民幣。此三人通過設立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並擅自從事對外投資活動並獲取盈利。因未能按期支付本息拖欠投資款1.15億元,引發投資人報案,嚴重影響社會經濟秩序。
2013年6月,被告人金智勇和王曉鵬(另案處理)在上海同時成立了兩家資管公司,一家是信舜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信舜財富”),另一家是鼎舜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鼎舜投資”),在不包括金融業務及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情況下,通過信舜財富對外募集資金,並將募集到的資金通過鼎舜投資對外投資盈利。為了規避法律規定,這兩人先後陸續成立二十多家有限合夥企業,並設立相應的合夥企業銀行賬戶用於收取錢款。
之後,兩人在上海黃浦區成都北路附近“安營紮寨”,並聘請李濱和陳瓏二人組成業務團隊組團吸收公款。他們以打電話、推薦會等形式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宣傳公司投資信托,承諾給予客戶8%至12%的固定年收益,以公證處、工商局備案等為誘餌吸引客戶投資。
為借用加入合夥企業的形式吸收存款,業務人員會與客戶簽訂書面的《合夥協議》,並以事先設立的合夥企業銀行賬戶收取錢款,後由王曉鵬和金智勇以執行事務合夥人的身份帶領部分客戶前往工商機構進行合夥企業變更登記。上述企業成立後除吸收公眾存款外,並無其他經營活動。客戶匯款至合夥企業賬戶後,信舜財富將錢款轉入其他賬戶,除去支付傭金、歸還到期本息外,其余部分用作自由支配或投資。
經鑒定,信舜公司以上述方式與1153名投資人簽訂了1664份合同,總計吸收公眾存款2.44億元人民幣。其中業務員名下賬戶吸收660萬元,企業賬戶吸收2.06億元,已支付投資人九千余萬,尚欠投資人1.15億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視犯案情節輕重,金智勇等三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至7年不等,並同時處以20萬元至50萬元不等。
近年來,非法吸收公款的案件頻發,常見手段通常有:一、承諾高額回報,例如上述案件將投資回報率設定成12%甚至更高,向投資者編造“天上掉餡餅”的神話;二、編造虛假項目,通過註冊公司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的名號,以訂立合同為幌子,騙取公眾投資;三、以虛假宣傳造勢,通過在著名報刊刊登廣告、廣發傳單或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制造聲勢以獲取投資者信任;四、利用親情誘騙,不法分子往往還會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系騙取公眾參與投資。
對於此類理財投資,警方提示,在購買理財產品時,一定要全面了解產品信息,避免落入非法集資陷阱,如果一時無法判斷,可向有關部門進行咨詢,並可參考以下提示:對照銀行貸款利率和普通金融產品的回報利率,多數情況下明顯偏高的投資回報很可能就是投資陷阱;通過查詢工商、稅務等相關資料,看主體身份是否合法、真實;如遇到推銷所謂即將在境內外證券市場上市的股票,可通過政府網站查閱是否已經批準發行等;通過媒體和互聯網資源,搜索查詢相關企業違法犯罪記錄;對親朋好友推薦的低風險、高回報的投資建議要審慎決策,防止自己成為“下線”。
4月11日消息,華夏幸福公告稱,公司全資子公司廊坊京禦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通過股權收購方式取得廊坊開發區面積為1.58萬平方米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築面積為7.71萬平方米的開發項目。該土地及地上項目總計交易價款為12.57億元,公司擁有該土地及地上項目100%權益。
公告稱,公司全資子公司廊坊京禦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通過股權收購方式取得廊坊開發區面積為15,788.57平方米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築面積為77,130.24平方米的開發項目。該項目分為“廊和坊金融·家5幢”及“廊和坊國際金融城1幢”兩個 部分,均已完成主體封頂並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其中“廊和坊金融·家5 幢”占地面積8,578.37平方米,土地用途為住宅用地,建築面積32,242.36平方米;“廊和坊國際金融城1幢”占地面積7,210.2平方米,土地用途為住宿餐飲用地,建築面積44,887.88平方米。該土地及地上項目總計交易價款為1,256,541,980.80元,公司擁有該土地及地上項目100%權益。
每經實習記者 吳抒穎 每經記者 郭榮村 每經實習編輯 梁秋月
11月14日,深圳市康僑佳城置業投資有限公司70%股權在北京產權交易所進行拍賣。市場消息稱,龍光地產最終以69.8億人民幣的價格獲得這一標的,龍光地產品牌部相關人士向記者確認了這一消息。
此前龍光地產的管理層定下2020年銷售額達800億元的目標,這意味著從今年開始,每一年龍光的複合增長率都在30%以上。在此目標的指引下,龍光地產在土地市場的動作頻密,而且目光不僅止於中國內地,中國香港地區、新加坡等地也是其關註的目標。
圖片:康佳大院地塊 吳抒穎攝
深圳這座寸土寸金的城市,能夠通過公開市場競得的土地寥寥無幾。每一次掛牌拍賣,都會有多家開發商競爭,康僑佳城的股權出讓也不例外,共有十余家開發商參與競拍。
經過兩個多小時的競價後,龍光地產以總價69.8億元,溢價68%奪得康僑佳城70%的股權。在隨後深康佳的公告中,集團稱“該價格成交預計產生投資收益63.5億元。”
早前出讓公告合同顯示,該項目地塊用地性質為商業性辦公用地及一類工業用地,占地面約3.73萬平方米,計容積率建築面積26萬平方米;另有不計容建築面積約6.25萬平方米,其中包括8000平方米的地下綜合商業和約5.45萬平方米的地下停車庫。
具體而言,項目分為商業性辦公6萬平方米、商務公寓6.6萬平方米、商業服務業1.99萬平方米、產業研發及產業配套9.9萬平方米及公共設施1.51萬平方米。
多名業內人士向記者表示,這塊地的地理位置很好,以這一價格成交相當合理,“現在深圳只要是公開招拍掛的土地,沒有低價成交的。這一價格我認為,即使最終價格再高一點也合理。”
《每日經濟新聞》此前曾報道華僑城與深康佳在這宗土地開發上的尷尬過往,華僑城曾距離拿下這宗土地的開發權只有一步之遙,深康佳擬以底價約29.02億轉讓康僑佳城公司49%股權,另一股東華僑城保留優先購買權。但這一議案因為價格過低在臨時股東大會中遭到中小股東否決。
圖片:吳抒穎攝
龍光獲得70%的股權後,如無意外它將具有這宗土地的主導權,華僑城退而只是一名財務投資者的角色。記者向龍光方面詢問有關事項,對方僅表示“由於目前尚未與出讓方簽署產權交易合同,後續的工作都還不確定。”
此前龍光地產管理層曾在投資者會上介紹,從2017年開始,公司的銷售額計劃每年增長30%以上,到2020年銷售額要達到800億元,利潤達到100億元,這是龍光地產的一個目標。
兵馬未動,糧草先行。龍光地產在其深耕的區域一直積極擴大糧倉。此前在一次投資者交流會上,龍光地產的管理層曾指出,龍光地產深耕粵港澳大灣區,在深圳、廣州等核心城市區,公開招拍掛機會較少,公司將會采取收並購等多種方式保障發展需求;在外延區域,地價相對較低時公司會擇機招拍掛;今年來,龍光地產分別在中山、佛山等地公開競得多宗土地。
此外,龍光地產也關註舊改市場。據管理層預計,龍光地產短期形成供應的並購及城市更新類項目總建築面積將達118萬平方米,總貨值約165億元人民幣。
除了在中國內地積極拓展,龍光也將目光放至更遠。龍光地產管理層表示,公司還關註中國香港地區、新加坡、澳洲的住宅項目。10月份,龍光地產以36.17億港元的價格再奪新加坡的住宅項目,此前龍光地產在中國香港地區也有所斬獲。
截至2017年10月31日,龍光地產完成合約銷售額人民幣349億元,同比增長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