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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iPad商标被指涉嫌侵权 或遭8家银行联合反击

http://epaper.nbd.com.cn/shtml/mrjjxw/20101027/2031277.shtml


每经记者 谢晓萍 发自北京
刚刚进入大陆市场不久的苹果iPad或将遭遇麻烦。
昨日(10月26日),和君创业公司对外发布一份致美国苹果公司的公开信,指责苹果公司公然侵犯唯冠科技(深圳)公司2001年注册的iPad电脑的商 标权,要求苹果公司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否则,将推动包括中国银行、民生银行等唯冠的8家债权银行与唯冠公司联手,共同要求国家工商总局查封苹果公司的侵权 产品。
“周四、周五这些银行将召开联席会,商讨解决于苹果纠纷的相关事宜。”和君创业公司总裁李肃对《每日经济新闻》表示,对于苹果强行在大陆地区热炒、大卖商标侵权的iPad电脑的侵权行为,应该向唯冠科技支付百亿元人民币的赔偿款。
对此,《每日经济新闻》多次致电苹果公司公关人士,直到记者截稿,该人士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商标权之争的由来
《每日经济新闻》在采访中了解到,苹果与唯冠国际的这场商标权之争由来已久。
2000年,唯冠国际实际控制的唯冠台北公司注册了iPad电脑等多种电子产品的欧洲与其他各地的商标,2001年6月和12月,唯冠国际全资的唯冠科 技(深圳)公司又先后申请注册了两项iPad的大陆商标,作为平板显示生产商,唯冠科技很快将自己的iPad电脑推向市场。
“当时市场环境并不成熟,因此iPad电脑的销售并不太好,截至今日,唯冠的仓库里还压着许多当年的库存。”李肃表示。
2006年,苹果公司的iPhone手机入市,并开始策划推出iPad平板电脑。在进入欧洲市场之时,苹果公司才知道iPad商标已经被唯冠注册,这也就拉开了苹果与唯冠的商标权争夺战争。
随后,苹果在英国以撤销闲置不用商标等理由将唯冠告上法庭,这场官司最终以唯冠胜诉而暂告段落。
2009年12月,苹果转而与唯冠台北公司联系,用3.5万英镑获得了iPad的海外商标权。不过,由于iPad的中国大陆商标权归属于其深圳公司唯冠 科技所有,因此,苹果此前获得的iPad商标权并不适用于中国大陆地区,因此,苹果只能同唯冠科技重新谈判相关商标权事宜。
2010年5月 24日,苹果一纸诉状将唯冠科技告上法庭,苹果在诉讼状中指出,2009年12月23日,唯冠国际CEO和主席杨荣山授权麦世宏签署了相关协议,其中包括 大陆地区的商标转让协议。协议签署之后,苹果的代理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向唯冠台北公司支付了3.5万英镑购买所有的iPad商标。
杨荣山在 接受 《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表示,当时苹果购买唯冠台北公司iPad商标权存在各种不正当欺骗手段,针对此次交易的诉讼还在香港进行审理,并未完结。由于各方 各执一词,苹果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无限期延期开庭。不过在诉讼未果的情况下,苹果也在大陆推出iPad电脑。
苹果或面临8家银行诉讼
“苹果的这种行为是置我国法律约束于不顾,我们要求苹果为此行为赔偿100亿元人民币。”李肃对《每日经济新闻》表示。
根据此前唯冠国际发布公告,唯冠流动负债净额达28.7亿元,38亿元贷款逾期未偿还,而对8大银行的负债大约为1.8亿美元。
由于唯冠资产已经被银行查封,因此,8大银行也成为iPad商标权的实际受益人。这8家银行分别为:中国银行、民生银行、国开行、广发银行、交行、浦发行、华夏银行、深圳平安银行。
据李肃透露,目前唯冠科技拥有的iPad商标权是该集团最宝贵的资产。目前8大银行已经组建了律师团队,周四、五两天也将启动联系会议,商量iPad商标的解决方案。此外,针对5月份苹果诉讼唯冠科技侵权一事,8大银行也可能对苹果进行反击,提起反诉。
不过,和君创业向苹果索要的100亿元赔偿款或难以实现。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铭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表示,由于商标权诉讼赔偿主要有两个依据,第一,权利主张人的实际损失;第二,侵权人因为侵权的实际所得。
“由于民事纠纷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唯冠要举证苹果的侵权行为所得有技术难度。”刘铭表示,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商标权侵权赔偿最高额度也只在50万元。
李肃指出,所谓100亿元只是法理上的说法,如果苹果承认侵权行为,并同意就商标权转让事宜进行谈判,那么一切都可以在谈判中寻找解决的方案。如果苹果放弃购买iPad商标权,那么就应该付侵权赔偿,停止侵权行为。
据《每日经济新闻》了解,在银行查封唯冠科技资产前,苹果曾与唯冠就商标权转让事宜进行谈判磋商,转让价格高达4000万美元。
相关链接
苹果iPad的商标难题
虽然苹果iPad在全球热销,但苹果并不拥有iPad商标权,这也是令苹果颇为头疼的难题。此前,苹果与富士通也曾就iPad商标权发生过纠纷,因为富士通掌握了iPad在美国的商标权。此次与唯冠的纠纷则可能阻碍苹果iPad进一步进入大陆市场的进程。
近日,美国一家名为MirrorWorldsLLC的小公司状告苹果公司侵犯该公司专利权胜诉,在美国法院被判获得了高达6.225亿美元的赔偿。
杨荣山在接受 《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表示,希望可以寻求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北京博景泓律师事务所刘希旺此前曾撰文表示,唯冠近两年经营业绩不佳,其iPad商标也已经抵押给银行,因此唯冠深圳当然希望iPad商标具有更高的市 场价值,以获得更多公司经营资金支持。“苹果公司面临大陆巨大的消费群体,如果不能把其名下的iPad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解决,将使其在大陆的商机大打折 扣,甚至影响其全球经营战略。”刘希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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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環在線:唯冠告蘋果iPAD侵權 李華華

2010-10-29  AD




 

蘋果iPad熱賣到開巷,估唔到個名咁惹火,激到唯冠國際(334)嘅楊總,要同蘋果公司對簿公堂。

話 說唯冠係平面顯示器嘅OEM,10年前已經走在時代尖端,推出以「I-Pad」為名嘅平版電腦,可惜銷情麻麻,於是喺06年就平平哋咁將「IPAD」嘅國 際商標權賣咗畀美國嘅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IPAD),輾轉落到蘋果公司身上,但唯冠聲稱協議唔包商標喺內地嘅使用權。

唯冠楊榮山話,之前已經同蘋果就商標 轉讓問題進行交涉,但不得要領,蘋果又唔顧唯冠嘅權益,擅自響中國銷售iPad係傲慢嘅行為,所以唯冠將會力抗到底。而個記者仲加多腳,話因為唯冠o依家 深陷財務危機,所以好多間中國債權銀行亦都對個商標使用權睇得好緊,事關呢個係唯冠重要資產,估計要化解都唔係咁易……

咁又係呀,矮仔單挑巨人,就算打得贏都唔知要幾多年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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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考林被诉侵权案二审开庭 梦芭莎坚持索赔200万

http://epaper.nbd.com.cn/shtml/mrjjxw/20101209/2100751.shtml

 每经记者 郑佩珊 发自上海
美国诉讼不断的麦考林,还得在国内应付一桩竞争对手提起的侵权案。
昨日(12月8日)上午9时,梦芭莎状告麦考林侵权一案在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开始二审。这起同样做女装的两家B2C企业之间的侵权案由于梦芭莎要求的索赔额高达200万元而引人关注。二审开庭恰逢麦考林在美国遭受多起集体诉讼,可谓麻烦缠身。
索赔200万过分吗?
昨天,上海温度骤降,上海高院11号法庭内却在升温。
梦芭莎状告麦考林盗用图片的知识产权侵权案正在庭审。之前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结果没有让原告满意,梦芭莎要求被告赔偿200万元,结果仅判了3.3万元的赔偿。
2010年3月,麦考林邮购目录及销售B2C网站的一款文胸产品使用了梦芭莎“凤尾玲珑”文胸的图片,梦芭莎认为麦考林的这一侵权行为使商业上蒙受损失,于是将对方告上法庭。
梦芭莎新闻发言人姚娜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为了准备这次诉讼,之前的图片公正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其他费用远高于这一数额。
庭审当中,麦考林的辩护律师蒋律师并不接受这一数额。“麦考林之前也遇到过被其他网站盗用图片的情况,最终索赔才3000元。”他指出,一审判决中的赔偿费用已远远超出这一数额,没有理由再提升赔偿费用。
但是梦芭莎代理律师胡律师指出,电子商务中的侵权案件具有特殊性。“我们网站的图片点击率非常高,远不是麦考林的网站能比的。”由于麦考林除了电子商务,还有电子邮购业务。而梦芭莎的网络销售占到了85%,网络的营销费用投入较高。
胡律师说,“麦考林一张点击率仅3000次的图片,索赔3000元;我们一张图片的点击率上千万,如果一次平摊下来,索赔200万元并不过分。”
然而麦考林指出,公司确实花钱请摄影师以及模特为自己的文胸产品拍摄图片,由于员工疏忽的原因,才错用梦芭莎的图片。“我们所有的拍摄费用加在一起才1万多元。”
低廉的侵权代价
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信息网络及知识产权资深律师刘春泉指出,“如果没有提出新的有效证据,要改判一审结果的可能性并不高。”
长期从事知识产权诉讼的刘春泉表示,从以往的案例看,梦芭莎告麦考林侵权一案判定的赔偿费用并不低。“以经验来看,告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件十告九不赢。我 国一般采用‘填平式’赔偿,即需要自己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因对方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之后才出现了法定赔偿,但最高赔偿数额不超过50万元,容易出现 ‘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
胡律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对改判的可能性不高这一结果,我们是有准备的。”
刘春泉指出,国内的侵权索赔金额一直较低,侵权行为所需付出的代价也很低廉。
B2C行业乱象
庭审中,胡律师强调,“一审判决结果是以普通侵权行为来判定的,没有考虑到这是一个电子商务侵权案件。”他表示,电子商务中的图片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其价值应由点击率等数据进行判定。
“电子商务领域的图片侵权等行为是较为普遍的。”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B2C分析师方盈芝说,目前国内电子商务行业的企业都在快速扩张,往往忽视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另外,赔偿数额不高,更使这种行为在行业内泛滥。”
麦考林公关总监印瑛告诉记者,诉讼发生后,“我们对内部流程进行了检测,对网络上用的图片和目录上使用的图片都进行了一一检测,确保这类事情不会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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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网站侵权首究刑责 未经授权提供在线点播

http://news.imeigu.com/a/1318531273007.html

因擅自在天线视频网站上经营视频点播服务,非法获取广告利益高达2000万元,昨天上午,网站经营者北京赛金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及该公司的6名高管被指控犯有侵犯著作权罪在朝阳法院受审。据悉,这是本市首例被追究刑责的视频网站侵犯著作权案。

非法获利2000万

被告公司的openv.com网站2006年4月正式上线,2008年5月发布中文网名天线视频。该网站自称可提供上亿分钟网络高清版的影视节目, 日均浏览量已突破5000万次。然而,经查证,该网站不能提供上述大多数影视剧的合法授权。根据检方指控,赛金公司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公司董事 长陈海涛、副总裁杨明、内容部主管郝宪强、首席运行官刘研及2名编辑,于2008年至2010年利用公司所属的openV视频网站,经营视频点播服务,侵 权影视剧5000余部,非法获取广告利益2000余万元。

由于此案涉及单位犯罪,该公司现任行政主管李女士作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参加了庭审。对于指控的侵权影视剧的数量和涉案金额,李女士提出了异议。不过她随后又表示,具体数字她本人也不清楚,就是感觉没那么多。

称公司至今亏损

董事长陈海涛表示,公司此前也因涉嫌侵权而被起诉,但都是些民事纠纷,他也嘱咐过员工要规范操作,先采购版权,再向外提供点播服务。对于此次被控侵权的情况,他不是很清楚,不过他愿意为公司的过错承担责任。

对于检方指控称openV网站利用在大部分影视节目中嵌入贴头广告和背景广告赚钱,至案发时非法获利2000余万元。陈海涛辩解说,公司至今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曾在公司担任编辑的矫某说,网站上播放的影视作品大多是从互联网上直接下载或从光盘上扒下来的。矫某说,为了避免侵权诉讼,公司特别要求不要下载内地和香港的电视剧,日韩和台湾的电视剧可以选择性地上线,而他们主要传播的是欧美的电视剧集。

据悉,此案将审理一天。

(本文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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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夫山泉有点烦:可口可乐,我没侵权!

http://www.21cbh.com/HTML/2011-10-13/4NNDIwXzM3MTE4Ng.html

农夫山泉“抄袭门”事件持续升级。继10月10发表“意在为中国消费者维权”之言论后,昨日(10月12日),农夫山泉就可口可乐指责其力量帝维他命水(以下简称力量帝)侵权一事再次作出回应,称指责没有法律依据,并要求可口可乐公司道歉。

农 夫山泉否认力量帝存在包装侵权问题,并认为可口可乐在力量帝上市近一年后,突然指责“侵权”,原因是力量帝受到市场欢迎,而酷乐仕维他命水(以下简称酷乐 仕)销量惨淡。对此,可口可乐大中华区公共事务及传讯部总监翟嵋在接受采访时强调,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受到法律的保护,农夫山泉的行为涉嫌不正当竞 争,并指责农夫山泉一再偷换概念。

农夫山泉否认包装侵权

农夫山泉在最新的回应中再次 炮轰酷乐仕的价格问题,称美国产酷乐仕在美国市场的价格约为0.9美元/591ml/瓶,折合人民币约5.7元,广东东莞生产的(500ml/瓶)却曾在 国内卖到15元。“这是对中国消费者的变相歧视。”农夫山泉还向记者提供了两张照片,内容为591毫升装酷乐仕在美国COSTCO超市的价签和购买小票, 小票显示,20瓶酷乐仕售价17.99美元。

农夫山泉董秘兼新闻发言人周力指出,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是在法律框架下的各企业自由竞争,从而让消费者受益。为防范法律风险,农夫山泉在推出力量帝前专程向律师求证,获得充分的法律依据后,公司才将产品推向市场。

周 力认为,在“维他命水”四个字体的设计上,可口可乐名称为“维他命获得”,并且是竖形排列,而农夫山泉产品的名称为“力量帝维他命水”并采用横行排列;标 签上,可口可乐采用红白、黄白或紫白二色,且色块占标签1/2面积;农夫山泉力量帝全部为单色;所用字体、颜色都不相同,存在明显的差别。不存在包装侵权 问题。

周力称,尽管如此,为维护维他命市场的健康发展,农夫山泉还是应可口可乐要求,对设计作了相应调整,以区分产品。在整个沟通过程中,双方并没有发生争议。

农夫山泉质疑可口可乐动机

农夫山泉称,力量帝的价格为每瓶3.5元,约为可口可乐酷乐仕的1/4,且维生素矿物质含量基本一样。因此产品上市后,力量帝的市场占有率上升到6%,而酷乐仕不到1%。因此,可口可乐曾三次调价,以上海市场为例,由15元/瓶降至9.9元/瓶,再到现在的6.9元/瓶。

“由于可口可乐对中国市场存在价格歧视,导致市场份额丢失,这是可口可乐自己造成的。”农夫山泉认为,东莞生产的酷乐仕在中国的定价是“价格背离价值”的,可口可乐应该尊重市场,尊重中国消费者,并为此付出代价。

农夫山泉认为,可口可乐在力量帝上市近一年后,突然发出“侵权”指责,原因是力量帝受到市场欢迎,而酷乐仕维他命水销量惨淡。

可口可乐:对方偷换概念

针对农夫山泉的又一次高调回应,翟嵋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亦表示,价格因素不应成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借口,所有企业都应尊重知识产权,共同维护市场,农夫山泉一再拿价格说事纯属偷换概念。

对于农夫山泉所指的“变相歧视”,翟嵋并不认同,她告诉记者,15元的价格是世博会的官方价格,并非可口可乐所定,当时酷乐仕价格为9元至10元/瓶。

“可口可乐公司拥有一套全面和严格的价格管理体系,酷乐仕是定位高端的时尚饮品,无论是研发团队,还是主要原料,都来自美国,并使用天然色素和香精,而人工色素和天然色素的成本差距在50倍以上,因此定价相对较高,目前该产品在中国的零售价为6元至8元/瓶。”翟嵋说。

她表示,酷乐仕的相关商标已获得注册,虽然其他外观设计元素没有申请专利,但并不意味着农夫山泉未构成侵权,根据相关法例,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受到保护,农夫山泉的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

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春泉指出,如果可口可乐该款产品没有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则只能以抄袭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为由状告农夫山泉涉嫌不正当竞争。

此 外,针对农夫山泉质疑可口可乐在此次事件中的动机,翟嵋强调,此事件是因为有消费者向媒体反映后才被报道,并非可口可乐挑起事端。“我们只是正常回应消费 者和媒体的询问。我们从一开始就显示了足够的善意和诚意,一直采取主动沟通的方式,希望能在行业内部解决,并没有通过媒体来炒作。”翟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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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六福告周百福侵權 周百福認為週六福也是山寨

http://www.21cbh.com/HTML/2012-4-7/wMNDE4XzQxNjAwMw.html

週六福要求法院判周百福賠償30萬周百福認為週六福產品也是「山寨版」

周大福、六福、週六福、周百福……目前,市場上出現了好些含 「周」、「六」、「福」這三個字的珠寶品牌,這些模糊近似的商標讓消費者莫衷一是。昨日,廣州中院審理了一起週六福訴周百福的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的案 件。究竟誰才是正宗,誰又是李鬼,誰又是山寨李鬼?真相隨著庭審逐漸清晰。

記者練情情通訊員馬偉峰、謝平

周大福和六福都是香港著名的珠寶品牌,在香港和內地都有眾多連鎖店。其中,周大福的歷史已經超過80年,而六福集團是1991年成立,1997年在香港上市。

據 瞭解,香港週六福珠寶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於2004年在香港註冊,同年,授權深圳市周天福珠寶首飾有限公司在內地生產、銷售珠寶首飾。2010年10月28 日,「週六福」取得「ZHOULIUFUJEWELRY」註冊商標專用權,在內地有不少加盟店。廣州周百福珠寶有限公司,其地址位於廣州市海珠區新港西路 169號1、3、5、7號鋪,經營範圍是珠寶、玉器、黃金的批發和零售,該公司於2010年4月23日成立。

週六福認為周百福侵權

此 前,週六福發現廣州周百福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位於廣州市鷺江新港醫院旁「週六福」珠寶店的廣告牌、產品標籤、保證單以及包裝盒上使用「週六福」和 「ZHOULIUFUJEWELRY」。週六福認為周百福已經構成侵權,請求法院判令停止不正當競爭和商標侵權行為,並賠償其經濟損失人民幣30萬元。

周 百福認為,週六福銷售的珠寶產品不屬於合法的知名產品,其是香港知名產品「周大福」的「山寨版」,原告在產品上使用週六福商標涉嫌「傍名牌」、虛假宣傳、 不正當競爭和違法經營,不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此外,「週六福」商標也不屬於特有的企業名稱或產品名稱。在香港以週六福冠名的公司有15家之多,並非原告 特有。而周百福也在店堂明示了產品由「香港週六福珠寶金行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授權銷售。周百福稱自己使用「ZHOULIUFUJEWELRY」主要是對 「週六福珠寶」的一種拼音加英文的註釋,並非在商標意義上的使用。

海珠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廣州周百福珠寶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針對原告香港週六福珠寶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週六福」知名商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和針對原告商標侵權行為;並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包括維權合理開支)人民幣4萬元。

一年多時間變成知名商品?

昨日此案進行二審,法庭設在華南農業大學模擬法庭內,華南農業大學法學院的學生前來旁聽了該案審理。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年12月11日作出的一份生效判決認定週六福屬於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周百福對此提出質疑,週六福2004年才成立,怎麼可能1年多的時間就變成了知名商品?周百福的代理人認為在長沙審理的那個案件有很明顯的虛假訴訟的痕跡。

週 六福認為,時間短並不一定就不是知名商品,「iphone的面世時間也不長,難道不算知名商品嗎?」週六福還拿出一些榮譽證書欲證明自己是知名商品。 2005年4月18日,「週六福」珠寶系列被中國中輕產品質量保障中心授予「中國著名品牌」稱號。2006年1月8日,「週六福」珠寶被中國質量領先企業 調查組委會授予「消費者最信賴中國珠寶首飾十大質量品牌」、「消費者最信賴中國質量500強」稱號。

而這同樣遭到周百福的強烈駁斥。周百福的代理人說,這些榮譽證書都可能是花錢買的,因為上述頒獎機構並非權威機構,在網上有很多惡評,有些甚至是臨時性機構。

週六福說,被告方的邏輯存在矛盾,如果說週六福傍周大福的名牌是侵權,難道周百福傍週六福就不算侵權?

目前,此案二審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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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30627侵權法(一) 甚麽是「侵權」 掌門天地

http://www.tangsbookclub.com/2013/06/27/%E6%B3%95%E5%BE%8B130627%E4%BE%B5%E6%AC%8A%E6%B3%95%E4%B8%80-%E7%94%9A%E9%BA%BD%E6%98%AF%E3%80%8C%E4%BE%B5%E6%AC%8A%E3%80%8D/

法律130627
侵權法(一) 甚麽是「侵權」?
蕭律師執筆

Def. 「侵權」Tort,是指一個人所犯的錯誤wrong,使另一人或其財產受到傷害。*** 所以tort有 “傷害injury”及 “損失loss”的意涵。

此種傷害及損失,非基於毁約,所以和 “合約法”無關。
與 “刑事法”不同;刑事法牽涉到執法的一方是國家或政府。 Tort一般牽涉到私人與私人之間的爭執(私人包括法團)。

雖然一宗侵權案件和合約糾紛案件及刑事案件不同,但是在法律範疇上可能重叠,而此等重叠可能基於同一犯錯行為,譬如毆打、欺騙等。

侵權法與合約法的差異:
侵權的責任並非基於雙方的合約。
合約責任是基於雙方存有法律約束性的合約。
侵權的責任obligations,是法庭認為你有 “照顧take care有關人仕”的負責。
合約責任只向合約的另一方負責。

侵權責任由法律施加。合約責任是訂約雙方製訂及接受的責任。
侵權者要補償compensate受害一方,使其回到未受害前的狀況。****
合約的基礎是執行承諾、權利或責任。
侵權的損失是不能預計的金額unliquidated sum,須由法庭以合理方式計算。
毀約的損失一般可以預計liquidated,但有時則不能預計;法庭須依個別案情作出定奪。

侵權法與刑事法的差異:
在侵權訴訟中相關的涉案者都是私人,即原告人(或索償人)和被告(或答辯人)。在刑事案中,國家或政府是起訴人。
侵權法的目的是補償被侵權傷害的一方。
刑事法目的之一是懲罸犯法者,並阻嚇未來的違法行為。

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較輕,以相對或然性去衝量balance of probabilities;在刑事案中,要求控方的舉證責任非常嚴苛,要求法庭或陪審團覺得 “毫無合理疑點”。*****
(在一宗刑事案中,被告被控謀殺。由於控方的舉證存有合理疑點,被告無罪釋放。翌日,一張報紙報導:「殺人犯無罪釋放」。“殺人犯”認為報章的報導對他構成毀謗,據侵權法控告報館賠償損失。法庭聽取雙方證供後,以balance of probabilities去衝量,覺得報章有理由相信他是“殺人犯”,所以是正確報導。“殺人犯”敗訴。)

侵權案中的勝方將獲得法庭頒令敗方作民事賠償,在很多情況下得回部份訟費。
在刑事案中,公共起訴人如能舉證對被告的控罪達到 “毫無合理疑點” 的地步,則法庭會裁定被告有罪,判被告罸欵fine或監禁imprisonment,有時也判令被告人對有關受害者作適當賠償。

侵權行為的種類
大致有三種:
‧故意的intentional:達到侵權者期望的結果,譬如毆打或非法禁錮。

‧疏忽的 negligent: 由於侵權者的不小心或粗心大意。
舉例:用石頭拋擲原告人是 “有意”。
但在泳灘用石頭擲向海水卻誤擊泳者是 “疏忽”。

‧絕對責任的strict liability: 原告人無須舉證被告人犯錯。
如Rylands v. Fletchers一案中建立的原則(以後詳論)。

(掌門之言)〈侵權法的起源〉
英國普通法創始之際, “刑事法” 與 “民事侵權法” 管轄的領域幾相重疊,兩者共同出發點均在於報復及阻嚇,不同之處在於制裁之性質。***

Def “刑事罪行” 指嚴重損害公共安全及社會利益的過錯***,因其嚴重性,社會需要主動指控及懲罰犯錯者。

另一方面, Def “民事侵權義務” 是補償 受害人的工具,令他有機會強迫犯錯者賠償其過失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因而放棄報復行動。****

起初,侵權法不過是刑法的影子,並且只着重嚴重及蓄意的過失行為。
那時代人口稀疏,社會活動欠頻密,陌生人非蓄意行為做成損害的機會很低; 另外,生活艱難,人命短促,責成意外行為作出補償,被視為過份的要求。***
及至工業革命,人口暴增,社會活動節奏急趨緊密,不當行為造成損害的機會大增,侵權法於是應運轉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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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30701侵權法(三)論疏忽2 掌門天地

http://www.tangsbookclub.com/2013/07/01/%E6%B3%95%E5%BE%8B130701%E4%BE%B5%E6%AC%8A%E6%B3%95%EF%BC%88%E4%B8%89%EF%BC%89%E8%AB%96%E7%96%8F%E5%BF%BD2/

法律130701
侵權法(三)論「疏忽」2
蕭律師執筆

「疏忽」是 被告的行為 與 “應預見的危險” 的關連。***
要成功起訴一件疏忽案件,必須證明四個要素,缺一不可:
(1) 被告人有照顧原告人的責任。
(2) 被告人違反了這種責任。
(3) 原告人因而蒙受傷害或損失。
(4) 傷害或損失必須是違反責任帶來的直接後果。

(2)違反責任Breach of Duty
「違反責任」是某人沒有履行照顧責任。
「合理小心標準」是個富彈性的概念,容許法庭在特定的案件中可作很高或很低的要求。

不熟練被告人Unskilled Defendants—– 不會因他們沒有特別技能或缺乏經驗而得到特別優待。
Nettleship v. Weston, CA1971:學神駕車撞燈柱,傷及教車師傅。學神要負過失責任,缺乏經驗不是一種辯護。

兒童—- 兒童被告的小心標準,是對一般相同年齡明理兒童的標準。
Mullin v. Richards, CA1998: 兩個15歲女學生拿著膠間尺作劍擊。其中一個的間尺突然折斷,碎片令致同學的一隻眼睛完全失明。
“法官不能把兒童被告當作成人看待; 要站在一個正常的15歲女學生的立場去理解她的行為所能做成的傷害。 由於這種遊戲在當時學生中很普遍,極少引致意外。 此種傷害不是一個十五歲女學生所能預見。被告並不須負疏忽責任。” 大法官Hutchison在判案時如是說。

體育事件—-在體育競賽中,觀眾與競賽者會負較低duty of care的標準。
Wooldridge v. Summer, CA1963: 一位富有經驗的騎師在騎術表演中策馬轉彎時太急,馬突失控,脫離跑道,在混亂中傷及一名攝影師。 法庭裁決這是騎師的「判斷錯誤an error of judgment」而非疏忽。只有騎師“魯莽忽視” 觀眾安全始構成疏忽失責。

法庭在判定 “小心的標準”時,所有相關情況都會考慮,這可能牽涉多種因素,包括:

‧危險的重大性Magnitude of Risk— 由其可能性和嚴重性去決定潛在的傷害。
Balton v. Stone, CA1951:一處地方90年來用作打板球。 證據顯示過去30年有六次曾將球打出公路,但無人受傷。 在此案中,被告擊出的球傷及路人,但被判定沒有疏忽。
此案建立了以下法律原則: “可能引致更大的傷害” 會增加小心的標準。***

‧傷害的嚴重性Seriousness of Injury— 傷害的危險性愈大,被要求的小心標準愈高,以期減少或消除危險,無論成本多大。
Haley v. London Electricity Board, AC1965: 一位盲人跌落行人道上掘出的洞穴中受傷。 有盲人使用該行人路是可合理預見的。被告有責任採取特別謹慎措施以確保他們的安全。
此案引出的法律原則:假如被告知悉某一類人會受到比正常人更大的傷害,他會被要求更高的小心標準。

‧預防的成本與實際性—- 法庭會考慮防範措施的成本及執行的難度。***
Lamtimer v. AEC, HL1963:由於異常的暴雨,一間工廠被水泛濫。雨水混合了用作冷卻劑的某種油。 水退去,但留在地板上的油漬很濕滑。 被告用木糠灑在地上。由於要覆蓋的範圍太大,以致木糠不夠應用。原告人腳踏在沒有木糠覆蓋的地上而滑倒受傷。
最有效防止傷害的做法是將受影響部份的工廠關閉,直致水乾掉為止。但這樣做成本太大,與相對小的傷害不成比例。

‧被告人行動的社會價值—- 如果被告的行為是為了公眾利益,他會被要求較低的小心標準。***
Watt v. Hertfordshire County Council, CA1954: 救謢車馳往救人時,容許冒較不正常的風險,但不等同可冒所有風險。當它要衝過紅燈時,仍要響警號及閃燈以使其他道路駛用者警覺。

‧明理的人能預見到甚麽?—- “小心的標準” 是一個明理人能預見甚麽,這取決於結果的或然性。
被告duty of care的標準,是要他避免“合理或然的危險”,不是 “奇異的可能危險reasonable probabilities, not fantastic possibilities”。
Harris v. Perry, CA2009: 兒童的父母租用了一個 “彈力堡”(充氣的大型兒童遊樂設施),有孩童在玩的時候受傷了。
上議院否定了地方法院訂下的小心標準,認為高得不合理:它要求被告(或雇用別人)作不間斷的監督uninterrupted supervision。法庭認為,當兒童一起玩時自己會受傷,或他們之間的碰撞也會招致受傷,根本無可能避免所有危險,也不能預見所有危險。要父母作不間斷的監督根本不可能,也不符合公眾利益。

證明違反責任
Res ipsa loquitur(the thing itself speaks物自解說)
證明被告違反責任,一般由原告舉證。但在某些情況下,原告會得到一點幫助,就是 “res ipsa loquitur”的格言適用之時。即是說,在某些情況下,法庭可判被告疏忽「表證成立」而不須聽取原告人的舉證。
這格言只可用於特定案情,表面看確有疏忽,但很難證明實際的疏忽,如撞機空難。原告要應用「物自解說」的格言,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 引致傷害的“物”是在被告(或其代理人)控制中。
Easson v. LNER, CA1994:一個四歲孩童從一長途列車的門户掉下。 缺乏車門怎樣會打開的證據,原告引用上述格言。法庭裁決:單是門的打開不能成為疏忽的表證;不能期望鐵路公司不斷監控所有的車門;意外可能由另一乘客所引致。
2. 意外的原因不明— 如知道意外原因,此格言不適用。
3. 如沒有疏忽,此等意外不常發生— 在一宗飛機空難中,無法找到疏忽的證據,法庭批准應用此格言。

本港有幾宗案件應用這格言:
在Wong Yiu Ming v. To Chark Wah, DC1993,一個窗框由大廈上跌落;
在Chung Man Yau v. Sihon Co., 1963,一個露臺塌下傷及原告人;
在Wong Shau Chun v. Ho Kam Chiu, 2000,死者行經大廈的公共地方時,一塊飛來的破璃擊中她。

如「物自解說」格言適用,被告的疏忽表證prima facie negligence成立。被告必須舉證,即使他沒有疏忽意外還是會發生。如被告能給以滿意解釋,則原告就要證明有關意外是由被告的疏忽引起。通常這樣做會很困難,因為如果原告一早就能証明被告的疏忽,也就不須倚賴「物自解說」的格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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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30705侵權法(四)論近因 掌門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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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與遙遠 Causation and Remoteness

「起因」與「遙遠」這兩個論點是相關的,在侵權法的案件中最常遇到。

除非索償人能證明損害harm是由侵權人直接導致,否則索償失敗。***

即使索償人能充份證明傷害因由,但如果損失loss不是由此損害帶來,那麼索償也終歸失敗。****

 

索償人首先要證明 “違反責任breach of duty” 是導致損失的成因,雖不一定是主

因,卻是 “實質上招致materially contributed” 的原因。

裁定這個爭論點,一般採用 “要不是 if not” 的測試,其作用不是用來確定法律責任,而是排除那些“不是” 的原因。***

Denning大法官說:「要不是那個過失,損害就不會發生,那“特別的過失”就是損害的原因。 如果存在那過失或不存在那過失,事情都一樣發生,“那過失”就不算是損害的原因。」

Barnett v. Chelsea Hospital, HL1969: 在急救中,醫生沒有檢驗病人,這病人不久死於砒霜毒藥。 證據顯示,即使醫生進行檢驗,那病人也會死,因此 “沒有進行檢驗”不是死因。

 

但「要不是」測試辨法不一定管用,比如兩個過錯同時發生在索償人身上,每個過錯都是損害的充份原因。 在此情況下,此測試引致一個非常荒謬的結果:任何一個過失都不是傷害的原因,但事實上兩個都是招致傷害的原因。***

如果不知道確實傷害的原因,又會產生困難。

McGlee v. National Coal Board, HL1972:由於工作環境暴露於一種含有磨損性abrasive的塵埃中,原告人因而引致皮膚炎。他的雇主不須為此暴露負責,因工作環境確是如此。 但他的過錯在於沒有供應清洗設備,致使原告人要乘單車回到家裡時始能清洗,從而使磨損塵停留在皮膚上更長時間。 法庭判原告人索償得直,因他能證明被告的失責增加傷害的危險,雖然以當時的醫學知識還未能證明過失的或然性。

McGlee案的判決產生深遠影響,特別是醫療失誤的事故。那是「失去機會lost

chance」的問題。

Hotson v. East Berkshire Health Authority, AC1987: 一個男孩從樹上跌下來,以致臀部骨折。醫生斷症錯誤,令到他的臀部變形。專家指證,即使孩童得到正確的診斷,仍會有75%機會變形。 上訴庭支持原審庭的判決,要被告賠償25%的損失。 但上議院以3:2多數推翻上訴庭的判決。上議院採用「“全部”或“沒有” all or nothing」的傳統態度,沒有折扣這回事。 由於院方只有25%疏忽機會招致孩童的傷害,原告顯然沒滿足balance of probabilities的原則去證明被告的失責。

 

多次連續損失的原因—-如果有連續損失的原因,“要不是” 原則只適用於最

先的被告。

Performance Cars Ltd v. Abraham, AC1962:第一被告不小心駕車撞向Rolls-Royce,R- R又被不小心的第二被告撞多一次。第一被告要負基本責任。第二被告不須負責R-R重新噴油的費用,理由是在第二被告碰撞時R-R已經需要補噴油。

 

新行動介入Novus actus interveniens (a new act intervenes)—– 一個新的介入行動

可使 “被告失責”與 “原告蒙受損失” 的因果鏈斷了。 結果是被告不須負責,即使他已是違反duty of care。

「新介入行動」可以是:

(一)第三者的行動

Baker v. Willoughby, AC1970:被告人不小心駕駛撞倒原告人,結果原告人一隻腳跛了。在意外發生後及案件開審前的期間,在一次劫匪行劫中,他先前受傷的腿被槍擊中。結果那條腿要鋸掉,原告人喪失謀生能力。

法庭裁決槍手的行動不是「新的介入行動」,被告仍須負責。原告人喪失謀生能力源於第一次傷害。劫匪及後來的鋸腿改變不了結果,雖然傷害最終變得嚴重。

Jobling v. Associated Dairies, HL1982: 由於雇主的疏忽,原告人滑倒以致背部受傷,喪失50%謀生能力。 三年後,他的病情轉為嚴重的脊骨病。 這病不是由意外帶來的。結果他完全不能工作。在此案,脊骨病是「新的介入行動」,此病令被告失責與原告蒙受損失的鏈弄斷。

 

(二)原告人自己的行動。即是說,索償人應向自己的損害負責。

McKew v. Holland, HL1969:由於被告的疏忽,原告人的腿受傷了,自此他的腳變得無力。有一次,他意圖爬上一度沒有扶手而又陡斜的樓梯,又沒有尋求協助,他跌了下來,傷腳受到更嚴重的傷害。

法庭裁決,爬樓梯受傷是「新的介入行動」。原告受傷的因果鏈斷了,被告不須負責第二次受傷的損失。

要令索償人的行動成為新的介入行動,此行動在任何情況下都必定是非常不合理的。***

Corr v. IBC Vehicles, AC1952:死者在工作中遭受嚴重意外。雇主完全承認責任。該次意外令死者患上憂鬱症,而病情更趨惡化。意外發生六年後,死者由一座多層停車大廈的項樓跳下自殺。他的遺孀向雇主追討亡夫的身體和心理上傷害的損失。

雇主被判須為疏忽行為負責;死者的自殺行為不是新的介入行動。 他的自殺是嚴重憂鬱病的反應,此反應是由雇主的疏忽而來,使死者不能對自己的未來作理性的抉擇。

 

(三)大自然的行動,一般是不會割斷因果鍵的。 但如果大自然介入的行動是不可預知、而又獨立於最初的疏忽行為,被告不須為此負責。

Carslogie Steamship Co. Ltd. v. Royal Norwegian Government, HL1952: 原告人的船在一宗撞船意外中受到損害。 作一番暫時性的維修後,船繼續向美國的港口駛去,以期作永久性維修。 船隻在橫渡大西洋時遇上風暴,再遭受創傷。

法官裁決被告不須為風暴做成的損害負責。 風暴在每一次航行都可能發生,所以風暴不是撞船的後果。

 

 

〈掌門的案例補充〉

在疏忽的情況下,疏忽行為與損害要有合理的因果關係。

這是「近因」(ie直接因) *****或「原因過遠」的問題。 即是說,因與果之間有沒有其他因素從中介入的可能性。

案例: “墮馬凍死案” 一人購買了動運保險,天寒地凍中於荒郊墮馬,無人察覺,遂死於肺炎。有關人士向保險公司索償勝訴,因為 “墮馬” 是 “凍死” 的近因。

《法律130423民事侵權法概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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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說1307A侵權法 —–論「疏忽」 掌門天地

http://www.tangsbookclub.com/2013/07/07/2040/

「疏忽」是「侵權行為tort」的一種。

疏忽,是“被告的行為”與“應預見的危險”的關連。所以不能以日常生活的單純不小心去理解疏忽的侵權行為。疏忽是“忽略沒有做一個明理人該做的事,或做了一些一個謹慎及明理人不會做的事。”

 「明理人reasonable man」,法官在Hall v. Brooklands, 1933解釋:

‧在街上的人,或

‧在家裡看雜誌的人,或

‧捲起衣袖在黃昏時在草地上推動剪草機的人。

所謂「明理人」是一般平均標準,不是完美。

 

要成功起訴一件疏忽案件,必須證明四個“疏忽要素”,缺一不可:

(1)    被告人有照顧原告人的責任。這是指法律上責任,不是道義上責任。

(2)    被告人違反了這種責任。

(3)    原告人因而蒙受傷害或損失。

(4)    傷害或損失必須是違反責任帶來的直接後果。

 

(1)照顧責任 Duty of Care

這涉及被告與原告的關係。

法庭已有判例建立某些人士有照顧相關人士的責任:

道路使用者對其他道路使用者;公共交通工具對乘客;

酒店對住客;雇主對雇員;生產商對消費者;

教師對學生;父母對兒女;

醫生對病人;律師對其客人。

 

其它須依個別案情以決定是否有照顧的責任存在。

Lord Atkin在著名的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 HL(又簡稱“啤洒瓶內蝸牛案”)一案中首次訂定「鄰人原則」:

M太與友人進入咖啡店中。友人買了一瓶啤酒給她。瓶是不明玻璃做的。當M太一邊喝,一邊將啤酒注入杯中時,竟發現一隻腐敗蝸牛殘骸由瓶子內傾注出來—-那瓶在廠己封好,直至顧客飲用前才打開。因此M太染上腸胃炎。由於那瓶啤酒不是由M太付欵,所以她和生產商並無合約。於是她據侵權法控告製造商疏忽。法庭需要審視法律上,生產商是否有照顧M太的責任。

上議院作以下裁決:

原告人得直。被告生產商負有向原告作為最後消費者的照顧責任,須確保瓶中並無任何致消費者傷害的外來物體foreign bodies。

此案可歸納為以下兩點::

(1)   一個人對任何人都有照顧責任,只要他的所作所為、或應做而不做時,可合理地預見別人將受傷害。

(2)   啤酒生產商知道它的產品最終會由消費者享用。所以生產商對最終消費ultimate consumer者有照顧的責任。

 

(2)違反責任Breach of Duty

這是構成疏忽的第二要素。違反責任是某人沒有履行照顧責任。

“照顧”是法律要求的「小心標準standard of carefulness」,使其他人免遭損害。由於不能期望每個人都十全十美,所以「標準」是客觀的,與個人氣質與習性無關。在某一案中要求被告的標準,並不一定適用於另一案對另一被告的標準。

「合理小心標準」確是一個富彈性的概念,使法庭在特定的案件中可作很高很低的要求。

 

在決定被告是否違反照顧責任,法庭採取客觀的檢視objective test。換句話說,要問的問題是:「在此特定情況下,一個明理的人將會預見甚麽?」而不是「在此特定情況下,被告人看見甚麽?」

在某些情況下,法庭會要求不同的照顧標準:

所以:

在競爭性的體育運動中,參與者對觀眾及其他的參與者的標準是低的。

對電單車手的標準要求是高的。

汽車駕駛者刻意棄用某些汽車功能要負上疏忽責任;但如他對某種功能的棄用毫不知情,則不用負責。

 

不熟練被告人Unskilled Defendants—- 不會由於他們沒有特別技能或缺乏經驗而得到特別優待。

 

兒童—- 兒童的小心標準,是對一般相同年齡、明理兒童的標準。

 

法庭在判定小心的標準時,所有相關情況都會考慮,這可能牽涉多種因素,包括:

‧危險的重大—- 由其可能性嚴重性去決定可能潛在的傷害。

‧傷害的嚴重性—- 傷害的危險愈大,被要求的小心標準愈高以期減低或消危險,無論成本多大。

‧預防的成本與實際性—- 法庭會考慮避免傷案措施的成本及執行的難度。

‧被告人行動的社會價值—- 如果被告的行為是為了公眾利益,他被要求的小心標準是較低的。

‧明理人被期望能預見到甚麽?—- 要訂定小心的標準,是一個明理人能預見甚麽,這取決於結果的或然性。被告小心的標準,是要他避免“合理reasonable或然的probable危險,不是奇異fantastic或匪夷所思的可能危險”。

 

(3)證明違反責任

Res ipsa loquitur

證明被告違反責任,一般由原告舉證。但在某些情況下,原告會得到一點幫助,就是res ipsa loquitur(the thing itself speaks物自解說)的格言適用時。即是說,在某些情況下,法庭可判被告疏忽「表證成立」而不須聽取原告人舉證被告疏忽。

 

這格言只可用於特定案情:表面看確有疏忽,但很難證明實際的疏忽。原告要應用「物自解說」的格言,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 引致傷害的“物”是在被告(或其代理人)的控制中。
  2. 意外的原因不明—- 如知道意外原因,此格言不適用。
  3. 如沒有疏忽,此等意外不常發生—- 在一宗飛機空難中,無法找到疏忽的證據,法庭批准應用此格言。

 

如「物自解說」格言適用,被告的疏忽表證prima facie negligence成立。被告必須舉證,即使沒有他的疏忽,意外還是會發生。如被告能給以滿意解釋,則原告就要證明有關的意外是由被告的疏忽引起。通常這樣做會很困難,因為如果原告一早就能証明被告的疏忽,也就不須倚賴「物自言之」的格言了。

 

起因與遙遠 Causation and Remoteness

起因與遙遠兩個論點是雙關的,在侵權法的案件中最常遇到。

除非索償人能證明損害harm是由侵權人所致,否則索償失敗;即使索償人能充份證明傷害因由,但損失loss不是由此損害帶來,索償也歸失敗。

索償人首先要證明:違反責任breach of duty是導致損失的成因,雖不一定是主

因,卻是“實質上招致materially contributed”的原因。裁定這個爭論點,一般採用“要不是not if”的測試,其作用不是用來確定法律的責任,而是排除那些“不是”的原因。

 

多次連續損失的原因—- 如果有連續損失的原因,“要不是” 原則只適用於最先的被告。

 

新行動介入Novus actusinterveniens (a new act intervenes)—- 一個新的介入行動

可使被告失責與原告蒙受損失的鏈斷了。結果是被告不須負責,即使他已是違反duty of care。

「新介入行動」可以是:

(一)第三者的行動。

(二)原告人自己的行動。即是說,索償人應向自己的損害負責。

要使索償人的行動成為新的介入行動,此行動必定是非常不合理。

(三)大自然的行動,一般是不會割斷成因鍵的。但如果大自然介入的行動是不可預知、而又獨立於最初的疏忽行為,被告不須負責。

 

遙遠的檢驗標準 Remoteness Test

先前說過,傷害或損失必須是違反責任帶來的直接後果,否則被告不須為他的過

失負責。為了合理規限被告應負的責任,法律必須劃上一條界線;超越界線以外

稱為太遙遠的後果,被告是不須負責的。

 

蛋殼頭蓋規則‘Egg-shell skull’rule

如果傷害的種類可預見,但由於受害人一些早已存在的特殊情況,傷害嚴重性因而不能預知,被告人仍須負責全部損失。

對疏忽的抗辯Defences to Negligence

原告的傷害有時部份原因是由他自己的疏忽所致。

要成功作此抗辯,被告不須舉證索償人對他有duty of care;他只須舉證索償人“並無為自身利益合理地照顧自己;而由於他缺乏此種照顧,才有此傷害。”

 

被告人可以用以下的抗辯理由,期能免除全部或部份對索償人傷害的責任。

  1. 分擔疏忽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索償人須表現出合理自身照顧的客觀標準,和被告須採取避免疏忽的要求相同。索償人該合理預見,如果他不表現為一個“reasonable man”,他自己會受傷害,而“分擔疏忽”的辯護也由此成立。

  1. 自願冒受傷風險Volunti non fit injuria——

這格言意指:A如果同意,自願參與由B造成的傷害的風險(如與B拳賽),A以後不能向B追討因實現該風險而招致的損失。

作為成功的辯護,B必須證明(一)A不單同意風險帶來實際的損失,並(二)同意放棄法律追討的權利。

原告人必須自願甘受傷害的風險。他須確知有風險及其性質nature和程度extent。被告單是證明原告知道有危險是不足夠的,還須證明原告同意(明示或暗指)接受風險。

  1. 不能基於不光彩理由起訴Ex turpicausa non orituractio(From a dishonourable cause an action does not arrive)

一個聲稱alleged(即未證實)錯誤發生時,索償人正做著犯罪的勾當。據此格言,索償人得不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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