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万富姐”吴英因集资诈骗一审被判死刑 没收全部财产
http://www.21cbh.com/HTML/2009-12-18/158444.html
21世纪网讯 据中新社报道,今天下午,备受关注的浙江东阳吴英案终于有了结果,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1981年出生在浙江东阳的吴英,只有中专文化,曾是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捕前住在东阳市本色概念酒店913房间。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投资回报为诱饵,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徐玉兰等人处集资达1400余万元。吴 英在已负债上千万元的情况下,为资金链的延续,于2005年下半年开始,继续以高息和高额回报为诱饵,大量非法集资,并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 司。为掩盖其已巨额负债的事实,又隐瞒事实真相,采用给付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用非法集资款购置房产、投资、捐款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给社会公众造成其 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骗取社会资金。如被告人吴英与杨卫陵等人合伙炒期货,但却不要杨卫陵等人承担风险,而是给予固定的回报。杨卫陵等人 投入3300万元,吴英在炒期货实际亏损了近5000万元的情况下,隐瞒其已巨额亏损的事实,宣称有盈利,向杨卫陵等人支付了1400万元的所谓利润。又 如购家纺赠送同等价值的家电等。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 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 38426.5万元。本案的被害人大多是放高利贷的人员,其资金也大多系非法吸存所得。仅林卫平一人,所涉人员和单位就达66人。另外,吴 英除了向本案十一名被害人非法集资外,还向王香镯、宋国俊、卢小丰、王泽厚、陈庭秀、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等人非法集资。被告人吴英除了本人非法集资 外,还授意徐玉兰向他人非法集资,徐玉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涉人员达14人。被告人吴英在负债累累,无经济实力的情况下,仍对非法集资款随 意处分和挥霍。如花2300多万元购买的上亿元珠宝,不用于经营,而是随意送人或用于抵押;不考虑自己的经济实力,投标或投资开发房地产,造成1400万 元保证金、定金被没收;用集资款捐赠达230万元;在无实际用途的情况下,花近2000万元购置大量汽车,其中为本人配置购价375万元的法拉利跑车;为 所谓的拉关系随意给付他人钱财130万元;其本人一掷千金,肆意挥霍,其供认花400万元购买名衣、名表、化妆品,同时进行高档娱乐消费等花费达600万 元。 被告人吴英不仅随意处分和挥霍集资款,巨额非法集资款本人竟无记录,公司账目也管理混乱,三个会计师事务所均无法进行审计。法院认 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英及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属正常的民间借贷,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 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为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故作出以上判决。此前,在今年4月份的庭审 中,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成了案件审理的焦点。吴英在庭审的自我陈述中当庭翻供,她不断强调,此前在相关部门的供词是受他人误导。吴英自己辩称,她本人主观 上并没有诈骗、非法集资的意图,也没有想到用借来的钱进行挥霍。她表示,自己借来的钱全都用于公司经营,涉案的巨额资金只是双方自愿的借贷,“我一直想 还,如果不抓我,这些钱我都能还上”。(详见报道:《吴英庭辩:不被抓,就能还!》) 然而,上说辩护最后并有得到法院的认同。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吴 英案不过是中国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的一个缩影。早于今年7月30日,公安部公布了上半年共破获747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在浙江,民间借贷 已经成了众多民营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之一。浙江温州、台州、义乌等地区,利用“抬会”等组织进行的民间集资已经蔚然成风,并屡禁不止。此案 一审结束时,金华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许达曾分析说:“本案也给经济发达地区的资金市场再度敲响了警钟。”,“金融监管制度需要进一步加强,既要活跃金 融,创新和研发金融产品,又要让社会公众树立起金融风险意识,加强防范。同时,社会也要有预警体系,减少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吴英,生长在东阳的一个农民家庭。据说在她只有十多岁的时候,有人欠了她父亲近百万元工程款,打起了官司。吴英因此早早地领略到了社会上的人情世故。 或许是在东阳、义乌这片神奇的土地上有太多的商业故事和机会,让吴英的心不安分起来。没读完技校,吴英就辍学做起了生意。听 说开美容院很挣钱,吴英开了一家西街贵族美容院,其中“羊胎素”项目帮她挣到了第一笔钱。紧接着,她又开出了东阳第一家足浴店千足堂。“嗅”到了汽车租赁 业“暴利”,她就利用原先积累的资本一口气买下了十多辆车。“韩流”袭来,她又开出了韩品服饰店。此后,她成了喜来登娱乐城的老板娘。 吴英在这些涉猎的行业中,挣到了自己的第一桶金。除了有形的财富,更重要的是,吴英积累了丰富的人脉关系——很简单,吴英的客户几乎都是当地最有财富的一批人。 两年前突然曝光的巨额财富,让1981年出生的吴英获得了“亿万富姐”的称号。今年3月,因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吴英被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逮捕。
浙江高院:"枉法違心判吳英死刑"系造謠
http://www.yicai.com/news/2012/02/1406145.html
「我們已注意到近日網絡上有關浙江高院枉法違心無奈判處吳英死刑的帖子。」6日下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向《法制日報》記者表示,這些帖子完全是造謠,該院將依法追查追究造謠者的法律責任。
「我們高院已注意到最近網絡上專家學者、民營企業家和普通民眾對吳英案的關心議論。」浙江省高院相關負責人說,吳英案在浙江省已依法走完審判程序,現已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覆核。
浙江非法集資案高發
吳英案引發了法律界、企業界知名人士的廣泛熱議。
2009年,浙江麗水杜益敏因集資詐騙罪7億元被終審判決死刑後,溫州的高秋荷和鄭存芬均因集資詐騙1億多元被判處死刑;到2010年,紹興趙婷芝 因非法集資2.7億元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台州王菊鳳因非法集資4.7億元被判處死刑;溫州陳少雅因非法集資5億元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2011年,麗水 銀泰非法集資55億元,主犯被判死刑……
重刑仍然阻擋不了非法集資的愈演愈烈,溫州最新版「吳英」施曉潔又因涉嫌非法集資7億元、非法承兌匯票5億元,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而近日,風傳了3個月的溫州立人集團民間借貸案最終走進了司法程序,董事長被刑拘,涉案額可能達22億元。
《法制日報》記者在調查中瞭解到,非法集資類案件呈現逐年上升趨勢,僅2007年第一季度,全國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兩類案件就同比上升了101%;2010年全年,浙江省共立非法集資類案件達206起。
來自浙江大學的一份《浙江民間融資問題研究報告》中顯示:2010年,杭州處理非法集資案47起,寧波處理49起,涉案額分別達16億元與61億 元;麗水在2008年至2011年間已經處理此類案件涉案額達86億元;在台溫地區,發達的台會、標會、擔保公司、地下錢莊,每天有數億的熱錢在湧動。
北京浙江企業商會副會長陳俊向記者指出,民間借貸成就了浙商,95%以上浙商有借貸。
據瞭解,去年年底,浙江省出台了國內首個民間融資管理辦法《關於加強和改進民間融資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將試點推行民間融資備案管理制度,並健全信息檢測、預警與風險救助制度。
溫州立天集團董事局主席曹紹國對《法制日報》記者說,目前的問題是,地方政府的監管機制尚未真正落實到位。
緣何成非法集資重災區
「浙江民營經濟發達,中小企業多,民間融資活動由來已久,有著深厚的市場基礎。」浙江省金融法學會會長、浙江光華法學院教授李有星在接受《法制日 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民間融資本質上屬於私人交易行為,一旦涉及不特定公眾,就具有相當的社會性、公共性和連鎖效應,容易引發欺詐和各種犯罪,甚至影響經 濟秩序和社會穩定,從而增加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
據瞭解,浙江台州民間融資總額達1000億元,溫州民間資本估算大概超過8000億,民間投資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呈逐年上升趨勢,已成為浙江第一位的投資力量。
台州職業技術學院的吳偉萍曾做過一項調查:在其走訪的255家企業中,有182家曾經有民間借貸,佔71.37%;在被調查的423戶家庭中,則有367戶家庭有過民間借貸行為,佔86.7%。
「企業相互借貸的現象非常普遍,臨時周轉性的民間借貸利率明顯偏高,無息的都是向親友借的,月利超過30%的9家企業有5家是來自民間借貸機構,1 家來自社會集資,還有3家借自別的企業。」吳偉萍向《法制日報》記者介紹說,交易規範化程度還有待提高,就容易演化成非法集資,像路橋、黃岩等區都出現了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
中國光大銀行台州支行吳傑向記者透露說,台州民間借貸機構都有一個諸如擔保公司、典當行之類的公開合法身份,由過去的地下金融逐漸轉向半公開與公開,企業相互拆借、借貸的高利率增加了企業的財務負擔,容易引起資金鏈斷裂,隱藏著較大的金融與治安風險。
「民間融資有利於緩解金融壓抑造成的扭曲,每年近百億的利息形成了相應的利益輸送渠道,滋生了一個強大的利益集團。」浙江律師童松青為記者分析說, 浙江民間融資活躍,是因為正規金融單一及較強的政策性壟斷局面、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滯後、金融市場化程度低所致,客觀上增加了非法集資的機會。
「家庭婦女,沒別的事,就是放貸,反而比幹別的工作來錢快,又輕鬆,你說干嘛不做啊?」家住臨安市錦城街道的朱阿姨是某集資詐騙案的受害者,她告訴記者,「借錢給人很平常,但各家借各家的,不通氣,出事了才知道原來他發展了那麼多下線,這下被害苦了!」
據記者瞭解,在這起案件中,十多個被害人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但都被告知因沒有可執行的財產而宣告執行終結,朱阿姨說,「少則幾十萬,多則上千萬,但其中有幾個靠利息賺夠了,也不會追究了。」
民間融資如何引導規範
民間融資如何引導與規範?作為民間融資課題的參與者,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碩士生徐雅婷梳理了現有的民間融資立法,發現現有立法呈現出分佈散亂、層級效力低的狀態,但釋放出了逐步放鬆金融管制的信號,現正處於從金融「壓抑」到「自由」的轉軌時期。
「規範與引導民間融資陽光化、合法化,以促進和推動其健康發展的政策意圖十分明確。」浙江省金融辦袁軍培向記者指出,國務院發佈《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等文件無不表明國家為鼓勵民間投資提供更多的政策與立法支持。
去年,浙江省政府出台的國內首個引導和規範民間融資管理辦法《關於加強和改進民間融資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就是為了引導與規範民間融資行為,發揮其積極作用的一面,逐步構築一個使之從地下走上地面的陽光化體系。
政府對貨幣財產在平等主體間運行如何幹預?既要實現有效監管,又讓融資者免受無端追究,就需要一項免除後期糾紛的程序安排。備案登記制度應成為民間融資立法的主要內容。
「在安全港灣的制度設計上,法律責任的明晰更加重要。」李有星說,應細化民事責任,強化行政責任的預警機制,立法邏輯應同時關注融資雙方,可以借鑑 香港《放債人條例》,從被融資者角度對法律責任進行規制,當然,民間融資涉案面廣,單靠某一部門的力量很難實現有效的管理,要建立協調機制,由政府、銀監 會、人民銀行等共同監管模式。
判吳英死刑難服眾 歲寒知松柏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7a300f0102dx3s.html
下文轉自被稱為"中國律師界的良心"的張思之寫給最高法院的公開信。
最高人民法院張軍一級大法官: 辭歲聲中,聞吳英一案二審急急終結:維持原判,上報死刑覆核。但細讀判詞,見案有不妥。靜夜思之,心情沉重。冒昧陳詞,幸勿鄙視。
吳英集資詐騙一案,事發於集資。而問題在於:對於民間金融、地下金融所起的市場作用,認識分歧,意見不一;對集資詐騙罪的罪狀描述,也隨著對市場經濟認識 的深化而有變化。至於集資詐騙與民間借貸的分野,法律界則已取得兩點共識,明確載入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結合吳英案,略予申明:
一是使用詐騙的方法。集資詐騙罪脫胎於詐騙罪,故有詐騙罪的一切特徵。查識別與判定集資項目是否詐騙,以兩種特徵最為客觀:一是集資的對象,二是投資的去 向。浙江省2008年出台的《當前辦理集資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會議紀要》就此所做的闡釋極具典型性,明確規定:「為生產經營所需,以承諾還本分紅 或者付息的方法,向固定的人員(一定範圍內的人員如職工、親友等)籌集資金,主要用於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因經營虧損或者資金周轉困難未能及時兌付本息引 發糾紛的,應作為民間借貸糾紛處理。」以此衡量吳英案,其集資對象都是本地親友及放貸人,並非社會不確定公眾;查其資金去向,也大多流入當地實業領域,屬 合法經營範疇。換句話說,吳英未利用信息不對稱,虛構投資項目詐騙債權人。其投資眼光或可質疑批駁,其經營手段和目的不僅合情且未違法。參照上述規定,至 為明顯。
二是具備非法佔有的目的。集資詐騙犯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在吳案中體現為債權人本金。也就是說,判斷吳英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應根據她的行 為是否具有侵佔債權人本金的惡意。許諾高額利息不能支付,屬於誠信有虧,而非刑法上的入罪理由。至於吳英是否確有此惡意,未見全部證據,不敢輕下斷語;但 以常理度之,如有心設局詐騙,早會倣傚國中巨貪,變賣資產捲款逃逸,豈能在當地留下大量資產?對此不難明察。
概括以上兩點,吳案犯罪構成的主客觀要件於法似均有未合,加之諸多債權人牽連案中,且對吳英鮮有指控,又有重要舉報線索尚未追查,如從重對吳執行死刑,恐難服眾。
理性地站在改革開放的高度考量吳英案中反映的矛盾,縱觀金融市場呈現的複雜現實,解決之道在於開放市場,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度,斷無依恃死刑維繫金融 壟斷的道理。更何況殺人宜少應慎已成國策!少殺,是政策指向;慎殺,乃法律要求。「兩可」(可殺可不殺者不殺)方針正是二者的集中體現,因而是理應逐案遵 行的圭臬,至上的標尺。吳案留人刀下,應屬入情入理。
毋庸諱言,此案的最終結果,將對數以千億計的民間金融產生示範效應。面對金融市場日趨複雜的情勢,如何判處,可能需要高度的法律智慧。最高《2011年人 民法院工作要點》將死刑覆核程序的改革列為重要改革任務,十分正確。蓋因這是死刑執行前的查闕補漏,守護正義與公正的最後一關,諸多環節,唯此為大。尚能 明辨慎思,力避失誤,則法制幸甚;受其益者當決非吳英個案,國家甚幸! 愚者之慮,或有一得;是否有當,懇請細酌。
張思之
其實中國核電已被判了死刑 思想花園
http://sixianghuayuan2.blogspot.hk/2012/10/blog-post_26.html
10月24日國務院放閘核電,見到很多報紙說核電股會爆升,這是不瞭解國情所致。國務院同時叫停內陸核電,其實已經等於判了核電的死刑,對整個核電行業帶來災難性影響。中國的官方公告很多時候要反面看,這個所謂核電放行,正是典型例子。
核電選址是非常珍貴的資源,要符合很多很苛刻的條件。事實上,沿海地帶所有符合條件的核電選址,都已經被拿走了。中國核電要發展,只能向內陸著手。既然不許搞內陸核電,那就意味者未來基本核電不會有增長。
更要命的是,湖南、湖北、江西三個內陸核電站,2008年已經批了,已經投資了過百億,中央不惜叫停,正說明了要打壓核電的決心。很多人不知道的是,上海電氣和東方電氣早已取得訂單,這次不知要撇帳多少了。
以湖南桃花江為例,這個核電站是巨無霸項目,湖南當局是想將來用來負擔一半的全省電力,規模可想而知。湖南缺煤,能源不能自足,受08年雪災教訓,要搞能源獨立,這種勢頭,是中央不能允許的。
再以江西彭澤項目為例,項目雖然在江西,但靠近安徽人口密集地區,環境評估時完全沒有考慮,而利用長江水降溫必然影響下游江蘇上海的環境。在中國政治體制下,項目利益為江西獨得,代價為他省承受,怎麼可以。
現在中國核電裝機約2千萬千瓦,在建約2000萬千瓦,合計約4000萬千瓦,早超過07年訂立的2020年4000萬千瓦目標。胡錦濤在全球氣候大會曾說2020年新能源要佔5%能耗,扣除風能太陽能,之前一直預計是2020年目標會增加到8000萬千瓦。
不過,湖南、湖北、江西三個項目已經有1500萬千瓦被槍斃,意味只剩下6500萬千瓦。中國去年新報的41個核電項目中,有38個是內陸項目,這樣一來,最後的到2020年的目標可能只有5000萬到6000萬千瓦,以年增長來說,等於近乎零增長。
葉岩氣革命已經令全球整個能源格局改變,中國最高層能在新能源發展上懸崖勒馬,說明頭腦還是清醒的。
美聯儲本周料宣判QE3死刑 再為加息埋伏筆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09901

北京時間10月30日淩晨2點整,美聯儲將公布兩日貨幣政策會議決議,會後不會召開新聞發布會。華爾街投行預計,美聯儲決策委員會FOMC可能在此次會議上決定,如期徹底結束本輪QE,會議聲明將更關註美國國內通脹的下行風險。
本輪QE3兩年多以前啟動時,美聯儲每月購買850億美元資產,目前每月購買規模僅150億美元,上月失業率由QE3啟動時的8.1%將至5.9%,上月新增非農就業者為24.8萬人,連續六個月增長超過20萬人。美聯儲幾乎毫無理由質疑就業市場的進展。有英國《金融時報》“美聯儲通訊社”之稱的該報資深記者Robin Harding認為,正因就業市場顯著好轉,本月FOMC會議應該不會像上周聖路易斯聯儲主席James Bullard說的那樣推遲結束QE,延長到今年12月再做定奪。
高盛經濟學家Kris Dawsey認為,上次FOMC會議以來,美國數據整體表現穩定,只有少數例外,全球增長下行的風險增加,金融市場的波動性同時大增。市場價格表現預示,美聯儲將在明年第四季度首次加息,時點較此前預期推遲了約一個季度。
高盛分析顯示,近來宏觀數據的進展對美聯儲近期的增長預期影響有限,而通脹的下行風險更為突出。FOMC可能在10月底的會議聲明中承認,近來國外形勢好轉,但在評估美國經濟前景時,風險平衡會明確轉為下行,這將是鴿派立場的意外消息。聲明的其他變化可能包括,對就業市場的評價會更高些。
美國銀行旗下美林證券(美銀美林)認為,本周FOMC會議聲明大致不會改變對就業市場的評價,也許將此前的“勞動力利用率嚴重不足”一說更新為“勞動力利用率不足有所好轉”。或許最值得註意的應該是投反對票的FOMC委員人數及這類反對派的立場。預計達拉斯聯儲主席Fisher和費城聯儲主席Plosser兩位鷹派高官都很可能反對,所以FOMC聲明將更擔心通脹的下行風險,比如平準通脹率(BEI)下降、美元走強、推動通縮的力量普遍。假如沒有這類鷹派觀點,則有可能出現明尼阿波利斯聯儲主席Kocherlakota這樣的鴿派反對者。
關於美聯儲對就業和通脹的評價,波士頓聯儲主席Rosengren上周接受《金融時報》采訪時暗示,應該如期結束QE。他說:
“那時我們希望指出,我們改變的原因並非就業市場改善不足,而是我們開始擔心,在我們希望通脹上升的時候通脹卻趨向下行。”
另一個FOMC會討論的問題是,在結束QE3以後,怎樣信守“相當一段時間”內保持超低利率的承諾。
關於“相當一段時間”的說法,高盛預計美聯儲10月的聲明中僅會有細微調整。此前Bullard提出本輪QE可能延至10月以後的言論備受關註,但高盛認為美聯儲不可能10月過後還未結束QE。
Harding指出,近來市場動蕩打消了美聯儲讓前瞻指引變複雜的熱情。Rosengren也說,前瞻指引的變動受到市況影響。Harding認為,最簡單的選擇是刪掉購買資產的參考條件,如此一來,“相當一段時間”便沒有任何固定的起點。假如FOMC聲明清楚表明,“相當一段時間”始於10月,那將是略偏鷹派的做法,那意味著加息開始倒計時。
大多數人會繼續關註將加息的速度和時點聯系在一起的言論。由於此前的FOMC聲明已經展示了大多數美聯儲關註的因素,Harding預計,本周聲明中可能無需任何大變動。下圖可見10年期美國國債收益率(橙線)與美聯儲資產負債表規模2007年以來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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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死刑判決的生死線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05483

2012年6月25日,四川省眉山市眉山市看守所,法官對吳某宣布死刑複核結果。 (東方ic/圖)
就司法裁定而言,死刑複核就像一門殘酷的藝術。而這門能定人生死的藝術,現在就掌握在最高法院刑事審判庭的法官手中。
死刑判決,雖然表面上似乎有明確的法律原則規定,但在涉及到很多罪名的量刑時,仍然需要法官憑借長期的職業經驗,在抽象的條文與案件事實中找到那條“生死線”。
中國是死刑罪名比較多的國家之一。 “最高法院曾經動過一個念頭,就殺人罪、傷害罪、毒品犯罪這些主要的死刑罪名,各出臺一個規範性文件。每個罪什麽樣的該殺,什麽樣的不該殺,都寫清楚,後來還是沒有出臺。因為發現很難寫清楚,即使寫出來了,還會是一個比較抽象、比較原則性的東西。人類的感知上是有限的,很難通過文字把一些界限都表達清楚。”一位高級法官說。
通過采訪死刑複核法官和梳理內部講座、培訓材料,“知道”(微信號:nz_zhidao)為你剖析部分罪名死刑判決的原則。
集資詐騙將不再殺
這一點在2014年10月27日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已經得到確認。草案一次性減少了九個死刑罪名,其中五個屬於經濟犯罪,其中就包括集資詐騙罪。2013年,湖南曾成傑因此罪被判死刑。
曾成傑被處決前後,有不少法學家、經濟學家和民營企業家都主張,非法集資多發的重要原因之一民營企業融資困難,案件被擴大也常常是由於政府不當介入,出事後只殺企業家不公。
對此,最高法院一位法官認為,這個說法有一定道理,但“有的案子,老板跑路,被害人就轉而圍了政府,對社會秩序危害也不小。不少案子,確有一些政府、官員站臺造勢,甚至拿過錢,比如曾成傑的案子,湘西州州長那弟兄倆也都被判了。是誰的責任誰來承擔,官員和政府有責任,但不能因此就赦免了集資者的責任。”
但他同時介紹,對於集資詐騙罪,不殺的尺度,一般只要能把窟窿補上,就可以不殺。
曾成傑案後,曾有王石等呼籲企業家們自救,如果有誰因為這個罪名被抓,其他人應該籌錢幫他把錢還上。聽到這個說法,最高法院有關庭領導曾給銀監會相關負責人打了電話,“我們表示歡迎,只要能還上,一百個億都可以不殺。”
近些年,因集資詐騙判處死刑的不過十幾個人,和殺人、搶劫等沒法比,震懾作用大,實際應用已經非常少了。
貪汙比劉誌軍少的不大會死
此次修法中,貪汙罪和受賄罪依然沒有廢除死刑。但死刑門檻被大大提升了,原來的表述是“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現在變成了“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現實中,一位最高法院法官告訴南方周末記者,1997年《刑法》頒布以來,從來沒有一個貪汙十幾萬就殺頭的。
“貪汙主要是數額標準。你想想,十萬塊錢,再嚴重能嚴重到哪兒去?就算貪汙的是緊急救災款,甚至是關鍵項目的軍費,比如造航母的錢,十幾萬塊能造成多嚴重的傷害?(十萬)寫在那兒只是嚇唬人的。”
但受賄罪就不一樣了。因為要“為他人謀取利益”,在這個過程中,有可能數額很少就造成嚴重後果。
最驚險的,是1999年的重慶綦江彩虹橋跨塌案。縣委副書記林世元僅僅受賄十幾萬元,就將工程給了一個包工頭,造成40人死亡,後果極其嚴重,差點就被判了死刑立即執行。一審判決後,考慮到存在檢舉揭發的立功表現,最終還是改成死緩。
從這些年的判決來看,因貪汙受賄被殺貪官的犯罪數額也是水漲船高。早期胡長清、王懷忠的五百多萬,成克傑的四千萬都殺了,近期劉誌軍六千萬卻判死緩,可以看出最高法院的審慎態度。
“比劉誌軍少的,好多(死刑複核)兩三千萬的,最後都發回去了,以後估計也不會殺了。最近兩年殺的幾個人,蘇杭兩市的市長許邁永和姜人傑,都過了億。同時被殺的還有一個遼寧的國土局女局長(“土地奶奶”羅亞平),雖然最後認定了6000萬,但我們確信她是過億的,只是因為一些財產被轉移到了國外,沒法取證。現在過億的很多,也不一定都殺,像陳同海1.9個億,也沒有殺。以後肯定會越來越少,一年不一定有一個,但也要保持震懾,肯定還要殺。”一位最高法院法官說。

2013年6月9日,劉誌軍受賄、濫用職權案一審開庭。圖為劉誌軍被帶入法院。 (新華社 公磊/圖)
毒品各地差異大
和貪汙、受賄罪一樣,毒品犯罪量刑也以數量為基準,再考慮其他情節。
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準權後,原本各地存在很大差異的毒品案件死刑數量標準得以逐漸統一,但考慮到地區差異的客觀存在,對雲南、廣東等毒品大省繼續網開一面。
據最高法院相關法官介紹,目前毒品犯罪的死刑標準一般是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一千克以上。
但數量不是唯一標準,有些案件,只有五六百克,但因是累犯,也判了死刑。有的過了一千克,但過得不多,且是初犯,就沒殺。
廣東和雲南的標準分別是兩千克和三千克,因為每年全國查處的毒品案件數量廣東最多,查獲毒品數量雲南最多,具體到雲南的西雙版納,標準是全國最高的五千克。
“現在全國標準趨於統一,過低的沒有了,過高的也不太多了。因為中國地域太大了,不同地區毒品犯罪的形勢和特點不一樣,導致實際危害後果,或者說當地群眾的感受也是不同的。像雲南西雙版納,一個中級法院一年萬克以上的案件可能就過百件,有的省份全年也沒幾件過萬克的。所以也存在一個毒品案件死刑比例控制和總量控制的問題,西雙版納和其它地方的標準就不能一樣,否則雲南得多殺多少啊。”這位法官說。
社會效果也重要
就故意殺人、搶劫、強奸等暴力犯罪,由於案情多種多樣,是否適用死刑的原則也就非常複雜繁瑣。不少案件同時具備幾項從輕和從重情節,殺或不殺也就變得很難判斷。
這幾類案件,最高法院非常重視案件的導向和社會效果。例如法律雖然只規定了18歲以下不判處死刑,75歲以上的老人一般不判處死刑,但在實踐中,對於剛滿18周歲或者年滿70周歲的也會給予照顧,只要情節不是非常惡劣,一般都不大會殺。
在雇兇殺人案件中,則首先考慮判處主謀死刑,“這是最高法院的原則,也是我們認為公平正義的底線。雖然你的手上沒有沾滿鮮血,但某種程度上,這比親自殺人的還壞、還惡。”一位法官說。
就故意殺人案件,具備下列情節的一般都會處於死刑,包括出於卑劣動機預謀殺人,如打擊報複、惡意競爭、謀財等;殺害未成年人、孕婦、老人等需要特別保護對象的;有暴力犯罪前科的;暴恐、黑社會犯罪的首要分子等。
還有冒充軍警殺人,因為這類犯罪不僅損害國家聲譽,還往往導致被害人不敢反抗或不敢報警,社會影響惡劣;殺人後肢解、碎屍或侮辱屍體的,因為中國人傳統上對屍體比較尊重,上述行為說明被告人主觀上比較惡劣,也容易造成被害人鬧訪。
至於故意傷害案件,除非情節太過惡劣,一般在造成嚴重殘疾或死亡時才考慮死刑,還有就是使用了可能導致被害人終身痛苦的犯罪手段,使人生不如死並且醫療費用驚人的。
總之,在死刑判決上,少殺、慎殺正在得到努力踐行。
劉漢等五人被執行死刑 遺言野心太大“我有罪”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07808

2014年8月7日上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鹹寧市對劉漢、劉維等上訴案依法公開宣判,維持一審對劉漢、劉維的死刑判決。死刑判決將報請最高法院複核。 (新華社記者 謝環馳/圖)
新華網消息,2015年2月9日,經過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鹹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等罪的罪犯劉漢、劉維、唐先兵、張東華、田先偉執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認為,被告人劉漢、劉維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組織實施故意殺人犯罪;被告人唐先兵、張東華、田先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直接實施故意殺人犯罪,唐先兵還實施故意傷害犯罪。
劉漢、劉維、唐先兵、張東華、田先偉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極大,犯罪性質極其惡劣,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均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並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依法核準劉漢、劉維、唐先兵、張東華、田先偉死刑。
鹹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執行死刑命令,將罪犯劉漢、劉維、唐先兵、張東華、田先偉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劉漢遺言:野心太大,我有罪
在劉漢行刑前一天,經有關方面批準,2月8日下午,《楚天都市報》記者在鹹寧市看守所與劉漢進行了長達3小時40分鐘的談話。
從販運木材的小商人,到期貨市場的精明炒家,到聲名顯赫的億萬富豪,年近五旬之時,劉漢從人生的頂端跌入法網。
回顧命運起伏,劉漢總結說:“我這輩子就是想得到的太多,換句話說就是野心太大!”“我犯了很多錯,我沒有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危害性,對企業對社會,我負有推卸不了的責任,我有罪!”
談話中,劉漢更願意回憶親人們的點點滴滴:早年擺小攤、含辛茹苦撫養兒女的母親;懂事、聽話的兒女們……
“如果重頭來過,你會選擇怎樣的生活?”對這樣的問題,劉漢似乎經過了深思:“只要能跟親人們生活在一起,能時時照顧他們,哪怕擺個小攤子,做點小生意,我也願意。”談話中,劉漢對企業家們、昔日生意夥伴們多次表達同樣的忠告:“一定要善待親人和朋友,要遵紀守法。”
“希望我的案子,能讓世人警醒!”這是劉漢留下的最後一句話。
10小時後,劉漢伏法。
連遭主流社交應用拋棄,是時候宣判黑莓系統死刑了
來源: http://www.iheima.com/space/2016/0331/154996.shtml
導讀 : 連遭Whatsapp、Facebook拋棄,相當於給黑莓BB10系統直接宣判了死刑,但中止BB10系統的研發和支持甚至硬件業務,反而有利於黑莓未來的轉型。

近日,Facebook宣布不再支持黑莓BB10系統。這意味著,黑莓手機用戶今後可能再也無法登陸Facebook與好友互動,除非他更換成安卓或蘋果手機。
對此,黑莓高級市場營銷經理 Lou Gazzola發表聲明表示遺憾,他還呼籲黑莓粉絲發聲挽留,貌似從實際情況來看,請願並沒有得到任何效果。
事實上,這已經不是黑莓首次遭遇開發者停止支持了。在國內,微信和微博兩大社交軟件雖然沒聲明終止,但實際早就停止對黑莓OS/BB10系統的更新和支持,國內黑莓手機用戶苦不堪言。同樣,在國外Facebook也不是第一個宣布拋棄黑莓的社交軟件,上月底Facebook旗下的WhatsApp率先宣布中止對包括黑莓在內的眾多老系統的支持。
眾所周知,如今用戶使用智能手機最多的,不是手機自帶的功能,而是系統支持的APP應用。其中社交軟件是用戶最重要也是最重度的應用,如果一款手機無法通過社交軟件和親友取得聯系,那麽與板磚無異。
莫怪他人,其實黑莓也正在拋棄自家系統
話說回來,我覺得黑莓和Lou Gazzola都沒有資格指責別人,因為黑莓近年來也一直在有計劃地拋棄自家系統。
早在程守宗上任不久,他就承認黑莓在獨自經營生態上已失敗,無力單獨支持黑莓系統。而在他到來之前,面臨困境的黑莓就已經終止了BB10系統應用開發的獎勵支持計劃。由於失去補貼後無利可圖,大量開發者逃離了黑莓系統,使得BB10系統應用的開發出現無以為繼的危機。
為了彌補應用不足,在BB10系統升級到10.2後,黑莓容許普通用戶從第三方平臺下載安卓APK應用直接安裝到手機,這也就是人說所說的黑莓BB10系統兼容安卓應用。再後來,黑莓與亞馬遜達成了協議,黑莓用戶可以通過亞馬遜應用商店購買下載應用,有了更多選擇。對於缺少應用的黑莓用戶來說,總歸是雪中送炭的好事。但安卓應用和BB10系統之間糟糕的兼容性,造成用戶體驗極其不佳,整體影響並不好。現在回頭來說,當時決定兼容安卓應用很難說是好事還是壞事。
除了繼續保持BB10系統自身的優化升級外,黑莓幾乎完全放棄經營原生應用。用戶群體的不斷萎縮,讓越來越多的機構開發者也放棄了對BB10系統的支持。比如國內的微信、微博、淘寶、支付寶、百度地圖等,都早就停止開發BB10版本,或者幹脆直接無視。應用的嚴重匱乏,又讓更多的用戶被迫棄黑莓而去,形成了惡性循環。
2016年1月,黑莓宣布中止“Built For BlackBerry”計劃。Built for BlackBerry是黑莓官方專為在BB10平臺上開發的應用或遊戲提供認證的項目。通過該認證的應用或遊戲,會在BlackBerry World中顯示其特有標誌,向使用者表明這是一個高水平的BB10原生應用或遊戲。中止Built for BlackBerry項目,表明願意為BB10平臺開發軟件的人幾乎沒有,其存在沒有意思,也意味黑莓已經公開宣示放棄了BB10系統。
在自己都已經放棄治療的情況下,Whatsapp、Facebook拋棄了黑莓也屬正常的商業行為,無可厚非。因此是時候宣告黑莓BB10系統的死刑了,黑莓今後將幾乎沒有可能推出新的BB10機型。盡管用戶手中的黑莓系統手機仍將使用一段時間,但再沒有新用戶的加入,最終黑莓系統手機終將很快消失在我們的視野。
放棄BB10系統並非黑莓的末日
黑莓系統的死刑的確令人有些失望,本來我們的智能手機系統能夠有更多的選擇,但這並非黑莓的末日。
誠然在程守宗及其團隊的努力下,現在的黑莓在財務和管理上有了一定的進步,但整體市場卻仍在不斷下滑。黑莓系統的死亡,也可能在短期內使得黑莓硬件業務收入銳減。
首先,BB10系統手機業務在黑莓營收的重要性在不斷降低。經過近年來的持續下降,硬件業務在黑莓營收中的占比已經低至40%,軟件和服務收入呈上升趨勢,上季度達到1.62億美元,營收占比近30%,成為黑莓為數不多的亮點和未來最大的成長點。另外,雖然黑莓未公布Priv的銷量,但近幾個月來Priv成為黑莓銷售的主力也是不爭的事實。BB10系統手機退出市場,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黑莓硬件業務,但由於安卓系統手機的推出,至少不會造成太大的影響。
其次,放棄BB10系統,能為黑莓節約大量的研發費用。Daniel Chan的研究表明,如果黑莓放棄BB10系統的研發,能幫助黑莓減少一半的研發費用。這意味著,黑莓能消減大筆開支,有利於改善財務狀況。也就是說,黑莓公司放棄BB10系統,的確是有利於公司發展的。
早在去年9月黑莓2016財年Q2財報發布後,我也曾提出過類似的意見,建議黑莓不妨考慮放棄掉部分投入大收益小的雞肋業務,比如BB10系統的開發甚至是手機硬件業務,真正把寶貴的精力和資源投入到信息安全服務、QNX、專利授權等具有較大潛力的軟件業務上來,盡快完成轉型。
無論主動還是被動,黑莓中止了BB10系統的研發和支持,對於黑莓而言未必是壞事。
現在認定黑莓放棄硬件業務為時尚早
據此國外有分析師認為,黑莓將放棄生產智能手機,其硬件業務將退出歷史舞臺。事實上,放棄硬件業務,專註軟件和服務,不失為黑莓轉型的好方向。
不過從目前觀察的態勢來看,盡管黑莓事實上放棄了BB10系統,但可能暫時還不會放棄硬件業務。主要原因可能有兩個:
首先,不排除部分使用黑莓安全服務的國防、企業用戶,仍然相信黑莓品牌手機,有一定的需求。或者這部分的硬件業務並不能給帶來利潤,但由於這些客戶是黑莓的重要客戶,他們帶來的軟件和服務收入在黑莓營收占據相當的比重,所以黑莓仍然要保留硬件業務,以換取用戶繼續使用黑莓服務。之前,程守宗在采訪中就不止一次表示過類似的意思。
其次是安卓手機市場仍然存在一定的市場機會,黑莓不死心還想嘗試。Priv的推出,是黑莓首次在安卓系統手機業務進行的嘗試。除了極少數反對聲音外,絕大多數的黑莓用戶對此持正面態度。盡管與安卓旗艦機相比無法完全占據優勢,但Priv出色的設計和安全性能還是給人們帶來了期待。黑莓似乎也把重點放在安卓系統之上,Priv是最快迎來Android月度安全更新的非Nexus設備,足以看出黑莓的重視。
國內網站BerryLink的近日消息稱Priv已經在日本開賣,這預示著黑莓可能在亞洲市場開始回歸。另據捷克網站blackberryczech爆料,BlackBerry將在2016年推出2款Android機器,開發代號分別是Hamburg和Rome,運行的系統將是 Android 6 Marshmallow,其中前者終於是主流的全觸屏手機。
這都表明黑莓一定難舍硬件業務,很大可能是想促進原有黑莓企業服務用戶從BB10系統手機向黑莓安卓系統手機轉移。如果捷克網站的爆料屬實,則曾經低端安卓手機Vienna的流產不是壞事,至少表明黑莓開始重新關註主流消費者的需求,而不是像以前那樣僅僅盯著一小部分的全鍵盤愛好者。
連遭Whatsapp、Facebook拋棄,相當於給黑莓BB10系統直接宣判了死刑,這種結局對於喜愛黑莓的粉絲而言,的確有些殘酷。但如果我們綜合多方面因素來考慮,中止BB10系統的研發和支持甚至硬件業務,對於黑莓來說其後果並不非常可怕,反而對未來的轉型是有益的。要我說,如果黑莓早哪怕兩三個財季就宣布放棄BB10系統的話,局面都比現在更好得多,也更主動。
至於黑莓今後是否會繼續發布安卓系統新機型,盡管捷克網站有黑莓研發兩款新機的爆料,但我想很大程度上還是取決於Priv這幾個月的市場表現。
目前2016財年Q4黑莓的財報尚未發布,華爾街有分析師預計黑莓該財季的營收將同比下降31%。如預計屬實,則黑莓的營收將再創新低,可能只有4.55億美元左右,環比也大跌了1億美元。若披露的數據於Priv銷售和硬件業務非常不利的話,那麽黑莓很可能將徹底退出硬件業務,屆時Priv很可能就是黑莓第一款也是唯一一款安卓系統手機。嗯,我們還是再等幾天,看看黑莓最新財報的數據再分析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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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複核上收十年:律師能為死刑犯做什麽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9670

北京東城區北花市大街9號,一座十多層的建築,就是最高法院的第二辦公區,俗稱“死刑複核大樓”。(任重遠/圖)
在與最高法院、雲南普洱中級法院爭取了一星期後,昆明律師惠君琦才從後者處拿到當事人的死刑複核裁定書。彼時,當事人已因毒品犯罪被一審的普洱中院執行死刑。
為了這起死刑複核案件,惠君琦往北京跑過五趟,五次約見最高法院的承辦法官,遞交了五份書面辯護意見,換來的只有複核裁定書中的一句話:“(合議庭)聽取了辯護律師意見,現已複核終結。”
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收回死刑複核權,迄今已近十年。據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透露,十年來,中國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總數已由“萬字號”減少到“千字號”,少殺、慎殺效果明顯。
但在死刑複核這一攸關生死的最後防線,律師的參與程度、辯護空間依然有限。據中國政法大學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研究員張亮統計,2014年至2016年,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布的255個死刑複核案例中,有辯護律師參與的僅22例,占比8.63%。
法律不明確,就叫辯護人吧
與十年前相比,惠君琦的遭遇已經好多了。
知名刑辯律師張青松說,那時的律師,找不到死刑複核案件到了哪里,找不到承辦法官在哪里,不知道如何表達意見。
接受當事人委托後,律師們碰到的第一個問題就是閱卷難。在死刑複核階段,最高法院、終審法院都會拒絕律師的閱卷申請,因為沒有法律依據。而被告人家屬、一二審律師手里的案卷,很可能只有關鍵部分,如此,死刑複核律師便無法掌握全部案情。
會見當事人也是障礙重重。在很多地方的看守所,律師想在死刑複核階段會見被告人,先要出具最高法院公函。但最高法院往往認為死刑複核期間的會見沒有法律依據,拒絕出函。
一個既看不到案卷、又見不到當事人的律師能做些什麽?或許可以嘗試找找法官。在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下稱“尚權所”)於2009年完成的《律師參與死刑複核程序實證報告》中,律師是這樣聯系法官的——首先,通過網絡搜索查詢某地、某類死刑複核案件歸屬最高法院的某個刑事審判庭管轄;然後,通過“114”或其他方式找到相應審判庭的電話,並與該庭內勤聯系。如果運氣好,內勤或許會告訴你案件承辦法官的姓名、電話。
當然,運氣也可能不好。在尚權所2009年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律師直接撥通了一位法官的電話。不料,法官上來就說電話保密,還質問他從哪里得來的號碼。律師只想問問案件進展,對方卻說沒有義務告知,電話直接掛斷。
這種情況下,律師想與法官聯系,只能通過兩種途徑:郵寄、信訪。涉及死刑複核的郵件,收件人一欄不必寫明具體審判庭或法官,但要標註案件性質和被告人姓名。經過整理、分揀,這些郵件會被自動送到案件承辦人手里。若是走信訪通道,律師就要親自去一趟永定門附近的最高法院信訪接待點。曠日持久的排隊後,得到回應的幾率微乎其微。
2008年9月,最高法院刑三庭一位法官的話似乎給出了答案:對於律師在死刑複核階段的身份,法院沒有明確規定。那時,律師在死刑複核程序中開展的是辯護業務還是代理業務,都沒有統一的說法。作為慣例,辦案時一般稱為“辯護人”。
依據刑事訴訟法,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必須有律師參與。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但在死刑複核程序中,最高法院對此沒有要求。”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院教授吳宏耀認為,這樣的制度設計不盡合理。
2013年起施行的新刑訴法,對於死刑複核階段律師的作用,只寫了一句話: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新刑訴法的司法解釋出臺前,吳宏耀組織過一個研討會,提出死刑複核階段,必須為那些沒有辯護律師的被告人指定律師。然而司法解釋公布時,只規定了高級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時,要為被告人指定律師。對於最高法院的死刑複核,只字未提。
法律援助規定遲遲未出臺
早在最高法院收回死刑複核權前,學界就在關註死刑複核階段律師的作用。一種設想是,讓死刑複核走向訴訟化,逐漸發展成控辯雙方你來我往的聽證模式。或者至少,為合議庭、被告人、被害人、辯護人、檢察人員等搭建起一個平臺,大家可以見見面、說說話。
遺憾的是,時至今日死刑複核訴訟化並未實現。死刑複核不開庭,法官們對著案卷審案,律師們能做的就只有約見法官、會見當事人、提交辯護意見。
盡管作用有限,死刑複核程序依然需要律師參與,因為絕大多數被告人根本沒有為自己辯護的能力。在張亮的統計中,255個死刑複核案件涉及281名被告人,其中初中及以下學歷者246人,占比87.54%;高中及以上學歷者35人,具有大學學歷者僅7人。
為保障被告人權利,從2007年起,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等先後出臺了一系列規範性文件。尤其最初三年,兩高每年都會發布一兩個新規。比如2007年,兩高會同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2008年,最高法院、司法部共同頒布《關於充分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確保死刑案件辦理質量的若幹規定》等等。
一名曾在最高法院工作的法官透露,剛收回死刑複核權的幾年,不核準率相對較高,大約15%。2007年,死刑緩期執行數字首次超過死刑立即執行。此後,不核準率漸趨平穩,基本保持在10%以下,規範出臺的密度也相對放緩。
直到2014年3月,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劉仁文在一篇內參中指出,為確保死刑複核案件質量,應盡快賦予死刑複核被告人法律援助權。很快,劉仁文的建議得到官方回應,“為死刑複核案件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被列入法院的“改革任務”中。
隨之而來的,是最高法院、司法部牽頭制定《關於為死刑複核案件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規定》(下稱《法律援助規定》)。
據多名知情人士透露,最高法院的設想是,將法律援助、免費辯護推廣到全部死刑案件中。2016年3月全國“兩會”前後,時任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也對制定中的法律援助規定進行過解讀。孫軍工稱,“為所有死刑複核案件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提供法律援助,是依法保障死刑複核案件被告人訴訟權利的需要,是進一步加強人權司法保障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需要,是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防範冤假錯案發生的需要”。而規定一旦發布,不僅所有死刑複核案件被告人都能得到律師辯護;在律師辯護方式、律師資質、律師權利義務和權利保障,以及法律援助的監督管理方面,也都將有所規範。
2016年9月11日,在尚權所和法大刑事法援研究中心共同舉辦的“死刑複核收回十周年學術研討會”上,有學者表示,在死刑複核案件法律援助一事上,“財政部的錢都落實了”。但本擬於2015年年內出臺的法律援助規定,至今沒有下文。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副主任李貴方告訴南方周末記者,規定之所以擱置,可能因為司法部、最高法院和律協等各方在一些問題上難以達成一致意見。比如是否要對死刑複核律師進行資格限制,是否設立死刑複核案件最低工作標準等等。
“所以2015年最高法院發布了《關於辦理死刑複核案件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辦法》(下稱《辦法》),專門對律師閱卷、提交辯護意見、死刑複核裁定書送達等問題做出了規定。”李貴方說。
死刑複核的標準“太散”
《辦法》出臺後,律師們的境況確實有所改觀。至少閱卷、約見法官、會見被告人不再困難。律師再也不必到處亂撞了,他們可以直接向最高法院立案庭查詢,立案庭應當答複是否立了案,以及是哪個審判庭負責。
“但最受挫的是,律師的辯護意見完全沒有反映在死刑複核裁定書上。法官不會像一審、二審那樣,(說明)采納或者不采納律師的意見,完全沒有評判。”尚權所律師張雨說。
張雨的困惑同樣困擾著其他律師,他們的所有努力往往只能換來裁定書上的一句話: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律師的意見。惠君琦認為,這樣的反饋過於簡單。
對此,有法官回應,一些律師水平有限,辯護意見沒有參考價值。“除了說被告人是初犯、主觀惡性不強,你還能不能講點別的?”
法官的說法也並非沒有道理。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張亮搜集了2014年、2015年山東省高級法院作出並公布的276個死刑案件,盡管所有被告人都獲得了律師辯護,但辯護質量實在令人堪憂。在一些案件里,律師不但無法提出有力的辯護意見,甚至會發表不利於被告人的言論。在一起被告人“喊冤”的案件中,律師寫道,“對認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在另一起案件中,律師稱“原審判決……已對其從輕處罰,提請法院維持原審判決”;在一起故意殺人案中,律師直接表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請法院依法核準”。
多位最高法院法官曾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訪時介紹,死刑複核階段主要考慮兩個問題:一是證據,二是政策(詳見南方周末2014年10月16日《最高法院如何刀下留人》)。其中,政策較難把握。
“標準是什麽呢?它散見於最高法院發布的刑事參考、指導案例、會議紀要、領導講話之中,太散。”自從接觸死刑案件以來,張雨一直試圖挖掘出這些標準,但很難歸納成體系。
“收回死刑複核的初衷,就是為了統一裁判標準。直到今天,這個問題仍然沒有解決。”吳宏耀認為,最高法院正在執行的一些標準並沒有規則化,仍然具有彈性。
在《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不核準死刑典型案例》一書中,記錄了一起因婚戀矛盾引發的故意殺人案。被告人郭某用水果刀對懷孕的戀人連捅三十余刀,一屍兩命。由於符合婚姻家庭糾紛、鄰里糾紛等一般不判處死刑的情形,且有自首情節,最高法院未對郭某核準死刑立即執行。而在張亮搜集的案例中,有三起類似的案件,核準了死刑。
“想要維持標準的動態平衡並不容易,”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院長、現於最高法院掛職刑一庭副庭長的林維說,“至少在最高法院內部,應該實現各個庭之間的融合。”
2014年至2016年,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布的255個死刑複核案例中,有辯護律師參與的僅22例,占比8.63%。
死刑複核案件被告人法律援助制度有望確立,但相關文件至今尚未出臺。
“收回死刑複核的初衷,就是為了統一裁判標準。直到今天,這個問題仍然沒有解決。”
受賄超2億!雲南原書記白恩培一審被判死刑
2016年10月9日,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白恩培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對被告人白恩培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白恩培受賄所得財物和來源不明財產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白恩培先後利用擔任青海省委書記、雲南省委書記、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房地產開發、獲取礦權、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其妻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46764511億元。白恩培還有巨額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
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白恩培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白恩培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不能說明來源,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數罪並罰。其中,白恩培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根據白恩培的犯罪事實和情節,依據刑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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