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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死刑判決的生死線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05483

2012年6月25日,四川省眉山市眉山市看守所,法官對吳某宣布死刑複核結果。 (東方ic/圖)

就司法裁定而言,死刑複核就像一門殘酷的藝術。而這門能定人生死的藝術,現在就掌握在最高法院刑事審判庭的法官手中。

死刑判決,雖然表面上似乎有明確的法律原則規定,但在涉及到很多罪名的量刑時,仍然需要法官憑借長期的職業經驗,在抽象的條文與案件事實中找到那條“生死線”。

中國是死刑罪名比較多的國家之一。 “最高法院曾經動過一個念頭,就殺人罪、傷害罪、毒品犯罪這些主要的死刑罪名,各出臺一個規範性文件。每個罪什麽樣的該殺,什麽樣的不該殺,都寫清楚,後來還是沒有出臺。因為發現很難寫清楚,即使寫出來了,還會是一個比較抽象、比較原則性的東西。人類的感知上是有限的,很難通過文字把一些界限都表達清楚。”一位高級法官說。

通過采訪死刑複核法官和梳理內部講座、培訓材料,“知道”(微信號:nz_zhidao)為你剖析部分罪名死刑判決的原則。

集資詐騙將不再殺

這一點在2014年10月27日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已經得到確認。草案一次性減少了九個死刑罪名,其中五個屬於經濟犯罪,其中就包括集資詐騙罪。2013年,湖南曾成傑因此罪被判死刑。

曾成傑被處決前後,有不少法學家、經濟學家和民營企業家都主張,非法集資多發的重要原因之一民營企業融資困難,案件被擴大也常常是由於政府不當介入,出事後只殺企業家不公。

對此,最高法院一位法官認為,這個說法有一定道理,但“有的案子,老板跑路,被害人就轉而圍了政府,對社會秩序危害也不小。不少案子,確有一些政府、官員站臺造勢,甚至拿過錢,比如曾成傑的案子,湘西州州長那弟兄倆也都被判了。是誰的責任誰來承擔,官員和政府有責任,但不能因此就赦免了集資者的責任。”

但他同時介紹,對於集資詐騙罪,不殺的尺度,一般只要能把窟窿補上,就可以不殺。

曾成傑案後,曾有王石等呼籲企業家們自救,如果有誰因為這個罪名被抓,其他人應該籌錢幫他把錢還上。聽到這個說法,最高法院有關庭領導曾給銀監會相關負責人打了電話,“我們表示歡迎,只要能還上,一百個億都可以不殺。”

近些年,因集資詐騙判處死刑的不過十幾個人,和殺人、搶劫等沒法比,震懾作用大,實際應用已經非常少了。

貪汙比劉誌軍少的不大會死

此次修法中,貪汙罪和受賄罪依然沒有廢除死刑。但死刑門檻被大大提升了,原來的表述是“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現在變成了“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現實中,一位最高法院法官告訴南方周末記者,1997年《刑法》頒布以來,從來沒有一個貪汙十幾萬就殺頭的。

“貪汙主要是數額標準。你想想,十萬塊錢,再嚴重能嚴重到哪兒去?就算貪汙的是緊急救災款,甚至是關鍵項目的軍費,比如造航母的錢,十幾萬塊能造成多嚴重的傷害?(十萬)寫在那兒只是嚇唬人的。”

但受賄罪就不一樣了。因為要“為他人謀取利益”,在這個過程中,有可能數額很少就造成嚴重後果。

最驚險的,是1999年的重慶綦江彩虹橋跨塌案。縣委副書記林世元僅僅受賄十幾萬元,就將工程給了一個包工頭,造成40人死亡,後果極其嚴重,差點就被判了死刑立即執行。一審判決後,考慮到存在檢舉揭發的立功表現,最終還是改成死緩。

從這些年的判決來看,因貪汙受賄被殺貪官的犯罪數額也是水漲船高。早期胡長清、王懷忠的五百多萬,成克傑的四千萬都殺了,近期劉誌軍六千萬卻判死緩,可以看出最高法院的審慎態度。

“比劉誌軍少的,好多(死刑複核)兩三千萬的,最後都發回去了,以後估計也不會殺了。最近兩年殺的幾個人,蘇杭兩市的市長許邁永和姜人傑,都過了億。同時被殺的還有一個遼寧的國土局女局長(“土地奶奶”羅亞平),雖然最後認定了6000萬,但我們確信她是過億的,只是因為一些財產被轉移到了國外,沒法取證。現在過億的很多,也不一定都殺,像陳同海1.9個億,也沒有殺。以後肯定會越來越少,一年不一定有一個,但也要保持震懾,肯定還要殺。”一位最高法院法官說。

2013年6月9日,劉誌軍受賄、濫用職權案一審開庭。圖為劉誌軍被帶入法院。 (新華社 公磊/圖)

毒品各地差異大

和貪汙、受賄罪一樣,毒品犯罪量刑也以數量為基準,再考慮其他情節。

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準權後,原本各地存在很大差異的毒品案件死刑數量標準得以逐漸統一,但考慮到地區差異的客觀存在,對雲南、廣東等毒品大省繼續網開一面。

據最高法院相關法官介紹,目前毒品犯罪的死刑標準一般是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一千克以上。

但數量不是唯一標準,有些案件,只有五六百克,但因是累犯,也判了死刑。有的過了一千克,但過得不多,且是初犯,就沒殺。

廣東和雲南的標準分別是兩千克和三千克,因為每年全國查處的毒品案件數量廣東最多,查獲毒品數量雲南最多,具體到雲南的西雙版納,標準是全國最高的五千克。

“現在全國標準趨於統一,過低的沒有了,過高的也不太多了。因為中國地域太大了,不同地區毒品犯罪的形勢和特點不一樣,導致實際危害後果,或者說當地群眾的感受也是不同的。像雲南西雙版納,一個中級法院一年萬克以上的案件可能就過百件,有的省份全年也沒幾件過萬克的。所以也存在一個毒品案件死刑比例控制和總量控制的問題,西雙版納和其它地方的標準就不能一樣,否則雲南得多殺多少啊。”這位法官說。

社會效果也重要

就故意殺人、搶劫、強奸等暴力犯罪,由於案情多種多樣,是否適用死刑的原則也就非常複雜繁瑣。不少案件同時具備幾項從輕和從重情節,殺或不殺也就變得很難判斷。

這幾類案件,最高法院非常重視案件的導向和社會效果。例如法律雖然只規定了18歲以下不判處死刑,75歲以上的老人一般不判處死刑,但在實踐中,對於剛滿18周歲或者年滿70周歲的也會給予照顧,只要情節不是非常惡劣,一般都不大會殺。

在雇兇殺人案件中,則首先考慮判處主謀死刑,“這是最高法院的原則,也是我們認為公平正義的底線。雖然你的手上沒有沾滿鮮血,但某種程度上,這比親自殺人的還壞、還惡。”一位法官說。

就故意殺人案件,具備下列情節的一般都會處於死刑,包括出於卑劣動機預謀殺人,如打擊報複、惡意競爭、謀財等;殺害未成年人、孕婦、老人等需要特別保護對象的;有暴力犯罪前科的;暴恐、黑社會犯罪的首要分子等。

還有冒充軍警殺人,因為這類犯罪不僅損害國家聲譽,還往往導致被害人不敢反抗或不敢報警,社會影響惡劣;殺人後肢解、碎屍或侮辱屍體的,因為中國人傳統上對屍體比較尊重,上述行為說明被告人主觀上比較惡劣,也容易造成被害人鬧訪。

至於故意傷害案件,除非情節太過惡劣,一般在造成嚴重殘疾或死亡時才考慮死刑,還有就是使用了可能導致被害人終身痛苦的犯罪手段,使人生不如死並且醫療費用驚人的。

總之,在死刑判決上,少殺、慎殺正在得到努力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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