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
據新華社消息,7月11日,浙江「億萬富姐」吳英減刑案在浙江省女子監獄開庭審理,法院裁定,吳英從死緩減刑至無期徒刑。
據人民網報導,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吳英,因集資詐騙罪於2012年5月21日被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浙江省高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緩刑於今年5月期滿,為確定吳英是否符合《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的死緩減刑條件,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其減刑案。根據浙法公開網公佈的浙江省高院(2014)浙刑執字第484號公告,開庭時間為7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地點在浙江省女子監獄,審理方式是公開審理。
據央廣網報導,吳英案的申訴案件代理律師朱建偉介紹,按照法律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在死緩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期滿後將減為無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將減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的話,由最高法院執行死刑。
據前述人民網報導,終審判決書中認定,吳英被扣押的財產價值1.7億元。但吳英一方認為該鑑定結論明顯偏低,漏計很多資產。
2013年2月20日,吳英家人向最高院提交刑事申訴狀,要求依法撤銷浙江省高院做出的(2012)浙刑二重字第1號刑事判決書,改判無罪,並主張吳英的資產完全可以償清債務。
根據刑訴法相關規定,如果浙江省高院受理上述申訴並立案,應當在3-6個月內做出決定。但朱建偉說,對於這份申訴書,浙江省高院至今未做出受理答覆,但也未告知不受理,至今懸而未決,令他們無法採取下一步行動。
據瞭解,吳英案還有幾個行政、民事訴訟仍在進行中,但目前均無進展。
據前述央廣網報導,淘寶網司法拍賣頻道近日已掛出6處吳英涉案房產,東陽市人民法院在拍賣公告中強調,本次拍賣的主體是東陽市公安局,法院只是受他們委託提供拍賣平台而已。這六處房產均為商業住宅,拍賣價格均為7千到8千元每平方米,而這個地區的同類型住宅均價是一萬元每平方米,另外本色集團旗下的另一些珠寶商舖目前還沒有被提請公開拍賣。
據《華夏時報》報導,吳英父親稱,官方從未告知自己吳英有多少資產將被處置、待處置資產總評估價格是多少,也沒有出具評估報告和清單,他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匆匆拍賣涉案房產,有「貓膩」。
吳英集資詐騙案回顧
2007年2月13日:吳英被刑拘
曾因創造「一夜暴富」神話而引起海內外關注的浙江「東陽億萬富姐」吳英,日前被浙江省東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目前,東陽市政府已經著手對吳英下屬的「本色集團」進行清產核資,該集團700餘名員工已由市政府墊付工資,相關處置工作正在有序進行。
2007年3月16日:吳英被批准逮捕
經東陽市人民檢察院批准,26歲的本色集團董事長吳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在被刑事拘留37天後,於16日被浙江東陽市公安局逮捕。
2008年2月25日:浙江法院受理吳英涉嫌非法集資案
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了檢察機關對東陽億萬「富姐」吳英及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起訴,檢察機關指吳英及本色集團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七億多元人民幣,同時被起訴的還有林衛平等七人。
2009年12月18日:吳英因集資詐騙一審被判死刑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
2009年12月28日:吳英不服一審死刑判決提起上訴
在上訴狀中,吳英提出5點上訴理由,認為自己的行為並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希望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2011年4月7日:吳英二審當庭承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金華市中院開庭,進行吳英案的二審。吳英的辯護律師二審仍為吳英做無罪辯護。吳英當庭認罪,承認此前東陽市檢察院對她「非法集資公眾存款罪」的公訴。
2012年1月18日:浙江高院二審維持吳英死刑判決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吳英案二審宣判,裁定駁回被告人吳英的上訴,維持對被告人吳英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覆核。
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吳英死刑 發回浙江高院重審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死刑覆核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查了全部卷宗材料,提訊了被告人,現已覆核完畢。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吳英死刑,將案件發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012年5月21日:吳英集資詐騙案重審改判死緩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後,對吳英案作出終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
來源:新華社
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周永康受賄、濫用職權、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認定周永康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周永康當庭表示,服從法庭判決,不上訴;進入司法調查以來,辦案機關依法辦案、文明執法,講事實、講道理,充分體現了我國司法的進步,使他認識到自己違法犯罪的事實給黨的事業造成的損失,給社會造成了嚴重影響,再次表示認罪悔罪。
2015年5月22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鑒於周永康案中一些犯罪事實證據涉及國家秘密,依法對周永康案進行不公開開庭審理。法庭通過傳喚證人吳兵出庭作證,播放周永康長子周濱、妻子賈曉曄作證錄像,宣讀、出示相關證人證言、書證、物證照片、鑒定意見等,證實周永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吳兵、丁雪峰、溫青山、周灝、蔣潔敏謀取利益,收受蔣潔敏給予的價值人民幣73.11萬元的財物,周濱、賈曉曄收受吳兵、丁雪峰、溫青山、周灝給予的折合人民幣1.29041013億元的財物並在事後告知周永康,受賄共計折合人民幣1.29772113億元;通過傳喚證人蔣潔敏出庭作證,宣讀、出示李春城等人證言、司法檢驗報告等,證實周永康濫用職權,要求蔣潔敏、李春城為周濱、周鋒、周元青、何燕、曹永正等人開展經營活動提供幫助,使上述人員非法獲利21.36億余元,造成經濟損失14.86億余元,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通過出示、宣讀泄密文件等物證、曹永正證言、搜查筆錄等,證實周永康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在其辦公室將5份絕密級文件、1份機密級文件交給不應知悉上述文件內容的曹永正。周永康對所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實證據均當庭表示屬實、沒有異議。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永康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但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絕大部分賄賂系其親屬收受且其系事後知情,案發後主動要求親屬退贓且受賄款物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濫用職權,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但未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根據周永康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據了解,周永康在庭審最後陳述時說,我接受檢方指控,基本事實清楚,我表示認罪悔罪;有關人員對我家人的賄賂,實際上是沖著我的權力來的,我應負主要責任;自己不斷為私情而違法違紀,違法犯罪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給黨和國家造成了重大損失;對我問題的依紀依法處理,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全面依法治國的決心。
2015年4月3日,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將周永康案起訴至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據介紹,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指定管轄決定書受理該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向周永康送達了起訴書副本,同時告知了其相關訴訟權利和義務。周永康委托的兩位律師多次會見了周永康,查閱了全案卷宗。開庭前,法庭召集了由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參加的庭前會議,就管轄、回避、庭審方式、是否申請非法證據排除、是否申請證人出庭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組織控辯雙方進行了庭前證據展示。庭審中,法庭圍繞起訴指控的事實進行了調查,控辯雙方進行了舉證、質證,並對證人進行了交叉詢問。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法律適用、量刑等問題充分發表了意見。對周永康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符合事實、於法有據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法庭均予以采納。案件處理過程中,司法機關充分保障了周永康及其辯護人依法享有的各項訴訟權利。
2016年7月25日,軍事法院依法對中央軍委原副主席郭伯雄受賄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認定郭伯雄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的贓款贓物上繳國庫,剝奪上將軍銜。
由打虎者變成被打的大老虎。8月31日,內蒙古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了內蒙古自治區紀檢委紀檢監察四室原副處級檢查員、紀檢監察一室原副主任、案件審理室原主任沈佳受賄案, 判決沈佳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從內蒙古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網站獲悉,法院審理查明,沈佳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紀檢監察四室副處級檢查員、紀檢監察一室副主任、案件審理室主任期間,多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大肆利用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各種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者夥同他人收受請托人財物,收受賄賂2838.9139萬元及1萬美元。
據悉,被告人沈佳的判決書多達200多頁,法官用了近一個半小時的時間進行宣讀。法院在判決書中逐一認定沈佳的52項犯罪事實,認定被告人沈佳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
沈佳
案發後,沈佳在偵查、起訴、審判等階段雖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退繳全部涉案贓款,並能提供他人犯罪事實,但法院認為,沈佳身為紀檢部門領導幹部,利用職務便利或利用自己職權及地位形成的各種便利條件進行職務犯罪,形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立功、退繳全部贓款、認罪等情節,不足以作為從輕處罰的理由。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幹問題的意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等的相關規定解釋作出上述判決。
沈佳不服法院一審判決,當庭提出上訴。
據南寧市中級法院微博消息,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廣東省委原常委、廣州市委原書記萬慶良受賄案,對被告人萬慶良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萬慶良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發布的一份司法解釋明確,對判處無期徒刑的職務犯罪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從嚴掌握,減刑後的刑期,不得少於20年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該《規定》明確,對判處無期徒刑的職務犯罪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從嚴掌握,減刑後的刑期,不得少於20年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一次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再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2年以上。
對判處死緩的職務犯罪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一般減為25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可減為23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一次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再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2年以上。
據了解,該《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20日消息,網店經營者鄧躍光涉嫌詐騙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被提起公訴。今日,據新華社報道,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判處其11年有期徒刑,責令其退賠京東公司800余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間,鄧躍光在京東公司提供的京東商城網絡交易和支付平臺上開設網店,利用其個人控制的買家賬號進行自買自賣虛假交易並曬單、評價,套取京東公司具有財產價值且可用於折抵貨款的京豆,並在後續虛假交易中從京東商城支付平臺套現。通過以上手法,鄧躍光騙取京東公司錢款共計800余萬元。
法院認為,鄧躍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鑒於其到案後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且贓款大部分被追回,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判處其11年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1.1萬元,責令其退賠京東公司800余萬元。
延華智能30日公告,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胡黎明先生此前因涉嫌內幕信息交易、泄露內幕信息被立案一案於2016年12月27日開庭審理。
胡黎明先生於2016年12月29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被告人胡黎明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五十萬元。胡黎明先生經慎重考慮決定不準備就此事項進一步上訴。
公司表示,胡黎明先生目前不在公司擔任任何職務,上述訴訟事項不會影響公司的正常業務運作。目前,公司經營情況良好、管理團隊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