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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存款大流失來臨?券商賬戶代客理財放開!

來源: http://www.gelonghui.com/portal.php?mod=view&aid=1643

銀行存款大流失來臨?券商賬戶代客理財放開!

作者:智信

中證協針對券商和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下發《賬戶管理業務規則》征求意見稿,擬允許合格的券商和投資咨詢公司等機構依法從事投資顧問開展賬戶管理業務。意見稿明確表示符合賬戶管理資格的持牌機構可以代理客戶執行賬戶投資或交易管理。


這個事情的影響不容小覷。小編給你八一八美國利率市場化的歷史,鬥膽預測此舉有可能引起銀行存款的大流失。


1978年起,美國銀行業的存款利率市場化正式拉開序幕。1978年,美聯儲規定銀行發行成熟期為6個月定期存款(CD),利率則受到每周的國債拍賣市場價格的限定。盡管CD最低限額門檻較高,存款機構的資金仍大量流入到這些監管較松的CD產品之上,截至1980年年底,存款余額驟增到1780億美元。同期,美國銀行業的儲蓄存款余額下降了約200億美元,顯示客戶開始將資金從支付較大監管利差的賬戶中轉入到較低的監管利差賬戶之中。


而在美林證券公司開發出首個現金管理賬戶以及貨幣市場共同基金(MMMFs)盛行起來之後,資金遷移勢頭加速,這即為美國歷史上典型的“脫媒化”過程。


由於存款客戶上述的遷移行為導致美國銀行業存款大量流失,各銀行開始施壓和遊說金融監管當局提供新的平等競爭條件,與不受“Q條例”監管的非存款類金融機構展開競爭。為了滿足銀行業的要求,1980年3月,美國國會通過了“1980年存款機構放松管制以及貨幣控制法”。同年建立了存款機構放松管制委員會(DIDC)。1981年,DIDC宣布存款利率的市場化過程將在6年內分階段完成。


1982年頒布的“加恩-聖傑曼存款機構法案”責成DIDC創造一個與證券業MMMFs競爭的金融工具,被稱之為“貨幣市場存款賬戶”(MMDA)。截至1983年底,僅商業銀行吸收的MMDA存款余額高達2300億美元。1982年存款機構法也取消了銀行跨州經營的限制。這即美國歷史上所謂“反脫媒化”過程。值得註意的是,美國金融業的“反脫媒化”過程系通過金融監管當局主導的產品創新過程來推動和實施的。1983年10月,DIDC進一步修訂“Q條例”,消除對一個月以上定期存款的所有利率的管制,“監管利差”從而受到進一步縮窄。1986年1月1日,DIDC宣布滿足利率放松監管的賬戶最低金額不再受到限制,從原來的2500美元降至零。1986年3月31日起,客戶存款利率管制被完全取消。


這段歷史,與中國的現在有一定的相似性。


【延伸】賬戶管理業務意見稿簡評:券商深度進軍財富管理領域,借"賬戶"優勢應對牌照價值稀釋帶來的惡性競爭


作者:杜麗娟、毛軍華 來源:中金證券研究


昨日晚間媒體報道中證協針對券商和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下發《賬戶管理業務規則》征求意見稿,擬允許合格的券商和投資咨詢公司等機構依法從事投資顧問開展賬戶管理業務。意見稿明確表示符合賬戶管理資格的持牌機構可以代理客戶執行賬戶投資或交易管理。


評論:


顯著提升證券板塊短期估值,有利於證券公司坐實基礎賬戶功能,提高客戶粘性,更好應對牌照放開趨勢下的惡性競爭環境。建議關註資管實力雄厚的中型券商興業證券(未評級)和東興證券(未評級)。


1. 準入門檻有多高?


主流證券公司基本均符合條件,部分第三方投資咨詢機構或將不滿足5,000萬註冊資本的硬性限制條件。按征求意見稿規定,只要具有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擁有超過10名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並滿足相關條件的從業人員,以及滿足其他法務、內控相關制度的公司均可以開展賬戶管理業務。這意味著目前市場上主流證券公司全部符合條件,但是部分第三方投資咨詢機構或將受困於5,000萬準入門檻限制。


2. 與券商傳統資管計劃和其他類似產品有何區別?


a)低門檻。目前券商設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財接受單個客戶資金不得低於5萬元,非限定性集合理財接受資金不低於10萬元。而《征求意見稿》中並無明確規定賬戶管理業務的準入門檻。理論上只要券商願意與客戶約定,客戶可以幾乎零門檻享受賬戶管理業務。


b)一對一定制服務。與其他集合類或公募資產管理計劃相比,此次賬戶管理的亮點在於“定制化”。通過《賬戶管理服務協議》,券商與客戶可對服務內容、方式、期限、當事人權利義務等等方面進行約定,針對客戶需求打造量身定制的投顧類產品。


c)券商可代理賬戶投資交易,客戶體驗更優。意見稿明確表示符合賬戶管理資格的持牌機構可以代理客戶執行賬戶投資或交易管理。這意味證券公司終於可以在特定賬戶突破不能動用客戶資金和客戶證券規定,主動替客戶理財投資。只有約定明確,客戶不需要實行投顧給予投資建議→客戶篩選→下達交易指令→投顧下單的繁瑣流程,投顧直接就投資結果向客戶負責。


3. 對券商的利好體現在哪些方面?


a)收入來源進一步多元化,增量管理費和業績提取費可期。


b)有資管能力的券商可以借此類業務進一步擴大客戶來源、提升客戶粘性、提高券商賬戶資產留存率,並為其他增值服務提供空間。


c) 券商行業逐步回歸定價、資管等屬於券商“主場業務”的項目競爭,資管特色鮮明的中小券商或將借此實現彎道超車。而傳統大中型券商,也可通過賬戶管理等專屬增值服務,增加應對互聯網金融沖擊的有力籌碼。


4. 哪些券商最受益?


截止2014年末,券商資管規模市占率前20名如下表。上市券商中,華泰、廣發、海通、中信、招商的市占率位居前茅,而興業、東興等中小型券商資管實力同樣引人註目。我們認為此事項將提振券商板塊短期估值,彈性較高的興業證券(未評級)和東興證券(未評級)值得重點關註。




附:賬戶管理業務規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法律依據為規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等機構依法從事投資顧問開展賬戶管理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有關自律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業務界定本規則所稱賬戶管理業務,是指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並符合本規則條件的機構(以下簡稱持牌機構)接受客戶委托,就證券、基金、期貨及相關金融產品的投資或交易做出價值分析或投資判斷,代理客戶執行賬戶投資或交易管理。法律法規另有禁止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基本原則持牌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勤勉、盡責、審慎地為 客戶提供賬戶管理服務,保證客戶利益優先,保障客戶賬戶安全,實現客戶利益最大化。


第四條 制度建設持牌機構開展賬戶管理業務,應當建立健全業務管理制度,加強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防範利益沖突,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五條 監督職責協會依據自律規定對持牌機構賬戶管理業務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業務資質


第六條 機構資質開展賬戶管理業務的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 萬元人民幣;


(二)至少有 10 名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並且具有 2 年以上證券、 基金或者期貨業務經歷的業務人員,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有關規定;


(三)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管理、內部控制和投資者保護制度;


(四)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經營場所、業務設施及技術系統;


(五)最近 3 年未因違法違規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立案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的情形;


(六)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人員條件從事賬戶管理業務的人員應當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並在協會註冊為投資顧問,且具備一定的證券投資、研究、投資顧問或類似從業經歷,具備良好的誠信紀錄和職業操守,最近 3 年未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


第三章 業務規範


第八條 客戶適當性要求參與賬戶管理業務的客戶需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格客戶符合本規則客戶適當性管理的要求;


如果是持牌機構的股東、高管、員工或其他關聯人,應當按照公平對待客戶的原則,防範利益沖突和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了解客戶和風險評估投資顧問應與客戶溝通交流,充分了解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知識、投資經驗、投資目標、 風險偏好等信息, 對客戶的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


(三)風險適配持牌機構應當對其賬戶管理投資配置方案進行風險評估,資產配置方案應當與客戶的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


第九條 制定投資策略投資顧問應當根據客戶的投資目標和風險偏好以及風險承擔能力,制定相應的投資策略,確定具體的投資方案,包括投資範圍、投資限制等,在客戶確認並同意後由持牌機構以適當形式存檔。


第十條 業務推廣持牌機構應當規範賬戶管理業務推廣和客戶招攬行為,禁止對服務能力和過往業績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的營銷宣傳。


持牌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和協議的約定,向客戶充分披露與客戶權利和義務有關的信息,不得欺詐客戶。


第十一條 簽署法律協議持牌機構提供賬戶管理服務,應當向客戶全面揭示賬戶管理業務風險,與客戶簽署《賬戶管理服務協議》和《風險揭示書》。


《賬戶管理服務協議》應當就服務內容、方式、期限、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代理權限、收費標準、支付方式、爭議或糾紛解決方式、終止或解除協議的條件或方式等方面進行約定。


《風險揭示書》應當向客戶充分解釋賬戶服務的委托性質可能帶來的市場風險、操作風險、賬戶因鎖定期帶來的流動性風險、持牌機構及投資顧問的投資判斷風險等。


第十二條 賬戶規範客戶應指定獨立的賬戶用於賬戶管理業務,此賬戶應與客戶的其他賬戶相互獨立。在協議有效期內未經簽約持牌機構同意, 客戶不得進行轉賬、 取款、資產轉移等操作。


第十三條 賬戶安全持牌機構及其人員應當按照管理賬戶的不同性質,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其他規定進行相應的操作。


持牌機構及人員應當在簽署服務協議時,提示客戶應當將交易密碼與轉賬、 取款密碼分開設置和管理, 不得將轉賬、取款等可能產生財產轉移的密碼委托持牌機構或者投資顧問管理。以互聯網等自助方式簽署協議的,應當以獨立頁面做出上述提示,並經客戶確認。以紙面方式簽署協議的,上述提示文字應當醒目。


第十四條 投資管理持牌機構及投資顧問開展賬戶管理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協會自律規定,本著專業審慎、勤勉盡責、誠實信用的原則,按照協議約定和投資策略進行投資管理。


第十五條 崗位隔離持牌機構可通過建立崗位隔離制度,將投資決策崗位與交易崗位隔離,加強對投資顧問管理,防範業務風險。


第十六條 信息披露持牌機構應當按協議約定,定期向客戶發送賬戶信息,包括配置狀況、凈值變動、交易記錄等情況。


第十七條 止損及再授權制度持牌機構與客戶應當在服務協議中就是否以及如何設置止損線或再授權進行約定並確保止損或再授權能切實執行。


經客戶同意設置止損線的,持牌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止損操作得到切實執行。


經客戶同意設置再授權制度的,客戶賬戶資產累計虧損(含浮虧)占委托資產的比例超過一定數額的,應當最遲於當日收市結算後半小時內通知客戶,並再次獲得客戶授權方可繼續進行賬戶代理操作。上述比例不得超過 20%。


第十八條 舉牌義務客戶委托賬戶內持有單家上市公司股份達到或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 5%,持牌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客戶並督促客戶履行相關義務。客戶拒不履行或怠於履行義務的,持牌機構應當及時向證券交易所、持牌機構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客戶委托賬戶內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或超過 5%以後,持牌機構操作客戶委托賬戶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的,應當在每次買賣前取得客戶同意;客戶未同意的,持牌機構不得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


第十九條 服務協議終止情形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賬戶管理服務協議終止或解除:


(一)賬戶管理服務協議期限屆滿;


(二)服務協議約定的終止或解除情形出現;


(三)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客戶回訪及投訴處理持牌機構從事賬戶管理業務,應當建立客戶回訪及投訴機制,明確客戶回訪及投訴的程序、內容和要求,並指定專門人員獨立實施。


第二十一條 收費模式持牌機構為客戶提供賬戶管理服務,應當按照公平、合理、自願的原則,在協議中與客戶約定賬戶管理服務報酬的安排,服務報酬包括管理費和業績報酬等。


服務報酬應當以持牌機構的賬戶收取,持牌機構及其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向客戶收取賬戶管理服務報酬。


第四章 內控管理


第二十二條 管理制度持牌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與其開展賬戶管理業務形式相適應的業務管理、內部控制、合規管理、風險控制和投資者保護等各項制度。


第二十三條 業務隔離持牌機構應當建立賬戶管理業務與公司自營業務、資產管理業務、承銷業務以及其他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之間有效信息隔離墻制度,防範內幕交易和利益沖突。


第二十四條 公平對待賬戶管理客戶持牌機構提供賬戶管理業務,應當公平對待賬戶管理業務客戶,以及其他業務客戶,有效防範和管理利益沖突,禁止進行利益輸送。


第二十五條 交易相關指引持牌機構開展賬戶管理業務進行交易要堅持如下原則:


(一)爭取最佳執行價格原則;


(二)堅持對客戶有利原則;


(三)公平對待不同賬戶的交易;


(四)嚴格禁止在違反客戶投資目標、策略、財政能力及風險承受能力情況下,為賺取手續費而進行的過度交易。


第二十六條 防範關聯交易持牌機構開展賬戶管理業務投資於本公司以及有關聯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基金、期貨產品,應當事先將相關信息以適當形式通知客戶,並要求客戶按照協議約定在指定期限內答複。客戶未同意的,持牌機構不得進行此項投資。客戶同意的,持牌機構應當及時將交易結果告知客戶。


服務協議應當對前款所述投資的通知和答複程序作出明確約定。


第二十七條 合規檢查要求持牌機構應當對賬戶管理業務進行合規檢查,發現違反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協會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糾正處理,並向協會和住所地證監局報告。


第二十八條 留痕管理持牌機構應當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對賬戶管理業務推廣、協議簽署、服務提供、客戶回訪、投訴處理等全部流程實行留痕和檔案管理。


第二十九條 客戶信息保管持牌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妥善保管客戶信息,禁止泄露客戶資料及所管理賬戶的投資品種、操作計劃。客戶資料、交易記錄、服務協議等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 10 年。


第三十條 禁止行為開展賬戶管理業務的持牌機構或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挪用客戶賬戶資產;


(二)以獲取傭金或其他利益為目的,用客戶賬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


(三)將賬戶管理業務與其他可能產生利益沖突的業務混合操作;


(四)以轉移客戶賬戶收益或虧損為目的,在客戶賬戶與自營賬戶、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或者不同的客戶賬戶之間進行買賣;


(五)違規承諾或保證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投資收益;


(六)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協會等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一條 協會依據本規則對持牌機構開展賬戶管理業務的情況進行執業檢查。


持牌機構違反本規則的,協會視情況對其采取談話提醒、警示、責令整改、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並記入持牌機構誠信檔案。


投資顧問違反本規則的,協會視情況對其采取談話提醒、警示、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並記入從業人員誠信檔案。


協會發現持牌機構、投資顧問違反法律、法規或證監會規定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由協會負責解釋、修訂。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來自信托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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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米CEO陳小平:爆款思維打造大流量精品

借小米即將赴港上市、發布新品的“風口”,小米的生態鏈企業佛山市雲米電器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雲米)6月1日發布新一代凈水器產品。

小米創始人雷軍最近曾對外承諾,小米每年整體硬件業務(包括手機及IoT和生活消費產品)的綜合稅後凈利率不超過5%。對此,雲米創始人兼CEO陳小平當天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專訪時表示,小米是要打掉自己對暴利的追求。

延續爆款思維

如果小米所有硬件的綜合稅後凈利率不超過5%,雲米要如何實現盈利?

陳小平說,雲米要從幾個方面做改變。首先是提高效率。雲米一個產品不會做很多型號,例如新一代凈水器產品的型號就一兩個,這樣才能夠提高研發效率。同時,雲米面對消費者,直接發貨,減少中間流通環節,提高運營效率。總體來說,雲米把從研發到流通過程中的多余環節壓縮掉,降低成本並讓利消費者。

看上去,雲米希望延續小米的產品“爆款”思維,打造大流量的精品。陳小平說,這必須不斷研發新技術。像雲米的凈水技術,從集成水路、一秒即熱到全屋智能凈水系統。

這次雲米發布的凈水器新品,欲通過運用電滲析(ERO)技術解決過濾水把微量元素也濾掉的“痛點”。這一技術主要來自與法國蘇伊士環境集團的合作,和以往的凈水器不同,是用電離,而不是用濾膜,來實現水的凈化。所以,陳小平認為,這可以使凈水器的廢水比減少、噪音降低、濾芯使用時間延長。

ERO技術的成本並不便宜,如何延續性價比的路線呢?陳小平說,雲米會盡量控制銷售渠道的成本。“電商是一種高效的銷售模式。雲米通過信息流傳遞工具,把產品以高效模式送到消費者手中。” 同時,雲米的銷售,也會把線上電商與線下門店結合。

繼續打生態牌

雲米成立於2014年,股東包括紅杉資本、小米、順為資本、新加坡主權投資、晨興資本,但具體股權比例一直密而不宣。雲米的投資者,大部分也是小米的投資者。

在小米集團的上市招股說明書里,雲米是凈水器及其他一些IoT(物聯網)智能家電設備的供應商。目前雲米的主要產品包括小米凈水器、小米恒溫壺等。

盡管貼著小米生態鏈企業的標簽,但是凈水器行業的競爭十分激烈,既有專業的百年企業,也有千億規模的綜合集團,雲米要單純依靠使用功能取勝,並不容易。

所以,陳小平一直強調物聯網的概念。他說,家電行業已從功能時代到場景時代。當前,做硬件,靠功能已經不夠,要做場景體驗。

同時,從單機時代到互聯時代。目前,智能家電已發展到全屋場景下智能互聯的階段。這是一個融合的時代,沒有單獨的家電,也沒有單獨的數碼產品。雲米對數碼產品和家電進行跨界的打通。“雲米不是一個家電公司,而是要做互聯網時代的新物種。”陳小平說。

但是,消費者不一定全屋都只買一個品牌的家電。陳小平說,雲米會爭取把設備打通,構建“開放系統”。由於APP操作複雜,所以雲米要“去APP(應用軟件)化”,利用多個終端不同屏幕之間的交互界面,在不通過APP的情況下,實現家電的智能功能。

關鍵在於實現“多場景聯動”。每個場景的家電都有各自智能功能,不需要用APP;出外時,用戶才用APP操作家電。雲米力爭實現跨屏幕多終端的自由、分散、流暢的互動狀況。

未來,雲米在資本市場將有什麽動作?小米的另一家生態鏈企業、做小米手環的華米已在美國上市,那麽今後雲米會模仿華米,還是會被小米納入上市公司呢?對此,一位雲米相關人士向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我們還是初創型企業,還是希望專註於做好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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