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KIZ Archives


部委詳解3000億元降費“組合拳”

近期國務院常務會議推出今年首批清理規範涉企收費新政,減稅金額達到3000多億元。4月9日,在國新辦發布會上,包括首次公開亮相的財政部副部長程麗華等官員詳細解釋了新一輪降費新政。

程麗華總結,新一輪清理規範涉企收費多措並舉,清理規範的範圍不僅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還涉及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住房公積金,以及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等方面。清理規範的方式多種多樣,既停征了部分收費項目,降低了收費標準,還延長了一些到期的收費減免措施,讓更多市場主體得到實惠。

降費舉措雖多,但背後體現的是精準施策。

“降費主要是側重於支持‘雙創’、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降低用工、用能成本,有效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如在降低用工成本方面,延長階段性降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失業保險費率政策期限,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程麗華說。

今年3000多億元降費舉措,再加上不久前公布的4000多億減稅舉措,今年已經出臺超過7000億元的減稅減費舉措。今年的減稅降費目標是超過1萬億元,後續還將有新的減稅降費舉措推出。

在新一輪的降費舉措中,階段性降低社保繳費備受關註。

國務院決定,將階段性降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失業保險及工傷保險費率政策期限延長至2019年4月30日。符合條件的地區可從今年5月1日起再下調工傷保險費率20%或50%。將階段性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期限延長至2020年4月30日。鼓勵企業在降成本、增效益基礎上讓職工得實惠。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遊鈞在上述發布會上表示, 2015年以來我國先後降低或者階段性降低了社會保險費率4次,總體的社保費率從41%降到37.25%,總體幅度接近10%,累計減少降低企業成本約3150億元。

此次在確保社保基金運行不發生風險前提下,國家繼續延長養老保險降低費率的政策,遊鈞估計政策執行期內可以為企業降低成本大約是540億元,而且這不會影響到養老保險金待遇的水平。

住房城鄉建設部計劃財務與外事司司長張興野在上述會上表示,住建部除了延長階段性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12%以內)之外,還會規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上限,擴大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浮動區間,提高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緩繳的審批效率。通過以上這些措施,預計2018年可以減輕企業負擔約300億元。

除了降低社保費率外,今年國務院還將完善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在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工程中推廣使用銀行保函。

張興野表示,去年國務院降低建築領域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至3%後,企業少繳納保證金約2800億元。今年將制定關於《進一步推進工程擔保的指導意見》,大力推進工程擔保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應用,切實減輕建築企業負擔。通過進一步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預計2018年可再減輕建築企業負擔約200億元。

程麗華表示,我們下一步的工作不僅是要做好清費降費的“減法”,同時要做好事中事後監管的“加法”,尤其是監管這項工作還要進一步加大力度。總之是通過綜合施策來達到對企業的減負增效的目的,最終實現減負增效“乘數”的效應,也是真正的做到“言必行,行必果”。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61897

三部委印發自動駕駛路測新政 多地已開展測試

12日,工信部、公安部、交通部三部委近日印發《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範(試行)》(下稱《規範》),要求相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具體組織開展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工作。此試行規範自5月1日起施行。

道路測試是開展智能網聯汽車技術研發和應用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

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辛國斌在12日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為使車輛在各種道路交通狀況和使用場景下都能夠安全、可靠、高效的運行,自動駕駛功能需要進行大量的測試驗證,經歷複雜的演進過程。

“政府部門也將通過道路測試積累的數據和經驗,深入了解分析自動駕駛條件下汽車產品測試、生產、註冊及使用等各個環節可能面臨的新問題、新挑戰,根據技術進步和發展需要及時完善管理方式和要求。”辛國斌說。

把握道路測試安全底線

《規範》要求測試車輛應具備人工操作和自動駕駛兩種模式,且能夠以安全、快速、簡單的方式實現模式轉換並有相應的提示,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將車輛即時轉換為人工操作模式。測試車輛自動駕駛功能應由國家或省市認可的從事汽車相關業務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驗證等。

測試車輛還需要提交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憑證,以及每車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憑證或不少於500萬元人民幣的自動駕駛道路測試事故賠償保函等。

對於測試駕駛人員要求,需要與測試主體簽訂有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無滿分記錄,最近1年內無超速50%以上、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無飲酒後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無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記錄,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等。

辛國斌強調,安全是智能網聯汽車發展的第一要義,也是未來產業發展的最直接效益所在。

在智能網聯車測試期間如何保證安全、出現交通事故後如何處理的問題,《規範》明確,測試主體、駕駛人都應該遵守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測試駕駛人必須始終監控車輛運營狀況,監測周圍運行環境,隨時能夠接管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按照現行道路安全法律法規,接受處理,和普通汽車的交通違法處罰沒有區別。要求駕駛人、測試主體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刑事責任。

辛國斌還表示,協要同推進基礎設施建設。

網聯化技術是車輛與外部進行信息共享與控制協同的重要手段,在實現自動駕駛特別是高級別自動駕駛路徑規劃、協同控制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支撐作用,也是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的重要內容。應加快部署5G等新一代通信網絡,推進道路基礎設施的智能化建設,滿足網聯功能測試需要,促進車路協同發展。

多地已開展自動駕駛道路測試

目前,包括美、歐、日等在內的汽車發達國家和地區都將智能網聯汽車作為汽車產業未來發展的重要方向,紛紛加快產業布局、制定發展規劃,通過技術研發、示範運行、標準法規、政策支持等綜合措施,加快推動產業化進程。

跨國車企已經實現部分自動駕駛(L2級)汽車的批量生產,少數高端品牌已率先推出有條件自動駕駛(L3級)汽車;以谷歌為代表的新技術力量,也在積極開展全自動駕駛技術(L4、L5級)的研發和測試。

在中國,部分地方政府部門已開展大量工作,為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奠定了基礎。上海、重慶、北京、河北、浙江、吉林長春、湖北武漢、江蘇無錫等地已建設智能網聯汽車測試示範區,積極推動半封閉、開放道路的測試驗證。北京市已於2017年12月發布《北京市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及相關文件,確定33條、共計105公里開放測試道路,已發放首批試驗用臨時號牌。上海市2018年3月發布《上海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辦法(試行)》,劃定第一階段5.6公里開放測試道路,並發放第一批測試號牌。重慶、保定也相繼發布了相應的道路測試實施細則。

目前上海已經在3月1日向上汽集團和蔚來汽車發放三張測試牌照。上海市經信委副主任黃甌在發布會上表示,從兩家車企一個月左右的測試進展看,總體情況良好,測試時長達到130小時,測試里程已經超過3000公里,未發生交通違法事件及安全事故。下一步,會根據測試的需求發放更多的測試牌照,也會開放更多的道路。

上汽集團技術管理部副總經理沈浩明介紹,從今年3月1日開始,上汽有兩輛車投入了測試。測試的項目中,一個是對線路交通信號的識別響應,一個是車輛的保持以及對行人和非機動車的避讓。通過開放道路的測試,對產品的開發起到了很大的幫助作用。社會車輛的不確定性,比如非機動車在機動車道路上行駛,這些情況對智能汽車的測試和算法的優化產生了一定的阻礙。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62209

六部委推動智能光伏發展,產業鏈上企業受益

4月19日從工信部獲悉,六部門印發《智能光伏產業發展行動計劃(2018-2020年)》的通知,行動計劃提出,到2020年,智能光伏工廠建設成效顯著,行業自動化、信息化、智能化取得明顯進展;智能制造技術與裝備實現突破,支撐光伏智能制造的軟件和裝備等競爭力顯著提升;智能光伏產品供應能力增強並形成品牌效應,“走出去”步伐加快;智能光伏系統建設與運維水平提升並在多領域大規模應用,形成一批具有競爭力的解決方案供應商;智能光伏產業發展環境不斷優化,人才隊伍基本建立,標準體系、檢測認證平臺等不斷完善。

此次通知的發布為智能光伏產業鏈上的企業帶來利好。規劃指出,支持多晶矽生產、收獲、運輸、破碎、分揀、清洗、包裝等環節的機械化與自動化,發展集電力變換、遠程控制、數據采集、在線分析、環境自適應等於一體的智能逆變器、控制器、匯流箱、儲能系統、跟蹤系統以及適用於智能光伏系統的高效電力電子器件等關鍵部件。同時,鼓勵工業園區、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等建設光伏應用項目。

日前,國家能源局發布《光伏扶貧電站管理辦法》,光伏扶貧電站管理辦法出臺,扶貧的模式更加確定,整個電站的現金流將會更加健康。上周產業鏈價格基本保持平穩。隨著行業淡季結束,光伏產業鏈降價的壓力減小。根據PVinfolink數據,4月以來矽料,單晶矽片,電池價格企穩,預計5-6月份國內將迎來光伏裝機旺季,當前節點是光伏產業布局良機,光伏板塊迎來長期投資機會。

預計光伏行業一季度裝機將超過去年同期,其中1月裝機約7GW,分布式光伏積極推進並將成為今年裝機的主流之一。3月領跑者招標為主,4月開始630搶裝即將到來,其中去年尚未完成的領跑者項目預計也將在今年二季度進行安裝。技術快速進步,單晶PERC電池產能加快投放,將推動單晶市場份額的提升,新的輔材加快推廣應用,推動轉化效率提升。

擁有技術優勢的上遊生產制造環節龍頭企業;發展智能光伏集成運維,逆變器龍頭企業以及分布式光伏運維企業都有望受益。A股市場相關上市公司中陽光電源(300274.SZ)、通威股份(600438.SH)、晶盛機電(300316.SZ)以及正泰電器(601877.SH)等值得關註。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62751

看好數字中國,多部委給出了今年的任務表

數字中國作為新時代國家信息化的新戰略,近日迎來多項政策利好。

4月22日,為期三天的首屆數字中國建設峰會在福建省福州市開幕。本次峰會的主題是“以信息化驅動現代化,加快建設數字中國”。

黨的十九大對建設網絡強國、數字中國、智慧社會作出戰略部署。峰會期間,發改委、工信部、農業農村部等部委均表示將多措並舉,進一步推進我國數字經濟發展。

數據顯示,2017年我國數字經濟規模達到27.2萬億元,同比增長20.3%,占當年GDP比重達到32.9%,數字經濟已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驅動力。

國家發改委副主任林念修在致辭中表示,近年來中國大力推進“數字加民生”,著力打破信息壁壘,加快推進數據共享,努力實現智慧政務和信息惠民,多年來存在的信息孤島問題取得了實質性突破。網絡通全面實現,重要領域數據通和業務通取得重大進展。

林念修透露,發改委正在抓緊制定《數字經濟發展戰略綱要》,推動數字經濟建設的頂層設計,推進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相融合,促進數字經濟在農業、制造行業、服務業廣泛應用。

工信部黨組成員、副部長陳肇雄表示,工業和信息化部將著力做好四項工作,有力支撐數字中國建設,服務實體經濟轉型發展。一是推動網絡演進升級,構建經濟社會發展信息大動脈;二是推動技術和產業創新突破,增強高質量發展內生動力;三是推動新一代信息技術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促進數字經濟繁榮發展;四是推動治理能力提升,優化數字經濟發展環境。

工信部信息通信發展司司長聞庫透露了目前5G的最新進展,預計今年元旦前進行第一批5G芯片的流片並在春節前後完成,2019年上半年開展商用基站建設,2019年下半年生產出第一批5G手機。

聞庫稱,2017年,中國有10.3億4G用戶。目前5G進入國際標準研制的關鍵階段,全球5G頻譜共識初步形成,未來5G將形成全球統一的國際標準,中國位列世界5G的第一梯隊當中。中國在政府、產業組織層面與歐美日韓建立了5G合作機制。

農業農村部市場與經濟信息司司長唐珂表示,2018年,農業農村部將編制出臺《國家數字農業戰略規劃》和《智慧農業工程規劃》,進一步加大數字農業和智慧農業的建設力度。

他還介紹,為更好更快推進農業農村信息化的發展,將重點是做好信息進村入戶工程、農產品電商出村工程、農業農村大數據試點、數字農業建設試點、農業特色互聯網小鎮試點五項工作。

在農業由大變強轉型升級、提高質量、效益和競爭力的過程中,信息化正在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目前農村互聯網基礎設施發展迅速。截至2017年底,我國網民中農村網民占比27%,規模達到2.09億,農村互聯網普及率上升至35.4%,全國行政村寬帶比例超過96%,貧困村寬帶覆蓋率達到88%。農村互聯網應用快速發展,農村地區網民在線下消費使用手機網上支付的比例已提升到47.1%。

在峰會主論壇上,國家網信辦發布了《數字中國建設發展報告(2017)》。報告指出,數字中國建設已取得歷史性成就:一是信息領域部分核心技術創新突破,集成電路、操作系統等基礎通用技術加速追趕,人工智能、高性能計算等取得重大突破。二是4G、IPv6等新一代信息基礎設施實現跨越式發展。三是數字經濟規模已位居全球第二,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四是軍民融合發展向縱深推進,北鬥衛星導航定位精度得到大幅提升。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62890

銀保監會等四部委聯手規範民間借貸,打擊非法集資放貸行為

5月4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印下發了《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民間借貸發展迅速,但以暴力催收為主要表現特征的非法活動愈演愈烈,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妨礙了正常金融活動的健康發展。為進一步規範民間借貸行為,引導民間資金健康有序流動,防範金融風險,打擊金融違法犯罪活動,凈化社會環境,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部門聯合印發了《通知》。

銀保監會指出,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

此次《通知》嚴禁多項非法活動。 例如,《通知》指出,嚴厲打擊以下非法金融活動: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發放民間貸款;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面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發放無指定用途貸款,或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為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費用)變相發放貸款行為。同時,《通知》要求,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作為主要成員或實際控制人,開展有組織的民間借貸。

通知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經有權部門批設的小額貸款公司等發放貸款或融資性質機構應依法合規經營,強化服務意識,開發面向不同群體的信貸產品,加大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依法履行職責。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公安機關、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人民銀行等有關單位將及時向社會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強化風險警示,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風險防範意識。

2017年,我國新發涉嫌非法集資案件、涉案金額繼續“雙降”,但總體形勢依然嚴峻。這是“2018年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法律政策宣傳座談會”上透露的信息。

4月23日下午,銀保監會上召開“2018年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法律政策宣傳座談會”,會上透露,2017年全國新發涉嫌非法集資案件5052起,涉案金額1795.5億元,同比分別下降2.8%、28.5%。2018年1~3月,新發非法集資案件1037起,涉案金額269億元,同比分別下降16.5%和42.3%。

但是,案件總量仍在高位運行,參與集資人數持續上升,跨省案件持續多發。去年,全國公安機關共立案偵辦非法集資案件8600余起,涉案金額超億元的案件50起,且動輒數十億、上百億元,造成的經濟損失巨大。並且,涉及多個省份乃至全國的重特大案件仍時有發生,總體形勢依然嚴峻。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63523

多部委規範高鐵站周邊土地開發:嚴防純房地產化

隨著我國高速鐵路快速發展,沿線地區人民群眾出行服務水平得到顯著提升。依托高鐵車站推進周邊區域開發建設,不僅可以增加鐵路建設資金來源,而且也有利於城市空間有效拓展和內部結構整合優化,有利於調整完善產業布局,促進交通、產業、城鎮融合發展。

國家發改委、自然資源部、住建部等聯合發布《關於推進高鐵站周邊區域合理開發建設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提出切實防範高鐵站周邊開發建設帶來的地方債務風險,有關部門要合理控制建設規模和節奏,防止脫離地方財力實際搞開發。

規範高鐵站周邊土地開發

在沿線土地綜合開發方面,國務院2013年下發的《國務院關於改革鐵路投融資體制加快推進鐵路建設的意見》提出,加大力度盤活鐵路用地資源,鼓勵土地綜合開發利用。支持鐵路車站及線路用地綜合開發。地方政府要支持鐵路企業進行車站及線路用地一體規劃,按照市場化、集約化原則實施綜合開發,以開發收益支持鐵路發展。

鐵路建設和運營在拉動區域經濟發展、帶動沿線土地、礦產等資源開發上發揮重要作用,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因此,通過沿線土地資產開發,增加“造血”功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以支持鐵路建設和運營,同時也有利於沿線城市拓展發展空間,優化產業和人口布局。

近年來,一些地方依托高鐵建設的有利條件,積極探索推進高鐵車站周邊區域開發建設,取得了一定發展成效,有的高鐵車站周邊區域已經成為城市最具人氣和活力、發展最快的地區。

不過《意見》也指出,總體上看,我國高鐵車站周邊區域整體開發建設仍處於起步階段,各方面對高鐵建設和城鎮化融合發展研究還不深入,個別地方高鐵車站周邊開發建設不同程度地存在初期規模過大、功能定位偏高、發展模式較單一、綜合配套不完善等問題,對人口和產業吸引力不夠,持續健康發展的基礎不夠牢固,潛藏著一定的社會經濟風險。

目前,很多城市高鐵站距離主城區較遠,少則幾公里,多則十幾公里。高鐵站周邊以及車站與主城區之間這塊地,成為這些城市擴張的首選。圍繞高鐵站,各種新城新區開始規劃建設,有的城市甚至規劃多座高鐵新城。但由於配套不足,產業單一的問題,這些高鐵新城發展並不盡如人意。一些中小城市片面追求高鐵新城規模,只有房地產沒有其他相關產業,因而出現了很多空城的現象。

對此,《意見》提出了高鐵站周邊區域合理開發的總體要求、重點任務和組織實施措施。其中,重點任務方面,提出了強化規劃引導和管控作用、合理確定高鐵車站選址和規模、嚴格節約集約用地、促進站城一體融合發展、提升綜合配套保障能力、合理把握開發建設時序、防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創新開發建設體制機制八大任務。

中小城市不可高估高鐵作用

其中,高鐵車站選址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切實處理好高鐵通達性和高鐵車站周邊開發建設之間的關系,既要滿足技術標準條件,又要服務地方發展。新建鐵路選線應盡量減少對城市的分割,新建車站選址盡可能在中心城區或靠近城市建成區,確保人民群眾乘坐高鐵出行便利。

一位軌道交通行業人士對第一財經分析,城際間的高鐵與大城市內部的軌道交通還存在一定的區別。高鐵承擔的主要是商務出行,客流量會比城市軌道交通小很多。因此,在高鐵開發地點的選擇方面就十分重要,定位和選址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沿線場站的地產綜合開發。

暨南大學教授、華南城市研究會會長胡剛對第一財經記者分析,高鐵站的選址應該辯證分析。我國的高鐵發展才十幾年的的時間,就已經形成世界最大的網絡規模,如果建得離主城區太近,那麽拆遷的時間和成本都很大,建得遠一些,都是農田的話,拆遷比較容易,時間上有保證。其次,高鐵周邊的開發和新城區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三五年就能建好的,可能需要十幾年以上的時間。

胡剛分析,目前確實有些城市的高鐵站離主城區太遠。高鐵站的遠近需要一個合適的量。中心大城市由於城市規模大,人流量大,自身經濟體量大,建得遠一點沒有問題。但是中小城市沒有那麽多人流,應當建得近一點,依托老城區帶動發展。“應當根據城市自身的規模來確定。目前高鐵的選址總體上有點遠。”

“現在地方政府往往把一個交通樞紐就當做新的經濟增長點來做。規劃了很多空港新城、高鐵新城。”廣東體改研究會副會長彭澎也對第一財經分析,高鐵場站選址和開發還是應該根據城市自身的經濟結構、產業結構等因素來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小城市的高鐵場站也不是不能開發。例如,一線大城市周邊的小城市由於受大城市外溢,場站周邊也可以充分開發。

《意見》要求,大城市初期應重點開發新建高鐵車站周邊2公里以內區域,可適當控制預留遠期發展空間,避免攤子鋪得過大、粗放低效發展。中小城市不宜過高預估高鐵帶動作用,避免照搬照抄大城市開發經驗,硬造特色、盲目造城。

新建鐵路站場實施土地綜合開發的,應當嚴格執行土地綜合開發的邊界和規模要求,扣除站場用地後,同一鐵路建設項目的綜合開發用地總量按單個站場平均規模不超過50公頃控制,少數站場綜合開發用地規模不超過100公頃。

中原地產首席市場分析師張大偉說,中國高鐵經過十多年的發展,一二線大城市的高鐵站基本已經配備齊全,接下來新修的高鐵站的主要是三四五線、中小城市。對不同城市來說,修建高鐵新城目的也不同。一二線大城市高鐵新城建設有利於疏解中心城區的人口,而三四線城市則是為了城市新區建設。

他說,一二線大城市人口規模龐大,同時還有大量的外來人口流入,又有相關的政策和產業配套,高鐵新城可以發展起來。相比之下,三四線城市自身的城市人口規模和經濟體量小,人口還面臨著外流,如果高鐵站離主城區特別遠,到最後往往變成單一的房地產功能開發,在公共配套缺失的情況下,就有淪為空城的風險。

防止單一的房地產開發

在集約用地方面,有關城市要綜合考慮人口集聚規模和吸納就業情況,按照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同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相掛鉤要求,合理確定高鐵車站周邊用地規模、結構、布局及土地開發和供應時序,堅決防控單純房地產化傾向。

張大偉說,高鐵站周邊開發並不是說不能發展房地產,而是要有相應的產業和配套,要跟城市自身的實際需要相吻合。

對此,《意見》提出,要充分發揮高鐵車站的輻射帶動作用,圍繞人的城鎮化,統籌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走特色化、差異化發展之路,完善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配套,促進產城融合、宜居宜業,避免高鐵沿線產業布局同質化和單一房地產功能開發。

《意見》要求,有關城市要結合自身資源稟賦、優勢特色、發展定位等,甄選出發展基礎條件優越、城市特色鮮明和發展潛力較大的產業,構建樞紐偏好型產業體系,避免沿線臨近站點形成無序競爭、相互制約的局面。大城市高鐵車站周邊可研究有序發展高端服務業、商貿物流、商務會展等產業功能,中、小城市高鐵車站應合理布局周邊產業,穩妥發展商業零售、酒店、餐飲等產業功能。

胡剛說,高鐵站周邊發展的產業不應是單一的產業,而應該是複合型的,多種產業發展,產城融合。當然在這個過程中,也要根據城市自身的資源稟賦和特點,發展優勢產業。

胡剛認為,高鐵的發展將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中國城市的空間結構和布局,再過十年以後高鐵周邊的產業會發展起來,在高鐵周邊居住和辦公的人,去到另外一個大城市出差十分方便,從而加速人流、信息流等各種資源的快速流動。在大城市,未來高鐵周邊將很可能發展成為商業中心、產業中心、居住中心。這也是整個城市轉型升級和發展的結果。“現在高鐵對城市帶來的效益和影響還沒有完全發揮出來,未來大城市高鐵站附近將可能是市中心。”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63629

兩部委打響涉水攻堅戰“當頭炮” 專項整治黑臭水體

江南某地,以水鄉、小橋流水著稱的一個旅遊,烏黑發亮的河水正在亭臺樓榭間流淌。伴隨著船櫓的翻動,空氣中也散發出腥臭刺鼻的味道。

像這樣的黑臭水體,在一些地方並不鮮見。據原環境保護部《黑臭水體治理技術政策》編制組介紹,我國80%以上的城市河流受到汙染,有很多甚至出現季節性和常年性水體黑臭現象。90%以上的城市地表水域受到嚴重汙染。

今天(5月7日),生態環境部聯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宣布啟動2018年城市黑臭水體整治環境保護專項行動(下稱“專項行動”)。

第一財經記者從生態環境部了解到,首批督查組已抵達督查現場,將分10個組歷時15天,涉及廣東、廣西、海南、上海、江蘇、安徽、湖南、湖北等8個省20個城市,開展督查工作。

在江南的一些城鎮,不少河流已經變得黑臭。攝影/章軻

 

生態環境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專項行動以群眾的滿意度為首要標準,以黑臭水體整治工作為著力點,督查是專項行動的第一步,後續還將開展問題交辦、巡查、約談、專項督察。

根據安排,今年5月-6月,督查組將分三批對全國36個重點城市和部分地級城市開展現場督查;現場督查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形成城市黑臭水體整治情況統計表和問題清單,實行“拉條掛賬,逐個銷號”式管理;9月-10月,對問題整改情況進行巡查,提出約談建議;10月-12月,對問題嚴重的城市政府進行約談,對約談後整改不力的城市,開展環境保護專項督察。

按照《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要求,2017年,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消除比例達到90%以上,各省、自治區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消除比例平均達到60%以上。

生態環境部上述負責人表示,為做好此次督查,生態環境部與住房城鄉建設部組建聯合督查隊伍,通過自查填報系統詳細掌握地方黑臭水體治理情況,開發水質監測、公眾調查和現場檢查三個APP平臺,實現全國督查數據實時共享問題點準確定位,同時曝光弄虛作假行為。

這位負責人表示,城市黑臭水體的實質是汙水、垃圾直排環境問題,根子在於城市環境基礎設施不合格。此次黑臭水體整治專項行動作為涉水的5個攻堅戰的當頭炮,將重點關註控源截汙、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態修複等實質性措施的落實情況,結合群眾的感官體驗、水質監測數據、河面及河岸狀況等形式表現,綜合評判黑臭水體整治成效。專項行動結束後,凡是黑臭現象反彈、群眾有意見的,經核實重新列入黑臭水體清單,繼續督促整治,直至水體黑臭徹底解決,長治久清。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63649

兩部委:撬動更多金融和社會資本投向農業農村

財政部網站10日消息,農業農村部、財政部日前聯合印發《關於做好2018年農業生產發展等項目實施工作的通知》。通知稱,通過項目實施,進一步創新財政支農體制機制,提升財政資源配置效率,提高農業供給體系質量,提升農業生態服務能力,拓寬農民增收渠道,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深入推進涉農資金統籌整合,全面實行“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方式。

通知指出,堅持質量興農、綠色興農。全面落實以綠色生態為導向的農業補貼制度改革方案,切實保護耕地、草原和水生生物資源,強化農業生態環境治理,支持綠色循環立體農業發展,加快形成農業綠色生產方式。此外,將推動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鼓勵農村創業創新,扶持帶動小農戶發展,加快農業轉型升級。

通知稱,持續優化財政支農投入供給。健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財政投入保障制度,創新資金投入機制和使用方式,進一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快建立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深化“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方式改革。完善資金使用管理機制,全面建立績效評價制度,強化結果運用,體現權責對等,放權和問責相結合。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領作用,因地制宜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貸款貼息等方式,撬動更多金融和社會資本投向農業農村。

全文:

農業農村部 財政部關於做好2018年農業生產發展等項目實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畜牧獸醫、農機、農墾、漁業(水利)廳(委、局、辦)、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財政局,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有關直屬單位:

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中央1號文件和《政府工作報告》部署要求,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動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進一步增強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提高農業供給體系質量,提升農業生態服務能力,拓寬農民增收渠道,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2018年中央財政繼續安排農業生產發展資金、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農業生產救災及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資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補助資金,支持提升農業發展質量,培育鄉村發展新動能。為確保政策有效落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準確把握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總體要求,聚焦重點任務提升農業發展質量

堅持重中之重、優先發展戰略定位,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緊緊圍繞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以產業興旺為重點,以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加快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提高農業創新力、競爭力和全要素生產率。通過項目實施,進一步創新財政支農體制機制,提升財政資源配置效率,為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和打贏脫貧攻堅戰提供有力支撐保障。

一是堅持質量興農、綠色興農。實施質量興農戰略,探索健全質量興農、綠色興農的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加快推進農業由增產導向轉向提質導向。深入推進農業綠色化、優質化、特色化、品牌化,調整優化農業產品結構、產業結構和布局結構,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增加綠色優質農產品供給。全面落實以綠色生態為導向的農業補貼制度改革方案,切實保護耕地、草原和水生生物資源,強化農業生態環境治理,支持綠色循環立體農業發展,加快形成農業綠色生產方式。

二是推動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持續推進農業結構調整,支持綠色高效技術推廣服務,夯實農業生產能力基礎,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增加優質綠色農產品供給。大力推動農村一二三產業深入融合發展,鼓勵農村創業創新,培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大力培育新型職業農民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健全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扶持帶動小農戶發展,加快農業轉型升級。不斷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激發農村發展新活力。

三是持續優化財政支農投入供給。健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財政投入保障制度,創新資金投入機制和使用方式,進一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快建立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深化“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方式改革。完善資金使用管理機制,全面建立績效評價制度,強化結果運用,體現權責對等,放權和問責相結合。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領作用,因地制宜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貸款貼息等方式,撬動更多金融和社會資本投向農業農村。

二、深入推進涉農資金統籌整合,全面實行“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方式

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探索建立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的意見》(國發〔2017〕54號)要求,進一步創新和完善資金管理使用機制,深入推進財政支農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統籌整合,全面實行“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方式,繼續按照“放管結合、效益為先”的原則,下放資金使用管理權限,科學合理確定任務清單,提高省級部門統籌使用資金的能力和空間,確保中央宏觀調控與地方自主統籌平衡兼顧,切實提升政策的精準性、指向性和實效性,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繼續采取因素法等方式測算安排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按大專項整體切塊下達到省,並按照相關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根據黨中央和國務院確定的年度農業農村經濟重點工作,研究提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直屬墾區(以下簡稱“各省”)具體任務清單。省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根據農業農村部、財政部下達的任務清單,積極對接國務院及有關部門行業規劃,細化工作任務,科學測算分配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具體任務、支持重點、補助標準等要與往年政策執行相銜接。

各省可在大專項任務清單範圍內,結合本地實際,在完成既定清單任務基礎上,統籌安排指導性任務資金,重點解決制約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瓶頸問題。耕地地力保護補貼、農機購置補貼、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補助資金、強制撲殺補助等對農牧民的直接補貼,以及耕地輪作休耕試點等約束性指標任務補助資金不得統籌使用。貧困縣統籌整合使用涉農資金試點,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的意見》(國辦發〔2016〕22號)執行,試點範圍嚴格限制在連片特困地區縣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禁止超項目範圍統籌整合使用資金。

在項目實施中,鼓勵各地利用現有資金渠道,強化政策銜接配合,探索將糧豆輪作、糧改飼等種植結構調整政策統籌實施,將果菜茶有機肥替代化肥、畜禽糞汙資源化利用、稭稈綜合利用、地膜回收利用、黑土地保護等農業生態環境防治與資源循環利用政策統籌實施,將支持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合作社發展等培育壯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政策統籌實施,在一個區域相對集中、整體推進,形成政策集聚效應,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相關資金安排要向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簡稱“兩區”)傾斜,支持各地在“兩區”範圍內整合統籌相關涉農資金,率先建立以綠色生態為導向的農業補貼制度。

三、強化組織領導和部門協同,做實做細項目實施各項工作

省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深刻認識新時代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大意義,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深化協作,切實承擔中央財政支農項目執行和資金使用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工作組織協調機制,積極適應項目管理改革新形勢新要求,加快完善配套制度建設,指導督促市、縣級部門共同抓好政策落實,努力探索成熟有效的資金統籌使用機制辦法,確保中央財政支農政策有效落實。

(一)細化省級方案。省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按照本通知和相關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盡快制定省級實施方案,明確實施條件、補助對象、補助標準、實施要求和監管措施,特別要因地制宜確定補助方式,鼓勵采取政府購買服務、以獎代補等方式,優化財政資金使用機制。省級實施方案在下發實施前要與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充分溝通,並於6月30日前報送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另有單獨通知的事項,方案備案時間從其規定)。

(二)強化政策公開。省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及時將中央財政政策措施和省級實施方案向社會發布,按規定程序做好補助對象、資金安排等信息公開公示工作,廣泛接受社會監督。要通過多種渠道方式宣傳解讀政策,使廣大農民群眾、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基層幹部準確理解掌握政策內容,積極營造有利於項目執行的良好氛圍。

(三)加強績效評估。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將全面建立與項目管理方式改革相適應的績效評價制度,依據下達各省的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適時組織開展項目績效評價,建立健全以結果為導向的激勵約束機制,實行獎優罰劣。省級財政、農業部門也要建立健全本區域項目績效評價機制,將政策目標實現情況、任務清單完成情況、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等納入指標體系,嚴格獎懲措施,全面評估、考核政策落實情況。

(四)註重調度督導。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建立項目執行定期調度督導機制,及時掌握項目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對享受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畜禽糞汙資源化利用等補助政策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應納入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息直報系統管理。省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創新督導檢查方式,及時妥善處理項目執行中的問題,重大事項要及時向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報告,並分別於8月31日、10月31日和12月31日前通過農業農村部財務管理信息平臺(cw.agri.cn)報送項目階段性執行情況;要做好項目實施總結,全面總結分析項目執行情況、存在問題並提出有關建議,項目實施總結請於2019年1月31日前報送農業農村部、財政部。信息和總結材料報送情況將列入績效考核指標體系。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63914

【兩部委】完善市場約束機制 企業債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擔保

發改委、財政部聯合發布《關於完善市場約束機制嚴格防範外債風險和地方債務風險的通知》,擬舉借中長期外債企業(含金融機構,下同)要實現實體化運營,依法合規開展市場化融資,充分論證發行外債的必要性、可行性、經濟性和財務可持續性,同時依托自身資信狀況制定外債本息償付計劃,落實償債保障措施。嚴禁企業以各種名義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為其市場化融資行為提供擔保或承擔償債責任,切實做到“誰用誰借、誰借誰還、審慎決策、風險自擔”。

附全文: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完善市場約束機制

嚴格防範外債風險和地方債務風險的通知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發揮國際資本市場低成本資金在支持實體經濟轉型升級和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方面的積極作用,完善市場約束機制,切實有效防範中長期外債風險和地方債務風險,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擬舉借中長期外債企業(含金融機構,下同)要實現實體化運營,依法合規開展市場化融資,充分論證發行外債的必要性、可行性、經濟性和財務可持續性,同時依托自身資信狀況制定外債本息償付計劃,落實償債保障措施。嚴禁企業以各種名義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為其市場化融資行為提供擔保或承擔償債責任,切實做到“誰用誰借、誰借誰還、審慎決策、風險自擔”。

二、要緊密圍繞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方向,著力支持綜合經濟實力強、國際化經營水平高、風險防控機制健全的大型企業赴境外市場化融資,募集資金重點用於支持創新發展、綠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高端裝備制造業以及“一帶一路”建設和國際產能合作等。

三、擬舉借中長期外債企業要建立健全規範的公司治理結構、管理決策機制和財務管理制度。申報企業擁有的資產應當質量優良、權屬清晰,嚴禁將公立學校、公立醫院、公共文化設施、公園、公共廣場、機關事業單位辦公樓、市政道路、非收費橋梁、非經營性水利設施、非收費管網設施等公益性資產及儲備土地使用權計入企業資產。

四、利用外債資金支持的募投項目,要建立市場化的投資回報機制,形成持續穩定、合理可行的財務預期收益。如募投項目取得投資補助、運營補貼、財政貼息等財政資金支持,有關決策程序必須依法合規,必須把地方財政承受能力和中長期財政可持續作為重要約束條件,堅決杜絕脫離當地財力可能進行財政資金支持。

五、擬舉借中長期外債企業要統籌考慮匯率、利率、幣種及企業資產負債結構等因素,靈活運用貨幣互換、利率互換、遠期外匯買賣、期權、掉期等金融產品,穩妥選擇融資工具,合理持有外匯頭寸,密切關註匯率變動,有效防控外債風險。

六、擬舉借中長期外債企業要規範信息披露。在債券募集說明書等文件中,不得披露所在地區財政收支、政府債務數據等可能存在政府信用支持的信息,嚴禁與政府信用掛鉤的誤導性宣傳,並在相關文件中明確,地方政府作為出資人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相關舉借債務由發債企業作為獨立法人負責償還。有關信用評級機構不得將企業信用與地方政府信用掛鉤。申報企業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七、發展改革部門要切實加大事中事後監管力度,利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大數據預警監測分析等多種創新方式,加強對外債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後續建設運營情況的督促檢查工作。財政部門對依法合規承接政府投資項目的企業,應當按規定和批準的預算及時撥付資金,不得拖欠。

八、建立健全責任主體信用記錄,對涉及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和擔保的企業、承銷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主體及其主要負責人,加大懲處問責力度,納入相關領域黑名單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歸集共享,實施跨部門聯合懲戒,及時公開通報,並限制相關責任主體新申請或參與外債備案登記工作。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2018年5月11日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64268

【三部委】《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發布,7月起實施

近日,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證監會聯合發布了《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於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一是統一制度、統一規則;總體上看,36號令出臺強化了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的規範。

二是嚴格國有資產分級監管,此次調整後,地方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項,將全部交由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

三是合理設置管理權限。四是調整完善部分規則,特別是要求公開征集信息對受讓方的資格條件不得設定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要求的條款,確保各類所有制主體能公平參與國有企業改革。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推動國有資源優化配置,平等保護各類投資者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是指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持股主體、數量或比例等發生變化的行為,具體包括: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公開征集轉讓、非公開協議轉讓、無償劃轉、間接轉讓、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議受讓、間接受讓、要約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和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並、發行證券;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等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東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和單位,其證券賬戶標註“SS”:

(一)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境內國有獨資或全資企業;

(二)第一款中所述單位或企業獨家持股比例超過50%,或合計持股比例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第一大股東的境內企業;

(三)第二款中所述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的各級境內獨資或全資企業。

第四條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方向,有利於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第五條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涉及的股份應當權屬清晰,不存在受法律法規規定限制的情形。

第六條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的監督管理由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將地市級以下有關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的監督管理交由地市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需建立相應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事項的,應當依法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核。受讓方為境外投資者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或負面清單管理的要求,以及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的規定,涉及該類情形的,各審核主體在接到相關申請後,應就轉讓行為是否符合吸收外商投資政策向同級商務部門征求意見,具體申報程序由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商同級商務部門按《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向外國投資者及外商投資企業轉讓申報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字〔2004〕1號)確定的原則制定。

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規定,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事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履行報批程序。

第七條國家出資企業負責管理以下事項:

(一)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未達到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或數量的事項;

(二)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本企業集團內部進行的無償劃轉、非公開協議轉讓事項;

(三)國有控股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開征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未導致其持股比例低於合理持股比例的事項;國有參股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開征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事項;

(四)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議受讓、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等未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事項;

(五)國有股東與所控股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不屬於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範圍的事項。

第八條國有控股股東的合理持股比例(與國有控股股東屬於同一控制人的,其所持股份的比例應合並計算)由國家出資企業研究確定,並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確定合理持股比例的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第九條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變動應在作充分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制定方案,嚴格履行決策、審批程序,規範操作,按照證券監管的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等義務。在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信息披露前,各關聯方要嚴格遵守保密規定。違反保密規定的,應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條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應當根據證券市場公開交易價格、可比公司股票交易價格、每股凈資產值等因素合理定價。

第十一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通過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管理信息系統)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實施統一監管。

國家出資企業應通過管理信息系統,及時、完整、準確將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變動情況報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其中,按照本辦法規定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的變動事項須通過管理信息系統作備案管理,並取得統一編號的備案表。

第二章 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

第十二條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按照國家出資企業內部決策程序決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

(一)國有控股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導致持股比例低於合理持股比例的;

(二)總股本不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擬於一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累計轉讓股份扣除累計增持股份後的余額,下同)達到總股本5%及以上的;總股本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擬於一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數量達到5000萬股及以上的;

(三)國有參股股東擬於一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5%及以上的。

第十三條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或批準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時,應當審核以下文件:

(一)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內部決策文件;

(二)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轉讓的必要性,國有股東及上市公司基本情況、主要財務數據,擬轉讓股份權屬情況,轉讓底價及確定依據,轉讓數量、轉讓時限等;

(三)上市公司股份轉讓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 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開征集轉讓

第十四條公開征集轉讓是指國有股東依法公開披露信息,征集受讓方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行為。

第十五條國有股東擬公開征集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後,應書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進行提示性公告。國有控股股東公開征集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應當一並通知上市公司申請停牌。

第十六條上市公司發布提示性公告後,國有股東應及時將轉讓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內部決策文件、擬發布的公開征集信息等內容通過管理信息系統報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公開征集信息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擬轉讓股份權屬情況、數量,受讓方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受讓方的選擇規則,公開征集期限等。

公開征集信息對受讓方的資格條件不得設定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要求的條款,公開征集期限不得少於10個交易日。

第十八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通過管理信息系統對公開征集轉讓事項出具意見。國有股東在獲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意見後書面通知上市公司發布公開征集信息。

第十九條國有股東收到擬受讓方提交的受讓申請及受讓方案後,應當成立由內部職能部門人員以及法律、財務等獨立外部專家組成的工作小組,嚴格按照已公告的規則選擇確定受讓方。

第二十條公開征集轉讓可能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國有股東應當聘請具有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者其他符合條件的財務顧問機構擔任財務顧問(以下簡稱財務顧問)。財務顧問應當具有良好的信譽,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且與受讓方不存在利益關聯。

第二十一條財務顧問應當勤勉盡責,遵守行業規範和職業道德,對上市公司股份的轉讓方式、轉讓價格、股份轉讓對國有股東和上市公司的影響等方面出具專業意見;並對擬受讓方進行盡職調查,出具盡職調查報告。盡職調查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擬受讓方受讓股份的目的;

(二)擬受讓方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資金實力及是否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和不良誠信記錄;

(三)擬受讓方是否具有及時足額支付轉讓價款的能力、受讓資金的來源及合法性;

(四)擬受讓方是否具有促進上市公司持續發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能力。

第二十二條國有股東確定受讓方後,應當及時與受讓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股份轉讓協議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轉讓方、上市公司、擬受讓方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及住所;

(二)轉讓方持股數量、擬轉讓股份數量及價格;

(三)轉讓方、受讓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股份轉讓價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五)股份登記過戶的條件;

(六)協議生效、變更和解除條件、爭議解決方式、違約責任等。

第二十三條國有股東公開征集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不得低於下列兩者之中的較高者:

(一)提示性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上市公司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值。

第二十四條國有股東與受讓方簽訂協議後,屬於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其他情形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

第二十五條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開征集轉讓時,應當審核以下文件:

(一)受讓方的征集及選擇情況;

(二)國有股東基本情況、受讓方基本情況及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股份轉讓協議及股份轉讓價格的定價說明;

(四)受讓方與國有股東、上市公司之間在最近12個月內股權轉讓、資產置換、投資等重大情況及債權債務情況;

(五)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六)財務顧問出具的盡職調查報告(適用於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

(七)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條國有股東應在股份轉讓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收取不低於轉讓價款30%的保證金,其余價款應在股份過戶前全部結清。在全部轉讓價款支付完畢或交由轉讓雙方共同認可的第三方妥善保管前,不得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第二十七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關於國有股東公開征集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批準文件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管理信息系統出具的統一編號的備案表和全部轉讓價款支付憑證是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上市公司股份過戶登記手續的必備文件。

上市公司股份過戶前,原則上受讓方人員不能提前進入上市公司董事會和經理層,不得幹預上市公司正常生產經營。

第四章 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非公開協議轉讓

第二十八條非公開協議轉讓是指不公開征集受讓方,通過直接簽訂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國有股東可以非公開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連續兩年虧損並存在退市風險或嚴重財務危機,受讓方提出重大資產重組計劃及具體時間表的;

(二)企業主業處於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

(三)為實施國有資源整合或資產重組,在國有股東、潛在國有股東(經本次國有資源整合或資產重組後成為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的,以下統稱國有股東)之間轉讓的;

(四)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涉及國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五)國有股東因接受要約收購方式轉讓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六)國有股東因解散、破產、減資、被依法責令關閉等原因轉讓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七)國有股東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資的。

第三十條國有股東在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後,應當及時與受讓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涉及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在轉讓協議簽訂前,應按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聘請財務顧問,對擬受讓方進行盡職調查,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第三十一條 國有股東與受讓方簽訂協議後,屬於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其他情形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

第三十二條國有股東非公開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不得低於下列兩者之中的較高者:

(一)提示性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上市公司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值。

第三十三條國有股東非公開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可按以下原則確定股份轉讓價格:

(一)國有股東為實施資源整合或重組上市公司,並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完成後全部回購上市公司主業資產的,股份轉讓價格由國有股東根據中介機構出具的該上市公司股票價格的合理估值結果確定;

(二)為實施國有資源整合或資產重組,在國有股東之間轉讓且上市公司中的國有權益並不因此減少的,股份轉讓價格應當根據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凈資產值、凈資產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三十四條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有股東非公開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時,應當審核以下文件:

(一)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決策文件;

(二)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不公開征集受讓方的原因,轉讓價格及確定依據,轉讓的數量,轉讓收入的使用計劃等;

(三)國有股東基本情況、受讓方基本情況及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四)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股份轉讓協議;

(六)以非貨幣資產支付的說明;

(七)擬受讓方與國有股東、上市公司之間在最近12個月內股權轉讓、資產置換、投資等重大情況及債權債務情況;

(八)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九)財務顧問出具的盡職調查報告(適用於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

(十)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五條以現金支付股份轉讓價款的,轉讓價款收取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以非貨幣資產支付股份轉讓價款的,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關於國有股東非公開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批準文件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管理信息系統出具的統一編號的備案表和全部轉讓價款支付憑證(包括非貨幣資產的交割憑證)是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上市公司股份過戶登記手續的必備文件。

第五章 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無償劃轉

第三十七條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國有獨資或全資企業之間可以依法無償劃轉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第三十八條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無償劃轉屬於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其他情形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

第三十九條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無償劃轉時,應當審核以下文件:

(一)國有股東無償劃轉上市公司股份的內部決策文件;

(二)國有股東無償劃轉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上市公司股份無償劃轉協議;

(四)劃轉雙方基本情況、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五)劃出方債務處置方案及或有負債的解決方案,及主要債權人對無償劃轉的無異議函;

(六)劃入方未來12個月內對上市公司的重組計劃或未來三年發展規劃(適用於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

(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關於國有股東無償劃轉上市公司股份的批準文件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管理信息系統出具的統一編號的備案表是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的必備文件。

第六章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是指因國有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等原因導致國有股東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情形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國有股東擬間接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後,應書面通知上市公司進行信息披露,涉及國有控股股東的,應當一並通知上市公司申請停牌。

第四十三條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確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價值,上市公司股份價值確定的基準日應與國有股東資產評估的基準日一致,且與國有股東產權直接持有單位對該產權變動決策的日期相差不得超過一個月。

國有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到產權交易機構掛牌時,因上市公司股價發生大幅變化等原因,導致資產評估報告的結論已不能反映交易標的真實價值的,原決策機構應對間接轉讓行為重新審議。

第四十四條國有控股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應當按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聘請財務顧問,對國有產權擬受讓方或投資人進行盡職調查,並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第四十五條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的,國有股東應在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協議簽訂後,產權交易機構出具交易憑證前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

第四十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時,應當審核以下文件:

(一)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決策文件、資產評估結果核準、備案文件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經批準的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方案;

(三)受讓方或投資人征集、選擇情況;

(四)國有產權轉讓協議或增資擴股協議;

(五)國有股東資產作價金額,包括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作價說明;

(六)受讓方或投資人基本情況及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七)財務顧問出具的盡職調查報告(適用於國有控股股東國有產權變動的);

(八)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七條 有股東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未構成間接轉讓的,其資產評估涉及上市公司股份作價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確定。

第七章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是指上市公司國有股東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特定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國有股東發行的可交換公司債券交換為上市公司每股股份的價格,應不低於債券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1個交易日、前20個交易日、前30個交易日該上市公司股票均價中的最高者。

第五十條國有股東發行的可交換公司債券,其利率應當在參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銀行票據利率、同行業其他企業發行的債券利率,以及標的公司股票每股交換價格、上市公司未來發展前景等因素的前提下,通過市場詢價合理確定。

第五十一條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屬於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其他情形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

第五十二條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時,應當審核以下文件:

(一)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內部決策文件;

(二)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國有股東、上市公司基本情況及主要財務數據,預備用於交換的股份數量及保證方式,風險評估論證情況、償本付息及應對債務風險的具體方案,對國有股東控股地位影響的分析等;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五)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八章 國有股東受讓上市公司股份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東受讓上市公司股份行為主要包括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議受讓、間接受讓、要約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和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等。

第五十四條國有股東受讓上市公司股份屬於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其他情形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

第五十五條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有股東受讓上市公司股份時,應當審核以下文件:

(一)國有股東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內部決策文件;

(二)國有股東受讓上市公司股份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國有股東及上市公司的基本情況、主要財務數據、價格上限及確定依據、數量及受讓時限等;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股份轉讓協議(適用於協議受讓的)、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協議(適用於間接受讓的);

(五)財務顧問出具的盡職調查報告和上市公司估值報告(適用於取得控股權的);

(六)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七)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六條國有股東將其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或可交換公司債券轉換、交換成上市公司股票的,通過司法機關強制執行手續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制度的規定辦理,並在上述行為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通過管理信息系統按程序報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九章 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並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並,是指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之間或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與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之間的吸收合並。

第五十八條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應當聘請財務顧問,對吸收合並的雙方進行盡職調查和內部核查,並出具專業意見。

第五十九條國有股東應指導上市公司根據股票交易價格,並參考可比交易案例,合理確定上市公司換股價格。

第六十條國有股東應當在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吸收合並方案前,將該方案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

第六十一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並時,應當審核以下文件:

(一)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股東的內部決策文件;

(二)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並的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國有控股股東及上市公司基本情況、換股價格的確定依據、現金選擇權安排、吸收合並後的股權結構、債務處置、職工安置、市場應對預案等;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章 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

第六十二條辦法所稱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包括上市公司采用公開方式向原股東配售股份、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采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以及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行為。

第六十三條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取得批準。屬於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其他情形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

第六十四條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批準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時,應當審核以下文件:

(一)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

(二)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相關國有股東、上市公司基本情況,發行方式、數量、價格,募集資金用途,對國有股東控股地位影響的分析,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風險評估論證情況、償本付息及應對債務風險的具體方案等;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五)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章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

第六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是指國有股東向上市公司註入、購買或置換資產並涉及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發生變化的情形。

第六十六條國有股東就資產重組事項進行內部決策後,應書面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並申請股票停牌。在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資產重組方案前,應當將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預審核,並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通過管理信息系統出具意見。

第六十七條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方案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應當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召開前獲得相應批準。屬於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其他情形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

第六十八條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時,應當審核以下文件:

(一)國有股東決策文件和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

(二)資產重組的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資產重組的原因及目的,涉及標的資產範圍、業務情況及近三年損益情況、未來盈利預測及其依據,相關資產作價的說明,資產重組對國有股東及上市公司權益、盈利水平和未來發展的影響等;

(三)資產重組涉及相關資產的評估備案表或核準文件;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五)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六十九條國有股東參股的非上市企業參與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資產重組事項由國家出資企業按照內部決策程序自主決定。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在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中,相關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家出資企業應要求終止上市公司股權變動行為,必要時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不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批準程序或者超越權限,擅自變動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的;

(二)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三)相關方惡意串通,簽訂顯失公平的協議,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四)相關方采取欺詐、隱瞞等手段變動上市公司國有股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五)相關方未在約定期限內履行承諾義務的;

(六)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定,涉嫌內幕交易的。

第七十一條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本辦法的規定變動上市公司國有股權並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國有股東采取措施限期糾正;國有股東、上市公司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相關企業按照權限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十二條社會中介機構在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的審計、評估、咨詢和法律等服務中違規執業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建議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國有股東三年內不得再委托其開展相關業務。

第七十三條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批準機構及其有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本辦法的規定,擅自批準或者在批準中以權謀私,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權限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本辦法的規定審核批準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並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國有股東標準,但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和國有獨資或全資企業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其行為的境內外企業,證券賬戶標註為“CS”,所持上市公司股權變動行為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七十五條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及其所屬企業持有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按照現行監管體制,比照本辦法管理。

第七十六條金融、文化類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的監督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七條國有或國有控股的專門從事證券業務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轉讓、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的監督管理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八條國有出資的有限合夥企業不作國有股東認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監督管理另行規定。

第七十九條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64355

Next Page

ZKIZ Archives @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