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樹清上任銀監會主席月余,“強監管”風暴已經刮向銀行業金融機構。
“今年是明確強調強監管的一年,也是監管問責的一年。”銀監會主席助理兼辦公廳主任楊家才在4月7日銀監會新聞發布會上表示,2017年將是“強監管、強問責”的一年。
4月7日,銀監會下發《關於提升銀行業服務實體經濟質效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要求銀行支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方面重點開展十大工作,保業務規範性和透明度,杜絕違法違規行為和市場亂象,切實查糾參與方過多、結構複雜、鏈條過長、導致資金脫實向虛的交易業務,確保金融資源流向實體經濟等。
銀監會表示,今年還要專門開展“三套利”的專項整治,包括監管套利、空轉套利和關聯套利,大力整治“四不當”行為,包括不當展業、不當交易、不當激勵和不當收費。
監管“亮劍”:一天處罰17家機構
“敢於亮劍、敢於碰硬,勇於‘揭蓋子’、‘打板子’,堅持嚴罰重處,始終保持整治金融亂象高壓態勢,”銀監會法規部主任劉福壽在前述新聞發布會上稱。重拳出擊查處了一批違法違規案件。
今年以來銀監會加大了處罰力度。2017年一季度,銀監會系統作出行政處罰485件,罰沒金額合計1.9億元。處罰責任人員197名,其中,取消19人的高管任職資格,禁止11人從事銀行業工作。
在新聞發布會上,銀監會還點名相關違規金融機構。2017年3月29日,銀監會機關針對票據違規操作、掩蓋不良、規避監管、亂收費用、濫用通道、違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等市場亂象,作出了25件行政處罰決定,罰款金額合計4290萬元。
此次處罰,共懲處了17家銀行業機構,包括信達資產、平安銀行、恒豐銀行、華夏銀行以及作為信達資產交易對手的招行、民生銀行、交行等機構。同時,對8名責任人員分別給予警告和罰款,其中含2名機構高管。
“目前,又一批違法違規行為已經立案,正處於行政處罰調查審理程序中。”劉福壽稱。
治理市場亂象:要求銀行自查自糾“拆彈”
治理市場亂象,遏制監管套利是銀監會今年的工作重點之一。銀監會提出集中半年時間,在銀行業集中精力進行銀行業市場亂象的專項整治活動。
銀監會現場檢查局巡視員(主持工作)王朝弟表示,銀行業市場亂象的突出問題可歸納為十個方面,具體包括股權對外投資,機構及高管的管理,內部規章制度的建設,業務、產品、人員等管理當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以及行業存在的風險,內外勾結的違法違規時間,銀行涉非法經營活動的事項,包括監管者在監管過程當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
“整治的重點還是以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回歸本源、服務實體、防範風險為目標,以法律法規為準繩,排查整治本機構、本單位、本地區存在的突出問題。”王朝弟稱。
具體的治理安排,銀監會則以金融機構排查為主,要求金融機構將排查出來的本機構、本單位的問題要列出問題清單,建立檔案,進行自查自糾。
強監管強問責:2017年是金融業風險防控的關鍵之年
“強監管、強問責”也定調了銀監會2017年的監管工作,“2017年是我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深化之年,也是金融業風險防控的關鍵之年。”銀監會相關負責人稱。
楊家才在發布會上透露,銀監會接下來會下發防控金融風險的指導意見,4月7日中午郭樹清才簽定,文件正在印制過程中,很快會下發。對於風險的監管今年會做得有針對性,並且對銀行重點風險制定了行動方案,實施“一險一策”。
彌補監管短板以及加強監管協調,也被列入銀監會監管工作重點。“今年跨市場、跨行業、跨地區的風險問題會得到很好的改善,監管套利會得到有效的遏制。”銀監會表示。
在強問責方面,楊家才在新聞發布會上還詳細介紹了銀監會相關問責制度。例如,堅持“一案三問”,發生案件的,堅決問責經辦人、相關知情人和機構負責人。“一險三問”,造成風險的,嚴格懲處業務發起人、業務審批人和機構負責人。“一損三問”,一經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要問責銷售人、核準人和機構負責人。
同時,銀監會還推動建立銀行從業人員“黑名單”和“灰名單”,對於嚴重違規違紀、被機構開除的責任人員,一律列入黑名單,實施行業禁入,防止高管帶病流動、提拔。對於“灰名單”則是有違規違紀的行為但是從輕處理的從業人員。
從“三套利”到“四不當”,銀監會正在全面加強銀行業市場亂象的專項整治。
第一財經獨家獲悉,4月6日,銀監會已經向銀行下發了《關於開展銀行業“不當創新、不當交易、不當激勵、不當收費”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銀監辦發【2017】53號文),對銀行“四不當”進行專項治理。
“四不當”專項整治檢查要點包括,在“不當創新”方面,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是否知悉本機構的金融創新業務、運行情況以及市場狀況;是否準確認識金融創新活動的風險,是否定期評估、審批金融創新政策和各類新產品的風險限額,使金融創新活動限制在可控的風險範圍之內。
“不當交易”方面著重檢查的業務包括同業業務、理財業務、信托業務。同業業務方面,銀行要自查是否對特定目的載體投資實施了穿透管理至基礎資產,是否存在多層嵌套難以穿透到基礎資產的情況。同業融資中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項下金融資產是否符合規定;賣出回購方是否存在將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轉出資產負債表等行為。
值得註意的是,銀監會在要求自查同業業務當中,提及“若將商業銀行所持有的同業存單計入同業融出資金余額,是否超過銀行一級資本的50%;若將商業銀行發行的同業存單計入同業融入資金余額,是否超過銀行負債總額的三分之一。”
據此前天風測算,對於中小型銀行而言,納入同業存單後總負債中同業負債占比在25.8%左右,距政策上限相對更近。
銀行理財業務檢查要點的不當交易方面包括,是否存在理財產品投資本行或他行發行的理財產品的行為,是否存在本行自有資金購買本行發行的理財產品的行為等。資金投向方面包括,是否存在理財產品直接投資信貸資產,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信貸資產及其受(收)益權的行為;是否存在面向非機構客戶發行的理財產品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不良資產、不良資產支持證券或不良資產受(收)益權的行為等。
“不當激勵”方面,53號文讓銀行自查包括考評指標設置、考評機制管理、薪酬支付管理等。
“不當收費”方面則要檢查銀行是否向客戶收取服務費用時,是否有對應明確的服務內容,是否存在無實質性服務、未提升實質性效率的收費項目,以及多收費、少服務,超出價格目錄範圍收費的行為;是否存在以貸轉存、存貸掛鉤、以貸收費、浮利分費、借貸搭售收費、一浮到頂、轉嫁成本等七類附加不合理貸款條件的違法違規行為等。
銀監會要求銀行開展自查,上級機構對下級機構的自查情況進行檢查。資產覆蓋體制、機制、系統、人員及業務。業務範圍為2016年有余額的各類業務。銀行業法人機構匯總各分支機構自查情況的基礎上,在7月15日之前將自查報告報送監管部門。同時銀監局按機構分類匯總在8月15日前報送銀監會,銀監會各機構監管部門則按機構類別形成匯總報告9月15日前報送創新部。
附銀行業“不當創新、不當交易、不當激勵、不當收費”專項治理檢查要點原文
附件1
銀行業“不當創新、不當交易、不當激勵、不當收費”專項治理檢查要點
一、不當創新方面
(一)治理機制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是否知悉本機構的金融創新業務、運行情況以及市場狀況;是否準確認識金融創新活動的風險,是否定期評估、審批金融創新政策和各類新產品的風險限額,使金融創新活動限制在可控的風險範圍之內。
(二)管理制度與流程
(1)本機構是否建立並實施開展金融創新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程序,評估開發新產品、對現有產品進行重大改動、拓展新的業務領域、設立新機構、從事重大收購和投資等可能帶來的風險,采取有效措施對創新業務或產品進行科學的風險評估和風險定價;
(2)是否針對上述經營活動建立內部審批流程,要求上述經營活動需事先得到風險管理部門、法律部門/合規部門的審核同意,並獲得董事會或其授權的專門委員會批準;
(3)是否對快速發展的新產品和新業務以及存在潛在重大風險的業務領域進行專項壓力測試,有效測試識別新產品和新業務等可能對銀行持續經營帶來的重大影響。
二、不當交易方面
(一)銀行同業業務
1. 同業投資業務方面
(1)是否對特定目的載體投資實施了穿透管理至基礎資產,是否存在多層嵌套難以穿透到基礎資產的情況;
(2)是否進行了嚴格的風險審查和資金投向合規性審查;
(3)是否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根據所投資基礎資產的性質,足額計量資本和撥備;
(4)是否將穿透後的基礎資產納入對應最終債務人的統一授信管理和集中度管控。
2. 同業融資業務方面
(1)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項下金融資產是否符合規定;
(2)賣出回購方是否存在將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轉出資產負債表等行為。
3. 監管指標執行方面
(1)同業借款業務期限是否超過三年,其他同業融資業務期限是否超過一年,業務到期後是否展期;
(2)單家商業銀行對單一金融機構法人的不含結算性同業存款的同業融出資金,扣除風險權重為零的資產後的凈額,是否超過銀行一級資本的50%;
(3)若將商業銀行所持有的同業存單計入同業融出資金余額,是否超過銀行一級資本的50%;
(4)商業銀行同業融入資金余額是否超過負債總額的三分之一;
(5)若將商業銀行發行的同業存單計入同業融入資金余額,是否超過銀行負債總額的三分之一。
4. 內部管理方面
(1)是否違規對同業業務接受或提供了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
(2)是否存在通過同業業務轉出資產但信用風險仍保留在本機構,同時該資產未按照原風險狀態進行分類的情況;
(3)是否對同業業務交易對手進行集中統一的名單制管理,是否定期評估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動態調整交易對手名單。
(二)銀行理財業務
1. 組織管理體系方面
銀行理財業務的組織管理體系是否完善,是否按照單獨核算、風險隔離、行為規範、歸口管理的要求設立專門的理財業務經營部門,負責集中統一經營管理全行理財業務。
2. 投資運作方面
2.1 資金池運作
是否對每只理財產品實施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和單獨核算;是否開展了滾動發售、混合運作、期限錯配、分離定價的資金池模式理財業務。
2.2 不當交易行為
是否存在理財產品投資本行或他行發行的理財產品的行為; 是否存在本行理財產品之間相互交易,相互調節收益的行為; 是否存在代客理財資金用於本行自營業務的行為; 是否存在本行自有資金購買本行發行的理財產品的行為; 是否存在本行信貸資金為本行理財產品提供融資和擔保的行為;(6)理財產品與本行發生的關聯交易行為,是否符合市場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則。
2.3 理財投資合作機構
(1)是否存在委托非金融機構作為理財投資合作機構對理財資金進行投資管理,或者理財產品投資非金融機構發行的產品的情形;
(2)是否對理財投資合作機構實施名單制管理,建立了合作機構準入標準和程序、存續期管理、信息披露義務及退出機制。
3. 資金投向方面
3.1 債權資產投資
(1)是否存在理財產品直接投資信貸資產,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信貸資產及其受(收)益權的行為;
(2)是否存在面向非機構客戶發行的理財產品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不良資產、不良資產支持證券或不良資產受(收)益權的行為;
(3)是否準確統計理財資金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規模,以及該項資產余額在任何時點是否超過理財產品余額的35%或本行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披露總資產的4%;
(4)是否比照自營貸款管理流程,對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投資進行投前盡職調查、風險審查和投後風險管理;
(5)是否按照規定向投資者充分披露理財產品投資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情況。
3.2 權益類資產投資
是否存在面向一般個人客戶銷售的理財產品投資權益類資產的行為。
3.3 隱性擔保或回購
是否為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或股權性資產融資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擔保或回購承諾。
4. 保本型理財產品管理方面
是否對保本型理財產品準確進行會計核算,按照存款管理並納入存款準備金的繳納範圍。
(三)信托業務
1. 信托公司內部或信托公司之間的不當交易方面
信托公司是否通過信托中信托(TOT)業務規避監管,如隱匿信托產品風險、變相開展“非標資金池”業務、規避結構化產品杠桿比例要求、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和信息披露要求等; 是否存在以固有資金直接或間接接盤信托風險資產,但風險揭示和撥備計提不足等情形; 信托公司之間的其他不當交易。2. 信托公司與銀行之間的不當交易方面
(1)信托公司與銀行開展各項業務合作時,是否存在未以合同形式明確各參與方風險管理責任、可能導致法律糾紛或投資者投訴的情形;
(2)與銀行開展代銷業務合作時,是否存在名義上由銀行代銷主動管理類信托產品,實際上由銀行主導相關項目的選擇、盡職調查、審批以及貸後管理,並與代銷銀行簽訂隱性回購條款的情形;
是否通過安排顯性或隱性回購條款等方式幫助銀行轉移信貸資產,助其騰挪、隱匿風險或規避相關監管要求; 金融機構作為委托人投資信托產品時,信托公司是否存在接受銀行等第三方金融機構以保函等方式提供顯性或隱性擔保的情形; 銀信之間的其他不當交易。3. 信托公司與其他資管機構(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保險機構及其持牌資管子公司)之間的不當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信托產品與資管產品相互投資,但未以合同形式明確風險管理責任、可能導致投資者糾紛的情形; 是否存在信托公司通過投資資管產品,變相擴大投資範圍、隱匿資金流向或突破杠桿比例等監管要求的情形; 是否存在信托產品通過資管產品匯集非合格投資者資金等違規情形; 信托公司與資管機構之間的其他不當交易。4. 信托公司與非金融機構之間的不當交易方面
信托公司聘請非金融機構作為證券投資信托投資顧問時,是否存在未有效履行資質審查、盡職調查及後續監督義務的情形; 是否委托第三方非金融機構推介信托產品; 是否作為融資渠道或放款通道,為中介機構發放個人購房首付款提供便利; 信托公司與非金融機構之間的其他不當交易。三、不當激勵方面
(一)考評指標設置
本機構績效考評指標設置是否涵蓋監管規定的合規經營類、風險管理類、經營效益類、發展轉型類、社會責任類五類指標; 經營效益類指標是否以風險調整後收益指標為核心確定分值和權重,是否考慮資產期限及風險延期暴露等因素,並相應設置中長期資產收益對經營效益類指標的貢獻度; 合規經營類指標和風險管理類指標權重是否明顯高於其他類指標; 是否設立時點性規模考評指標; 是否在綜合績效考評指標體系外設定單項、業務條線或臨時性考評指標; 是否設定沒有具體目標值、單純以市場份額或市場排名為要求的考評指標; 分支機構是否自行制定考評辦法或提高考評標準及相關要求; 本機構考評對象存在被采取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發生案件、不規範經營行為的,是否相應調低相關指標的考評等級或得分。(二)考評機制管理
是否依據董事會或相關經營決策層批準的年度經營計劃,制定績效考評制度和指標體系; 是否指定專門部門負責績效考評的制度建設、組織實施和質量控制; 本機構審計和監察部門是否對績效考評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並對將業務費用變相作為績效獎勵、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問題進行嚴肅問責; 是否建立對利潤等指標的動態調整機制,在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時,能夠及時調整利潤目標。(三)薪酬支付管理
薪酬支付期限是否與相應業務的風險持續時期保持一致,是否根據不同業務活動的業績實現和風險變化情況合理確定薪酬的支付時間; 針對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對風險有重要影響崗位上的員工,是否按監管規定設置績效薪酬的發放比例和延期支付期限; 是否按監管規定建立了績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制度並有效實施; 是否按監管規定的標準,根據風險類指標管控情況對當年績效薪酬實施控制。四、不當收費方面
(一)收費行為規範
(1)向客戶收取服務費用時,是否有對應明確的服務內容,是否存在無實質性服務、未提升實質性效率的收費項目,以及多收費、少服務,超出價格目錄範圍收費的行為;
(2)是否存在以貸轉存、存貸掛鉤、以貸收費、浮利分費、借貸搭售收費、一浮到頂、轉嫁成本等七類附加不合理貸款條件的違法違規行為;
(3)是否嚴格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目錄和收費規定。
(二)價格信息披露
(1)是否制定收費價目名錄並按規定統一收費項目名稱等要素;
(2)是否按照規定在本行營業場所和網站主頁等醒目位置及時、準確公示本行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項目等;
(3)本行提高市場調節價收費水平或新設市場調節價收費項目前,是否至少提前3個月進行公示;
(4)本行為客戶提供服務時,是否事前告知相關服務項目、服務價格、優惠措施(含生效和終止日期),並在客戶確認接受該服務價格後,提供相關服務。
(三)內部管理程序
(1)是否由總部統一制定和調整本行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收費項目,並按照監管規定的程序實施;
(2)是否指定一個部門牽頭負責服務價格管理工作,並建立了服務價格內部審批制度;
(3)是否建立了明確的價格行為違規問責機制和內部處罰措施;
(4)是否建立了服務價格投訴管理制度,明確客戶投訴登記、調查、處理、報告等事項的管理流程、負責部門和處理期限;是否設立統一的投訴電話、書面投訴聯系方式等渠道並醒目公示。
證監會上周五宣布組織開展律師事務所從事IPO證券法律業務的專項檢查。第一財經記者獲悉,上海證監局已於日前對轄區內律所進行了抽簽,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和上海市廣發律師事務所三家律所被抽中。
根據證監會要求,上海證監局將對三家律所2015年以來從事IPO證券業務的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值得註意的是,三家律所都是業內大所,IPO項目眾多,僅目前在會審核項目就有上百個。
記者統計發現,截至4月14日,IPO排隊項目中,錦天城有49個,包括主板25個、創業板29個、中小板4個;國浩(上海)有39個,包括主板27、創業板11個、中小板1個;上海廣發律所4個,包括主板3個、創業板1個。
其中已經預披露更新即將上會審核的財通證券,法律服務機構是錦天城律所;已獲受理的國聯證券、南京證券的法律服務機構是國浩(上海)律所。
北京一位證券律師告訴第一財經記者,監管層對律所的證券業務早已關註,北京證監局去年就曾要求各律所上報證券業務情況,包括IPO、新三板、私募以及並購等。“律師做業務都不能保證百分之百沒有問題,很多客戶本身就不規範,律師的職業就是去對幫助規範。”該人士認為,上述三家律所做的IPO項目多、行業口碑也不錯,監管層出手查一查,也能起到“敲山振虎”的作用。
本次專項檢查重點,是核查律師事務所及其執業律師執業行為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勤勉盡責,是否嚴格履行了盡職調查各項義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等法律文書是否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等。
檢查內容包括,律師事務所、律師核查驗證義務的履行情況,法律意見書等法律文書質量情況,律師事務所風險控制制度的制定及執行情況,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執業利益沖突防範情況,工作底稿制作、保存情況等。
專項檢查首批對象是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產生。上海證監局4月6日隨機抽取了檢查對象,最終錦天城、國浩(上海)、上海市廣發三家律所被抽中。
“在檢查過程中發現IPO項目或律師事務所、律師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證監會將依法從嚴處置。”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上周五表示,本次專項檢查結束後,證監會將向行業主管部門等有關方面通報檢查結果,並將所查處的律師事務所、律師違規失信情況記入資本市場誠信數據庫。下一步,證監會還將推薦監管,逐步實現檢查監督全覆蓋。
附:截至4月14日,三家律所排隊IPO項目名單:
錦天城
主板
中小板
創業板
國浩(上海)
主板
中小板
創業板
上海市廣發律所
主板
創業板
將積極參與雄安新區建設的央企又多了一家——華潤集團。
4月21日,第一財經記者獨家獲知華潤集團近日在內部下發的一份文件——“參與雄安新區建設及京津冀協同發展的若幹意見”,明確將“集全華潤之智、舉全華潤之力,爭做新區建設排頭兵”。
本月初,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決定設立河北雄安新區的通知,雄安新區被形容為“繼深圳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之後又一具有全國意義的新區,是千年大計、國家大事”,目前至少有30家央企表態,將以實際行動支持雄安新區建設。
這份內部文件顯示,華潤集團在通知一發布就馬上采取行動了。
4月12-13日,華潤集團董事長傅育寧率隊赴京津冀地區調研考察,圍繞積極參與雄安新區建設及京津冀協同發展與天津市、河北省主要領導進行了廣泛交流,達成了重要共識。4月19日,華潤集團召開董事會執委會擴大會議,就參與雄安新區建設及京津冀協同發展形成基本共識和總體思路。
華潤集團認為,因其見證和參與了深圳特區開發,尤其是傅育寧曾深度參與了蛇口工業區的建設和發展,以及集團在京津冀地區形成的完整產業布局,對其參與雄安新區建設及京津冀協同發展具有獨特優勢。
數據顯示,目前華潤在京津冀地區累計投資達2173億人民幣,每年提供稅收逾百億,涉及地產、電力、醫藥、醫療、燃氣、零售、啤酒等諸多行業。
根據文件,華潤將在京相關產業導入雄安新區的同時,發揮項目轉化和孵化功能,為雄安新區承接非首都功能創造條件、提供支持。
為此,華潤將設立“華潤集團雄安新區專項工作領導小組”,由傅育寧任組長,總經理羅熹、副董事長王印任副組長,全面領導華潤集團參與雄安新區建設工作。
同時,組建由華潤置地牽頭、各戰略業務單元參與的“華潤集團雄安新區專項工作小組”,及時跟蹤、主動了解雄安新區建設的政策規劃,做好與地方政府的工作溝通和對接,推動落實集團各單位參與新區建設的具體工作。
華潤集團提出,要積極參與安置區建設。華潤置地要充分發揮在深圳大沖村改造中的拆遷、建設和運營方面的經驗,積極參與安置區建設。華潤燃氣、華潤醫療、華潤萬家等業務綜合介入、形成配套能力以華潤綜合開發運營的優勢,爭取項目中標。
同時還要改造升級白洋澱華潤大學,做好華潤與河北省“5.18戰略合作框架協議”的簽訂工作。
5月8日,首單雙創專項債務融資工具——成都高新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項目在銀行間市場完成發行。
雙創專項債務融資工具主要是指募集資金通過投債聯動的模式,直接用於支持雙創企業發展的債務融資工具,以滿足雙創企業的融資需求,降低企業的創業風險和創新成本,支持雙創企業發展。
本期債務融資工具作為首單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的雙創專項債務融資工具,是債務融資工具對雙創企業金融服務模式的創新,對於引導金融資源向科技領域配置、發揮銀行間市場支持雙創企業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據了解,成都高投雙創專項債務融資工具註冊金額10億元,首期發行5億元,期限5年,發行利率5.6%,定向投資人共7家,受到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人的廣泛認可。
成都高新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雙創專項債務融資工具募集資金中,9億元用於償還銀行貸款和孵化園項目建設,1億元分散用於11個創新型企業股權投資,行業分布於生物醫藥、高端裝備制造、互聯網軟件開發、節能環保等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直接支持成都高新區雙創企業的科技創新與建設發展。
主承銷商國家開發銀行相關人士表示,“雙創是國家發展新經濟、培育新動能、打造新引擎的重大戰略,雙創離不開債券市場的支持。本次創新成功為雙創債務融資工具開了閘,點了火,我們相信,在央行和交易商協會的推動下,雙創債務融資工具必將步入蓬勃發展的快車道,為銀行間市場註入新的活力。”
成都高投集團財務總監李小波表示,“債務融資工具期限更靈活,募集資金額度更大,能夠更好地滿足企業資金需求。本次雙創債務融資工具募集的資金,我公司將部分直接用於投入到孵化園的建設,對於高新區未來雙創工作物理載體可以起到很大的促進作用。交易商協會在雙創債上創新力度很大,可直接投入雙創企業股權,尤其是對初創期的企業,起到了直接支撐作用。”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人士對此表示,雙創專項債務融資工具通過融資模式和機制創新,探索大中小企業融合發展的新路子,發揮園區經營企業的輻射作用,依托資金輸入,吸引眾多雙創企業成為創新共同體,促使創新創業資源集聚區域形成優勢互補、相互服務、利益共享的產業生態。同時,通過開立資金監管專戶、加強定期信息披露等方式,嚴格管理募集資金投向,提高用款情況透明度,確保專款專用,精準支持雙創企業發展,堅持“促發展”與“防風險”並重。
中央出臺相關文件之後,國土部門正在抓緊制定補充耕地國家統籌政策的具體實施辦法。
近日,國土資源部副部長曹衛星就《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下稱《意見》)的貫徹落實情況赴浙江開展調研。
關於改進耕地占補平衡,曹衛星強調,落實占補平衡要算好大賬,以縣域自行平衡為主、省域內調劑為輔、國家適度統籌為補充。對於資源環境條件嚴重約束、補充耕地能力嚴重不足的省份,由於實施國家重大建設項目造成的補充耕地缺口,要理性、務實、規範、實事求是地做好補充耕地的國家統籌。國土部會同財政部等相關部門正在研究起草耕地後備資源匱乏省份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管理辦法等相關配套制度,下一步將征求地方意見,共同推動《意見》落實。
今年1月23日,《意見》下發,在跨省占補平衡方面提出探索補充耕地國家統籌。
我國之所以要實行耕地占補平衡政策,保護耕地是根本目的。官方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年底,全國31個省(區、市)耕地總面積為20.25億畝,與2014年底相比,全國耕地凈減少89.2萬畝。
我國耕地面積的減少,建設占用是最大原因。如2011年減少的532.7萬畝耕地中,建設占用耕地485萬畝,占比為91%。
國土部數據稱,“十二五”期間,建設占用耕地1710萬畝,補充耕地2561萬畝,補充耕地中有1415萬畝建成高標準農田,落實了占一補一、質量有提升。
近年來,占補平衡政策在實際操作過程出現不少新問題。如地方時常占優補劣,占多補少,甚至有地方在占用城郊優質的耕地資源後,將山上的土地“開發”成耕地資源,用來完成占補平衡指標。
此外,實行占補平衡要求地方擁有一定的耕地後備資源,這樣占用之後才有能力去補。但我國東部沿海、轄區面積較小的直轄市和個別省份,耕地後備資源已近枯竭,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困難,個別省市出現了難以足額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的情況。
國土部地籍管司副司長馮文利近日曾表示,匯總結果顯示,全國耕地後備資源總面積8029.15萬畝。從區域分布看,耕地後備資源主要集中在中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其中新疆、黑龍江、河南、雲南、甘肅等5個省份後備資源面積占到全國近一半,而經濟發展較快的東部11個省份之和僅占到全國15.4%。
此外,集中連片耕地後備資源集中在新疆(不含南疆)、黑龍江、吉林、甘肅和河南等5個省份,占69.6%。而東部11個省份之和僅占全國集中連片面積的11.0%。
“這反映出,經過多年持續開發利用,經濟發展快的地區後備資源稀缺甚至枯竭,在省域內實現占補平衡越來越難。”馮文利說。
除了缺少後備資源,經濟發達地區近年來補充耕地成本也越來越高。統計數據顯示,北京市2011年至2013年共補充耕地4.17萬畝,畝均成本3年增長了一倍多;天津市2009年至2013年共補充耕地30.02萬畝,畝均成本5年增長了2.5倍。
東部耕地後備資源近乎枯竭,這種現狀也逼迫耕地占補平衡政策作出應對,跨省統籌成為一種“大勢所趨”。
目前來看,通過國家統籌的方式來實現跨省占補平衡有望成為現實,但這也會提高監管難度。
一位土地專家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政府在耕地占補平衡問題上的制度建設和監管力度都在加強,對操作環節上的要求非常嚴格。
第一財經記者獲悉,國土督察部門正在謀劃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專項督察。
近日,發改委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專項債券發行指引》。業界認為,PPP專項債的推出不僅能打通PPP全生命周期、降低 PPP項目的融資成本,也有利於化解地方政府的債務問題。同時,市場也期待符合PPP特征的配套評級體制的出爐。
千呼萬喚始出來
繼PPP項目資產證券化推出之後,PPP融資渠道又添新成員。近日,發改委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專項債券發行指引》(下文簡稱《指引》),PPP專項債正式出臺。
早在2015年5月27日,發改委就在《關於充分發揮企業債券融資功能支持重點項目建設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通知》中,鼓勵企業發債用於特許經營等PPP項目建設。2016年12月,國家發改委投資司副司長韓誌峰曾透露,發改委正在研究設立PPP專項企業債券。據了解,目前市場上,已有部分PPP項目債以及結構化產品。
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國家發改委PPP專家庫法律專家黃華珍律師對第一財經記者介紹到,PPP融資產品主要分三個階段,發起階段目前主要靠PPP基金,建設期可以依靠企業債和項目專項債融資,運營階段則有PPP資產證券化。黃華珍指出,PPP資產證券化可以滿足運營時期的社會資本方的融資需求,但從目前市場案例來看,尚未實現真正意義上的項目融資。
而此次發改委印發的《PPP項目專項債券發行指引》則更加有的放矢,相比於傳統融資方式,PPP項目專項債兼具效率高、條件寬、靈活度高、融資成本低等特點。
黃華珍指出,相比於普通企業債,PPP專項債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更關註 PPP 項目未來現金流,發行主體更加寬泛,主體和債務率的限制放寬;第二, PPP專項債比企業債期限更長,覆蓋項目的全生命周期;第三,增信措施方面,引入項目融資概念,具備一定條件的可以不設置差額補償機制。
一位券商分析師對記者表示,PPP專項債發行要求和資金使用等方面也極具亮點。從資金使用方面來看,《指引》允許企業使用不超過50%的債券募集資金用於補充營運資金,而普通企業債募集資金來補充營運資金的上限比例為40%;從審核效率來看,PPP項目專項債券比照加快和簡化審核類債券的審核程序,審核效率高,批複文件有效期比一般企業債券延長1年。
中泰證券認為,從發行條件來看,發行項目收益債可不設置差額補償機制,發行條件有所放寬;從募集資金用途來看,募集資金既可以用於 PPP 項目建設、運營,又可償還已直接用於項目建設的銀行貸款,用途十分靈活;從融資成本來看,通過債券市場融資可以有效地為 PPP 項目資金定價,減少信息的不對稱性,降低PPP項目的融資成本。
打通PPP全生命周期
對於建設期的PPP項目融資來說,黃華珍指出,此次制度推出有著很強的意義,PPP專項債在項目建設期發行,可以與PPP資產證券化二者形成互補,從而有效覆蓋PPP項目的全生命周期。中泰證券也認為,PPP項目專項債的發行可極大支持項目建設期的融資需求,解決PPP項目進入問題;PPP資產證券化可解決投資者退出需求,二者將形成前端+後端有效互補。
相比於一直以來依賴政府信用的城投債,黃華珍認為,PPP專項債的推出,有利於化解地方政府的債務問題;另外,債券本身以項目本身信用為基礎,尤其對於資質一般的平臺主體,在拓展融資渠道上有著很強的意義。
近日,財政部在《關於進一步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下稱“50號文”)中確指出,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貸資金出資設立各類投資基金,嚴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資的各類投資基金等方式違法違規變相舉債。
交通銀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劉學智此前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部分區縣級的PPP項目的資金來源,其實是政府與社會資本方分別向銀行借,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50號文”明確指出,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貸資金出資設立各類投資基金,嚴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資的各類投資基金等方式違法違規變相舉債。劉學智認為,“50號文”的出臺,有助於地方債務風險的防控與疏導。
中信證券研究員呂品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PPP專項債的推出,與“50號文”有著異曲同工之妙。在規範地方政府舉債的同時,保障PPP項目合理合規的融資渠道,有著開正門堵旁門的功效。
中泰證券認為,50號文和《指引》的同步推出,實際上是通過對投資基金等融資平臺的限制,倒逼政府轉向規範的PPP模式,客觀上將大大推進PPP的健康持續發展。
仍需配套評級
不難發現,PPP推出以來,政府支持力度不減。今年以來,PPP項目落地率穩步提升,投資額再創新高。根據財政部PPP中心公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7年3月末,全國入庫PPP項目合計12287個,投資額14.6萬億元,比上月末凈增項目503個、投資額6114億元;比去年末凈增項目1027個、投資額10686億元;比去年同期凈增項目4566個、投資額57880億元。
另外,5月份第二批資產證券化PPP項目推薦清單出爐,有8個項目入圍。對此,一位評級人士對記者表示,市場對於PPP資產證券化和項目債的投資熱情呈現兩極分化的態勢。以第二批資產證券化PPP項目為例,項目入圍當天即獲得市場的熱捧。
相比之下,市場上大部分PPP資產證券化產品和項目債的認購度並不高。究其原因,一位業內人士認為,一方面是當前市場中PPP項目本身魚龍混雜;另一方面,在傳統的評級思路下,參與方的主體評級、是否有擔保回購仍是增信的主要方式,因此當前市場中,大部分PPP項目債和結構化產品難以獲得很好的評級。
前述分析師對記者表示,PPP專項債倡導由項目公司發行,對解決地方政府債務問題有著很強的意義,但由於PPP項目公司成立時間短、股權結構不穩定等特點,當前市場對項目公司發債認可度仍不高。發項目收益債還是需要許多政策配套,比如債券投資相伴而生的評級,需要建立新的適合PPP項目投融資的規則。未來仍需多方探索,進一步提高PPP專項債的市場認可度。
一位銀行投行部人士對記者表示,項目本身評級是需要關註的一方面,另一方面則是引入合適的資本。PPP由於項目周期較長,銀行等資金並不是最佳的投資方;在期限匹配方面,保險資金、社保基金等投資PPP專項債是比較合適的。
近日,中國保監會發布《關於保險資金投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有關事項的通知》,在投資方式、監管標準、綠色通道等方面對投資作出支持和引導。《通知》也著重加強風險管控,防範投資風險。一是明確對PPP項目、主要社會資本方和政府方的監管要求,保障項目合法合規,控制項目建設和運營風險。二是強化投資計劃管理,明確受托人管理職責,把風險管理責任交給市場主體,並完善保險資金退出機制。三是建立外部專家風險評估機制和監管聯動機制,充分揭示、披露和監測投資風險。
黃華珍指出,保險資金尤其是壽險,是除了養老金和社保以外,為數不多的與PPP項目在期限上如此匹配的資金;另外,在投資額度方面,保險資金的體量能很好地與PPP的體量相配。
而在資金回流保障上,市場對於PPP項目投資與部分PPP專項債未來的投資回報存在分歧。在PPP項目龍魚混雜的情況下,部分PPP項目未來資金流存在不確定性,因此機構對於一些PPP項目債認購積極性並不高;也有市場人士指出,由於大部分項目債相對於企業債收益較高,PPP政策紅利仍會吸引一些特定的投資群體。
黃華珍指出,險資參與投資時需要註意以下幾點,第一,投資保障問題,要設置合法合規的增信機制,建立項目全周期的資金安全管理;建議和專業管理能力比較強的產業基金配合;第二,項目本身合規性管理,發揮專業律師作用,從而可以甄別規範的真PPP項目,而不是以PPP包裝的政府違規舉債融資;第三,樹立合理的項目篩選機制,機構應篩選符合自身風險偏好的項目,建立符合PPP特征的信用評級體制,穩定現金流,國計民生和國家重大基建項目,軌道交通、公路橋梁、一帶一路;第四,關註市場機遇,實現產業鏈整合,比如險資一直以來富有投資經驗的醫療和養老產業上,充分利用PPP市場紅利,挖掘市場資源。第五,關註項目融資管理能力提升,建立專業人才管理團隊,建立投後管理機制等等。
央行網站5月16日晚間發布消息,近日人民銀行和相關部委聯合推進實施小微企業應收賬款融資專項行動。發展應收賬款融資,對於有效盤活企業存量資產,提高小微企業融資效率具有重要意義。要通過開展小微企業應收賬款融資專項行動,不斷豐富企業融資渠道,穩步擴大應收賬款融資規模,進一步優化企業商業信用環境,促進金融與實體經濟良性互動發展。
央行公告如下:
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為進一步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平,近日,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商務部、國資委、銀監會、外匯局聯合印發了《小微企業應收賬款融資專項行動工作方案(2017-2019年)》,立足實體經濟,聚焦小微企業,全面實施小微企業應收賬款融資專項行動。
《方案》指出,應收賬款是小微企業重要的流動資產。發展應收賬款融資,對於有效盤活企業存量資產,提高小微企業融資效率具有重要意義。要通過開展小微企業應收賬款融資專項行動,不斷豐富企業融資渠道,穩步擴大應收賬款融資規模,進一步優化企業商業信用環境,促進金融與實體經濟良性互動發展。
《方案》提出,要向小微企業普及應收賬款融資知識,向應付賬款較多企業、供應鏈核心企業、大型零售企業開展宣傳培訓,加強應收賬款融資業務的推廣;要推動地方政府為中小企業開展政府采購項下融資業務提供便利,支持政府采購供應商依法依規開展融資;要動員國有大企業、大型民營企業等供應鏈核心企業支持小微企業供應商開展在線應收賬款融資業務,發揮供應鏈核心企業引領作用;要優化金融機構等資金提供方應收賬款融資業務流程,提高企業融資便利度;要建立健全應收賬款登記公示制度,保障各方權利。
《方案》明確,要加大對積極參加應收賬款融資的核心企業政策支持;加強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等金融基礎設施功能建設;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各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要牽頭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細化工作措施,加強信息共享和政策聯動;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要加強對應收賬款融資業務的指導和監測,動態跟蹤轄區內應收賬款融資工作進展情況,確保專項行動落實落地。
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於2013年12月31日上線試運行,為資金供需雙方提供迅速、便捷、有效的應收賬款融資信息合作服務。截至2017年3月末,平臺累計促成小微企業融資1.6萬億元,占總融資金額的35%,拓寬了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新渠道。(完)
據保監會網站19日消息,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金融工作重要講話精神,落實《中國保監會關於強化保險監管 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整治市場亂象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中國保監會近日印發《2017年農業保險承保理賠專項檢查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將於6月初啟動農業保險專項檢查工作。
《方案》提出,此次專項檢查的主要任務是強化農業保險監管,規範農業保險市場秩序,推動保險公司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控,有效提升承保理賠檔案完整性、真實性水平,夯實農業保險合規經營基礎,促進農業保險健康持續發展。《方案》明確了此次專項檢查的工作重點。一是重點抽查農業保險業務規模靠前的機構,及內控管理薄弱的機構。二是重點核查違規問題屢禁不止、市場反映比較突出、基層機構服務能力差距明顯的地區。三是檢查內容重點以農業保險承保理賠檔案的完整性、真實性為主,在此基礎上,視情況對業務真實性開展延伸檢查。
《方案》明確了檢查的方式、時間以及問題整改等方面的各項要求。保監會將抽取若幹保險總公司開展重點檢查,各地保監局負責檢查轄內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省級分公司,專項檢查於2017年6月初啟動,預計持續3個月左右。《方案》要求,對以往檢查發現的問題,在本次檢查中發現仍未得到有效整改的,依法從嚴處理;要加強對檢查發現問題後續整改情況的跟蹤監督,對問題突出且未按監管要求整改的,依法采取進一步的監管措施,切實維護農業保險健康發展的市場環境。
下一步,中國保監會將堅持從嚴監管導向,密切關註農業保險領域各類違法違規問題,對存在突出問題的重點保險機構和地區持續開展現場檢查工作。
據成都商報消息,《成都市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日前正式獲市政府批複。未來,無論是在成都市區內、高速公路上還是景區,都可以像加油一樣便捷充電。根據規劃,至2020年,成都市共建設約8.8萬個自用充電樁,780個充(換)電站(不少於2.2萬個充電樁),其中專用充(換)電站249個,均與專用設施停車場所合建,公共充(換)電站531個,其中9個為獨立占地。
近年來,我國新能源汽車產銷量逐年大幅度提升,但與新能源汽車的爆式增長相比,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相對滯後。截至2016年底,我國新能源汽車保有量接近100萬輛,而公共充電樁僅有15萬個,私人專用充電樁僅8萬個(車樁比5:1左右),充電基礎設施配比與國家規劃水平仍有較大差距。根據《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年)》的要求,至2020年我國車樁比將達到接近1:1的合理水平。
中國汽車工業協會副秘書長許艷華在中國電動汽車百人會論壇表示,2016年我國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進展順利,平均每個月新增8000個充電樁,全國共有私人充電樁約8萬個,加上公共充電樁,總量已接近30萬座。
2017年初,國家電網公司表示今年將建設2.9萬個充電樁,相比於2016年的2.2萬個,同比增長30%以上。國家能源局在《2017年能源工作指導意見通知》中明確,2017年內計劃建成充電樁90萬個。
根據《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到2020年我國將新增集中式充換電站超過12萬座,分散式充電樁超過480萬個,滿足500萬輛電動汽車充電需求。若以充電樁均價2萬元/個(交直流混合)、充電站300萬元/座計算,“十三五”期間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站)的市場規模將高達1300億元左右。
隨著國家/地方政策的密集出臺,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勢頭更加迅猛,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也隨之進入有序快速發展階段。建議關註國網系充電樁企業許繼電氣(000400.SZ)以及充電樁第一梯隊企業特銳德(300001.SZ)、科陸電子(002121.SZ)、思源電氣(002028.SZ)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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