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新規加大旅客出行成本?交通部民航局回應

從2005年起,我國航空運輸總周轉量已排名世界第二。攝影/章軻
《航班正常管理規定》(下稱《規定》)正式發布,並將於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據《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了解,《規定》公布後在社會上引起很大爭議,其中之一就是《規定》加大了旅客出行成本。
該《規定》提出,“對於由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等非承運人自身原因導致的航班延誤或取消而產生系列責任問題交由消費者自己承擔。”
對此,北京航空法學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張起淮公開對媒體表示,《規定》“沒有廣泛征求意見,未經聽證程序;擴大航空公司權利,縮小旅客合法權益;加大旅客出行成本;未明確航空公司應補償項目的補償條件、方式和標準。”
北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常務副會長邱寶昌也對媒體表示,航班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延誤必須賠償,而非“補償”。按照合同法和民航法的相關規定,承運人將旅客按時安全地運抵目的地,是其義務。“延誤的時間再短,也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航班延誤始終是困擾民航工作的一大問題。《2015年民航行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15年,全國客運航空公司共執行航班337.3萬班次,其中正常航班230.5萬班次,不正常航班99.9萬班次,平均航班正常率為68.33%。
對於上述爭議,中國民用航空局、交通運輸部日前通過官網表示,“這次《規定》只是將以前的規定用法律的形式寫進了規章中。”
中國民航大學民航發展政策與法規研究中心主任劉光才解釋說,從歷史性的角度看,早在1996年,民航局頒布的《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第五十八條就提到,由於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以及旅客等非承運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延誤或取消,承運人應協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費用可由旅客自理。
“這個問題為何引起那麽大的爭議,關鍵在於我們的關註點到底是航空安全更重要還是航空補償更重要。”劉光才說,客運合同是承運人與旅客關於承運人將旅客及其行李安全運送到目的地的約定,所以《規定》也表示因航空公司方面引起的航班延誤由航空公司進行補償。但是,諸如天氣原因,在出現雷陣雨、暴風雪的情況下,航空公司不起飛的首要目的是為了保證旅客的安全,避免航空安全事故。對於不可抗力導致的航班延誤或者取消,國際上均明確航空公司可不擔負相關費用。
“《規定》的內容可以理解為最低要求,但航空公司可以自行決定高於這個要求。”劉光才說。
民航局消費者事務中心常務副主任李洪濤也表示,雖然在《規定》中並沒有出現“投訴管理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字樣,但其內容可以說極盡全力,力求全面地保護航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統計顯示,旅客對航班問題類的投訴占總投訴的50%以上,投訴已經成為旅客在航班延誤後最重要的維權手段。目前規範旅客投訴工作的依據是《公共航空運輸服務消費者投訴管理辦法》,效力級別低,適用範圍無法涵蓋外國承運人。同時,規範性文件不能設定法律責任,對被投訴主體缺乏約束力。
李洪濤介紹,基於以上考慮,《規定》對旅客投訴受理、處理等工作進行了規範,此次在《規定》中獨立一章專題投訴管理,並將外國承運人和港澳臺地區承運人共同納入其中。
遇到航班延誤時,旅客應該如何維權?李洪濤說,旅客在旅行中遇到問題,最好在第一時間向承運人和機場求助或投訴。如果其未能滿足訴求,可以向消費者事務中心投訴,尋求解決。若旅客要求出具航班延誤或者取消證明的,航空公司必須出具。《規定》適用範圍為中國境內,包括外航和港澳臺地區航空公司。若消費者發生投訴,國內航空公司要在7日內告知消費者是否受理投訴,10日內處理完畢,外航和港澳臺地區航空公司在20日內處理完畢,且必須具備中文受理能力。
《規定》也要求航空公司在運輸總條件中需明確是否提供航班延誤補償,還要明確航班延誤或者取消後的旅客服務內容,並在購票環節明確告知消費者。發生延誤後,航空公司要在30分鐘內告知旅客航班延誤或者取消信息。發生機上延誤時,航空公司要每30分鐘向機上旅客通報動態信息,超過3小時的,要在安全和安保允許的情況下,安排旅客下飛機等待。
【獨家】“銀行理財監管新規”征求意見稿已下發至銀行(附全文)
坊間流傳的銀行理財監管新規確如箭在弦上,一觸即發。7月27日,第一財經記者從某銀行內部獲悉,《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已下發至銀行,這意味著自2014年12月以來擱置的銀行理財業務監管新規征求意見有望於近日重啟。
此次《征求意見稿》共六章,相較於2014年12月下發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意見征求稿)》,呈現出較大的變化。
《征求意見稿》對銀行理財業務監管重點包括了:對銀行理財業務分類管理,分為基礎類理財業務和綜合類理財業務;禁止發行分級產品;銀行理財業務進行限制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信貸資產及其受(收)益權,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除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金之外的證券投資基金,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境內上市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權,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非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
分類管理:理財業務分為基礎類和綜合類
《征求意見稿》實行對銀行理財業務分類管理,根據理財產品投資範圍,可以將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分為基礎類理財業務和綜合類理財業務。前款所稱基礎類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可以投資於銀行存款、大額存單、國債、地方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政府機構債券、金融債券、公司信用類債券、信貸資產支持證券、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型基金等資產。綜合類理財業務是指在基礎類業務範圍基礎上,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還可以投資於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權益類資產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
具備衍生產品交易資格的商業銀行可以發行掛鉤衍生工具的結構性理財產品,結構性理財產品的基礎資產應當與衍生產品交易部分相分離,投資範圍應當符合本行理財業務經營範圍;衍生產品交易部分應當符合銀監會關於衍生產品業務管理的相關規定。
其中,從事綜合類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資本凈額不低於50億元。商業銀行首次開展理財業務的,應當從事基礎類理財業務。商業銀行開展基礎類理財業務超過3年,且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所規定的綜合類理財業務條件的,可以開展綜合類理財業務,並應當在業務開辦前20日向銀監會提交書面報告。
禁止發行分級產品
《征求意見稿》要求銀行禁止發行分級產品。商業銀行不得發行分級理財產品。前款所稱分級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償順序的不同,將理財產品劃分為不同等級的份額,不同等級份額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額比例計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約定、按照優先與劣後份額安排進行收益分配的理財產品。
限制性投資:不得投資各類資產收益權
《征求意見稿》對銀行理財業務進行了限制性投資的安排。
其一,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信貸資產及其受(收)益權,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發行的理財產品。銀行面向非機構客戶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不良資產及其受(收)益權,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其二,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除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金之外的證券投資基金,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境內上市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權,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非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僅面向具有相關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私人銀行客戶、高資產凈值客戶和機構客戶發行的理財產品除外。
前款所稱私人銀行客戶是指金融凈資產達到6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商業銀行客戶;商業銀行在提供服務時,應當由客戶提供相關證明並簽字確認。高資產凈值客戶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商業銀行客戶:
(一)單筆認購理財產品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
(二)認購理財產品時,個人或家庭金融凈資產總計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家庭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證明的自然人。
銀行理財計提風險準備金
《征求意見稿》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理財產品風險準備金管理制度,規定風險準備金的提取、劃轉、使用和支付等政策和程序,經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批準後,將相關管理制度報告銀監會。
關於計提標準,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如下計提比例,按季從凈利潤中計提理財產品風險準備金:
(一)除結構性理財產品外的預期收益率型產品,按其產品管理費收入的 50%計提;
(二)凈值型理財產品、結構性理財產品和其他理財產品,按其產品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理財產品余額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風險準備金使用後低於理財產品余額1%的,商業銀行應當繼續提取,直至達到理財產品余額的1%。
理財產品風險準備金主要用於彌補因商業銀行違法違規、違反理財產品協議、操作錯誤或因技術故障等原因給理財產品財產或者理財產品客戶造成的損失,以及銀監會規定的其他用途。
理財產品總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40%
在新產品準入方面,《征求意見稿》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理財產品的內部審批政策和程序,在發行新產品之前充分識別和評估各類風險,由負責風險管理、法律合規、財務會計管理等職能的相關部門進行審核,並獲得董事會或其授權的專門委員會/部門的批準。
此外,《征求意見稿》旨在控制杠桿作出了要求,商業銀行每只理財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理財產品凈資產的140%。
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
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產品定義與分類管理 ..........................................................2
第三章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 ..........................................................5
第一節管理體系與管理制度 ......................................................5
第二節銷售管理 ..........................................................................7
第三節投資管理 ..........................................................................9
第四節理財托管 ........................................................................12
第五節風險準備金 ....................................................................15
第六節信息披露 ........................................................................16
第四章監督管理 ............................................................................18
第五章法律責任 ............................................................................19
第六章附則 ....................................................................................2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為加強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監督管理,促進商業銀行理財業務規範健康發展,依法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本辦法所稱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接受客戶委托,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收益與風險承擔方式,為客戶提供的資產管理服務。
第三條(權益代表)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應當以理財產品管理人名義,代表理財產品投資客戶利益行使法律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第四條(法律地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財產獨立於管理人、托管機構和其他參與方的固有財產,因理財產品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均歸入銀行理財產品財產。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管理人、托管機構和其他參與方不得將銀行理財產品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銀行理財產品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五條(禁止抵銷)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管理人管理、運用和處分銀行理財產品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管理人、托管機構和其他參與方因固有財產所產生的債務相抵銷;管理人管理、運用和處分不同銀行理財產品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六條(基本原則)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職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財職責,遵守成本可算、風險可控、信息充分披露原則,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七條(監管主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產品定義與分類管理
第八條(保本和非保本產品)按照是否保證產品本金兌付,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可以分為保本型理財產品和非保本型理財產品。
前款所稱保本型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保證本金支付的理財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客戶支付收益,不保證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理財產品。
第九條(保本浮動收益和保證收益產品)保本型理財產品可以分為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和保證收益型理財產品。
前款所稱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本金,本金以外的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並根據實際投資收益情況確定客戶實際收益的理財產品。保證收益型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固定收益,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投資風險,或者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最低收益並承擔相關風險,其他投資收益由銀行和客戶按照合同約定分配,並共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的理財產品。
第十條(保證收益產品管理要求)保證收益理財產品中高於商業銀行本行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或最低收益,應當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或最低收益。
前款所稱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產品期限調整、幣種轉換、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附加條件產生的投資風險應當由客戶承擔。
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本行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或最低收益率,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或最低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
第十一條(凈值型、預期收益型和其他收益型產品)按照收益表現方式的不同,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可以分為凈值型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型理財產品和其他收益表現方式理財產品。
前款所稱凈值型理財產品是指在存續期內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單位份額凈值的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型理財產品是指在發行時披露預期收益率或預期收益率區間的理財產品。其他收益型理財產品是指在發行和存續期內不向投資者披露預期收益率、預期收益率區間或者產品單位份額凈值,在產品終止時計算並向投資者披露實際收益的理財產品。
第十二條(封閉式和開放式產品)按照存續期內是否開放,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可以分為封閉式理財產品和開放式理財產品。
前款所稱封閉式理財產品是指有確定到期日,且自產品成立日至終止日期間內,客戶不得進行申購、贖回的理財產品。開放式理財產品是指自產品成立日至終止日期間內,客戶可以按照協議約定的開放日和場所,進行申購、贖回的理財產品。開放式理財產品可以有確定到期日期,也可以無確定到期日期。
第十三條(結構性和非結構性產品)按照是否掛鉤衍生產品,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可以分為結構性理財產品和非結構性理財產品。
前款所稱結構性理財產品是指理財產品本金或部分本金投資於存款、國債等固定收益類資產,同時以不高於以上投資的預期收益和剩余本金投資於衍生產品,並以投資交易的收益為限向客戶兌付理財產品收益的理財產品。非結構性理財產品是指除結構性理財產品之外的理財產品。
第十四條(禁止發行分級產品)商業銀行不得發行分級理財產品。
前款所稱分級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償順序的不同,將理財產品劃分為不同等級的份額,不同等級份額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額比例計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約定、按照優先與劣後份額安排進行收益分配的理財產品。
第十五條(分類管理)根據理財產品投資範圍,可以將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分為基礎類理財業務和綜合類理財業務。
前款所稱基礎類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可以投資於銀行存款、大額存單、國債、地方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政府機構債券、金融債券、公司信用類債券、信貸資產支持證券、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型基金等資產。綜合類理財業務是指在基礎類業務範圍基礎上,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還可以投資於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權益類資產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
具備衍生產品交易資格的商業銀行可以發行掛鉤衍生工具的結構性理財產品,結構性理財產品的基礎資產應當與衍生產品交易部分相分離,投資範圍應當符合本行理財業務經營範圍;衍生產品交易部分應當符合銀監會關於衍生產品業務管理的相關規定。
具有代客境外理財業務資格的銀行可以按照關於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的相關規定發行代客境外理財產品。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其經營戰略、投資管理能力、風險管理水平、資本實力、管理信息系統和專業人員配置等因素,按照銀監會認可的投資範圍開展理財業務。
第十六條(分類管理)從事綜合類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具備與理財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問責機制健全;
(二)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三)監管評級良好;
(四)資本凈額不低於 50 億元人民幣;
(五)具有與所開展的理財業務相匹配的專業人員、業務處理系統、會計核算系統和管理信息系統;
(六)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中及時、準確地報送理財產品信息,無重大錯報、漏報、瞞報等行為;
(七)理財業務管理規範,最近 3 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七條(分類管理)商業銀行首次開展理財業務的,應當從事基礎類理財業務。
商業銀行開展基礎類理財業務超過 3 年,且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所規定的綜合類理財業務條件的,可以開展綜合類理財業務,並應當在業務開辦前 20 日向銀監會提交書面報告。
第十八條商業銀行總行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對理財產品進行集中登記:
(一)在理財產品銷售前 10 日,通過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向銀監會提交電子化報告;
(二)在理財產品存續期間,按照有關規定持續登記理財產品投資資產、資產交易明細、資產估值等信息;
(三)在理財產品終止後 5 日內完成終止登記。
商業銀行不得發行未通過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向銀監會提交電子化報告、未進行登記以及未獲得登記編碼的理財產品。
第三章 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
第一節管理體系與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職責)商業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充分了解理財業務及其所面臨的各類風險,確定開展理財業務的總體戰略和政策,確保具備從事理財業務和風險管理所需要的專業人員、業務處理系統、會計核算系統和管理信息系統等人力、物力資源。
第二十條(集中統一管理)商業銀行總行應當設立專門的理財業務經營部門,對理財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第二十一條(理財業務管理制度)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理財業務性質和風險特征,建立健全理財業務管理制度,包括產品準入管理、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人員管理、銷售管理、投資管理、合作機構管理、產品托管、會計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商業銀行應當針對理財業務的風險特征,制定和實施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確保持續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理財業務的各類風險,並將理財業務風險管理納入全行統一的風險管理體系。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銀監會關於內部控制的相關要求,建立健全理財業務的內部控制體系,作為銀行整體內部控制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
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應當按照銀監會關於內部審計的相關要求,至少每年對理財業務進行一次內部審計,並將審計報告上報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董事會應當針對內部審計發現的問題,督促高級管理層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跟蹤檢查整改措施的實施情況,並及時向董事會提交有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新產品準入)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理財產品的內部審批政策和程序,在發行新產品之前充分識別和評估各類風險,由負責風險管理、法律合規、財務會計管理等職能的相關部門進行審核,並獲得董事會或其授權的專門委員會/部門的批準。
第二十三條(風險隔離)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應當確保理財業務與信貸等其他業務相分離,自營業務與代客業務相分離,理財產品與其代銷的金融產品相分離,理財產品之間相分離。
第二十四條(“三單”要求)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應當確保每只理財產品與所投資資產相對應,做到每只理財產品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和單獨核算,不得開展滾動發售、混合運作、期限錯配、分離定價的資金池理財業務。
前款所稱單獨管理是指對每只理財產品進行獨立的投資管理。單獨建賬是指為每只理財產品建立投資明細賬,確保投資資產逐項清晰明確。單獨核算是指對每只理財產品單獨進行會計賬務處理,確保每只理財產品都有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財務報表。
第二十五條(市場交易和公平交易要求)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應當遵守市場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則,不得在理財產品之間、理財產品客戶之間或理財產品客戶與其他主體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第二十六條(投訴處理)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理財業務客戶投訴處理機制,明確受理和處理客戶投訴的途徑、程序和方式,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規定和合同約定妥善處理客戶投訴。
前款所稱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是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十七條(人員管理)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理財業務人員的資格認定、培訓、考核評價和問責制度,確保理財業務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以及理財產品的法律關系、交易結構、主要風險及風險管控方式,遵守行為準則和職業道德標準。
商業銀行應當及時取消不符合本行理財業務資格管理制度的人員的從業資格,並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節銷售管理
第二十八條(總體要求)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按照《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的要求,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向客戶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風險,不得誤導客戶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財產品。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應當全面、如實、客觀地反映理財產品的重要特性,充分披露投資組合、風險和收費等重要信息,所使用的語言表述必須真實、準確和清晰。
第二十九條(產品評級)商業銀行應當采用科學合理的方法,根據理財產品的投資組合、成本收益測算、同類產品過往業績和風險水平等因素,對擬銷售的理財產品進行風險評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結果應當以風險等級體現,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個等級,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分。
第三十條(客戶風險評估)商業銀行應當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確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級,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分。
第三十一條(風險匹配要求)商業銀行應當根據風險匹配原則在理財產品風險評級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之間建立對應關系,在銷售文本中明確提示產品適合銷售的客戶範圍,並在銷售系統中設置銷售限制措施。
第三十二條(銷售起點)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理財產品的性質和風險特征,設置適當的期限和銷售起點金額。商業銀行風險評級為一級和二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三級和四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 10 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五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 20 萬元人民幣。
第三十三條(銷售渠道)商業銀行只能通過本行渠道(含營業網點和電子渠道)銷售理財產品,或者通過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銷售理財產品。
前款所稱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第三節投資管理
第三十四條(禁止投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信貸資產及其受(收)益權,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商業銀行面向非機構客戶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不良資產及其受(收)益權,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限制性投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除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金之外的證券投資基金,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境內上市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權,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非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僅面向具有相關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私人銀行客戶、高資產凈值客戶和機構客戶發行的理財產品除外。
前款所稱私人銀行客戶是指金融凈資產達到 600 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商業銀行客戶;商業銀行在提供服務時,應當由客戶提供相關證明並簽字確認。高資產凈值客戶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商業銀行客戶:
(一)單筆認購理財產品不少於 100 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
(二)認購理財產品時,個人或家庭金融凈資產總計超過 100 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過 20 萬元人民幣或者家庭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超過 30 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證明的自然人。
第三十六條(杠桿控制)商業銀行每只理財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理財產品凈資產的 140%。
第三十七條(標準化資產投資要求)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或者銀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只理財產品持有一家機構發行的所有證券市值不得超過該理財產品余額的 10%;
(二)商業銀行全部理財產品持有一家機構發行的證券市值,不得超過該證券市值的 10%。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投資於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府機構債券、政策性金融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以及完全按照證券交易所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投資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非標債權投資要求)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投資於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確保理財產品投資與審批流程相分離,比照自營貸款管理要求實施投前盡職調查、風險審查和投後風險管理,並納入全行統一的信用風險管理體系;
(二)理財產品投資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余額在任何時點均不得超過理財產品余額的 35%或者商業銀行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披露總資產的 4%;
(三)每只凈值型理財產品投資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余額在任何時點均不得超過該理財產品余額的 35%。
前款所稱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是指未在銀行間市場或者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債權性資產,包括但不限於信貸資產、信托貸款、委托債權、承兌匯票、信用證、應收賬款、各類受(收)益權、帶回購條款的股權性融資等。
第三十九條(特定目的載體投資要求)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投資特定目的載體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準確界定相關法律關系,明確約定各參與主體的責任和義務;
(二)理財產品客戶應當同時滿足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對特定目的載體合格投資者的相關要求;
(三)基礎資產投資範圍不得超出本行理財產品投資範圍;
(四)所投資的特定目的載體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符合銀監會關於銀信理財合作業務相關監管規定的信托公司發行的信托投資計劃除外;
(五)切實履行投資管理職責,不得簡單作為相關特定目的載體的資金募集通道;
(六)充分披露基礎資產的類別和投資比例等信息,並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登記特定目的載體及其基礎資產的相關信息。
前款所稱特定目的載體包括但不限於其他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投資計劃、除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金之外的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和保險業資產管理機構資產管理產品等。
第四十條(禁止期限錯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投資於非標準化債權資產、非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的,非標準化債權資產、非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的到期日不得晚於理財產品的到期日。
第四十一條(投資比例調整要求)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載明投資範圍、投資資產種類及其投資比例,並確保在理財產品存續期內按照銷售文件約定比例合理浮動。
金融市場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理財產品投資比例暫時超出浮動區間且可能對理財產品收益產生重大影響的,商業銀行應當及時向客戶進行信息披露。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投資範圍、投資資產種類或投資比例,並按照有關規定事先進行信息披露;客戶不接受的,應當允許客戶按照銷售文件約定提前贖回理財產品。
第四十二條(關聯交易)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投資於本行、托管機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機構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理財產品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理財產品投資客戶利益優先原則,並建立健全內部審批和評估機制。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涉及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提交有權審批機構審批。
第四十三條(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管理)商業銀行應當對理財投資合作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明確規定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的準入標準和程序、責任與義務、存續期管理、利益沖突防範機制、信息披露義務及退出機制,並切實履行自身的投資管理職責。
商業銀行總行應當對理財投資合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並由總行高級管理層批準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的名單。
商業銀行首次與理財投資合作機構合作的,應當提前 10 日將該合作機構相關情況報告銀監會。
第四十四條(禁止自有資金投本行理財或提供擔保)商業銀行不得用自有資金購買本行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為理財產品投資的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或權益類資產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擔保或回購承諾。
第四節 理財托管
第四十五條(托管機構定義和第三方托管)商業銀行應當選擇銀監會認可的托管機構托管本行發行的理財產品。
銀監會認可的托管機構包括具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符合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其他商業銀行和銀行業理財登記托管中心。
商業銀行不能托管本行發行的理財產品。
第四十六條(托管銀行條件)理財產品托管銀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二)最近 3 個會計年度的年末凈資產均不低於 20 億元人民幣,資本充足率等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三)最近 3 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設有獨立的托管業務部門,能夠保證托管業務運營的完整性與獨立性;
(五)托管業務部門具有滿足營業需要的獨立的固定場所,配備獨立的安全監控系統及門禁系統;
(六)托管業務部門配備獨立的托管業務技術系統,包括網絡系統、應用系統、安全防護系統和數據備份系統等;
(七)建立了托管業務應急處理預案,具備一定的應急處理能力;
(八)從事清算、核算、投資監督、信息披露、內部審計等業務的人員不少於 8 人,核算、監督等核心業務崗位的人員應當具備 2 年以上托管業務從業經驗;
(九)具有安全保管理財產品財產、確保理財產品財產完整與獨立的條件;
(十)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十一)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商業銀行開展理財產品托管業務的,應當在業務開辦前 30 日向銀監會報告。
第四十七條(凈值型理財產品托管銀行條件)凈值型理財產品
的托管銀行,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最近 3 個會計年度的年末凈資產均不低於 100 億元人民幣;
(二)從事清算、核算、投資監督、信息披露、內部審計等業務的人員不少於 30 人,核算、監督等核心業務崗位具備 3 年以上托管業務從業經驗的人員不少於 10 人。
第四十八條(托管機構職責)從事理財產品托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理財托管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理財產品資產;
(二)為每只理財產品開設獨立的托管賬戶,建立托管明細賬,不同托管賬戶中的資產應當相互獨立;
(三)按照托管協議約定和理財產品發行銀行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四)建立對賬機制,定期複核、審查理財產品資金頭寸、資產賬目、資產凈值等數據,及時核查認購與申購資金的到賬、贖回資金的支付、收益和本金分配以及投資資金的支付與到賬等情況;理財產品估值核算、收益分配等結果出現錯誤的,應當提示予以糾正;
(五)監督理財產品投資運作,發現理財產品違反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進行投資的,應當及時通知相關方並報告銀監會,並持續跟進後續處理情況,督促相關方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六)辦理與理財產品托管業務活動相關的信息披露事項,包括披露理財產品托管協議、對理財產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財產品財務報告等信息及時進行複核審查並出具意見等;
(七)保存理財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上;
(八)對理財產品投資信息和相關資料承擔保密責任,除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審計要求外,不得向任何機構或者個人泄露相關信息和資料;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九條(強制托管要求)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發行的理財產品應當由銀監會指定的機構進行托管:
(一)理財產品投資特定目的載體;
(二)委托理財投資合作機構進行投資運作;
(三)未按照本辦法要求進行信息披露;
(四)未向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報送信息或者信息報送不及時、準確和完整;
(五)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節風險準備金
第五十條(制度建設)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理財產品風險準備金管理制度,規定風險準備金的提取、劃轉、使用和支付等政策和程序,並經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批準後,將相關管理制度報告銀監會。
第五十一條(計提標準)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如下計提比例,按
季從凈利潤中計提理財產品風險準備金:
(一)除結構性理財產品外的預期收益率型產品,按其產品管理費收入的 50%計提;
(二)凈值型理財產品、結構性理財產品和其他理財產品,按其產品管理費收入的 10%計提。
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理財產品余額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風險準備金使用後低於理財產品余額 1%的,商業銀行應當繼續提取,直至達到理財產品余額的 1%。
第五十二條(風險準備金投資管理)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風險準備金可以投資於銀行存款、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資產,產生的利息收入和投資損益應當納入風險準備金。
第五十三條(風險準備金存管)商業銀行應當選擇一家從事理財產品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存管銀行)開立風險準備金專戶,用於風險準備金的歸集、存放與提取。該賬戶不得與其他類型賬戶混用,不得存放其他性質資金。
存管銀行應當監督理財產品風險準備金的管理和使用,確保風險準備金存放安全,管理和使用符合相關規定與程序。
第五十四條(風險準備金用途)理財產品風險準備金主要用於彌補因商業銀行違法違規、違反理財產品協議、操作錯誤或因技術故障等原因給理財產品財產或者理財產品客戶造成的損失,以及銀監會規定的其他用途。
風險準備金不足以賠償上述損失的,商業銀行應當使用其他自有財產進行賠償。
第五十五條(風險準備金使用)商業銀行使用理財產品風險準備金應當經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批準,並提前 15 日報告銀監會。
第五十六條(風險準備金使用)理財產品風險準備金被人民法院等有權機關依法查封、扣押、凍結或強制執行的,商業銀行和風險準備金存管銀行應當立即報告銀監會,由此影響風險準備金的使用或者風險準備金減少的,商業銀行應當在 5 日內補足。
商業銀行解散、清算和終止時,風險準備金余額按照商業銀行的資產處置。
第六節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條(總體要求)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銀監會關於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在本行官方網站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客戶披露理財產品的以下信息:
(一)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的編碼;
(二)銷售文件,包括說明書、銷售協議書、風險揭示書和客戶權益須知;
(三)發行公告;
(四)重大事項公告;
(五)理財定期報告;
(六)理財產品到期公告;
(七)涉及理財產品的訴訟;
(八)臨時性信息披露;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商業銀行面向私人銀行客戶和機構客戶發行的理財產品,可以根據與客戶的約定,在指定渠道定向披露上述信息。
第五十八條(發行公告)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發行公告應當包括產品成立日期和產品募集規模等信息。商業銀行應當在理財產品成立之後 5 日內披露發行公告。
第五十九條(重大事項公告)商業銀行應當在發生可能對理財產品客戶或者理財產品收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後 2 日內發布重大事項公告。
第六十條(定期報告)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定期報告應當披露理財產品存續規模、收益表現,並分別列示直接和間接投資的資產種類、投資比例以及前十項資產具體名稱、規模和比例等信息。
商業銀行應當在每半年結束之日起 30 日內、每年結束之日起 90日內,編制完成理財產品半年和年度報告;對於存續期在半年以內(含)的產品,商業銀行應當在產品結束後 15 日內編制理財產品報告。
第六十一條(債權和股權信息披露)商業銀行應當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和定期報告中披露每筆非標準化債權資產和非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的相關信息,包括客戶和項目名稱、項目剩余期限、收益分配、交易結構等;理財產品存續期內所投資的非標準化債權發生變更或風險狀況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在 5 日內披露。
第六十二條(凈值型產品信息披露)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和定期報告中披露凈值型理財產品相關信息:
(一)銷售文件應當載明理財產品的估值方法、估值模型,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等;
(二)在每個開放日結束後的 T+1 日或 T+2 日,披露開放日的理財產品份額凈值、累計凈值、資產凈值、申購價格和贖回價格,並將其納入定期報告;
(三)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個市場交易日的理財產品份額凈值、累計凈值和資產凈值,並將其納入定期報告。
第六十三條(到期公告)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到期公告應當披露理財產品存續期限、終止日期、收費情況、收益分配情況、實際投資資產種類和投資比例等信息。
商業銀行應當在理財產品終止後 5 日內披露到期公告。
第六十四條(清算期要求)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終止後的清算期原則上不得超過 2 日;如清算期超過 2 日,應當在理財產品終止前在本行官方網站進行披露。
第六十五條(約定信息披露方式)商業銀行應當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明確約定與客戶聯絡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以及在信息披露過程中各方的責任,確保客戶及時獲取信息。
商業銀行在未與客戶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在其官方網站公布理財產品相關信息,不能視為向客戶進行了信息披露。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六條(非現場監管)從事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當於每年度結束後 2 個月內,按照規定向銀監會報送與理財業務有關的財務會計報表、統計報表、業務開展年度報告和銀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七條(非現場監管)理財托管機構應當於每年度結束後2 個月內,按照規定向銀監會報送理財產品年度托管報告和銀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八條(重大事項報告)從事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在理財業務中出現重大風險和損失時,應當及時向銀監會報告,並提交應對措施。
第六十九條(現場檢查)銀監會應當定期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合規性和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
第七十條(監管評估)銀監會應當基於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情況,每年對商業銀行的理財業務經營管理狀況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作為其年度監管評級的重要依據。
第七十一條(整改要求)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從事理財業務活動,應當根據銀監會提出的整改建議,在規定的時限內向銀監會提交整改方案並采取整改措施。
第七十二條(監管措施)對於在規定的時限內未能采取有效整
改措施的商業銀行,銀監會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將綜合類理財業務調整為基礎類理財業務;
(二)暫停發行理財產品;
(三)暫停開展理財產品托管業務;
(四)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商業銀行從事理財業務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銀監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
(二)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風險揭示或者信息披露的;
(四)拒絕執行本辦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措施的。
第七十四條商業銀行從事理財業務活動,未按照規定向銀監會報告或者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由銀監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五條商業銀行從事理財業務活動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由銀監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
第七十六條商業銀行從事理財業務活動,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銀監會除依照本辦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和《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政策性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外國銀行分行開展理財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十八條本辦法中“以上”均含本數。
第七十九條本辦法中“日”指工作日,“收益率”指年化收益率。
第八十條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一條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05〕2 號)、《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銀監發〔2005〕63 號)、《關於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06〕157 號)、《關於調整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銀監辦發〔2007〕241號)、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辦發〔2008〕47 號)、《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報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辦發〔2009〕172 號)、《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09〕65號)、關於規範信貸資產轉讓及信貸資產類理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發〔2009〕113 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1〕91 號)、《關於規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辦發〔2013〕8 號)同時廢
止。本辦法施行前出臺的有關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滴滴回應網約車新規:給了更大自主權
專車司機和平臺們終於等到了專車合法化的政策。
今天下午《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正式發布。新規明確了網約車的合法地位,將網約車車輛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新規還明確私家車符合條件可轉化為網約車運營。

對此,滴滴出行方面表示,相較去年10月公布的征求意見稿,《暫行辦法》采納了包括社會各界、專家學者和出行企業的意見建議,做了許多修改和優化。在對網約車平臺、駕駛員和車輛實行許可管理的基礎上,取消了8年報廢的規定,改以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報廢,更符合兼職為主的網約車分享經濟新業態。《暫行辦法》還刪除了原先的數量限制條款,規定原則上實行市場調節價,給了市場、平臺及司機更大的自主權,並肯定了順風車、拼車等新的出行方式。
此外,滴滴方面還強調《暫行辦法》要求網約車平臺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地方政府對網約車的具體管理標準和營運要求有一定的裁量權。滴滴方面希望,各級地方政府在落實中央政策的過程中,能夠以維護人民群眾利益、方便人民群眾生活為根本目標,鼓勵創新,簡政放權,為新業態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環境。分享出行的價值就在於高效盤活調配閑置資源,解決出行的潮汐問題。滴滴表示,也希望各地在落實《暫行辦法》的過程中,能夠明確對兼職司機區別管理,進一步加大出行領域的供給側改革。
以下為滴滴回應全文:
滴滴出行:網約車合法是國家對發展分享經濟的肯定和鼓勵
今天,交通運輸部等七部委公布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從國家法規層面首次明確了網約車的合法地位,對我國交通出行行業穩定健康發展具有里程碑意義。這充分體現了政府“以人為本、鼓勵創新”的執政理念,是對分享經濟新業態下移動出行領域的肯定和鼓勵。作為移動出行的一份子,滴滴出行倍感鼓舞,我們相信,這亦將開創我國網約車發展的全新局面。
網約車監管是世界級難題,《暫行辦法》充分考慮了市場需求,平衡新舊業態發展,照顧到了人民群眾的實際出行需要。《暫行辦法》作為世界範圍內頒布的第一個國家級的網約車法規,表明在如何監管網約車的探索上,中國走在了世界前列,也充分體現了國家推動城市交通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支持 “互聯網+”和發展分享經濟的思路和決心。
相較去年10月公布的征求意見稿,《暫行辦法》采納了包括社會各界、專家學者和出行企業的意見建議,做了許多修改和優化。在對網約車平臺、駕駛員和車輛實行許可管理的基礎上,取消了8年報廢的規定,改以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報廢,更符合兼職為主的網約車分享經濟新業態。《暫行辦法》還刪除了原先的數量限制條款,規定原則上實行市場調節價,給了市場、平臺及司機更大的自主權,並肯定了順風車、拼車等新的出行方式。
在過去的4年里,創新業態的“互聯網+”分享經濟深刻改變了我國出行行業,極大地方便了群眾生活,基本解決了長期困擾我國城市的打車難等問題,也為城市交通變革做出了貢獻。盡管如此,網約車目前只承載了中國每天城鎮人口出行需求的1%左右,未來還有巨大發展空間。我們將按照《暫行辦法》要求,規範運營,積極申請網約車平臺公司相關經營許可,亦將積極與相關政府部門、出行行業相關企業一同探索,加大技術創新,提高交通資源利用和城市交通效率,改善出行體驗,為社會創造更多靈活的就業機會,更好地為億萬群眾提供安全、便捷、舒適的出行服務。
今天同時公布了《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對出租車行業深化改革進行了頂層設計和制度性安排,堅持轉型發展,統籌兼顧乘客、駕駛員、出租汽車企業和互聯網平臺等各方利益,鼓勵促進互聯網與出租汽車的融合發展。滴滴平臺上不僅有上千萬專快車司機,還有上百萬出租車司機,我們將采取切實措施,初期投入1億元發展基金,與相關政府部門、出租車企業、出租車司機等多方攜手,共同推進出租車與網約車融合發展,加快推動出租車行業轉型升級,提升運營效率和司機收入,共同為人民群眾出行服務。
我們也註意到,《暫行辦法》要求網約車平臺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地方政府對網約車的具體管理標準和營運要求有一定的裁量權。我們誠懇希望,各級地方政府在落實中央政策的過程中,能夠以維護人民群眾利益、方便人民群眾生活為根本目標,鼓勵創新,簡政放權,為新業態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環境。分享出行的價值就在於高效盤活調配閑置資源,解決出行的潮汐問題。我們也希望各地在落實《暫行辦法》的過程中,能夠明確對兼職司機區別管理,進一步加大出行領域的供給側改革。
《暫行辦法》和《指導意見》只是開始,我們相信,相關配套的政策法規將會在實踐中不斷完善,讓今天蓬勃興旺的出行分享經濟更好更快發展,進一步推進傳統出租汽車行業提升服務和轉型升級,以滿足數億群眾改善出行的需求,讓城市交通更美好。
去杠桿思路凸顯 最嚴理財新規“出爐”
醞釀了一年多的銀行理財業務管理辦法再以新的版本流出,再成為股市的“深水炸彈”。
7月27日,《第一財經日報》從銀行內部獲得《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銀行理財新規”)最新版本,目前已經下發至銀行征求意見。
此次下發的銀行理財新規版本被業界評論為“史上最嚴”,對銀行理財實行分類管理,設定銀行理財限制性投資,禁止發行分級產品,不做期限錯配等,都被認為相較於2014年版本更加嚴厲。
“這是國家嚴格資金要流向實體經濟的大背景下的要求,整體也是為了錢能流向實體經濟。”一家股份制銀行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銀行理財新規對銀行理財業務監管全面梳理,也被認為將會促進銀行理財回歸本質。
如新規按照目前征求意見稿的內容,短期內對小銀行沖規模有所壓力,不過長期而言利於銀行理財業務的風險防控,封堵通道業務加強去杠桿。另外,多家機構分析,新規將使委外業務受益。
分類管理:擠壓“非標”或上萬億
近年來,“非標”在銀行理財圈成為了絕對的話題中心。從“銀信合作”興起,到將“非標”納入銀行理財業務範圍,“非標”因其影子銀行屬性,其風險銀監會也極為關註,並進行“疏堵”。
在銀行理財新規中,對銀行理財投資範圍進行分類管理,將理財業務分為基礎類理財業務和綜合類理財業務。兩者的區別在於,綜合類理財可以投資於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權益類資產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基礎類則不能。
哪些銀行可以開展綜合類理財業務?新規也給出了硬性的門檻,資本凈額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並且近3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等。
這意味著資本凈額低於50億元的銀行將被擋在投資“非標”的門外。
“對銀行理財進行分類管理,原因在於不同類型的銀行業務能力差異不同,不能讓理財能力較差的銀行,涉足相對複雜的並有高風險的業務。總體是風險控制的想法。”中國社科院金融所銀行研究室主任曾剛對《第一財經日報》分析稱。
監管統計數據顯示,2015年末銀行理財產品余額達23.50萬億元,同比增長56.46%,並且有15.88萬億元的理財資金通過配置債券、非標資產、權益類資產等方式投向實體經濟,占理財資金投資各類資產余額的67.09%,同比增幅48.27%。
對於銀行理財分類管理,民生證券固定收益部測算,假定16家上市銀行理財屬於綜合類,其規模占比整體約73%,2015年底非標準化債權占比15.73%,權益類投資占比7.84%,影響權益和非標資產規模分別為5000億和1萬億左右。某券商也預計這對“非標”規模影響在萬億左右。
銀行理財新規對“非標”另外一條規定也引人註意,“銀行理財業務所投資的特定目的載體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符合銀監會關於銀信理財合作業務相關監管規定的信托公司發行的信托投資計劃除外”。
這一條與市場分析的銀行理財非標只對接信托計劃,不能對接資管計劃的分析相符合。對此曾剛分析稱,銀行對接“非標”通道很多,很多通道不在銀行和監管的範圍之內,很難對非標投向進行穿透管理。而信托與銀行屬同一監管主體,很容易得到總量上的控制,監管對非標也能夠全面掌握。
“目前大部分銀行都是轉向信托渠道,信托同歸銀監會監管,也會審慎操作。”文章開頭提及的股份制銀行理財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稱。
從嚴監管並非壞事
一位南方券商資管部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在當前經濟形勢不容樂觀的背景下,7月下旬以來,從“資管八條”表明證監會去杠桿的態度,到銀監會銀行理財新規征求意見稿的下發,一系列重磅政策均是監管層收緊杠桿的思路延續。
例如新規里面銀行理財分類管理中,基礎類不能做權益類投資。招商證券金融分析師馬鯤鵬認為,由於近大半年來理財資金配置權益類資產最活躍的都是大量小銀行,大中型銀行相對審慎且風控嚴格,小銀行理財資金配置權益資產受限後,對入市資金邊際變化上的預期將產生較大影響。
同時,銀行理財新規還明令禁止銀行發行分級產品,禁止期限錯配。並設定銀行理財限制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除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金之外的證券投資基金,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境內上市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權,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非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
盡管限制性投資方面對私人銀行客戶、高資產凈值客戶和機構客戶發行的理財產品打開口子,這些規定被認為也是監管在加大去杠桿的力度。
一位上海地區券商資管執行總經理則對《第一財經日報》分析,對分級產品的監管新規有利於遏制劣後級投資者套利。在分級產品設計上,散戶購買優先級產品,機構則認購劣後級產品進行投資,這種產品設計一定程度上犧牲了散戶利益。
不過,在馬鯤鵬看來,分級理財產品(受限)不等於配資等結構化產品(不受限):優先劣後配資等是在理財資產端分級,不受限制,分級理財產品是在理財負債端分級,被新規禁止,這類產品目前只有部分小銀行有,體量極小。
馬鯤鵬分析,目前並未直接限制權益類資產占理財比重,對股市直接沖擊有限,但對預期影響較大:理財投權益類資產主要包括定增、打新、配資、產業基金、兩融受益權等,權益類資產占理財總規模(23萬億左右)預計在10%以內,其中大頭是定增和打新。這次的新規把大量中小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拒之於權益類資產門外,從風險防範的審慎性角度是正確選擇。
“這並不是壞事。”上述南方券商資管人士表示,盡管監管政策收緊勢必造成機構業務萎縮,但長遠看去杠桿本身是對機構穩健發展的保護。自去年上半年資本市場火熱,借助銀行理財結構化產品大量信貸資金湧入股市,風險不斷積聚,現階段監管對資金入市渠道進行限制和收縮,進入股市不能放杠桿,市場信心受影響。
2015年銀行資金入市規模約為1.6萬億,其中理財產品投資權益類市場的規模1.3萬億元,股權質押規模3000億元。
“很多業務不能做,以前我們券商做定增杠桿比例1:3,以後杠桿只能1:1,後期股市行情短線波動,甚至下挫。”該南方券商資管負責人感慨。
理財監管新規出臺 寶能系還有“彈藥”麽?
“寶能系”投資主體平臺——深圳市鉅盛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鉅盛華),不斷增資及增持萬科(000002.SZ)股票的錢從何而來?銀行理財資金是重要“金主”,有報道稱浙商銀行曾經為寶能系提供巨大的資金,而這些資金當中相當部分可能被用來收購萬科股權,不過在銀監會出臺理財新規征求意見稿後,寶能系融資能力可能受到限制。7月19日之後,萬科公告也並未顯示再有寶能系增持的信息。
在第一財經記者采訪的多位市場人士看來,銀監會的新規其實很嚴格,業內人士更多認為會采取“新老劃斷”的原則處理,那可能意味著未來寶能系的融資能力受到限制,不可能像過去那樣反複大規模增持舉牌股份;不過就“新規”而言,其實只是征求意見稿,到底最後如何執行,還有修改的可能,也要考慮市場的承受情況。
浙商銀行還能為寶能輸送彈藥麽?
浙商銀行相關負責人向第一財經記者稱,關於銀行理財業務的新規出臺,對浙商銀行跟寶能的合作會否產生影響,目前該行內部專家在正在研究之中,具體情況需要還繼續了解。
第一財經記者獲得的一份關於浙商銀行和寶能合作資料(下稱“合作資料”)顯示,2015年11月10日,由深圳寶能投資集團作劣後,浙商銀行理財資金作優先,通過華福證券、浙商寶能資本構建的有限合夥基金,共200億。該有限合夥型基金在工商登記為深圳市浙商寶能投資產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下稱“合夥企業”)。其中,優先級LP是華福證券,其資金來源是浙商銀行的理財資金132.9億。由浙商銀行通過華福證券定向資管計劃投入;劣後級LP為姚振華個人100%持股的深圳寶能投資集團投資,資金67億。優先劣後1:2倍杠桿,規模合計 200億。私募基金的管理人(GP)為深圳浙商寶能資本(下稱“浙商寶能”),由浙銀資本與寶能系共同組建,浙商銀行分管副行長張長弓出任董事長。
此前,浙商銀行相關負責人曾向媒體表示,浙商銀行理財資金投資認購華福證券資管計劃132.9億元作為優先方,僅用於鉅盛華整合收購非上市金融股權,不可用於股票二級市場投資,也不作為其他資管計劃的劣後資金。
根據前海人壽2015年年報及保監會相關批複,鉅盛華於2015年10月分別向凱信恒(原“凱誠恒信”)、金豐通源(“原華南汽車”)以及健馬科技三家公司分別收購前海人壽股權6.77億股、4.66億股以及2.52億股,合計共收購前海人壽股權13.95億股。2015年12月前海人壽各股東同比例增資合計60億元(其中40億註入註冊資本,20億元列入資本公積),鉅盛華出資30.6億元。
上述合作資料稱,浙商寶能約定的資金用途為下: 1、支付前海人壽股權轉讓對價,具體交易方式如下:合夥企業向深圳市鉅盛華股份有限公司增資10億元,成為鉅盛華股東,並向鉅盛華發放股東借款 47.0127億元;同時深圳市寶能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向鉅盛華發放股東借款54億元人民幣;鉅盛華將前述合計 124 億元人民幣資金用於受讓前海人壽31%的股權。2、60億元人民幣用於向前海人壽增資;3、82.8873 億元人民幣用於二級市場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該合夥型基金的存續期限為七年,年化投資收益率分別為 8%、8%、17%、12%、13%、14%、15%。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浙商寶能合夥基金的資金已經可以直接用於收購上市公司股份。
前海人壽的股權收購和增資擴股,劣後級資金全部用於向寶能系控制的鉅盛華股份有限公司增資擴股。從實際結果看,寶能系相當於用鉅盛華和前海人壽的股權作質押從浙商銀行借到132.9億資金。
新規執行可能“新老劃斷”
在《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當中顯示,“第三十五條(限制性投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除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金之外的證券投資基金,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境內上市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權,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非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僅面向具有相關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私人銀行客戶、高資產凈值客戶和機構客戶發行的理財產品除外。”
“第十五條 (分類管理)根據理財產品投資範圍,可以將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分為基礎類理財業務和綜合類理財業務。前款所稱基礎類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可以投資於銀行存款、大額存單、國債、地方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政府機構債券、金融債券、公司信用類債券、信貸資產支持證券、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型基金等資產。綜合類理財業務是指在基礎類業務範圍基礎上,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還可以投資於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權益類資產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
對上述新規,招商證券金融分析師馬鯤鵬認為,由於近大半年來理財資金配置權益類資產最活躍的都是大量小銀行,大中型銀行相對審慎且風控嚴格,小銀行理財資金配置權益資產受限後,對入市資金邊際變化上的預期將產生較大影響。
有銀行理財業務人士向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對新規關註點不在分級上,更關心的是非標投放、風險準備;對上述理財新規,業內反饋普遍說新規想法超前,對銀行理財影響太大,覺得短期內出不來,上述也只是征求意見稿,並不是最後執行的方式,監管部門也要相關銀行反饋意見後作出修改再最終定下來;就規定理解來看,基礎類理財業務針對普通投資者,只能對接低風險產品;而綜合類理財業務相關產品,會根據客戶分類作調整,只有私人銀行高凈值客戶和機構客戶認購的產品,才可以投資權益類資產。
也有券商資管人士向本報記者稱,浙商銀行的132.9億資金當中,到底多少是針對普通投資者理財產品,多少是針對私人銀行和機構的理財產品,目前外界無法得知;對於銀行理財新規,可能采取“新老劃斷”的方式來監管,對股市來說,其實只要不是強制拆除杠桿,對市場影響有限,頂多只是新增資金不足而已,這也跟2015年不斷拆除配資杠桿的情況有所不同;如果真的“新老劃斷”的方式來辦的話,那可能意味著未來寶能系的融資能力受到限制,因為沒法得到大量普通投資者的資金,寶能也不可能像過去那樣,不斷融資大規模增持萬科股份。
銀行人士解讀“理財新規”:避免銀行因理財兜底而破產
7月27日,《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獨家獲悉,《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已下發至銀行。一波激起千層浪,這一擱置半年之久的重磅監管政策如果落地,不僅將重塑銀行理財業務格局,而且事關信托、券商、基金子公司多種市場主體,通道類業務何去何從?誰來主導,誰將退出歷史舞臺?一切都將充滿不確定性。
根據“銀行理財監管新規”(征求意見稿),銀行非標資產只能走信托通道,券商、基金子公司的資管計劃不能繼續扮演通道類角色。對此,有業內人士表示,這是監管部門去通道、強風控的手段,有助於規範非標資產投資市場的混亂局面。其中,信托將重新迎來銀信合作的機遇,券商和基金子公司則急需尋找新的業務布局方向。
非標資產重回信托通道
仔細查閱《征求意見稿》,其中牽動銀行、信托、券商、基金子公司神經的變化在於,銀行理財產品所投資的特定目的載體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符合銀監會關於銀信理財合作業務相關監管規定的信托公司發行的信托投資計劃除外。
通俗而言,銀行非標資產只能走信托通道,券商、基金子公司的資管計劃不能繼續扮演通道類角色。
對此,招商證券金融組分析師馬鯤鵬分析,針對非標資產,即通過信托貸款等通道為開發商和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等提供的融資,與股市無關,理財配資等業務不需要強制趕回信托。信托通道的風控標準顯著高於基金子公司和券商資管等通道,理財非標資產重回信托通道,是強化風控的體現。
近年來,在市場盛行的銀行非標資產投資中,借助信托公司的信托計劃,券商和基金子公司的資管計劃成為必經通道。一直以來,基金子公司牌照被業內稱為“萬能牌照”,目前在業務模式類似的資管機構中,信托、券商資管均受到風險資本和凈資本管理限制,但基金子公司一直未受限。因此,相較於信托、券商,基金子公司的通道類業務費率較低,按照資產規模計算,一般在萬分之二到萬分之三,遠低於信托市場萬分之八到千分之三左右的費率水平。
為何銀行理財非標準化債券投資只能對接信托計劃?華融信托研究員袁吉偉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銀行理財業務當前大多存在嵌套多層信托計劃、券商及基金子公司資管計劃通道,非標投資業務存在很多混亂之處,且監管難以掌控,《征求意見稿》進一步限制非標投資渠道,控制風險。
繼《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子公司風險控制指標指引(征求意見稿)》下發之後,證監會近日祭出“資管八條”等多重政策,重拳規範之下,券商尤其是基金子公司的好日子似乎正在步入盡頭。
“未來只做通道業務的券商沒多少活路,眼下券商要考慮應對新規變化,調整自身業務結構。”一位上海地區券商資管部執行總經理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通道類業務被限制,不會給券商帶來很大影響。在他看來,券商主業本身不應放在通道業務,而是更多在產品創設、產品流動上下功夫,從投行類業務賺取利益。
相較於券商對未來業務調整的信心,基金子公司並不那麽樂觀。一位國資背景基金子公司人士對本報記者透露,“現在沒啥業務,就是在學習監管部門的各項新規。”
上述基金子公司人士則表示,如果凈資本管理辦法實施後,基金子公司資管計劃成本會隨著繳納凈資本而擡升費率水平,費率成本至少提高到千分之二以上,基金子公司的通道類成本優勢喪失,信托計劃將再次成為通道類業務的市場主角。
他進一步分析稱,從近期一系列政策來看,監管意圖鼓勵券商、基金子公司一級市場股權投資,規範其在二級市場證券類投資和權益類投資,鼓勵基金子公司股權投資,發力ABS業務。不過現實的困境在於,一級市場定增業務,基金子公司拼不過券商,新三板市場缺乏好的標的投資。盡管監管部門鼓勵ABS業務,但是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對ABS業務要求趨嚴,本應只負責合規性審核,但操作中交易所對風險控制非常嚴格,ABS產品創新亦有難度。
“隨著政策收緊,未來銀行系基金子公司憑借股東項目資源將有更多優勢,基金子公司實力主要看股東背景。”該人士說。
對信托利好幾何
如果銀行理財監管新規能夠落地,排除了其他資管計劃等渠道,信托計劃將成為銀行理財資金唯一的通道選擇。
在袁吉偉看來,尚屬於征求意見階段的銀行理財新規,如果能夠出臺落地,對於信托行業確實是一大利好,信托可以分享原有其他資管計劃渠道的市場份額,在資產荒背景的當下,有利於充實資產來源,尤其是對於一部分銀行系信托公司更是如此。
“信托的春天又回來了。”上述上海地區券商資管部執行總經理表示,受到券商、基金子公司競爭,以往銀行通道類業務中,信托處於被動地位,未來銀行只能借助信托渠道,市場份額將重新在68家信托公司之間進行分配,少了券商、基金子公司的外部競爭,信托的日子會更加好過。
對於銀行理財新規對信托行業的影響,袁吉偉表示,有利於充實銀信規模。信托業大發展的起點正是源於銀信合作的深化,2009年至2011年,監管部門加大了銀信合作規範力度,目前銀信合作步入一個相對穩定的階段,截至2016年一季度末,銀信合作規模達到4.13萬億元,占信托行業管理資產規模的24.9%。
“但也必須看清,這個利好的兌現也需要信托公司付出代價。”袁吉偉強調,銀信理財融資類業務合作有限額要求,更為重要的是目前銀信合作融資類業務需要按照10.5%的比例計提風險資本,資本消耗水平較高,加之還要解決信托保障金繳納問題,更多可能會賠本賺吆喝。
有人丟錢就有人撿錢:“掘金”史上最嚴理財新規
被業界稱為“史上最嚴”的銀行理財新規——即最新版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來了。雖據銀監會表示,此新規目前仍處於內部研究論證和征求意見階段,但由於《辦法》中禁止或限制了多項銀行理財業務投向或範疇,不少業內人士感慨“業務難做了”。
不過,有路堵了,或許就意味著,另一條路將迎來機遇。第一財經記者在采訪中發現,先知先覺的機構已經開始暗中布局,準備抓住理財新規一旦落地後的業務先機。
“有人丟錢就意味著有人能撿錢,只要理財資金逐利的需求沒有變化,就一定需要發展的路徑。”一名銀行資管部門人士說了一句大白話。
本期第一財經“愉見財經”就給大家盤點一下,史上最嚴的理財新規,暗藏著哪些發展機遇。
第一財經記者此前從銀行內部獲取的《辦法》全文顯示,該《辦法》對銀行理財業務進行全面梳理,對銀行理財業務要求進行分類管理,禁止銀行發行分級理財產品,對銀行理財做出限制性投資,規定銀行理財非標僅能夠對接信托,同時也提出銀行理財資金他行托管,銀行理財提取風險準備金等。
良機一:
發展代銷行、搶占基礎資產
《辦法》擬對銀行理財業務資質進行分類,分綜合類和基礎類兩大類,基礎類的銀行理財業務將不能投資非標和權益類資產。50 億元人民幣資本凈額成為了一道“紅線”,低於這一標準的銀行將只能從事基礎類銀行理財。
除了50 億元人民幣資本凈額,有資格進行綜合類理財業務的銀行還需要達到公司治理良好,具備與理財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問責機制健全;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監管評級良好;具有與所開展的理財業務相匹配的專業人員、業務處理系統、會計核算系統和管理信息系統;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中及時、準確地報送理財產品信息;理財業務管理規範,最近 3 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等要求。而一條還包括“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事實上也給監管部門日後調整管理松緊,留了一道活口。
值得註意的是,某資本凈額未及50億元的城商行負責金融市場業務的人士告訴第一財經記者,最讓他們感到無奈的是,根據《辦法》,不止是傳統意義上信貸資產、信托貸款和委托債權等不能做了,而且連他們曾經較多涉及的票據(不包括央票在內的普通票據)、信用證等也被明確劃進了非標範疇。
“這樣一來我們的產品競爭力就會下降,收益率等可能無法滿足部分理財客戶的需求了。”該名負責人說。
像這樣將被劃分進基礎類理財資質的小銀行,全國還有不少。2015年末,全國共有133家城商行,1000家農商行,據初步統計,城商行中僅有約80家資本凈額超過50億元,占比約60%;農商行中僅有30家,占比約3%。而一組對比數據是,2015年年報中披露發債的銀行,城商行有100家,農商行有148家。
“這些都是我們要去營銷的同業客戶。”某股份制銀行總行研究部門人士向第一財經表示。而他們也已經準備抓住“機遇期”,傳達這一由資質分類帶來的“業務機會”。
細化來看,達到綜合類理財業務資質、並且同業業務能力及關系經營較好的銀行,將從別人被攔下的業務里,“撿”到兩大機會:
第一,如上述數據所示,大量同業客戶將只能做基礎類理財業務,而這些銀行也需要好產品以提升客戶競爭力。此時,這類同業就成為了國股大行們的絕佳“代銷”渠道。
甚至於,“如果他們有‘面子’上的需求,就讓他們拿去我們的產品,然後自己貼貼牌”,一名股份制銀行總行資管業務人士私下稱。
第二,除了發展“代銷”,先知先覺的銀行會意識到,事實上不少中小銀行權益類理財資產配比反而較高,雖然估計未來銀監會將給予過渡期,但這些中小金融機構最終可能只能向外轉讓此類基礎資產。這對有綜合類理財資質、且有承接能力的銀行而言,一旦深入挖掘,將會有不少“送上門來的肥肉”。
良機二:
吸引風險金、做大債券承分銷
根據《辦法》,商業銀行應當選擇一家從事理財產品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開立風險準備金專戶,用於風險準備金的歸集、存放與提取。該賬戶不得與其他類型賬戶混用,不得存放其他性質資金。存管銀行應當監督理財產品風險準備金的管理和使用,確保風險準備金存放安全,管理和使用符合相關規定與程序。
這一條在市面上各類評論解讀里很容易被忽略的條款,其實暗藏著可供銀行開掘的另一條新業務密道:搶抓風險金托管客戶。
當風險控制成了銀監會當下最註重的事務,可想而知,對風險準備金的管理和落地也將盡快推動起來。
趁著這一趨勢,營銷搶抓一批同業客戶來本行開立風險金專戶,顯而易見的一點是,不只能帶來一筆托管費的中間業務收入,還能留下一大筆穩定的、低成本的資金。
而若把眼光再放長遠,另據《辦法》,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風險準備金可以投資於銀行存款、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資產,產生的利息收入和投資損益應當納入風險準備金。亦即,接著風險金的托管存入和未來交易,托管行還有望增強未來債券的承銷、分銷能力和交易流量。
良機三:
信托業拼實力爭地盤
網傳理財新規中的另一大限制,是銀行普通理財資金將無法承接各類證券資管的非標理財,在非標類中,信托將成為非標唯一通道。這對信托機構而言,至少短期將形成利好。
有業內分析人士稱,一旦切斷券商資管、基金子公司等路徑,就會帶來其銷售滑鐵盧了,券商資管等通道繼續獲取此類基礎資產的積極性就會下降,由此信托就能“接替”上去,獲得這些資產和業務機會。
不過,也有券商分析師稱,並非所有信托機構都會得利,理財新規將對信托機構的定價能力和風險隔離機制提出更高要求,信托行業內部競爭分化將加劇,資本實力雄厚、風控能力強、經營效率高的信托公司有望脫穎而出。
此外,除了以上三大“機遇”,也有一些銀行人士表示,以後將進一步開動理財產品“委外”的腦筋了。其實,只要理財資金逐利性沒有發生根本變化,一頭賭了,總有其它頭要往外疏。有券商研究觀點稱,目前來看,委外產品占理財產品的規模大概是5%到10%,未來這一占比會快速增加。
理財新規“利好債市”效果顯現 委外有望迎來快速增長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6-07-30/1026629.html
銀行理財監管辦法啟動了新一輪意見征求,意見征求稿對銀行理財投資非標、銀行理財對接資管計劃等作出較嚴限制。這一擬出臺新規對債券市場的影響已逐步顯現。截至28日15點40分,10年國債和10年國開債收益率均下行了1.75bp,超長期限債券下行幅度更大,20年國開債和30年國債收益率分別下行了3.25bp和2.5bp。
銀行理財監管辦法啟動了新一輪意見征求。21世紀經濟報道於7月27日獨家報道該消息。
意見征求稿對銀行理財投資非標、銀行理財對接資管計劃等作出較嚴限制。這一擬出臺新規對債券市場的影響已逐步顯現。
截至28日15點40分,10年國債和10年國開債收益率均下行了1.75bp,超長期限債券下行幅度更大,20年國開債和30年國債收益率分別下行了3.25bp和2.5bp。
“國債期貨現在是跑在現貨前頭,t1612最高100.60,收盤100.595,是近期新高。遠月合約已經創新高,近月估計也快了。”上海某公募基金經理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國債期貨上漲意味著,債市收益率或有望繼續下行。
新規“利好債市”邏輯
從新規的征求意見稿來看,銀監會延續了一貫的監管思路,希望通過規範業務,推動銀行理財向專業資管理業務轉型。
其中,在銀行理財資金投向方面,征求意見稿提高了投資非標資產和權益類產品的門檻要求:資本凈額超過50億的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才能投資權益類和非標資產。
“據我們估算,全球還是全國約900家銀行和約1600家農村信用社的共計約2500家銀行業金融機構中,有250家左右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有投資權益類和非標資產的資格。”招商證券金融組分析師馬鯤鵬將其測算結果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這意味著,會有較大規模的理財資金,被擠到債券市場做配置。”北京某券商專戶投資總監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對理財投資非標和權益類的限制,是新規利好債市的最主要原因。
而新規中一個與杠桿率有關的規定,利潤上可能削弱對債市的利好,但在市場人士看來,影響並不大。
征求意見稿指出,商業銀行每只理財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資產的理財產品凈資產的140%。
國信證券固收研究組對此分析稱,銀行理財自身不進行杠桿操作,委外部分雖有2-3倍杠桿但占比很低,如果是按照總體140%的比例考量不會超限,如果是按照單只產品考量影響預計也較小。
推升委外需求
征求意見稿規定,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或者銀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的,應當符合兩個要求:一是每只理財產品持有一家機構發行的所有證券市值不得超過該理財產品余額的10%;二是銀行全部理財產品持有一家機構發行的證券市值,不得超過該證券市值的10%。
這被市場人士歸納為“雙十”比例的規定,意在控制銀行理財的集中度風險及信用風險,而正是這個規定,將推升銀行委外的需求。
“從新規的內容來看,監管應該是在控制理財資金投非標和權益類市場的同時,控制好理財的杠桿。但債券產品本身的收益率與理財產品資金成本的差值空間很小,銀行委外受的監管限制更小,接下來應該會增加配置的比較多。”前述北京券商專戶投資總監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據方正證券宏觀分析師任澤平測算,目前來看,委外產品占理財產品的規模大概是5%到10%,相當於約有2萬億的理財資金在給基金或券商的投資做優先級的杠桿,委外資金很可能未來會快速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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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新規發布 網約車終獲合法地位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8668

市民在上海街頭使用網約車(10月8日攝)。(新華社記者 裴鑫/圖)
7月28日下午3點,經歷近10個月的修改後,網約車“新規”終於出臺,這意味著網約車告別“黑車”時代,獲得合法地位。
交通部等監管部門3點正式公布《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下稱《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共7章40條,涵蓋總則、 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網約車經營行為、監督檢查、法律責任,以及附則等7方面內容。
《管理辦法》被視為針對當前滴滴、優步等網絡約租車的“新規”,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中心副主任朱巍對南方周末記者說,“基本上變成積極向上的了。”新規發布後,他在朋友圈中評論,“亮點頗多,分享經濟的里程碑。”
其“積極向上”主要體現在,從車輛性質、報廢年限、勞動合同、平臺申請等各方面,新規與之前的征求意見稿發生了巨大改變。
巨大的改變背後,有各方學者的推動,最著名的事件便是去年10月15日在北大國家發展研究院的一項討論,當晚,與會學者提出諸多反對意見,且言辭激烈,指其“不可理喻”“涉嫌行政壟斷”,反對用管理出租車的方式管理約租車。
當時劉小明還是交通部運輸服務司司長,他率其他部委官員當時也主動到會,並進行回應。此後,交通部又召集專家進行過多次討論,征求各方意見。在關於網約車不斷討論的過程中,劉小明已經升任交通部副部長。
剛剛發布的新規,承認了互聯網約車平臺和專車的合法性,並為其設置了一個新的運營登記種類——預約出租客運,刪除了意見稿“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出租客運”的要求。交通部解釋,明確將網約車車輛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既體現其出租汽車的性質,又反映其新興業態的特征。
朱巍認為,新政對平臺、車輛和司機設立了三個新的必要“上崗證”,分別是:《預約出租車經營許可證》、《預約出租車運輸證》和《預約出租車駕駛員證》。
相對於此前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和《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三個“上崗證”的名稱發生了巨大變化,而這反映出,立法者拋棄了將網約車納入到傳統出租車“舊瓶裝新酒”的管理模式,這無疑是進步的。
另外,此前征求意見稿備受爭議的一點即是8年報廢期限,而當前變成了“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報廢”,而這也是目前私家車的報廢標準。滴滴方面作出公開回應稱,這項規定更符合兼職為主的網約車分享經濟新業態。
相比征求意見稿強制平臺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的規定,新政則采取了更為靈活的辦法,平臺可以“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協議”。
朱巍認為,這種用工關系的靈活性非常適合“分享經濟”背景下的網約車用工模式,更適合網約車駕駛員“兼職”賺家用的現狀。
此外,《管理辦法》還刪除了原先的數量限制條款,規定原則上實行市場調節價,給了市場、平臺及司機更大的自主權,並肯定了順風車、拼車等新的出行方式。
理財借道產業基金輸血非標 “新規”下大中銀行或加速搶市場
意在“圍堵”金融資金杠桿的銀行理財新規,可能將為大中型商業銀行,打開一扇新的窗口。
7月27日,一份稱已下發至銀行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規定,資本凈額低於50億元的商業銀行,以及除了面向私人銀行、高凈值客戶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進行非標、權益類等投資。
“權益類、非標類投資,在商業銀行的理財資金運用中,早已難分你我。”有銀行業內人士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理財非標、權益類投資原本就聯系在一起,近年來,隨著產業基金等形式的出現,通過層層包裝,理財資金最終以權益投資的名義,借助產業基金進入非標市場。
上述說法並非無據。《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獲得的一份資料顯示,某銀行與地方政府設立的一個產業投資基金中,通過多達五層的結構設計,最終隱藏了理財資金投資非標的本來面目,而銀行從中獲得高達3.4%左右的年化收益。
業內人士認為,銀行理財新規如實施,將使中小銀行喪失部分市場,而私人銀行、高凈值客戶方面已有積累的大中型銀行,將從中獲得新的市場機遇。
理財資金暗度陳倉
“權益類、非標類投資,在商業銀行的理財資金運用中,早已難以準確區分。借助產業基金的形式,近年來商業銀行將理財資金大量用於非標投資。”7月29日,一位上市股份制銀行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說。
以權益投資為通道,以產業基金為載體,商業銀行以理財資金進行非標投資,早已是公開的秘密。隨著產業基金在最近幾年興起,這一形式甚至成為商業銀行向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房地產等輸血的主要通道之一。
華南一位股份制銀行人士稱,2014年以來,為了降低資產負債率,符合政策要求,產業基金成為地方政府提供融資的主要渠道之一。在此背景下,為了符合監管要求,商業銀行與地方政府“一拍即合”,兩者名義發起的產業基金在各地大量出現。
而商業銀行設立的此類產業基金,大多投向了地方政府主導的各類基礎設施建設,而非真正的市場化的產業。《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獲悉,此前不久,某西部城市為了解決當地公路建設部分資金需求,一家股份制銀行就與當地政府合作,設立了規模達69億元的公路產業基金。
資料顯示,該公路建設項目全長180公里,總投資約240億元,其中項目資本金約80億元,後續融資160億元。其中資本金部分,產業基金負責提供69億元,剩余的約11億元,則由當地政府負責解決。產業基金成立後,以增資入股的方式,進入公路項目公司。
與直接貸款不同,通過產業基金名義進行的股權投資,規模動輒達到數十億元。而在交易結構上,往往采用結構化、多層嵌套的方式運作,並且使用較高的杠桿比例。《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獲得的資料顯示,上述公路產業基金以有限合夥形式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註冊資本為4億元,采用結構化形式運作,分為優先、劣後兩部分,各按1:1的比例出資,銀行以資管計劃認購32.5億元優先級。
根據該基金設立方案,其具體交易結構為,當地某公路建設公司、銀行各出資2億元,成立產業投資管理公司,成為分別持股50%的GP(一般合夥人),而後銀行出資32.5億元,認購公路產業基金對應的優先級份額;而公路建設公司的32.5億元資金,則認購其中的劣後級部分。產業基金成立後,將對公路建設公司增資,並持股82.9%。
雙方對該基金的出資,分別來自理財產品、財政配套資金。資料顯示,銀行的32.5億元優先級資金,將以代銷資管計劃的形式,通過理財產品募集,上述公路建設公司的相應資金,則來自當地財政劃撥的配套資金。
本報記者了解,整個理財資金,從募集到使用,整個交易結構至少被劃分為五層。即銀行、公路建設公司作為股東,發起成立產業投資管理公司,將資金募集到位成立項目基金,然後進一步將資金增資上述公路建設公司,之後,才能用於項目建設。
此外,該基金還設有回購條款。按照方案約定,到期後,劣後級將回購銀行持有的優先級份額,且有當地國有企業為回購提供擔保。
在管理模式上,銀行擁有絕對控制權。資料顯示,除了優先、劣後部分,相關銀行還出資2億元,持有GP公司50%股權,另外50%股權則質押給該銀行。該行通過控制GP的方式控制合夥基金,在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中擁有一票否決權,資金也托管在該銀行。
“一般情況下,整個過程都是銀行設計好的,當然也有方案是出自券商之手,有了項目之後,合作券商發行資管計劃,銀行再以代銷或者認購份額的方式,把理財資金投進去。”上述華南某股份制銀行人士說,在一般情況下,上述模式都是銀行牽頭,用以規避監管規定。
大中銀行或加速搶占市場
對於商業銀行來說,除了地方政府的融資需求、監管限制之外,理財資金假借產業基金進行權益類非標投資,所獲得的高額收益,也是銀行的動力所在。
根據《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獲得的上述方案,該銀行發起設立的交通產業基金,綜合收益為該行“資金成本+200個基點”。其具體構成為,基金產生年化中間業務收入不低於2%;基金托管費不高於年化0.15%,以及存款沈澱等其他收益。
根據測算,剔除客戶付息利率之後,按每年2%的中間業務收益率計算,32.5億元優先級資金每年可實現中間業務收入6500萬元,5年共計可獲3.25億元。此外,每年0.15%的托管費率,5年亦可收入約6500萬元。此外,該行作為項目的GP,每年可分享50%的管理費。按年化1%的管理費計算,該行每年可分享3250萬元,5年所收管理費亦達1.625億元。
這樣的高額收益遠超貸款利差。根據上述數據計算,通過上述項目,該行5年將從中共計獲得約5.525億元的收入,年化約達1.1億元,收益率則為3.4%左右。在貸款息差不斷縮窄的情況下,幾乎沒有直接貸款能夠獲得如此高的利差。
不過,隨著銀行理財新規征求意見,或將最終落地,商業銀行的此類業務,將會受到很大沖擊。7月27日流傳出的理財新規中,引起市場震動的內容主要來自兩方面,一是資本凈額低於50億元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將被劃入基礎類,不等進行非標債券、權益類投資;二是面向一般客戶發行的理財資金,不能進行權益類投資。
根據北方某股份制銀行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提供的數據,2014年,商業銀行面向一般客戶的理財產品占比69.48%,機構、私人銀行客戶專屬產品占比僅有23.16%、5.32%。據此計算,理財新規影響股票、非標市場的規模,可能會達到1.33萬億元、3697億元之巨。
“銀行理財資金的權益投資中,真正的股票投資,一般都是通過資金池做,但像產業基金這樣的大項目,資金量要求很大,一般都是通過私人銀行。”上述上市股份制銀行人士說,城商行等中小銀行,很多沒有私人銀行部門,高凈值客戶數量不足,受制於理財新規,必將喪失部分市場份額。
在此情況下,大中型銀行以權益投資進行的非標投資,反而會獲得更大的市場機遇。普益標準研究員魏驥遙認為,今年下半年,大中型銀行,下半年可能會加速對權益類市場的挖掘,迅速提升市場占有率。
“大中型銀行的私人銀行都已耕耘多年,高凈值客戶有一定積累,資金優勢也更為明顯。”上述華南股份制銀行人士說,新規雖然會對商業銀行的權益類非標投資形成影響,但可以預見的是,很快將有新的替代形式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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