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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首虎”陸武成受賄超1626萬 一審被判12年半

17日據人民日報消息,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當日公開宣判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陸武成受賄案,對被告人陸武成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陸武成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4年,被告人陸武成在擔任甘肅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中共甘肅省委常委、蘭州市委書記、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項目開發、規劃審批、職務晉升等事宜上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626.6155萬元。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陸武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陸武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陸武成

陸武成簡歷:

陸武成,男,漢族,1953年5月生,甘肅慶城人,1974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2年2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法學理論專業。曾任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1972.02-1972.07,蘭州市公安學校學員;

1972.07-1975.10,蘭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政工科幹事,局政治部幹事、團總支書記;

1975.10-1983.11,蘭州市委組織部幹部二科、幹部一科、技術幹部科幹事;

1983.11-1984.09,蘭州市委組織部幹部科副科長;

1984.09-1987.01,甘肅省委組織部經濟幹部處、黨政幹部處幹事(1980年9月至1985年7月蘭州大學夜大學政治經濟專業學習);

1987.01-1993.06,甘肅省委組織部黨政幹部處副處級組織員、副處長;

1993.06-1994.02,甘肅省委組織部黨政幹部處正處級組織員;

1994.02-1996.08,甘肅省委組織部幹部調配處處長;

1996.08-1998.09,金昌市委副書記、市委黨校校長;

1998.09-1999.04,金昌市委副書記、金昌市人民政府代市長;

1999.04-2000.12,金昌市委副書記、金昌市人民政府市長;

2000.12-2001.04,金昌市委副書記(主持市委工作)、金昌市人民政府市長;

2001.04-2005.03,金昌市委書記(1998年8月至2001年6月中共甘肅省委黨校在職研究生班政治經濟學專業學習;2004年3月至2005年1月中共中央黨校培訓部一年制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5.03-2008.05,甘肅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甘肅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甘肅省新農村建設領導小組副組長(2004年9月至2006年7月中共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法學理論專業學習);

2008.05-2008.07,甘肅省委常委,甘肅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甘肅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甘肅省新農村建設領導小組副組長;

2008.07-2012.04,甘肅省委常委,中共蘭州市委書記蘭州警備區黨委第一書記、甘肅預備役師黨委第一書記;

2012.04-2012.10,蘭州市委書記、蘭州警備區黨委第一書記、甘肅預備役師黨委第一書記;

2012.10-2012.12,待安排;

2012.12-2013.01,甘肅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

2013.01-2015.01,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黨的十六大代表,甘肅省第九、十次、十一次黨代會代表,甘肅省第九、十屆人大代表,中共甘肅省第十屆、十一屆、十二屆省委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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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委原常委韓學鍵一審被判12年6個月 受賄超1686萬

16日據央視新聞消息,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公開宣判中共黑龍江省委原常委、大慶市委原書記韓學鍵受賄案,對被告人韓學鍵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對韓學鍵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韓學鍵在擔任黑龍江省貿易廳副廳長,黑龍江省貿易局局長,黑龍江省大慶市市長,黑龍江省委常委、大慶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職務晉升、調整及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系人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686.5253萬元。

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韓學鍵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韓學鍵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韓學鍵簡歷:

1978年10月——1980年08月牡丹江商業學校商業經濟專業學生

1980年08月——1984年03月黑龍江省商業廳財會處科員(其間:1980年10月——1983年03月遼寧財經學院商業會計專業學習)

1984年03月——1987年10月黑龍江省商業廳財會處副科長、科長

1987年10月——1987年11月黑龍江省華僑友誼商品供應公司副經理

1987年11月——1989年06月黑龍江省商業廳改革辦主任

1989年06月——1992年12月黑龍江省商業廳辦公室副主任

1992年12月——1995年12月黑龍江省商業廳辦公室主任

1995年12月——1997年03月黑龍江省貿易廳辦公室主任

1997年03月——1997年11月黑龍江省樺南縣委副書記兼政法委書記(掛職)

1997年11月——2000年05月黑龍江省貿易廳副廳長、黨組成員(1996年03月——1999年01月黑龍江省委黨校經濟管理專業本科班學習)

2000年05月——2002年10月黑龍江省貿易局局長、省經貿委委員

2002年10月——2004年02月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副市長

2004年02月——2004年10月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委副書記

2004年10月——2008年02月黑龍江省大慶市委副書記、市長(其間:2005年6月--2007年6月哈爾濱工業大學高級工商管理專業碩士研究生班學習)

2008年02月——2010年07月黑龍江省大慶市委書記

2010年07月——2014年12月黑龍江省委常委、大慶市委書記

是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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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首虎”栗智一審被判12年,受賄1319萬

據法制網報道,11月18日,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栗智受賄案,對被告人栗智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栗智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

1996年至2013年,被告人栗智在擔任新疆輕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共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黨委書記、中共昌吉回族自治州黨委書記、中共烏昌黨委書記、中共烏魯木齊市委書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承攬、土地開發、職務晉升等事宜上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319.532694萬元。

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栗智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有索賄情節,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於栗智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栗智簡歷

栗智,男,漢族,1950年11月生,安徽利辛人,1971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69年12月參加工作,新疆大學經濟系經濟管理專業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高級經濟師。

1969.12-1974.07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警備區消防營文書

1974.07-1974.10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尼勒克縣糧食局門市部工人

1974.10-1977.10南充師範學院生物系生物專業學習

1977.10-1985.0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輕工廳供銷公司原料科幹部

1985.04-1987.0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輕工廳供銷公司銷售科副科長

1987.02-1990.0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協辦幹部、服務公司副經理

1990.02-1993.0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輕工原料基地開發公司酒花科科長、經理助理

1993.02-1996.10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輕工供銷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兼新疆啤酒花股份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其間:1995.09-1996.07在自治區黨委黨校中青班學習)

1996.10-1997.1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輕工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1997.12-2000.07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輕工廳黨組書記、副廳長(其間:1998.09-2000.07在新疆大學經濟系經濟管理專業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習;2000.03-2000.07在中央黨校進修班學習)

2000.07-2001.0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回族自治州黨委副書記

2001.01-2001.0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黨委書記

2001.03-2005.0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黨委書記,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五師黨委第一書記、第一政委

2005.01-2005.0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昌黨委副書記,昌吉回族自治州黨委書記

2005.04-2006.1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昌黨委副書記,昌吉回族自治州黨委書記,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六師黨委第一書記、第一政委

2006.11-2008.0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昌黨委書記,烏魯木齊市委書記,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十二師黨委第一書記、第一政委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

2008.01-2013.0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2015.3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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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5000萬欲升副省被騙 陜西國土原廳長被判無期

陜西省國土資源廳原廳長王登記,不甘於仕途止步正廳級,通過掮客活動,希望可以升任副省級官員。其仕途升遷未果,落馬後舉報掮客詐騙。

王登記為此支付5350萬元,其中5000萬是王登記從一名煤老板處受賄而來。此受賄款是王登記8筆受賄指控中最大一筆。

第一財經1℃記者獲悉,近期,王登記受賄案已由河北省廊坊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定,王登記受賄額總計6624.34萬元,被判處無期徒刑。司法文書顯示,王登記所涉受賄指控全部來自於煤礦領域。

中紀委直接帶走調查

現年62歲的王登記,曾任煤炭主產地之一的陜西省榆林市市長。

2006年4月,王登記轉任陜西省國土資源廳廳長。2013年3月,59歲的王登記辭任國土資源廳廳長,轉而被任命為陜西省政府參事室參事,退居二線。

2014年10月28日,陜西省人大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王登記因涉嫌受賄,接受司法機關立案調查,本人提出辭去省十二屆人大代表職務請求。王登記落馬的消息由此得以公開。

2014年11月初,新華社旗下媒體的報道援引知情人士的話稱,王登記被中紀委直接帶走調查。王登記案相關司法文書證實了這一點。2015年5月22日,最高檢發布消息,河北省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王登記(正廳級)決定逮捕。

2016年9月,陜西省紀委宣布,王登記在任榆林市市長和國土資源廳廳長期間,違反組織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違紀並涉嫌犯罪,對其作出“雙開”處分。

受賄錢物全部來自煤老板

1℃記者獲悉,王登記受賄案已於2016年10月17日作出一審判決。

廊坊中院一審判決認定,王登記在擔任陜西省榆林市市長、陜西省國土資源廳廳長期間,接受黃陵縣江源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江元、榆林市神通路橋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文兒、神木縣中雞鎮李家畔東興煤礦投資人王世春等8家單位及個人的請托,為他們在探礦權審批、礦產資源整合、劃定礦區範圍、承攬工程項目等方面提供便利,收受這些單位及個人的錢物,總計6624.34萬元。

王登記擔任榆林市市長、省國土資源廳廳長的幾年,正逢煤炭黃金十年。榆林市是陜西省最大的煤炭產區,煤炭行業的黃金十年中,榆林市下屬的府谷、神木等縣通過煤炭開采,經濟實現迅速騰飛。掌握著煤炭開采重要權力的正是國土資源部門。

司法文書顯示,王登記的受賄事實總計8起,收受的金額少則20萬元,多則5000余萬元。向其行賄的全部為煤炭企業及其負責人。除了錢款,他們還送給王登記江詩丹頓手表以及為他在西安市購買房產。

榆林市榆陽區長城煤礦負責人高崇樓,希望可以擴大資源面積。2009年10月,高崇樓得知王登記生病正在吃中藥,需要冬蟲夏草作為藥引子,高崇樓找到西安市一家保健品店,一次性購買了80萬元的冬蟲夏草,王登記派人將東西取走。2011年1月,高崇樓又找到王登記,希望其幫忙盡快辦理擴大後的煤炭井田的采礦證,將100萬元現金裝進一個酒箱子,送到了王登記家中,王登記予以笑納。最終,省國土資源廳為長城煤礦擴大了2.4平方公里采礦面積,並辦理了采礦證。

受賄買官

王登記最大一筆受賄金額為5350萬元,他將這筆錢全部用於“買官”,並準備借此升任副省級幹部,但最終卻發現自己“被騙”了。

2006年,王登記轉任省國土資源廳廳長,時年52歲,正值仕途升遷的最佳時期。王登記也自認為還有機會升職。升到副省級幹部,是他的最大願望。

2009年,神木縣店塔鎮石砭煤礦法定代表人高置林找到王登記,通過他辦理了石砭煤礦搬遷手續。2011年初,新礦批了下來,高置林又找到王登記,希望他能幫忙重新調整並擴大礦區範圍。2011年下半年,省國土資源廳批複了重新劃定的礦區範圍,比原址擴大了近3平方公里。早在2010年4月,高置林為了感謝王登記的幫助,送上了350萬元現金。送錢時,高置林按照王登記的指示,將錢放到一輛轎車的後備箱內。

2012年,王登記已經年滿58歲,距離退休年齡越來越近,為了能升任副省級幹部,他開始想各種辦法。和他的名字僅一字之差的王登廣最終成為王登記選定的買官“掮客”。王登廣的具體身份,在王登記案判決書中並未提及,僅提到此人已被另案處理。

王登記對王登廣深信不疑,王登廣提出,想升任副省級,至少要花幾千萬。

王登記便很快找到高置林,希望他可以為此提供資金支持。“我能往上走一級,對你也是有好處的”。高置林對王登記的要求沒有回絕,明確表示願意出錢支持。

隨後,高置林分兩次將5000萬元匯入王登廣的賬戶。為了掩蓋要錢的事實,王登記安排王登廣給高置林寫了一個借條,將這筆錢做成一個借貸關系。之前王登廣已經從高置林處借過5000萬元,王登廣隨即在一份股權轉讓協議上寫了質押1億元的字據。王登記將高置林之前送給他的350萬元,也交給王登廣用於活動。王登廣多次保證,事情應該可以辦成。

但僅幾個月後,王登記的美夢破滅,其因年齡到期而被宣布退居二線。2014年10月,王登記“落馬”。

司法文書顯示,王登記認為,他找王登廣買官的事情,實際是被王登廣騙了。他由此舉報王登廣詐騙,並認為這一情節應該屬於立功表現。王登記的這一理由,也由律師在庭審中提出,以此作為對王登記減輕處罰的依據之一。一審判決認為,這一情況屬於王登記認罪的具體表現,不屬於立功表現。對這一辯護意見未予采納。

王登記將5350萬元受賄款交給王登廣用於買官,王登廣如何支配了這筆錢,王登廣涉嫌犯罪的事實又有哪些,是否屬於詐騙犯罪等情況,官方尚未發布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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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水利廳原廳長黃柏青受審,涉嫌受賄逾8千萬元

據中新社報道,21日,廣東省水利廳原廳長黃柏青(正廳級)涉嫌受賄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廣州公訴機關指控稱,被告人黃柏青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8000余萬元。

當天,廣州公訴機關在庭審現場展示的起訴書長達11頁,共有27宗犯罪事實。其中,兩宗事實中的受賄財物價值超過人民幣千萬元。

公訴機關指控稱,在1992年至2014年期間,黃柏青利用其擔任廣東省惠州市外經貿委主任、惠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廣東省水利廳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廣東中譽節能科技有限公司等27個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項目開發、水利工程承包等事宜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兒子黃暉等人非法收受廣東中譽節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顧月洪等人賄送的財物,共計人民幣6212.5萬元、港幣2579.3萬元、美元8000元。

在上述案件中,多宗受賄案與黃暉有關,數額從數百萬人民幣至兩千萬人民幣不等。黃柏青在法庭上表示,檢方指控的基本事實存在,但最終數額以法庭調查為準。他稱其通過兒子收受錢款,其子並不知情。

公訴機關認為,黃柏青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黃柏青到案後,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黃柏青涉嫌受賄案,目前仍在審理中。

黃柏青簡歷

黃柏青,男,廣東博羅人,漢族,1954年11月生,省委黨校經濟專業畢業,學歷在職研究生,1972年7月參加工作,1974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84年3月後,任博羅縣委常委、縣政府黨組成員;

1987年5月後,任博羅縣委副書記;

1990年5月後,任惠州市勞動局副局長;

1991年2月後,任惠州市經貿委副主任;

1991年12月後,任惠州市經貿委主任、市直屬機關經貿系統黨委書記;

1994年3月後,任惠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01年11月後,任惠州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

2003年6月後,任惠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務副市長、市政府黨組副書記;

2006年11月後,任廣東省水利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

2007年4月後,任廣東省水利廳黨組書記、廳長。

2012.03—2013.03 廣東省水利廳黨組副書記、廳長。

2015.04 因涉嫌嚴重違紀問題,接受組織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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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超2000萬,遼寧“首虎”陳鐵新被判13年9個月

據新華社報道,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2日公開宣判遼寧省政協原副主席陳鐵新受賄案,對被告人陳鐵新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九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對陳鐵新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陳鐵新利用其擔任中共朝陽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發展、項目建設、融資貸款、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195.0143萬元。

宣判現場(來源:央視新聞)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鐵新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陳鐵新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陳鐵新系十八大後遼寧首位被調查的省部級官員。2014年7月,中紀委通報稱,遼寧省政協副主席陳鐵新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

2014年10月28日,陳鐵新被"雙開",經查,陳鐵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收受禮金禮品;與他人通奸。

【陳鐵新簡歷】

陳鐵新(資料圖)

陳鐵新,男,漢族,1955年4月出生,1972年12月參加工作,1975年3月入黨,1988年6月獲工程師職稱,1995年6月獲高級經濟師職稱,1995年12月畢業於吉林大學世界經濟專業並獲經濟學博士學位。

1962.09——1969.08,大連市國營五二三廠子弟小學、中學學生

1969.08——1972.12,遼陽市燈塔縣邵二臺鄉中學學生

1972.12——1975.08,遼寧省燈塔縣邵二臺子鄉黑山村知青、大隊革委會副主任

1975.08——1978.03,遼陽化纖公司熱電廠汽機車間團支部書記

1978.03——1982.01,沈陽機電學院機械系鑄造專業學習

1982.01——1982.05,遼寧省委黨校第一期青年幹部培訓班學員

1982.05——1983.05,沈陽鑄鍋廠副廠長

1983.05——1987.07,共青團沈陽市委副書記(其間:1984.08—1985.08借調省委組織部工作)

1987.07——1991.03,中國沈陽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副總經理

1991.03——1992.06,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沈陽分會副會長(主持工作)

1992.06——1996.03,沈陽市政府駐歐洲代表處總代表、比利時沈華貿易公司總經理(1991.09—1995.12在吉林大學世界經濟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得經濟學博士學位)

1996.03——1997.05,沈陽市旅遊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主持工作)

1997.05——2000.01,沈陽市旅遊局局長、黨組書記、市政協常委

2000.01——2002.03,遼寧省旅遊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

2002.03——2004.03,遼寧省旅遊局局長、黨組書記(其間:2003.03—2004.02參加中央黨校一年制中青班學習)

2004.03——2008.02,丹東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市長;

2008.02——2013.01,朝陽市委書記。

2013.01——,遼寧省政協副主席、黨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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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東披露員工受賄遭刑拘 在辦公室被警方帶走

11月23日消息,京東集團通過“廉潔京東”微信公眾號發布了一則《反腐內部公告》。公告中稱,京東商城3C事業部生活旅行業務部運營崗樊龍利用職務便利,向商家索要股份、現金等大量財物。目前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此前在10月24日,京東集團發布了一則《反腐內部公告》,將過去一段時間查處的10起內部腐敗案件集中進行了實名公布。這也是京東首次實名對外公開內部腐敗事件。

京東通過內部網站和“廉潔京東”微信公眾號發布《反腐內部公告》顯示,涉及人員包括京東商城服飾家居事業部、消費品事業部、3C事業部、微信手Q業務部等相關員工。這些內部腐敗事件涉及收受供應商賄賂、職務侵占、索要供應商禮品、接受供應商宴請等違法違規行為。

以下為京東集團反腐敗公告全文:

近期,京東集團內控合規部處理了一起運營人員收受商家賄賂的案件。根據內控合規部調查發現,京東商城3C事業部生活旅行業務部運營崗樊龍利用職務便利,向商家索要股份、現金等大量財物。因其行為違反了《京東集團反腐敗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現已被公司辭退。同時,樊龍因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在辦公室被公安機關傳喚帶離,目前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另外,京東集團對主動舉報並積極配合警方調查工作的供應商給予相應獎勵。京東將攜手供應商及合作夥伴共同創造良好的商業環境,履行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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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原組織部長梁濱一審被判八年,受賄557.9萬

據人民日報客戶端報道,11月25日,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河北省委原常委、組織部部長梁濱受賄案,對被告人梁濱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梁濱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查查明: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梁濱利用擔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中共山西省委常委、中共河北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房地產開發、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57.91383萬元。

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梁濱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梁濱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檢舉他人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構成重大立功;認罪悔改,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減輕及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梁濱簡歷

梁濱,男,漢族,1956年4月生,山西孝義人,1979年6月入黨,1974年8月參加工作,中國社科院研究生院技術經濟與管理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管理學博士學位。

1974.08— 1976.12山西省孝義縣白北關公社桃園堡大隊知青

1976.12— 1979.08太原工學院電機系電機專業學習

1979.08— 1979.12留校待分配

1979.12— 1984.07太原工學院電機系教師、系團總支副書記

1984.07— 1990.08太原工業大學團委副書記、書記

1990.08— 1991.08太原工業大學黨辦主任兼校團委書記

1991.08— 1992.12太原工業大學黨委副書記

1992.12— 1994.07共青團山西省委副書記

1994.07— 1996.07共青團山西省委書記(其間:

1995.09— 1996.07在中央黨校一年制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1996.07— 1998.03山西省忻州地委常務副書記

1998.03— 2000.09山西省忻州地委書記(1995.09— 1998.07在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1997.09— 1999.06在中國社科院研究生院技術經濟與管理專業學習)

2000.09— 2001.10山西省忻州市委書記

2001.10— 2003.01山西省朔州市委書記

2003.01— 2006.10山西省副省長

2006.10— 2008.05山西省委常委、副省長

2008.05— 2008.06河北省委常委

2008.06 河北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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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委原常委梁濱一審被判八年,受賄557.9萬

據人民日報客戶端報道,11月25日,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河北省委原常委、組織部部長梁濱受賄案,對被告人梁濱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梁濱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查查明: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梁濱利用擔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中共山西省委常委、中共河北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房地產開發、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57.91383萬元。

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梁濱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梁濱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檢舉他人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構成重大立功;認罪悔改,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減輕及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梁濱簡歷

梁濱,男,漢族,1956年4月生,山西孝義人,1979年6月入黨,1974年8月參加工作,中國社科院研究生院技術經濟與管理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管理學博士學位。

1974.08— 1976.12山西省孝義縣白北關公社桃園堡大隊知青

1976.12— 1979.08太原工學院電機系電機專業學習

1979.08— 1979.12留校待分配

1979.12— 1984.07太原工學院電機系教師、系團總支副書記

1984.07— 1990.08太原工業大學團委副書記、書記

1990.08— 1991.08太原工業大學黨辦主任兼校團委書記

1991.08— 1992.12太原工業大學黨委副書記

1992.12— 1994.07共青團山西省委副書記

1994.07— 1996.07共青團山西省委書記(其間:

1995.09— 1996.07在中央黨校一年制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1996.07— 1998.03山西省忻州地委常務副書記

1998.03— 2000.09山西省忻州地委書記(1995.09— 1998.07在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1997.09— 1999.06在中國社科院研究生院技術經濟與管理專業學習)

2000.09— 2001.10山西省忻州市委書記

2001.10— 2003.01山西省朔州市委書記

2003.01— 2006.10山西省副省長

2006.10— 2008.05山西省委常委、副省長

2008.05— 2008.06河北省委常委

2008.06 河北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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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秦玉海受賄2086萬 獲刑13年半

28日據央視新聞消息,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公開宣判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秦玉海受賄案,對被告人秦玉海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秦玉海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秦玉海利用擔任中共焦作市委書記、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公安廳廳長、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086.1702萬元。

秦玉海

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秦玉海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秦玉海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秦玉海簡歷:

秦玉海,男,漢族,1953年3月生,黑龍江省泰來縣人,大專學歷,1971年2月參加工作,1976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副總警監警銜。曾任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書記。

1987年09月——1994年12月,共青團黑龍江省委副書記、黨組副書記;

1994年12月——1997年02月,共青團黑龍江省委書記、黨組書記;

1997年02月——1998年12月,黑龍江省鶴崗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市長;

1998年12月——1999年01月,河南省焦作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1999年01月——2001年02月,河南省焦作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1年02月——2004年01月,河南省焦作市委書記;

2004年01月——2011年03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省委政法委副書記,省公安廳廳長、黨委書記兼武警河南總隊第一政委、黨委第一書記(期間:2004年07月被授予副總警監警銜);

2011年03月——2013年01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省委政法委副書記,省人民政府殘工委主任,省殘聯第五屆主席團主席,省公安廳廳長、黨委書記兼武警河南總隊第一政委、黨委第一書記(期間:2012年09月兼任河南省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副主任);

2013年01月——2013年02月,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省公安廳廳長兼武警河南總隊第一政委、黨委第一書記,省人民政府殘工委主任,省殘聯主席團主席;

2013年02月——2013年06月,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省公安廳廳長、黨委書記兼武警河南總隊第一政委、黨委第一書記、河南省人民政府殘工委主任、河南省殘聯主席團主席;

2013年06月——2013年08月,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省公安廳廳長、黨委書記兼武警河南總隊第一政委、黨委第一書記;

2013年08月——2013年11月,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武警河南總隊第一政委、黨委第一書記;

2013年11月——2014年09月,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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