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快遞巨頭順豐集團20年來首次融資中,四家國資背景的投資機構合計投入80億元,這在2013年風生水起的快遞行業顯得尤為引人注目。與市場傳聞不同的是,順豐集團此次融資並不是一次到位,很可能採取的是分步走的方式,而四家機構最終的入股比例可能鎖定在24.5%。
從順豐當前的財務報表來看,其償債能力強勁,資金實力不可小覷。尤其是2012年一舉償還28.48億元債務,更是對其現金狀況良好的最好註腳。加之順豐強悍的經營風格,未來經營業績可期,因此很難用解決未來發展資金問題作為此次融資的主要原因,順豐融資的背後應另有故事。
投資人入股之後的業務及股權整合,將是順豐接下來資本運作的重心。按照一般思路,順豐的整合核心應是形成一個控股平台,理順管理流程,增強業務協同。在選取控股平台後,順豐的重組可能分成五個步驟進行,投資人的資金也依此分步到位,與此同時,王衛也隨之將各項業務逐步注入控股平台。在此過程中,為規避國資出資所履行的評估手續,雙方採取的對策可能是一次商定入股金額和股比,後續分批同比例增資。
值得關注的是,種種跡象表明,順豐在發展壯大後,對市場的反應速度在放慢,敏感性在變差,這似乎是任何一家公司發展過程中的宿命,聰明如王衛也難以逃脫這個魔咒。在勞動力成本上升趨勢不變的情況下,作為勞動力密集行業,其成本控制難度將會更大。並且隨著順豐涉足電商、進入社區零售等陌生領域,未來投資向重型資產傾斜,如何盡快培養出一個高效的團隊,重塑順豐文化,適應並超越快遞行業的發展,也許將成為王衛的終極難題。
符勝斌/文
王衛,這位被神秘光環籠罩、一向低調的順豐掌門人,在順豐速運即將成立20週年之際做出了注定在其發展史上具備里程碑意義的決定。2013年9月,順豐接受蘇州元禾控股旗下的元禾順風股權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元禾順風)、中信資本旗下的嘉強順風(深圳)股權投資合夥企業(以下簡稱嘉強順風)、招商局集團旗下的深圳市招廣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招廣投資)、古玉資本旗下的蘇州古玉秋創股權投資合夥企業(以下簡稱古玉秋創)組成的投資團隊入股。據坊間傳聞,四家投資機構擬投資的金額在80億元左右。而經筆者查證的信息,四家投資機構最終的入股比例為24.5%。
一向以「不差錢」聞名、多次拒絕投資機構橄欖枝的順豐,為何會在此時一舉引入四家投資者,而且出讓的股份將近25%。作為順豐「戰略大腦」的王衛,究竟是出於什麼考慮才作出這一決策?歷史總是驚人的相似,也許,可以從順豐隱秘的發展史中探知一二。
野蠻生長
順豐前身是深圳市華安恆業國際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安運輸),由深圳市華安恆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安投資)與自然人劉景秋共同出資於1997年11月成立,註冊資本500萬元,華安投資持股90%,劉景秋持股10%,是經由當時的外經貿部批准設立的境內國際貨運代理企業。
而早在華安運輸成立前4年,當時年僅22歲的王衛就已投身快遞行業。1993年,王衛在廣東順德註冊了一家快遞公司,同時又在香港租了幾十平方米的店面,專替香港企業運送信件到珠三角。公司甫一成立,王衛便通過「低價搶灘」的策略快速吸引大批客戶,打開了局面。到1997年,王衛幾乎壟斷了所有的通港快件業務。當時一度盛傳,行駛在通港公路上的快件貨運車有70%屬於王衛公司。王衛野蠻生長的打法初嘗勝果。
到了2004年,華安運輸和王衛的發展軌跡產生了交集,華安運輸的股東將其所持有華安運輸的全部股權轉讓給了順豐速運(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豐速運香港),而順豐速運香港的實際控制人是王衛。完成收購後,華安運輸更名為順豐速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豐速運),公司性質也由內資企業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2005年,通過實施業務整合,順豐速運更名為順豐速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豐集團)。
所謂時勢造英雄,王衛在完成順豐集團業務整合後,便趕上了中國快遞行業的飛速發展期,特別是近幾年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為快遞行業帶來新的業務增長點。國家郵政局統計數據顯示,2005年至今,我國快遞行業保持著較快的增長速度。2012年全國規模以上快遞服務企業業務量同比增長55%;快遞業務收入完成1055.3億元,同比增長39%;2013年上半年,業務量累計完成38.4億件,業務收入累計完成629.8億元(圖1)。順豐集團在王衛的帶領下,也走上了快速發展的康莊大道。
順豐集團的收入從2010年的112.52億元快速增長到2012年的210.18億元,3年時間差不多翻了一番。截至2012年,順豐集團的經營規模僅次於國有的中郵速遞,遠超「三通一達」(申通、圓通、中通和韻達)的業務水平,市場佔有率達到20%,在我國快遞行業的龍頭地位得以確立(表1),一個龐大的國際化順豐商業王國呼之慾出(圖2)。
在順豐的商業體系中,有五大控股實體,即順豐集團、深圳市泰海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海投資)、順豐控股有限公司(HK)、順豐速運(海外)有限公司(HK,以下簡稱順豐海外)和翠玉控股(BVI),分別把控經營著順豐的國內外快遞業務、第三方支付、電商、投資和地產等業務。這些控股實體及業務的最終控制人為王衛,除了於國強持有泰海投資1%股權外,其他股權幾乎全部由王衛及其夫人持有。
細觀圖2可以清晰地發現,王衛在2005年創建順豐集團後,其野蠻生長的風格依舊沒有太大的變化,即使順豐的業務和規模早已不可同日而語,即使順豐所處的時代背景早已不同。
缺乏統一的戰略規劃與投資控制平台。順豐經營規模大,涉及業務種類多,但這些業務大都被人為地分割在不同的主體下,即使是快遞業務,也被分散。比如順豐集團主要負責國內快遞業務,順豐海外主要負責海外快遞業務,而與快遞業務緊密相關的呼叫中心和後台信息系統又被安排在泰海投資旗下等。這種人為的分割固然可以讓外人很難知曉順豐的整體面貌,但由於其缺乏一個統一的戰略規劃平台和投資控制平台,也導致出現業務架構非常不清晰的問題,野蠻生長的痕跡很深。更為嚴重的是,順豐各業務之間如何協調,如何配合,業務的發展如何協同恐怕只有最終控制人王衛一個人知曉,而這無疑將會放大順豐的經營風險。
個人色彩太過濃重。從順豐的股權結構來看,王衛持有了順豐集團99%股份,泰海投資也在其絕對控制之下,而順豐的海外業務則全部被王衛控制,這或許與順豐獨特的發展歷史和王衛的個人性格特點有關。王衛對快遞行業的理解,乃至對整個中國當下商業環境的理解,無疑是在一流商業領袖之列。但如果一家企業太過依靠某一個人,這家企業究竟能走多遠?深深打著王衛個人烙印的順豐,以後又將會怎樣?或許順豐旗下首個電商平台順豐優選上線5個月後隨即換帥,創下國內電商圈最快換帥紀錄的故事會給大眾一些啟發。
財務沒有實現統一。最令人想不到的是,順豐的營業收入也許從來都不是一個十分準確的數字,順豐並沒有一張反映其整體經營情況的財務報表。即使是在此次融資中,順豐提供給投資機構的財務報表,也是在對五大控股主體合併財務報表基礎上編制模擬出來的。這也就是說,順豐整體經營情況到底如何,現金流情況究竟如何,發展需要解決多少資金缺口,恐怕沒有一個人能說得清楚。很難想像一家成立快20年的大型集團會出現這樣的狀況。
或許正因如此,有著強烈危機意識和敏銳戰略頭腦、缺乏足夠安全感的王衛才決定啟動順豐的引資,重組順豐內部架構,以便在這個「電商做快遞,快遞做電商」的關鍵時刻佔得先機。但仔細分析,順豐此次引資的目的還遠不止於此。
並不缺錢的「引資」
根據順豐發展規劃,順豐未來在鞏固並發展其主營快遞業務的基礎上,還將在航空貨運、物流倉儲、電子商務、金融支付等領域積極拓展,通過「三流合一」的整合服務實現轉型升級。為實施這一規劃,未來3年順豐將投入75億元(表2)。
75億元的計劃投資額與市場傳聞80億元的融資額相差不大。但作為一家營業收入已達210.18億元的公司,順豐會每年缺少20-30億元資金用於項目拓展?從順豐2010-2013年模擬的合併報表來看,其每年投入20-30億元資金並不是很大的問題。
一般而言,企業依靠內部積累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主要是利潤和折舊攤銷。從順豐2010-2013年的經營情況來看,其每年可用於投資的資金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2012年年底時達到19.69億元(表3)。考慮到順豐今後3年的投資重點是工程機重型設備,當投資完成後,其形成的折舊又可作為投資資金的補充。
從順豐的現金流進行分析,在其厚實的快遞業務支持下,順豐的年末現金及現金等價物餘額近3年一直在20億元左右,最高的2010年一度接近30億元(表4)。並且2010-2012年,順豐償還了大量的貸款,3年償還債務支付的現金流出分別為7.35億元、7.75億元和28.48億元。
另外,從順豐的財務彈性而言,其仍具有較好的融資空間。截至2012年底,順豐資產127.42億元,負債63.65億元,資產負債率為49.95%。近3年,順豐資產負債率一直保持在50%左右,優於UPS,與FedEX、EMS相當;其流動比率和速動比率則優於EMS(表5)。
無論是現狀還是未來的預期,順豐都顯示出強勁的償債能力,資金實力不可小覷。尤其是其在2012年一舉償還28.48億元債務,更是對其資金狀況良好的最好註腳。加之順豐強悍的經營風格,未來經營業績可期,因此很難用解決未來發展資金問題作為此次融資的主要原因,順豐融資的背後應另有故事。
從順豐此次引入的四家投資機構來看,它們有一個共同的特點,都與國資系統有著深厚的淵源。元禾順風、嘉強順風、招廣投資自然不必詳說,這三家企業都背靠實力強勁的國資集團,古玉秋創所依靠的古玉資本也來頭不小。
古玉資本於2011年在北京註冊成立,初始註冊資金為1億元,法定代表人為商務部外資司前副司長林哲瑩。根據商務部網站披露的信息,外資司主要負責宏觀指導和綜合管理我國吸收外商投資工作,制定相應的政策法規,審批外國投資等。據公開信息,林哲瑩在商務部工作期間,主要負責外資併購、創業投資、租賃、分銷等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的建立,主要業績之一是設計和實施了中新合作蘇州工業園的開放試點。此次順豐引入的四家投資機構中,就有兩家機構註冊於蘇州,其中蘇州元禾控股的註冊地址位於蘇州工業園區內,古玉秋創也於2013年8月10日在蘇州東沙湖股權投資中心成立。
林哲瑩創立古玉資本後,迄今為止已經投資包括和順環保、拉卡拉在內的近十家企業,並持有東軟載波、廈工股份合計超過0.5%的股份。林哲瑩本人也擔任了香港上市公司中青基業(01182.HK)以及在新加坡上市的漢科環境(B22.SG)的執行董事。
目前,古玉資本的股東有三家公司,分別是蘇州新康投資5104.2萬元,廈門新世基投資4900萬元,北京新越方德投資10412萬元。三家股東除了新世基集團在福建地區頗有知名度,並曾於2007年作為發起人之一參股光大證券,其他兩家公司均顯得默默無聞。此時的林哲瑩雖然已非古玉資本的法人代表,但依然是古玉資本的董事長兼總裁。
從四家投資者的背景來看,王衛此次引資且讓渡24.5%股權比例,頗有「混血」的意味,將順豐這家純粹的民營企業變為國資具有較大影響力的股權多元化企業。王衛此舉也許是出於適應大環境變化而採取的順勢而為的策略。
從順豐發展歷史來看,王衛通過變更股權來適應環境變化早已有之。2010年9月6日,順豐集團完成了一次股權變更。在此之前,順豐集團的唯一股東是順豐速運中國(由順豐速運香港更名而來),順豐集團因此是一家外商投資企業。在2010年9月,王衛和泰海投資分別受讓了順豐速運中國所持順豐集團99%、1%股權,泰海投資是一家境內企業,王衛則在此之前放棄了香港居民身份,成為中國內地公民。因此,完成股權變更後的順豐集團就由一家外商投資企業變成純內資企業。
王衛為將順豐集團的企業性質由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為內資企業,不惜放棄香港居民身份,其原因在於2009年我國頒佈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該法第51條第2款明確規定,外商不得投資經營信件的國內快遞業務。顯然,如果順豐集團保持外商投資企業性質不變,其業務量無疑將受到嚴重的阻礙。
此後,一向低調、不接受媒體採訪的王衛在2011年罕見地接受了三家黨報的採訪,其中包括了《人民日報》。在接受《人民日報》採訪時,王衛多次提及「政府」、「政策」:「中國民營快遞能走多快、走多遠,和政府的決心不無關係」;「我們並不是說非要政府給多少補貼,一些小問題企業自己會想辦法解決。關鍵是國家大的政策環境要支持民營快遞企業發展」;「我相信,只要國家大的政策環境不變,中國民營快遞企業五年之內一定會有一些亮點!」
從順豐集團的發展歷史及王衛接受採訪的隻言片語中,大眾可能會理解此次順豐引資背後的真正原因。也許王衛關注的重點並不是價格,而是股比及投資方背景。
2013年9月12日,四家投資機構入股順豐一事完成工商變更,王衛任新順豐的董事長,來自古玉資本的林哲瑩任副董事長,於國強任總經理,元禾順風的林向紅等投資機構派出人員任董事,王衛的引資「夢想」得以實現。但對四家投資機構而言,面對順豐錯綜複雜的股權架構體系,要實現順豐2018年上市的「夢想」注定還有一個漫長的過程,首要任務是對順豐的股權及業務架構進行「外科手術式」的調整和整合。
整合思路猜想
按照一般思路,順豐的整合核心應是形成一個控股平台,理順管理流程,增強業務協同。在順豐體系調整中,四家投資機構選取的控股平台是泰海投資。選擇泰海投資的原因十分簡單:泰海投資控制了快遞企業的靈魂業務—呼叫中心、信息系統以及未來順豐發展電商所需的第三方支付業務。
在選取控股平台後,四家投資機構對順豐的調整可能分成五步進行,投資機構的入股資金也依此分步到位,與此同時,王衛也隨之將其業務逐步注入控股平台。在這個過程中,為規避國資出資所履行的評估手續,雙方採取的對策可能是一次商定入股金額和股比,後續分批同比例增資。
第一步:調整王衛、於國強與泰海投資、順豐集團的股權關係
要將泰海投資打造成為新順豐的控股平台,首要的任務是解決好當前泰海投資與順豐集團的股權關係,尤其是王衛與兩家公司的股權關係。王衛既持有順豐集團99%股權,也持有泰海投資99%股權,而泰海投資還持有順豐集團1%股權,股權架構十分混亂。
為解決這一混亂局面,四家投資機構採取的策略是將泰海投資變更為順豐集團的全資子公司,泰海投資現有股東的股權置換為順豐集團的股權(圖3)。
在這個過程中,關鍵的問題是將於國強持有泰海投資1%股權變更為順豐集團股權。於國強持有泰海投資1%股權,泰海投資持有順豐集團1%股權,這意味著於國強實際上享有順豐集團0.01%權益,剩餘99.99%的權益由王衛持有。
四家投資機構採取的具體調整方式如下。
首先,2013年5月9日,王衛分別受讓於國強所持泰海投資0.99%股權、受讓泰海投資所持順豐集團0.99%股權。經過調整,股權架構不會發生變化,只是於國強持有泰海投資、泰海投資持有順豐集團的股權比例都變為0.01%。
其次,2013年6月13日,泰海投資將其所持順豐集團剩餘的0.01%股權轉讓給於國強,形成王衛、於國強均持有順豐集團、泰海投資99.99%、0.01%股權的架構。
最後,2013年7月18日,順豐集團受讓王衛、於國強所持泰海投資的全部股權,泰海投資變成順豐集團的全資子公司。泰海投資也在隨後的8月22日將名稱變更為順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豐控股)。
這種四次轉讓、三步到位的股權調整方式其實比較繁瑣,一種比較簡單的方式是王衛先受讓順豐控股持有順豐集團1%股權(解決順豐控股和順豐集團在股權調整完成後形成的交叉持股問題),然後王衛、於國強以其所持順豐控股股權對順豐集團增資,股權比例確定為99.99%和0.01%,一次轉讓,兩步到位。如果要嚴格履行重組程序,比如所得稅繳納等,這兩個方案基本一致,但後一方案可以節省大量的工作內容和時間。儘管股權出資的方案可能會面臨《公司法》提出的30%現金配比要求,但在實際操作中是可以通過與工商管理部門協商溝通加以解決的。
第二步:四家投資機構入股順豐控股
在完成順豐控股這一平台的搭建後,四家投資機構就登場了,其中元禾順風、嘉強順風、招廣投資均出資6億元,佔順豐控股7.658%股權,古玉秋創出資1.2億元,佔順豐控股1.532%股權。四家投資機構合計出資19.2億元,佔順豐控股24.506%股權,順豐控股剩餘75.494%股權由順豐集團持有(圖4)。
從表面上看,此次入股順豐控股的投資機構有四家,實際的情況也許會更多。根據公開信息,三家有限合夥企業中,元禾順風有限合夥人的構成就極具代表性。
在元禾順風這家有限合夥企業中,其普通合夥人由元禾控股和其管理團隊共同設立的元禾重元擔任,其有限合夥人(LP)則包括了元禾控股、博裕資本、國開金融、中國人壽集團旗下的國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壽投資)和中國太平洋保險集團旗下的太平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資產)。同時根據投資偏好的不同,元禾控股將各有限合夥人劃分成了特殊LP、優先LP、普通LP以及劣後LP(圖5),並明確了相應的投資收益標準及權利義務(表6)。
第三步:重組國內快遞業務
如果說投資入股只是這場戲的開始,那麼順豐內部的業務整合就是這場引資大戲的高潮和重點。順豐現有業務缺乏有效的協同和配合,這種野蠻生長的方式必不會被投資機構改採納,也不利於後續的上市,因此,非常有必要在順豐控股這一平台下對順豐的業務進行有效整合,首先登台亮相的是國內業務整合。
順豐在境內的業務主要由兩部分組成,快遞業務和商業業務。快遞業務由各快遞營業部、順豐航空及相應的後台支持系統組成,商業主要由傳統商業和未來重點發展的電商組成。因此,國內的業務整合有可能圍繞這兩個核心進行。
一個可能性較大的整合方案是:組建順豐快遞,整合現有順豐旗下的快遞營業部和後台支持系統;以順豐商業為平台整合電商及第三方支付公司;由於行業的特殊性,繼續保留順豐航空和順豐物業。由此,順豐控股將形成順豐快遞、順豐商業、順豐航空、順豐物業四大境內業務板塊(圖6),而順豐集團相關資產業務進入順豐控股的方式則可能會採取順豐集團以資產(股權)增資,四家投資者以現金增資的方式跟進。同時,為避免評估帶來的重複性工作,增資後的股比會依舊保持不變。
第四步:重組境外快遞業務
相較順豐境內業務整合而言,順豐境外的業務整合將要麻煩很多,主要存在三方面的制約因素。
一是除順豐企業(BVI)99%股權被王衛控制之外,順豐其他海外業務單位的股權皆為王衛的夫人控制,增加了整合的麻煩程度。
二是以境外企業股權對境內企業增資的案例在我國缺乏先例和相應的操作規程。
根據《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境外公司的股東可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權,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發的股份,作為支付手段,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者境內公司增發的股份。但該規定對境外公司要求比較嚴格,比如境外公司應合法設立並且其註冊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公司及其管理層最近3年未受到監管機構的處罰;同時該境外公司應為上市公司(特殊目的公司除外),其上市所在地應具有完善的證券交易制度。即使有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筆者印象中也沒有通過審批的案例。此外,現行的《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也僅限於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且股權(股份)的投向也限於中國境內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三是業務主體分散。順豐在海外有順豐海外(HK)、順豐企業(BVI)和翠玉控股(BVI)三個運營平台,業務分散程度較境內更甚。而且不同國家或地區對通訊服務(按WTO現代服務業分類,快遞服務屬於通訊服務)的准入條件和開放狀況不同,給後續的整合帶來障礙。比如在此次整合中,順豐台灣就被剔除在整合範圍之外,並為之設立巧順(HK)作為資產承接平台。
基於上述因素,順豐控股整合順豐的海外業務極有可能採取的方式是現金收購,即利用註冊資金到位的時間差(《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四家投資機構先期對順豐控股增資,以收購王衛及其夫人控制的海外資產,而後王衛再以這筆資金通過順豐集團間接注入順豐控股,順豐控股再行收購,如此循環直至收購完成。當然,如果投資人對王衛有著足夠的信任,可以先借款給王衛,雙方同比例對順豐控股增資後收購順豐的海外業務,由此將順豐的海外業務整合至順豐控股旗下,順豐控股的業務架構得以完成(圖7)。
如果上述猜想得以成立,那麼還需要解決兩個問題:
一是於國強在順豐集團的持股比例會不會發生變化。如果於國強在順豐控股整合順豐海外業務的時候不跟進王衛的增資行為,其在順豐集團的股比勢必會被攤薄。在順豐控股上市可期的情況下,放棄這部分收益估計很難。
二是時間因素。順豐控股收購順豐海外業務的行為有點類似拆除紅籌架構的意思,屬關聯人之間的併購。儘管如此,其本質上仍屬於境外投資,且金額預計會遠超1億美元,因此相應的審批程序會上升到國家有關部委,如商務部。這會對其整合完成時間造成影響,並進而影響到順豐控股以後的上市時間。
更為關鍵的是,順豐的業務整合,無論是境內還是境外,都會牽扯到大量的股權轉讓行為,會觸發所得稅繳納的問題。比如境內業務整合採取股權出資方式,根據其現有持股情況,可能會適用59號文的特殊稅務處理,延遲繳納股權重組所得;境外股權整合若採取現金交易方式的話,會需按一般性稅務處理的方式進行,在重組完成時就要繳納所得,尤其是對王衛本人和順豐企業(BVI)而言更是如此。因此,如何降低業務重組的稅負,也是整合過程中必須要考慮的問題。
第五步:上市退出
開弓沒有回頭箭,雖然整合的困難很多,但順豐控股上市實現的收益會更誘人。
在上市地的選擇上,若現行政策不發生重大變化,順豐控股有很大可能會在A股上市,因為這是保證順豐控股內資企業血統純正性的不二選擇。
在上市時間上,根據一次商定入股價格及比例、後續分批出資到位的思路,順豐有關資產和業務注入順豐控股的時間應在2014年8月底之前完成,這是為了確保評估結果1年內有效而必須完成的工作。在此之後,由於在A股上市需要3年業績期以及考慮IPO審批等待時間,順豐控股上市的時間應在2018年前後。在這個過程中,順豐控股的中心工作就是通過增量資金的投入進一步增強市場控制力,進一步理順內部管理流程,增強其盈利能力,靜候上市時間窗口的到來。
四家投資機構通過分步操作的方式,將順豐現有業務幾乎全部整合到順豐控股旗下,並持有順豐控股約24.5%股權,第一期出資達到19.2億元。據市場傳聞,四家投資機構出資約為80億元。如果屬實,順豐的投後估值約為326.5億元,投前估值為246.5億元。根據順豐模擬的財務報表,其市盈率在20倍左右,與UPS、FedEX近期的市盈率水平大致相當。由此可見投資人對順豐寄予了深厚的期望。但對王衛而言,此次引資雖然使其獲得了部分安全感,但順豐的終極難題仍擺在其面前。
終極難題
網上流傳著一份王衛於2012年9月6日在順豐內部的講話稿。在這份題為《關於順豐目前面臨主要經營問題的幾點意見》的材料中,王衛表達了順豐經營過程中面臨的兩大問題,一是收入增長放緩,且低於行業平均水平,在中國內地市場佔有率下降;二是盈利能力下降,公司的成本增速高於收入增速。之所以會造成這種現象,王衛指出了幾個原因:意識保守僵化,缺乏活力;管理層缺乏使命感,不求有功,但求無過;沒有建立起以市場為導向、以客戶為中心的工作體系以及比國有企業還國有企業的績效考核機制等。
從順豐模擬的合併財務報表所反映的數據來看,也印證了上述說法。2010-2012年,順豐的毛利率、淨利率下降幅度較大,而同期人工、運輸、材料、房租等主要成本費用佔收入的比重在逐步上升(表7)。
種種跡象表明,順豐在發展壯大後,對市場的反應速度在放慢,敏感性在變差,這似乎是任何一家公司發展過程中的宿命,聰明如王衛也難以逃脫這個魔咒。在勞動力成本上升趨勢不變的情況下,作為勞動力密集行業,其成本控制難度將會更大。並且隨著順豐涉足電商、進入社區零售等陌生領域,未來投資向重型資產傾斜,如何盡快培養出一個高效的團隊,重塑順豐文化,適應並超越快遞行業的發展,也許將成為王衛的終極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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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資管的蓬勃實踐,呼喚統一的私募基金監管體制,但應尊重不同私募基金產品內在規律,統一中有所差異 ◎ 郭強 文 新基金法(即《證券投資基金法》 ) 正式施行已經四月有餘。 新基金法首次引入了“非公開募集基金” 的概念以及針對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人的登記制度和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備案制度。同時規定,與非公開募集基金相關的若干細則(如對基金管理人進行規範的具體辦法、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準等) ,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下稱證監會)另行規定。證監 會于2013年2月發佈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下稱《徵求意見稿》 ) ,但迄今為止已經過去了八個月,市場熱盼中的私募基金管理辦法仍未出台。 同時,在大資管背景下,各類資產 管理業務風起雲涌,各類私募資管產品(比如商業銀行的私募理財產品、信托公司的資金信托計劃、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資產管理計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期貨公司的資產管理計劃、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私募資產管理產品以及第三方財富管理機構發行的私募產品等)在募集方式、產品分銷乃至“合格投資人”等概念上都存在諸多差異,令投資人無所適從,甚至埋下了渠道產品制度套利的隱患,對有序監管、投資者保護等,都可能甚或已經產生不利影響。 具體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私募創業投資基金(下稱PE 基金) ,2013年6月27日,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印發《關於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 (下稱《中編辦通知》 ) ,明確證監會負責制訂私募股權基金的政策、標準與規範,對設立私募股權基金實行事後備案管理,負責統計和風險監測,組織開展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紀行為,承擔保護投資者權益工作。 《中編辦通知》發佈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已經暫停受理新的PE 基金備案申請,PE基金處於事實上的監管真空期。 我們究竟需要一個怎樣的私募基金監管體制? PE 基金納入新基金法下的非公開募集基金制度水到渠成了嗎?一個統一的私募基金監管體制應當包括哪些要件?適當的差異化監管是否必要? 本文試圖就這些問題逐一探討。 非公開募集基金制度 新基金法首次引入了“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概念,以及針對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人的登記制度和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備案制度。但與美國(有一個包羅萬象的證券定義,包括了從股票到投資合同等所有權益)等法域不同,中國法律框架中並無統一的“證券”定義, 《證券法》和新基金法等遵循的是功能監管的思路。比如《證券法》 (第二條)採用的措辭是,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 ;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 《證券法》下對於其他“證券”的認定只能由國務院行使,而新基金法則創造了一個(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產的)“證券投資”的概念,並賦予了證監會在該語境下對“其他證券”進行擴大解釋的權限。 根據目前中國法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合伙企業的合伙權益等都不屬於《證券法》下的“證券” ,對該等權益的投資尚不屬於新基金法下的“證券投資” ,而該等權益恰恰是 PE 基金主要的直接或間接的投資標的。可見,將PE 基金納入到證監會私募基金的監管範疇內,使新基金法適用于其“證券投資活動” ,缺少一個立法學和邏輯上的鏈條,尚需證監會若干主動具體的作為。 比如,根據新基金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對其的授權,在私募基金管理辦法中明確將非公開募集基金的證券投資的標的擴大到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合伙企業的合伙權益等,從而填補相關概念真空。 《徵求意見稿》從功能化監管的角度,徑直對 VC/PE 機構管理資產中經典證券資產的金額規定了一個人為的標準(即投資于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權、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衍生品種的規模累計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凡是達到該標 准(以及其他若干條件)的 PE/VC 管理人都會被強行納入新基金法的規制範疇,從而必須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基金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 作為一種監管思路, 《徵求意見稿》的嘗試本身無可厚非,但具體指標恐怕仍需廣泛聽取業界意見。比如以公開發行股票占管理資產總額的比例(而不是一個絕對金額)作為標準,可能更為客觀公平。 只有從法律法規層面上解決了新基金法對於PE 基金的適用問題, 《中編辦 通知》的法律依托才可以落到實處,討論如何構建一個包括 PE 基金在內的統一的私募基金監管體制也才具有實際意義。否則,可能需要採取某種變通方式,比如參考日本投資基金監管的思路,將私募基金進一步區分為證券投資基金和非證券投資基金(後者包括PE基金) 。 建立統一的監管體制 由於上文提到的“證券”一詞在中國法律語境下的缺失,有必要考慮用類似《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提法取代《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從而將所有私募性質的資管產品統一納入“私募基金”的範疇,以更準確地界定監管的內涵外延。 這不僅包括上文提到的商業銀行的私募理財產品、信托公司的資金信托計劃、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資產管理計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期貨公司的資產管理計劃、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私募資產管理產品以及第三方財富管理機構發行的私募產品,也可以包括 PE 基金。由於《中編辦通知》僅僅提到了“私募股權基金” ,而在發改委監管下的股權投資企業之外,還存在著一個頗具規模的創業投資企業體系,因此有必要借此機會明確後者是否也屬於《中編辦 通知》意圖中的規制範疇。 所謂統一的私募基金監管體制,即證監會作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於涉及私募基金和相關當事方的一系列監管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募集的“安全港規則” 、私募基金份額的募集和轉讓、合格投資人、投資顧問、募資中介等)進行全面統一的監管(包括根據《中編辦通知》對設立“私募股權基金”實行事後備案管理) ,而基金業協會作為行業自律組織對其中適合自律管理的部分進行自我監管。 當然,基於中國的具體國情,恐怕仍有必要維持各個金融監管部門對於各類資管產品的發行人的行業監管。但是,這種行業監管與證監會作為中國證券監管機構對於私募基金的統一監管應該並不矛盾。 關於基金銷售,新基金法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台、互聯網等公衆轉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第92條) 。 目前,商業銀行、信托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第三方財富管理機構以至某些非專業機構或個人都在積極從事資管產品的銷售,有必要對所有這些行制定統一規則。考慮參照國際私募基金經驗和《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對基金銷售方式、募集材料、過往業績引用、風險提示等確定具體規則。 關於基金銷售機構,可考慮將所有基金銷售機構納入到一個統一的類似美國經紀人/ 自營商制度的體系中, 參照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建立私募基金的銷售管理制度,要求擔任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或事實上具有該功能的所有人士履行在相關機構(如基金業協會)的登記義務(但對基金的發行人及其僱員和相關人士應給予登記義務的豁免) 。 明確基金銷售機構對其客戶的公平交易義務(duty of fair dealing) ,引入適格性要求(suitability requirements) 。 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的安全港規則,新基金法規定,擔任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基金行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 ;非公開募集基金募集完畢,基金管理人應當 向基金行業協會備案。應當考慮引入相關豁免制度,滿足一定豁免條件(比如全部投資人都是比合格投資者更加專業的特許投資人)的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不必履行登記或備案手續。 基金業協會于2013年2月發佈《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產品備案規則(徵求意見稿) 》 ,對申請登記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資格條件作了一系列規定(如實繳資本或者實際繳付出資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自行募集並管理或者受其他機構委托管理的產品中投資于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規模累計1億元人民幣以上、持牌負責 人和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可以被理解為對該豁免制度的一種嘗試。 關於合格投資人,新基金法規定,合格投資者是指達到規定資產規模或者收入水平,並且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其基金份額認購金額不低於規定限額的單位和個人。大資管下對於合格投資人的判定標準五花八門,個人、家庭資產、個人收入、家庭收入等不一而足。應當考慮引入統一的合格投資人(甚至於比合格投資人更專業的專業投資人或特許投資人)的概念及判定標準。 在計算合格投資人人數時,特別要明確所謂“穿透(look-through)原則”的正確適用。比如, 《徵求意見稿》規定, “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金融機構依法設立並管理的投資產品視為合格投資者” ,即不予穿透,就是一個有益的嘗試。再比如,該原則也不應適用于基金管理人或其關聯人士為確保與投資人利益一致而特別設立的共同投資于相關基金的投資實體。很遺憾的是,這一點在發改委對PE 基金的監管實踐中未予採用。 PE基金如何適用 舊基金法乃為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量身定做,新基金法在此基礎上引入私募基金概念,對於兩類基金,特別是私募基金中的PE 基金的特質應當格外關注,必要時可能需要考慮適當的差異化監管。 統觀新基金法,並無一個統一的“基金”定義。而研究新基金法的立法歷史,可以發現立法者思路中的“基金”其實是一個資產集合的概念、一個契約關係,而非實體存在(即公司或合伙企業) 。從新基金法中“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產的證券投資” (95條第二款) (而非“非公開募集基金的證券投資” )的提法即可見一斑。這可能更加符合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特點,但與 PE 基金的規律並不吻合。 基於合理的商業需求和中國的監管實踐,PE 基金更多選擇以有限合伙或公司等實體存在。比如,由於目前的工商實踐並不接受管理賬戶等非實體作為股東進行登記,因此契約制基金必須通過其管理人代持等形式完成投資,對交易安全等方面都產生不利影響。相對於傳統的證券投資基金等重在“發現價值”的投資工具,PE 基金以“創造價值”為己任,對所投資的股權一般會較長期持有,公司及合伙契約的實體存在更加符合交易各方的利益訴求。 根據新基金法,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第八條) 。 可見,與新基金法對於基金作為一種財產集合的定位相吻合,新基金法下的基金構成一個“稅收穿透體” ,在基金層面不產生稅負。由於新基金法規定,公司制和合伙制基金“適用” (而不是其《徵求意見稿》中的“參照適用” )新基金法(第154條) ,該條規定如何適用于公司制和合伙制基金就產生了問題。由於《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第六條) ,因此合伙企業的(所得稅)稅收穿透問題比起公司制基金可能比較容易解決。 國家發改委在253號文和2864號文的基礎上,積累了 PE 基金備案的豐富經驗和教訓。如果能夠在此基礎上有所借鑒、有所修正——比如,降低單個投資人的認繳出資要求以及取消“穿透”普通合伙人及其關聯投資人的要求等——而不是全盤拋棄,相信對於降低監管成本和PE 基金管理人的合規成本都不無裨益。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對於《中編辦通知》試圖解決PE基金監管問題的嘗試,尚有一個邏輯和立法上的空白需填補。大資管的蓬勃實踐呼喚統一的私募基金監管體制。統一的監管體制,應當 是一個尊重不同私募基金產品內在規律的監管體制,要做到統一之中有所差異。 作者為方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 ||||||
1、直投
直投英文簡稱PE,是指投資機構以購買公司股權為主要目的的投資方式,購買股權後期望在將來獲得增值收益。
2、風投
風投英文簡稱VC,是從直投中細分出來,主要投資那些初創型的公司,因為初創型的公司往往具有很大風險,所以就把這種投資叫做風險投資。
3、私募
私募是相對於公募而言,公募指針對不特定的廣大人群募集資金的行為,比如銀行賣的基金;而私募要針對特定的人群來募集,並且不能公開廣告。國外對私募的要求是資產100W以上,國內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法規來規範。
4、上市公司
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5、IPO
IPO就是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企業第一次向公眾發行股票被稱為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即企業通過一家股票包銷商(underwriter)以特定價格在一級市場(primary market)承銷其一定數量的股票,此後,該股票可以在二級市場或店頭市場(aftermarket)買賣。
6、股票的一級市場(發行市場)和二級市場(交易市場)
在一級市場,是企業進行股票發行的,以企業,券商、和申購股票的機構或個人投資者為主要參與對象的市場。這個市場是直接由企業將股份拋進市場的途徑,所以又可以稱為批發市場。
而二級市場,是機構或個人投資者在證券交易所進行的股票轉讓,以投資者、券商為主體對象的市場。
簡單來說,二級市場就是交易市場,只能不斷將手中持有的股票轉讓,而沒有權力將股票註銷。
7、上市公司特點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為不上市公司,但上市公司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
(2)上市公司要經過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要上市必須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上市。
(3)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發行的股票不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不是上市股票。
8、公司上市發行股票的基本要求: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經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時間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千人千股),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向社會公開發行的比例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9、公司上市與不上市的區別:
分的公司都是股份制度的,當然,如果公司不上市的話,這些股份只是掌握在一小部分人手裡。當公司發展到一定程度,由於發展需要資金。上市就是一個吸納資金的好方法,公司把自己的一部分股份推上市場,設置一定的價格,讓這些股份在市場上交易。股份被賣掉的錢就可以用來繼續發展。股份代表了公司的一部分,比如說如果一個公司有100萬股,董事長控股51萬股,剩下的49萬股,放到市場上賣掉,相當於把49%的公司賣給大眾了。當然,董事長也可以把更多的股份賣給大眾,但這樣的話就有一定的風險,如果有惡意買家持有的股份超過董事長,公司的所有權就有變更了。總的來說,上市有好處也有壞處。好處:1,得到資金。2,公司所有者把公司的一部分賣給大眾,相當於找大眾來和自己一起承擔風險,好比100%持有,賠了就賠100,50%持有,賠了只賠50。3,增加股東的資產流動性。4,逃脫銀行的控制,用不著再考銀行貸款了。5,提高公司透明度,增加大眾對公司的信心。6,提高公司知名度。7,如果把一定股份轉給管理人員,可以提高管理人員與公司持有者的矛盾(agency problem)。壞處也有:1,上市是要花錢的。2,提高透明度的同時也暴露了許多機密。3,上市以後每一段時間都要把公司的資料通知股份持有者。4,有可能被惡意控股。5,在上市的時候,如果股份的價格訂的過低,對公司就是一種損失。實際上這是慣例,幾乎所有的公司在上市的時候都會把股票的價格訂的低一點。
10、反向收購上市與IPO上市的區別
在美國資本市場,上市可分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和間接上市(反向收購)兩種。
(一)與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相比,反向收購有以下優點:
1、上市操作時間短。辦理反向收購大約需要3-9個月的時間,收購仍有股票交易的殼公司需要3個月,收購已停止股票交易的殼公司至恢復其股票市場交易需6-9個月,而做首次公開發行上市一般所需時間為一年。
2、上市成功有保障。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有時會因承銷商認為市場環境不利而導致上市推遲,或由於上市價格太低而被迫放棄,而前期上市費用如律師費、會計師費、印刷費等也將付之東流。反向收購上市在運做過程中不受外界因素的影響,不需承銷商的介入,只要找到合適的殼公司即可,相對而言成功上市有保障。
3、上市費用低。反向收購的費用要低於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費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費用一般為75-100萬美金,另加約8%的承銷商佣金。反向收購費用一般為50-70萬美金,視殼公司的種類不同而定。
(二)反向收購上市和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不同在於:
1、首次公開發行一般先由承銷商組成承銷團;而反向收購則要聘請金融公關公司和做市商共同運作,以推動股價上漲,進而二次融資。
2、首次公開發行一旦完成,公司可立即實現融資;而反向收購要待收購成功後,即公司成為上市公司後,通過有效運作推動股價,然後才能以公募或私募形式增發 新股 或配股,進行二次融資。承銷商在公司二次發行融資時才開始介入。一般二次發行或私募的融資金額在200萬-2000萬美元之間。
反向收購上市與直接上市(HPO)的比較
1、操作上市時間短
辦理反向收購上市大約需3-9個月(買仍在交易的殼需3個月至6個月,買已停止交易的殼到恢復交易需6個月到9個月);直接上市(IPO)一般需一年以上。
2、上市成功有保證
直接上市(IPO)有時因為承銷商不願或市場不利會導致上市發生困難而撤回上市申請,成功沒有把握(1999年有1/3的IPO被撤回),而前期上市費用(如律師費、會計師費、印刷費等)已付去不歸;而反向收購(買殼上市)因操作上市過程不受外在因素的影響,上市成功是有保證的(只要找到好的殼公司即可),不需承銷商的介入。尤其美國承銷商一向只注意中國大型國有企業在美的上市承銷,一般私營或合合資企業,即使業績很好,也少有機會受承銷商的青睞。
3、上市所需費用低
反向收購的費用要比直接上市的費用低。IPO費用一般為120萬美金以上(另加約8%承銷商佣金),而反向收購一般不超過100萬美金(視殼的種類而不同)。『
4、反向收購成功,公司成為上市公司後,公司才進行融資(公募、私募)。
5、直接上市一旦完成,立刻可獲得資金;而反向收購要待合併後推動股票,進行二次發行(增發新股或配股)才能辭行集到資金。此時承銷商開始介入,但因公司已為一美國上市公司,承銷商當然願意承銷新股的發行。
6、直接上市由承銷商組成承銷團;而反向收購則要聘請「金融公關公司」和「做市商」共同工作,推動股票上漲。
7、直接上市是直接上NYSE或NASDAQ,機會較少(1999年,全美僅380個IPO),反向收購則從櫃檯OTCBB)開始,視市場時機再進入主板市場。
8、直接上市與反向收購的比較。
IPO直接上市 Reverse Merger反收購
費用 $1,000,000以上 $500,000-$700,000
時間 一年以上 3-6個月
成功率 沒有成功保證 有成功保證
融資 立即融到資金,但上市機會低 可二次發行融資私募、併購方便
9、A股B股及ST概念
1)A股的正式名稱是人民幣普通股票。它是由同境內的公司發行,供境內機構、組織或個人(不含台、港、澳投資者)以人民幣認購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國A股股票市場經過幾年快速發展,已經初具規模。
2)B股的正式名稱是人民幣特種股票。它是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和買賣,在境內(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它的投資人限於:外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人。現階段B股的投資人,主要是上述幾類中的機構投資者。B股公司的註冊地和上市地都在境內,只不過投資者在境外或在中國香港、澳門及台灣。
二者的區別是:A股、B股及H股的計價和發行對象不同,國內投資者顯然不具備炒作B股、H股的條件。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滬市掛牌B股以美元計價,而深市B股以港元計價,故兩市股價差異較大,如果將美元、港元以人民幣進行換算,便知兩地股價大體一致。
3)ST是「特別處理」SPECIAL TREATMENT的縮寫。(是垃圾股的代名詞)
1998年4月22日,滬深證券交易所宣佈將對財務狀況和其他財務狀況異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進行特別處理(英文為SPECIALTREATMENT,縮寫為「ST」)。其中異常主要指兩種情況:一是上市公司經審計兩個會計年度的淨利潤均為負值,二是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低於股票面值。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實行特別處理期間,其股票交易應遵循下列規則:(1)股票報價日漲跌幅限制為5%;(2)股票名稱改為原股票名前加「ST」,例如「ST鋼管」;(3)上市公司的中期報告必須經過審計。
11、美國納斯達克(Nasdaq)交易所
全名為美國證券交易商協會自動報價系統,於1971年在華盛頓創建,是全球第一個電子股票市場,也是美國發展最快的證券市場,目前已成為紐約交易所之外全球第二大股票交易所。
與紐約證券交易所等傳統交易所相比,納斯達克交易所具有許多鮮明的特點:
首先,它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電子交易系統,增加了交易的透明度,創造了更加公平的競爭環境,現已成為全球最大的無形交易市場。更由於利用電子交易,比傳統的股票市場運作成本低,自1971年創建以來,促進美國的股票交易費用大幅降低。相對低廉的上市費用,也促使美國資本市場的流動性顯著增強,全球金融霸主的地位更加穩固。
其次,股票上市的標準低於紐約證交所和美國證券交易所等傳統交易所,為高風險、高成長性的企業提供了資本市場。在對上市公司的資產要求方面,納斯達克全國市場有限資產(總資產-債務-無形資產)最低要求為600萬美元,小型市場原先為200萬美元,現為400萬美元,而紐約交易所為1億美元;在盈利方面,在納斯達克全國市場上市要求過去三年稅前利潤100萬美元,未來銷售和利潤預測在25%以上,而小型市場幾乎沒有要求,而在紐約交易所上市則要求過去三年稅前利潤1億美元,且要考慮未來利潤。由此可以看出,納斯達克市場具有良好的市場適應性,能適應不同種類、不同規模和處於不同發展階段公司的上市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