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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否違反《基本法》107條? 雷鼎鳴

1 : GS(14)@2013-10-29 00:47:57

http://www.skypost.com.hk/column ... %9D%EF%BC%9F/114876
政府的「人口政策督導委員會」發表了題為《集思港益》的諮詢文件,坊間早有不少評論。但這些評論似乎尚欠缺一個角度:要解決人口老化、工作人口減少等問題,政府有無財力去埋單?這問題非同小可,日本、意大利等出現財困問題主因是其人口老化。香港的出生率比這些國家更低,港人預期壽命卻與日本叮噹馬頭,高於歐洲,將來人口結構失衡現象只會比更嚴重,現在困境尚不及這些國家,原因只是後者進入老化期比香港更早,但「他朝君體也相同」卻是必然應驗的預言。
要評估香港政府的長遠財力,第一步應對回歸以來16年的財政表現作一檢閱。每年秋天,政府都會為來年的《財政預算案》先編撰一份背景資料,以供社會人士的參考。今年做法比較特別,把這份材料同時當作是《施政報告》及《財政預算案》的參考資料,其中不少數據及內容,都頗為有用及耐人尋味。


開支增幅跑贏GDP增幅


這份材料在第八頁便明確指出,《基本法》第107條對政府的理財原則有三個規範:財政預算須(一)量入為出;(二)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以及(三)與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
過去16年,政府對上述的第一及第二部分可算及格,很難據此兩個條件而說政府違反了《基本法》。在這16年中,其中五年政府有赤字,其總額是1,961億元,另有11年有盈餘,總額是5,555億元,16年累計有3,594億元盈餘。政府雖非每年都能避免赤字,但《基本法》也只是要它「力求收支平衡」而已,我們倒也不能吹毛求疵。


政府抽稅高於所需


不過,政府對上述的第三個部分表現卻大有問題,可以說是在「腳踩紅綫」,隨時可被視作已違反《基本法》了。從1997-98年度至2012-13年度,政府開支總共的增幅是94.1%,但同一期間,香港的名義GDP增幅只得48.7%,顯然政府的開支增幅遠遠跑贏GDP增幅。若我們用尚未完結的2013-14年度的數字作計算基礎,政府開支與97-98年度相比,增幅更預計高達126.4%。兩、三年,甚至五、六年開支增長快於GDP,我們或許還可說得過去,但16年來積累的差別這麼大,政府如何可以解說它並未違反《基本法》107條的第三部分?就算政府出了位巧辯之士能為此成功辯解,但政府用錢愈來愈多,若開支佔GDP比重將來更上升的話,則是更明顯地違反了107條所預設的「小政府」的規範了。
我們若再細看政府的數據,當可發現這16年來,政府收入的升幅是57.2%,稍高於GDP升幅的48.7%,但遠低於開支升幅的94.1%。為甚麼收入增幅低於開支增幅而政府又竟能錄得大額盈餘呢?說穿了,答案十分簡單,政府所抽的稅一般遠高於它的所需,例如,在1997-98年度,政府收入已超過GDP的20%,但政府開支卻只是GDP的14.5%左右而已,就算加上房委會等的開支,政府的「公共開支」總額也只是GDP的17.5%,仍然可以有盈餘。
由此可見,政府的問題不是它做不到「量入為出」,出現財赤,而是它違反了《基本法》107條對開支的規限,它有盈餘,只是因它在港人身上取走了太多財富而已。
我們對未來的財政狀況可有何種展望?在人口老化的大前提下,工作人口及納稅人的數量都很可能減少,政府出錢資助港人生育或支持老人福利的空間其實十分有限。若要遵守《基本法》107條,而又要有能力支付教育、醫療、房屋、福利等等大額開支,根本的辦法便是使GDP能夠保持高增長,而這又要靠輸入人才,自己培養人才及不再浪費時間,充分利用香港的機遇着手。但港人近年來似缺乏此種意識,有些人還變成阻力,那麼香港將來又如何能避免違反《基本法》107條的危機?
(本欄逢周一、三、五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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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粹主義民主理論站不住腳 雷鼎鳴

1 : GS(14)@2013-11-12 00:43:51

http://www.skypost.com.hk/column ... %8F%E8%85%B3/116394
經濟學家喜歡用經濟學工具去分析世間一切人類的行為,從而把經濟學的應用範圍大大推廣。這類學術分析,近數十年來,早已取得大量重要的成果。政治與經濟不可分,自有不少經濟學家研究過政治問題,諾貝爾經濟獎中,早已有兩批得獎者部分因研究民主機制而得獎,其中一位還是我的先師赫維奇(Leo Hurwicz),我對這類研究一直深感興趣。
經濟學憑數學與博弈論的工具所開創有關民主理論的成果,不可避免地對政治學有重大的衝擊,把這些成果引入政治學中並將之發揚光大的最重要人物,可能是已故的政治學大師黎卡(William H Riker)。黎卡曾當過美國政治學會會長,是「真實世界政治理論」(Positive Political Theory)學派的領軍人物,他1982年所著的經典《自由主義對民粹主義》(Liberalism Against Populism)一直是我很喜歡的一本書,部分原因恐怕是他用的理論與經濟學一脈相承。


自由主義民主 邏輯堅實


投票機制是民主的核心組成部分,我們可假定世上各人各有各的偏好,但若聚在社會中一起生活,總有些決定是與整體社會有關,而不能各行其是,例如選總統便只能選出一個,而不可以各人有各人的總統。怎樣作出此等集體決定?在民主體制中,各人按照自己的偏好投票選舉是也!
但民主投票可達到甚麼作用?這有截然不同的看法。黎卡認為,只有兩種理解:一是「民粹主義民主」;另一是「自由主義民主」,這兩種理解已窮盡了所有可能性,不會有另一種。黎卡又認為,「民粹主義民主」是完全站不住腳的,幸好要求低得多的「自由主義民主」雖不無缺陷,但邏輯基礎卻堅實得多,所以民主機制仍有險可守,不至在學理上一敗塗地。
甚麼是「民粹主義民主」?這詞並無貶意,其最重要的祖宗是17世紀,著有《民約論》(Social Contract)的思想家盧梭(J. J. Rosseau)。「民粹主義民主」理論認為,一個民主選出的政府,包含了人民的「共有意志」(General Will),民選代表所制定的法律,同樣也體現了「共有意志」,遵從這些法律,正是人民體驗其自由的行為。但如何可真實知道「共有意志」究竟是甚麼?方法是計算投票結果,少數服從多數。


票選不代表民意?


「共有意志」或我們常說的「民意」,真的一定可以用選票計算出來?經濟學家與黎卡所代表的政治學者對此沒有這麼樂觀。去年9月11及13日本欄也曾討論過這問題,這裏有致命的困難。
第一是經濟學中的Gibbard-Satterthwaite定理早已證明,在幾乎任何情況下,選民都有可能通過「策略性投票」而使結果對自己更有利,所謂「策略性投票」便是不誠實地投票。既然如此,我們看到投票結果根本便不知它是否真正反映民意,「共有意志」又從何說起?
第二是就算人民偏好沒變,但不同民主投票機制所得到的結果,往往會完全不同。例如,假設有六人投票,共有A、B、C三個候選人可被選擇。第一人的偏好次序是A、B、C,即他最喜歡A、B次之,C最不好。第二人也是ABC;第三人是BAC;第四人是CAB;第五人是CAB;第六人是CBA。
我們若用所謂的「保爾達計算法」(Borda Count),即各人對最喜歡的人投三票,次者兩票,最差者一票。按以上假設,讀者可算出;A得13票,B得11票,C得12票,A勝出。若用另一方法,單議席單票制,每人只投一票給最喜歡的人,那麼A可得兩票,B一票,C三票,C勝出。大家可以試用另外一些計票方法,結果也往往不同。既然不同而又合理的方法,可得到不同的結果,民意又該如何定奪?
「共有意志」既不可知,「民粹主義民主」在理論上,自然土崩瓦解,幸好「自由主義民主」還站得住腳,下次再談。
(本欄逢周一、三、五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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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真正民主 雷鼎鳴

1 : GS(14)@2013-11-13 14:38:47

http://www.skypost.com.hk/column/雷鼎鳴/007003002021/%E4%BD%95%E8%AC%82%E7%9C%9F%E6%AD%A3%E6%B0%91%E4%B8%BB/116658
民主的前設是社會中各人有不同的意見,但需要共同作一個決定。若事事人人都有共識,或社會中只有一個絕對的話事人,一切決定都是他說了算,民主便沒有存在的意義了。前天我在本欄談過「民粹主義民主」的支持者,他們可算是盧梭的隔代傳人,相信「共有意志」或「民意」是可知的,社會決策應以「民意」作根據。低層次的民粹主義者可能會看看誰人在社會運動中聲音夠大,便把它視作民意,高層次的卻懂得用投票機制選票多寡去找出民意之所在。
但正如政治學大師黎卡(William Riker)所指出,投票機制根本告訴不了我們民意是甚麼。前天我舉了個例子指出了,就算選民意見完全不變,用不同但又都合理的投票方法也可得出不同結果,既然如此,我們又憑甚麼判斷哪一個結果才是民意的體現?不要以為我上次舉的只是罕有例子,類似情況不勝枚舉。另一種常見問題是著名的「投票悖論」(voting paradox)。在很普通條件下,若選民有三個或以上的選擇,給A與B他們去投票,A可以勝出;B與C去投,B會勝;C與A去投,卻不一定是A勝,反而C往往勝A。在此情況下,究竟A、B、C三者哪一項才可代表民意?


勝利者只是策略成功

最難應付的還是策略性投票。Gibbard-Satterthwaite定理一早已用嚴格數學方法證明,只要有三個或以上的選項,選民都可通過故意不按自己真正偏好去投票而得到好處,就算只有一部分人如此的策略性投票,我們還怎敢相信最後結果真的反映到民意?若只是兩個選項對決,策略性投票便不能發揮作用,但有另一方法可以搞亂局,引入多一個候選人作選項便可。這位新加入者可分薄某些人的票源,影響戰果,又或滿足到上述定理的條件,選舉結果又可被人為操縱。
我們觀察選戰時,容易見到競選者各出奇謀擊敗對方。若然如此,勝方勝出的原因便不一定是因為他代表了民意,而是他策略成功而已。我們能肯定這些勝利者真的代表民意嗎?


多人參與是必要條件

看來「民粹主義民主」學理基礎其實十分不堪。但民主政制施行了數世紀,總有些智者能看通情況,替民主另奠基礎,使民主不只是一個虛假概念。對民主理論有最大貢獻的人之一是美國開國之父之一,第四任總統麥迪遜(James Madison)。他是美國憲法之父,我大學時讀盧梭與麥迪遜的《美國憲法》及《聯邦人文獻》(Federalist Popers),已覺麥迪遜的民主理論比盧梭更簡潔及更有智慧。美國政治能有二百多年穩定,眾開國之父的思想,居功至偉。
麥迪遜的民主觀是所謂的「自由主義民主」,他根本不理會盧梭那套「共有意志」,故也不受制於原來投票並不能顯示出民意這一困局。他的民主定義很簡潔:多人參與是民主的必要條件,而充分條件便是被選出者只可擁有時間有限的任期。這兩個條件便夠,他不用為民主再說其他了。多人參與投票可使結果有合法性,小貓三兩隻投票怎可算民主?但他定義的真正奧妙處是有限的任期。這意味着在「自由主義民主」機制下,人民有可能把不受歡迎的當選者在下一次選舉中趕下台。
上文不是說過投票結果不一定能正確反映民意,那麼會否出現以下情況?好的議員或官員被選民的選票錯誤地趕走,又或壞的議員官員懂得出術,沒被選票趕走。這些都有可能,若出現的話,只反映投票結果不一定代表到民意,「民粹主義民主」基礎受到動搖。不過,「自由主義民主」要求低得多,選舉結果就算不正確並不重要,選民無知無識質量很差問題也不大。重要的是議員官員任期有限,選民「有可能」(就算是撞彩)通過投票不讓他們連任。這情況已經可以對在任人構成巨大壓力,若他們能力不濟,得罪的選民太多,大家對他們怨氣沖天,下次續任機會自然下降,那麼他們已經有很大誘因去做好事情了。
「民粹主義民主」要顯示民意,要求過高反而不切實際。「自由主義民主」要求極低,有限任期與大眾參與便可,卻可有力趕走不稱職之人。我們建議的「全民」投票制度,正正符合更實際可行的「自由主義民主」大眾參與,選民質素也無關宏旨,若是沉默大多數也受不了某些人,他們的席位很難保得住。
(本欄逢周一、三、五刊登)
2 : ironforge(21491)@2013-11-13 14:46:48

講得幾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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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投票是否合理? 雷鼎鳴

1 : GS(14)@2013-11-19 10:57:04

http://www.skypost.com.hk/column/雷鼎鳴/007003002021/%E4%B8%8D%E6%8A%95%E7%A5%A8%E6%98%AF%E5%90%A6%E5%90%88%E7%90%86%EF%BC%9F/117057
我兩周前在本欄指出過,香港的投票率只有33%左右,極度偏低,這與民主制度的兩大基本原則之——「高參與率」(popular participation)大相逕庭。徐家健教授上周在友報的專欄中一連兩天發表大作回應我的觀點,並指出在某些特定的條件下,不參與投票可能是合理而且是對社會有利的。因此,強制性投票未必是必須的。
投票機制是社會中的重要制度,經濟學家對此機制早感興趣,他們尤其重視兩個相關問題:投票機制在甚麼條件下才有較大機會反映「民意」?甚麼樣的投票機制更有可能改善社會的整體利益?與這些問題相關的經濟學文獻,汗牛充棟。大都採用艱深的博弈理論作分析工具,沒有一定數學基礎的人不易讀懂。家健對這些問題早有研究興趣,對文獻的熟悉程度在香港的評論界不作第二人想。
家健舉了兩篇論文作例子,以說明不投票可能也是合理之說。第一個例子是根據1996年《美國經濟評論》的一篇論文。此論文論證了一種情況,假設社會中人利益一致,絕無意識形態所引致的撕裂現象,但他們對候選人的能力高低不一定清楚明白,那麼,較不掌握候選人情況的選民可能會放棄投票權。這樣做等於把投票權讓給更知道情況的人,選舉結果也就更加合理。


利益帶來的投票誘因

第二個例子:是2011年在《政治經濟學報》發表的一論文。這篇論文並不假設社會中人都有共同利益,反而各人意識形態有別,兩位對立的候選人可為利益對立的選民帶來不同的利益。若是A勝出,他的支持者可得到利益,另一派的選民則沒有得到好處。同理,若B勝出,B的擁護者可獲利,但A的擁護者卻一無所得。論文論證了一種情況,假設B的能力高於A,他可為B的擁護者帶來的好處大於A可為A的擁護者帶來的好處,那麼,就算擁B的人較少,B仍可勝出。原因是擁B者會有更強的誘因出來投票,而A的支持者投票率會因較低而失敗。若投票是強制的,人人都要投票,結果便完全受擁有不同意識形態的人數目多寡所決定,能力變成無關重要,不是好事。
這兩篇文章經過嚴謹的數學推導,自然有其道理。但它們所預設的條件,並不適用於香港。香港目前的情況是怎麼一回事?首先,在政治活躍的群組中(儘管他們只是有資格選舉的人當中的少數),早已形成兩派對立撕裂,更視不同意識形態的對方候選人為「仇深似海」的敵人,雙方對「共同利益」的理解絕不一致,更不會把對方的支持者視為更掌握實況的人。若敵方勝出,自己不但得不到好處,損失還可能「無限大」,所以這些人不會放棄投票機會。


強制之下 反映「民意」?

第二,社會中沉默的大多數不見得已為意識形態割裂,他們的政治取態不一定相同,但卻更重視候選人的質素,希望找出誰能為港帶來更大的利益。這些人並無因意識形態的刺激而對投票感到興奮若狂,投票率也偏低。因為投票要付出時間成本,而自己的一票能扭轉乾坤的機會率近乎零,所以這批「中間派」的投票率偏低。
若我所描述的情況較接近事實,家健提到的兩篇文章所論及的條件與結果便套不上香港。但文獻中卻另有一文章較適用,1997年9月在《計量經濟學報》(Econometrica)有篇論文便正正假設了選民中有一批較重視社會共同利益的中間派,文章論證了在此條件下,強制性投票的結果能如實反映「民意」。
有一點要指出,上述種種理論,都假設了只有兩個候選人,不敢碰有更多候選人的問題,而我多次指出,若有三個或以上的候選人,選民可用各種策略性的投票方法去爭取自己利益,投票結果不一定能反映「民意」。
上周我已有文章指出,不要指望民主投票結果反映「民意」,它若能趕跑不稱職之人,已是民主制度的極大成就。而高參與率正是對投票結果合法化的重要條件,所以香港必須把投票率最大化。
(本欄逢周一、三、五刊登)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84157

雷鼎鳴稱20條含免責條款

1 : GS(14)@2017-08-06 11:10:50

【本報訊】親建制人士接力硬撐港府一地兩檢方案,「幫港出聲」成員雷鼎鳴昨在報章專欄撰文發表「免責條款」論,形容《基本法》20條亦有如合約或法律文件所設免責條款,可留有餘地應對不可預見問題。雷鼎鳴在其《晴報》專欄中,以「一地兩檢與免責條款」為題撰文撐一地兩檢。文中指,《基本法》中有部份條文,包含合約或法律文件中免責條款的作用,如《基本法》20條就容許特區政府,享有中央政府或人大授予其他權力。


指不算干預香港

他指現時一地兩檢由港府提出,中央按《基本法》20條授權,不算干預香港,更指「若有條款是絕不容許採用的,這條款便是廢物」。文章稱,一地兩檢是便利措施,作為引用《基本法》20條先例「好得很!這減低了將來亂用的風險」。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宋小莊則於《明報》撰文,稱港府引入一地兩檢的三步程序安排,相信既要避免國務院重劃香港界線,亦可避免將內地全國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他形容現方案將車站內地口岸區在法律上劃離香港,不必處理上述問題,「困難將迎刃而解」。他又指一地兩檢除涉《基本法》,亦可能涉中國憲法第31條,有關一國兩制的制度規定及複雜法律和憲法學、法理學問題,仍有待專家研究。■記者鄭啟源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805/2011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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