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經營投資有了一張“負面清單”,一旦發生清單上的 9大方面54種情形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就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和領導責任, 並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已調任其他崗位或退休的,也應當納入責任追究範圍。
23日,國務院辦公廳對外發布《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下稱《意見》)。《意見》明確劃定了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範圍、資產損失認定和責任追究處理方式等。以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完善國有資產監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意見》提出,到2017年底前,基本形成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到2020年底前,全面建立覆蓋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及國有企業的責任追究工作體系。
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錦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意見》明確了國企經營投資中9大方面54種情形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和領導責任,這為國企高管開了一張經營投資行為的負面清單。這些具體的規定所涉及到的違法違規行為就是一條底線,也是國企改革與發展的保護線。
李錦認為,對於國企違規經營投資追責,過去都分散在各個方面,而此次做了系統性的制度規定,有助於國有企業規範投資,有效防止國有資產的濫用和流失。
根據《意見》,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較大或重大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應當追究責任。
追責範圍包括集團管控、購銷管理、工程承包建設、轉讓產權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固定資產投資、投資並購、改組改制、資金管理、風險管理等方面。
李錦指出,在近10年來,包括國企在內的過度投資行為為當前我國經濟產能過剩、利潤下滑埋下了伏筆。特別是2008年後,國企掀起一波投資高潮。這階段國企規模過度擴張,大量投資驅動的發展不可持續,甚至會反過來造成資源浪費。但此前卻從來沒有哪位國企負責人為投資失誤承擔過任何責任。
《意見》指出,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根據資產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采取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司法機關等方式處理問責。
其中,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扣減薪酬。對領導責任人給予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7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並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意見》還提到了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任職期間違反規定,應當追究其相應責任,已調任其他崗位或退休的,也將被納入責任追究範圍。
李錦表示,國企投資決策終身追責,這是首次提出。由於國企管理人員崗位調動頻繁,任期都比較短,所以部分管理人員通過大量投資獲取短期效益。終身追責制度就是要求管理人員不僅為自己的任期績效考慮,還要著眼於企業長遠發展。
《意見》出臺後,有業內人士擔心,如此嚴厲的問責機制可能會挫傷國企負責人改革創新的積極性。李錦表示,這些具體的規定所涉及到的違法違規行為就是一條底線。在此之上,經營管理人員仍有充分發揮才能的空間。
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問題一直以來是國企改革中關註的重心。今年5月,中央深改辦督察組赴企業督察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的貫徹落實情況。深改辦專職副主任陳一新在講話中指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是首當其沖和當務之急。
去年下半年發布的《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也同樣明確要求加強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李錦認為,防止國資流失是下一步國企改革的發力點。而此次《意見》能有效地規範國有企業的經營和投資行為,防止國資的濫用和流失。
穆迪投資者服務8月26日發布報告稱,已將萬科及其附屬企業的評級展望由穩定下調至負面,同時穆迪並確認萬科“Baa1”的發行者評級,子公司Bestgain Real Estate Lyra Limited中期票據“Baa2”高級未擔保評級,以及子公司Bestgain Real Estate Limited與Bestgain Real Estate Lyra Limited發行的債券"Baa2"高級未擔保評級。
穆迪的高級信貸分析師與副總裁Kaven Tsang稱,該公司管理層與其大股東的糾紛可能會增加該公司現有管理團隊變更、商業策略與財務政策的風險,此次負面的評級展望反映了這種考量。
他又稱,只要該公司管理層與大股東的糾紛一日不解決,萬科的運營挑戰便會增加,而且即便該公司的管理層沒有變化,銀行對該公司的要求也會提高。負面的評級展望也反映了這個事實。
9月3日,在2016年二十國集團工商峰會首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以153票贊成、0票反對、1票棄權,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經營企業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相關行政審批條款進行修改,將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臺胞投資企業的設立和變更,由審批改為備案管理。該決定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國商務部當天下午公布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6年9月22日。暫行辦法也擬於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商務部副部長王受文在當日召開的G20貿易成果會議中解釋稱,這四個法修改的核心內容是把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改為備案,就是說對外商投資企業,今後在負面清單之外的行業內進行投資,不需要審批改為備案即可。
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孫繼文指出,四部法律進行修改,在全國範圍內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是對我國管理體制的一次重大變革,體現了“凡屬重大改革都要於法有據”的精神,將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完善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
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采訪的多位業界律師和專家均表示,這是一個巨大的進步, 雖然使用全國範圍的負面清單還未最後出爐,但負責審批外資的商務部(尤其地方)權力進一步減小。
四個自貿試驗區的成功經驗推廣
這次四法的修訂,源於四個自貿試驗區成功經驗。
對外經貿大學中國WTO研究院執行院長屠新泉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說,上海自貿區的法律授權期到了,這個《決定》和《征求意見稿》是自然的延續。
商務部部長高虎城在8月29日向大會提請時說明,2013年8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授權國務院在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停實施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的部分行政審批事項,改為備案管理。該授權即將於2016年9月30日到期。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改革涉外投資審批體制”、“探索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等要求,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授權,自2013年10月起,先後在上海、廣東、天津、福建4個自貿試驗區試點實施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將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由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王受文解釋稱,商務部做這個修改是基於中國在四個自貿試驗區里面的成功實踐。2013年在上海建立了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在這個試驗區里面人大常委會授權對外商投資企業三個法律進行調整,上海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負面清單之外,不需要審批,只要備案就可以。
“三年之後我們發現效果非常好。”他說。
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孫繼文進一步援引數據說,近三年來,外商投資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的實施,大幅提高了自貿試驗區投資便利化和規範化水平。今年1-6月,4個自貿試驗區99%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是通過備案方式設立的,與“逐案審批制”相比較,紙質材料減少90%,辦理時限由20個工作日縮減至3個工作日內,受到廣泛認可。
自貿試驗區內建立了與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相適應的事中事後監管體系。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制度運行良好。4個自貿試驗區推出事前誠信承諾、事中評估分類、事後聯動獎懲等做法,形成了“守法企業路路暢通、違法企業處處受制”的監管格局。三年來,自貿試驗區守住了風險底線,沒有出現區域性、系統性風險。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等第三方機構評估認為,自貿試驗區內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受惠面廣、成效顯著、風險可控,已具備在全國複制推廣的條件。
如何簡政放權
對於熟悉外資準入領域的外資業內人士看來,《決定》和《征求意見稿》都堪稱重磅。
王受文稱, 中國引入了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方式。就是凡是在負面清單里面的,需要繼續審批。負面清單之外的就可以改成備案。這一個做法就是說負面清單要體現政府管理,負面清單之外備案,企業準入比較自由,所以外資企業到中國來今天除了四個自貿區之外都需要審批。自由準入,這對於發揮市場主體的作用是非常有意義的。
“所以至少在這樣兩個方面,這個法的修改對於我們外商投資環境的改善,是具有重要意義的。”他說。
孫繼文稱, 為做好法律修改的後續落實工作,經征求各相關部門和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意見,商務部起草了《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全面貫徹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協同監管的要求,就適用範圍、備案程序、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內容做出規範,同時規定港澳臺投資者投資備案事項參照本辦法辦理。
他還分別解釋了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和協同監管。
關於簡政放權,根據《征求意見稿》,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無須審批,只需經過備案即可完成設立及變更手續。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通過備案系統可在線填報和提交備案信息及材料,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構)將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並通過備案系統發布備案結果。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備案在營業執照簽發前或營業執照簽發後30日內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的備案在變更事項發生後30日內辦理,備案不是企業進行工商登記的前提條件。備案完成後,企業可自行選擇是否領取備案回執。這將大幅精簡企業辦理流程,切實提高投資便利化水平。
關於放管結合,《征求意見稿》規定了較為全面的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條款,在“放”的同時,為備案機構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供了依據和手段。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違反備案義務,在限制或禁止投資領域開展投資經營活動,或不配合監督檢查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有關誠信信息將記入商務部外商投資誠信檔案系統,並通過商務部外商投資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
關於協同監管,《征求意見稿》明確備案機構將與工商、外匯等部門密切配合,加強信息共享。備案機構在監督檢查的過程中發現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有不屬於本部門管理職責的違法違規行為,將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各方關註全國版負面清單進展
在各方積極評價《決定》的同時,多位業內人士也對本報記者提出了對後續進展,尤其是與此相關的全國版負面清單進展的關切。
就在8月23日,王受文在商務部舉行的第十九屆中國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專題新聞發布會上透露,在自貿試驗區試點的基礎上,商務部正在研究把負面清單推廣到全國實施的可行性。他表示,將在教育、文化、金融、一般制造業等多領域進一步放寬對外資的準入限制。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資深法務人士對本報記者說,審批轉為備案,程序簡便了,有利於一般的外企設立。不過要看市場準入的負面清單有多長。
”如果太長,那很多行業的外資還是享受不到便利。“他說。
此外,中國歐盟商會在給本報記者發來的聲明中指出,雖然此次修訂將原有的登記制度轉變為備案管理並在法律中采取負面清單管理辦法,這一舉措十分值得贊賞,但是要解決當前中歐之間市場準入方面的不對等情況,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
剛入行兩年的通商律師事務所年輕律師霍雪雲則關註到了《征求意見稿》第四章中,關於不按照要求備案,還需要罰款的條款,覺得十分有趣。 她評論說,《決定》是對外開放到現在普遍且成熟的一個適應,但上市公司的引入戰略投資者應該還沒有放權。
孫繼文指出,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將於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為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做好法律銜接,有關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的管理規定作為重要配套措施,需與《決定》同時施行。商務部歡迎社會各界對此予以關註,並提出寶貴意見。商務部將認真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後發布施行,確保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在全國順利實施。
9月9日,全國股轉系統公布了新三板掛牌負面清單,將落後產能、低成長性的虧損企業以及失信企業拒之門外。在新三板企業數量將要突破9000家時,股轉公司力圖改變新三板“魚龍混雜”的標簽,通過設置掛牌財務門檻,重新樹立市場品牌。
即使是科創型企業也不再是想上就能上,需要滿足一定的財務指標,對於非科創類公司,股轉公司也要求具有一定的規模或者成長性。業內人士認為,股轉公司將企業財務狀況、資金占用、誠信問題放入到市場前置考核中,能夠降低投資者投資決策的成本,降低監管難度,提振市場信心。
新三板不是想上就能上
9月9日,股轉公司下發了《關於掛牌條件適用若幹問題的解答(二)》(下稱“解答”),提出掛牌負面清單機制,首批列出四項。根據負面清單,科技創新類公司如果最近兩年及一期營業收入累計少於1000萬元將不得掛牌,有新產品研發且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3000萬元的除外。
對於非科創類公司,最近兩年累計營收若低於行業平均水平不能掛牌,行業平均水平由主辦券商認定。如果非科創企業最近兩年及一期連續虧損,但是最近兩年營業收入連續增長,且年均複合增長率超過50%的仍然可以掛牌。
對於過剩產能,股轉公司也亮出紅牌,只要擬掛牌企業最近一年及一期主營業務中存在國家淘汰落後及過剩產能類產業的,就進入了掛牌負面清單。
為了區分科創類和非科創類企業,股轉公司首次對科技創新類公司進行明確定義,即最近兩年及一期主營業務均為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公司,包括節能環保、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產業、高端裝備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車。不符合科技創新類要求的公司為非科技創新類。
華南地區一家券商掛牌業務部負責人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這個定義不算嚴格,要靠也能靠上。”不過,他認為,此次負面清單是在掛牌基本標準不變的情況下提高掛牌條件,審核更加嚴格了。
他表示,“掛牌標準提高是好事,不然什麽企業都能上,很多企業拿了地方政府補貼以後,以為能在新三板圈錢,但是掛牌後處境很難,對券商督導也有很大的壓力。”他認為,規模太小的企業往往自身發展戰略還不夠清晰,也購買不起高質量的中介服務,會導致市場上中介服務質量整體下降。
股轉公司通過官方微信公眾號上發文表示,“依據‘可識別、可把控、可舉證’的原則,對現有掛牌準入條件進一步細化,實現掛牌準入的負面清單管理,有利於明確‘服務創新型、創業型和成長型中小微企業’的市場定位,更好地服務於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全國股轉公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大部分主辦券商在新三板掛牌條件的基礎上會根據市場需要和投資者偏好,建立了高於股轉公司掛牌條件的立項、內核標準。負面清單的制定思路與主辦券商的內部標準基本一致,有利於引導主辦券商完善推薦業務內部標準。
監管前置促進市場發展
今年以來,股轉公司副總經理隋強多次在公開演講中提及建立新三板掛牌準入的負面清單,提出制定特殊行業掛牌準入的負面清單,支持符合國家發展戰略的新興行業,限制產能過剩和淘汰類行業,但是沒有提過有關財務門檻的負面清單。
新三板由於不設置財務門檻,被認為實施事實上的註冊制,體現了市場的包容性。不過,隨著新三板企業數量的迅速膨脹,而市場監管、中介服務和投資者力量未能同步跟進,新三板市場正面臨成長的煩惱,越來越多掛牌公司申請IPO輔導,同時也有不少公司暴露出經營風險和誠信問題。
今年7月15日,股轉公司發布公告稱,為適應市場發展和自律監管的新形勢,全國股轉公司正在對包括掛牌準入條件在內的各項業務規則進行梳理和評估,在此基礎上進行調整完善。
8月3日,全國股轉系統掛牌業務部在《主辦券商內核工作指引》培訓會議上首次明確提出對申請掛牌企業的業績要求。股轉公司相關負責人對司對存續期滿兩年、持續經營、公司治理健全、股權明晰等四項掛牌條件進行強化,提出了更加嚴格的掛牌審核細化標準,其中包括9月9日公布的負面清單中的部分內容。
前述券商人士認為,新三板正在擺脫“魚龍混雜”、“烏合之眾”的標簽,通過從市場前端提高掛牌企業質量,重新樹立品牌、明確市場定位。
除了掛牌準入負面清單,周五公布的《解答》還對申請掛牌公司資金占用、董監高失信、國有股權批複等情形進行了解釋。這是監管者去年底以來對掛牌公司資金占用問題密集調研和監管後,股轉公司首次明確將資金占用作為掛牌準入的前置審核條件。
根據解答,申請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向公司拆借資金,由公司代付費用、代償債務或為債務擔保,無償使用公司的土地、設備、勞務等等都算作資金占用。資金占用或者資源占用的行為必須在掛牌前進行規範。
此外,股轉公司首次明確,申請掛牌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董監高都不應存在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執行聯合懲戒的情形,掛牌審查期間被列為失信人的,將終止審查。股東和高管的適格性將成為掛牌審核的要點。
今年7月,掛牌僅僅3個月的鴻翔農業(836824)公告稱,原副董事長明聲政涉嫌單位行賄罪,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公司還向銀行抵押了房產,如果未按期還貸,公司廠房有可能被司法凍結、拍賣或變賣。今年以來,新三板市場已經出現多起企業董監高失聯甚至被拘留的案例,事實上,一些公司在申請掛牌時就存在舉債和涉及訴訟的情形。
中國國際科促會新三板研究中心副主任布娜新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新三板從源頭上控制質量對投資者是巨大的利好,降低了投資者遴選標的成本,對市場既有長期促進作用,也能短期上刺激市場,提升市場的信心,同時也降低了監管的難度,為下一步交易方式改革打下基礎。
10月10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展改革委副主任連維良、財政部部長助理戴柏華、人民銀行副行長範一飛、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孟建民、銀監會副主席王兆星介紹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有關政策情況,並答記者問。
會上,有記者提問:“這次債轉股和90年代政策性債轉股有什麽區別?另外,對於企業選擇方面標準方面能不能詳細說一下?”
連維良表示,這次債轉股從90年代末那次債轉股具有很多方面的總結借鑒,但又有許多方面的不同,這個不同可以歸納很多方面,但是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方式不同,二是環境不同。所謂方式不同,90年代末的債轉股基於當時的條件,主要是政策性的債轉股,也就是轉股企業、轉股的債權以及實施機構,主要是以政府為主確定的,包括債轉股涉及的資金籌集也是由政府多渠道籌集。這次債轉股是市場化、法治化的債轉股,很重要一點就是債轉股企業轉股的債權、轉股的價格、實施機構不是由政府確定的,而是由市場主體自主協商確定的,包括債轉股的資金籌措也是由市場化方式籌措為主,各相關市場主體自主決策、自擔風險、自享收益。剛才我介紹的時候特別強調,政府不承擔損失的兜底責任,當然政府也不是無所作為,政府的責任主要是提供政策支持和指導,規範和監管,包括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所以,市場化、法治化是這次債轉股的主要特點,也是與上次政策性債轉股最大的不同。
另外,環境不同。這次債轉股所面臨的體制機制環境和法治條件等方面,與上一次債轉股都有了很大的變化,最重要的就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更加完善,涉及到的各項法律法規更加完備,而且所有制結構更加多元化,包括企業、銀行、實施機構在內的各種市場主體法人治理結構也更加健全,特別是資本市場也更加趨於成熟。因此,當前也有條件按照市場化、法治化的方式來實施債轉股。
連維良介紹,哪些企業可以債轉股,哪些企業不能債轉股,這是一個時期以來社會高度關註的問題,也是大家認為這一次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能否成功的一個重要標誌。對此,文件給出了非常明確的答案,可以說,既明確了正面清單,也明確了負面清單。
所謂正面清單,就是什麽樣的企業可以債轉股,首先肯定是針對遇到困難的高負債企業,但這些高負債企業必須是發展前景好、產業方向好、信用狀況好的高負債企業。文件具體明確了"三個鼓勵"類企業。
因行業周期性波動導致困難但仍有望逆轉的企業; 因高負債而財務負擔過重的成長型企業,特別是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成長型企業; 高負債居於產能過剩行業前列的關鍵性企業以及關系國家安全的戰略性企業。所謂負面清單,就是什麽樣的企業不能債轉股。這一點也是社會上非常關註的一點。文件強調了“四個禁止”,就是四類企業禁止債轉股。
禁止失去生存發展前景、扭虧無望的“僵屍企業”債轉股; 禁止有惡意逃廢債行為的嚴重失信企業債轉股; 禁止有可能導致過剩產能擴張和增加庫存的企業債轉股; 禁止債權債務複雜且不明晰的企業債轉股。連維良強調,這里說的“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是明確債轉股的政策邊界,不是政府直接定企業,具體的債轉股對象企業還是由市場主體按照市場化法治化方式和上述指導性原則,自主協商確定。
繼今年3月國際評級巨頭穆迪下調中國主權信用評級和38家國企、25家金融機構評級為“負面”之後,近日穆迪恢複了上述22家國企信用評級展望為穩定,但未涉及中國主權信用評級展望調整。
出於對中國會出現經濟增長、推進改革、市場穩定的政策“三難困境”擔憂,國際評級巨頭穆迪曾於今年3月2日率先將中國主權信用評級展望由“穩定”調整為“負面”。為反映主權信用評級展望調整,次日穆迪將38家國有企業及授予評級的子公司、25家金融機構評級展望也由“穩定”調至“負面”。
這引起中國官方不滿,財政部認為穆迪下調評級展望理由並不充分,存在信息不對稱,高估了中國經濟遇到的困難。
10月19日,穆迪正式宣布將 22 家國企評級展望從負面調整為穩定。這22家國企包括中石化煉化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中國交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中化香港(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鐵建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等。
22家評級展望調為穩定的國企 資料來源穆迪
為何穆迪對上述22家國企恢複評級穩定展望?是否中國主權信用評級負面展望也將調整?
穆迪企業融資部高級副總裁胡凱10月25日接受第一財經采訪時表示,恢複上述22家國企評級展望為穩定主要基於三個因素。
首先是在近半年國企改革取得明顯進展後,上述22家國企涉及領域符合中央政策支持方向,政府支持水平將維持在較高水平。如主營業務為基礎設施建設的中國建築總工程公司。
其次,這些國企的個體信用狀況處於合理水平,擁有強勁的市場地位、穩健的運營實力、良好的財務與流動性狀況。比如中國持續的基建和房地產投資以及海外擴張將推動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等五家建築國企收入溫和上漲。
最後,上述22家國企的評級能夠抵禦假設情境下中國主權評級繼續下調一個子級所帶來的沖擊。
“下調中國主權評級只是假設情況,而非未來有的動作。”胡凱強調到。
穆迪企業融資部副總裁鄒吉明對第一財經記者分析,在上調22家國企評級展望為正面之外,仍維持其他57家國企評級負面展望或下調複評。
鄒吉明進一步解釋道,這是因為部分國企評級與中國主權評級持平,若主權評級下調則影響將傳導至這些公司的評級,比如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公司。部分國企經營財務狀況惡化,個體信用狀況面臨壓力。比如中國中信集團負面展望正是因其金融服務業務信用狀況有所削弱。或因母公司信用質量下降,支持削弱,如越秀地產、綠地香港等公司。此外這些國企部分因為從事“商業類”業務活動,預計政府支持力度將會下降,如光明食品等。
試驗於上海自貿區的全國版負面清單正式進入公眾視野。
國家發改委、商務部12月7日會同有關部門對2015年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下稱《目錄》)進行了修訂,形成修訂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1月6日前,對修訂稿提出意見建議。
目前尚難定論對市場的影響。對於各個細分行業的專業人士而言,他們會在接下來的一個月,逐條核對清單內容,以確定未來的應對之策。
對外經貿大學中國WTO研究院執行院長屠新泉對第一財經記者稱,這正是上海自貿區負面清單的全國版。內外資一致的限制措施,具體多長還需再看。
限制性措施進一步減少
負面清單最初進入國民視野,也是作為外資管理的方式。彼時,我國在同美國的雙邊投資協定(BIT)談判中引入“負面清單”概念。現中國美國商會主席吉莫曼曾對第一財經記者指出,對外商投資的服務業的市場開放,不僅要納入正在進行的BIT談判中,也與中國目前的經濟發展需求一致。
根據發改委網站公布的消息,負面清單長度已經進一步縮短。
首先,《目錄》自1995年首次頒布以來,根據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需要,已修訂6次。在去年大幅度開放的基礎上,將2015年版《目錄》中的93條限制性措施(包括鼓勵類有股比要求條目19條,限制類條目38條,禁止類條目36條),減少到62條。
其中,服務業重點放開公路旅客運輸、外輪理貨、資信調查與評級服務等領域,制造業重點放開軌道交通設備、汽車電子和新能源汽車電池、摩托車、食用油脂、玉米深加工、燃料乙醇等生產制造領域準入限制,采礦業重點放開非常規油氣、貴金屬、鋰礦等領域外資準入限制。
此外,改革《目錄》結構設置。結合國家發改委、商務部2016年第22號公告,《目錄》修訂稿將鼓勵類有股比要求的條目以及限制類、禁止類整合為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統一列明限制性措施。
一位長期活躍在外資領域的律師對第一財經說,粗看下來,《目錄》的負面清單是一個形式上的創新,可做的東西更多了。但從負面清單本身來說,都是過去不讓做的內容,市場反應不會太大。
讓屠新泉註意的是,對於原限制類中的大型主題公園建設、經營,小博彩業(含賭博類跑馬場),色情業等11條措施,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管理,《目錄》修訂稿不再列示。
他認為,這還需要去查找內資相關規定,才能看出整體限制措施的多少。
外資整體管理方式發生轉變
全國版負面清單是此前各方關註的核心內容。負面清單的長短,直接關系到未來投資的準入程度。從整體政策風向來看,外資準入進一步開放,也是大勢所趨。
今年9月3日,在2016年二十國集團工商峰會首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外資企業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商務部副部長王受文在當日召開的G20貿易成果會議中解釋稱,這四個法修改的核心內容是把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改為備案,就是說對外商投資企業,今後在負面清單之外的行業內進行投資,不需要審批,改為備案即可。
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孫繼文指出,四部法律進行修改,在全國範圍內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是對我國管理體制的一次重大變革。數據顯示,近三年來,外商投資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的實施,大幅提高了自貿試驗區投資便利化和規範化水平。今年1~6月,4個自貿試驗區99%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是通過備案方式設立的,與“逐案審批制”相比較,紙質材料減少90%,辦理時限由20個工作日縮減至3個工作日內,受到廣泛認可。
18日據國資委網站消息,近日,國務院國資委發布了《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34號)和《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35號)。兩個辦法貫徹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的要求,重點從“管投向、管程序、管風險、管回報”四個方面,對中央企業的境內、境外投資進行全過程監管,並首次引入了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制度。
據悉,國資委建立發布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設定禁止類和特別監管類投資項目,實行分類監管。列入負面清單禁止類的投資項目,中央企業一律不得投資;列入負面清單特別監管類的投資項目,中央企業應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審核把關程序;負面清單之外的投資項目,由中央企業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自主決策。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的內容保持相對穩定,並適時動態調整。
中央企業應當在國資委發布的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基礎上,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企業更為嚴格、具體的投資項目負面清單。
兩個辦法主要有四個方面的特點:
一是強調依法監管,註重厘清國資委與中央企業的權責邊界。準確把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定位,對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該由國資委履行的投資監管職責,制定了更為嚴格的監管措施,進一步加強監管;對依法應由中央企業自主作出投資決策的事項,由企業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自主決策、自擔責任,國資委加強監管。
二是強調全方位監管,註重加強投資監管體系建設。通過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優化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實施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強化投資監管聯動等,實現對企業投資活動全方位監管。
三是強調全過程監管,註重事前事中事後監管並重。強調事前加強規範、事中註重監控、事後強化問責,實現對投資全過程監管。
四是探索創新監管,試行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管理。明確出資人投資監管底線,劃定中央企業投資行為紅線。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的內容保持相對穩定,並適時動態調整。
為提高境外投資監管的針對性,防範境外投資風險,國資委延續了制定專門境外投資監管辦法的做法。在保持監管理念、監管方式與境內辦法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更加強調戰略規劃引領、堅持聚焦主業,更加強調境外風險防控、保障境外資產安全。
新修訂的兩個辦法施行後,《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6號)和《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8號)同時廢止。
中誠信國際28日發布信用評級公告稱,保監會處罰事項對前海人壽公司聲譽、業務拓展、資金運作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且撤銷董事長的任職資格可能對公司治理和經營管理的穩定性造成不利影響。因此,中誠信國際將前海人壽的評級展望由穩定下調為負面,並將持續關註上述事項進展情況以及後續影響。
2月24日,前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前海人壽”)迎來最嚴監管處罰。前海人壽存在編制提供虛假資料、違規運用保險資金等處罰,並對時任前海人壽董事長姚振華給予撤銷任職資格並禁入保險業10年的處罰。
保監會稱,前海人壽在就2015年11月增資活動提交的相關報告中,作出股東資金性質為自有資金等陳述。經查,相關增資資金情況與報告不符。前海人壽及姚振華對此進行申辯稱,向保監會提交相關資料的行為屬於“重大遺漏”,姚振華對該行為負有領導責任,非直接責任,該行為並非情節嚴重,請求減輕處罰,且撤銷任職資格和行業禁入並用於重複處罰。但這些申辯理由均為獲得保監會采納。
保監會表示,下一步將依法合規、積極穩妥推進前海人壽股權、公司治理等問題的後續處置工作,督促公司規範運營管理,優化治理結構,盡快重回穩健運行軌道。同時,保監會將密切跟蹤監測公司運營情況,督促公司采取有效措施維持正常經營秩序,確保公司穩定運營,保障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切實維護保險業平穩健康運行。
周五,全國股轉公司發布了2月的主辦券商執業質量評價結果,共有一百家家主辦券商參評,滿分券商家數較前月增加一倍,但負面行為記錄有所回升,做市交易仍然是傳統違規高發項目。
主辦券商執業質量評價是自律監管以外針對新三板主辦券商覆蓋更廣的監管措施,自去年4月以來每月評分。
2月評價結果顯示,興業證券、國金證券、天風證券等13家主辦券商獲得滿分100分,申萬宏源和招商證券獲得最高7分的加分。從2016年4月至今累積評分看,網信證券、萬和證券、申萬宏源排名居前。
上月,主辦券商負面行為記錄共221條。從統計結果看,推薦掛牌業務負面行為最突出的是華融證券,掛牌後督導類中金公司、九州證券負面行為比較顯著,交易管理類負面行為記錄數與其業務量比值最高的為平安證券,綜合管理類業務紅塔證券表現不佳。
記者發現,2月近五分之一的負面行為都發生在平安證券,且主要集中在交易管理類,交易管理類依舊是主辦券商負面行為的傳統高發地。
評價結果顯示,2月的交易管理負面行為主要包括做市商在轉讓日的9:30未對做市股票發布買賣雙向報價,以及前次做市申報撤銷或其申報數量經成交後不足1000股的,未在5分鐘內重新報價的行為達10次。交易負面行為較前月大幅反彈。
一家券商做市業務負責人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開盤不報價現象可能是疏忽造成的。由於初期報價的策略往往需要人工去設定,做市企業數量多的做市商操作員出現失誤,因此應鼓勵做市商人工和交易系統相結合。
除了做市交易,掛牌後督導業務依然券商出錯的高頻區,2月發行備案申請收到股轉公司反饋的負面行為高達39條。
股轉公司指出,問題主要集中在認購對象身份信息前後不一致或不完整,備案材料中部分表述前後不一致,中介機構未就是否存在募集資金專戶存放與管理情況、現有股東優先認購安排、本次募集資金用途等發表意見,未提交自願限售認購對象的限售申請,對賭、回購等特殊條款合法合規性存疑,未提交可編輯word版備案材料等。
根據主辦券商執業質量評價規則,每年主辦券商將按照評分被分為四檔,在制度上受到差異化對待。排名靠前的券商將在新業務或新產品的試點中享有優先權,倒數十名的主辦券商並將需要提交書面說明,並被通報到證監會。
華北一家券商投行業務負責人告訴第一財經,券商在新三板的負面行為評價如果扣分過多會影響券商評級,而大券商降一個評級就要多交很多投資者保護基金費,由於經營新三板業務的收益也不高,因此新三板業務對券商而言性價比偏低。
(第一財經實習生王天然對本文亦有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