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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劃定央企投資紅線 負面清單項目一律不得投資

18日據國資委網站消息,近日,國務院國資委發布了《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34號)和《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35號)。兩個辦法貫徹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的要求,重點從“管投向、管程序、管風險、管回報”四個方面,對中央企業的境內、境外投資進行全過程監管,並首次引入了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制度。

據悉,國資委建立發布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設定禁止類和特別監管類投資項目,實行分類監管。列入負面清單禁止類的投資項目,中央企業一律不得投資;列入負面清單特別監管類的投資項目,中央企業應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審核把關程序;負面清單之外的投資項目,由中央企業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自主決策。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的內容保持相對穩定,並適時動態調整。

中央企業應當在國資委發布的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基礎上,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企業更為嚴格、具體的投資項目負面清單。

兩個辦法主要有四個方面的特點:

一是強調依法監管,註重厘清國資委與中央企業的權責邊界。準確把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定位,對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該由國資委履行的投資監管職責,制定了更為嚴格的監管措施,進一步加強監管;對依法應由中央企業自主作出投資決策的事項,由企業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自主決策、自擔責任,國資委加強監管。

二是強調全方位監管,註重加強投資監管體系建設。通過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優化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實施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強化投資監管聯動等,實現對企業投資活動全方位監管。

三是強調全過程監管,註重事前事中事後監管並重。強調事前加強規範、事中註重監控、事後強化問責,實現對投資全過程監管。

四是探索創新監管,試行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管理。明確出資人投資監管底線,劃定中央企業投資行為紅線。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的內容保持相對穩定,並適時動態調整。

為提高境外投資監管的針對性,防範境外投資風險,國資委延續了制定專門境外投資監管辦法的做法。在保持監管理念、監管方式與境內辦法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更加強調戰略規劃引領、堅持聚焦主業,更加強調境外風險防控、保障境外資產安全。

新修訂的兩個辦法施行後,《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6號)和《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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