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一加利福尼亞州珠寶商人Bryan Shaw向法庭供認利用從他高爾夫球友,前KPMG高級合夥人出獲得的內幕交易交易5家公司股票非法獲利。
上個月《華爾街見聞》報導畢馬威前合夥人Scott London因洩露保密信息被捕,London承認對向Shaw提供了五個畢馬威客戶的內幕消息。作為回報London得到了1萬美元現金酬勞,音樂會門票和一塊價值1.2萬美元的勞力士手錶。
作為認罪協議的一部分Shaw同意支付127萬美元的罰款,這與其非法獲利所得幾乎相當。根據此前作為污點證人與檢察官達成的協議,他的刑期在37個月至46個月之間,而基於合作的表現現在的他的刑期可能會縮短。
這一內幕交易案曝光引發了對審計行業的衝擊。畢馬威為此辭去了營養品公司康寶萊,和製鞋商斯凱奇的審計師,並表示不能完全信賴對兩家公司「最近的審計結果」,因為審計人的「獨立性已經受到了影響」。
自從今年年初美國執法部門發現Shaw的股票賬戶有異常交易後,Shaw就作為污點證人配合聯邦調查局,SEC和洛杉磯檢察官的調查。
FBI指令Shaw攜帶竊聽器記錄與London談判購買其審計的公司非公開信息。在警方的布控下,Shaw攜帶一個裝有5000美元的信封與London在停車場交換信息。
7年前Shaw 和London相識於高爾夫球俱樂部 North Ranch Country Club,兩人很快成為好友並成為高爾夫搭檔。
2010年開始 London開始向Shaw透露畢馬威審計的公司的信息。London說他這麼做是為了幫助朋友走出困境,後者因金融危機其珠寶業務大受打擊。
法律150721
刑事法(二十四) 犯罪無能8自衛及防止罪行
蕭律師執筆
<自衛及防止罪行>
這種辯護一般指私人辯護,涵蓋保護自我及他人、保護個人財產、防止罪行及協助合法拘捕。 在上述情況下,被告如果使用有需要及合理的武力,他獲得辯護。
據此,如果P手抓D的臂彎欲將D拖向黑暗的後巷,D以雨傘擊P的頭部以抗拒之,D當時的反應如果合理,表面上是無罪的,因為她之所以使用武力,一方面是保護自己,另一方面是防止P繼續向她襲擊。她使用武力是合法的。 同樣,如果P想搶D的手袋,D制伏P並以手鎖著他的手以待警察到來,D表面上是以武力去拘捕P。以上兩種情況,D並無任何罪行的刑責。
這種從前屬於普通法的「自衛原則」現載於香港《刑事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第101A條及英國1967年《刑事法Criminal Law Act》第三條(二者用字完全相同)。 此二法例容許使用合理武力以防止罪行,與及執行或協助合法拘捕。怎樣才算合理則是給與陪審團考慮的事實問題。***
A-G’s Reference (No.2 of 1983) 1984: D過去的行為良好。他製造了一些汽油彈,意欲在暴徒要襲擊他的啇店時使用,因他所處的地方經常有暴行發生。原審法官裁決他的自衛辯護適用,陪審團裁定D無罪。 上訴庭亦同意D可作自衛的辯護。D須令陪審團滿意(以相對可信的證供)他的武力使用,是對應於他所能理解暴徒可能使用的潛在暴力,以求保護自己及家庭與財產。
Martin (2001) : 夜盜破門進入D的農場,D射殺兩名夜盜。D被判謀殺及意圖傷人有罪。D上訴。上訴庭放行D,接受新的醫學證供,證明D當時患有妄想癥paranoid,而抑鬱使之加劇,在 “減責原則”下改判誤殺。
由於媒體及公眾議論經常涉及自衛中使用武力程度的問題,政府索性將普通法所賦與的權利納入法例:即是說,個人武力的使用應以當時環境下他能想到或理解的情況去量度;在危急下不能期望他作完全正確的判斷;他須有一定的自由度,只要他直覺的想法或反應是誠實和合理的。***
但立法後仍留下不少疑難。
Kichens (2011) :受害人V的前男友反對被告遷入和V在一起。前男友曾於較早前進入V的居所恐嚇V。當前男友再來時,被告力勸V不要讓前男友進來。但V不聽,被告用掌摑打她的臉。法官在回應陪審團提問時表示,前男友並沒有意圖犯罪,而他可能會這樣做不足以構成掌摑的合理性。被告 “普通毆打common assault”罪成。
被告上訴失敗。上訴庭裁定:
《刑事法》第三條賦與的自衛及保護他人權利,的確可以申延到向無辜第三者使用武力以阻止罪行的發生。(但此案的第三者並無犯罪跡象。)普通法與成文法都有較大運作空間,如果不立即採取行動,可以肯定,或接近肯定,罪行將會發生。本案的裁決可稱安全。
上訴庭列舉兩個例子,在自衛時武力可以引申加之於第三者:
自衛與防止罪行的辯護是‘成功或是失敗’。如果武力過分使用,那是否沒有折衷,像 “激怒provocation”可使謀殺改判誤殺?
Clegg (1995) :被告是駐北愛爾蘭的英兵,在1990年一個夜間巡邏中,一輛車子經過路上的檢查站沒有停下,而且加速經過被告身旁。(後來證據顯示車子是偷來兜風的。)被告喝停,但沒有得到回應,於是連開四槍,其中一槍擊斃車內一個乘客。 科學鑑證顯示致命的一槍是由汽車經過被告後發射的,當時汽車在五十英尺以外的路上。上議院裁定,被告過分使用武力,自衛辯護失敗而謀殺罪成,判終身監禁。(但後來被告護得新證據,上訴庭下令重審,結果謀殺罪不成立,但意圖傷害汽車司機罪名成立。再上訴時連這一項也成功脫罪。)
<不明環境下自衛使用武力是否合適?>
Dadson (1850) :被告槍傷一名逃走的偷獵者。如果受害人犯了重罪,這樣的武力是容許的。被告罪成,因受害人只是一個偷獵者,槍擊是過分武力。
<保護私人財產>
DPP v Bayer (2003) :幾個被告走進一塊私人農地,將自己鎖在一臺用作播種的拖拉機,那是用來撒播改良基因玉米的種子。被告們的意圖是阻止播種。地院法官覺得他們確是誠懇真實相信播種改造基因種子的玉米是危險的,對鄰近的物業產生實際的恐懼,亦有良好理由相信那種驚恐,而所作所為是基於良好意圖,他們覺得絕對需要阻止播種。 地院法官的結論是被告在普通法下有‘保護物業’的權利而判全部被告無罪。DPP(公訴專員)不服上訴。
上訴得直。普通法的原則是,人可以使用適度武力去保護自己物業或他人物業免受襲擊或潛在襲擊的恐懼。 當普通法辯護被提出時,法庭須問自己被告是否已認為他是使用合理武力去保護財產,免財產遭受真實或潛在的損毀,而這種損毀是非法的。如果答案是否定,則辯護失敗;如果答案是正面的,法庭就須考慮一種事實,被告需誠實相信他的客觀決定,他所使用的武力是合理的。播種改造基因玉米種子並沒有違法,即使種子會吹到鄰近的土地上。所以‘保護物業’的辯護不適用。
Jone et al(2006):幾個被告被控同謀作刑事毀壞。他們聲稱要毀壞一個空軍基地的一些設備,因為那是用來對付伊朗用的,並認為對伊的戰爭是不合法戰爭的一部分。在審訊時他們的辯護依據是1967年《刑事法》第三條,聲稱他們的行動是有需要和有合法理由的。所有這些辯護都失敗。
上議院大法官一致撒銷上訴。1967年法例只聚焦於英國本土上面,國會完全未有考量《刑事法》第三條對“罪行”的看法會否涵蓋國際法所承認的罪行。 即使政府犯了國際法的侵略罪行,準備向伊朗用兵,也不會使被告的非法行為變得合法。 違反和平的慣常國際法(侵略罪行)不是《刑事法》第三條所指的罪行。
法律150721
刑事法(二十四) 無罪辯護8自衛及防止罪行
蕭律師執筆
<自衛及防止罪行>
這種辯護一般指私人辯護,涵蓋保護自我及他人、保護個人財產、防止罪行及協助合法拘捕。 在上述情況下,被告如果使用有需要及合理的武力,他獲得辯護。
據此,如果P手抓D的臂彎欲將D拖向黑暗的後巷,D以雨傘擊P的頭部以抗拒之,D當時的反應如果合理,表面上是無罪的,因為她之所以使用武力,一方面是保護自己,另一方面是防止P繼續向她襲擊。她使用武力是合法的。 同樣,如果P想搶D的手袋,D制伏P並以手鎖著他的手以待警察到來,D表面上是以武力去拘捕P。以上兩種情況,D並無任何罪行的刑責。
這種從前屬於普通法的「自衛原則」現載於香港《刑事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第101A條及英國1967年《刑事法Criminal Law Act》第三條(二者用字完全相同)。 此二法例容許使用合理武力以防止罪行,與及執行或協助合法拘捕。怎樣才算合理則是給與陪審團考慮的事實問題。***
A-G’s Reference (No.2 of 1983) 1984: D過去的行為良好。他製造了一些汽油彈,意欲在暴徒要襲擊他的啇店時使用,因他所處的地方經常有暴行發生。原審法官裁決他的自衛辯護適用,陪審團裁定D無罪。 上訴庭亦同意D可作自衛的辯護。D須令陪審團滿意(以相對可信的證供)他的武力使用,是對應於他所能理解暴徒可能使用的潛在暴力,以求保護自己及家庭與財產。
Martin (2001) : 夜盜破門進入D的農場,D射殺兩名夜盜。D被判謀殺及意圖傷人有罪。D上訴。上訴庭放行D,接受新的醫學證供,證明D當時患有妄想癥paranoid,而抑鬱使之加劇,在 “減責原則”下改判誤殺。
由於媒體及公眾議論經常涉及自衛中使用武力程度的問題,政府索性將普通法所賦與的權利納入法例:即是說,個人武力的使用應以當時環境下他能想到或理解的情況去量度;在危急下不能期望他作完全正確的判斷;他須有一定的自由度,只要他直覺的想法或反應是誠實和合理的。***
但立法後仍留下不少疑難。
Kichens (2011) :受害人V的前男友反對被告遷入和V在一起。前男友曾於較早前進入V的居所恐嚇V。當前男友再來時,被告力勸V不要讓前男友進來。但V不聽,被告用掌摑打她的臉。法官在回應陪審團提問時表示,前男友並沒有意圖犯罪,而他可能會這樣做不足以構成掌摑的合理性。被告 “普通毆打common assault”罪成。
被告上訴失敗。上訴庭裁定:
《刑事法》第三條賦與的自衛及保護他人權利,的確可以申延到向無辜第三者使用武力以阻止罪行的發生。(但此案的第三者並無犯罪跡象。)普通法與成文法都有較大運作空間,如果不立即採取行動,可以肯定,或接近肯定,罪行將會發生。本案的裁決可稱安全。
上訴庭列舉兩個例子,在自衛時武力可以引申加之於第三者:
自衛與防止罪行的辯護是‘成功或是失敗’。如果武力過分使用,那是否沒有折衷,像 “激怒provocation”可使謀殺改判誤殺?
Clegg (1995) :被告是駐北愛爾蘭的英兵,在1990年一個夜間巡邏中,一輛車子經過路上的檢查站沒有停下,而且加速經過被告身旁。(後來證據顯示車子是偷來兜風的。)被告喝停,但沒有得到回應,於是連開四槍,其中一槍擊斃車內一個乘客。 科學鑑證顯示致命的一槍是由汽車經過被告後發射的,當時汽車在五十英尺以外的路上。上議院裁定,被告過分使用武力,自衛辯護失敗而謀殺罪成,判終身監禁。(但後來被告護得新證據,上訴庭下令重審,結果謀殺罪不成立,但意圖傷害汽車司機罪名成立。再上訴時連這一項也成功脫罪。)
<不明環境下自衛使用武力是否合適?>
Dadson (1850) :被告槍傷一名逃走的偷獵者。如果受害人犯了重罪,這樣的武力是容許的。被告罪成,因受害人只是一個偷獵者,槍擊是過分武力。
<保護私人財產>
DPP v Bayer (2003) :幾個被告走進一塊私人農地,將自己鎖在一臺用作播種的拖拉機,那是用來撒播改良基因玉米的種子。被告們的意圖是阻止播種。地院法官覺得他們確是誠懇真實相信播種改造基因種子的玉米是危險的,對鄰近的物業產生實際的恐懼,亦有良好理由相信那種驚恐,而所作所為是基於良好意圖,他們覺得絕對需要阻止播種。 地院法官的結論是被告在普通法下有‘保護物業’的權利而判全部被告無罪。DPP(公訴專員)不服上訴。
上訴得直。普通法的原則是,人可以使用適度武力去保護自己物業或他人物業免受襲擊或潛在襲擊的恐懼。 當普通法辯護被提出時,法庭須問自己被告是否已認為他是使用合理武力去保護財產,免財產遭受真實或潛在的損毀,而這種損毀是非法的。如果答案是否定,則辯護失敗;如果答案是正面的,法庭就須考慮一種事實,被告需誠實相信他的客觀決定,他所使用的武力是合理的。播種改造基因玉米種子並沒有違法,即使種子會吹到鄰近的土地上。所以‘保護物業’的辯護不適用。
Jone et al(2006):幾個被告被控同謀作刑事毀壞。他們聲稱要毀壞一個空軍基地的一些設備,因為那是用來對付伊朗用的,並認為對伊的戰爭是不合法戰爭的一部分。在審訊時他們的辯護依據是1967年《刑事法》第三條,聲稱他們的行動是有需要和有合法理由的。所有這些辯護都失敗。
上議院大法官一致撒銷上訴。1967年法例只聚焦於英國本土上面,國會完全未有考量《刑事法》第三條對“罪行”的看法會否涵蓋國際法所承認的罪行。 即使政府犯了國際法的侵略罪行,準備向伊朗用兵,也不會使被告的非法行為變得合法。 違反和平的慣常國際法(侵略罪行)不是《刑事法》第三條所指的罪行。
民進黨籍臺灣“立法院長”蘇嘉全近日率團訪問日本時竟公然宣稱臺日間如同“夫妻關系”,“臺灣哭,日本也跟著哭;日本笑,臺灣也跟著笑”,這樣的關系讓“兩國”心心相連。臺灣《聯合報》報道指出,中國國民黨主席洪秀柱5日晚間對此批評,民進黨當局難道忘記日本至今仍不承認二戰侵略罪行,否認南京大屠殺,不承認逼迫臺籍婦女擔任慰安婦嗎?
洪秀柱表示,日本安倍政府愛玩兩手策略,一邊對韓國賠償、道歉,不出多久又說詞反複,在國內否認慰安婦是強征的。洪秀柱質疑,這樣從未認真反省自己國家侵略惡行的政府,難道我們還能和他們一起哭,一起笑?
更何況,安倍政府現在更任命曾說,“戰爭是人類靈魂進化的宗教活動“、“南京大屠殺為新聞謊言”、“征召慰安婦在戰時合法”等激進言論的稻田朋美擔任防衛大臣,洪秀柱指出,日本政府這些行為,都讓曾被侵略的亞洲各國難以信任。
洪秀柱告誡民進黨當局,日本政府正由一群否認戰爭罪行、扭曲歷史的人所掌控,切不能與臺灣地區與日本互相人道救援的情誼混為一談,模糊兩者界線,把我們對無辜民眾的善心和走極端路線的日本官方劃上等號。
她也呼籲民進黨當局不要忘記,日本政府一邊說著與臺灣友好,接受臺灣方面捐款的同時,是怎樣狠心拒絕向臺灣慰安婦道歉,是怎樣在公海海域上抓捕臺灣漁民。她告誡臺當局,不要為了形塑與日本政府友好表象,忽略安倍政府本質,和侵略者站在一起將得不償失。
3樓提及
我認為, 必需要做.
出左事點算?
3樓提及
我認為, 必需要做.
出左事點算?
3樓提及
我認為, 必需要做.
出左事點算?
7樓提及
引申落去, 好多地方都有咁既需要, 例如歡樂天地, 麥當勞的公關等等
政府應該開多個新部門,
叫做性罪組, 咁當然要設立局長同副局長啦, 月薪三十萬唔該,
一定要請內部招聘同請民建聯有關人等擔任
至於警察可以開多個新部門, 叫做性罪行紀錄回覆跟進組
以以加快調查進度, 區區最少擺二十人, 唔係點夠時間應付廣大市民查詢
諗到的事, 要即刻做, 未雨綢繆, 唔係出左事點算, 邊個負責!!
係咪想下台呀梁振英?
8樓提及3樓提及
我認為, 必需要做.
出左事點算?
邊有咁易出事,單對單補習就可能怕,一對成班人,可以點搞。小學都算,你當中學生係流
9樓提及
其實引伸下去,差不多行行都要查紀錄
例如服務業查下有無傷人,偷野
11樓提及9樓提及
其實引伸下去,差不多行行都要查紀錄
例如服務業查下有無傷人,偷野
所以咪話班高官好醒囉
12樓提及
別忘記班家長係度壓迫呢
保護子女係緊要,可能第時琴行職員都要查下架啦
13樓提及12樓提及
別忘記班家長係度壓迫呢
保護子女係緊要,可能第時琴行職員都要查下架啦
家長壓力有鬼用,今年7/1夠多人出來行啦,唔通果到就無壓力。
根本就係班高官既問題。
14樓提及
71係多人行,但個D議題好多有商有量,好似普選甘,邊個話得事?
最低工資,最高工時,呢D都要大家共識
但保護小朋友呢? 就一定岩架啦,無理由保護仔女會俾人話
所以家長一同議員講,議員都唔敢反對,官員都不敢造次啦
15樓提及14樓提及
71係多人行,但個D議題好多有商有量,好似普選甘,邊個話得事?
最低工資,最高工時,呢D都要大家共識
但保護小朋友呢? 就一定岩架啦,無理由保護仔女會俾人話
所以家長一同議員講,議員都唔敢反對,官員都不敢造次啦
無理由保護仔女會俾人話 <-- 現在就是俾人話緊囉,呢單野。
家長一同議員講,議員都唔敢反對 <-- 你信呢d條例會係由家長諗出黎咩?一睇都知係班官諗出黎啦。
17樓提及
政府唔諗配套je
原意係好,不過要整到成本夠低
要賺錢既,就整個database,賣login account,教育界人士才可以有申請account
入面有一個search function,只要打身份證號碼、姓名同出生年月日就可以search到條友請得唔請得,咁就搞掂啦
不過又會有人話私隠問題架啦
19樓提及17樓提及
政府唔諗配套je
原意係好,不過要整到成本夠低
要賺錢既,就整個database,賣login account,教育界人士才可以有申請account
入面有一個search function,只要打身份證號碼、姓名同出生年月日就可以search到條友請得唔請得,咁就搞掂啦
不過又會有人話私隠問題架啦
我覺得私隱交俾政府處理會好D,例如你去申請良民證甘樣
你點知間學校會否派通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