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火2014:美國中概股集體訴訟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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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火2014:美國中概股集體訴訟綜述
文/卓繼民
愛她,就帶她去華爾街,參加敲鐘儀式,共享喜悅;恨他,就留他在那街上,面對360度的全天候治理,獨受煎熬。中概和華爾街之間總是不停地演繹著愛恨交加的故事,一方面時時有新中概被追捧,另一方面是訴訟戰火不曾熄滅。2014,在阿里和京東等十五家中概成功上市的同時,有眾多中概在被做空和訴訟的戰場上拼力廝殺、浴血奮戰。這一年,有哪些新的訴戰爆發?戰火如何燃起?戰況和戰果如何?哪些中概成功挫敗訴訟?哪些握手言和?哪些經裁決賠償?哪些創下賠償新記錄?東南融通、高速傳媒這些大案結局如何?同屬戰場歸來的教育公司,為何新東方依然如故而安博卻無疾而終?法官對VIE最新裁決是什麽?VIE是否還有未引爆的地雷?本文將和您分享訴訟戰場最新信息和探索相關熱議話題。
上:開打在2014的新戰役
2014年新爆發訴訟12個,其中五家公司市值超過10億美元,分別是:瀾起科技、巨人網絡、中國手遊、世紀互聯和聚美優品。遭遇遇集體訴訟主要原因有:被作空導致訴訟(瀾起科技/世紀互聯),IPO 之後業績下滑導致訴訟和被做空(聚美優品),重大人事調整導致訴訟(中國手遊),因私有化被訴訟(巨人網絡)等。以下是公開披露的2014年新發生集體訴訟案例信息。由於對巨人網絡的訴訟已經撤訴,所以我們將另外四家市值超過十億美元中概公司的訴訟爆發情況作逐一介紹:
瀾起科技:上市就被做空,閃電退市
2013年9月26正式在美上市納斯達克掛牌上市的模擬和混合信號芯片提供商,IPO價發行價為10美元,融資7100萬美元。2014年2月6日,投資研究機構Gravity Research Group發布了一份研究報告指出,瀾起科技最大的一家經銷商是一家空殼公司,主要目的是為了偽造公司的財務業績,屬於關聯交易,而且沒有披露;受此消息影響,瀾起科技股價在2014年2月6日放量下跌3.76美元,跌幅達到18%,收盤價接近17.45美元。該股次日再跌10%,2014年2月7日報收於15.72美元2月19日集體訴訟爆發,訴訟期間從2013年9月25日至2014年2月6日,包括公司和CEO、CFO 高管在內成為被告;此後3月底,私人投資公司Aristides Capital發布了一份研究報告指出,瀾起科技的營收虛構,合理股價應在5美元到6美元之間。4月22日審計委員發布的初步調查結果調查結果顯示後者所謂瀾起科技財務指控不成立;2014年5月23日,法院批準了本案的原告代表和律師代表,2014年7月22日,原告提交合並和修改後的起訴狀;瀾起科技因為推遲提交了2013年年度文件、2014年季度文件,在今年10月份遭到納斯達克啟動摘牌程序,2014年8月19日、10月1日,瀾起科技曾兩次收到納斯達克的摘牌警告2014年10月5日,調查機構Jones Day完成針對做空報告指責的調查最終結果,維持4月份的初步調查結果;2014年11月20日,瀾起科技宣布私有化收購完成,完全攤薄股權估值約為6.93億美元,公司股東在2014年6月31日的股東大會上批準了這項交易。該公司在上市之後不到半年就遭遇做空,而且從上市到私有化前後不超過一年半的時間。雖已成功私有化,但股東訴訟仍舊尚未了結。
世紀互聯:貸款融資因做空而擱置
2011年4月21日,以15美元的發行價在納斯達克上市,發行115萬ADS,融資1.56億美元,最高股價超過30美元,最高總市值超過20億美元;2014年9月10日,投資機構Trinity Research Group(TRG)發布報告稱該公司可能是一場騙局,指其數據中心網絡業務和互聯托管網絡服務業務收入虛增等等,預計其股價將跌至零;該報告一出股價盤中一度暴跌35%,至最低為14.23美元,創出52周新低,至收盤時,股價下跌8.04%,報收於20.12美元,當天成交量約為3000萬股,較90天平均成交量高出35倍;在過去的兩個交易日,股價累計跌幅超過了30%;9月12日公司作出回應,稱該報告存在諸多不實的和片面的信息、對行業發展的錯誤解讀,以及一些荒謬的推測,並對所指問題做出逐一的回應;9月12日集體訴訟爆發,訴訟期間從公司的IPO 日2011年4月21日至做空報告出具日2014年9月20日;9月15日,公司CEO向公司股東發出了一封公開信,指出公司的業務、資產、客戶和合同真實,做空者對公司的指控完全是一種惡意、毫無依據的攻擊;2014年9月17日,TRG發布第二份指控報告,增加了額外的內容細數了該公司未披露的“內幕和關聯交易”,並提請SEC、審計師盡快調查;9月18日公司發布了第二份反駁報告,逐一反駁了TRG的指控,稱世紀互聯遵守了一切應該遵守的SEC規章制度;9月18日湯森路透旗下銀行貸款資訊數據供應商Basis Point基點報道消息人士稱,世紀互聯最高達1.75億美元的境外貸款案已暫時擱置;12月01日消息報道,金山軟件宣布向世紀互聯認購其3908.71萬股A類股份及1825.03萬股B類股份,總購買價為1.72億美元;公司自從2014年9月10日被做空之後至今的大部分時間內,股價低於18美元,尚未恢複到做空前長期處於每股二十幾美元的水平。
中國手遊:一場人事調整引發的股價暴跌訴訟案
於2012年9月25日登陸美國納斯達克,上市以來已經總共融資1.2億美元;2014年3月26日,中國手遊第二次公開融資總額高達7870萬美元,上市後股價最高超過40美元,最高市值超過10億美元。2014年6月19日公司電話會議披露稱,包括總裁在內的9名高管集體被免職,要求這些高管在3天內完成工作的全部交接,當天公司股價暴跌22.57%,交易所叫停股票交易,停牌價格為14.63美元;2014年6月20日集體訴訟爆發,訴訟期間從2012年9月20日至2014年6月19日;指控被告在中國境內從事賄賂活動,從事關聯交易而且未向投資者披露,還缺乏對公司的有效管理; 包括公司、CEO、總裁和美國瑞士信貸、巴克萊等在內的五家投行成為被告;6月20日成立了由四名獨立董事組成的獨立委員會,聘請美國盛信律師事務所協助其調查這些指控;8月14日公司宣布獨立委員會已完成對賄賂相關的市場傳聞的調查,調查的結果顯示沒有發現任何對公司或是公司內任何人賄賂指控的證據;8月18日國外媒體報道,公司COO和CEO將各自購買中國手遊1000萬元人民幣美國存托股票2015年1月16日做空機構發布了做空報告,指該公司涉嫌通過將未對外披露關聯關系的空殼公司營收計入公司營收,營收虛增;面對做空,中國手遊CEO和COO指出該指控報告錯漏百出,不僅有大量欠缺根據的推斷臆測,還有許多針對過去事件及具體情況的錯誤解讀。
聚美優品:上市就轉型,高估值下的高增長壓力
2014年5月16日在紐約證券交易所掛牌,發行價22美元,共發11.13百萬個存托股,融資額達2.45億美元;上市當天,以高於此前發行價24%的27.25美元開盤,掛牌首日上漲9.91%,報收於24.18美元,當天交易量達15.9百萬股;在8月18日達到39.45美元的最高值;2014年12月11日,股價跌到12.87美元的低水平,市值已經從最高點55億美元,降到19億美元,縮水超過60%;11月20日公司發布了截至9月30日的2014財年第三季度未經審計財報。報告顯示本季度某些業績度據未到達華爾街預期:成交總額(GMV)為2.73億美元,同比增長率只有31.4%,遠低於第二季度的64,3%同比增長率;總凈營收同比增長28.0%,遠低於預期;2012年年度同增長900%;2013年年度同比增長107%; 營收數據和華爾街預期間的缺口達11.13百萬美元;每個ADS利潤比華爾街預期數低0.01美元;毛利率從第二季度的46.3%下滑至38%,去年同期為43.7%;本季度所收到的訂單環比下降50萬個;該財報公布當天,公司股票收盤價格每個ADR 下跌2.91美元,跌幅高達13%,收盤價位19.32美元,為上市以來最低價格。財報公布後,財經雜誌Baron發表文章分析了該公司商業模式失敗的原因,認為GMV 的下跌是由於公司商業模式變更所導致,然而這個變化並沒有在公司IPO 的招股書中詳細披露;文章指出,之前該公司的很大部分收入來自於第三方銷售商的,而此時公司主要是提供市場服務業務,但也由此產生了很多假貨銷售;而新的商業模式更多側重自營銷售;12月11日集體訴訟爆發,訴訟期間為2014年5月16日到2014年11月20日;公司及CEO 和兩位聯席CFO 都成為被告;指控稱被告在知情的情況下,發布了虛假的誤導性聲明和/或未披露以下信息:(a)公司通過從市場服務業務轉變為商品銷售業務的方式改變了營收模式;(b)這種轉變給聚美優品此前成功的財務表現帶來了重大風險,這個轉型必然會帶來成交總金額(GMV)的下降及成本和費用的增加,但這個風險在公司IPO 的招股書中並沒有披露,相反公司是在招股書中大量披露原先業務模式(市場服務業務)的擴張計劃和相關風險;(c)公司並未像其宣稱的那樣擴大市場服務業務;面對訴訟,公司創始人回應稱“聚美是最幹凈的電商。”並表示公司董事會批準一項股票回購計劃,宣布將在未來12個月內最多將回購1億美元股票,以提振股價;截止2015年1月28日,該公司的股票收盤價格為13.01美元,總市值約20億美元,對應的靜態市盈率48倍。高估值必須有高增長的業績在支持,而且這種業績增長是通過季度來衡量的,失去了高增長,那麽就很容易成為資本市場的棄兒。只不過上市不到半年,就發生業績下滑,市值大規模縮水,這個比較少見。以上四家遭遇集體訴訟的中概公司,目前股價都尚未回到原先的水平。從眾多中概集體訴訟的案例來看,中概容易被做空和引發集體訴訟的常見因素有以下十五個方面:一是被指估值過高、核心技術不高、商業模式不透明或者不可持續;二是遠高於同行業的毛利率;三是中國報表報憂美國報表報大喜;四是可疑的關聯交易(涉嫌隱瞞或者嚴重依賴);五是可疑的主要股東和管理層股票交易;六是舉報和秘密證人、內部矛盾外部化;七是某些重大交易會計處理涉嫌違規(如收入確認、大規模沖銷並購形成的無形資產);八是VIE 結構過於脆弱,或者僅停留在紙面上,合同沒有實際執行;九是CFO頻繁更換;十是過度外包、銷售依賴代理或收入通過中間商;十一是歷史業績突然變臉、預測業績突然下調;十二是複雜難懂的超過商業實際需要的公司結構;十三是稅收繳納和收入之間嚴重不成比例;十四是報表重述;十五是重大資金挪用或者支付缺乏透明(這個指控最為常見)等。當然這些引發訴訟的常見因素,也僅僅是一種預警信號,並不代表公司就一定存在財務或者信息披露的實質問題。另外我們觀察到,和集體訴訟經常相伴而隨的是SEC 訴訟,如:東南融通、高速傳媒、中國能源技術、東北石油、富麒國際、雙威教育、中國生物、西安寶潤、旅程天下、中國閥門等都遭遇這兩類訴訟。對這些中概公司來說,不得不在兩條戰線上同時作戰,倍加艱辛。
下:是戰、是和還是賠?
美國證券集體訴訟從程序上看主要有三個階段:起訴階段、證據開示階段和庭審階段。從1995年開始,在累計數千起的美國聯邦證券集體訴訟案件中,真正進入庭審階段的很少,至今為止只有十四起,大部分不是在起訴階段被駁回起訴,就是在庭審開始之前和解。在針對中概公司近百起的集體訴訟中,約一半以上目前已經結案的(包括原告自動撤訴、法院駁回、和解賠償或者最終裁決的);其中涉及賠償的案件約四十個,公開披露的累計總賠償金額接近二十億美元(不含利息)。2014年和解/賠償案件共十五個(含在多倫多上市的嘉漢林業案件),主要信息如下:
值得一提的是,因渤海漏油事件而於2012遭遇集體訴訟的中海油在2014年成功挫敗了該起訴訟。2014年2月3日美國聯邦第二巡回法庭維持地區法庭的裁決,駁回原告對中海油的起訴。此外,在被渾水做空之後而引爆的網秦公司訴訟案,雖然當時曾經引起眾多關註,但於2014年1月6日原告主動撤訴。在以上和解或者賠償案件,有的是經過法院裁決最終賠償的,有的是經過法院對原告你駁回起訴申請作出裁決之後和解賠償的,我們重點了解一下以下幾個比較有借鑒意義的訴訟案:
東南融通:如何創下中概最高賠償紀錄?
這家曾經員工超八千人,市值超二十億美元的中概軟件第一股,在遭遇做空之後,僅四個月就股票退市公司解體,並引發了中概遭遇做空的全面危機,和一系列訴訟。在針對公司的其CEO及CFO的集體訴訟中,於2013年11月14日公司和董事長缺席被判決賠償881.3百萬美元外加利息,從2008年2月份開始按照9%年利率計算利息,直到付款,所以至今累計超過10億美元賠償;在針對該公司原CFO 的集體訴訟中,於2014年11月21日,這位四大審計經理出身的曾任數家中概公司CFO的加拿大人,被陪審團裁決需要負責,美國聯邦證券集體訴訟從1995年來僅有另外13起案件進入由陪審團最後裁決;該CFO的庭審過程十分短暫,因為投資者無法尋求那些在中國境內的證人出庭,該CFO是唯一出庭被告也是唯一的本案出庭證人,可謂是孤獨的被告和證人。目前法院尚未最後裁決該CFO需要承擔賠償的具體金額,按照慣例,在證券訴訟中一般是允許被告首先動用其保險來支付賠償,不足部分才會涉及個人財產,即便如此,也允許個人保留百分之二十的凈資產。但對於東南融通超高十億美元的訴訟標的來說,該CFO的賠償幾乎是微不足道的。在針對審計師德勤的集體訴訟中,被告連續兩次成功獲得法院支持,駁回原告的起訴。而原告並沒有獲得審計師的審計底稿,甚至連SEC 當時也無法獲得審計底稿,所以原告主要是依據做空機構的研究報告以及東南融通CFO 在證據開示過程中所提供的信息來指控德勤,而做空的報告並沒有指出東南融通的財務造假具體金額有多少, 這樣的指控信息顯然沒有被告抗辯所提供的信息細節和充分,因此法院認為原告對審計師的指控是不充分的;相反從審計師提供的抗辯信息來看,在審計過程中對某些關鍵事項德勤倒是對東南融通步步緊逼,因此最多只能說審計師是被東南融通的欺詐行為欺騙了,法院同意的德勤的申請,駁回原告對德勤的指控。SEC 也對東南融通提及訴訟,然而該公司並沒有應訴,因此外界並無法確切知道東南融通財務欺詐的具體方式和所涉及金額,所以對於股東來說,其指控的力度可能會受到影響。我們不妨假設一下,如果當時SEC 已經獲得審計工作底稿,或者說東南融通也有類似的安然那樣來自獨立第三方、更為全面、有具體量化數據的調查報告,或者說做空報告所指出的那些審計預警信號可以量化的且在訴訟期間是十分易於識別的,那麽原被告之間的博弈可能會更加激烈。雖然法院作出了超過十億美元的缺席審判裁決,由於東南融通公司已經解體,而且公司所剩余資產(如有)和涉案高管也在中國境內,這個裁決是否能夠真正得到執行目前還無法判斷。不論如何,東南融通證券訴訟案賠償金額不僅創下了中概在美訴訟的最高紀錄,在美國證券訴訟歷史上,也屬於由法院作出被告缺席審判的最高賠償案件。SEC 也於2011年11月10日對東南融通提起訴訟,但公司一直沒有應訴,該案目前尚未結案。
高速傳媒:缺席審判的高額賠償,如何追討?
這家通過反向並購於2010年6月在納斯達克上市的城際巴士車載電視媒體廣告公司,先後被Citron 和Muddy Waters 出具研究報告做空,股價暴跌超過三成;, 2011年5月19日股票恢複交易後,暴跌81.8%, 至2.16美元;至2011年10月20日,股票價格只有0.17美元。審計師、CFO和外部董事先後離職。集體訴訟於2011年2月4日爆發,公司本身、CEO 和CFO, 外部審計師德勤香港成為被告;被告中還包括前身公司的兩高管及、德勤英國總部和德勤美國,及公司前任小型審計師,對這些被告的指控後來被法院駁回。做空報告指出該公司2009年的收入被虛增464%,廣告巴士數量有一半以上是虛報,中美報表存在巨大差異,屬於中報報憂、美報報喜的陰陽財務數據;有媒體文章指出該公司香港總部員工在大白天不是睡覺就是打牌;德勤的辭職信還透露在審計函證和銀行交易記錄查詢過程中,無法實施有效審計,德勤審計無法實地考察重大客戶,無法發出客戶函證,有些回函明顯造假(有不同客戶的回函竟然由同一個人在同一天在同一個郵局寄出);當審計師到某銀行進行實地記錄調查時,竟然遇到企業員工在銀行下班後在制作打印虛假銀行記錄;德勤3月11日辭職並撤回2009年審計報告。2013年2月28日,法院拒絕了審計師德勤香港和公司駁回起訴的申請;這主要因為高速傳媒財務造假金額巨大,而且德勤稍後也發現了眾多造假的預警信號,而且這些預警信號並不難發現,也正是因為這些預警信號導致了2009年的財務報表嚴重失真,德勤也就此撤回了2009年度的審計報告。德勤在訴訟中抗辯表明其審計程序符合公認審計準則,然而這些預警信號是如此明顯(尤其是重大客戶無法驗證),假設執行了基本審計程序,應該是可以發現的,這說明德勤或者沒有發現這些預警信號,或者發現了但熟視無睹。正是由於從原告提供的訴狀來看,高速傳媒財務涉嫌造假金額之巨大而且預警信號之如此明顯,法院認為可從中推導出審計師的工作至少屬於有意識的不當行為或者輕率,這符合證券訴訟法起訴標準中的欺詐要件。除非進入證據開示環節,出具審計底稿予以證明,但這對德勤來說就變成是被動了。至於德勤為何無法類似在東南融通案那樣,在申請駁回起訴的抗辯中就這些預警信號提供證據表明其審計的盡職合規,這就不得而知了(從目前法院公開信息中,我們發現德勤在本案中的抗辯強度要遠弱於東南融通案)。2014年1月17日公司被缺席判決超過535,500,000美元的總賠償,並從即日起計息;目前審計師德勤是集體訴訟中除了CEO和CFO之外未結案的被告人;2014年8月15日法院作出裁決認定原告的訴訟集團確認範圍,訴訟仍在進行中。在SEC 對公司和高管的起訴中,2013年10月9日聯邦法院缺席審判裁決公司賠償總金額本息合計41,894,082.05美元,另外承擔民事罰725萬美元。2014年2月19日,聯邦法院缺席審判裁決公司董事長兼CEO 承擔個人賠償本息合計17,718,359.07 美元,另外承擔罰金150萬美元。另據披露2013年1月16日,投資者Starr Investments在香港獲得裁決,高速頻道的三位創始人被要求賠償原告七千七百萬美元,該投資者同時也在起訴審計師德勤。以上訴訟至今累計賠償總金額達680,862,441美元,該案最終的總賠償金額是多少目前還不可知,還要取決於對審計師的訴訟結果。
新東方:高起低落,有驚無險
2012年7 月17 日新東方公告SEC 開始調查其VIE 結構和合並報表會計政策,當天公司股價下跌約35%; 第二天渾水摸魚發布報告, 指責新東方存在VIE、報表合並、 稅務等一系列問題,新東方股價當天繼續下跌35%。新東方股票市值累計縮水接近60%, 損失約20億美元。 2012年7月23日,集體訴訟爆發。在VIE 指控上,原告指出被告的VIE 相關合同在訴訟期間無法滿足公認會計準則下的報表合並要求,新東方不是VIE 公司的主要受益人(primary beneficiary )因此對其進行報表合並違反公認會計準則。新東方的VIE 相關合同包括:服務合同、權益抵押合同、權益獨家回購合同。原告指控被告沒有披露某些年度服務合同的收費金額和費率信息,2011年披露的收費率很低, 明顯不足以支持對VIE 的控制權;而且被告並沒有向法庭提供證據表明其有單方面的調價權;法院認為沒有證據可以表明在訴訟期間被告有權依照服務合同收取VIE 的大部分剩余回報(residual return);原告還指出權益抵押合同並沒有在有效的政府部門登記,所以是不可執行(無效的);關於權益回購合同,原告指出,在訴訟期間,中國的法律並不允許外商獨資公司並購本案中從事教育活動的VIE 公司,所以該合同在約定可執行的法律範圍內也是無效的;據此,法院認為原告已經充分指控了被告缺乏對VIE 的有效控制權。法院在本案中對VIE 是否有效的法律邏輯推理,對將來可能產生的VIE 訴訟案來說是可以成為判例法的,因此值得引起VIE 模式上市的中概關註。被告從重大不實陳述、欺詐企圖、損失因果關系這三個方面進行抗辯,申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被告抗辯指出其報表並沒有進行重述,而且外部審計師仍然出具無保留意見,因此不存在重大不實陳述;法院認為,雖然可以在誠信的基礎上接受審計師的意見,但審計師的審計意見並不能解除企業在VIE 合同有效性上的義務;被告還抗辯到,公司成立調查委員會啟動調查,因此不存在欺詐的企圖; 法院指出被告的調查委員會在VIE 事件上並沒有做出最終結論, 而且當新東方公布SEC 企業融資部門(corporate finance division)啟動了對新東方VIE 調查的時候,股價開始下滑;雖然後來該調查終止了,而且SEC 該部門並不反對新東方的VIE 會計合並政策,但SEC 的執法部門(enforcement division )對新東方的調查並沒有終止,因此法院認為依照判例法,本案中,在損失因果關系要素上SEC 的調查起到關鍵作用,原告符合指控要求。法院認為,假設原告所指控屬實(請註意:僅僅是假設,並不是認定指控屬實), 那麽就VIE 訴訟事項而言,原告的指控已經符合重大不實陳述、欺詐企圖、損失因果關系這三個要求;從原告指控可以推導出被告在VIE 報表合並事項上雖然不存在故意的動機或者企圖,但至少屬於輕率(reckless)性質,而這是符合證券集體訴訟起訴標準中的欺詐要件;因此於2013年12月23日就VIE 的指控,法院拒絕了新東方的駁回申請。法院本身並沒有裁決這個VIE 是否有效,也沒有裁決新東方是否存在欺詐或者輕率,因為案件並沒有進入開庭審理階段。從現有公開信息來看,新東方VIE 更類似合同文字和會計技術處理這些形式上存在小小瑕疵,從而被做空機構鉆了空子;至於是否存在實質上的問題,由於案件並沒有進入證據開示階段,所以外界並無法判斷。但即便如此,為何會有形式上的小小瑕疵,新東方期後進行了哪些改進措施?這同樣值得中概公司借鑒學習。做空機構曾指控和公司業務規模及同期其他中概公司相比,新東方的數年度審計費偏低,並以此質疑新東方財務報表的可靠性,雖然法院並沒有認可這樣的指控,但從中亦可以看出做空機構的豐富遐想能力和成熟的做空套路。法院拒絕新東方駁回起訴的申請後,意味著該案可以繼續往前走,或者進入證據開示階段然後庭審,交由陪審團裁決,或者當事人雙方考慮庭外和解。2014年4月19日,原被告雙方律師開始進行和解談判,並於 2014年5月23日達成和解賠償475萬美元(其中存托股訴訟450萬美元,期權訴訟25萬美元)。這樣的結果對新東方來說無疑是個巨大勝利,算得上是有驚無險,賠償金額不大,避免了接下來的證據開示程序,從此可以徹底擺脫VIE 所導致的集體訴訟糾纏,走出被做空的危機。VIE風險從最初被放大從而引發華爾街恐慌,到投資者相對理性把控各中概的VIE風險,至少可以認為目前VIE的現實風險可以控制的,並得到投資者認可。最明顯的是在阿里上市時,華爾街對認購阿里股票所展現出的高度熱情,幾乎可以說對VIE的風險是忽略不計。但近期商務部出臺了外國投資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似乎透露出監管部門對VIE的新思路,VIE接下來還會產生哪些現實風險?還有哪些地雷未被引爆?是否仍然有驚無險?還有待觀察和視具體公司情況而定。
安博教育:無疾而終,何時重生?
安博於2010年8月5日以每個ADR10美元上市,融資超過1億美元。從2008到2010年,安博在全國範圍內完成的收購近30宗,耗資超過14億元人民幣,系列並購對公司在整合、治理方面帶來了眾多挑戰,也埋下了隱患。2012年4月30日,安博發布公告稱其年報將延期發布;5月16日,公司公告稱;由於(1)收入確認方法變更,沖回八千五百萬到九千五百萬原先確認的收入(2)追加計提人民幣一千五百萬的壞賬準備;(3)增加折舊和其他費用,所以將繼續延遲年報公布;5月16和17日,股價連續以17.55%,和6.45%, 跌至4.35美元;6月11日集體訴訟爆發;7月5日,公告稱由於前員工舉報,公司審計委員會將對涉及2008年某並購的涉嫌財務違規啟動內部調查程序,當天股價暴跌一半,從4美元多跌至略高於2美元;7月9日和10日, 投行將安博股票降級。事件在2013年繼續發酵,3月18日,安博四名獨立董事中的三人辭職;3月22日,安博聘請的泛偉律師事務所在牽頭調查可能存在的財務不當行為九個月之後辭職;3月22日,審計師普華永道宣布辭職,並指出辭職是因為擔心這項調查可能無法獲得必要的資源和時間,而安博現有管理層的存在可能使調查無法在普華永道認為必要的範圍內展開;此後,紐交所暫停了安博的股票交易;3月25日,霸菱以有關方面辭職和股票停盤為由,撤回了十天前提供的收購要約;4月,主要基金股東之一向開曼群島的法院提交申請,要求對安博進行清盤,並提出彈劾安博教育總裁兼董事會主席,開曼群島法院支持臨時清盤申請並任命畢馬威為臨時清盤托管人;2014年3月,媒體報道,安博控股聯合臨時托管人委托的歐華(美國)律師事務所最新出具的一份獨立調查報告表明,由前員工及並購學校原負責人向普華永道提出的任何指控均沒有充分依據。在集體訴訟中,原告指控被告存在虛假並購和虛假收入確認。2014年2月,法院裁決認為由於在訴訟期間並沒有公開的信息來證明安博以前所作的對外披露是錯誤的、需要修正的,沒有修正性披露(corrective disclosure) 存在也就無法認定安博的股票價格下跌是由於公司的對外信息披露所造成的,所以被告損失的因果關系不成立,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但允許修改訴狀重新起訴;2014年10月24日達成和解賠償150萬美元。但已經為時太晚。在經過財報延遲、並購公司員工舉報、股價暴跌、訴訟爆發、投行降級、董事離職、審計師離職、律師離職、私有化夭折、大股東逼宮等以上一系列密集爆發的事件之後,此時的安博已經回天無力,至今股票仍處於停牌狀態,安博公司可以說是無疾而終。同屬於中概教育行業,新東方和安博雖然在集體訴訟中最後都以不大的金額達成庭外和解,但兩公司的命運卻是截然不同;前者股價已經回到了被做空前的水平,而後者股票仍然停牌,公司被托管,期待重生。我們可以理解的是,真實的業務、健康的模式、良好的公司治理、管理層面對被做空和訴訟所展現出來的誠信、透明和智慧水平,不僅會影響到集體訴訟的最終結果,也會影響到公司的生命線。
嘉漢林業:多少中介因你而困在訴訟戰場?
在多倫多交易所上市的中概公司嘉漢林業(Sino forest)最高市值超過60億加元,被渾水做空後被迫退市,公司被指控隱瞞超過5億加元的負債。該案的訴訟總標的超過90億加元,證券集體訴訟被告中,除了公司及CEO、CFO和其他董事 之外, 還有外部審計師安永和BDO,評估師以及TD、RBC、CIBC、楓葉銀行、瑞信等在內的加國老牌投行。審計師安永於2013年達成和解,賠償金額為1.17億加元,創下加國歷史上金額最大的會計師賠償;在另外一場相關的訴訟中,安永同意和解賠償2百萬加元;此外,安永還和安省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OSC, 類似於美國的SEC)達成8百萬加元的和解;2014年嘉漢林業的前CFO 也在證券訴訟中達成和解賠償5百60萬加元,另外被OSC 罰款70萬加元; 2015年1月26日,投行被告同意賠償3千2百50萬加幣,同時願意向原告提供相關文件用以支持對另外一審計師BDO 的訴訟。所以該案至今累計總賠償金額達一億五千七百八十萬加元。尚未結案的被告包括審計師BDO 和除前CFO 之外的其他董事成員。嘉漢林業案還引發了一系列相關訴訟,包括:投行訴訟中國通商、競天公誠兩家律所;後兩者稍後又對投行律師君合所、嘉漢林業獨立委員會的三位外部成員、美林和瑞信提出訴訟,審計師安永對資產評估師的訴訟,以及基金投資者對約翰·保爾森所管理對沖基金的訴訟等。曾經在IPO 項目中的合作團隊,現在只能在訴訟的戰場上互相廝殺了。目前這些訴訟尚未結束。
至今為止,中概訴訟和解賠償超過千萬美元的案件有9個(見下表),這些案件中有的被告尚未達成和解賠償,訴訟仍然進行中,如:中國高速頻道的審計師德勤、中國能源技術審計師安永、雙威教育的審計師德勤。在所有訴訟中,目前被缺席判決的案件有6個,包括:東南融通、高速頻道、僑興移動、盛世巨龍、智能照明電子和西藍天然氣。
2015年訴場戰火不但沒有熄滅,反而在春節前夕,由中概股“帶頭大哥”阿里打響了中概集體訴訟的第一戰。面對訴訟,阿里發出了強勁的聲音,要通過強烈抗辯,讓世界更好地了解阿里、了解中國。於2月13日,馬雲在致員工信中指出,阿里會高度重視集體訴訟,會堅持客觀、透明、誠信的原則處理好。是的,對眾多優秀的中概公司而言,理性面對和積極迎戰集體訴訟是適應和利用國際規則來維護自身權利,提升公司軟實力的過程,是較量也是展示。我們需要有更多優秀中概公司在包括集體訴訟這樣的國際博弈戰場中,發出強勁的聲音。
來源:新浪科技
專利危機·小米啟示錄 中國企業如何應對國際專利訴訟
http://www.xcf.cn/newfortune/texie/201502/t20150227_724278.htm
編者按
持續一年有餘的高通反壟斷案終於塵埃落定。
60.88億元的罰款,對於國際芯片巨頭高通來說,只佔其2013年在華市場銷售額的8%。高通乾脆的接受罰款,更證明其完全不擔心此次處罰會影響其壟斷地位,因為在這個戰場,還沒有崛起一家能與之抗衡的市場主體。
不過,我們並不能小覷這次發改委對高通公司反壟斷處罰的意義,因為他終結了高通依靠其市場支配地位,在業內強力推動的「免費反向授權」的專利模式。這對改善國內市場的競爭環境,有著現在還無法估量的深遠影響。
「免費反向授權」的模式,對於讓國內擁有專利儲備的廠商是不得不吃的「霸王餐」,對那些缺乏專利儲備的廠商則是「保護傘」。如今,「霸王餐」和「保護傘」都沒有了,專利的競爭戰場才會真正開始。(鄭升)
專利危機·小米啟示錄 中國企業如何應對國際專利訴訟
《新財富》2015年2月號
異軍突起的中國智能手機軍團,正成為國際專利方瞄準的對象,華為、中興無不遭遇過多起專利訴訟。2014年底,愛立信在印度對小米發起專利訴訟,今年2月,這一案件將再次開庭。無論結果如何,小米的國際化道路都已受阻,其高性價比的策略或由此轉向。隨著「中國製造」向「中國智造」的過渡,越來越多中國企業還將遭遇國際專利糾紛,其中可能不乏「專利流氓」的惡意訴訟。如何應對,值得討論,華為的經驗亦堪借鑑。
楊智全 劉美楠/文
近年,伴隨產業升級和國際化的推進,中國企業遭遇的專利糾紛呈越演越烈之勢,電子、電氣、通信、醫藥等行業都是專利糾紛的高發地。在全球異軍突起的中國智能手機軍團,更成為專利訴訟集中瞄準的對象。身為行業領軍者的華為、中興等,均遭遇專利訴訟的衝擊。被行業巨頭愛立信起訴的小米,更是開始面對艱難時刻。
專利案羈絆小米國際化步伐
在小米估值達到450億美元巔峰之際,愛立信開始對小米動真格了。
2014年12月5日,愛立信在印度提起訴訟,控告小米侵權;12月8日,德里高級法院判決稱,小米侵犯愛立信8項標準必要專利,並下令在當地禁售小米手機。此後經過斡旋,搭載高通芯片的紅米1S得以在印度繼續銷售,使用聯發科芯片的大屏紅米Note則遭到禁售,並且,小米必須為其銷售的每台設備向印度法院預繳100盧比押金。2015年1月28日,小米4也登陸印度。
在市場上,小米手機一直通過高性價比吸引消費者。2012年發佈的小米2定價不及同等配置的三星S4的40%,2014年發佈的小米4價格僅為三星S5的50%。三星的品牌溢價固然是其中價格差異的主要原因之一,但也有觀點認為,小米由於並沒有支付相應的專利費用,才具有性價比優勢。有專利分析師公開表示,以歐美的專利許可費用為參照,如果計入標準必要專利和必要功能專利的費用,則小米手機的成本最高大約要增加50%。這正是小米手機價格僅為同等配置的HTC、三星手機一半的秘密。
公開資料顯示,智能手機專利包括標準必要專利、必要功能專利、個性功能專利等。標準必要專利主要包括2G、3G及LTE通信技術的專利,是手機通訊的必要專利,這部分專利可以在公平、合理、無歧視的原則下向所有人開放。而必要功能專利,指手機必須提供的功能專利,例如操作系統、GPS定位、無線上網、藍牙技術、音視頻播放等。個性功能專利,主要是各手機廠商針對自身客戶特徵而提供的功能,帶有不同廠商特定的風格,包括手機外觀設計、用戶操作界面等。
一般而言,手機的專利糾紛主要集中在標準必要專利和必要功能專利上,個性功能專利的侵權風險最小,不會對手機功能產生實質影響。德里高院的判決,正是指小米侵犯愛立信8項標準必要專利。愛立信在4G/LTE,包括LTE TDD和LTE FDD技術領域,擁有25%的核心專利,其每年在專利上的投入達數十億美元,專利也成為愛立信最賺錢的業務之一。
此前,由於小米使用高通芯片,高通也投資了小米,小米得以憑藉高通專利組合的庇護,特別是高通的專利許可協議,在國內走得順風順水。但是,高通的庇護並不能阻擋所有專利持有方對小米的反擊。在2014年初國家發改委對高通進行反壟斷調查,並於年中基本形成壟斷定論之後,2014年11月,就有華為、中興向小米發出關於專利侵權律師函的消息傳出。
可以說,小米如今面臨的麻煩有點大。2015年2月,愛立信訴小米專利侵權案會在印度再度開庭。可以想像,愛立信勢必全力維權,這或許是其對小米在全球進行專利訴訟的開始。如果小米在這起專利案中敗訴,那麼,其在國際化道路上必然會陷入更多的專利圍攻中。
公開資料顯示,愛立信專利包的許可費為每部手機售價的1.5%。如果再支付摩托羅拉、北電、諾基亞—西門子、阿爾卡特—朗訊、華為、中興的各種專利許可費,小米手機的售價可能將上升10%。在國內手機市場激烈的紅海拚殺中,幾百元的價差對智能機消費意願為2000元左右的國內主流消費者來說,非常敏感。更何況,小米可能涉及的專利糾紛遠超這一比例。
2015年1月,小米Note推出了2799元的64GB版和3299元的頂配版。針對小米高端手機價格的大幅提高,有評論認為,這一方面可能是小米高端戰略的轉型,同時也不排除是小米開始為其專利支出作出價格調整。
但小米很難保證,大幅提價不會造成用戶流失。小米Note的3299元頂配版,價格直逼華為MATE7的高配版,但華為MATE7的火爆是其技術、品牌及質量的綜合反映,與之相比,小米有些「技」不如人。
如果未來小米手機高性價比的優勢不復存在,導致用戶流失,其硬件收入為主的商業模式將受到嚴重威脅,其450億美元的估值和後續融資或也將受到影響。而小米目前仍然需要依靠其商業模式講故事,以維持融資,繼續燒錢,完成其手機生態鏈和云計算的佈局。
普通的國際訴訟都可能拖垮一家普通公司,如果遇上接二連三的國家訴訟,估計小米至少也得脫一層皮。不過雷軍在兩年前就公開表示,專利會成為小米走向海外的最大障礙,他準備打多年的官司。
高通入局小米,成為雷軍最先佈局的妙招。據報導,小米目前已經宣佈把專利申請數量提高到每年3000項,為實現這一目標,無論小米自身還是所參股的智谷聯動、睿創基金等知識產權運營機構,都可以同步快速收購或入股專利公司。但這卻難救當下之急,因此,尋找其他盟友,也成為救急之招。
有評論認為,引入谷歌成為小米股東,或是一步好棋。谷歌除了擁有摩托羅拉大量的手機相關專利外,還多次向IBM收購了不少件專利。小米450億美元的估值,或許也提供了足夠的空間讓谷歌入股。但是,即使小米有這個心,谷歌不一定有這個意。可以預見的是,即使與愛立信的專利糾紛案解決之後,小米的專利之路依舊遙遠。
更為重要的問題是,智能手機硬件領域還有可能出現突破性的技術。不久前,蘋果已經遞交了有關柔性技術的相關專利,而三星2015年將推出曲面手機,如果中國廠商的手機專利跟不上新技術的發展,屆時,小米及其他廠商又會面臨新的挑戰。
在專利問題上,華為的經驗值得包括小米在內的國內企業效仿。華為不僅通過自主研發積累了大量專利,在處理專利糾紛上,也注意積極應對,維護自身權益。
華為如何應對專利訴訟
作為中國企業國際化的一面旗幟,華為的海外銷售收入目前已佔總收入的60%以上。在國際市場的突圍中,華為與海外專利巨頭的短兵相接也常見諸報端。不過相比小米,華為已經在處理各種專利糾紛的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其應對日益自如。
早在2003年,思科就起訴華為侵犯自身知識產權。隨後華為予以否認,並起訴思科詆毀華為的形象。接著,華為和3Com成立合資公司,由於3Com為這起思科訴訟案作證,一年多後,雙方終於達成和解。華為的借力使力,或是本次和解的關鍵之舉。
2010年7月,摩托羅拉在美國伊利諾斯州北區的地方法院,起訴華為與幾名摩托羅拉的前員工密謀盜竊其最新技術。當時正值諾基亞-西門子公司宣佈以12億美元收購摩托羅拉無線網絡資產之際,由於華為與諾西屬於競爭對手,因此,有人認為,摩托羅拉此舉可能由諾西唆使。
面對訴訟,華為首先予以反駁,2011年1月又在美國發起反訴,表示由於摩托羅拉與華為2000年就已建立合作關係,由華為為其貼牌生產手機,因此,諾西對摩托羅拉無線網絡資產的收購,將會導致華為的技術被洩露給競爭對手,要求推遲此項收購,直至雙方知識產權糾紛解決之後進行。
最終,雙方於2011年4月達成和解,華為同意摩托羅拉支付轉讓費後,將雙方之間的商業合同轉移給諾西,使諾西能獲得及使用華為的保密信息為摩托羅拉通過華為產品和技術在全球部署的網絡提供服務。這開創中國通信企業借助知識產權維權的先河。
在本次訴訟中,華為自身過硬的知識產權成為獲勝的重要砝碼,畢竟打鐵還需自身硬。2014年,華為僅在智能手機領域的研發投入就超過60億元,其在專利技術方面更具戰略眼光,2013年就有高達300多億元的研發費支出,目前華為擁有專利超過2.2萬項。這或許是其在專利糾紛中表現異常強硬的底氣所在,也是能夠和全球專利巨頭愛立信長年結盟的重要基礎。
在華為面對的專利糾紛中,來自同業巨頭的起訴,目的多在於構築競爭的盾牌;與此同時,華為也免不了受到一些專利運營公司旨在獲取巨額賠償的起訴。
2011年,美國專利運營公司—交互數字公司(InterDigital)對華為、中興、諾基亞提起訴訟,指控三家公司侵犯其六項專利。2012年,華為發起針對該公司的反壟斷投訴,並稱交互數字公司向其收取的專利使用費遠高於對蘋果和三星電子的收費標準,而當時中國發改委正在調查交互數字公司是否違反了中國的反壟斷法。2013年,雙方達成和解,相互撤回了相關的起訴。
事實上,像華為這樣走出國門的中國企業,已經被諸多專利方盯上,如果愛立信在小米糾紛案中勝訴,一定會有更多專利「狼群」加入圍獵中國企業這場大餐。其中尤其需要小心的,是一些「專利流氓」。
「專利漁翁」落鉤中國
眾所周知,美國經濟繁榮的一大基石,是對專利等知識產權的重視。據美國商業專利數據庫統計,2014年美國批准的專利總量超過30萬項,同比增長8%,其中,僅IBM一家就獲得7534項美國專利,在全美排名第一。
擁有最多專利的美國,同時也是專利糾紛最多的國家。這些專利糾紛,一部分屬於企業保護自身核心技術的正當防衛,另一部分則來自於被外界稱為「專利流氓」、「專利蟑螂」、「專利鯊魚」的專利運營公司(Non-Practicing Entities,NPEs)的訴訟。
這些專利運營公司往往沒有實體業務,也不發明專利,而是通過專利訴訟賺取利潤。它們的商業模式大致是:通常直接或通過子公司從其他公司、研究機構或個人發明者手上收購專利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並通過發放名下專利技術的使用權獲取收入,一旦發現某家公司的技術涉及其所擁有的專利,則對其發起訴訟狙擊,以獲取賠償和授權費;此外,它們還協助專利持有人進行專利組合的管理與訴訟,如通過發放許可取得收入、對未經授權的使用者採取訴訟等措施,並進行利潤分成。
目前,這些專利運營公司主要通過三種商業模式服務合作夥伴:合作模式、混合合作模式、購買模式(附圖)。所謂合作模式,指雙方在扣除法律費用、其他許可和執法費用後,所得淨利潤按約定比例分成,針對的合作夥伴包括各大公司、研究實驗室、大學及個人發明者。
(點擊圖片查看大圖)
所謂混合合作模式,指專利運營公司在前期預付專利權人相關使用費,再扣除訴訟及其他費用後,與合作夥伴對所得利潤按約定進行分成。
所謂購買模式,指專利運營公司全資購買某項專利,100%擁有相關收益,針對的合作夥伴包括破產公司、在風投控制下發展有限的公司等。
對於專利運營公司而言,最大的成本支出包括支付給專利人的許可費用(非購買模式下)、購買專利的費用(購買模式下)、法律訴訟費、專利註冊及相關費用。此外,這類公司的人員開支及營銷費用支出也比較高,這與他們對員工的專業技能高要求相關,也與其商業模式相關,如必須派人到全球各地調查和維權。
由於不少企業為避免陷入天長日久、耗費精力的官司,往往在面對訴訟時選擇和解了事,這更加助長了專利運營產業的發展。根據美國專利研究公司Patent Freedom的統計,截至2014年7月,美國共有超過830家專利運營公司,其中有48家公司擁有超過100項有效專利,比較著名的有高智(Intellectual Ventures)、交互數字(InterDigital)、阿卡西亞等公司(表1)。它們之中,不乏一些上市公司。
1979年以來,這些專利運營公司已經對超過11000家公司發起了14000多起專利訴訟,總共涉及35000起事件,蘋果、三星、AT&T等高知名度的大型科技公司更是它們的重點攻擊對象(表2),一些訴訟涉及的賠償金額動輒數以億美元計。近年,專利運營公司的攻擊已開始向各行各業、各種規模的企業蔓延,百貨公司、飯店均不能倖免。
客觀上說,專利保護是一柄雙刃劍。強有力的專利保護有助於激勵創新,推動經濟發展,因此,發明家及專利擁有者應該得到公平的回報。然而,對於既有專利,尤其是低質量或涉及壟斷的專利進行過度保護,也會阻礙技術的進一步創新。
這些擁有比較完善商業模式的專利經營公司的出現,同樣如一柄雙刃劍。一方面,它們的存在,使得那些擁有專利的公司可以通過授權,騰出更多的精力放到經營上,同時打擊那些不法的競爭者,以保護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一些專利運營公司通過濫訴行為,勒索高額賠償和專利授權費,也會嚴重干擾企業和產業的發展。
因此,歐美等注重知識產權保護的地區都在逐步對一些「專利流氓」行為進行限制,譬如,2011年9月16日奧巴馬簽署的《美國發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禁止在單一訴訟中狀告多個侵權對象;2013年,奧巴馬再次發佈5項行政令,提出明確專利申請者和所有者的背景、限制功利性的專利申請、鼓勵專利下游使用者的發展等要求。
由於逐步受到限制,加之各大科技巨頭的專利意識越來越強,專利運營公司依靠訴訟盈利之途並不順暢,收入並不穩定。與此同時,雖然這些專利運營公司的專利池中擁有多項專利,但其中一些專利隨技術的進步也在不斷貶值。為了拓展收入來源,越來越多的歐美「專利漁翁」已經開始將目光瞄準了新興市場,尤其是日益崛起的中國企業。當企業產品開始出口或發展初具規模時,「專利流氓」通常會突然發起起訴。
應對國際專利糾紛之策:直面訴訟,做好規劃
2014年12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在日內瓦發佈的《2014世界知識產權指數》顯示,全球專利年申請量繼2013年再度強勁增長,這主要得益於中國專利申請快速增長的勢頭,在全世界近260萬件專利申請中,約有1/3是中國提交的,其次是美國和日本。從全球專利申請類別看,計算機技術比例最高,佔總量的7.6%,其後是電氣機械、測量、數字通信和醫療技術,中國專利申請也主要集中在計算機技術領域。
這一數據無疑顯示,隨著「中國製造」向「中國智造」的過渡,越來越多中國企業開始加大知識產權投入。但儘管如此,由於中國企業起步較晚、研發力量相對薄弱,很多知識產權受制於人,因此,其在初成規模、加快走出國門之際,正遭遇越來越多的專利糾紛。
中國企業屢遭國際專利大鱷的訴訟襲擾,不僅牽扯大量精力,一旦敗訴,還要支付訴訟費用以及巨額的侵權賠償金、未來的授權費用,巨大的資金成本甚至有可能使企業徹底喪失競爭機會。這將成為中國企業「不能承受之重」。那麼,企業應當如何應對國際專利糾紛?
首先,從華為的經驗看,企業遇上專利糾紛,應積極對待,而非避而不見,並要認真評估自身是否存在侵權事實。很多企業在發展初期就會收到專利方的警告,比如,幾年前愛立信就對小米發出了專利警告,如果那個時候這一問題能夠解決,或許成本會比現在少得多。不過也有人認為,雷軍先將企業迅速做大、提高估值後再用錢來解決專利問題,或者是他的智慧之處。
其次,很多專利糾紛都以和解告終,畢竟訴訟是為了商業利益,當然不排除一些企業是為了打壓對手,從戰略上攪亂對方部署。因此,一旦在專利訴訟中涉及侵權,被告方應該仔細評估對方的標的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惡意過多要價。在摸清楚對方底牌後,制定最佳的訴訟策略和解決方法。
第三,在遭遇國際專利糾紛時,個體的力量往往顯得很弱小,此時,國內企業可以結成聯盟或通過行業協會出面來解決糾紛,特別是對那些索價過高的訴訟,此舉往往能夠起到積極的作用。
對於企業而言,當然最好是避免專利糾紛,及早進行專利規劃,不失為明智之舉。在產品的最初設計中,企業應當充分考慮專利問題,規避他人的專利;在分析競爭對手的專利範圍和發展方向後,應當從自身優勢出發,確定好自身的定位和策略。由於專利研發是一項長期戰略,其成本和短期效益或不成正比,企業需要進行認真權衡,如果所在領域必須高度重視研發,則應致力於構建鼓勵創新的機制和文化。
對創新型生產企業而言,專利有多重要,小米其實已給出了答案。無論小米的商業模式有多巧妙,但最終還是要回到起點問題—專利。在專利成為一柄雙刃劍的情況下,無論是華為的自主研發模式,還是專利交易模式,都可以成為中國企業選擇的專利戰略。
對此,一位資深的專利訴訟律師給出了一些建議:對於中國企業高管而言,第一,需要直接深度參與涉及知識產權問題的交易;第二,應當擴展溝通渠道,與經驗豐富的國外企業高管建立信任,分享經驗。借助中國企業的優勢和國外企業尋求與中國合作夥伴發展緊密關係的願望,中國企業完全有可能在較短時間內找到與國外企業進行專利合作的機會。
長遠看,中國經濟的轉型,需要大力保護知識產權,政府除了完善法律法規外,還應鼓勵市場形成活躍的知識產權交易體系。就這一角度而言,專利運營公司的作用也不可忽視。在專利運營的過程中,交易各方往往有天然的動機尋求有信任關係的合作者,減少交易風險。
同時,政府可以放鬆中國企業出售其專利的限制,允許和支持國內企業把自己不需要的專利,以合理的價格出售給其他企業或者外方,不應僅僅因為擔心企業經驗不足導致部分專利轉讓價格過低而束手束腳。
鑑於目前中國企業面臨較高的訴訟風險,全部以高額對價購買專利來保護自己未免不現實。為了保護中國企業利益,政府也需要在專利預警方面進行更多的工作,而且應當注意吸收類似地區的經驗,抓住核心問題投入資源,幫助企業解決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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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案】微信原創者維權太難?國內首起自媒體版權公益訴訟立案
來源: http://newshtml.iheima.com/2015/0331/149458.html
黑馬說:如今,依靠抄襲高質量原創迅速吸粉、賺取高額廣告費用的微信公眾賬號比比皆是,超過一半以上的自媒體人都表示自己的原創內容曾被抄襲。對於抄襲,大多數人表示毫無沒辦法,一些人則尋求各種渠道維權。不過,即使在有公益組織幫助維權的情況下,依然有不少人表示“怕麻煩,算了”。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是較低的侵權代價和較高的維權成本。近日,兩位微信公眾賬號的運營者堅持維權到底,將兩家侵權微信公眾賬號告上法庭,各自索賠上萬元。
文 | 本刊記者 婁月
去年10月,黃楊在搜索自己的原創文章時吃了一驚:這篇題為《狗血的2014中國城市分級名單(正版)》的作品被幾百個微信公眾賬號和網站轉載,絕大多數沒有完整地註明作者和來源,其中甚至包括官方媒體賬號。
“我的版權意識就是從那時開始覺醒的。”黃楊是人文類自媒體賬號“異見”的擁有者,從2013年7月起開始運營,發布的文章均為個人原創或約稿。這件事之後,異見的每篇文章末尾都註明了“轉載請註明作者和來源”的聲明,黃楊也開始對非法轉載進行舉報,但依然阻止不了前赴後繼的抄襲者們。
近日,黃楊和“花邊閱讀”的運營者侯俊謀將兩家侵權微信公眾賬號告上法庭,各自索賠上萬元。值得註意的是,本次維權中兩位原告均通過了一道網來對接專業版權律師,不僅如此,一道網提供的公益協助還包括承擔維權中的所有時間成本和金錢成本。
一道網公益維權項目的發起者、資深媒體人連清川表示:“版權權力在任何平臺都應受到尊重。”
根據問卷網的調研,65.82%的自媒體人表示自己的原創內容曾被抄襲。對於抄襲,58.97%的人表示毫無沒辦法,另外四成會尋求各種渠道維權。然而,即使在有公益組織幫助維權的情況下,依然有39.27%的人表示“怕麻煩,算了”。
一邊是依靠抄襲高質量原創迅速吸粉、賺取高額廣告費的賬號,另一邊卻是疲於維權的原創自媒體人。造成這種狀況的真正原因是較低的侵權代價和較高的維權成本。
根據《微信公眾平臺運營規範》的相關規定,微信公眾平臺的處罰措施是,第一次侵權將刪除文章並警告,第二次則封號7天,第三次封號14天,第四次封號30天,第五次將永久封號。那麽,僅靠上述規範能遏制侵權嗎?
此次訴訟的代理律師朱斌告訴記者,據其了解,很多公眾號背後都有職業的營銷公司掌控,一家公司掌控了若幹個粉絲數量很大的公眾號,全職運作,相互推薦轉發。“今天封了這個號,明天我再新開一個號,然後通過關聯號猛推,很快就能達到被封掉的那個號的粉絲數量級。對於這些職業運營系列公眾號獲利的人來說,如果侵權的後果最嚴重只是被封號,那麽侵權幾乎不存在任何成本。”
“花邊閱讀”的運營者侯俊謀也透露,被告公司運營的多個微信公眾號均抄襲過“花邊閱讀”的文章,防不勝防。
而諷刺的是,由於版權維權成本高企,而預期得到的賠償卻很少,大部分著作權受到侵害的原創者對司法維權並不積極。據朱斌介紹,訴訟需要投入時間精力,而按照現在法律規定,這部分成本無法得到賠償。況且大部分微信侵權案件還涉及到管轄地的限制,原先還需要到常住城市以外的地方起訴,差旅費也無法主張由被告支付。
此外,網絡版權案件中,法院能支持的律師費並不多,導致律師代理此類案件的積極性不高。“按照2009年上海制定的標準,律師費是3000元,已經很低了,但有些地方連這個標準都不支持。”
朱斌認為,目前法律法規對包括微信等自媒體原創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有不足之處,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第一,法院酌定的賠償金額過低,現在施行中的著作權法規定,如果權利人的損失和侵權人的獲利都無法確認的話,賠償金額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情節酌定,最高不超過50萬元。第二,對於著作權侵權賠償金額的確定,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普遍遵循的原則還是填平損失,而不像西方發達國家那樣除補償性賠償外再加上以一定的懲罰性賠償。
而被告方通過廣告、軟文等獲取的金額無法確認,因此原告的損失也不能確認,只能由法院酌定。依據過去的經驗,此類案件的賠償並不高。如果賠償還不足以支付先期投入的各種成本,自媒體人的維權意願自然會被澆滅。
一般來說,大多數人理解的抄襲是指不註明原作者的名字,而事實上,未經許可轉載也是一種侵權。“很多人都沒有意識到,個人的原創作品未經許可轉載其實構成了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朱斌告訴《創業家》,他受理這起訴訟也是希望借此做一次普法,喚醒大眾的維權意識。
微信是商業自媒體發展最蓬勃的平臺,大量自媒體人因為微信公眾號的繁榮而獲利。有些微信公眾賬號,擁有數十萬甚至上百萬的關註者,其平臺的流量已經超過某些地方性媒體或垂直類雜誌。如今,越來越多的自媒體開始獲得了諸如捷豹路虎、華為或香奈爾等知名公司的廣告投放。不但如此,大量的P2P金融公司、電影推廣及醫療產品等亦有強大的營銷需求。
正是由於微信的營銷價值凸顯,以至於幾乎所有的公眾號都需要高質量的內容來支撐自己的影響力,好內容稀缺,因此很多人選擇了抄襲這條“捷徑”。這類賬號多屬文摘性質,通過持續抄襲高傳播力的文章,運營並轉化出的粉絲和流量,其粉絲增長速率遠高於原創者的平臺。通過掠奪原創者的智力成果,非法轉載的賬號獲得的流量轉化成了源源不斷的廣告收入,相形之下大部分筆耕不輟的原創者則更顯貧寒。據問卷網關於自媒體人平臺營收的調研顯示,有58.47%的公眾賬號沒有任何收益。
基於自媒體人的維權困境,一道網開始摸索一條可持續的公益維權道路。一道網CEO,資深媒體人連清川告訴《創業家》:“此次訴訟中,一道網負責對接專業的版權維權律師,為自媒體人提供免費的版權維權咨詢服務,破除自媒體人對法律維權的抵觸。”
連清川表示,“一道網在訴訟中起到協助作用,來解決維權中所遇到的時間成本和金錢成本。維權獲得的賠償,除了扣除掉一道網所墊付的成本之外,賠償金全部返還給自媒體人。”他說,一道網協助發起此次維權活動,一來是喚醒那些深受抄襲危害的自媒體人,采取行動真正改變現狀,二來也是希望通過這種方式,保護自媒體人權益,促使正常版權交易市場的誕生。
本次訴訟的代理律師朱斌表示,自媒體人應該聯合起來,委托專人來協助著作權人進行維權,可以大大降低著作權人的維權成本。“當越來越多的作者加入到維權的隊伍中,侵權所要付出的代價遠遠高於取得合法授權所需要支出的成本,選擇侵權的人自然就少了。”
版權聲明:本文作者婁月 ,由i黑馬編輯;文章為原創,本刊版權所有;如轉載請聯系zzyyanan授權。未經授權,轉載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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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小律師 打贏首宗環保集體訴訟
這是一場,台灣工殤史最重大,訴訟最久,人數最多紀錄的訴訟案。它,也可能改變著台灣二千三百萬人的命運。
四月十七日,台北地方法院。
歷經十一年纏訟,法院一審判決,美國無線電公司RCA與購併RCA的法商湯姆笙,須連帶賠償四百四十五人共五億六千萬元。一九七○年,RCA來台設廠,一九九四年卻爆發有機溶劑毒害廠區工人案,上千名員工罹癌、生病,逾二百一十六人死亡;自救會集結五百二十九名被害人及家屬,提告求償。(詳見第五十六頁大事紀)
這是台灣第一宗環保公害訴訟勝訴案件,但這個案件,卻跟我們所有人有關。
過去,台灣爆發一連串黑心食品集體求償訴訟案與塑化劑案,從沒有受害者可以求償成功。因為大家必須舉證,有毒物品確實造成身體上的傷害。但是,RCA案件卻突破這個關卡,只要舉證:一、我有接觸到這有毒物品(有機溶劑),二、這有毒物品在科學上,已證明可以造成對人體健康的危害,就能成立。
這個判例成為一個里程碑。「這對將來食安、勞工安全、環境傷害領域的集體求償案件帶來重大影響。」RCA員工關懷協會義務律師團召集人林永頌說。
接這個案子前,林永頌原是滿頭黑髮,如今卻成滿頭華髮。
「我二十七年的律師生涯,有八年在打這場訴訟,抗戰只有八年,這個案子竟比抗戰還要久??,」
宛如美國《永不妥協》22位不支薪志工,
迎戰台灣第一大律師事務所
一審公告結果當天,他與其他年輕律師的背包裡,準備了勝訴、敗訴在內的三份新聞稿,還有一個恐龍氣球。他們已經準備好,如果法官一宣布敗訴,就要升起「恐龍法官」氣球。最後,氣球沒拿出來,全部人都因為這個勝利結果,在角落掩面痛哭。
這一刻,他們跟RCA自救會員工都等得太久。一開始,這就是一場,雞蛋對石頭的戰爭。
如同美國電影《永不妥協》。這部由茱莉亞羅勃茲主演,描述受雇律師事務所的單親媽媽,用十八個月的時間,幫助受水污染罹癌的辛克利鎮民,控告太平洋瓦電公司,終讓居民獲賠三億三千三百萬美元。
林永頌,跟十三位律師以及八位學者專家總共二十二人,就像是一群「茱莉亞羅勃茲們」,他們沒有報酬,來自不同事務所,卻用十年時間,對抗RCA、奇異、湯姆笙這些跨國科技巨獸,甚至在法庭上,要迎戰台灣第一大律師事務所理律的金牌律師團。
他們所經歷的曲折,絕不輸電影情節。
時間,回到二○○六年,這年,林永頌接到了一通電話。
這是RCA自救會成立的第九年,原本的自救會成員已經從一千四百五十一人剩到五百二十九人,所有人都陷入絕望,RCA案件遭一、二審法院程序駁回,每次開庭,台灣RCA及美國奇異各有四位律師,但勞工所組成的自救會僅有一、兩位律師,有時開庭時,連自救會律師都沒有到庭。
第一幕十年前,絕望開庭對方律師打延長賽,受害者怕沒命上法院作證
對方律師打起了延長賽,但罹患鼻咽癌、乳癌、子宮頸癌、肝癌、紅斑性狼瘡的受害者,卻不知道,自己還有沒有機會再出庭,把真相說出來。
當時四十六歲的林永頌,台大法律系、法研所畢業後,擁有自己的律師事務所,雖然他大量接勞工等弱勢團體的義務案件,但也開始思考以制度協助弱勢者打官司,法律扶助基金會就在他手中誕生,他是法扶台北分會第一任會長,二○○一年曾組義務律師團協助RCA自救會向法院聲請假扣押RCA在台資產,之後因故義務律師團解散,林永頌也不再插手RCA求償訴訟。友人的一通求助電話,讓他與這宗案子,再次產生了連結。
他知道再度接下RCA的案子,自己處於時間上的劣勢,但未料到,難關,正不懷好意的,等在前方。
二○○七年,第一次開庭。
「你們有開會員大會嗎?」「會員大會出席有簽名嗎?」「出席的人數夠嗎?」「這些人蓋章是親自蓋的嗎?」「如果不是親自蓋,是授權刻章嗎?」
法官列出二、三十個程序問題,要他先去解決。為了確認這些蓋章,真的是五百二十九個會員蓋的,他耗費了兩年時光,一個一個處理。然而,這卻只是考驗的暖身而已。
第二幕什麼,報告說沒異常?學者一個牽一個找破綻, 最後開庭公布實驗嚇壞人
第一次交手,對方律師就拋出了一張王牌:根據勞委會(現為勞動部)在一九九八年到二○○一年間,針對全部有待過RCA的員工,做流行病學的研究調查顯示,RCA員工罹癌比率並沒有偏高的情況!
既然RCA員工得到癌症的比率根本沒有偏高,那這個案子,還有所謂的受害者?還有贏的勝算嗎?
陷入膠著的林永頌,走入了校園,求助台大公衛所王榮德、陳保中、陳志傑等幾位台灣流行病學的權威教授。
全部人把報告仔細端詳,終於找到了破綻:取樣有問題。同樣是義務辯護律師的周漢威解釋,這個研究如雞兔同籠,就是把有接觸有機溶劑的勞工、沒接觸的勞工,及所有的高階主管全放在一起,取樣的差異,就會產生很大誤差。
「如果把所有的人全部都放在一起看,這樣做出來的流行病學調查,會失真,」台大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教授陳保中說。
這群台大公衛研究團隊的學者加入了陣營。教授們針對勞委會的報告,認真的把雞兔同籠狀況排除,即把有接觸與沒有接觸的員工做出細項分類。結果,陳保中教授的研究發現,很多在RCA工作的女工,在RCA工作時,死胎或是流產的比率很高??。
接著,台灣毒理學權威、台大醫學院毒理學研究所退休教授翁祖輝,也從美國特別飛回台灣來作證。
翁教授的動物實驗,就是把水調成跟遭RCA污染的地下水,含毒比率一樣給老鼠喝,看看老鼠喝五天、十天、二十天、三十天,總共一百八十天的生命週期,會產生什麼變化,「當教授當庭把實驗的簡報檔打開,大家都嚇壞了,因為老鼠的很多器官完全變形,」林永頌說。
第三幕全世界都會幫你!法官要求做受害者家族史,動員500人,七天七夜達成
證據的搜集越來越上軌道。
即便,過程中,自救會的成員們會因為漫長等待而崩潰,開會的時候大喊:「你們律師在搞什麼鬼,律師一點用都沒有!」
但,林永頌還是相信,路,總會有盡頭,只要專業證人可以上法庭說明清楚,勝利,總會站到自己這一邊。
沒想到的是,就在流行病學、毒理學、健康風險管理、環境工程、公共衛生等問題透過專家證人陸續上法庭後,法官竟然又丟出一個新的難題:針對這五百多位成員做一份針對生活習慣史、醫療史、健康史、家族史全面地毯式清查的問卷調查。
林永頌的律師團只有十四個人,這五百二十九個當事人,有人甚至因為鼻咽癌,連舌頭都割掉了一半,有人因為病重行動不便,他要怎樣聚集他們,怎麼問出問題,怎麼能統整出這麼龐大的資料?
他一直以來相信的信念,並沒有辜負他。
「當你真心想要做一件事時,全世界都會來幫你!」林永頌表示。
好友陽明大學科技與社會研究所副教授林宜平,一口答應幫忙,在多位教授號召,與工殤協會的協助下,律師團把整個做問卷地點拉到立法院。
二○一一年七月,台北市烈日當空。
這天,從台大到長庚、世新等大學超過五百個志工、三十多位的律師以及十多個醫生,全部都無償出動。在台北火車站裡,這群志工,迎來了一個又一個,從桃園與中南部北上的受害者。然後,把他們接到立法院做問卷。
「大家輪流排班,一個會員,由律師、醫師、社會系口述志工分三階段詢問,最後整整花了七個整天的時間,終於完成任務。」參與的周漢威至今仍忘不了那個畫面。
連續七天七夜的時間,他們完成了三百零五份地毯式田野調查問卷,成為RCA案相當重要的文獻。
這一役,也讓案件當事人,開始信任他們是認真的。
這是場令人身心俱疲的長征。周漢威說,自己曾經因為不被信任,差點想退出,林永頌不斷的鼓勵大家,正義公理不會消失,但有時候可能會遲到。
第四幕女工阿窕:我要討公道鼻咽癌末期的她,一句話讓律師淚流滿面
阿窕(本名黃春窕)的一句話,是幫助他們走下去的力量之一。
二○○九年十一月,台北地方法院法庭。
身為受害者當事人的阿窕,以證人身分出席。她拖著蹣跚的步伐,一步步的走向證人台,瞬間,全部的人都靜下來,空氣急速凍結。阿窕,已經是鼻咽癌末期,舌頭割掉一大半。她說一句話,需要的時間是別人的數十倍。
「公司跑了??我病了??我在RCA最要好的同事也罹癌過世??我要為她討回一個公道,也為我自己討一個尊嚴!」
「她幾乎用盡生命的力氣在講,一字一句都是血淚的控訴,」當天在場聽得淚流滿面的律師蔡雅瀅說。
類似的故事太多。擔任品管員的楊春英沒有罹癌,但流產三次、有個小孩出生隔天就夭折,最後雖然成功養大兩個小孩,但她從年輕自責至今,一度想自殺、跳樓。同事有人病逝,有人仍如阿窕般,還在與命運苦苦搏鬥。
最後結辯視障律師壓軸上陣三小時、一部紀錄片,13位律師終於喚回公理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最終結辯,這一場戰役的最終回。
四千多個日子的掙扎,要在這一天做出決斷。
五百二十九名被害人及家屬心中的公道,真的能討回嗎?
林永頌團隊只有三個小時的時間去改變法官心意。但他卻決定,先用半小時,讓法庭所有人看一段影片。
這是個由五百二十九人組成的故事,「我不在乎!我在乎的是生命、在乎的是健康、在乎的是正義,其他我都不在乎!」結辯開始先播放一段三十分鐘的影片,影片中,不見大聲的抗議,只見一個個女工,娓娓的訴說著,他們的心路歷程,他們罹癌了,朋友也死了,小孩的媽媽過世了,丈夫沒了太太。她們能堅持到今天,只因為相信「不信公理喚不回」。
故事說完,十三個律師才輪番上陣訴說主張。
最後上場的,是一位視障律師李秉宏。他看不見,卻要簡報三十張投影片。他把內容全背起來,一字一句,不疾不徐的訴說。
他要大家用同理心去理解,當事人要爭的不是金錢,而是遲來的公道。
如同《永不妥協》電影裡,女主角對辯方律師所說的話:「這些人並不想一夜致富,他們只希望他們的孩子能自由戲水,而不用在二十歲時,就切除子宮,在你們提出那些笑死人的賠償金額之前。我請你想想,你的脊椎值多少錢?小姐,也請你想想,你的子宮值多少錢?」
多少的金錢,都換不回RCA受害者的人生。
最後的結局,如我們在文前所說,仍然相信正義的人們勝利。這場判決結果,雖然求償的五百二十九人,只有四百四十五人得到賠償,判賠金額也只有原先的五分之一。這只是一審結果,雖然RCA案被告委任律師、理律律師事務所林之嵐表示,沒收到判決書,沒接到當事人的授權,現在不方便表示意見。但廠商仍可能再上訴。
十多年的黑暗摸索,總算,出現曙光。
這天,阿窕沒有出席,身體太虛弱的她,已禁不起奔波折騰,但大家不忘把好消息第一時間告訴她。她沒有跑輸這場時間戰爭,想說的話,大家終於聽到了。
這場橫跨二十一年的戰爭,催生出台灣的土地污染法,造就台灣第一個環保公害集體訴訟勝訴判例。幸好這群人沒放棄,才讓未來台灣人面對環保等污染與食安公害時,能夠有所本的討回公道;幸好他們沒放棄,讓所有人再次相信了公理正義。
而我們多希望的是,別再有下一個阿窕出現在台灣。
【延伸閱讀】狀告RCA,11年工殤血淚史—RCA案纏訟大事紀
●1970年:RCA在桃園設廠●1986年:美商奇異併RCA桃園廠●1988年:法商湯姆笙購併桃園廠●1992年:RCA桃園廠突然宣布關閉
踢爆!RCA傷員工、污染土地●1994年:時任立委的趙少康揭發RCA傾倒有毒廢料,污染土壤及地下水●1998年:員工陸續發現罹癌,受害員工組成關懷協會,成立時會員多達1,451人●2000年:RCA造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在輿論催促聲中,立院三讀通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2001年:關懷協會招募志工與律師,成立義務律師團●2002年:律師團向法院聲請假扣押RCA在台資產●2004年:自救會委任律師向台北地院提出民事訴訟,求償24億元●2005年:台北地院以協會不具法人資格,以程序理由駁回●2006年:歷經上訴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本案發回台北地院重審
曙光!首位義務律師接RCA案●2007年:林永頌擔任召集人的義務辯護律師團接下RCA一案●2009年:台北地院首次開庭●2011年:法官要求,律師團動員超過500人,完成305份問卷●2012年:專家證人陸續出庭作證●2013年:《拒絕被遺忘的聲音》出版●2014年:最終結辯(12/12)
首例!環保公害集體勝訴案●2015年:台北地院一審宣判,RCA公司與法商湯姆笙集團應賠償5.6億元,創下職災求償金額最高紀錄
註:RCA原廠址附近地下水,至今三氯乙烯濃度仍超過標準5倍整理:張瀞文
營收相當於阿里40%? 唯品會被做空後連遭六家美律所訴訟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06/4631646.html
營收相當於阿里40%? 唯品會被做空後連遭六家美律所訴訟
一財網 李娜 2015-06-12 18:25:00
爭議的關鍵點之一在於,此前做空機構認為唯品會的收入確認方法不正確,其商業模式屬於寄售模式(Consignment), 按照這樣的商業模式,在美國公認會計準則下,收入確認應該按照凈額法(net method),而唯品會目前則是按照全額法(gross method)確認,因此唯品會的收入被嚴重高估了。
自一季度財報發布以來,唯品會(NYSE:VIPS)已經連續第六次遭到美國律師事務所提起的集體訴訟。
6月10日晚間,美國霍華德史密斯律師事務所宣布,已代表在今年2月17日至5月15日期間購買唯品會股票的買家對唯品會提起集體訴訟。此前,唯品會還遭遇了兩家研究機構發報告做空。
“目前這件事由我們美國IR那邊在積極溝通,並不涉及國內業務。”唯品會今日對《第一財經日報》回應道。
霍華德史密斯律師事務所在起訴書中稱,唯品會發布了虛假、誤導性聲明,而且未公布一些事實,包括唯品會操縱和誇大了公司銷售額、應收賬款、利潤、現金流以及資產賬目等。當這些行為被曝光後,唯品會股價下滑損害了投資者利益,此次對唯品會提起集體訴訟是希望彌補股東的這部分損失。
5月12日,做空機構MithraForensicResearch在一份針對唯品會的報告中稱,司法模型顯示唯品會操縱了銷售額、應收賬款、利潤及其他資產賬戶,唯品會的財報與該公司管理層在多個場合下披露的信息自相矛盾。受此消息影響,唯品會股價在2015年5月12日的交易中大幅下跌逾5%至25.78美元。
唯品會是一家特賣電商網站,2012年3月23日登陸紐約證券交易所,發行1118萬份ADS(每ADS=2股普通股),每個ADS發行價6.5美元,,融資7264萬美元。經過短短的三年左右時間,公司市值從IPO時候的區區幾億美元到今天突破一百五十億美元,成為中概明星。
爭議的關鍵點之一在於,此前做空機構認為唯品會的收入確認方法不正確,其商業模式屬於寄售模式(Consignment),按照這樣的商業模式,在美國公認會計準則下,收入確認應該按照凈額法(netmethod),而唯品會目前則是按照全額法(grossmethod)確認,因此唯品會的收入被嚴重高估了。
“這主要取決於在交易安排中,對相關貨物,唯品會是采取買斷的方式還是代理的方式。”有業內人士分析道,在全額法下,唯品會可以將從客戶收取的總價款作為自己的銷售收入,而將需要付給供應商的金額作為成本;而在凈額法下,唯品會只能將從客戶收取的總價款扣減掉需要付給供應商的金額之後的差額做為收入,簡單的理解就是只能將毛利作為收入。
顯然,如果按照凈額法,那麽有可能的一個最壞結果(僅僅是假設)是,唯品會2014年的總收入金額就不是接近38億美元,而是僅僅不到10億美元,這無疑對公司在投資者眼中的定位產生巨大影響,進而影響到公司的股票估值。
目前,由於唯品會的營收認定方式與阿里不同,會給人“營收相當於阿里40%”的“錯覺”。
唯品此前針對這份做空報告回應,該公司已在2014年年度報告20-F中披露和詳細說明,會計方式是恰當的。
長期處理國際訴訟索賠案件的律師郝俊波則對記者表示,美國投資市場允許上市公司不盈利,商業模式也不是關鍵,但數據與財務上的作假通常會引來做空機構的註意。
“而有投資者因此遭到損失,律所也會加入。”郝俊波對記者表示,律所和做空機構的盈利方式不同,會根據案件做調查,具有一定的風險。同時,他也對記者表示,近年來類似的中概股被美國律所起訴的並不在少數。中國企業涉及中石油、新東方、分眾傳媒、蘭亭集勢、世紀互聯、聚美優品、阿里巴巴、安博教育、龍威石油,其中集體訴訟居多。
不過,郝俊波對記者表示,提起訴訟的律師都是風險代理,沒有任何動機把股價打下來。
有業內專家表示:美國律所通常與做空機構聯手牟利,財報發布之前由做空機構發布一個做空報告, 隨後律師事務所就很“默契”地發表訴訟。”
“通過做空賺錢確實在美國是一種現象,但是律師和做空機構的盈利模式是不一樣的,征集客戶後,少的要半年,長的要兩三年,律師的目的是要幫助客戶爭取到賠償,所以股價持續跌對賠償也沒有太大的好處。”
“在第一家律師提起訴訟的兩個月內,其他律所都可以加入,贏面更大越有更多的律所加入,通常在征集期限內選出一到兩家做首席律師,然後在投資人中選出首席原告。此前,美國律師事務所PomerantzLLP、TheRosenLawFirm、Levi&KorsinskyLLP、BrowerPiven和MilbergLLP分別在5月19日、20日、21日,代表部分2015年2月17日~5月11日期間購買唯品會股票的投資者,向唯品會發起集體訴訟,控訴理由與上述律師所調查內容大致相同。
受此消息影響,唯品會股價在2015年5月12日的交易中跌至25.78美元,目前徘徊於24美元上下,但各大投行紛紛看好唯品會的發展前景。德意誌銀行在5月18日發布研究報告,維持唯品會股票的“買入”評級以及32.1美元的目標股價。摩根士丹利在6月3日淩晨發布研究報告,重申唯品會的股票評級為“增持”,目標價為33美元。
編輯:霍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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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中石油起火事故公益訴訟和解 中石油賠2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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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5-07-11/929293.html
近日,中國東北地區索賠額最大的環境公益訴訟——大連市環保誌願者協會狀告中石油“7·16”起火事故,以庭前和解形式結束。中石油拿出2億元用於海洋修複和保護,大連環保誌願者協會不再上訴。
近日,中國東北地區索賠額最大的環境公益訴訟——大連市環保誌願者協會狀告中石油“7·16”起火事故,以庭前和解形式結束。
中石油拿出2億元用於海洋修複和保護,大連環保誌願者協會不再上訴。
百家訴訟主體推進環境公益訴訟
雖然和索賠的6.45億元有差距,對於協會會長楊白新來說,這是一個可以接受的結果。“相對於具體的賠償金額,這次訴訟我們更註重的是對公眾環境法治意識的啟蒙,總體看我們達到了這個目標。”楊白新說。
近年來,隨著中國經濟快速增長,環境與發展的矛盾日益凸顯,但作為保護環境的重要武器——環境公益訴訟,卻因法律上的訴訟主體限制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
為充分發揮環境公益訴訟的作用,今年年初正式生效的新《環境保護法》,將連續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的社會組織納入環境公益訴訟主體。
“在全國範圍,符合新環保法公益訴訟主體要求的民間組織有數百家,這對於推動環境公益訴訟有非常大的幫助。”中國民間環保組織自然之友總幹事張伯駒說。
訴訟加大企業環境違法成本
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公益部部長王文勇介紹,新環保法實施後,基金會一直在做各方面的準備工作,包括理論研究和實地調查,目前已在內蒙古、山東和福建等地針對近年來的重大環境汙染事件提起訴訟。
“我們做環境公益訴訟一是為了喚起公眾的環保意識,讓更多人了解並參與到公益訴訟中來;二是為了增加汙染者的違法成本。”王文勇說,“之前環保主要依賴行政處罰,對於大企業來說力度太小,違法成本太低,現在通過公益訴訟能大大提高破壞環境的成本,從而對潛在的違法者形成威懾。”
張伯駒認為,盡管環境公益訴訟在全國範圍已有很大發展,但想讓這種方式成為防止環境汙染的常規武器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具體說就是環境公益訴訟打擊的是違法行為,法律規定是環保和發展的紅線,只要違法,就既不利於環保也不利於發展。”張伯駒說。
環境公益訴訟支持力度有待加強
除此之外,政府對環境公益訴訟的支持力度仍待加強,訴訟取證成本高、難度大,法院判決執行困難等問題都影響著環境公益訴訟在中國的發展。
盡管面臨重重困難,楊白新對環境公益訴訟的未來仍充滿信心。“我們更多的是打頭陣,提供經驗和教訓,未來會有越來越多的人投入到這項事業之中,因為環保不僅是個人或某個組織的追求,它是歷史的發展趨勢。”
(原標題:東北地區索賠數額最大環境公益訴訟庭前和解 中石油賠償2億元修複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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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訴訟蔓延至上遊 國產手機出海需適應遊戲規則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08/4674761.html
專利訴訟蔓延至上遊 國產手機出海需適應遊戲規則
第一財經日報 李娜 2015-08-20 20:42:00
隨著中國內地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完善,可以肯定未來內地知識產權保護的遊戲規則會向歐美靠攏,從這方面看,越早適應海外遊戲規則,未來就越容易應對市場的變局。
近日,日本專利管理公司IP Bridge稱TCL的智能手機侵犯專利,向美國特拉華州聯邦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要求TCL停止銷售並進行損害賠償,起訴書指TCL侵犯了包括LTE的無線通信及音聲壓縮技術等3項專利。
起訴涉及的專利都是使用該通信標準的智能手機不可或缺的標準專利,但TCL未取得授權,且並未回應IP Bridge要求談判的聯絡。
而隨著越來越多大陸手機品牌走向海外,涉及專利侵權的訴訟也越來越多,並且有向上遊元器件廠商蔓延的趨勢。
“我們已經向美國專利商標局遞交多個專利無效的行政訴訟程序,反擊美國加州的Synaptics新思。”手機上遊觸控廠商匯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張帆20日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專訪時表示,隨著市場份額的擴大,進入美國市場是必經環節,對於專利訴訟是有準備的,需要用理性的心態來看待。
今年4月,美國觸控芯片龍頭企業新思稱,深圳市匯頂侵犯其數項創新性觸控感應技術專利,並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及美國地方法院提出起訴,並且請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調查裁決。
據了解,美國新思業務此前主要集中於顯示和觸控領域,其產品包括面向平板電腦、智能手機、可穿戴設備的觸控和指紋識別裝置等。新思首席執行官Rick Bergman去年訪問中國時表示,新思2/3業務資源分布於亞洲,目前已在中國觸控控制器市場獲得30%市場份額。
相比之下,被起訴的匯頂科技主要業務也集中在觸控與指紋識別領域,被定義為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其客戶包括華為、聯想、中興、魅族等多家終端企業。根據賽迪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今年2月份對外公布的《中國電容式觸摸屏控制芯片市場研究報告》顯示,按2014年出貨量計算,匯頂以28.2%的市場份額位居第二。兩者在市場上競爭激烈。
據本報記者了解,新思公司起訴匯頂科技主要是認為對方侵犯了其多項觸控感應技術專利,同時遭起訴的還有美國手機品牌商BLU Products,後者采用了匯頂科技觸屏控制器。目前,新思已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申請禁止進口令,阻止兩家公司設備在美國市場銷售。
“新思的訴訟是毫無基礎和根據的,匯頂科技將繼續采取一切攻守措施進行維權。”張帆對本報記者表示,目前匯頂在國內的觸控高端業務中占比超過50%,整體市場則達到25%以上,其中部分客戶與新思客戶重疊,對方主要是希望通過訴訟影響客戶的選擇,這不是市場行為。
張帆表示,新思公司聲稱的所有被侵犯的專利早已成為業界的公知常識,在新思公司專利申請的多年之前,這些方案已被其他的公司開發並公開。
“而匯頂具有長期獨立自主的電容檢測技術開發積累,在觸控及指紋識別領域已申請或已獲得260多項國內外專利。”在張帆看來,電容觸控芯片及指紋識別芯片均為公司的自主開發,並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識產權。
手機中國聯盟秘書長王艷輝則對本報記者表示,不管是國產品牌手機廠商還是上遊元器件廠商,出海時更關鍵的是要熟悉海外市場的遊戲規則,針對不同專利訴訟找到合適的應對策略。
“以前量小的時候也許對方不會註意,但現在隨著市場份額的擴大,廠商應該提前做好準備。”王艷輝表示,國內知識產權訴訟比較少,往好處講是消費者受益,其實是以傷害企業創新為代價,隨著中國內地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完善,可以肯定未來內地知識產權保護的遊戲規則會向歐美靠攏,從這方面看,越早適應海外遊戲規則,未來就越容易應對市場的變局。
編輯:於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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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說訴訟類法律電商的春天還太過遙遠
來源: http://www.iheima.com/news/2015/0824/151659.shtml
在新一輪創業浪潮襲來之際,無數垂直細分市場迎來了他們發展的春天。近來一段時間,“新入者開啟新玩法”、“新融資助力老牌法律電商奔跑”、“BAT巨頭投資法律電商”等一系列利好消息紛沓而至,發展多年的法律電商市場也傳出了春天將至的消息。
在一片唱好聲已經讓部分創業者逐漸浮躁起來的情況下,作為一名關註法律電商多年的IT作者,正如當年一篇《法律電商的品牌之路,光想不做?》的報道不好聽卻很討喜一般,小謙想繼續說點不太好聽的話,希望可以更好地促進法律電商健康發展。
法律電商越來越火 行業爆發的前奏已經響起
不可否認的是,當綠茶網、法率網、贏了網、網律、知果果等一系列新入者走進法律電商行業;當老牌法律電商平臺易法通成功獲得千萬級B輪融資,估值過億;當綠狗、找法網、法鬥士、110網並未在電商洗牌大潮中消失。相較於兩年前的法律電商市場,如今的法律電商行業已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
隨著萬眾創業時代成功開啟,海量的法律需求也和大量的創業公司一同前來,甚至就連原本高不可攀的BAT級巨頭資源也開始滲入法律電商,這是一個好消息。也正是在法律服務市場規模還在隨著市場紅利不斷膨脹的情況下,法律電商在最近幾年內的確會越來越火,出現專註於法律電商服務的上市公司也非不可能,關於整個法律電商行業的發展前景,即將爆發這是沒有爭議的。
但在法律服務主要分為訴訟業務和非訴訟業務的情況下,當一大波新入者沖進訴訟類法律電商市場的時候,我卻不得不潑點冷水:訴訟類法律業務在短時間之內難以推動法律電商行業發展,短期內想靠訴訟類法律業務推動行業發展恐怕會是一場夢。
一、中小企業是法律電商的主要付費客戶,但中小企業非訴訟業務遠多於訴訟業務
政府大力支持互聯網+,不僅給互聯網改造傳統產業帶來了更多的發展機遇,也新生出大量的中小型創業公司。這些創業公司的存在,便給整個法律電商行業的爆發奠定了堅實基礎。
據國家工商總局2015年5月發布的《全國市場主體發展報告》數據顯示,5月份全國新登記註冊市場主體137.8萬戶,比上年同期增長20.4%,截至5月底,全國實有各類市場主體7264萬戶,其中企業1959.4萬戶。以9000萬戶中小企業/中小市場主體為總數,按照30%的活躍率,整個市場上目前最多將擁有2700萬法律電商潛在服務對象,有這些中小企業的幫助,整個法律電商行業都將會迎來更好的發展機遇。
但據筆者從某法律電商獲取到的內部經營數據顯示:每家中小企業平均每年的非訴合同文書服務在24項左右,而每年平均6家中小企業才有一家產生小額訴訟需求,例如勞動仲裁、貨款糾紛、工程款糾紛……為什麽會出現這樣的情況?筆者個人認為,以和為貴的傳統思想已經深入中國人的靈魂,在合作合夥、采購銷售、貨款糾紛涉及金額不夠大的情況下,為繼續保持合作關系,中小企業往往只能處於被動一方,常常選擇大事化小、小事化無。而當中小企業真正遇到了大官司之時,這場官司或將直接決定企業的生死,為求取得最好的官司結果,貿然地因為價格優勢去網上盲目選擇不知名律師顯然並非上上之策,找熟人朋友圈或就近知名的律所推薦更合適的律師,將更加穩妥。
所以,雖然筆者也相信,訴訟法律電商平臺,能夠幫助用戶找到他們心儀的律師,但正如當年人們對於網購商品的真實性持懷疑態度一般,幾乎沒有人會希望自己的官司輸,人們對於官司的重視性直接決定人們對於互聯網律師的信任力,不經過漫長的時間洗滌,通過互聯網信息平臺找律師解決官司的行為便很難成為主流。
而相比之下,中小企業在創業經營的過程中,諸如勞動用工、買賣銷售、合作合夥等的合同起草審查、拖欠款催收、專利商標註冊、法律咨詢等非訴訟業務確是無可規避的。為什麽現在接觸的中小企業老板的法律意識好像“越來越強”?因為他們在企業運營過程中,或多或少都吃過因為不懂得規避這些風險而來的虧和損失,所以他們尋求專業的律師建議,實則也是在增強企業的競爭能力,更好地保護企業的權益。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律意識可謂是“被迫”逐漸增強的。
因此,並非中小企業沒有法律官司就沒有法律需求,縱然法律電商的法律訴訟服務價格要遠低於傳統律所,但因為整體的訴訟需求不夠大原因,中小企業對於非訴訟業務的需求要遠遠比訴訟業務多。由此一來,盡管創業大潮里海量的創業型企業能成為法律電商平臺的潛在用戶,但經過一番篩選之後,中小企業的需求特性將導致中小企業短時間內不會對法律電商平臺的訴訟業務發展帶來明顯的幫助。
二、家庭和個人是法律電商主要用戶 ,但個人訴訟業務在互聯網上的爆發仍需等待
中小企業在助推法律電商非訴業務的發展,大企業的全部法律事務一般也有專業團隊的操盤,這時只有家庭和個人的力量是訴訟法律電商不容小覷的力量。
中國是一個人口大國,多年之前就已經突破13億人口大關。而人作為世界上最複雜的生物之一,常常因為一些雞毛蒜皮的事情,引爆長期積累的恩怨,最終走上法庭。據Openlaw已收集的2014年法院所有公開數據顯示,民事訴訟案件占案件總數的72%,而民間借貸、離婚、交通事故、買賣合同、金融借款糾紛又占了民事案件的82%以上,由此可見個人或家庭用戶的法律訴訟需求有多龐大。
據筆者與多家法律電商行業人士溝通了解,幾乎每家法律電商平臺都說免費法律咨詢的需求量是最大的,但是轉化呢?幾家都沒有給出詳細的數據和明確的答案。但是,據Openlaw數據顯示,民事訴訟案件中有55.96%是無代理的,行政案件74.8%無代理,刑事案件更是高達84.44%無代理。這是一種什麽概念?大量需求,低額轉化!在這樣的情況下,訴訟類法律電商的春天,或許還需等待!
參考數據來自OpenLaw的《2014年中國判例數據研究報告》
而另一方面,隨著國人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大量的個人和家庭也開始以有效的法律文書來保護自己或自己的家庭,比如大家所熟知的買賣二手房尋找律師審合同;租房上網下範本、看下註意事項,和人合作吃虧後也學會了“先小人後君子”;離婚更是要讓律師幫自己爭取財產和撫養權……這便給法律電商平臺的非訴訟業務(各類法律文書)帶來了發展機遇,甚至因為法律平臺曾靠譜地幫助個人解決過法律問題,個人一旦真正碰上官司反而會優先選擇這些法律電商平臺。
因此,在“屌絲用戶”借助互聯網平臺免費咨詢;中層白領級用戶有熟悉律師或律所;家庭個人短期之類對於訴訟需求不大情況下,要讓家庭個人用戶助推訴訟業務發展,還需要漫長的時間等待來培育家庭個人用戶法律意識和付費意識的共同提升,法律電商的訴訟業務方能憑借家庭個人走得更好。
法律電商旨在改造法律行業,法律電商律師聯盟不易做
無論是早期的IT軟件還是如今非常火熱的各類互聯網工具,互聯網時代的產品之所以受到如此多人的歡迎,很大一部分原因也是源自於互聯網在講傳統產業改造的過程中,將很多傳統服務變得標準化,既方便用戶又便利服務者,從而提升溝通和服務的效率。而無法標準化的行業,也是很難做到規模化,從而達到投資者對未來發展的預期。
在法律電商剛剛出現在中國市場中,人們就曾因為當時國民法律意識淡薄和法律服務難以標準化的原因唱衰過法律電商,但事實上,法律電商的初衷就旨在適用互聯網的力量改造傳統行業,經過各大法律電商平臺們的共同努力,如今不少細分的法律服務就已經成功被互聯網標準化,又一次證明了互聯網改造傳統行業的能力。
據筆者對幾家法律電商平臺的了解下來,目前唯一提出“法律非訴訟類業務標準化”概念的平臺,似乎就只有老牌法律電商平臺——易法通。從法律咨詢、合同起草、合同審查、企業規章制度合法性審查、股權事務管理、標準化法律催收服務,到為企業建立並管理法律事務檔案、為企業提供企業法務自助咨詢數據庫檢索和使用服務,靠數據庫的支撐,實現標準化全流程服務。按照一家中小企業平均每年法律文書達到24項,而每項至少需要300元/份的數據,結合上文說談及的2700萬法律電商服務對象,就能定位出以法律文書為主的非訴訟業務的市場將能到達千億級別。
盡管如此,但法律電商出現的意義,旨在使用互聯網的方式改造傳統律師行業,僅僅只是改造好了非訴訟業務的遠遠不夠的,怎樣讓律師加入法律電商平臺的律師聯盟?怎樣幫助律師的訴訟業務盡量標準化也是法律電商平臺需要思考的難題。
知乎上關於律師人生發展的問題中曾這樣顯示:要成為一名律師,首先得通過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然後還要在律師事務所實習一年,進而通過考核後成功獲得律師職業資格。按照這樣的道理,一名真正可以負責案子的律師至少需要1 年多的時間才能真正熬出頭來。
因此,一邊是大律師已經不缺知名度,律師聯盟遭遇大律師擺譜的情況細數常見,一邊是律師聯盟哪怕是嘗試通過平臺推出新法律明星,要真正可以吸納大量可以直接跟進案子的律師也不是一件容易事兒的情況下,法律電商律師聯盟不易做。
那麽,在短時間內之類因為中小企業非訴訟業務多於訴訟業務、律師訴訟服務難以標準化、律師聯盟不易做的多重做作用下,法律電商究竟要怎麽樣找到屬於自己的路呢?訴訟業務的未來還很遙遠,怎樣熬到訴訟業務興起的時候呢?筆者有兩大建議:
1、非訴訟業務將迎法律電商春天 抓住非訴訟業務機遇
如上文所說的一般,非訴訟業務能直接滿足當前主流創業型中小公司的基礎法律需求;非訴訟業務比訴訟業務更容易標準化;能與當前萬眾創業的潮流深度契合在一起;在短時間內有比較清晰的市場發展脈絡等原因,都將成為非訴訟法律業務迎來法律電商春天的前兆。法律電商平臺們抓住非訴訟業務的機遇,將能幫助企業在必須煎熬的幾年時間內更好地生存著。
2、訴訟業務不要輕易放棄 垂直細分是王道
從目前來說,雖然有不少律師還在排斥低收費的法律電商平臺,給行業的發展帶來了一定的阻礙,但之所以還有律師願意與法律電商平臺的訴訟類業務合作,也是源自於互聯網渠道對於律師個人品牌的價值。因此,做高端私人律師;做專註於知識版權的訴訟業務;做專註於互聯網行業的訴訟業務;更大力度地推薦免費法律咨詢業務,便是各大訴訟業務類法律電商要將平臺業務垂直細分化的方向。也憑借著垂直化的品牌優勢,法律電商平臺能夠更好地幫助律師樹立品牌,最終就能幫助平臺在法律電商市場中找到自己的立足之地。
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筆者對法律電商行業的市場也是充滿了期待。在目前非訴訟類法律業務難以標準化的情況下,另辟蹊徑活下去或許也是各大法律電商值得深思的地方。
版權聲明:本文作者小謙,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如需轉載請聯系微信號zzyyanan獲取授權。
*ST新梅股权争夺开庭:大股东诉举牌方诉讼欺诈 争议是否恶意收购
http://www.yicai.com/news/2015/09/4686839.html
几轮推搡,近两年嘴仗,*ST新梅新旧大股东终于就公司控制权争夺正式对薄公堂。
9月16日下午,*ST新梅大股东大股东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兴盛集团”)诉王斌忠、上海开南等16名被告(下称“开南方”)涉嫌证券欺诈等责任纠纷的案于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现场了解,在兴盛集团和开南方你来我往的对抗之中,开南方违规超比例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否构成“恶意收购”,以及开南方违规超比例持股又是否侵犯了兴盛集团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和反收购权等相关权利,成为近5个小时的庭审的焦点。
《第一财经日报》现场注意到,该案由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亲自开庭审理,同时引发了多家媒体现场“围观”。不过,在长达数小时的庭审后,法院并
未当庭作出判决,具体判决日期也并未公布。作为本案的第三人代表,*ST新梅董秘何婧则表达称,希望法院能尽快做出公正判决,以扫清上市公司转型所面临的
法律障碍。
兴盛指开南方“恶意收购”
作为*ST新梅的第一大股东,兴盛集团在开庭前首先陈述其6项诉讼请求。主要包括:要求法院判令自2013年10月23日(被告合计持有第三人已发
行股票首次达到5%之日)起,各被告买卖*ST新梅股票的行为无效;判令各被告抛售2013年10月23日当日及后续购买并持有的*ST新梅已发行股票所
得收益赔偿给第三人;判令全部被告在持有*ST新梅股票期间,均不得享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案权和投票权)等各项具体的权利和权能;判令全
部被告持有的*ST新梅股票自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不得以集合竞价方式和连续竞价以外的方式处分持有的*ST新梅股票,不得以
任何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处分被告持有的*ST新梅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转让、质押、托管、市值(或收益)互换等方式处分被告持有的第
三人股票等。
不过,对于这些诉讼请求,作为*ST新梅举牌方也是本案被告的开南方认为毫无法律依据,要求法院驳回。
就整个庭审过程来看,兴盛集团6项诉讼请求的核心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来自于兴盛集团认为开南方违规超比例买卖*ST新梅股票构成收购,且构成“恶意收购”。
兴盛集团认为,开南方在已持有上市公司分别达到5%及10%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继续买卖新梅置业股票的行为违反了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该行为属于对上市公司股票的“恶意收购”行为。
“被告通过合谋串通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向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东隐瞒了控制账户组的事实,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兴盛集团律师称。
兴盛律师给出的核心事实则是,根据证监会宁波监管局[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13年7月至11月,王斌忠通过其实际控制
的其他十五名被告的证券账户,持续不断买卖新梅置业公开发行的股票。相关账户组于2013年10月23日合计持有新梅置业股票首次超过5%,同年11月1
日合计持有新梅置业股票达10.02%,同年11月27日合计持有新梅置业股票14.86%,而被告均未按《证券法》第86条规定,对超比例持股情况及时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新梅置业并予公告,也未披露该账户组受同一人控制或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直至2014年6月,新梅
置业才知悉被告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等情况。
针对这一核心点,开南方律师反驳称,兴盛集团所提出的“恶意收购”为主观词语,法律上并无相关界定,只能从主要股东意愿判断各收购是否“敌意”。“收购并无违法行为,仅仅能够算作上市公司的经营策略,不该是原告应该维护的权益。”开南方律师抗辩称。
开南方律师陈述了以下核心事实:被告持有第三人股票比例未超过30%,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亦不存在协议收购的情况,因此被告不构成兴
盛集团诉称的收购行为;且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任何损失,其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本案各自然人被告已不持有第三人股票,原告要求该些自然
人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所以,开南方认为,开南方违规超比例购买第三人股票的行为仅违反了信息披露义务,并不属于所谓的恶意收购。
开南方认为,自由市场中即使存在第三方收购的行为,也是属于上市公司市场资源重新配置与体制进化,司法应该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开南方称兴盛主动放弃公司控制权
在庭审中,兴盛集团还主要要求法律判定兴盛集团违规超比例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无效,核心依据之二就是开南方恶意收购的行为侵犯全体股东知情权、交易选择权等权利,并且侵害了兴盛集团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和反收购权等权利。
“被告的恶意收购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披露制度,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准则。在信息未披露的情况下不可以自由买卖上市公司,是基本法
人的自然权利。被告付出的交易成本仅仅是低廉的行政处罚金,以及低于市场价格的股价,就实现了并没有被披露的收购事实。这种行为市场反应极其恶劣,以至于
动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石。”兴盛集团律师如是强调。
兴盛集团律师所说的行政处罚金,来自于宁波证监局于2015年1月20日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书》认定,王斌忠能够对上海开南账户组
进行控制、管理和使用,是该账户组的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王斌忠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关于“举牌”的相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处罚书决
定,责令王斌忠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
更为关键的是,对于兴盛集团律师主张的开南方侵犯兴盛集团控制权和反收购权,开南方律师当庭反驳指责,是开南方自己曾多次自愿放弃上市公司控制权。
“自2013年2月起,原告及其关联方对ST新梅不断减持,从50.4%至11.9%套现金额10亿元。至今为止,也并没有采取增持的方式来增加控
制权,而是企图以11.9%的低持股比例控制公司。”上述律师进一步称,法律上并不存在控制权一说,只存在保护股东利益,而反收购权在法律上也没有相关定
义。
至于侵害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这一项,开南方解释称,知情权核心为股东对于公司的知情而非股东对股东的知情。
從Uber司機的集體訴訟,看分享型經濟的發展與思考
來源: http://www.iheima.com/news/2015/0930/152208.shtml
9月24日,Uber宣布將關閉在布魯塞爾尚未獲得運營牌照的Uber POP服務。這已經不是Uber第一次遭受此種打擊了。此前,Uber在歐洲遭到屢屢投訴及抗議,法國、意大利、西班牙和德國均將Uber POP列為非法服務。而上周四,布魯塞爾一商事法庭(Commercial Court)禁止Uber在該城市提供低價搭車服務Uber PoP,對此Uber只能無奈選擇關閉布魯塞爾的服務。
與Uber境遇相同的是Airbnb,這家全球短租鼻祖也遭遇了同樣的問題,在美國舊金山,法律禁止有所住宅30天以下短租,除非房東能夠獲取一份特別許可執照,但是這份執照申請費昂貴,手續也非常繁瑣,基本沒有房東會去申請,因此,短租在舊金山屬於違法行為,而Airbnb上舊金山的短租房均涉嫌違法經營。
在人們大談分享想經濟的美好明天時,這一樁樁非法事件接連而出戳破了人們幻象中的肥皂泡。但這種資源再利用的綠色經濟模式真的沒有明天嗎?
分享型經濟模式:平臺化的中介
不論是Uber還是Airbnb亦或者是 Lyft 等等,褪去華麗外表無外乎都是互聯網中介平臺。擁有者將自己的物品甚至時間放在平臺上供需求者選擇,需求者通過網站完成支付環節並到線下享受服務,在交易完成後,網站向雙方或者一方收取一定比例傭金來獲取盈利。這與傳統的中介相差無幾,只是將交易搬到了互聯網上。
去中介化雖然是消費者一直的追求,但是不論信息技術如何發展,分享型經濟模式下的中介平臺始終會存在。與傳統的中介不同,分享型經濟模式中的平臺並不是中間介紹人的角色,而是服務平臺的角色,網站為客戶提供展示商品的平臺並幫助用戶完成支付,整個線上環節由用戶通過平臺來完成。如在線短租類網站Airbnb、HomeAway與國內的木鳥短租、遊天下等,用戶通過木鳥短租完成線上交易,這時木鳥短租承擔了雙方之間擔保人的角色,在用戶享受完線下服務後,由平臺支付房款給房主。這種中介模式因互聯網的便捷性與信息傳遞的快捷使得它始終會存在。無論信息透明程度如何發展,整合信息的中介化平臺是便捷人們享受服務的優先選擇。
分享型經濟的問題:
關於分享型經濟遇到的法律問題早已是眾所周知的事情,不論是Airbnb遇到的非法經營還是Uber司機的非法運營,法律面前並沒有給這個新興的經濟模式喘息的空間。人們想象中,通過利用閑置資源再創造價值的美好夢境在遇到當地成熟的法律體系時便潰不成軍。仔細思考,分享型經濟編制的美好夢境中卻處處都是漏洞。房屋分享——短租的房屋是否可以用作經營,短租房屋有沒有衛生、消防、經營許可證。汽車分享——私家車從事運營活動中是否需要繳稅,車輛是否經過檢查……現有法律法規中規定,個體經營活動是需要取得許可證的,並且個人所得收入也是需要繳納稅款的。反觀現在活躍在分享平臺上的個體或者商戶,獲得許可證並及時繳納稅款的寥寥無幾。無規矩不成方圓,想要激發分享型經濟的活力還需法律法規的跟上。再有了法律法規的支持後,分享型經濟才能有保證更有活力,並能夠持續發展,促進就業,帶動經濟發展。
分享型經濟的明天:先分享再談經濟
面對政府的打壓,有人斷言,分享型經濟就此會走到末路。但Uber、Airbnb等企業真的會從此一蹶不振嗎?未必。
閑置資源再利用是未來生活的必然,隨著勞動生產力的不斷提高,產能逐漸過剩。如房地產行業,過度的開發導致產能過剩,不少地區甚至出現“鬼城”。因此,適當使用閑置資源再利用是提高經濟效益的好方法。不僅在歐美,中國國內的不少短租房東都體驗過這種賺錢的好法子。但是,想要分享型經濟走上良好發展的康莊大道還是需要進一步市場教育的。
首先,需要人們理解並學會分享。中國經濟的飛速發展使人們口袋富裕了,但腦袋卻沒有跟上,鄰里之間相互借個油鹽醬醋尚有人不願意更何況是把自家“大件”拿出來借給陌生人呢。因此,分享的觀念還需再教育,主動分享更需要再教育。
其次,在發展中需要堅守分享觀念。分享型經濟描繪的美好明天是基於個人擁有的物品,但還在中國市場的發展中,不少人並不是從自有物品出發,而是從別人手中租用來的。比如房屋分享,不少人通過長期租賃別人的房租並改建成短租房,“二房東”通過職業化的經營獲得豐厚收入,這與分享型經濟的內涵相去甚遠。家庭廚房的本意是通過利用家庭剩余飯菜來滿足人們的需求,但是在發展中,家庭廚房為了追逐利益逐漸演變成家庭作坊,這些“掛著羊頭賣狗肉”的做法,又如何稱得上分享型經濟呢?
因此,想要激發分享型經濟的活力,市場教育與規範是必不可少的。並且,作為分享型經濟載體的各個平臺需要嚴格把關,才能讓這種綠色經濟模式更實在。在信息透明程度有限的當下,只有各個分享平臺承擔起責任,嚴格把關,過濾那些質量差、不合格的產品才能使平臺和產品獲得更多用戶的認可,才能使更多人參與到分享型經濟中。比如在線短租,Aribnb已經開始削減旗下“二房東”的數量,保證自身回歸分享型經濟的本質。在國內,Airbnb的學徒們如木鳥短租等平臺也將加強對房源的審核,讓Airbnb模式的中國化保持高質量,並且更符合中國市場的境遇。
總之,Uber司機的集體訴訟正是審視與反思分享型經濟平臺的好時機。新的經濟模式必然會受到各方的挑戰,因此,想要做活它必然要與時機情況相結合,目前中國市場還是一塊代開發的大蛋糕,在各方爭奪用戶的同時,無疑也激活了市場活力,促進整個行業的發展。
版權聲明:本文作者吳玥,文中所述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i黑馬 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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