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集團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呂永傑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據上海市紀委監委消息:光明食品(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呂永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上海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呂永傑簡歷
呂永傑,男,漢族,浙江奉化人,1956年11月生,中國共產黨黨員。
歷任上海梅林正廣和(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梅林股份董事長、總經理,輕工控股(集團)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董事長,市總工會黨組副書記、副主席,市國資委黨委副書記,光明食品(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
上海機場(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吳建融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上海機場(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副書記吳建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上海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吳建融簡歷
吳建融,男,漢族,浙江吳興人,1962年1月生,中國共產黨黨員。
歷任上海郵電工業公司團委書記,上海市郵電管理局團委書記,共青團上海市委青工部代部長、組織部部長、副書記,市金融工作黨委秘書長、副書記,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紀檢組組長、市物價局局長,市政府副秘書長,上海機場(集團)董事長、黨委副書記。
責編:李燕華
香港會計師公會對一名會計師作出紀律懲處
1 :
GS(14)@2010-06-08 22:20:47http://www.casource.net/file/med ... ciplinary/lam-c.pdf
香港會計師公會對一名會計師作出紀律懲處
(香港,二零一零年六月七日) ─ 香港會計師公會轄下一紀律委員會於二零一
零年四月二十七日就林星強先生(會員編號:A02490) 因在香港被裁定犯有一項
涉及不誠實行為的罪行,命令將林星強的名字由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二日起從會計
師註冊紀錄冊中永久刪除。
此外,林先生須支付紀律程序之費用共四萬二千一百零二元。
林先生當時為一間香港上市公司之財務總監,他與另一名人士串謀欺詐該公司,
並於二零零八年六月被裁定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59C(6)條之串謀欺
詐罪。林先生被判監禁十八個月。
公會經考慮所得資料,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第34(1A)條對林先生作出投訴。
紀律委員會裁定公會對林先生的投訴屬實。經考慮是項投訴的有關情況,紀律委
員會對林先生作出上述的命令。
紀律委員會的命令刊載於公會網頁
www.hkicpa.org.hk 內”Compliance”一欄中。
公會的紀律程序是由以五位成員組成的紀律委員會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第V
部執行。每個紀律委員會的大多數成員,即包括了主席的三名成員,是由香港特
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從業外人士組成的紀律小組中選派委任,另外兩名成員由專業
會計師出任。
除因負責的紀律委員會因公平理由認為不恰當,紀律聆訊一般以公開形式進行。
紀律聆訊的時間表可於公會網頁查閱。如當事人不服紀律委員會的裁判,可向上
訴法院提出上訴,上訴法院可確定、修改或推翻紀律委員會的裁判。
紀律委員會有權向公會會員、執業會計師事務所會員及註冊學生作出懲處,紀律
懲處範圍可包括永久或有限期地將違規者從會計師註冊紀錄冊中除名或吊銷其
執業證書、對其作出譴責、命令罰款不多於五十萬港元,及支付紀律程序的費用。
2 :
GS(14)@2010-07-03 13:38:30http://financenews.sina.com/sina ... -23/1746852207.html
2008-06-23 17:46:54
每經記者 李凌霞
記者昨日從香港廉政公署獲悉,電訊盈科(00008,HK)前財務總監林星強涉嫌串謀詐騙公司會計服務費43.2萬港元一案,上周六在香港區域法院進行了宣判。經過審理,香港法院判處林星強入獄18個月。
資料顯示,林星強現年48歲,曾經擔任電訊盈科有限公司前集團財務總監。在2005年1月1日至1月17日間,林星強為了幫助其台灣女友申請工作簽証而獲得香港居住權,伙同其女友任職的正風會計師事務所前高級合伙人Radcliffe,對電訊盈科進行詐騙,涉案金額達43.2萬港元。
據悉,林星強伙同Radcliffe在一張借項單據上作假,稱正風會計師事務所曾于2004年在內地向多個電訊盈科旗下公司提供會計服務,為此電訊盈科需向正風會計事務所提供總計43.2萬港元的服務費。
此外,在2006年9月21日至9月28日期間,林星強還在廉政公署對其有關涉嫌詐騙行為進行的調查中要求有關人士進行虛假陳述,從而涉嫌妨礙司法公正。
案件經審訊後,林星強于今年6月14日被判定串謀詐騙電訊盈科罪名成立,而其妨礙司法公正罪名則得以脫罪。
上周六,受理此案件的法官林偉權在判刑時表示,考慮林星強已歸還全部款項,且電訊盈科沒有受到實際損失,同時認為被告重犯的機會不大,所以酌量減刑,最終判處林星強入獄18個月。
而另外兩名涉案人員林星強的女友謝雪及正風會計師事務所前高級合伙人Radcliffe則被判定相關罪名不成立。
證監會因朱國承的不當交易行為而暫時吊銷其牌照上訴審裁處確認有關紀律處分決定
1 :
GS(14)@2010-07-06 23:00:47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0PR76
證監會因朱國承的不當交易行為而暫時吊銷其牌照上訴審裁處確認有關紀律處分決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上訴審裁處)作出維持證監會紀律處分決定的裁決(註1)後,暫時吊銷朱國承(男)(註2)的牌照,由2010年6月30日起至2011年12月29日止,為期18個月。
證監會早前對朱及其一名前任同事王康華(男)的可疑交易活動展開調查(註3)。證監會發現,兩人在2005年4月的三天內,使用稱為"搭棚"的交易策略(註4)進行三隻股份的交易,從而以較有利的價格賣掉有關股份。
證監會發現,兩人發出有關股份的沽盤後不久,會重覆發出、取消及再次輸入相同股份的多個買盤,從而大幅推高有關股份的表面需求。兩人在沽盤全數獲執行後,隨即取消所有或大部分仍未執行的買盤。
證監會認為兩人發出買盤的目的,是為了就有關股份供求營造虛假及具誤導性的印象。
證監會因此認為,兩人的交易活動損害市場的廉潔穩健,因此並非持有證監會牌照的適當人選,決定暫時吊銷朱的牌照。朱其後向上訴審裁處提出上訴。
2010年6月30日,上訴審裁處確認證監會暫時吊銷朱的牌照的決定(註5)。
上訴審裁處在這項重要裁決中確認,凡在紀律處分研訊程序中審核涉及市場交易活動的個案,有關方面無須證明個案涉及刑事罪行或《證券及期貨條例》有關市場失當行為條文的違規行為。
上訴審裁處明確指出:"若個案涉及的行為可恰當地稱之為進行並非真正的交易,有關行為明顯必然構成失當行為,亦同樣明顯必然是監管制度下仍然符合適當人選資格者不會進行的行為。虛假交易永不可稱為誠實公平的行為,亦不可說其符合市場最佳利益。我們接納證監會陳詞中提出的理據,即如能證明有人進行虛假交易,則進行有關交易的人士,必須因其失當行為而接受紀律處分……。"(註6)。
上訴審裁處考慮到在本案大約同期發生的其他類似個案後,將朱被證監會暫時吊銷牌照的年期,由三年減至18個月。然而,上訴審裁處亦注意到,"……證監會目前以更嚴厲的態度看待這類交易行為,實為正確……"(註7)。
完
備註:
[ol][li]上訴審裁處的
裁定理由登載於其網站
www.sfat.gov.hk。[/li][li]朱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屬軟庫金?投資服務有限公司、軟庫金匯期貨有限公司及軟庫金匯金融服務有限公司。[/li][li]有關證監會早前對王作出的紀律處分,請參閱證監會2009年2月25日的
新聞稿。[/li][li]"搭棚"是一種市場操縱行為。一般來說,違規者透過輸入大量不擬執行的單一手買賣盤,企圖扭曲個別股份的供求情況。 這些虛假的買賣盤通常會在對盤前被取消。"搭棚"這種交易策略誤導投資者,並損害市場的廉潔穩健。[/li][li]上訴審裁處由主席辛達誠法官(Hon Justice Saunders)、關百忠先生及陳錦榮先生組成。[/li][li]請參閱上訴審裁處
裁定理由第90段。[/li][li]請參閱上訴審裁處
裁定理由第104段。[/li][/ol]
2 :
GS(14)@2010-07-06 23:01:13證監會禁止王康華重投業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禁止軟庫金匯投資服務有限公司及軟庫匯港證券有限公司的前持牌代表王康華(男)重投業界,為期三年,由2009年2月18日起至2012年2月17日止(註1)。
這項紀律處分源於證監會對王及其一名同事的可疑交易活動展開的調查(註2)。證監會發現兩人在三天內,連續發出多個買盤買入股票,但又隨即在香港聯合交易所自動交易系統進行配對前取消這些買盤。
證監會亦注意到王及其同事在取消買盤前,以略高於這些買盤的價格沽售有關股票。因此,證監會認為這些或不是真實買盤。證監會經仔細研究後,認為王及其同事進行交易活動時沒有盡力確保市場廉潔穩健,違反了證監會的《操守準則》(註3)。
完
備註:
1. 王於2008年4月3日前一直隸屬軟庫金匯投資服務有限公司及軟庫匯港證券有限公司(現稱軟庫金匯金融服務有限公司),並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王現時並不隸屬任何持牌法團。
2. 王的同事向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申請覆核證監會對其所作的裁決。上訴審裁處對申請作出裁定後,將公布證監會對該同事所作的紀律行動。
3. 根據法例及證監會的《操守準則》,任何人士不得非法干預及操縱股票買賣,即所有買賣盤必須是真實並能反映市場供求。證監會《操守準則》一般原則1及2規定,持牌人或註冊人應以誠實、公平、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以維護客戶的最佳利益及確保市場廉潔穩健。
證監會與陳漢文就紀律處分行動達成解決方案
1 :
GS(14)@2010-09-02 21:12:27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03
2010年 8月 31日
證監會與陳漢文就紀律處分行動達成解決方案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禁止陳漢文(男)(註1)重投業界,為期18個月,由2010年8月27日至2012年2月26日,並罰款134,580元。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陳在2008年7月及8月於共兩個交易日的開市前時段,發出了兩隻牛熊證的多宗買賣盤,該等買賣盤看來旨在並實際上提高了這兩隻牛熊證在該兩天的最終參考平衡價格。陳在該兩天是這兩隻牛熊證的淨賣方,並且從上述被提高的參考平衡價格賺得利潤。
證監會對陳採取紀律處分,因為陳在該兩天所進行的交易影響了牛熊證市場的廉潔穩健,同時顯示陳並非獲發牌照或繼續獲發牌照的適當人選。
完
備註:
1. 陳之前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曾隷屬輝立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及輝立商品(香港)有限公司。 陳目前並無持有任何證監會牌照。
上訴法庭表明刑事法律程序不適用於證監會紀律處分程序
1 :
GS(14)@2010-12-03 13:08:06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40
上訴法庭表明刑事法律程序不適用於證監會紀律處分程序
上訴法庭裁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就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上訴審裁處)早前一項裁決提出的上訴得直,同時裁定刑事法律程序並不適用於證監會的紀律處分程序(註1)。
2010年3月19日,上訴審裁處將證監會原本撤銷李國強(男)的牌照及禁止李重投業界十年的決定,更改為暫時吊銷李的牌照18個月;李早前被指欺騙證監會,及違反承諾拒絕合作。此外,上訴審裁處亦在裁決中,將證監會在紀律處分程序中的責任,等同刑事法律程序中控方的責任(註2)。
證監會其後就上訴審裁處所施加的罰則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同時反對上訴審裁處將證監會的紀律處分程序比作刑事法律程序。
由關淑馨上訴法庭法官、石仲廉法官(Mr Justice Stone)及包華禮法官(Mr Justice Bharwaney)所組成的上訴法庭,已一致裁定證監會上訴得直,同時加重李的罰則,由暫時吊銷牌照18個月,改為頒令禁止李重投業界三年(註3)。
完
備註:
[ol][li]上訴法庭2010年11月26日的判案書將登載於司法機構網站(
www.judiciary.gov.hk,民事上訴案件編號CACV 85/2010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訴李國強)。[/li][li]請參閱證監會2010年3月23日的
新聞稿。本新聞稿附有上訴審裁處的
裁定。[/li][li]由於李不再是持牌人,不能向其施加暫時吊銷牌照的罰則。因此,上訴法庭向李作出禁止重投業界的命令。[/li][/ol]
證監會與HSBC Trinkaus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就紀律行動達成和解
1 :
GS(14)@2011-05-07 20:49:26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1PR45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與HSBC Trinkaus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HSBC Trinkaus)(註1)就涉及HSBC
Trinkaus分銷股票掛鉤票據(ELN)的紀律行動達成和解。根據和解協議,證監會譴責HSBC Trinkaus、罰款300萬元,並就HSBC
Trinkaus獲發牌進行的部分活動暫時吊銷其牌照兩年,由2011年4月30日至2013年4月29日止(註2)。
[size="4"]證監會的調查發現,HSBC Trinkaus並無設立足夠的程序,從而:
確保向客戶就有關ELN作出的建議或招攬行為,在所有情況下對每名
有關客戶都是合適及合理的;確保就
ELN向有關客戶作出建議或招攬行為,以便他們投資這些ELN前,均已對有關產品進行足夠的盡職審查;及充分紀錄向客戶所給予的投資意見,特別是有關ELN的意見,以及這些
意見的依據,並向客戶提供有關的書面意見。
證監會
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確保其投資意見適合客戶、對產品進行盡職審查以及備存紀錄,是中介人就證券投資向客戶作出建議或提供意見時必須履行的三項主要責
任。證監會若發現任何中介人未能全面符合這些責任規定,必定會同樣採取行動加以處理。"
證監會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HSBC
Trinkaus以往並無遭受任何處分的紀錄,並且在今次就紀律行動達成和解的過程中表現合作。
[size="4"]完
[size="4"]備註:
1. HSBC Trinkaus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經營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業務。
2. HSBC Trinkaus
從事部分第1及4類受規管活動的牌照遭暫時吊銷,即在場外交易或並非在交易所買賣的結構性票據屬《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證券"的範圍內,HSBC
Trinkaus 不准進行這些產品的交易或就這些產品提供意見。
2 :
GS(14)@2011-05-07 20:51:06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與HSBC Trinkaus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HSBC Trinkaus)(註1)就涉及HSBC Trinkaus分銷股票掛鉤票據(ELN)的紀律行動達成和解。根據和解協議,證監會譴責HSBC Trinkaus、罰款300萬元,並就HSBC Trinkaus獲發牌進行的部分活動暫時吊銷其牌照兩年...(但不包括其他可以推介客戶這類資產之匯豐附屬)
...and bans it for 2 years from dealing or advising on OTC structured notes (but presumably this ban does not apply to other subsidiaries of HSBC to which clients could be referred).
蔡東豪:「止蝕精神在於紀律。」
1 :
GS(14)@2011-12-15 21:41:32http://m.sharpdaily.com.hk/detai ... 5307&category=daily
「止蝕精神在於紀律。」
財經專欄作者施慧雅
施慧雅說出了我一直想講,但不懂怎表達的投資理念。止蝕是反智的,愛一件東西才會買,買了之後價格跌了,會心思思想買更多,不會賣出。
財經演員在買入一隻股票之前已定下止蝕位,一直以來,我質疑財經演員究竟應否買這隻股票。
施慧雅一語中的:「止蝕價並不是一些一成不變的指引,其功能純粹是表示自己要檢討一下。」投資者會犯錯,所謂止蝕價是提醒自己要檢討投資時定下的提示;止蝕不是盲目指令,而是一種紀律。好與壞投資者之間的一個重要分別,是好投資者不停提醒自己可能犯錯,要懂得在犯錯之後修正和學習,而壞投資者一是對自已擁有不應有的自信,一是拒絕承認世上有很多事情自己不了解。止蝕不是財經演員的台詞,而是投資者應具備的紀律。
蔡東豪
2 :
GS(14)@2011-12-15 21:42:10是一篇11月8日的文章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11108/News/ek2_ek2a1.htm
慧雅認為,無論我們對自己的觀點多麼有信心,也應該不時檢討,始終客觀環境有可能出現我們未察覺的改變,不時對自己的投資作出檢討,是有其必要的。不過,慧雅認為我們亦須留意,止蝕價並不是一些一成不變的指引,其功用純粹是提示自己要檢討一下,風險是否已超出自己可承受的範圍,以免泥足深陷。基本上,慧雅認為大部分人都應該及能夠成為自己資金的主人,懂得管理風險是重要的一步。基本上,每個人的風險承受能力不同,慧雅認為止蝕價的精神,純粹是要為執行一些紀律,警惕自己在什麼時候宜檢視自己的風險是否已超出可承擔的範圍,但這並不表示股價在跌過某些水平後就一定要沽售。
3 :
GS(14)@2011-12-15 21:43:01據我記憶,他早期好像是經紀,都寫了大約最少9年了,當年莊家股那幾篇在她在2003年左右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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