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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會計師公會對一名會計師作出紀律懲處

1 : GS(14)@2010-06-08 22:20:47

http://www.casource.net/file/med ... ciplinary/lam-c.pdf

香港會計師公會對一名會計師作出紀律懲處
(香港,二零一零年六月七日) ─ 香港會計師公會轄下一紀律委員會於二零一
零年四月二十七日就林星強先生(會員編號:A02490) 因在香港被裁定犯有一項
涉及不誠實行為的罪行,命令將林星強的名字由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二日起從會計
師註冊紀錄冊中永久刪除。
此外,林先生須支付紀律程序之費用共四萬二千一百零二元。
林先生當時為一間香港上市公司之財務總監,他與另一名人士串謀欺詐該公司,
並於二零零八年六月被裁定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59C(6)條之串謀欺
詐罪。林先生被判監禁十八個月。
公會經考慮所得資料,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第34(1A)條對林先生作出投訴。
紀律委員會裁定公會對林先生的投訴屬實。經考慮是項投訴的有關情況,紀律委
員會對林先生作出上述的命令。
紀律委員會的命令刊載於公會網頁www.hkicpa.org.hk 內”Compliance”一欄中。
公會的紀律程序是由以五位成員組成的紀律委員會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第V
部執行。每個紀律委員會的大多數成員,即包括了主席的三名成員,是由香港特
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從業外人士組成的紀律小組中選派委任,另外兩名成員由專業
會計師出任。
除因負責的紀律委員會因公平理由認為不恰當,紀律聆訊一般以公開形式進行。
紀律聆訊的時間表可於公會網頁查閱。如當事人不服紀律委員會的裁判,可向上
訴法院提出上訴,上訴法院可確定、修改或推翻紀律委員會的裁判。
紀律委員會有權向公會會員、執業會計師事務所會員及註冊學生作出懲處,紀律
懲處範圍可包括永久或有限期地將違規者從會計師註冊紀錄冊中除名或吊銷其
執業證書、對其作出譴責、命令罰款不多於五十萬港元,及支付紀律程序的費用。
2 : GS(14)@2010-07-03 13:38:30

http://financenews.sina.com/sina ... -23/1746852207.html

2008-06-23 17:46:54


  每經記者 李凌霞

  記者昨日從香港廉政公署獲悉,電訊盈科(00008,HK)前財務總監林星強涉嫌串謀詐騙公司會計服務費43.2萬港元一案,上周六在香港區域法院進行了宣判。經過審理,香港法院判處林星強入獄18個月。

  資料顯示,林星強現年48歲,曾經擔任電訊盈科有限公司前集團財務總監。在2005年1月1日至1月17日間,林星強為了幫助其台灣女友申請工作簽証而獲得香港居住權,伙同其女友任職的正風會計師事務所前高級合伙人Radcliffe,對電訊盈科進行詐騙,涉案金額達43.2萬港元。

  據悉,林星強伙同Radcliffe在一張借項單據上作假,稱正風會計師事務所曾于2004年在內地向多個電訊盈科旗下公司提供會計服務,為此電訊盈科需向正風會計事務所提供總計43.2萬港元的服務費。

  此外,在2006年9月21日至9月28日期間,林星強還在廉政公署對其有關涉嫌詐騙行為進行的調查中要求有關人士進行虛假陳述,從而涉嫌妨礙司法公正。

  案件經審訊後,林星強于今年6月14日被判定串謀詐騙電訊盈科罪名成立,而其妨礙司法公正罪名則得以脫罪。

  上周六,受理此案件的法官林偉權在判刑時表示,考慮林星強已歸還全部款項,且電訊盈科沒有受到實際損失,同時認為被告重犯的機會不大,所以酌量減刑,最終判處林星強入獄18個月。

  而另外兩名涉案人員林星強的女友謝雪及正風會計師事務所前高級合伙人Radcliffe則被判定相關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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