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中國政府網發布《國務院關於統籌推進縣域內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改革發展的若幹意見》(下稱“意見”),意見指出,在許多地方,城鄉二元結構矛盾仍然突出,鄉村優質教育資源緊缺,教育質量亟待提高;城鎮教育資源配置不適應新型城鎮化發展,大班額問題嚴重。為落實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要求,促進義務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現就統籌推進縣域內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改革發展提出若幹意見。
“意見”提出的主要措施包括:
(一)同步建設城鎮學校
各地要按照城鎮化規劃和常住人口規模編制城鎮義務教育學校布局規劃,根據學齡人口變化趨勢、中小學建設標準,預留足夠的義務教育學校用地,納入城市、鎮規劃並嚴格實施,不得隨意變更,確保城鎮學校建設用地。實行教育用地聯審聯批制度,新建配套學校建設方案,相關部門應征得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依法落實城鎮新建居住區配套標準化學校建設,老城區改造配套學校建設不足和未達到配建學校標準的小規模居住區,由當地政府統籌新建或改擴建配套學校,確保足夠的學位供給,滿足學生就近入學需要。地方政府要實施“交鑰匙”工程,確保配套學校建設與住宅建設首期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二)努力辦好鄉村教育
各地要結合國家加快水電路氣等基礎設施向農村延伸,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務成型的農村地區合理布局義務教育學校。同時,辦好必要的鄉村小規模學校。因撤並學校造成學生就學困難的,當地政府應因地制宜,采取多種方式予以妥善解決。合理制定閑置校園校舍綜合利用方案,嚴格規範權屬確認、用途變更、資產處置等程序,並優先用於教育事業。要切實提高教育資源使用效益,避免出現“邊建設、邊閑置”現象。著力提升鄉村教育質量,按照國家課程方案開設國家課程,通過開展城鄉對口幫扶和一體化辦學、加強校長教師輪崗交流和鄉村校長教師培訓、利用信息技術共享優質資源、將優質高中招生分配指標向鄉村初中傾斜等方式,補齊鄉村教育短板。推動城鄉教師交流,城鎮學校和優質學校教師每學年到鄉村學校交流輪崗的比例不低於符合交流條件教師總數的10%,其中骨幹教師不低於交流輪崗教師總數的20%。結合鄉村教育實際,定向培養能夠承擔多門學科教學任務的教師,提高教師思想政治素質和師德水平,加強對學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在音樂和美術(或藝術)、體育與健康等學科中融入優秀傳統藝術和體育項目,在學科教學特別是品德、科學教學中突出實踐環節,確保綜合實踐和校外教育活動常態化。開展專題教育、地方課程和學校課程等課程整合試點,進一步增強課程的基礎性、適宜性和教學吸引力。
(三)科學推進學校標準化建設
各地要逐縣(市、區)逐校建立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臺賬,全面摸清情況,完善寄宿制學校、鄉村小規模學校辦學標準,科學推進城鄉義務教育公辦學校標準化建設,全面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提升鄉村學校信息化水平,全面提高鄉村教師運用信息技術能力,促進優質教育資源共享。適當提高寄宿制學校、規模較小學校和北方取暖地區學校公用經費補助水平,切實保障正常運轉。落實義務教育學校管理標準,提高學校管理標準化水平。重點提高鄉鎮寄宿制學校管理服務水平,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為鄉鎮寄宿制學校提供工勤和教學輔助服務。各地要在縣域義務教育基本均衡的基礎上,促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探索市(地)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實現路徑,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在更大範圍開展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改革發展試點,發揮引領示範作用。
(四)實施消除大班額計劃
省級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制訂消除大班額專項規劃,明確工作任務和時間表、路線圖,到2018年基本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額,到2020年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額。各地要統籌“十三五”期間義務教育學校建設項目,按照國家規定班額標準,新建和改擴建校園校舍,重點解決城鎮大班額問題,加快消除現有大班額。要通過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實施學區化集團化辦學或學校聯盟、均衡配置師資等方式,加大對薄弱學校和鄉村學校的扶持力度,促進均衡發展,限制班額超標學校招生人數,合理分流學生。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消除大班額工作臺賬,對大班額學校實行銷號管理,避免產生新的大班額問題。各省級人民政府要於2016年年底前將消除大班額專項規劃報國家教育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備案。
(五)統籌城鄉師資配置
各地要依據義務教育學校教職工編制標準、學生規模和教育教學需要,按照中央嚴格控制機構編制有關要求,合理核定義務教育學校教職工編制。建立城鄉義務教育學校教職工編制統籌配置機制和跨區域調整機制,實行教職工編制城鄉、區域統籌和動態管理,盤活編制存量,提高使用效益。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教育部門要研究確定縣域統一的義務教育學校崗位結構比例,完善職稱評聘政策,逐步推動縣域內同學段學校崗位結構協調並向鄉村適當傾斜,實現職稱評審與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銜接,吸引優秀教師向農村流動。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核定的教職工編制總額和崗位總量內,要按照班額、生源等情況,充分考慮鄉村小規模學校、寄宿制學校和城鎮學校的實際需要,統籌分配各校教職工編制和崗位數量,並向同級機構編制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全面推進教師“縣管校聘”改革,按照教師職業特點和崗位要求,完善教師招聘機制,統籌調配編內教師資源,著力解決鄉村教師結構性缺員和城鎮師資不足問題。嚴禁在有合格教師來源的情況下“有編不補”、長期聘用編外教師,嚴禁擠占挪用義務教育學校教職工編制和各種形式“吃空餉”。積極鼓勵和引導鄉村誌願支教活動。
(六)改革鄉村教師待遇保障機制
各地要實行鄉村教師收入分配傾斜政策,落實並完善集中連片特困地區和邊遠艱苦地區鄉村教師生活補助政策,因地制宜穩步擴大實施範圍,按照越往基層、越往艱苦地區補助水平越高的原則,使鄉村教師實際工資收入水平不低於同職級縣鎮教師工資收入水平。健全長效聯動機制,核定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總量時統籌考慮當地公務員實際收入水平,確保縣域內義務教育教師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收入水平。建立鄉村教師榮譽制度,使廣大鄉村教師有更多的獲得感。完善鄉村教師職業發展保障機制,合理設置鄉村學校中級、高級教師崗位比例。落實中小學教師職稱評聘結合政策,確保鄉村學校教師職稱即評即聘。將符合條件的邊遠艱苦地區鄉村學校教師納入當地政府住房保障體系,加快邊遠艱苦地區鄉村教師周轉宿舍建設。
(七)改革教育治理體系。
各地要深化義務教育治理結構改革,完善縣域內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改革發展監測評估標準和督導評估機制,切實提高政府教育治理能力。在實行“以縣為主”管理體制基礎上,進一步加強省級政府統籌,完善鄉村小規模學校辦學機制和管理辦法,將村小學和教學點納入對鄉村中心學校考核,加強鄉村中心學校對村小學、教學點的指導和管理。充分發揮學校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全面加強思想政治教育;認真落實校長負責制,全面推進學校章程建設,完善學校重大事項決策機制,逐步形成中國特色的依法辦學、自主管理、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現代學校制度。落實學校辦學自主地位,完善家長委員會,推動社區參與學校治理,建立第三方評價機制,促進學校品質提升。健全校長和班主任工作激勵機制,根據考核結果合理確定校長績效工資水平,堅持績效工資分配向班主任傾斜,班主任工作量按當地教師標準課時工作量一半計算。創新校外教育方式,構建校內外教育相互銜接的育人機制。探索建立學生意外傷害援助機制和涉校涉生矛盾糾紛調解仲裁機制,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和師生合法權益,推動平安校園建設。
(八)改革控輟保學機制
縣級人民政府要完善控輟保學部門協調機制,督促監護人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並完成義務教育。進一步落實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鄉鎮政府、村(居)委會、學校和適齡兒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控輟保學責任,建立控輟保學目標責任制和聯控聯保機制。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依托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建立控輟保學動態監測機制,加強對農村、邊遠、貧困、民族等重點地區,初中等重點學段,以及流動留守兒童、家庭經濟貧困兒童等重點群體的監控。義務教育學校要加大對學習困難學生的幫扶力度,落實輟學學生勸返、登記和書面報告制度,勸返無效的,應書面報告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依法采取措施勸返複學。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要協助政府做好控輟保學工作。各地要加大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社會救助和教育資助力度,優先將建檔立卡的貧困戶家庭學生納入資助範圍。深入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提高營養膳食質量,改善學生營養狀況。通過保障就近入學、建設鄉鎮寄宿制學校、增設公共交通線路、提供校車服務等方式,確保鄉村適齡兒童不因上學不便而輟學。針對農村殘疾兒童實際,做到“一人一案”,切實保障農村殘疾兒童平等接受義務教育權利。完善學生資助政策,繼續擴大面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招生人數,暢通綠色升學通道,切實提高貧困家庭學生升學信心。
(九)改革隨遷子女就學機制
各地要進一步強化流入地政府責任,將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城鎮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範圍,堅持積極進取、實事求是、穩步推進,適應戶籍制度改革要求,建立以居住證為主要依據的隨遷子女入學政策,切實簡化優化隨遷子女入學流程和證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務,依法保障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利用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數據,推動“兩免一補”資金和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資金隨學生流動可攜帶。要堅持以公辦學校為主安排隨遷子女就學,對於公辦學校學位不足的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安排在普惠性民辦學校就讀。實現混合編班和統一管理,促進隨遷子女融入學校和社區。公辦和民辦學校都不得向隨遷子女收取有別於本地戶籍學生的任何費用。特大城市和隨遷子女特別集中的地方,可根據實際制定隨遷子女入學的具體辦法。
(十)加強留守兒童關愛保護
各地要落實縣、鄉人民政府屬地責任,建立家庭、政府、學校盡職盡責,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體系,促進農村留守兒童健康成長。要深入排查,建立臺賬,全面掌握留守兒童基本情況,加強關愛服務和救助保護,幫助解決實際困難,確保留守兒童人身安全。中小學校要加強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積極開展心理輔導。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鼓勵父母取得居住證的適齡兒童隨父母在工作地就近入學,外出務工父母要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依法追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責任,依法處置各種侵害留守兒童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發揮鄉鎮政府和村委會作用,督促外出務工家長履行監護責任。
據國家糧食局網站消息,糧食局近日發布緊急通知指出,當前,夏糧收購正在進行,部分產區倉容緊張,由於高溫洪汛交相疊加,儲糧安全度夏和糧庫防汛形勢異常嚴峻。各地區、各單位對此務必高度重視、科學應對,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各類糧油倉儲單位要盡職盡責做好夏季及汛期安全儲糧與安全生產工作,確保糧食安全度夏度汛。
以下為通知全文:
國家糧食局辦公室關於做好今夏糧食行業安全度汛工作的緊急通知
國糧電〔201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糧食局,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中糧集團有限公司、中國中紡集團公司、中航工業集團公司:
入夏以來,我國多地遭遇強降雨、臺風等極端天氣,部分區域江河湖庫持續高水位運行,特別是長江流域、東南沿海等受災嚴重,給人民生命財產帶來嚴重損失,也對糧食行業造成不利影響。當前,夏糧收購正在進行,部分產區倉容緊張,由於高溫洪汛交相疊加,儲糧安全度夏和糧庫防汛形勢異常嚴峻。各地區、各單位對此務必高度重視、加強指導、科學應對,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各類糧油倉儲單位要切實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處置各種突發情況,盡職盡責做好夏季及汛期安全儲糧與安全生產工作,確保糧食安全度夏度汛。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認真做好庫區防汛和安全生產工作要做好災情預警監測和防汛排澇準備,加強與氣象、水文、交通等部門聯動;要完善應急預案,加強演練,提前做好擋水措施,將地勢低窪或易遭水患區域的人員、糧食及其他重要資材和危險物品轉移至地勢較高的安全地帶,並做好防護;在防災抗災的同時,要嚴防次生災害和事故發生,加強值班巡查,保持信息通暢;及時按照《糧食企業自然災害損失統計報告暫行辦法》(國糧展〔2011〕102號)的規定統計報告受災損失。夏糧收購期間糧食進出倉作業頻繁,要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組織作業,嚴防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二、確保汛期糧油儲存安全要嚴格執行《糧油儲存安全責任暫行規定》(國糧儲〔2016〕136號),堅決落實“誰儲糧、誰負責,誰壞糧、誰擔責”的原則,紮實做好倉儲設施及糧油貨位的防雨、防潮、防漏工作;要確保入倉糧食品質,尤其是做好降水、清雜工作;要加強對儲藏糧情的監測,科學使用儲糧化學藥劑,合理采取各種冷源降溫措施,及時消除蟲糧、發熱糧、黴變糧、高水分糧等安全隱患;利用晴好天氣,抓緊通風、攤晾、烘曬;“危倉老庫”未經維修加固或安全鑒定不得裝糧,嚴禁違規超限裝糧。
三、加強對安全儲糧與安全生產的技術指導為做好非常時期糧油安全儲存和行業安全生產工作,國家糧食局已經成立了“安全儲糧與安全生產技術指導專家組”(有關職責詳見附件),在國家糧食局安全儲糧和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下,指導解決疑難問題,為全國安全儲糧和行業安全生產提供常態化和應急性技術指導與服務。各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比照這一做法,盡快建立安全儲糧與安全生產技術指導“地方隊”,負責為本轄區內安全儲糧和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指導,現場排除風險隱患,促進提升安全儲糧和安全生產實踐水平。
請各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於7月29日前,將本省(區、市)成立安全儲糧和安全生產工作領導機構及技術指導專家組的情況報送國家糧食局倉儲與科技司。
國家糧食局辦公室 2016年7月15日
(綜合國家糧食局網站報道)
銀監會在著力防範信用風險方面再發重要規定。
第一財經獲悉,7月6日,銀監會向各地銀監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下發了《關於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有關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要求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下稱“債委會”)有關工作,並對債委會做出相關定義,同時要求債權銀行不得隨意抽貸。
今年兩會期間,銀監會主席尚福林就曾表示,對於產能過剩的一些企業和“僵屍企業”,準備實行實名制管理,推動商業銀行債務規模比較大並且有多家債權銀行的客戶成立債權委員會,由債權人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則來集體確定對這些企業是增加貸款、穩定貸款還是減少貸款。
今年上半年,銀監會就開始推廣債權人委員會制度,支持優質企業、穩住困難企業、退出僵屍企業,大多數地區已完成對符合條件貸款客戶債權人委員會的組建工作。
“有些企業反映說企業情況不錯,但是有的銀行對它信心不足,就去抽貸,一旦抽貸就會給企業資金周轉造成困難,所以想出來這麽一個辦法,就是對這些企業成立一個債權人委員會,大家共同行動來解決企業的困難,形成互動的合力。”尚福林表示。
對債務較大規模困難企業成立債委會
《通知》對債委會的定義是由債務規模較大的困難企業三家以上債權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起成立的協商性、自律性、臨時性組織。債委會按照“一企一策”的方針集體研究增貸、穩貸、減貸、重組等措施,有序開展債務重組、資產保全等相關工作,確保銀行業機構形成合理。
然而《通知》並沒有明確多大債務規模需要銀行來組建債委會,第一財經從銀行人士處了解,今年上半年各地銀監局已經落實對債務困難的大型企業組建債委會的政策,各個地方對規模的標準不同,例如有的地方規定是5億元債務要設立債委會。
“近幾年大型企業債務存在困難的很多,包括很多債券違約的企業也有很多銀行貸款,所以這些企業的債權人之間需要有個協商機制,債委會會提高協商解決辦法的效率。”一位股份制銀行信貸人士對第一財經稱。
《通知》要求債委會可以又債權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起成立,債務企業的所有債權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銀監會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原則上要參加債委會,非銀監會批設的金融機構債權人也可以加入債委會。
債委會主席單位則要求由債權金額較大且有協調能力和意願的1~2家銀行業機構擔任。債委會組建銀監會也規定原則上由企業所在地的債權銀行業金融機構組建。涉及到中央企業以及重大複雜的企業集團,可以在總行層面組建債委會。
如果企業涉及到金融債務重組,《通知》則要求企業具備一定的條件。如企業發展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企業產品或服務有市場、發展有前景,具有一定的重組價值;企業和債權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金融債務充足的意願。
在債委會相關規定未出臺之前,一般涉及到地方大型企業的,地方政府會介入協調起到維穩的作用。對於組建債委會是否會對銀行及時控制風險起到關鍵性作用,有銀行人士表示,主要體現在溝通更加順暢,有利於更好解決債務問題,而不同的債務項目效果也會有所差異。
禁止隨意停貸、抽貸
“債委會在一定程度上的確可以減少銀行抽貸的發生,都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來解決問題。”上述股份制銀行信貸人士表示。
在經濟下行趨勢中,銀行抽貸成為敏感詞。一方面,在銀行不良持續上升的背景下,企業債務有任何的風吹草動都會觸動銀行風險控制的神經,銀行是急於收回貸款的。然而,一些企業有經營實力暫時出現債務困難,會因為銀行抽貸而迅速陷入泥沼,債權人也會全面陷入風險。
一位大行地方信貸負責人對第一財經表示,銀行對優質的客戶出現暫時的資金困難,會利用續貸等方式幫助緩解資金壓力。不過有的銀行對信貸員在不良考核上較為嚴格,會促使銀行信貸員在企業面臨資金困難的時候,急於收回資金從而抽貸。
對此種情況,《通知》要求為保證企業的正常運營,企業提出新資金需求有充分理由的,債委會可以通過組建銀團貸款、建立聯合授信機制或封閉式融資等方式予以支持。
“各債權銀行金融機構應當一致行動,切實做到穩定預期、穩定貸款、穩定支持,不得隨意停貸、抽貸;可通過必要的、風險可控的收回再貸、展期續貸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幫助企業實現解困。”銀監會要求。
8月10日淩晨,連雲港市政府官方微博(@連雲港發布)發文稱,連雲港市人民政府決定:暫停核循環項目選址前期工作。8月7日,連雲港市人民政府曾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目前該項目處於前期調研和廠址比選階段,尚未最終確定。
@連雲港發布 微博截圖
據中國政府網22日消息,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印發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經過1-2年努力,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工作取得初步成效,3年左右使實體經濟企業綜合成本合理下降,盈利能力較為明顯增強。
通知提出,要合理降低稅費負擔,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年減稅額5000億元以上。清理規範涉企政府性 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有效降低融資成本。企業貸款、發債利息負擔水平逐步降低,融資中間環節費用占企業融資成本比重合理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明顯降低,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綜合措施進一步落實,營商環境進一步改善,為企業設立和生產經營創造便利條件,行政審批前置中介服務事項大幅壓 縮,政府和社會中介機構服務能力顯著增強。人工成本上漲得到合理控制,工資水平保持合理增長,企業“五險一金”繳費占工資總額的比例合理降低。能源成本進一步降低,企業用電、用氣定價機制市場化程度明顯提升,工商業用電和工業用氣價格合理降低。物流成本較大幅度降低,社會物流總費用占社會物流 總額的比重由目前的4.9%降低0.5個百分點左右,工商業企業物流費用率由8.3%降低1個百分點左右。
通知要求,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確保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落實好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修訂完善節能環保專用設備稅收優惠目錄。擴大行政事業性收費免征範圍,清理規範涉企收費。取消減免一批政府性基金,擴大小微企業免征範圍。
【通知全文】
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工作方案
開展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工作,是黨中央、國務院為有效緩解實體經濟企業困難、助推企業轉型升級作出的重要決策部署,對有效應對當前經濟下行壓力、增強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具有重要意義。為切實抓好各項工作任務的組織落實,確保取得成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及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采取針對性、系統性措施,有效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優化企業發展環境,助推企業轉型升級,進一步提升產業競爭力,增強經濟持續穩定增長動力。
(二)目標任務。經過1—2年努力,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工作取得初步成效,3年左右使實體經濟企業綜合成本合理下降,盈利能力較為明顯增強。一是稅費負擔合理降低。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年減稅額5000億元以上。清理規範涉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二是融資成本有效降低。企業貸款、發債利息負擔水平逐步降低,融資中間環節費用占企業融資成本比重合理降低。三是制度性交易成本明顯降低。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綜合措施進一步落實,營商環境進一步改善,為企業設立和生產經營創造便利條件,行政審批前置中介服務事項大幅壓縮,政府和社會中介機構服務能力顯著增強。四是人工成本上漲得到合理控制。工資水平保持合理增長,企業“五險一金”繳費占工資總額的比例合理降低。五是能源成本進一步降低。企業用電、用氣定價機制市場化程度明顯提升,工商業用電和工業用氣價格合理降低。六是物流成本較大幅度降低。社會物流總費用占社會物流總額的比重由目前的4.9%降低0.5個百分點左右,工商業企業物流費用率由8.3%降低1個百分點左右。
(三)主要原則。
堅持全面系統推進和抓住關鍵環節相結合。妥善處理政府和市場、中央和地方的關系,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全面推進降成本工作。突出問題導向,創新工作思路和方法,針對造成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居高不下的關鍵因素,制定可操作、可落地、可檢查的系統性政策措施。
堅持解決當前問題與著眼長遠發展相結合。堅持標本兼治、遠近結合、綜合施策,一方面及時出臺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緩解當前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另一方面通過深化改革,營造良好發展環境,逐步解決造成實體經濟企業成本過高的體制機制問題。
堅持支持企業發展與實現優勝劣汰相結合。突出政策措施的針對性和差別化,既要有效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加快轉型升級步伐,又要充分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加快落後產能退出,提升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
堅持降低外部成本與企業內部挖潛相結合。在加強制度設計、優化政策環境、發揮好金融系統支持作用,有效降低外部成本的同時,引導實體經濟企業采取提升生產效率、提高管理水平、加快技術創新等挖潛增效措施,降低企業內部成本。
堅持降低企業成本與提高供給質量相結合。以增加有效供給、提高供給質量為前提,發揮好骨幹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廣大員工的關鍵作用,加強質量管理,增強創新能力,進一步增加產品和服務供給,增強產業競爭力。
二、合理降低企業稅費負擔
(四)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確保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將營改增試點範圍擴大到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並將所有企業新增不動產所含增值稅納入抵扣範圍。(牽頭單位:財政部,參加單位: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五)落實好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修訂完善節能環保專用設備稅收優惠目錄。加強協調配合,落實好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研究將新材料、關鍵零部件納入首批次應用保險保費補償機制實施範圍。修訂完善《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牽頭單位: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參加單位: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保監會)
(六)擴大行政事業性收費免征範圍,清理規範涉企收費。將國內植物檢疫費、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費等18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免征範圍從小微企業擴大到所有企業和個人。全面實施涉企收費目錄清單管理,將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經營服務性收費和行政審批前置中介服務收費等項目清單,在地方政府及國務院各部門網站常態化公示。進一步清理各類電子政務平臺的服務收費,嚴禁依托電子政務平臺捆綁服務並收費。查處和清理各種與行政職能掛鉤且無法定依據的中介服務收費。加強涉企收費監督管理,暢通企業舉報渠道,完善查處機制,制止亂攤派、亂收費等違規行為,堅決取締違規收費項目。(牽頭單位: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參加單位:國務院國資委、稅務總局)
(七)取消減免一批政府性基金,擴大小微企業免征範圍。取消大工業用戶燃氣燃油加工費等地方違規設立的政府性基金。落實好已明確的減免政府性基金等政策,將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育林基金征收標準降為零,停征價格調節基金,整合歸並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等7項政府性基金;將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免征範圍由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牽頭單位: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參加單位: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稅務總局、國家林業局)
三、有效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八)保持流動性合理充裕,營造適宜的貨幣金融環境。通過差別準備金率、再貸款、再貼現等政策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三農”等薄弱環節和重點領域的信貸支持力度。發揮開發性、政策性金融作用,為基礎設施建設和重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提供長期低成本資金。(牽頭單位: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參加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部、銀監會)
(九)降低融資中間環節費用,加大融資擔保力度。完善信貸資金向實體經濟融通機制,降低貸款中間環節費用,嚴禁“以貸轉存”、“存貸掛鉤”等變相提高利率行為。引導金融機構針對不同企業合理定價。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合規收費,制止不規範收費行為。發展政府支持的融資擔保機構,允許有條件的地方設立政府性擔保基金,探索運用資本註入、再擔保、風險補償等措施,提高融資擔保機構為戰略性新興產業、小微企業、“三農”服務積極性。(牽頭單位:銀監會、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參加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
(十)完善商業銀行考核體系和監管指標,加大不良資產處置力度。綜合考慮盈利能力、經營增長、資產質量、資本充足率等方面的考核因素,適當提高風險容忍度,落實小微企業貸款風險容忍度要求。完善信貸人員盡職免責政策。支持和督促商業銀行補充資本,按市場化方式及時核銷不良貸款,做到應核盡核,增強對實體經濟的信貸資金投放能力。適當調整不良資產轉讓方式、範圍、組包項目及戶數方面的規定,逐步增強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的能力,完善不良資產轉讓政策,提高不良資產轉讓的效率和靈活性。支持有發展潛力的實體經濟企業之間債權轉股權。(牽頭單位:銀監會、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參加單位:國務院國資委)
(十一)穩妥推進民營銀行設立,發展中小金融機構。推進已批準民營銀行的籌建工作,引導其積極開展業務;穩妥推進民營銀行發展,成熟一家、設立一家。加快發展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村鎮銀行等各類機構。(牽頭單位:銀監會、商務部,參加單位:人民銀行)
(十二)大力發展股權融資,合理擴大債券市場規模。完善證券交易所市場股權融資功能,規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發展,規範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改革完善公司信用類債券發行管理制度,合理擴大債券發行規模,提高直接融資比例。在投資者分類趨同的原則下,分別統一公司信用類債券市場發行準入標準和審核規則。加快債券產品創新,發展股債結合品種,研究發展高風險高收益企業債、項目收益債、永續債、專項企業債、資產支持證券等。加大信息披露力度,規範債券發行企業信息披露行為,提高市場透明度。加強信用評級制度建設,強化市場化約束機制,積極穩妥推進債券市場開放。(牽頭單位:證監會、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參加單位:財政部)
(十三)引導企業利用境外低成本資金,提高企業跨境貿易本幣結算比例。推進企業發行外債登記制度改革,擴大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試點範圍,進一步簡化程序,合理擴大企業發行外債規模,放寬資金回流和結匯限制。在合理調控外債規模、促進結構優化和有效防範風險的前提下,鼓勵資信狀況良好、償債能力強的企業赴境外發行本外幣債券。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引導商業銀行改善金融服務,提高企業在跨境貿易中使用本幣結算的比例,降低匯兌成本和匯率波動影響。(牽頭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
四、著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四)打破地域分割和行業壟斷,加強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建設。清理廢除地方自行制定的影響統一市場形成的限制性規定,加快放開壟斷行業競爭性環節。開展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試點,從2018年起正式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對連鎖企業要求設立非企業法人門店和配送中心的,所在地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設置障礙。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從源頭上防止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健全競爭政策,完善市場競爭規則,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強化價格檢查,優化市場環境,健全經營者自主定價領域的市場規則。(牽頭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工商總局,參加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能源局)
(十五)深化“放管服”改革,為企業創造更好的營商環境。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同步推進,提高政府公共服務能力和水平,為企業提供優質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推進行政審批制度和監管制度改革,優化行政審批流程,重點圍繞生產經營領域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合並具有相同或相似管理對象、管理事項的證照資質,實行聯合審批。大幅壓減各類行政審批前置中介服務事項,無法律法規依據的一律取消。進一步優化企業投資項目相關審批程序,利用好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落實平臺建設中的識別代碼和個性化審批監管要求。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在投資核準、政府扶持、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對民間投資進入自然資源開發、環境保護、能源、交通、市政公用事業等領域,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外,取消最低註冊資本、股東結構、股份比例等限制。簡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程序。研究推廣對符合條件且不需要新增建設用地的技術改造項目實行承諾備案管理。規範涉企行政檢查行為,落實“雙隨機”抽查機制,建立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牽頭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參加單位: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能源局)
(十六)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利用好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及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加強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公開和使用。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市場交易和投融資等領域對守信企業實施優惠便利措施,對失信企業依法嚴格限制和約束。將註冊登記、行政審批、行業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息歸集到相應企業名下,依法予以公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加大對專利、註冊商標、商業秘密等方面知識產權侵權假冒行為的打擊力度,降低企業維權成本。(牽頭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工商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參加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質檢總局、銀監會等)
(十七)提升貿易便利化水平,合理降低服務收費標準。全面推廣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推進口岸管理相關部門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對信用記錄良好的企業降低出口商品查驗率,降低企業貨物的通關成本。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依法確定收費範圍,規範服務收費行為,合理降低服務收費標準。積極穩妥推動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厘清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職能邊界,清理行業協會商會違法違規強制企業付費參加考核評比、表彰、贊助捐贈等項目。(牽頭單位: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參加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林業局)
(十八)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減輕企業負擔。建立政府和國有企業合理分擔成本的機制,堅持分類指導、分步實施,多渠道籌措資金,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全面推進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剝離企業辦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機構,對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解決好廠辦大集體等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牽頭單位: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五、合理降低企業人工成本
(十九)降低企業社保繳費比例,采取綜合措施補充資金缺口。從2016年5月1日起,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超過20%的省份,將單位繳費比例降至20%,單位繳費比例為20%且2015年底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超過9個月的省份,可以階段性將單位繳費比例降低至19%;將失業保險總費率階段性降至1%—1.5%,其中個人費率不超過0.5%。以上兩項社保費率降低期限暫按兩年執行,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確定。綜合采取實施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開展基金投資運營和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會保障基金,以及支持各地通過拍賣、出租政府公共資源資產等方式籌集資金,為降低企業社保繳費比例創造條件。(牽頭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
(二十)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規範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高於12%的一律予以規範調整,不得超過12%。從2016年5月1日起兩年內,由各省(區、市)結合實際,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生產經營困難企業除可降低繳存比例外,還可依法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待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恢複繳存並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牽頭單位:住房城鄉建設部,參加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
(二十一)完善最低工資調整機制,健全勞動力市場體系。統籌兼顧企業承受能力和保障勞動者最低勞動報酬權益,指導各地合理確定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幅度和調整頻率。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現居住證制度全覆蓋,將外來務工人員納入當地教育、基本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覆蓋範圍,降低勞動力自由流動成本,加快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勞動力市場體系。(牽頭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財政部)
六、進一步降低企業用能用地成本
(二十二)加快推進能源領域改革,放開競爭性環節價格。加快推進電力、石油、天然氣等領域市場化改革。完善光伏、風電等新能源發電並網機制。2017年基本放開競爭性領域和環節價格管制,形成充分競爭的機制,使能源價格充分反映市場供求變化,提高價格靈活性。(牽頭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參加單位:國家能源局)
(二十三)加快推進電力體制改革,合理降低企業用電成本。加快實施輸配電價改革試點。積極開展電力直接交易,放寬參與範圍,有序縮減發用電計劃,擴大市場化交易電量的比例。對未參與直接交易和競價交易的上網火力發電量,以及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等用電,繼續實施好煤電價格聯動機制,合理調整一般工商業企業用電價格。簡化企業用戶電力增容、減容、暫停、變更等辦理手續,縮短辦理時限。(牽頭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參加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十四)完善土地供應制度,降低企業用地成本。積極推進工業用地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供應,工業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規定期限內按合同約定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降低工業企業用地成本。保障物流業用地供應,科學合理確定物流用地容積率。(牽頭單位:國土資源部,參加單位:財政部)
七、較大幅度降低企業物流成本
(二十五)改善物流業發展環境,大力發展運輸新業態。健全現代物流標準體系,強化物流標準實施,推動物流業與制造業等產業聯動發展。完善城市物流配送體系,優化資源配置,提高物流效率。推廣多式聯運,加快構建國家交通運輸物流公共信息平臺,推進跨部門、跨區域、跨國界、跨運輸方式物流相關信息互聯共享,鼓勵企業間運力資源共享,提高運輸車輛實載率。大力發展多式聯運甩掛、企業聯盟甩掛、幹線運輸和城市配送銜接甩掛等運輸模式。推動無車承運人業務加快發展。(牽頭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參加單位:質檢總局)
(二十六)合理確定公路運輸收費標準,規範公路收費管理和監督執法。盡快修訂《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科學合理確定公路收費標準,逐步有序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堅決查處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中的各種亂收費行為,規範車輛超限處罰標準,減少各類執法中的自由裁量權,堅決杜絕亂罰款、“以罰代管”等行為。(牽頭單位: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
(二十七)規範機場鐵路港口收費項目,清理不合理服務收費。全面清理機場、鐵路、港口碼頭經營性收費項目,除法規規章規定的項目外,禁止指定經營、強制服務、強行收費行為,清理強制對進出港(場)企業收取的不合理費用和地方政府設立的不合理涉及鐵路收費。(牽頭單位:民航局、鐵路總公司、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八、提高企業資金周轉效率
(二十八)推進實體經濟經營性資產證券化,開展投貸聯動試點支持科技創新創業企業。鼓勵實體經濟企業將符合條件的經營性資產證券化,或通過金融租賃、融資租賃方式盤活存量資源。選取部分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地區,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科技創新創業企業開展投貸聯動業務試點,為科技創新創業企業提供合理的融資結構和持續的資金支持。(牽頭單位: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商務部,參加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十九)支持重點企業資金周轉,多方籌資清償拖欠工程款。鼓勵地方政府加強協調,支持重點企業籌集周轉資金,防範企業資金鏈斷裂風險傳導。地方政府統籌置換債券資金在內的預算資金,按照相關規定妥善償還經清理核實屬於地方政府債務的拖欠工程款;通過出讓資產等方式獲得的增量資金,優先用於清償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牽頭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參加單位:住房城鄉建設部)
(三十)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減少資金占用。摸清目前建築業所需繳納各種保證金現狀,研究制定依法依規開展清理工作的意見,按照既有利於減輕企業負擔、又能形成新約束機制的原則制定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牽頭單位: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法制辦)
(三十一)加強資金清欠,化解企業債務鏈風險。鼓勵企業加強往來款項管理,引導企業加快付款,減輕全社會債務負擔。發揮財務公司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方面的作用,加快產業鏈企業間資金周轉,推進財務公司延伸產業鏈金融服務試點。對債務規模較大且有三家以上債權銀行的客戶,協調各債權銀行成立債權人委員會,避免因單家機構處置不當引發新的風險。(牽頭單位:銀監會、人民銀行,參加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
九、鼓勵引導企業內部挖潛
(三十二)引導企業管理創新和精益生產,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降低成本。鼓勵企業充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術等手段,實現內部管理升級,創新營銷模式,提高效益水平。大力發展智能制造和智慧流通,提高產品的成品率、優質品率和精準營銷匹配率。加快推進綠色制造,大幅降低資源能源消耗,實現降本增效。推進小批量、多批次、低庫存、少環節的柔性化生產和作業成本法應用,提高企業供應鏈管理水平。(牽頭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
(三十三)加強先進技術推廣,鼓勵企業加強目標成本管理。完善鼓勵和支持企業轉型和技術創新的政策,支持推廣可有效降低企業成本的各種技術,促使企業持續提高生產效率。引導企業加強目標成本管理,對生產經營全過程和各環節耗費實施嚴格的全面控制,制定相應降成本目標。(牽頭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國資委)
十、落實降成本工作配套措施
(三十四)推進體制機制改革。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積極穩妥推進國企改革和企業兼並重組,有序推進財稅、金融等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加快推進資源要素市場化改革,降低供給成本、提高供給效率,形成有利於企業降低成本和健康發展的制度環境。
(三十五)支持創新活動。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加強科技創新、管理創新、機制創新、營銷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發展新興產業,加大對企業創新活動的支持,提高創新資源產出率和全要素生產率。
(三十六)發揮“互聯網+”作用。充分運用互聯網、物聯網、雲計算等新一代信息技術,改進生產經營模式。通過“互聯網+”協同制造,提升企業運營效率,降低運營成本。通過“互聯網+”高效物流,提升運輸效率,降低流通成本。通過“互聯網+”政務服務,實現部門間數據共享,提高服務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支持企業利用電子商務拓展市場、降低生產經營成本。
(三十七)利用兩個市場。加快實施自由貿易區戰略,推進雙邊和多邊貿易投資談判,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結合實施“一帶一路”戰略,加大支持企業“走出去”力度,鼓勵企業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降低原材料成本。
(三十八)改進企業管理。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優化運營模式,培育企業家精神和工匠精神,發揮好廣大企業職工的作用,激勵挖潛增效。鼓勵企業與國際先進企業對標,加強企業標準化建設,推進企業研發設計、物流、采購、安全生產、銷售服務等管理標準化,提高運行效率。
(三十九)降低監管成本。加強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知識產權保護、質量安全監督等市場監管;充分運用大數據手段,加強對市場主體的監管,提高監管效率。整合優化執法資源,有效避免多層多頭重複執法。
(四十)改善公共服務。加強政府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擴大覆蓋面,延伸服務終端,優化服務流程,提升服務效能。加強標準體系建設,開展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加快制定公益類推薦性標準和滿足市場、創新需要的團體標準,降低市場推廣應用成本。推廣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提供公共服務。
(四十一)優化產業布局。加強規劃引導,綜合考慮資源、市場等因素,加快經濟結構調整,優化產業布局。加大對國家級新區、開發區等功能性平臺建設支持力度,加強公共基礎設施和服務平臺建設,完善產業鏈、物流鏈,提高產業發展的配套、協作和集約化水平。
(四十二)分行業降本增效。增強降成本工作的針對性,根據行業特點,研究制定具體政策措施,加快實施轉型升級降本增效專項行動,有序推出並切實落實煤炭、石化、鋼鐵、有色金屬、建材、機械、汽車、電子信息、消費品、物流等行業的轉型升級降本增效方案。
十一、建立健全降成本工作推進機制
(四十三)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協調。由有關部門建立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綜合協調,統籌推進各項工作,跟蹤督促落實。省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工作推進機制。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要加強工作指導,形成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的長效機制,重點是建立健全常態化的組織協調和督促落實工作機制;建立效果評估和統計監測機制;建立根據形勢變化動態調整政策措施機制。
(四十四)加強對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是本領域、本地區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工作的第一責任主體。各部門、各地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根據本方案抓緊制定實施細則。加強專項督查,推動各項政策措施落實,並根據實際情況不斷充實完善政策措施。適時將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轉為常態化工作,加強企業運行情況動態監測和常態化監督檢查。
(四十五)適時評估總結和推廣經驗。各部門、各地區要在2017年3月底前進行一次政策落實情況及效果評估,積極推廣效果良好的政策和做法,研究解決出現的問題,相應及時調整政策;從2017年起,每年年中報送一次政策落實情況。根據工作進展,適時進行階段總結和協調,對後期常態化工作提出要求;在階段性完成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工作任務後,組織進行全面工作總結,完善推進降成本工作的長效機制。
據中國政府網24日消息,國務院發布關於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指導意見。意見指出,現行的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還不同程度存在不清晰、不合理、不規範等問題,必須積極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
意見提出,2019—2020年,基本完成主要領域改革,形成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清晰框架。及時總結改革成果,梳理需要上升為法律法規的內容,適時制修訂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研究起草政府間財政關系法,推動形成保障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科學合理的法律體系。督促地方完成主要領域改革,形成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清晰框架。
【 意見全文 】
國務院關於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是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前提和保障,是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重要內容,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 現代化的客觀需要。根據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提出的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適度加強中央事權和支出責任、推進各級政府事權規 範化法律化的要求,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現就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推進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必要性
財政事權是一級政府應承擔的運用財政資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任務和職責,支出責任是政府履行財政事權的支出義務和保障。改革開放以來,中央與地 方財政關系經歷了從高度集中的統收統支到“分竈吃飯”、包幹制,再到分稅制財政體制的變化,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逐漸明確,特別是1994年實施的分稅 制改革,初步構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下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體系框架,為我國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奠定了良好基礎。總體看,我國財政事權和 支出責任劃分為堅持黨的領導、人民主體地位、依法治國提供了有效保障,調動了各方面的積極性,對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公平 正義,以及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也要看到,新的形勢下,現行的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還不同程度存在不清晰、不合理、不規範等問題,主要表現在:政府職能定位不 清,一些本可由市場調節或社會提供的事務,財政包攬過多,同時一些本應由政府承擔的基本公共服務,財政承擔不夠;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不盡合 理,一些本應由中央直接負責的事務交給地方承擔,一些宜由地方負責的事務,中央承擔過多,地方沒有擔負起相應的支出責任;不少中央和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務 的職責交叉重疊,共同承擔的事項較多;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不盡規範;有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缺乏法律依據,法治化、規範化程度不高。
這種狀況不利於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不利於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務,與建立健全現代財政制度、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不相適應,必須積極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
二、指導思想、總體要求和劃分原則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適應、把握和引 領經濟發展新常態,堅持“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遵循憲法和政府組織法 的相關規定,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總體要求和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立足全局、著眼長遠、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科學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財政事 權和支出責任,形成中央領導、合理授權、依法規範、運轉高效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模式,落實基本公共服務提供責任,提高基本公共服務供給效率,促進各 級政府更好履職盡責。
(二)總體要求。
1.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和黨的領導。通過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在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方面的任務和職責,形成科學合理、職責明確的財政事權和支 出責任劃分體系,充分發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促進共同富裕方面的優勢,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得到貫徹落實,為加強和改善黨的領 導提供更好保障。
2.堅持財政事權由中央決定。在完善中央決策、地方執行的機制基礎上,明確中央在財政事權確認和劃分上的決定權,適度加強中央政府承擔基本公共 服務的職責和能力,維護中央權威。要切實落實地方政府在中央授權範圍內履行財政事權的責任,最大限度減少中央對微觀事務的直接管理,發揮地方政府因地制宜 加強區域內事務管理的優勢,調動和保護地方幹事創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3.堅持有利於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系,合理確定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範圍和方式,將應由市場或 社會承擔的事務,交由市場主體或社會力量承擔;對應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要明確承擔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的相應政府層級,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 斷完善,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4.堅持法治化規範化道路。要將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基本規範以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形式規定,將地方各級政府間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 劃分相關制度以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形式規定,逐步實現政府間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法治化、規範化,讓行政權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內運行,加快推進依 法治國、依法行政。
5.堅持積極穩妥統籌推進。要從積極穩妥推進中央與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全局出發,先在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上突破,為建立科學規範 的政府間關系創造基礎性條件。要處理好改革與穩定發展、總體設計與分步實施、當前與長遠的關系,準確把握各項改革措施出臺的時機、力度和節奏,加強中央與 地方之間以及各部門之間的協同合作,形成合力,確保改革紮實推進,務求實效。
(三)劃分原則。
1.體現基本公共服務受益範圍。體現國家主權、維護統一市場以及受益範圍覆蓋全國的基本公共服務由中央負責,地區性基本公共服務由地方負責,跨省(區、市)的基本公共服務由中央與地方共同負責。
2.兼顧政府職能和行政效率。結合我國現有中央與地方政府職能配置和機構設置,更多、更好發揮地方政府尤其是縣級政府組織能力強、貼近基層、獲 取信息便利的優勢,將所需信息量大、信息複雜且獲取困難的基本公共服務優先作為地方的財政事權,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信息比較容易獲取和甄別的全 國性基本公共服務宜作為中央的財政事權。
3.實現權、責、利相統一。在中央統一領導下,適宜由中央承擔的財政事權執行權要上劃,加強中央的財政事權執行能力;適宜由地方承擔的財政事權 決策權要下放,減少中央部門代地方決策事項,保證地方有效管理區域內事務。要明確共同財政事權中央與地方各自承擔的職責,將財政事權履行涉及的戰略規劃、 政策決定、執行實施、監督評價等各環節在中央與地方間作出合理安排,做到財政事權履行權責明確和全過程覆蓋。
4.激勵地方政府主動作為。通過有效授權,合理確定地方財政事權,使基本公共服務受益範圍與政府管轄區域保持一致,激勵地方各級政府盡力做好轄區範圍內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和保障,避免出現地方政府不作為或因追求局部利益而損害其他地區利益或整體利益的行為。
5.做到支出責任與財政事權相適應。按照“誰的財政事權誰承擔支出責任”的原則,確定各級政府支出責任。對屬於中央並由中央組織實施的財政事 權,原則上由中央承擔支出責任;對屬於地方並由地方組織實施的財政事權,原則上由地方承擔支出責任;對屬於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根據基本公共服務的受 益範圍、影響程度,區分情況確定中央和地方的支出責任以及承擔方式。
三、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劃分。
1.適度加強中央的財政事權。堅持基本公共服務的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方向,加強中央在保障國家安全、維護全國統一市場、體現社會公平正義、 推動區域協調發展等方面的財政事權。強化中央的財政事權履行責任,中央的財政事權原則上由中央直接行使。中央的財政事權確需委托地方行使的,報經黨中央、 國務院批準後,由有關職能部門委托地方行使,並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明確。對中央委托地方行使的財政事權,受委托地方在委托範圍內,以委托單位的名義行 使職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接受委托單位的監督。
要逐步將國防、外交、國家安全、出入境管理、國防公路、國界河湖治理、全國性重大傳染病防治、全國性大通道、全國性戰略性自然資源使用和保護等基本公共服務確定或上劃為中央的財政事權。
2.保障地方履行財政事權。加強地方政府公共服務、社會管理等職責。將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與當地居民密切相關、由地方提供更方便有效的基 本公共服務確定為地方的財政事權,賦予地方政府充分自主權,依法保障地方的財政事權履行,更好地滿足地方基本公共服務需求。地方的財政事權由地方行使,中 央對地方的財政事權履行提出規範性要求,並通過法律法規的形式予以明確。
要逐步將社會治安、市政交通、農村公路、城鄉社區事務等受益範圍地域性強、信息較為複雜且主要與當地居民密切相關的基本公共服務確定為地方的財政事權。
3.減少並規範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考慮到我國人口和民族眾多、幅員遼闊、發展不平衡的國情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階段性要求,需要更多發揮中央 在保障公民基本權利、提供基本公共服務方面的作用,因此應保有比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相對多一些的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但在現階段,針對中央與地方共同財 政事權過多且不規範的情況,必須逐步減少並規範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並根據基本公共服務的受益範圍、影響程度,按事權構成要素、實施環節,分解細化各 級政府承擔的職責,避免由於職責不清造成互相推諉。
要逐步將義務教育、高等教育、科技研發、公共文化、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就業、糧食安全、跨省(區、市) 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環境保護與治理等體現中央戰略意圖、跨省(區、市)且具有地域管理信息優勢的基本公共服務確定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並明確各 承擔主體的職責。
4.建立財政事權劃分動態調整機制。財政事權劃分要根據客觀條件變化進行動態調整。在條件成熟時,將全國範圍內環境質量監測和對全國生態具有基 礎性、戰略性作用的生態環境保護等基本公共服務,逐步上劃為中央的財政事權。對新增及尚未明確劃分的基本公共服務,要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進展、 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以及各級政府財力增長情況,將應由市場或社會承擔的事務交由市場主體或社會力量承擔,將應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統籌研究劃分為中央財 政事權、地方財政事權或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
(二)完善中央與地方支出責任劃分。
1.中央的財政事權由中央承擔支出責任。屬於中央的財政事權,應當由中央財政安排經費,中央各職能部門和直屬機構不得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資金。中央的財政事權如委托地方行使,要通過中央專項轉移支付安排相應經費。
2.地方的財政事權由地方承擔支出責任。屬於地方的財政事權原則上由地方通過自有財力安排。對地方政府履行財政事權、落實支出責任存在的收支缺 口,除部分資本性支出通過依法發行政府性債券等方式安排外,主要通過上級政府給予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彌補。地方的財政事權如委托中央機構行使,地方政府應負 擔相應經費。
3.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區分情況劃分支出責任。根據基本公共服務的屬性,體現國民待遇和公民權利、涉及全國統一市場和要素自由流動的財政事 權,如基本養老保險、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義務教育等,可以研究制定全國統一標準,並由中央與地方按比例或以中央為主承擔支出責任;對受益範圍較廣、信息相 對複雜的財政事權,如跨省(區、市)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環境保護與治理、公共文化等,根據財政事權外溢程度,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或中央給予適當補助方 式承擔支出責任;對中央和地方有各自機構承擔相應職責的財政事權,如科技研發、高等教育等,中央和地方各自承擔相應支出責任;對中央承擔監督管理、出臺規 劃、制定標準等職責,地方承擔具體執行等職責的財政事權,中央與地方各自承擔相應支出責任。
(三)加快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
省級政府要參照中央做法,結合當地實際,按照財政事權劃分原則合理確定省以下政府間財政事權。將部分適宜由更高一級政府承擔的基本公共服務職能 上移,明確省級政府在保持區域內經濟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協調發展、推進區域內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等方面的職責。將有關居民生活、社會治安、城鄉建設、公共 設施管理等適宜由基層政府發揮信息、管理優勢的基本公共服務職能下移,強化基層政府貫徹執行國家政策和上級政府政策的責任。
省級政府要根據省以下財政事權劃分、財政體制及基層政府財力狀況,合理確定省以下各級政府的支出責任,避免將過多支出責任交給基層政府承擔。
四、保障和配套措施
(一)加強與相關改革的協同配套。
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與教育、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各項改革緊密相連、不可分割。要將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與加快推進相關領域改革相結 合,既通過相關領域改革為推進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創造條件,又將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體現和充實到各領域改革中,形成良性互動、協同推進的局 面。
(二)明確政府間財政事權劃分爭議的處理。
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劃分爭議由中央裁定,已明確屬於省以下的財政事權劃分爭議由省級政府裁定。明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和中央委托地方行使的財政事權設置的原則、程序、範圍和責任,減少劃分中的爭議。
(三)完善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和對地方轉移支付制度。
加快研究制定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總體方案,推動進一步理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配關系,形成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財政體制。進一步完善中央對地方轉 移支付制度,清理整合與財政事權劃分不相匹配的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增強財力薄弱地區尤其是老少邊窮地區的財力。嚴格控制引導類、救濟類、應急類專項轉移 支付,對保留的專項轉移支付進行甄別,屬於地方財政事權的劃入一般性轉移支付。
(四)及時推動相關部門職責調整。
按照一項財政事權歸口一個部門牽頭負責的原則,合理劃分部門職責,理順部門分工,妥善解決跨部門財政事權劃分不清晰和重複交叉問題,處理好中央和省級政府垂直管理機構與地方政府的職責關系,為更好履行政府公共服務職能提供保障。
(五)督促地方切實履行財政事權。
隨著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推進,地方的財政事權將逐漸明確。對屬於地方的財政事權,地方政府必須履行到位,確保基本公共服務的有效提供。中央要在法律法規的框架下加強監督考核和績效評價,強化地方政府履行財政事權的責任。
五、職責分工和時間安排
(一)職責分工。
財政部、中央編辦等有關部門主要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工作。各職能部門要落實部門主體責任,根 據本指導意見,在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和地方意見基礎上,研究提出本部門所涉及的基本公共服務領域改革具體實施方案,按程序報請黨中央、國務院批準後實施。
在改革實施過程中,有關部門要妥善處理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帶來的職能調整以及人員、資產劃轉等事項,積極配合推動制訂或修改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中關於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規定。
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參照本指導意見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結合財稅體制改革要求和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進程,制定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組織推動本地區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工作。
(二)時間安排。
1.2016年。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指導意見要求,研究制定相關基本公共服務領域改革具體實施方案。選取國防、國家安全、外交、公共安全等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率先啟動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同時,部署推進省以下相關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
2.2017—2018年。總結相關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經驗,結合實際、循序漸進,爭取在教育、醫療衛生、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等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取得突破性進展。參照中央改革進程,加快推進省以下相關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
3.2019—2020年。基本完成主要領域改革,形成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清晰框架。及時總結改革成果,梳理需要上升為法律法 規的內容,適時制修訂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研究起草政府間財政關系法,推動形成保障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科學合理的法律體系。督促地方完成主要領域改 革,形成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清晰框架。
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是建立科學規範政府間關系的核心內容,是完善國家治理結構的一項基礎性、系統性工程,對全面深化經濟體制 改革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推進這項改革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艱巨性,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以高度的 責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創新精神,周密安排部署,切實履行職責,密切協調配合,積極穩妥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為建立健全現代財政制 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落實“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提供有力保障。
國務院
2016年8月16日
據中國政府網20日消息,國務院發布了關於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
意見要求,培育多元創業投資主體,多渠道拓寬創業投資資金來源,加強政府引導和政策扶持,完善創業投資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創業投資退出機制,優化創業投資市場環境,推動創業投資行業雙向開放,完善創業投資行業自律和服務體系等。
意見指出,鼓勵各類機構投資者和個人依法設立公司型、合夥型創業投資企業。鼓勵行業骨幹企業、創業 孵化器、產業(技術)創新中心、創業服務中心、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創業創新資源豐富的相關機構參與創業投資。
鼓勵具有資本實力和管理經驗的個人通過依法設 立一人公司從事創業投資活動。鼓勵和規範發展市場化運作、專業化管理的創業投資母基金。積極鼓勵包括天使投資人在內的各類個人從事創業投資活動。鼓勵成立 公益性天使投資人聯盟等各類平臺組織,培育和壯大天使投資人群體,促進天使投資人與創業企業及創業投資企業的信息交流與合作,營造良好的天使投資氛圍,推 動天使投資事業發展。規範發展互聯網股權融資平臺,為各類個人直接投資創業企業提供信息和技術服務。
意見指出,建立股權債權等聯動機制。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建立創業投資企業與各類金融機構長期性、市場化合作機制,進一步降低商業保險資 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的門檻,推動發展投貸聯動、投保聯動、投債聯動等新模式,不斷加大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融資支持。
意見還提到,發展創 業投資要堅持走開放式發展道路,通過吸引境外投資,引進國際先進經驗、技術和管理模式,提升我國創業投資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按照對內外資一視同仁的原則, 放寬外商投資準入,簡化管理流程,鼓勵外資擴大創業投資規模,加大對種子期、初創期創業企業支持力度。鼓勵和支持境內外投資者在跨境創業投資及相關的投資 貿易活動中使用人民幣。允許外資創業投資企業按照實際投資規模將外匯資本金結匯所得的人民幣劃入被投資企業。
【意見全文】
國務院關於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創 業投資是實現技術、資本、人才、管理等創新要素與創業企業有效結合的投融資方式,是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重要資本力量,是促進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的助推 器,是落實新發展理念、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培育發展新動能和穩增長、擴就業的重要舉措。近年來,我國創業投資快速發展,不僅拓 寬了創業企業投融資渠道、促進了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增強了經濟發展新動能,也提高了直接融資比重、拉動了民間投資服務實體經濟,激發了創業創 新、促進了就業增長。但同時也面臨著法律法規和政策環境不完善、監管體制和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滯後等問題,存在一些投資“泡沫化”現象以及非法集資風險隱 患。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為進一步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創 業投資是指向處於創建或重建過程中的未上市成長性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後,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取資本增值收益的投 資方式。天使投資是指除被投資企業職員及其家庭成員和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以其自有資金直接開展的創業投資活動。發展包括天使投資在內的各類創業投資,應堅 持以下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牢 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著力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使市場在資 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進一步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不斷完善體制機制,健全政策措施,加強統籌協調和事中事後監管, 構建促進創業投資發展的制度環境、市場環境和生態環境,加快形成有利於創業投資發展的良好氛圍和“創業、創新+創投”的協同互動發展格局,進一步擴大創業 投資規模,促進創業投資做大做強做優,培育一批具有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的中國創業投資品牌,推動我國創業投資行業躋身世界先進行列。
(二)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服務實體。創 業投資是改善投資結構、增加有效投資的重要手段。要進一步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創新監管方式,既要重視發揮大企業的骨幹作用,也要通過 創業投資激發廣大中小企業的創造力和活力。以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助力創業企業發展為本,引導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秉承價值投資理念,鼓勵長期投 資和價值投資,防範和化解投資估值“泡沫化”可能引發的市場風險,積極應對新動能成長過程中對傳統產業和行業可能造成的沖擊,妥善處理好各種矛盾,加大對 實體經濟支持的力度,增強可持續性,構建“實體創投”投資環境。
二是堅持專業運作。以 市場為導向,充分調動民間投資和市場主體的積極性,發揮市場規則作用,激發民間創新模式,防止同質化競爭。鼓勵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從自身獨特 優勢出發,強化專業化投資理念和投資策略,深化內部體制機制創新,加強對投資項目的投後管理和增值服務,不斷提高創業投資行業專業化運作和管理水平,夯實 “專業創投”運行基礎。
三是堅持信用為本。以誠信為興業之本、發展之基,加強創業投資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促進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誠信守法,忠實履行對投資者的誠信義務,創建“信用創投”發展環境。
四是堅持社會責任。圍 繞推進創新型國家建設、支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的使命和社會責任,推動創業投資行業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產業政 策開展投資運營活動,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促進創業投資良性競爭和綠色發展,共同維護良好市場秩序,樹立“責任創投”價值理念。
二、培育多元創業投資主體
(三)加快培育形成各具特色、充滿活力的創業投資機構體系。鼓 勵各類機構投資者和個人依法設立公司型、合夥型創業投資企業。鼓勵行業骨幹企業、創業孵化器、產業(技術)創新中心、創業服務中心、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創 業創新資源豐富的相關機構參與創業投資。鼓勵具有資本實力和管理經驗的個人通過依法設立一人公司從事創業投資活動。鼓勵和規範發展市場化運作、專業化管理 的創業投資母基金。(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國務院國資委、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積極鼓勵包括天使投資人在內的各類個人從事創業投資活動。鼓勵成立公益性天使投資人聯盟等各類平臺組織,培育和壯大天使投資人群體,促進天使投資人與創業企業及創業投資企業的信息交流與合作,營造良好的天使投資氛圍,推動天使投資事業發展。規範發展互聯網股權融資平臺,為各類個人直接投資創業企業提供信息和技術服務。(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證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多渠道拓寬創業投資資金來源
(五)大力培育和發展合格投資者。在 風險可控、安全流動的前提下,支持中央企業、地方國有企業、保險公司、大學基金等各類機構投資者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母基金。鼓勵信托公司遵循價值 投資和長期投資理念,充分發揮既能進行創業投資又能發放貸款的優勢,積極探索新產品、新模式,為創業企業提供綜合化、個性化金融和投融資服務。培育合格個 人投資者,支持具有風險識別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個人參與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建立股權債權等聯動機制。按 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建立創業投資企業與各類金融機構長期性、市場化合作機制,進一步降低商業保險資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的門檻,推動 發展投貸聯動、投保聯動、投債聯動等新模式,不斷加大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融資支持。加強“防火墻”相關制度建設,有效防範道德風險。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積 極穩妥開展並購貸款業務,提高對創業企業兼並重組的金融服務水平。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投貸聯動機制,穩妥有序推進投貸聯動業務試點,推動投貸聯動金融服務 模式創新。支持創業投資企業及其股東依法依規發行企業債券和其他債務融資工具融資,增強投資能力。(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強政府引導和政策扶持
(七)完善創業投資稅收政策。按照稅收中性、稅收公平原則和稅制改革方向與要求,統籌研究鼓勵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人投資種子期、初創期等科技型企業的稅收支持政策,進一步完善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抵扣稅收優惠政策,研究開展天使投資人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商務部、稅務總局、證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建立創業投資與政府項目對接機制。在 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域、雙創示範基地、國家高新區、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產業(技術)創新中心、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開放項目(企業)資源,充分 利用政府項目資源優勢,搭建創業投資與企業信息共享平臺,打通創業資本和項目之間的通道,引導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於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形成科技成 果的轉化。挖掘農業領域創業投資潛力,依托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園區、農業產業化示範基地、農民工返鄉創業園等,通過發展第二、三產業,改造提升第一產業。有 關方面要配合做好項目對接和服務。(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部、商務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研究鼓勵長期投資的政策措施。倡導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理念,研究對專註於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在企業債券發行、引導基金扶持、政府項目對接、市場化退出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研究建立所投資企業上市解禁期與上市前投資期限長短反向掛鉤的制度安排。(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人民銀行、證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充 分發揮政府設立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作用,加強規範管理,加大力度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促進就業增長。充分發揮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家中小企業 發展基金、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等已設立基金的作用。對於已設立基金未覆蓋且需要政府引導支持的領域,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按照“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 原則推動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聚集放大作用,引導民間投資等社會資本投入。進一步提高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市場化運作效率,促進政策目 標實現,維護出資人權益。鼓勵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註資市場化母基金,由專業化創業投資管理機構受托管理引導基金。綜合運用參股基金、聯合投資、融資擔保、政 府出資適當讓利於社會出資等多種方式,進一步發揮政府資金在引導民間投資、擴大直接融資、彌補市場失靈等方面的作用。建立並完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中政府出 資的績效評價制度。(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完善創業投資相關法律法規
(十一)構建符合創業投資行業特點的法制環境。進一步完善促進創業投資發展相關法律法規,研究推動相關立法工作,推動完善公司法和合夥企業法。完善創業投資相關管理制度,推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盡快出臺,對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實行差異化監管和行業自律。完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制度。(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證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落實和完善國有創業投資管理制度。鼓 勵國有企業集眾智,開拓廣闊市場空間,增強國有企業競爭力。支持有需求、有條件的國有企業依法依規、按照市場化方式設立或參股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母基 金。強化國有創業投資企業對種子期、初創期等創業企業的支持,鼓勵國有創業投資企業追求長期投資收益。健全符合創業投資行業特點和發展規律的國有創業投資 管理體制,完善國有創業投資企業的監督考核、激勵約束機制和股權轉讓方式,形成鼓勵創業、寬容失敗的國有創業投資生態環境。支持具備條件的國有創業投資企 業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探索國有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核心團隊持股和跟投。探索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轉型升級為創業投資企業。依法依規豁免 國有創業投資企業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證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進一步完善創業投資退出機制
(十三)拓寬創業投資市場化退出渠道。充 分發揮主板、創業板、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及區域性股權市場功能,暢通創業投資市場化退出渠道。完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機制,改善市場流 動性。支持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公司櫃臺市場開展直接融資業務。鼓勵創業投資以並購重組等方式實現市場化退出,規範發展專業化並購基金。(證監會牽頭負責)
七、優化創業投資市場環境
(十四)優化監管環境。實 施更多的普惠性支持政策措施,營造公平競爭的發展環境,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搞好服務,激發活力。堅持適度監管、差異監管和統一功能監 管,創新監管方式,有效防範系統性區域性風險。對創業投資企業在行業管理、備案登記等方面采取與其他私募基金區別對待的差異化監管政策,建立適應創業投資 行業特點的寬市場準入、重事中事後監管的適度而有效的監管體制。加強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引導創業投資企業建立以實體投資、價值投資和長期投資為導向的合 理的投資估值機制。對不進行實業投資、從事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助推投資泡沫及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創業投資企業建立清查清退制度。建立行業規範,強化創業投 資企業內控機制、合規管理和風險管理機制。加強投資者保護,特別是要進一步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和投資者合法經營、合法權益和合法財產。加強投 資者教育,相關投資者應為具有風險識別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資者。建立並完善募集資金的托管制度,規範創業投資企業募集資金行為,打擊違法違規募集資金 行為。健全對創業投資企業募集資金、投資運作等與保護投資者權益相關的制度規範,加強日常監管。(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國務院國資委、證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優化商事環境。各 地區、各部門不得自行出臺限制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市場準入和發展的有關政策。建立創業投資行業發展備案和監管備案互聯互通機制,為創業投資企 業備案提供便利,放寬創業投資企業的市場準入。持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工商登記註冊便利化水平。促進創業投資行業加強品牌建設。(國家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證監會會同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優化信用環境。有 關部門、行業組織和社會征信機構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記錄,實現創業投資領域信用記錄全覆蓋。推動創業投資領 域信用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並與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實現互聯互通。依法依規在“信用中國”網站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相關信息。加快建立 創業投資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制度,鼓勵有關社會組織探索建立守信紅名單制度,依托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 信聯合懲戒。建立健全創業投資行業信用服務機制,推廣使用信用產品。(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證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嚴格保護知識產權。完 善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加強對創業創新早期知識產權保護,在市場競爭中培育更多自主品牌,健全知識產權侵權查處機制,依法懲治侵犯知識產 權的違法犯罪行為,將企業行政處罰、黑名單等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嚴重侵犯知識產權的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並通過“信用中國”網站、企業信 用信息公示系統等進行公示,創造鼓勵創業投資的良好知識產權保護環境。(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工商總局、知識產權局、證監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推動創業投資行業雙向開放
(十八)有序擴大創業投資對外開放。發 展創業投資要堅持走開放式發展道路,通過吸引境外投資,引進國際先進經驗、技術和管理模式,提升我國創業投資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按照對內外資一視同仁的原 則,放寬外商投資準入,簡化管理流程,鼓勵外資擴大創業投資規模,加大對種子期、初創期創業企業支持力度。鼓勵和支持境內外投資者在跨境創業投資及相關的 投資貿易活動中使用人民幣。允許外資創業投資企業按照實際投資規模將外匯資本金結匯所得的人民幣劃入被投資企業。(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鼓勵境內有實力的創業投資企業積極穩妥“走出去”。完善境外投資相關管理制度,引導和鼓勵創業投資企業加大對境外及港、澳、臺地區高端研發項目的投資,積極分享高端技術成果。(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完善創業投資行業自律和服務體系
(二十)加強行業自律。加 快推進依法設立全國性創業投資行業協會,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成立創業投資協會組織,搭建行業協會交流服務平臺。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行業自律管理和政府與市 場溝通中的積極作用,加強行業協會在政策對接、會員服務、信息咨詢、數據統計、行業發展報告、人才培養、國際交流合作等方面的能力建設,支持行業協會推動 創業投資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和社會責任建設,維護有利於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良好市場秩序。(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民政部、證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一)健全創業投資服務體系。加 強與創業投資相關的會計、征信、信息、托管、法律、咨詢、教育培訓等各類中介服務體系建設。支持創業投資協會組織通過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群團組織、創業 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天使投資人等多種渠道,以多種方式加強創業投資專業人才培養,加大教育培訓力度,吸引更多的優秀人才從事創業投資,提高創業 投資的精準度。(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證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加強各方統籌協調
(二十二)加強政策頂層設計和統籌協調。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促進創業投資發展的政策協調,建立部門之間、部門與地方之間政策協調聯動機制,加強創業投資行業發展政策和監管政策的協同配合,增強政策針對性、連續性、協同性。建立相關政府部門促進創業投資行業發展的信息共享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證監會會同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各 地區、各部門要把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作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的一項重要舉措,按照職 責分工抓緊制定相關配套措施,加強溝通協調,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各項政策及時落實到位,積極發展新經濟、培育新動能、改造提升傳統動能,推動中國經濟保持 中高速增長、邁向中高端水平。
國務院
2016年9月16日
據銀監會網站20日消息,銀監會、公安部研究制定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凍結資金返還若幹規定》,從 2016年9月18日起頒布實施。
《規定》明確,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是指不法分子利用電信、互聯網等技術,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植入木馬等手段,誘騙(盜取)被害人資金匯(存)入其控制的銀行賬戶,實施的違法犯罪案件。凍結資金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特定銀行賬戶實施凍結措施,並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資金。
《規定》還明確了公安機關、銀行業金融機構返還的工作原則、職責,返還條件、程序和方法以及被害人的義務。
《規定》要求,公安機關要按照要求實施涉案凍結資金返還工作。公安機關負責查清被害人資金流向,及時通知被害人,並對權屬明確的被害人財產作出資金返還決定,實施返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及時協助公安機關實施涉案凍結資金返還工作。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督促、檢查轄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返還工作,並就執行中的問題與 公安機關進行協調。
各地公安機關、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真學習、嚴格執行《規定》,對已查明的凍結資金,要按照依法溯源的原則,及時返還人民群眾,減少損失。公安機關要主動與被害人聯系,服務人民群眾,依法辦理資金返還工作,並不得以權謀私,收取任何費用。
公安部和銀監會將加強對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凍結資金返還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依法對公安機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凍結資金返還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擅自返還或違反協助公安機關資金返還義務的單位和人員,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被害人在發現被騙後要及時報警,並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提供真實有效的信息,配合公安機關、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相應工作。
公安機關提示群眾,要提高警惕,防止上當受騙。一旦發現被騙,要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並提供相關信息。對非法倒賣銀行卡的行為,公安機關將給予嚴厲打擊。
24日從財政部網站獲悉,針對前期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財政部近日對外發布通知,進一步部署地方預決算公開工作。要求對除涉及國家秘密外應公開事項,不得少公開、不公開,並將強化監督檢查和認真落實追責制度,發現一起、曝光一起、糾正一起。
2015年底,財政部首次在全國範圍內組織開展了地方2015年預算和2014年決算公開情況專項檢查。結果顯示,截至2015年10月31日,檢查涉及的省市縣25萬多個三級預算單位中,有36638個單位未公開2015年部門預算,56481個單位未公開2014年部門決算。多地因未按規定公開部門預決算報告被點名批評。
據新華社報道,“主動公開意識不強,主體責任履行不力,未公開部門預決算的單位較多,已公開的預決算不同程度存在不夠細化、時間滯後、公開渠道不規範”——此次發布的《關於切實做好地方預決算公開工作的通知》中,財政部再度指出當前地方預決算公開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
財政部在通知中提出要標本兼治,積極完善預決算公開長效機制。要求進一步落實預決算公開主體責任,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和各部門要嚴格執行《預算法》,牢固樹立依法公開觀念,增強主動公開意識,切實履行公開責任,紮實做好預決算公開工作。
在現有公開渠道的基礎上,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要建立預決算公開統一平臺,從2017年起將本級政府預決算、部門預決算在平臺上集中公開,方便社會公眾查閱和監督。
健全預決算公開工作考核制度。將預決算公開情況納入地方財政和部門工作績效考核範圍,強化職能部門和相關人員責任。財政部建立考核機制,將地方預決算公開情況納入中央財政對地方財政工作考核體系。
加強預決算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認真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應當發現一起、曝光一起、糾正一起,層層傳導壓力,並將情況及時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報告。對不依法履行公開義務、不按規定公開預決算的,要建議監察機關依照《預算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對2015年地方預決算公開專項檢查發現的問題,要求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認真對照《預算法》和中央有關文件規定,逐一甄別,依法應當公開的要督促部門立即公開,公開要素不全的要督促部門補充公開,公開形式不規範的要督促部門采用規範形式公開。
同時,要求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和各部門抓緊排查2016年預決算公開情況,發現問題要立即糾正。及早謀劃,提前部署2017年預決算公開工作,要依法依規公開預決算,除涉及國家秘密外,不得少公開、不公開應當公開的事項,確保公開情況真實、內容完整。
過去一年,由於對杠桿資金的助推使得房產中介走上了市場的風口浪尖。在這過程中,商業銀行作為合作業務的一方,其篩選業務的標準也需要進一步“嚴格化”。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了解到,近日上海銀監局下發《上海銀監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規範轄內商業銀行與房地產中介機構業務合作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進一步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房地產中介結構業務的合作管理。接近銀監的人士表示,該《通知》的下發是為了重申此前上海市政府下發的樓市“325新規”。新規嚴禁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從事首付貸、過橋貸以及自我融資、自我擔保、設立資金池等場外配資金融業務,對各類非正規金融機構為房產交易提供各種形式金融業務行為,開展專項整治。
此次下發的《通知》進一步強化了對房地產中介機構業務合作資質的審核,並實施了黑名單制度。一旦房地產中介機構存有《通知》規定的五類違規行為則列入黑名單,並報送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其中包含此前市場多次嚴打的“首付貸”、“尾款”等融資服務、制造虛假按揭、套取銀行信用等違規做法。
同時,本報記者從商業銀行相關人士處獲悉,部分商業銀行在上周五就已經下發了上述《通知》,未來商業銀行對“黑名單”上的中介將停止新增業務合作,僅維持存量業務。
該政策的出臺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銀監部門正式“撒大網”,這對於市場的規劃具有積極作用,銀行網點後續的經營壓力將會增加,但勢必利好此類商業銀行的業務規範。
商業銀行設立房產中介合作黑名單
《通知》要求商業銀行進一步加強對合作房地產中介機構的資質審核,實施業務合作準入和名單制管理,不得與未在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的房地產中介機構開展業務合作。
同時設立了五類違規行為,並明確指出,一旦房產中介機構存在違規行為之一,則商業銀行立即終止與其合作關系,並將其列入黑名單,報送上海市同業公會。
這五類違法行為分別為:中介機構或其員工為購房人提供或參與提供首付款或尾款等融資服務;中介機構或其員工曾制造或參與制造假按揭,或存在其他重大信用瑕疵,可能危及銀行信貸安全;出現經營狀況惡化影響業務推薦能力,或發生欺詐和套取銀行信用等不良行為;向商業銀行推薦的個人住房貸款中,集中爆發不良貸款;發布未經產權人書面委托的房源信息,隱瞞抵押等影響房屋交易的信息,房源信息不安規定發布和撤出。
多位房地產業內人士指出,在上述多個違規行為中最為重要的還是第一條,即遏制首付貸以及尾款等融資服務。
在《通知》下發之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曾經走訪在過去一年因為首付貸等過橋貸款而被推向輿論風口的鏈家房地產中介,相關中介工作人員表示,鏈家目前已經停止了相關業務,但是在實際售樓的過程中依然有不少的購房者詢問相關業務,其中以二套房購買者為主。本報記者從接近鏈家的人士處獲悉,在過去一年,鏈家通過相關過橋貸款資金業務盈利約達20個億,可謂盆滿鍋滿。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對記者表示,《通知》的下發並非針對中介機構,更多針對商業銀行的業務規範。部分商業銀行疏於審查,也是資金違規進入房地產市場的原因之一。
此外,該規定具有較強的指向性,即認為中介機構是目前違規信貸的“發源地”,所以該類政策背後實則是給中介列了多種操作邊界,從操作指引角度看,商業銀行後續操作能夠有規律和指引可循。
一位接近上海銀監局的人士表示,該政策的出臺也是為了重申在2016年3月25日上海市政府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完善本市住房體系和保障體系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若幹意見的通知》,即“325新政”。新政指出,嚴禁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從事首付貸、過橋貸以及自我融資、自我擔保、設立資金池等場外配資金融業務,對各類非正規金融機構為房產交易提供各種形式金融業務行為,開展專項整治。
“前兩天一位房地產開發商老總還在約我,讓我教教他如何做房地產金融。”一位從事房地產金融的高管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雖然房地產金融處於調整期,但在過去一年中,大量的開發商、中介機構正在以不同的形式殺入房地產市場,而此前部分遭遇嚴打的中介機構也正在尋找機會試圖重新介入該市場。
黑名單如何落地
嚴躍進進一步指出,從實際情況看,還要提防“打擦邊球”的做法,比如說中介本身可能不參與此類資金,但中介可以暗示購房者去利用此類模式,類似信用卡透支、消費貸等。這樣一來,商業銀行和中介可能都有理由去做,甚至可以用其他人的名義去獲取此類貸款等,這些都是需要提防的。
對於首付貸和尾款等相關項目的融資,在後續操作層面,除中介機構外,其他機構也需要強化審查,包括微信、APP理財工具等。
在商業銀行層面,《通知》下發並不代表商業銀行將幹涉房地產中介業務,而是對房地產中介業務進行排查。一位業內人士表示,此類排查通常會采取抽樣調查的方式,全部排查受制於成本較高的原因,並不現實。
另一種排查方式則是查找目前辦理貸款的購房者的貸款記錄,如果貸款記錄頻繁,比如超過三次,則可對近期的貸款繼續排查,即查找是否有部分非房地產方面的貸款記錄等。
本月初,因審查首付款不嚴格而吃罰單的先例已經在蘇州出現。2016年9月6日,蘇州銀監局開出25萬元的罰單,工商銀行蘇州分行成為首個因首付款審查不嚴吃罰單的銀行機構。罰單中給出的違規事實描述為:對借款人首付款來源審核不嚴,未發現部分首付款來源於開發商,導致個別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實際首付款比例不足。
2016年8月,住建部等七部委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強房地產中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明確規定中介機構提供住房貸款代辦服務的,應由委托人自主選擇金融機構,不得將金融服務與其他服務捆綁,且中介機構不得提供或與其他機構合作提供首付貸等違法違規金融產品和服務,不得向金融機構收取或變相收取返傭等費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