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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引入“綠色投資人” 綠色債券逆市人氣旺

在季末銀行間市場資金面持續緊張的時點,一單綠色債務融資工具因為引入了“綠色投資人”,最終得以以好於市場預期的價格發行成功,且全場認購踴躍,認購倍數達1.77倍。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了解到,這單由興業銀行主承銷、國家開發銀行聯席承銷的綠色債券“16盾安MTN002”日前完成簿記建檔。其在國內首次於簿記建檔環節引入“綠色投資人”。

本期債券發行人為盾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發行額度10億元,期限3年,主體及債項評級均為AA+,發行利率為4.56%。募集說明書顯示,擬募集資金其中8.86億元用於補充綠色項目建設資金,1.14億元用於置換浙江盾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其下屬子公司銀行貸款。

興業銀行發行負責人告訴本報,本期債券發行過程中,主動引入包括農業銀行、浦發銀行和青島銀行等在內的多家具有綠色理念或已成功發行綠色金融債券的市場機構參與簿記建檔。同時,本期債券的投資人也包括了國有政策性銀行、國有大行、全國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商行和證券公司等。

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首席經濟學家馬駿近日在一個論壇上表示,綠色資金正從以前的緊盯政府財政和國際融資發展為更加註重撬動社會資本,而綠色投資者便在其中發揮著“擺渡人”的作用。綠色投資者的積極參與可以幫助降低綠色項目的融資成本。

急需“綠色投資人”

綠色債券投資人是指在債券投資配置需求方面突出強調投資綠色債券重要性的投資機構,將企業社會責任、可持續發展理念和意識融入到債券配置需求中,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

在國際上,綠色債券的主要投資者是社會責任投資者(SRI investors),他們不僅關註債券的風險和收益,也將標的項目的環境和社會影響作為一項重要考量。

在中央財經大學近日發布的《2016中國氣候融資報告》中提到,去年簽署的《巴黎協定》將資金放在了一個很高的位置,資金的來源更加多樣化,不僅包括國際、國內,還包括公共和私人的資金,這已經超越了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對資金的界定範疇。《報告》的參與者之一中央財經大學氣候與能源金融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崔瑩指出,我國氣候風險一直排在靠前的位置,而應對風險的這部分資金,大部分是需要公共資金來引領支持的,所以這一塊的資金缺口將是未來特別值得關註的一個方面。”

“要實現我國治理環境汙染的目標和在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達峰並努力盡早實現達峰的目標,預計每年需要3萬億到4萬億元人民幣的綠色投資,都需要綠色投資者來提供。”馬駿指出。

在“十三五”綠色發展理念的指引下,目前國內也形成了一批主動踐行社會責任的金融機構,願意發行綠色金融債券為企業綠色項目提供貸款資金來源,也願意投資企業發行的綠色債務融資工具,在直接融資市場上滿足企業綠色融資需求。此次發行過程中參與簿記建檔的多家“綠色投資人”,可以認為是國內債券市場的社會責任投資者。

“在本次發行環節引入綠色債券投資者,有助於提升綠色金融債券募集資金使用效率,降低企業發行綠色債務融資工具的成本,通過將價格因素顯性化,滿足投資人和發行人的投融資需求。”前述興業銀行發行負責人告訴本報記者。

隨著近年綠色金融在中國取得巨大的進展,國內企業對綠色債券融資渠道也日益青睞。本報記者從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了解到,今年銀行間市場支持綠色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規模已超過1500億元,募集資金專項用於綠色項目的貼標的綠色債務融資工具註冊總額也已超過170億元、發行80億元,註冊產品涵蓋中期票據、定向工具(PPN)、永續票據等多種債務融資工具。

參加此次綠色債券認購的投資機構人士告訴本報,盡管目前我國綠色債券發行規模已經位居世界前列,但仍處於發展階段,急需加大對金融機構發展綠色金融的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與溝通機制,如果未來這些問題能夠得以解決,將有助於進一步擴大綠色投資人群體。(實習生熊天琪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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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發行首只30億元自貿區地方政府債券

12月8日,上海市財政局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央結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過財政部政府債券發行系統面向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下稱“上海自貿區”)區內及境外機構投資者成功發行30億元地方政府債券。本次招標發行的上海市政府自貿區債券為上海市政府一般債券,期限3年,發行利率2.85%。中央結算公司作為登記托管結算機構,為本只債券發行提供現場業務技術支持以及後續登記、托管、結算、付息兌付、估值、信息披露等服務。

本次招標發行的上海市政府自貿區債券是2009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以來,首只面向自貿區區內及境外投資者發行的債券品種,同時也是上海自貿區成立3年以來,首只在區內發行的政府債券,實現了我國地方政府債券市場發展和上海自貿區金融創新的深度融合,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義:一是擴大開放的廣度和深度,更多路徑拓展債市開放的影響力。二是推動配套制度變革。通過首單創新,可以檢視自貿區政策的有效性和提升優化空間。三是在可控可測的條件下,進一步推動在岸、離岸市場的融合和定價一致性和自主性。四是深化地方債券市場建設,引導境外投資,提振市場信心。

上海市政府率先發行自貿區債券,拓寬了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渠道,有助於進一步優化地方債投資群體,更好地促進地方債市場發展。據了解,本期上海市政府自貿區債券承銷團由8家主承銷商和14家一般成員組成,其中包括星展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等3家外資金融機構,深入參與此次債券發行承銷工作,另有多家境外金融機構參與本期債券分銷認購及投資交易,有效豐富了投資者結構,推進實現地方債投資主體多元化。

上海自貿區是金融創新和開放的“國家實驗室”,債市開放是自貿區金融開放的先行者。作為債券市場開放創新的重要嘗試,此次上海市政府自貿區債券的成功發行為自貿區債券業務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有助於吸引全球發行人及投資者參與自貿區金融活動,助力實現我國金融市場的國際化、多元化和平衡性發展。隨著人民幣國際化進程不斷深入,特別是自人民幣加入SDR以來,人民幣債券的全球金融資產配置需求不斷增加,國際機構資產配置中對人民幣資產配置比重不斷加大,人民幣國際儲備貨幣功能得到進一步增強。截至今年11月底,在中央結算公司開戶的各類境外機構達到394家,債券持有量超過7500億元。其中,國債、央票、地方政府債、金融債等高信用等級利率債備受境外投資者青睞,合計占比超過90%。

中央結算公司長期服務於國債和地方政府債券市場,截至目前,中央結算公司2016年內支持地方政府債券發行達6萬億元。自2009年起,累計支持地方政府債券發行11.4萬億元。

為更好順應人民幣國際化趨勢,進一步落實自貿區“金改40條”的制度構想,中央結算公司於2015年在滬成立上海分公司,將金融基礎設施核心職能延伸至上海自貿區;今年9月8日,正式發布《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債券業務指引》,積極構建安全高效的自貿區債券業務體系,為境外機構參與中國債券市場提供更為便捷的途徑與方式;為服務支持此次上海市政府自貿區債券發行,中央結算公司還組建專項工作團隊。

作為自貿區債券業務創新發展的良好開端,上海市政府自貿區債券成功招標發行為自貿區債券業務發展探索和積累了一系列可複制、可推廣的有益經驗。伴隨債券業務的不斷創新發展,上海自貿區也將通過不斷聚集全球債券發行人和投資人,成為連接人民幣在岸市場和離岸市場的重要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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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債登:中城建MTN1債券兌付資金未按時足額到賬

據中債登消息,中國城市建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據(債券簡稱:11中城建MTN1,債券代碼:1182373)應於2016年12月9日兌付。截止營業日終,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未收到發行人的應付兌付資金,無法代理發行人向持有人兌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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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結算、滬深交易所發布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結算風險控制指引

為促進交易所債券市場長期健康發展,進一步完善交易所市場債券質押式回購風險管理,近日中國結算會同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實施了《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結算風險控制指引》(以下簡稱《風控指引》)。長期以來,中國結算及滬、深證券交易所高度重視債券質押式回購風險管理工作。本次《風控指引》的出臺,是完善交易所市場債券質押式回購風險管理的系列重要舉措之一。

2015年底以來,按照2015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於著力加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進“三去一降一補”的總體部署,從防範和降低交易所債券市場系統性風險出發,所司從多個方面持續加強和完善債券質押式回購風險管理工作,主要有:建立並穩妥推進了質押券折算率動態調整工作,進一步提高了質押券精細化風險管理水平;新修訂出臺了《標準券折算率(值)管理辦法》和《質押式回購資格準入標準及標準券折扣系數取值業務指引》,大幅降低了信用類債券,特別是低等級信用類債券的折扣系數;引入了第三方債券估值,進一步提高了質押券擔保盯市管理的有效性。上述風險管理措施主要著力於改善和加強質押券風險管理,實現對質押券信用風險、價格風險、流動性風險、集中度風險等的精細化管理,在促進抑制和降低回購杠桿、優化質押券入庫結構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達到了扶優限劣、精細管理,防範系統性風險的目的。

擔保品管理和回購融資主體管理是債券回購風險管理中兩個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在上述“管券”措施之外,有必要進一步加強回購融資主體、參與機構方面的“管人”措施,著力解決參與機構自身風控管理制度不健全,對客戶的風控管理較為薄弱,管理措施與手段較為缺乏,以及質押式回購業務風控指標體系不健全等問題。為此,中國結算會同滬、深證券交易所研究制定了《風控指引》,按照經紀、托管、自營三種交易結算模式,分別對各交易參與人、結算參與人以及融資主體開展融資回購業務,提出了明確的風控管理要求。《風控指引》旨在引導參與債券質押式回購的證券公司、托管銀行等參與機構加強對投資者的風險管理,進一步明確了投資者準入和標準券使用率、回購杠桿、入庫集中度等風控指標要求,構建從投資者、參與機構到交易、結算機構全方位、立體有效的債券回購風險管理體系,確保交易所債券市場長期健康發展。

在《風控指引》整個起草過程中,中國結算會同滬、深證券交易所開展了廣泛深入的市場調研,堅持從市場實際出發,以問題為導向,相關風控指標的制定進行了充分的數據測算,既兼顧了適度從嚴風險管理的需要,也兼顧了市場的可承受力和接受度。自《風控指引》9月9日公開征求意見以來,市場各方總體認可《風控指引》的相關規定,認為《風控指引》有利於引導參與機構建立健全風控體系,促進市場長遠健康發展。對於征求意見過程中,市場主體提出的合理建議和意見,兩所一司在《風控指引》中也進行了積極吸收采納。

根據市場意見,為了留給市場主體充分的業務調整時間以及必要的業務技術準備時間,在實施安排上,《風控指引》針對不同的風控規定為市場預留了不同的過渡期安排,並且在發布通知中進行了明確。下一步,兩所一司還將組織市場做好各項《風控指引》落實工作,開展市場培訓,指導參與機構深入理解和全面實施《風控指引》。

附中國結算、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相關負責人就聯合發布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結算風險控制指引有關事項答記者問

問:《風控指引》制定的主要考慮是什麽?

答:《風控指引》制定的主要目的是為更好地推動參與機構從多個方面建立完善的回購風險內控制度和措施,加強對自身及客戶的風險管理,在“管券”的基礎上,把“管人”落到實處。《風控指引》的出臺將重點解決以下問題:

一是,解決當前回購業務風控指標體系不健全的問題。相較於回購質押券的管理,交易所市場對於回購融資主體的風險管理處於較為薄弱環節。2011年上海證券交易所出臺《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風險控制風控指引》,僅對經紀客戶開展融資回購交易的杠桿倍數和標準券使用率兩項風控指標做了要求,未對自營和托管人結算模式下的融資回購交易提出風控要求,而深圳市場也尚未出臺相關風控指引。

二是,解決參與機構對回購融資主體風險管理措施與手段缺乏的問題。當前,中國結算的結算參與人(經紀券商、托管人)以及滬、深證券交易所交易參與人等參與機構對回購融資主體的管理較為薄弱,主要體現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仍不完善,風控管理的措施與手段較為缺乏,對回購規模、回購杠桿等風控指標的監測以及數據報送制度尚未建立。

三是,解決參與機構自身的風險管理內控機制不健全的問題。長期以來,參與機構對回購業務風控管理的重視程度不高,缺乏專門的風控管理制度、框架和人員,表現為尚未建立起全面回購業務內部風控制度。

問:《風控指引》對哪幾種業務模式進行規範?

答:《風控指引》對自營、經紀、托管人結算等三種業務模式下的回購融資主體進行規範和管理,並要求經紀模式下的券商和托管人結算模式下的托管人(中國結算的結算參與人)分別加強對經紀客戶、托管客戶回購風險的監測和管理。

自營業務模式下的回購融資主體包括證券公司自營、保險機構自營以及其他機構自營;經紀業務模式下的融資回購主體包括通過證券公司經紀通道進行交易結算的個人、機構、產品等;托管人結算業務模式下的融資回購主體包括通過非經紀通道進行交易,並且委托托管人(中國結算的結算參與人)辦理結算的產品、機構等。

問:《風控指引》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提出哪些要求?

答:由於《風控指引》主要是調整和規範回購融資行為,因此主要對融資回購交易提出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沒有涉及融券回購(出借資金)交易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融券回購交易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繼續遵照滬、深證券交易所現行相關業務規定。《風控指引》主要對融資回購交易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提出了以下要求:一是明確參與融資回購業務的合格投資者準入標準。二是要求參與機構接受合格投資者委托辦理融資回購交易結算前,必須簽署債券質押式回購委托協議,並要求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三是要求經紀券商建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相關工作制度和操作指引,切實履行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職責。

問:《風控指引》的一般風控指標都有哪些?

答:《風控指引》從標準券使用率、回購未到期金額與托管量占比、AA、AA+級債券入庫集中度等三個主要方面,對回購融資主體的風險進行監測和管理。

一是,為了便於券商對經紀客戶的管理,防止經紀客戶頻繁觸及欠庫,《風控指引》延續原上交所風控指引的要求,規定證券公司經紀客戶標準券使用率不得超過90%。

二是,為適當控制回購融資主體杠桿比率,及促進交易所債券回購市場與現券市場的均衡發展,《風控指引》規定回購未到期金額與債券托管量的比例不得高於80%。

三是,為防止低等級信用債入庫集中度過高帶來的流動性差、市場價格形成不充分、盯市管理困難等問題,也為防止在市場緊張的情況下造成處置困難,《風控指引》規定AA、AA+級信用債入庫集中度不得超過10%。

問:回購未到期金額與債券托管量的比例如何計算?如何實施?

答:該比例以回購融資主體為單位進行計算。回購未到期金額指該回購融資主體在交易所市場參與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而產生的全部回購未到期負債;債券托管量指該回購融資主體證券賬戶內的全部債券類資產,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政策性金融債、企業債、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和資產支持證券化產品,以及符合中國結算質押券入庫標準的債券型基金等。

考慮到在征求意見過程中,市場主體普遍反映對於利率債而言,回購未到期金額與債券托管量不得超過70%的限制規定過於嚴格,經過數據測算和認真研究,《風控指引》將該限制比例提高到80%。同時,為促進改善質押券入庫結構,鼓勵投資者更多地以利率債開展回購,我們對債券托管量的計算方法作了系數調整。對於國債、地方政府債、政策性金融債等利率類債券,按照實際托管量計算;對於信用類債券以及債券型基金產品等均按照實際托管量乘以0.85的調整系數計算。

對於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回購融資主體,應當在《風控指引》發布後6個月內加以改正,並且該回購融資主體在此期間不得增加融資回購交易未到期金額。

問:AA、AA+級信用債券入庫集中度如何計算?如何實施?

答:AA、AA+級信用債券入庫集中度=單只信用債券單市場入庫量/該只債券全市場托管量,該指標以回購融資主體為單位進行計算。單只信用債券單市場入庫量指該回購融資主體證券賬戶內持有的某一只AA、AA+級信用債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申報提交入庫的質押券總量。該只債券全市場托管量指該債券全部已發行尚未償還的總量,其中,企業債券包括交易所市場和銀行間市場的托管總量。

為了留給相關市場主體足夠的業務調整時間,避免市場不利影響,我們采取了“新老劃斷”和“過渡期安排”。對於《風控指引》發布後新發行的AA、AA+級債券,嚴格按照入庫集中度不超過10%的標準執行。對於《風控指引》發布前的存量AA、AA+級債券,給予了1年的過渡期安排,並設置了中間目標,即在8個月內,應滿足入庫集中度不超過15%的要求;在12個月內,滿足入庫集中度不超過10%的要求。在調整至符合規定前,相關回購融資主體不得以該只債券新增提交入庫。

問:回購融資主體如何認定?

答:回購融資主體以投資者持有的證券賬戶為單位進行認定,持有多個證券賬戶的,按照證券賬戶註冊資料中的“賬戶持有人名稱”、“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均相同的原則,認定同一回購融資主體。

對於證券公司客戶定向資產管理專用賬戶以及企業年金賬戶,考慮到即便上述兩項信息相同,但仍分屬不同的產品管理人,因此以證券賬戶認定回購融資主體,不進行合並計算。

對於證券公司經紀客戶,為便於經紀公司對客戶的管理,按照投資者在單一證券公司開立的證券賬戶合並計算,認定同一回購融資主體。

問:參與機構如何加強對回購融資主體的持續風險管理?

答:根據《風控指引》以及中國結算、滬、深證券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兩所一司主要負責對參與機構(結算參與人)的風險管理,參與機構(結算參與人)負責對其客戶進行風險管理。

參與機構應當從以下方面加強對回購融資主體的風險管理:一是,應當根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要求,對可以參與融資回購交易的投資者進行適當性管理;二是,參與機構(經紀券商、托管人等結算參與人)應當按照一般性風控指標的要求,對回購融資主體的風險進行監測和管理。三是,參與機構可以結合市場情況、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綜合考慮回購規模、回購未到期金額與債券托管量占比、標準券使用率、入庫集中度占比、流動性情況等因素,對回購融資主體進行差異化風險管理。

參與機構可以根據自身風控的要求,對於應當重點關註和管理的客戶,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於要求其降低或限制其回購規模,要求其降低或限制其某只或某些債券的入庫占比,對其征收額外的保證金,提請監管機構或自律組織采取相關自律監管措施等。

問:在落實和實施《風控指引》方面有哪些後續工作安排?

答:為落實好《風控指引》的相關要求,兩所一司將組織市場開展以下工作:一是組織市場培訓,就《風控指引》的起草背景、目的以及主要監控指標進行解讀,指導參與機構建立內部風險控制機制以及風控監測系統;二是兩所一司根據《風控指引》一般風控指標開展日常債券回購業務監測和管理工作,並且按照指引要求對違反相關指標的參與主體采取必要的自律管理措施和紀律處分;三是研究建立回購融資主體數據報送機制,下一步兩所一司將通過配套出臺相關通知等形式,進一步明確數據報送制度的相關要求;四是中國結算根據市場情況和自身風險管理需求,依據現有規則授權,研究對於重點關註回購融資主體所屬結算參與人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向該結算參與人收取差異化備付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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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潤茶(2898): 是否應介定為現金公司的可換股債券配售?

今天晚上,公司宣佈委任智華證券配售6,480萬可換股債券,年息5.5%,每股換股價27仙,可發行2.4億股,兌換後佔擴大後股本14.21%,稱可擴大公司股東基礎,資金可用於一般營運資金及為任何未來投資撥支。

根據公司2016年9月30日報表,公司現金達2.33億元,但應付融資租賃及董事金額只有600萬,即淨現金約2.27億。現金量佔公司總資產2.86億的82%。在配售可換股債券後,公司總資產增至3.51億,現金量增加2.97億,佔現金85%。這配售顯然超過香港交易所指引信HKEx-GL84-15中有關現金資產公司規則的指引50%的臨界點,配售債券並不合適。

究竟配售事宜是否急需,且進行甚麼樣的投資,公告並沒詳細披露,這是否一場合宜的配售,加上智華的往績是為一些往績差劣的上市公司配售,如康健系的家夢控股(8101)及銳康藥業(8037,前朗力福集團)以及華匯系的中昱科技(8226,前上聲集團)、萬隆控股(30,前佳訊控股),以及財技人士控制的中國金融租賃(2312,前金豐21)及富譽控股(8269),相信他們目的不止於此。

再者,該公司大股東已有不少傷害股東的記錄,在早年已有高價購入茶葉業務,2014年更在高價出售物業後,大股東竟然取得一筆巨大花紅,使公司受到嚴重虧損。

鑑於以上各點,希望港交所及證監會可以盡快禁止此項配售,使小股東權益免受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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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銀行澄清“債券代持”傳聞:與國海證券無業務往來

14日晚間,國海證券債券團隊負責人失聯、廊坊銀行代持的數十億債券浮虧巨大等傳聞在業內盛傳。

據21世紀經濟報道,12月13日華龍證券出現了約5億元的債券交易違約,截至今日尚未解決。某市場人士表示,“做的是T+0+1交易,即交易對手當天買入,第二天賣出10年期的農發債券,但是由於價格下跌,第二天華龍證券直接不要了。”

上述報道還提到,近日出現違約的機構還有很多,包括一些大型券商和銀行。12月14日,另一重磅的消息是國海證券一債券團隊負責人張揚失聯,其讓廊坊銀行代持的債券出現虧損。

隨後,廊坊銀行發布公告稱,該傳聞屬於謠言,廊坊銀行與傳聞提及的*海證券無任何業務往來,不存在傳言中所謂的“債券代持”業務。

有消息稱,張揚是冒用國海證券的名義進行交易,用的印章是私刻的。報道援引國海證券一名不願具名的人士稱,張揚7月份已經離職,具體的情況還在調查中,信息還在搜集中,國海並不知情,國海證券的交易也沒有出現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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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百信藥業(574)發行可換股債券之不合理性

逕啟者:

本人為湯財,本次投訴是關於百信藥業(574)本日發行可換股債券的事項對現時股東有攤薄之嫌。

根據2016年6月30日之報表,該公司資產淨值為7.60045億人民幣,以現時發行新股10億股計算,每股資產淨值為0.76人民幣(0.86港元)。

根據本日發行可換股債券1的行使價0.6元而言,有約30%之折讓,相較配股守則20%的折讓較大,所以應建議該公司的可換股債券配售價提高至折讓20%,即約0.69元以上,否則可能會有人繼續濫用此機制,不採發行新股,而繼續利用行低行使價可換股債券以做出形同攤薄股東行為,希望港交所及證監會正視此行為,不讓任何企業融資人員上下其手,謝謝!

湯財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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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發布公司債券臨時信披指引:公告需首先在交易所發布

為進一步規範公司債券信息披露,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上交所、深交所制定了《公司債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並予以發布實施。發行人發行的公司債券,自債券在本所上市交易/掛牌轉讓之日起,至債券兌付期屆滿前,應按本指引履行臨時報告披露義務。

指引中強調,公司按照境內外其他監管機構、交易場所等的要求公開披露臨時報告,或者將臨時報告刊登在其他媒體上的時間不得早於在交易所披露的時間。

同時強調,凡是對發行人償債能力、債券交易價格或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及信息,發行人均應履行臨時報告披露義務。

另外,如相關人員對臨時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公司債券發行人應當在報告中作特別提示。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下附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債券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自律規則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公司債券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按照本指引規定的報告格式指引編制臨時報告。臨時報告事項不在本指引規定的報告格式指引範圍的,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自律規則等規定的要求編制,必要時可參考相關報告格式指引的要求。

第三條  公司債券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其編制的臨時報告中聲明:保證本報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相關人員對臨時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公司債券發行人應當在報告中作特別提示。

第四條  公司債券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編制臨時報告,除應遵守本指引的要求外,還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上市規則》《暫行辦法》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的其他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如公司債券發行人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及本所的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  發行人發行的公司債券,自債券在本所上市交易/掛牌轉讓之日起,至債券兌付期屆滿前,應按本指引履行臨時報告披露義務。

債券發行完成後上市交易/掛牌轉讓前,發生本指引規定的披露事項的,應參照本指引履行臨時報告披露義務。

債券已屆兌付期但尚未完成兌付的,應參照本指引履行臨時報告披露義務。中國證監會和本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上市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在本所轉讓的,應當按照本所債券業務規則及本指引的規定進行臨時信息披露。

前款公司上市或掛牌場所的臨時報告規定與本指引規定的披露內容一致僅格式不同的,發行人可按其規定格式披露臨時報告,但應同時將報告刊登在本所網站或本所認可的其他披露媒體或網站。

第七條  國務院授權部門核準的其他債券及境外註冊公司發行的債券,其債券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後的臨時報告披露,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八條  公司按照境內外其他監管機構、交易場所等的要求公開披露臨時報告,或者將臨時報告刊登在其他媒體上的時間不得早於在本所披露的時間。

第九條  本指引所規定的內容是對發行人的重大事項信息披露義務的最低要求,無論本指引是否明確規定,凡是對發行人償債能力、債券交易價格或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及信息,發行人均應履行臨時報告披露義務。

第十條  本指引所稱的“以上”“屆滿”含本數,“超過”不含本數。

第十一條  本指引中所涉及的財務數據,如已經經過審計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使用經審計的數據;未經審計的,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披露內容應當符合真實準確完整的財務信息披露要求。

第十二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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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海證券:與債券事件事涉機構達成共識 正溝通協商具體方案

國海證券12月21日晚間發布公告稱,因偽造公司印章私簽債券交易協議事件,國海證券股票及相關債券自2016年12月15日開市起停牌。

公告顯示,2016年12月20日,為維護債券市場穩定,國海證券本著解決問題、化解風險的原則,與偽造我司印章私簽債券交易協議事件相關事涉機構召開協調會議並達成了共識。目前公司正與事涉機構溝通協商有關具體方案,相關事項仍存在較大不確定性。為保證公平信息披露,維護投資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價異常波動,經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公司股票自2016年12月22日開市起繼續停牌,待公司披露相關事項後複牌。

為避免造成公司債券交易價格異常波動,公司“15國海債,代碼112244”、“15國海01,代碼118917”、“15國海02,代碼118923”同時繼續停牌,債券停牌時間與股票停牌時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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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海證券:偽造印章涉事債券金額不超過165億元

國海證券12月22日下午公告,對收到的偽造國海印章私簽的債券交易協議進行了初步統計,涉及債券金額不超過165億元,其中80%以上為安全性和流動性高的主流國債、國開債品種;信用債占比不到20%,且總體信用風險可控。

公告稱,為了維護大局、履行社會責任,2016年12月20日公司與相關機構召開協調會議並達成了共識:國海證券認可與與會各方的債券交易協議,願意與與會各方共同承擔責任。有關債券由與會各方繼續持有,其中信用債風險收益由國海證券全部承擔;利率債可以持有至到期,利率債投資收益與相關資金成本之差額由國海證券與與會各方共擔,具體細節由公司與與會各方協商。

公告稱,對收到的偽造國海印章私簽的債券交易協議進行了初步統計,涉及債券金額不超過165億元,其中80%以上為安全性和流動性高的主流國債、國開債品種;信用債占比不到20%,且總體信用風險可控。目前國海證券經營一切正常,流動性風險可控。 公司將與與會各方盡快協商落實,早日解決問題,共同維護債券市場信用和交易秩序,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 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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