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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結算、滬深交易所發布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結算風險控制指引

為促進交易所債券市場長期健康發展,進一步完善交易所市場債券質押式回購風險管理,近日中國結算會同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實施了《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結算風險控制指引》(以下簡稱《風控指引》)。長期以來,中國結算及滬、深證券交易所高度重視債券質押式回購風險管理工作。本次《風控指引》的出臺,是完善交易所市場債券質押式回購風險管理的系列重要舉措之一。

2015年底以來,按照2015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於著力加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進“三去一降一補”的總體部署,從防範和降低交易所債券市場系統性風險出發,所司從多個方面持續加強和完善債券質押式回購風險管理工作,主要有:建立並穩妥推進了質押券折算率動態調整工作,進一步提高了質押券精細化風險管理水平;新修訂出臺了《標準券折算率(值)管理辦法》和《質押式回購資格準入標準及標準券折扣系數取值業務指引》,大幅降低了信用類債券,特別是低等級信用類債券的折扣系數;引入了第三方債券估值,進一步提高了質押券擔保盯市管理的有效性。上述風險管理措施主要著力於改善和加強質押券風險管理,實現對質押券信用風險、價格風險、流動性風險、集中度風險等的精細化管理,在促進抑制和降低回購杠桿、優化質押券入庫結構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達到了扶優限劣、精細管理,防範系統性風險的目的。

擔保品管理和回購融資主體管理是債券回購風險管理中兩個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在上述“管券”措施之外,有必要進一步加強回購融資主體、參與機構方面的“管人”措施,著力解決參與機構自身風控管理制度不健全,對客戶的風控管理較為薄弱,管理措施與手段較為缺乏,以及質押式回購業務風控指標體系不健全等問題。為此,中國結算會同滬、深證券交易所研究制定了《風控指引》,按照經紀、托管、自營三種交易結算模式,分別對各交易參與人、結算參與人以及融資主體開展融資回購業務,提出了明確的風控管理要求。《風控指引》旨在引導參與債券質押式回購的證券公司、托管銀行等參與機構加強對投資者的風險管理,進一步明確了投資者準入和標準券使用率、回購杠桿、入庫集中度等風控指標要求,構建從投資者、參與機構到交易、結算機構全方位、立體有效的債券回購風險管理體系,確保交易所債券市場長期健康發展。

在《風控指引》整個起草過程中,中國結算會同滬、深證券交易所開展了廣泛深入的市場調研,堅持從市場實際出發,以問題為導向,相關風控指標的制定進行了充分的數據測算,既兼顧了適度從嚴風險管理的需要,也兼顧了市場的可承受力和接受度。自《風控指引》9月9日公開征求意見以來,市場各方總體認可《風控指引》的相關規定,認為《風控指引》有利於引導參與機構建立健全風控體系,促進市場長遠健康發展。對於征求意見過程中,市場主體提出的合理建議和意見,兩所一司在《風控指引》中也進行了積極吸收采納。

根據市場意見,為了留給市場主體充分的業務調整時間以及必要的業務技術準備時間,在實施安排上,《風控指引》針對不同的風控規定為市場預留了不同的過渡期安排,並且在發布通知中進行了明確。下一步,兩所一司還將組織市場做好各項《風控指引》落實工作,開展市場培訓,指導參與機構深入理解和全面實施《風控指引》。

附中國結算、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相關負責人就聯合發布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結算風險控制指引有關事項答記者問

問:《風控指引》制定的主要考慮是什麽?

答:《風控指引》制定的主要目的是為更好地推動參與機構從多個方面建立完善的回購風險內控制度和措施,加強對自身及客戶的風險管理,在“管券”的基礎上,把“管人”落到實處。《風控指引》的出臺將重點解決以下問題:

一是,解決當前回購業務風控指標體系不健全的問題。相較於回購質押券的管理,交易所市場對於回購融資主體的風險管理處於較為薄弱環節。2011年上海證券交易所出臺《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風險控制風控指引》,僅對經紀客戶開展融資回購交易的杠桿倍數和標準券使用率兩項風控指標做了要求,未對自營和托管人結算模式下的融資回購交易提出風控要求,而深圳市場也尚未出臺相關風控指引。

二是,解決參與機構對回購融資主體風險管理措施與手段缺乏的問題。當前,中國結算的結算參與人(經紀券商、托管人)以及滬、深證券交易所交易參與人等參與機構對回購融資主體的管理較為薄弱,主要體現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仍不完善,風控管理的措施與手段較為缺乏,對回購規模、回購杠桿等風控指標的監測以及數據報送制度尚未建立。

三是,解決參與機構自身的風險管理內控機制不健全的問題。長期以來,參與機構對回購業務風控管理的重視程度不高,缺乏專門的風控管理制度、框架和人員,表現為尚未建立起全面回購業務內部風控制度。

問:《風控指引》對哪幾種業務模式進行規範?

答:《風控指引》對自營、經紀、托管人結算等三種業務模式下的回購融資主體進行規範和管理,並要求經紀模式下的券商和托管人結算模式下的托管人(中國結算的結算參與人)分別加強對經紀客戶、托管客戶回購風險的監測和管理。

自營業務模式下的回購融資主體包括證券公司自營、保險機構自營以及其他機構自營;經紀業務模式下的融資回購主體包括通過證券公司經紀通道進行交易結算的個人、機構、產品等;托管人結算業務模式下的融資回購主體包括通過非經紀通道進行交易,並且委托托管人(中國結算的結算參與人)辦理結算的產品、機構等。

問:《風控指引》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提出哪些要求?

答:由於《風控指引》主要是調整和規範回購融資行為,因此主要對融資回購交易提出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沒有涉及融券回購(出借資金)交易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融券回購交易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繼續遵照滬、深證券交易所現行相關業務規定。《風控指引》主要對融資回購交易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提出了以下要求:一是明確參與融資回購業務的合格投資者準入標準。二是要求參與機構接受合格投資者委托辦理融資回購交易結算前,必須簽署債券質押式回購委托協議,並要求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三是要求經紀券商建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相關工作制度和操作指引,切實履行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職責。

問:《風控指引》的一般風控指標都有哪些?

答:《風控指引》從標準券使用率、回購未到期金額與托管量占比、AA、AA+級債券入庫集中度等三個主要方面,對回購融資主體的風險進行監測和管理。

一是,為了便於券商對經紀客戶的管理,防止經紀客戶頻繁觸及欠庫,《風控指引》延續原上交所風控指引的要求,規定證券公司經紀客戶標準券使用率不得超過90%。

二是,為適當控制回購融資主體杠桿比率,及促進交易所債券回購市場與現券市場的均衡發展,《風控指引》規定回購未到期金額與債券托管量的比例不得高於80%。

三是,為防止低等級信用債入庫集中度過高帶來的流動性差、市場價格形成不充分、盯市管理困難等問題,也為防止在市場緊張的情況下造成處置困難,《風控指引》規定AA、AA+級信用債入庫集中度不得超過10%。

問:回購未到期金額與債券托管量的比例如何計算?如何實施?

答:該比例以回購融資主體為單位進行計算。回購未到期金額指該回購融資主體在交易所市場參與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而產生的全部回購未到期負債;債券托管量指該回購融資主體證券賬戶內的全部債券類資產,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政策性金融債、企業債、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和資產支持證券化產品,以及符合中國結算質押券入庫標準的債券型基金等。

考慮到在征求意見過程中,市場主體普遍反映對於利率債而言,回購未到期金額與債券托管量不得超過70%的限制規定過於嚴格,經過數據測算和認真研究,《風控指引》將該限制比例提高到80%。同時,為促進改善質押券入庫結構,鼓勵投資者更多地以利率債開展回購,我們對債券托管量的計算方法作了系數調整。對於國債、地方政府債、政策性金融債等利率類債券,按照實際托管量計算;對於信用類債券以及債券型基金產品等均按照實際托管量乘以0.85的調整系數計算。

對於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回購融資主體,應當在《風控指引》發布後6個月內加以改正,並且該回購融資主體在此期間不得增加融資回購交易未到期金額。

問:AA、AA+級信用債券入庫集中度如何計算?如何實施?

答:AA、AA+級信用債券入庫集中度=單只信用債券單市場入庫量/該只債券全市場托管量,該指標以回購融資主體為單位進行計算。單只信用債券單市場入庫量指該回購融資主體證券賬戶內持有的某一只AA、AA+級信用債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申報提交入庫的質押券總量。該只債券全市場托管量指該債券全部已發行尚未償還的總量,其中,企業債券包括交易所市場和銀行間市場的托管總量。

為了留給相關市場主體足夠的業務調整時間,避免市場不利影響,我們采取了“新老劃斷”和“過渡期安排”。對於《風控指引》發布後新發行的AA、AA+級債券,嚴格按照入庫集中度不超過10%的標準執行。對於《風控指引》發布前的存量AA、AA+級債券,給予了1年的過渡期安排,並設置了中間目標,即在8個月內,應滿足入庫集中度不超過15%的要求;在12個月內,滿足入庫集中度不超過10%的要求。在調整至符合規定前,相關回購融資主體不得以該只債券新增提交入庫。

問:回購融資主體如何認定?

答:回購融資主體以投資者持有的證券賬戶為單位進行認定,持有多個證券賬戶的,按照證券賬戶註冊資料中的“賬戶持有人名稱”、“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均相同的原則,認定同一回購融資主體。

對於證券公司客戶定向資產管理專用賬戶以及企業年金賬戶,考慮到即便上述兩項信息相同,但仍分屬不同的產品管理人,因此以證券賬戶認定回購融資主體,不進行合並計算。

對於證券公司經紀客戶,為便於經紀公司對客戶的管理,按照投資者在單一證券公司開立的證券賬戶合並計算,認定同一回購融資主體。

問:參與機構如何加強對回購融資主體的持續風險管理?

答:根據《風控指引》以及中國結算、滬、深證券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兩所一司主要負責對參與機構(結算參與人)的風險管理,參與機構(結算參與人)負責對其客戶進行風險管理。

參與機構應當從以下方面加強對回購融資主體的風險管理:一是,應當根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要求,對可以參與融資回購交易的投資者進行適當性管理;二是,參與機構(經紀券商、托管人等結算參與人)應當按照一般性風控指標的要求,對回購融資主體的風險進行監測和管理。三是,參與機構可以結合市場情況、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綜合考慮回購規模、回購未到期金額與債券托管量占比、標準券使用率、入庫集中度占比、流動性情況等因素,對回購融資主體進行差異化風險管理。

參與機構可以根據自身風控的要求,對於應當重點關註和管理的客戶,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於要求其降低或限制其回購規模,要求其降低或限制其某只或某些債券的入庫占比,對其征收額外的保證金,提請監管機構或自律組織采取相關自律監管措施等。

問:在落實和實施《風控指引》方面有哪些後續工作安排?

答:為落實好《風控指引》的相關要求,兩所一司將組織市場開展以下工作:一是組織市場培訓,就《風控指引》的起草背景、目的以及主要監控指標進行解讀,指導參與機構建立內部風險控制機制以及風控監測系統;二是兩所一司根據《風控指引》一般風控指標開展日常債券回購業務監測和管理工作,並且按照指引要求對違反相關指標的參與主體采取必要的自律管理措施和紀律處分;三是研究建立回購融資主體數據報送機制,下一步兩所一司將通過配套出臺相關通知等形式,進一步明確數據報送制度的相關要求;四是中國結算根據市場情況和自身風險管理需求,依據現有規則授權,研究對於重點關註回購融資主體所屬結算參與人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向該結算參與人收取差異化備付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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