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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宇海自任真功夫董事長被判無效 公司稱將上訴

2016年7月20日,針對真功夫原董事長蔡達標與真功夫公司決議撤銷糾紛案,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撤銷該董事會決議。

判決書顯示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近日支持原告蔡達標訴求,判決撤銷真功夫公司2013年度第二次臨時董事會會議決議,其中包括現任董事長潘宇海的任命決定。這意味著一審法院沒有認可潘宇海擔任真功夫董事長職務的合法性。董事長真功夫原蔡達標目前因經濟犯罪尚在獄中服刑。

對此判決,真功夫發布聲明,稱對法院判決不服將提起上訴,同時強調董事會將繼續支持潘宇海帶領的現管理團隊。

2013年12月12日,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對蔡達標等人職務侵占、挪用資金、抽逃出資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蔡達標職務侵占和挪用資金兩項罪名成立,判其有期徒刑14年,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二審維持原判。

而潘宇海則於2013年12月9日主持召開董事會,並當選董事長。這次董事會蔡達標及另一名董事沒有出席,但潘宇海代他們在董事會決議上簽了字。此時,蔡達標正在服刑,他以沒有收到召開會議通知為由,對此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確認該董事會決議無效。

附:真功夫公司聲明全文

真功夫公司董事會決議撤銷案一審判決的有關說明及聲明

2016年7月20日,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246號《民事判決書》(一審判決),就蔡達標訴真功夫公司董事會決議撤銷一案,判令撤銷真功夫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會於2013年12月9日作出的《2013年度真功夫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第二次臨時董事會會議決議》。考慮到有關媒體和社會各界朋友對本案的關切,本公司現就以下問題發表有關說明及聲明如下:

一、本案判決對公司的經營管理不會造成影響

原告蔡達標起訴撤銷該次董事會決議,核心意圖在於推翻董事會選舉潘宇海先生擔任公司董事長的決議。法院雖然作出了撤銷該次決議的一審判決,但對公司的經營管理不會造成實質性影響。原因如下:

1、真功夫是中外合資企業,董事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

本案判決僅僅是以會議通知沒有“適當發出”為由,撤銷訟爭的《2013年度第二次臨時董事會會議決議》,絲毫不影響公司董事會的地位。

真功夫是中外合資企業,董事會是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對管理團隊的支持,是公司穩定和發展最堅強的保障。真功夫公司董事會自2012年底恢複運作以來,一直堅定地支持公司創始人潘宇海先生所帶領的現管理團隊,對現管理團隊2012、2013年高增長的傑出業績高度肯定,對現管理團隊帶領公司平穩度過前幾年行業寒冬的策略高度肯定,對現管理團隊策劃和實施的“真功夫中式快餐孵化器”戰略、品牌升級戰略及各項發展戰略高度肯定。在董事會的支持下,公司既定的各項戰略將堅定不移地得以落實執行。

公司堅決擁護董事會的集體領導,反對個別股東將個人意誌淩駕於董事會之上。

2、本案一審判決只對會議程序提出異議,並未對決議內容作出無效認定

一審判決僅僅認為公司董事會召開程序存在瑕疵,對會議各項內容並沒有作任何否定。董事會將繼續支持潘宇海帶領的現管理團隊

二、法院做如此判決的理由是什麽?公司對該判決有何看法?

法院作出判決核心觀點是會議通知的送達問題,主要理由有兩點:1、“真功夫公司在明知蔡達標多種聯系方式或渠道的情況下,僅向蔡達標的身份證住址寄送有關董事會會議通知即提案,且未提供證據證明該郵件已由蔡達標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上述送達行為明顯不符合“適當發出”中有關盡可能使通知內容到達被通知乙方的本意。”2、“至於真功夫公司提出的有關因蔡達標構成犯罪,因而已不具備董事資格,真功夫公司因此沒有義務再向蔡達標進行送達的問題。由於案涉董事會召開時有關認定蔡達標構成犯罪的一審刑事判決書尚未依法作出,尚不能認定蔡達標已構成犯罪,真功夫公司以之後認定罪名成立的生效裁判文書來免除其此前有關通知送達義務的抗辯明顯不成立”。

對於法院的兩點裁決理由,真功夫公司認為:1、公司已按公司章程規定將會議通知送達給蔡達標,寄送的地址是蔡達標法定地址、是公司章程記載的蔡達標聯系地址、更是蔡達標在被羈押後在若幹民事訴訟中其自己一貫使用的地址,故而公司已經盡力履行了“適當發出”的送達義務,法院不能一方面豁免蔡達標未就其聯系地址變更而通知公司的過錯、一方面又過分加大真功夫公司的送達責任;2、案涉董事會召開之日,蔡達標尚未被判刑,但已依法被刑事羈押、已不能履行董事職務,且按《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之規定,“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不能擔任法定代表人。

真功夫公司對法院作出如此判決,深表遺憾,將按法定程序提起上訴。並且,不排除會考慮重新召開董事會審議案涉董事會決議事項,重新作出決議。

三、對本案二審的預期

公司將對本案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公司對二審充滿信心,原因在於:

1、對於一審法院的裁判理由,公司有充分的證據予以推翻;

2、蔡達標所持真功夫股權將被拍賣,其作為本案原告的主體資格和權利狀況將發生重大變化

蔡達標因未執行他案生效判決,所持的本公司股權正在被越秀區人民法院執行拍賣,其股東身份或委派董事的權利將發生變化,會直接導致本案二審出現重大轉折。

 

(綜合來源:新浪財經、搜狐財經、網易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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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紀委沈佳受賄2800余萬 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由打虎者變成被打的大老虎。8月31日,內蒙古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了內蒙古自治區紀檢委紀檢監察四室原副處級檢查員、紀檢監察一室原副主任、案件審理室原主任沈佳受賄案, 判決沈佳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從內蒙古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網站獲悉,法院審理查明,沈佳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紀檢監察四室副處級檢查員、紀檢監察一室副主任、案件審理室主任期間,多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大肆利用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各種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者夥同他人收受請托人財物,收受賄賂2838.9139萬元及1萬美元。

據悉,被告人沈佳的判決書多達200多頁,法官用了近一個半小時的時間進行宣讀。法院在判決書中逐一認定沈佳的52項犯罪事實,認定被告人沈佳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

沈佳

案發後,沈佳在偵查、起訴、審判等階段雖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退繳全部涉案贓款,並能提供他人犯罪事實,但法院認為,沈佳身為紀檢部門領導幹部,利用職務便利或利用自己職權及地位形成的各種便利條件進行職務犯罪,形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立功、退繳全部贓款、認罪等情節,不足以作為從輕處罰的理由。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幹問題的意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等的相關規定解釋作出上述判決。

沈佳不服法院一審判決,當庭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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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少雲烈士之弟起訴加多寶案一審宣判 加多寶被判道歉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20日對邱少雲烈士之弟邱少華訴孫傑、加多寶(中國)飲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權糾紛案一審公開宣判,判決二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公開發布賠禮道歉公告,向原告邱少華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該公告須連續刊登五日;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邱少華精神損害撫慰金1元,於判決生效後三日內履行。

據了解,2015年6月30日,邱少華向大興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人民幣1元。大興法院於2016年7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5月22日,孫傑在新浪微博通過用戶名為“作業本”的賬號發文稱:“由於邱少雲趴在火堆里一動不動最終食客們拒絕為半面熟買單,他們紛紛表示還是賴寧的烤肉較好。”加多寶公司於2015年4月16日以該公司新浪微博賬號“加多寶活動”發博文稱:“多謝@作業本,恭喜你與燒烤齊名。作為涼茶,我們力挺你成為燒烤攤CEO,開店十萬罐,說到做到^_^#多謝行動#”,並配了一張與文字內容一致的圖片。

法院認為,邱少雲烈士生前在戰鬥中表現出的舍生取義、愛國為民的精神,在當代中國社會有著廣泛的道德認同,是中華民族寶貴的精神財富,同時也是邱少雲享有崇高名譽和榮譽的基礎。我國法律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榮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榮譽等民事權益。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到侵害的,相關當事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孫傑發表的言論是對邱少雲烈士的人格貶損和侮辱,屬於故意的侵權行為,且該言論通過公眾網絡平臺快速傳播,已經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傷害了社會公眾的民族和歷史感情,同時損害了公共利益,也給邱少雲烈士的親屬帶來了精神傷害。被告加多寶公司的言論及互動在網絡平臺上迅速傳播,遭到了廣大網友的譴責,產生了較大負面影響,再次給邱少雲烈士的家屬造成了精神損害。此外,加多寶公司作為國內知名飲料廠商,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在其為慶祝“銷量奪金”精心策劃的“多謝活動”中未盡到合理審慎的註意義務,存在主觀上的過錯,應當對其言論產生的負面影響和侵權事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據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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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現貨平臺被判非法期貨交易 首例高院裁決開先河

近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現貨交易平臺蘭州西部商品交易中心和其會員單位所提供的交易無效,返還投資者本金,維持原審法庭做出的裁決。這是國內首例高院認定擁有省級政府批文的現貨平臺從事非法期貨交易,支持投資者的申訴。

近年來,不少地方交易平臺打著現貨白銀、現貨原油等名號,以短期高回報、及時止損的噱頭引誘投資者參與。這些平臺的交易普遍具有T+0、高杠桿、強制平倉、買多賣空雙向交易等類似期貨交易的特征,往往給投資者造成巨大損失。

2011年以來,國務院38號文、37號文,以及證監會111號文等多項文件都將地方平臺的上述交易方式認定為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由證監會牽頭的部際聯席會議也對各地交易平臺進行了清理,保留了部分平臺由省級政府審批和監管。即便如此,投資者與交易平臺的糾紛屢屢不絕,愈演愈烈,而法庭審理往往以投資者撤訴和解,或是法院駁回投資者申訴結束。

專家認為,此次甘肅省高院的判決是第一次二審高院認定獲省級政府批準的地方交易平臺從事非法期貨交易,並判會員和平臺承擔連帶責任,共同返還投資者本金,這次判決會對未來類似案件的法庭裁定起到示範作用。

西部商品交易中心於2013年6月成立,2014年1月,由甘肅省商務廳發文同意設立,並獲得甘肅省政府審批。同時,根據甘肅證監局、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反饋意見,西部交易中心設立後不得從事期貨交易。

據了解,西部商品交易中心從2014年開始提供所謂“飛天銀”、“飛天油”等商品的電子盤交易,交易實行類似期貨市場的保證金制度、強行平倉制度、限倉和大戶報告制度等,來招攬投資者參與交易,由會員公司和投資者進行對賭。

在2014年下半年到2015年上半年,多位投資者因參與西部商品交易中心的交易而遭受虧損,受到虧損後12位投資者將西部商品交易中心和其會員單位蘭州聖大商品交易有限公司(下稱“蘭州聖大”)告上法庭。初審法庭蘭州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被告在沒有期貨交易的資質卻提供了實質上的期貨交易,應償還投資者全部本金。

但西部商品交易中心和蘭州聖大不服原判,認為交易平臺是經相關部門嚴格審批後成立的,具備有關現貨的儲備、交收條件,具備交割能力;投資者的交易行為系自願開戶、自行管理、自負盈虧,不存在誘導或強迫交易的情況。因此,二者向甘肅省高院提出再審,請求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投資者代理律師中銀律師事務所上海所律師郝大海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本案的焦點之一是對標準化合約和集中式交易的認定,由於法律上並沒有非常明確的定義,當交易平臺辯稱是實物交易而不是合約交易時,是一對一交易而不是集中式交易時,就需要論證什麽是標準化合約交易,什麽是集中式交易。

甘肅省高院在裁決書上指出,西部商品交易中心的交易品種、交易單位,最小變價單位、合約期限、履約保證金、單筆最大交易限額、最小交割單位、延期費率等要素都是交易前就確定好的,投資者下單買賣的實際上是以石油為名稱的標準化合約。

此外,就單獨客戶而言,投資者與聖大公司之間是一對一的交易,但聖大公司同時與眾多客戶開展買賣行為,實際上構成了集中交易的結果。

郝大海告訴記者,這種投資者與會員公司之間的一對一交易也叫做做市商交易。“做市商坐莊的人是誰,如果只有平臺那就是平臺,現在既有平臺也有會員單位的話,這里面就產生了很大的分歧,畢竟投資者的錢是打到平臺去了,平臺和會員單位之間的資金分紅,分配多少他們是不舉證的。”

北京工商大學證券期貨研究所所長胡俞越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按理說,交易場所不參與交易,只是提供一個平臺。但實際上,交易所和大的會員串通一氣,成為利益的共同體。”

他認為,從宏觀上看,場外大宗商品交易市場利用互聯網電子商務進行金融創新、發揮中遠期現貨套期保值功能的探索值得鼓勵。但是微觀上看,一些平臺誤入歧途,簡單炒作海外價格,本身並不具有價格發現和交割功能,也沒有現貨企業參與交易,對實體經濟意義不大。大宗商品交易市場應該直接為實體經濟服務,當務之急是幫助企業把貨物賣出去,去庫存去產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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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達1.1億 廣州市委原書記萬慶良被判無期徒刑

據南寧市中級法院微博消息,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廣東省委原常委、廣州市委原書記萬慶良受賄案,對被告人萬慶良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萬慶良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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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超2億!雲南原書記白恩培一審被判死刑

2016年10月9日,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白恩培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對被告人白恩培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白恩培受賄所得財物和來源不明財產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白恩培先後利用擔任青海省委書記、雲南省委書記、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房地產開發、獲取礦權、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其妻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46764511億元。白恩培還有巨額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

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白恩培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白恩培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不能說明來源,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數罪並罰。其中,白恩培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根據白恩培的犯罪事實和情節,依據刑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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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科協原黨組書記申維辰一審被判無期 受賄近1億元

據新華社11日消息,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公開宣判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原黨組書記、常務副主席申維辰受賄案,對被告人申維辰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申維辰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申維辰

經審理查明:1992年至2014年,被告人申維辰先後利用擔任山西省體育運動委員會主任,晉中地委書記,晉中市委書記,山西省委常委、宣傳部長,太原市委書記,中共中央宣傳部副部長,中國科學技術協會黨組書記、常務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晉升、崗位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541.965936萬元。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申維辰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申維辰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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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人大原副主任金道銘被判無期 受賄超1.23億元

14日據人民日報消息,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公開宣判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金道銘受賄案,對被告人金道銘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金道銘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金道銘

經審理查明:2007年上半年至2014年初,被告人金道銘先後利用擔任山西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省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煤礦資源整合、職務晉升、紀檢調查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3781389億元。

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金道銘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金道銘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檢舉他人涉嫌違法犯罪的線索,有立功表現;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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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兩億巨貪”魏鵬遠被判死緩,期滿後終身監禁

2016年10月17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國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長魏鵬遠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對被告人魏鵬遠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魏鵬遠受賄所得財物和來源不明財產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4年,被告人魏鵬遠先後利用擔任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基礎產業發展司煤炭處副處長、煤油處調研員、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能源局煤炭處處長、國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煤炭項目審核、專家評審及煤炭企業承攬工程、催要貨款、推銷設備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1170911317億元;魏鵬遠還有巨額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魏鵬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魏鵬遠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不能說明來源,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數罪並罰。其中,魏鵬遠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根據魏鵬遠的犯罪事實和情節,依據刑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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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原副部長張力軍受賄超242萬 一審被判4年

11月9日,從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號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當天公開宣判環境保護部原副部長張力軍受賄案,對被告人張力軍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張力軍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張力軍被帶入法庭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13年,被告人張力軍先後利用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局計劃財務司司長、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總局規劃與財務司司長、汙染控制司司長、副局長,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副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產品經銷、項目審批、職務升遷、子女就業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42.9927萬元。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力軍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張力軍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張力軍簡歷:

1975年12月 畢業於東北工學院有色冶金系;

1969年12月 吉林省磐石縣長崴子公社汶水二隊插隊;

1975年12月—1978年5月 在吉林市鍺廠三○四車間任代理技術員、副主任;

1978年05月—1984年6月 在吉林市計劃委員會任科員、副處長;

1984年06月—1989年7月 在吉林省舒蘭縣先後擔任副縣長、縣委副書記、縣長;

1989年07月—1993年1月 在吉林省環境保護局任局長、黨組書記;

1993年01月—1997年2月 任中國環境報社社長;

1997年02月—1998年7月 任國家環境保護局計劃財務司司長;

1998年07月—2002年8月 任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規劃與財務司司長;

2002年08月—2004年12月 任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汙染控制司司長;

2004年12月 任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2008年3月 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副部長。

2015年7月30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2016年5月,涉嫌受賄罪被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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