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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塘乳業:自查完畢 股票複牌

燕塘乳業股票11 月 2 日、 2016 年 11 月 3 日連續兩個交易日股票收盤價格漲幅偏離值累計超過 20%,股票於2016年11月4日停牌,停牌兩個交易日 。停牌期間,公司對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情況進行了必要的核查。

經自查,公司前期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補充之處;不存在違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項。經核查,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在公司股票異常波動期間未買賣公司股票。

經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公司股票將於2016年11月8日(星期二)開市起複牌。而此前,燕塘乳業因2016年報送轉預期較強,連續四個交易日漲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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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要求16城市銀行業金融機構自查房地產融資

第一財經多家銀行業人士處獲悉,銀監會已下發《關於開展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相關業務專項檢查的緊急通知》,要求16個房地產價格上漲過快城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專項檢查。

這16個房地產價格上漲過快熱點城市包括: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廈門、合肥、南京、蘇州、無錫、杭州、天津、福州、武漢、鄭州、濟南、成都。

檢查的內容為截至2016年9月末與房地產有關業務情況。包括房地產貸款業務規制要求以及調控政策的執行情況,理財資金投資管理情況,房地產信托業務合規經營等。

首先是對個人住房貸款方面,銀監會要求檢查是否按照“因城施策”的原則,嚴格落實差別化住房政策,是否認真執行限貸政策等。對房地產開發貸款方面,則要求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是否嚴格審查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各項資質,是否存在銀行資金違規用於購地等問題。

對於一些房地產不規範加杠桿的行為,也成為此次銀監會檢查的主要內容。例如“假按揭”、“零首付”、“首付貸”以及偽造收入證明等違法違規行為,銀監會也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自查、糾正整改。

還有一部分房地產加杠杠則直接來自於銀行的相關貸款,例如個人消費貸款、個人經營性貸款,信用卡透支等,銀監會也要求進行檢查。同時,也檢查房地產開發上下遊企業貸款等業務的合規性和資金流向管理,是否存在違規發放或挪用信貸資金進入房地產領域的問題。

除了銀行信貸的表內融資外,不少資金也通過銀行理財、委外業務等表外業務進入房地產領域,潛在風險正在加大。

對此,銀監會也要求銀行自查是否嚴格執行銀行理財資金投資非標資產的比例限制;是否比照自營貸款管理的要求,強化對銀行理財資金投向房地產領域的監督管理,是否存在理財資金違規進入房地產領域的問題。

此前,中債登發布的《中國銀行業理財市場半年報(2016)》數據顯示,截至今年6月末,銀行理財通過配置債券、非標資產、權益類資產等方式投向了實體經濟的余額有16.03萬億元,其中,投向房地產業的占比為13.06%。據此初步估算,銀行理財資金投向房地產業的余額有2.09萬億元。

此外,房地產信托業務是否加強信托資金用拓和流向監控;是否通過多層嵌套等產品規避監管要求;信托公司是否發放用於支付土地出讓價款的信托貸款,是否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流動資金信托貸款等,也成為此次銀監會檢查房地產融資的主要內容。

今年以來,一二線城市的房價快速上漲引發了監管對房地產泡沫以及風險的擔憂,9月底國家出臺房地產調控政策,10月至今,多地以及多個監管部門都出臺了相應的政策,以強化房地產信貸管理以及防範房地產風險。

央行11月11日公布的10月金融統計數據顯示,當月人民幣貸款增加6513億元,分部門看,住戶部門貸款增加4331億元,其中,短期貸款減少561億元,中長期貸款增加4891億元。

民生銀行首席研究員溫彬分析稱,住戶部門中長期貸款占新增貸款的75%,9月末、10月初房地產調控,對房貸款供需方面效應還沒有體現出來。他表示,很多新增貸款是8、9月份一些積累的需求,後兩個月調控政策的效果會顯現,個人中長期貸款占比也會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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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電器股價異動收深交所問詢函 29日停牌自查

格力電器股票 2016 年 11 月 17 日 至 11 月 28 日期間股價漲幅累計達到 27 %,換手率達到 32%。 深交所11月28日向格力電器下發關註函,對此表示關註。同時,深交所要求格力電器董事會關註、核實相關事項,確認是否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基本面是否發生重大變化。

同時,深交所要求格力電器向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書面函詢,說明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計劃對公司進行股權轉讓、資產重組以及其他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幵要求其書面回複;詳細說明近期接待機構和個人投資者調研的情況,是否存在違反公平披露原則的事項;核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是否存在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是否存在涉嫌內幕交易的情形。

格力電器晚間也公告,由於目前公司正在履行必要的核查程序,為防止核查期間股價的異常波動和積極保護投資者權益,經公司申請,公司股票自2016年11月29日開市起停牌,待核查完畢並披露相關公告後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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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上海總部:敦促比特幣交易平臺其開展自查並清理整頓

近期比特幣價格異常波動,為防範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日前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上海市金融辦聯合相關監管部門約見了比特幣交易平臺“比特幣中國”主要負責人,了解平臺運行情況,提示可能存在的風險,要求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依法合規經營。敦促該平臺對照相關法律法規開展自查並進行相應清理整頓。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號),比特幣是特定虛擬商品,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機構及個人投資者應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自擔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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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掀起失信人自查 聯合懲戒“排雷”問題董監高

1月12日,安信證券對金洋新材(832490)發布風險提示,因為金洋新材董事、總經理桂賢友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屬於失信聯合懲戒對象。股轉公司失信主體聯合懲戒問答發布以來,失信人自查正在掛牌公司中展開。

安信證券公告稱,早在2016年6月13日,桂賢友就因民間借貸糾紛被宜豐縣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原因是其拒不履行宜豐縣人民法院判決的支付申請執行人劉誌生款項79.95萬元及利息的義務,同時法院裁定對桂賢友、金洋新材的部分財產進行凍結扣押。

2016年12月30日,股轉公司發布《關於對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監管問答》(下稱“問答”),以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

《問答》明確,將對被列入相應政府部門公示網站所公示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實施懲戒措施。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不得擔任掛牌公司董監高,掛牌公司現任董監高屬於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應及時組織改選或另聘。問答發布後,多家掛牌企業展開了“自查”。

安信證券表示,已經按照相關規定,督促金洋新材及時組織改選或另聘,但公司及董監高規範意識薄弱,如果公司管理人員不能學習並嚴格執行股轉相關制度,提高規範運作水平,可能會產生公司治理風險,損害股東利益。

根據公開資料顯示,桂賢友為金洋新材第二大股東。但從2015年8月開始,桂賢友就開始連續減持金洋新材股份,持股比從26.46%降至18.57%。桂賢友的減持動作還曾遭到股轉公司自律監管,其在2016年初的7天內連續賣出金洋新材股票,卻均未及時發布權益變動報告書。

此外,由於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金洋新材及其高管在2016年兩次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在公司違規擔保、中報難產、官司纏身種種亂象的背後,是其業務經營的危機。2016年上半年,公司實現營業收入997萬元,虧損就多達680萬元。

根據33號文,失信聯合懲戒針對的主要有幾類行為,一是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二是賄賂、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等嚴重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三是在司法機關作出判決後,拒不履行、故意逃避執行等嚴重失信行為。四是拒不履行國防義務,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等行為。

本月以來,新三板共有包括金洋新材、佳瑞高科(832244)、海益寶(831955)、安科文化(839533)、博匯股份(831213)在內的5家公司人員涉及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所涉及的失信行為多為在司法機關作出判決後拒不履行或故意逃避執行。

其中,海益寶為創新層企業,但自2016年以來,公司共收到主辦券商銀河證券9封風險提示公告,今年1月更是先後被山東證監局和股轉系統實施監管,公司涉及關聯擔保、控股股東資金占用、股份凍結、違規交易等多項問題。

銀河證券指出,截止2016年9月23日,海益寶累計對外提供擔保金額達3.32億,占公司最近一期審計凈資產的4倍之多,且擔保部分貸款已經出現逾期,而這數億元的被擔保方均是公司大股東山東海益寶。2016年11月28日,海益寶股票被股轉公司暫停轉讓,從今日開始複牌。

(本報實習生王天然對文章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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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掀券商自查風暴 投行:身正不怕影子斜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7-02-10/1075417.html

每經實習記者 冷輝

日前,證監會發布《關於組織“自查自糾,規範整頓”專項活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部署券商專項檢查,要求2月15日前,各證監局應向所監管的證券公司部署自查自糾工作,3月31日前完成對證券公司自查情況的總結報告並報送證監會後,再根據證券公司的自查報告和各證監局總結報告確定現場檢查對象,監管部門進行現場檢查。

對此,民族證券投資銀行總部董事廣澤峰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監管層主要還是考察券商的執業質量,督促券商提高自身的執業水平。”

證監會要求券商自查

此次活動通知提到,除對“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公司債券業務、資產證券化業務”等範圍內的券商投行項目的自查之外,也特別提到了對非上市公眾公司推薦業務的自查,包括新三板推薦掛牌、股票發行和並購重組等方面。

對新三板的檢查,主辦券商需要自行選取2015年和2016年完成的部分項目進行自查,具體包括:經證監會核準的掛牌公開轉讓項目、取得股轉系統掛牌同意函、未通過審查和終止審查的推薦掛牌項目,取得證監會核準批文或股轉系統發行股份登記函及未通過審查、終止審查的股票發行、並購重組項目。自查的項目數量占上述兩年內完成項目總數的比例不得低於10%。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通知要求,各項業務此前已按我會要求自查過的項目,可以不重複曾經開展過的自查工作,但需在自查報告中對前次自查的範圍、方式和結果予以說明,並按要求報告此次對該項目進行自查的情況。另外,通知特別提到“非上市公眾公司推薦業務在選取自查項目時,不應選取此前自查過的項目。”

通知提到,對證券公司在自查過程中主動報告和其實整改的問題,可以依法不予追究或從輕處理,反之則從重處理。各證監局應督促證券公司根據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進行切實整改,完善內控機制、提高執業水平,形成長效機制。

投行:監管意在摸底券商執業質量

有券商人士對此表示,監管層加強對於券商投行項目的監管是正常進行的,和此前的一些監管活動並無明顯不同。但也確實能看出,監管層的監管檢查範圍在擴大,並且近期的監管活動開展頻率較此前明顯增多,顯示監管力度的加強。

一位不願具名的中小券商新三板相關負責人表示,對新三板業務的檢查活動,近期一直都有。當地證監局和一些監管部門對他們的新三板項目近幾個月就進行過一些檢查,但該人士表現頗為自信,對方提到,“監管主要著眼於券商投行項目來開展,如果自身內核做得比較好,就不必擔心各種專項檢查活動。”

民族證券投資銀行總部董事廣澤峰表示,“監管層主要還是考察券商的執業質量,督促券商提高自身的執業水平。”針對新三板的檢查,通知要求特別提到了其中包括未通過和終止審查的推薦掛牌項目、股票發行、並購重組項目,這表明監管層的檢查範圍不局限於已經實施完成的項目。廣澤峰提到,這些未通過或者終止的項目,之所以沒通過或終止肯定都是有一些原因的,比如項目本身存在一些財務問題等。監管層主要還是想借此督促券商提高自身執業質量、加強內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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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宮自查抓“內鬼”,特朗普稱奧巴馬是幕後黑手

不甘寂寞的美國總統特朗普又開啟“大嘴”模式,這次“躺槍”的是前總統奧巴馬。

特朗普稱,本屆美國政府遭遇的“泄密”事件,以及美國多地發生的反特朗普和共和黨的抗議浪潮,背後的“隱藏人物”都是奧巴馬。

“他在背後”

特朗普是在接受福克斯新聞的“福克斯和朋友”節目采訪時發表上述言論的。節目中,特朗普被問到“是否認為奧巴馬應該為本月美國各地市政廳前反共和黨人的抗議活動負責”,他的回答是:“不,我認為他在背後。我還認為這是政治,政治的方式。”

2月以來,美國多地市政廳前舉行反對特朗普政府和共和黨人的抗議活動。白宮發言人斯派塞此前回應稱,在這些示威抗議的人群中,有一部分是職業抗議者,並不能真正代表選民。“聲音大並不意味著他們人數多。”他說,雖然是有一些人對新政府明確感到“失望”,但還有一些抗議者來自一小撮試圖通過擾亂時局引起“媒體關註”的人。他還稱,有些抗議已經變得很“專業”,暗示這是有償活動。

特朗普此前也曾在社交媒體“推特”上發文稱,這些所謂的抗議人群其實是自由主義活動人士組織的。

據美國媒體報道,近日,“行動組織”(Organizing For Action)、“the SEIU”、“MoveOn.org”和“美國進步中心”等組織和機構,一直幫助草根組織在各地市政廳周圍抗議特朗普政府和共和黨人。

而“行動組織”是由奧巴馬大選時的競選團體組織成立的,該組織擁有14位專業的組織者,他們培訓當地的活動人士有效發聲反對共和黨優先議程的技巧。

“那是政治”

在上述節目中,特朗普還討論了在其入主白宮1個多月的時間內頻繁發生的“泄密”事件。

“你永遠不知道幕後在發生什麽。你知道,你可能是對的,可能是對的,但你永遠不知道。”特朗普在采訪中稱,“不,我認為奧巴馬是在幕後的人,因為他的人肯定在幕後。一些‘泄密’可能來自那個團體,這非常嚴重,因為從國家安全的角度來看這非常糟糕。但我也明白那是政治。就他在一些事情背後的情況,那是政治。可能還將繼續。”

特朗普並沒有為自己的言論提供任何證據。

本月早些時候,特朗普對福克斯新聞稱,他和墨西哥及澳大利亞領導人通電話的消息,是“奧巴馬的人”泄露的。

自正式就職以來,特朗普政府一直為內部“泄密”困擾,他也多次抱怨和警告泄密者和媒體,但仍沒有杜絕類似事件。

近日白宮以“排查媒體內鬼”為由,開始了突擊檢查,然而尷尬的是,突擊檢查也被曝光到媒體上。

據美國媒體引述匿名白宮工作人員的話稱,斯派塞以“緊急會議”為由召集了約20名白宮工作人員到其辦公室開會,卻忽然在白宮律師的監督下,檢查員工手機。斯派塞還稱,如果在首輪排查中無法查出泄密者,還將會有第二輪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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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自查遇上年報潮 股轉公司連開6張罰單

3月1日,全國股轉公司連發6封監管函,分別對三家新三板掛牌公司、兩家券商和一家會計師事務所推薦掛牌時的違規行為采取了自律監管措施,這是上月監管者啟動券商新三板掛牌業務自查後的第一批處罰。

處罰掛牌公司還是中介機構的具體措施體現了監管者的責任認定標準。分析人士認為,中介機構要有足夠證據證明自己充分調查的程度。做盡職調查時要謹慎看方方面面,做到充分合理相互印證,才能免責。

還有券商人士指出,自查工作量很大,又恰逢年報披露集中期,目前券商掛牌業務已經暫停,但是面對大量企業和首先人手,可能會有部分新三板企業不能及時披露年報。

當自查風暴遇上年報潮

昨日公告中,股轉公司指出瑞星信息(836598.OC)的2015年11月掛牌時披露的公開轉讓說明書使用了非最終版審計報告的財務數據,導致部分數據填寫有誤,違反了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決定對公司時任董事長、信披聯系人、財務負責人采取提交書面承諾的自律監管。

股轉公司同時處罰了推薦瑞星信息掛牌的券商銀河證券和審計機構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股轉公司認為,瑞華會計所出具的審計報告使用了未審現金流數據,而銀河證券沒有及時發現財務數據有誤,都未能履行勤勉盡責的義務,未能保證申請掛牌企業文件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

瑞華會計所是服務新三板企業數量最多的會計師事務所,目前為1260家掛牌公司提供審計服務。上周,證監會、財政部因聯合發布通知,因瑞華會計所在執行審計業務中未能勤勉盡責,責令暫停其承接新證券業務,於2個月內完成整改。

券商人士投行老範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監管者是按照責任劃歸處罰的,財務報告的第一責任方是公司和相關高管,其它責任是中介機構的責任,財務報告與審計機構有關,且最終是券商使用這份財務報告。

今年2月9日,第一財經記者得到一份落款為中國證監會證券基金機構監管部的《關於組織“自查自糾、規整規範”專項活動的通知》,要求券商自查並購重組財務顧問、公司債、資產證券化和非上市公眾公司推薦掛牌等業務。2月15日前,各證監局應向所監管券商部署自查自糾工作,並於3月31日前完成總結報告並報送。

根據通知,主辦券商需要自行選取2015年和2016年完成的部分新三板公司掛牌推薦業務進行自查,自選抽查比例,自查的項目數量占上述兩年內完成項目總數的比例不得低於10%。兩年間,新三板企業數量增長了8500多家,被抽查的企業數量將接近一千家。

華南一家券商新三板掛牌業務負責人對第一財經表示,“自查工作量很大,現在掛牌暫停了,年報披露工作也受到影響,去年披過年報的項目稍微輕松一些,新掛牌的還要重新弄。整個市場項目越來越多,但沒有那麽多人手,估計有部分企業不能及時披露年報。”

新三板2016年新掛牌的企業數量達到5千家,目前掛牌企業總數已經超過一萬家。距離2016年年報披露只剩下兩個月時間,但只有128家企業披露了年報,有接近9000家企業預計在最後一個月披露年報。

根據規定,不能及時披露年報的新三板企業必須停牌,延期兩月再不披露還會被強制摘牌。近日,股轉公司發布通知,於3月3日舉辦掛牌公司年審業務培訓會。股轉公司擔憂,在半數公司無年報披露經驗的情況下,掛牌公司年報審計以及市場的監管工作面臨巨大挑戰。

中介機構責任認定看“證據”

昨日公告中,股轉公司還以關聯交易信息披露遺漏和對外擔保披露違規分別處罰了掛牌公司奇致激光(832861.OC)和星光影視(834608.OC)。股轉公司對奇致激光出具警示函,對兩家公司的董事長和董秘實施了提交書面承諾的自律監管。

監管函指出,2015年5月26日,奇致激光(832861.OC)在掛牌期間通過了購買關聯方武漢銀楚星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總價超過7000萬元的研發大樓的議案,這一支出占公司報告期末凈資產129%。公司董事會還同時通過議案,如果公司在購房後出現資金周轉困難,可向武漢楚天光電子有限公司拆借不超過3000萬元用作補充流動資金。

在奇致激光掛牌前,主辦券商申萬宏源多次與奇致激光進行報告期後盡職調查事項核對,但奇致激光均確認公司不存在新增關聯交易和因為收購、出售資產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的情形,公司董事長、董事會秘書還簽署了相應的《報告期事後事項核對表》。

投行老範對記者表示,奇致激光的主辦券商已經做到了盡職調查的責任,所以只處罰了公司,沒有處罰券商。

他認為,“中介機構要有相關證據證明自己充分調查的程度。做盡職調查時要謹慎看方方面面,不僅要看公司書面材料,還要到公司訪談,向公司的相關人員訪談,並到公司客戶實地走訪。此外,從出入庫情況可以看公司的銷售情況,銀行流水單也要核查到,甚至要關註公司保安對車輛的記錄。從而做到全產業鏈的盡職調查,充分合理相互印證。”

星光影視案例中,2015年4月,公司掛牌前曾為其關聯方星凱達提供擔保,星凱達對外簽訂三項采購合同,擔保發生在掛牌文件材料的報告期內。2015年10月,星凱達向銀行借款250萬元,星光影視再次為星凱達提供擔保。擔保發生在申請掛牌後、批準掛牌之前。

按照股轉公司的業務規定,前項擔保應當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披露,後項擔保屬於申請掛牌期間的重大事件,應及時報告給股轉公司業務部。但公司對上述擔保事項均未披露。

星光影視采取做市轉讓,公司周四股價收漲至10.66元。

中泰證券同時做市直投被罰

值得關註的是,監管者對中泰證券的處罰。監管者指出,中泰證券在推薦宏力能源(832556.OC)和ST亞錦(830806.OC)掛牌時存在違規。

在為宏力能源推薦掛牌時,中泰證券通過全資子公司魯證創投在公司掛牌前以發起人股東身份持有公司7.19%的股份,在宏力能源公開轉讓說明書中,中泰證券約定受讓魯證創投的股權用於做市。後來,中泰證券的確成為宏力能源的做市商,但庫存股並非來自魯證創投。直到去年7月檢查組入場,中泰證券和魯證創投都沒有按約定轉讓股份,魯證創投仍然持有公司7.19%的股份。

前述券商新三板業務負責人告訴記者,“券商不能同時直投和做市同一家企業,就怕自買自賣的對敲風險。如果券商在前期入股,後期轉為做市時商,那麽他的價格會比其他做市商還低。沒有按照約定轉讓也屬於明顯違規。”

去年9月,中泰證券公告收到了證監會的立案調查通知書。中泰證券內部知情人士向本報記者證實,立案調查與中泰證券去年的做市交易有關。按照證監會發行人主體資格存疑導致審核程序無法繼續的規定,立案調查可能一定程度上影響中泰證券在A股上市的進度。

股轉公司還發現,宏力能源盡職調查工作底稿存在工資明細表確實;僅有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缺少三會會議記錄;壞賬準備政策與《公開轉讓說明書》中披露的實際計提比例不符。ST亞錦盡職調查工作底稿存在多處錯誤。因此,股轉公司決定對中泰證券實施責令整改的自律監管。

(本報實習生王天然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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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板之後仍漲2.5倍 次新股張家港行停牌自查

3月16日消息,張家港行發布晚間公告稱,因股票收盤價格近期漲幅較大,自1月24日至今,五次達到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標準,公司股票將自3月17日開市起停牌自查。

張家港行16日單日漲幅達9.77%,收盤報29.45元/股,上市以來累計漲幅達463.17%。自打開一字漲停後,1個多月漲幅仍高達250%左右。

公告稱,江蘇張家港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股票收盤價  格近期漲幅較大,自2017年1月24日至今,五次達到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標準。鑒於上述情況,為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相關規定,經公司申請,公司股票自2017年3月17日開市起停牌,在此期間公司將對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情況進行核查,待公司完成相關核查工作後公告並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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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丨銀監會開展“四不當”專項整治 銀行全面自查同業、理財不當交易

從“三套利”到“四不當”,銀監會正在全面加強銀行業市場亂象的專項整治。

第一財經獨家獲悉,4月6日,銀監會已經向銀行下發了《關於開展銀行業“不當創新、不當交易、不當激勵、不當收費”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銀監辦發【2017】53號文),對銀行“四不當”進行專項治理。

“四不當”專項整治檢查要點包括,在“不當創新”方面,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是否知悉本機構的金融創新業務、運行情況以及市場狀況;是否準確認識金融創新活動的風險,是否定期評估、審批金融創新政策和各類新產品的風險限額,使金融創新活動限制在可控的風險範圍之內。

“不當交易”方面著重檢查的業務包括同業業務、理財業務、信托業務。同業業務方面,銀行要自查是否對特定目的載體投資實施了穿透管理至基礎資產,是否存在多層嵌套難以穿透到基礎資產的情況。同業融資中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項下金融資產是否符合規定;賣出回購方是否存在將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轉出資產負債表等行為。

值得註意的是,銀監會在要求自查同業業務當中,提及“若將商業銀行所持有的同業存單計入同業融出資金余額,是否超過銀行一級資本的50%;若將商業銀行發行的同業存單計入同業融入資金余額,是否超過銀行負債總額的三分之一。”

據此前天風測算,對於中小型銀行而言,納入同業存單後總負債中同業負債占比在25.8%左右,距政策上限相對更近。

銀行理財業務檢查要點的不當交易方面包括,是否存在理財產品投資本行或他行發行的理財產品的行為,是否存在本行自有資金購買本行發行的理財產品的行為等。資金投向方面包括,是否存在理財產品直接投資信貸資產,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信貸資產及其受(收)益權的行為;是否存在面向非機構客戶發行的理財產品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不良資產、不良資產支持證券或不良資產受(收)益權的行為等。

“不當激勵”方面,53號文讓銀行自查包括考評指標設置、考評機制管理、薪酬支付管理等。

“不當收費”方面則要檢查銀行是否向客戶收取服務費用時,是否有對應明確的服務內容,是否存在無實質性服務、未提升實質性效率的收費項目,以及多收費、少服務,超出價格目錄範圍收費的行為;是否存在以貸轉存、存貸掛鉤、以貸收費、浮利分費、借貸搭售收費、一浮到頂、轉嫁成本等七類附加不合理貸款條件的違法違規行為等。

銀監會要求銀行開展自查,上級機構對下級機構的自查情況進行檢查。資產覆蓋體制、機制、系統、人員及業務。業務範圍為2016年有余額的各類業務。銀行業法人機構匯總各分支機構自查情況的基礎上,在7月15日之前將自查報告報送監管部門。同時銀監局按機構分類匯總在8月15日前報送銀監會,銀監會各機構監管部門則按機構類別形成匯總報告9月15日前報送創新部。

 

附銀行業“不當創新、不當交易、不當激勵、不當收費”專項治理檢查要點原文

附件1

銀行業“不當創新、不當交易、不當激勵、不當收費”專項治理檢查要點

    一、不當創新方面

    (一)治理機制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是否知悉本機構的金融創新業務、運行情況以及市場狀況;是否準確認識金融創新活動的風險,是否定期評估、審批金融創新政策和各類新產品的風險限額,使金融創新活動限制在可控的風險範圍之內。

    (二)管理制度與流程

    (1)本機構是否建立並實施開展金融創新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程序,評估開發新產品、對現有產品進行重大改動、拓展新的業務領域、設立新機構、從事重大收購和投資等可能帶來的風險,采取有效措施對創新業務或產品進行科學的風險評估和風險定價;

    (2)是否針對上述經營活動建立內部審批流程,要求上述經營活動需事先得到風險管理部門、法律部門/合規部門的審核同意,並獲得董事會或其授權的專門委員會批準;

    (3)是否對快速發展的新產品和新業務以及存在潛在重大風險的業務領域進行專項壓力測試,有效測試識別新產品和新業務等可能對銀行持續經營帶來的重大影響。

    二、不當交易方面

   (一)銀行同業業務

    1. 同業投資業務方面

    (1)是否對特定目的載體投資實施了穿透管理至基礎資產,是否存在多層嵌套難以穿透到基礎資產的情況;

    (2)是否進行了嚴格的風險審查和資金投向合規性審查;

    (3)是否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根據所投資基礎資產的性質,足額計量資本和撥備;   

    (4)是否將穿透後的基礎資產納入對應最終債務人的統一授信管理和集中度管控。

    2. 同業融資業務方面

    (1)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項下金融資產是否符合規定;

    (2)賣出回購方是否存在將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轉出資產負債表等行為。

    3. 監管指標執行方面

    (1)同業借款業務期限是否超過三年,其他同業融資業務期限是否超過一年,業務到期後是否展期;

    (2)單家商業銀行對單一金融機構法人的不含結算性同業存款的同業融出資金,扣除風險權重為零的資產後的凈額,是否超過銀行一級資本的50%;

    (3)若將商業銀行所持有的同業存單計入同業融出資金余額,是否超過銀行一級資本的50%;

    (4)商業銀行同業融入資金余額是否超過負債總額的三分之一;

    (5)若將商業銀行發行的同業存單計入同業融入資金余額,是否超過銀行負債總額的三分之一。

    4. 內部管理方面

    (1)是否違規對同業業務接受或提供了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

    (2)是否存在通過同業業務轉出資產但信用風險仍保留在本機構,同時該資產未按照原風險狀態進行分類的情況;

    (3)是否對同業業務交易對手進行集中統一的名單制管理,是否定期評估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動態調整交易對手名單。

    (二)銀行理財業務

    1. 組織管理體系方面

    銀行理財業務的組織管理體系是否完善,是否按照單獨核算、風險隔離、行為規範、歸口管理的要求設立專門的理財業務經營部門,負責集中統一經營管理全行理財業務。

    2. 投資運作方面

    2.1 資金池運作

    是否對每只理財產品實施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和單獨核算;是否開展了滾動發售、混合運作、期限錯配、分離定價的資金池模式理財業務。

    2.2 不當交易行為

是否存在理財產品投資本行或他行發行的理財產品的行為; 是否存在本行理財產品之間相互交易,相互調節收益的行為; 是否存在代客理財資金用於本行自營業務的行為; 是否存在本行自有資金購買本行發行的理財產品的行為; 是否存在本行信貸資金為本行理財產品提供融資和擔保的行為;

     (6)理財產品與本行發生的關聯交易行為,是否符合市場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則。

    2.3 理財投資合作機構

    (1)是否存在委托非金融機構作為理財投資合作機構對理財資金進行投資管理,或者理財產品投資非金融機構發行的產品的情形;

    (2)是否對理財投資合作機構實施名單制管理,建立了合作機構準入標準和程序、存續期管理、信息披露義務及退出機制。

    3. 資金投向方面

    3.1 債權資產投資

    (1)是否存在理財產品直接投資信貸資產,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信貸資產及其受(收)益權的行為;

    (2)是否存在面向非機構客戶發行的理財產品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不良資產、不良資產支持證券或不良資產受(收)益權的行為;

    (3)是否準確統計理財資金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規模,以及該項資產余額在任何時點是否超過理財產品余額的35%或本行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披露總資產的4%;

    (4)是否比照自營貸款管理流程,對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投資進行投前盡職調查、風險審查和投後風險管理;

    (5)是否按照規定向投資者充分披露理財產品投資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情況。

    3.2 權益類資產投資

    是否存在面向一般個人客戶銷售的理財產品投資權益類資產的行為。

    3.3 隱性擔保或回購

是否為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或股權性資產融資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擔保或回購承諾。

    4. 保本型理財產品管理方面

    是否對保本型理財產品準確進行會計核算,按照存款管理並納入存款準備金的繳納範圍。

    (三)信托業務

    1. 信托公司內部或信托公司之間的不當交易方面

信托公司是否通過信托中信托(TOT)業務規避監管,如隱匿信托產品風險、變相開展“非標資金池”業務、規避結構化產品杠桿比例要求、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和信息披露要求等; 是否存在以固有資金直接或間接接盤信托風險資產,但風險揭示和撥備計提不足等情形; 信托公司之間的其他不當交易。

    2. 信托公司與銀行之間的不當交易方面

    (1)信托公司與銀行開展各項業務合作時,是否存在未以合同形式明確各參與方風險管理責任、可能導致法律糾紛或投資者投訴的情形;

    (2)與銀行開展代銷業務合作時,是否存在名義上由銀行代銷主動管理類信托產品,實際上由銀行主導相關項目的選擇、盡職調查、審批以及貸後管理,並與代銷銀行簽訂隱性回購條款的情形;

是否通過安排顯性或隱性回購條款等方式幫助銀行轉移信貸資產,助其騰挪、隱匿風險或規避相關監管要求; 金融機構作為委托人投資信托產品時,信托公司是否存在接受銀行等第三方金融機構以保函等方式提供顯性或隱性擔保的情形; 銀信之間的其他不當交易。

    3. 信托公司與其他資管機構(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保險機構及其持牌資管子公司)之間的不當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信托產品與資管產品相互投資,但未以合同形式明確風險管理責任、可能導致投資者糾紛的情形; 是否存在信托公司通過投資資管產品,變相擴大投資範圍、隱匿資金流向或突破杠桿比例等監管要求的情形; 是否存在信托產品通過資管產品匯集非合格投資者資金等違規情形; 信托公司與資管機構之間的其他不當交易。

    4. 信托公司與非金融機構之間的不當交易方面

信托公司聘請非金融機構作為證券投資信托投資顧問時,是否存在未有效履行資質審查、盡職調查及後續監督義務的情形; 是否委托第三方非金融機構推介信托產品; 是否作為融資渠道或放款通道,為中介機構發放個人購房首付款提供便利; 信托公司與非金融機構之間的其他不當交易。

    三、不當激勵方面

    (一)考評指標設置

本機構績效考評指標設置是否涵蓋監管規定的合規經營類、風險管理類、經營效益類、發展轉型類、社會責任類五類指標; 經營效益類指標是否以風險調整後收益指標為核心確定分值和權重,是否考慮資產期限及風險延期暴露等因素,並相應設置中長期資產收益對經營效益類指標的貢獻度; 合規經營類指標和風險管理類指標權重是否明顯高於其他類指標; 是否設立時點性規模考評指標; 是否在綜合績效考評指標體系外設定單項、業務條線或臨時性考評指標; 是否設定沒有具體目標值、單純以市場份額或市場排名為要求的考評指標; 分支機構是否自行制定考評辦法或提高考評標準及相關要求; 本機構考評對象存在被采取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發生案件、不規範經營行為的,是否相應調低相關指標的考評等級或得分。

(二)考評機制管理

是否依據董事會或相關經營決策層批準的年度經營計劃,制定績效考評制度和指標體系; 是否指定專門部門負責績效考評的制度建設、組織實施和質量控制; 本機構審計和監察部門是否對績效考評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並對將業務費用變相作為績效獎勵、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問題進行嚴肅問責; 是否建立對利潤等指標的動態調整機制,在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時,能夠及時調整利潤目標。

    (三)薪酬支付管理

薪酬支付期限是否與相應業務的風險持續時期保持一致,是否根據不同業務活動的業績實現和風險變化情況合理確定薪酬的支付時間; 針對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對風險有重要影響崗位上的員工,是否按監管規定設置績效薪酬的發放比例和延期支付期限; 是否按監管規定建立了績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制度並有效實施; 是否按監管規定的標準,根據風險類指標管控情況對當年績效薪酬實施控制。

    四、不當收費方面

    (一)收費行為規範

    (1)向客戶收取服務費用時,是否有對應明確的服務內容,是否存在無實質性服務、未提升實質性效率的收費項目,以及多收費、少服務,超出價格目錄範圍收費的行為;

    (2)是否存在以貸轉存、存貸掛鉤、以貸收費、浮利分費、借貸搭售收費、一浮到頂、轉嫁成本等七類附加不合理貸款條件的違法違規行為;

    (3)是否嚴格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目錄和收費規定。

    (二)價格信息披露

    (1)是否制定收費價目名錄並按規定統一收費項目名稱等要素;

    (2)是否按照規定在本行營業場所和網站主頁等醒目位置及時、準確公示本行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項目等;

    (3)本行提高市場調節價收費水平或新設市場調節價收費項目前,是否至少提前3個月進行公示;

    (4)本行為客戶提供服務時,是否事前告知相關服務項目、服務價格、優惠措施(含生效和終止日期),並在客戶確認接受該服務價格後,提供相關服務。

    (三)內部管理程序

    (1)是否由總部統一制定和調整本行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收費項目,並按照監管規定的程序實施;

    (2)是否指定一個部門牽頭負責服務價格管理工作,並建立了服務價格內部審批制度;

    (3)是否建立了明確的價格行為違規問責機制和內部處罰措施;

    (4)是否建立了服務價格投訴管理制度,明確客戶投訴登記、調查、處理、報告等事項的管理流程、負責部門和處理期限;是否設立統一的投訴電話、書面投訴聯系方式等渠道並醒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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