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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秦玉海受賄2086萬 獲刑13年半

28日據央視新聞消息,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公開宣判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秦玉海受賄案,對被告人秦玉海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秦玉海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秦玉海利用擔任中共焦作市委書記、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公安廳廳長、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086.1702萬元。

秦玉海

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秦玉海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秦玉海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秦玉海簡歷:

秦玉海,男,漢族,1953年3月生,黑龍江省泰來縣人,大專學歷,1971年2月參加工作,1976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副總警監警銜。曾任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書記。

1987年09月——1994年12月,共青團黑龍江省委副書記、黨組副書記;

1994年12月——1997年02月,共青團黑龍江省委書記、黨組書記;

1997年02月——1998年12月,黑龍江省鶴崗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市長;

1998年12月——1999年01月,河南省焦作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1999年01月——2001年02月,河南省焦作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1年02月——2004年01月,河南省焦作市委書記;

2004年01月——2011年03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省委政法委副書記,省公安廳廳長、黨委書記兼武警河南總隊第一政委、黨委第一書記(期間:2004年07月被授予副總警監警銜);

2011年03月——2013年01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省委政法委副書記,省人民政府殘工委主任,省殘聯第五屆主席團主席,省公安廳廳長、黨委書記兼武警河南總隊第一政委、黨委第一書記(期間:2012年09月兼任河南省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副主任);

2013年01月——2013年02月,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省公安廳廳長兼武警河南總隊第一政委、黨委第一書記,省人民政府殘工委主任,省殘聯主席團主席;

2013年02月——2013年06月,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省公安廳廳長、黨委書記兼武警河南總隊第一政委、黨委第一書記、河南省人民政府殘工委主任、河南省殘聯主席團主席;

2013年06月——2013年08月,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省公安廳廳長、黨委書記兼武警河南總隊第一政委、黨委第一書記;

2013年08月——2013年11月,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武警河南總隊第一政委、黨委第一書記;

2013年11月——2014年09月,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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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通一高管宗某受賄200余萬獲刑 處罰金80萬元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6-12-04/10585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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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鄭羽佳

宗某被控利用擔任聯通集團電子渠道部總經理時,為4家企業謀利,收受財物共計200余萬元。昨天上午記者獲悉,市二中院終審以受賄罪判處宗某有期徒刑5年半,並處罰金80萬元。

現年48歲的宗某研究生學歷,案發前系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信息化和電子商務事業部總經理。因涉嫌犯受賄罪,宗某於2015年1月16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2月4日被逮捕。

一審法院認定,宗某於2008年至2014年間,利用在聯通集團先後擔任電子渠道部總經理、電子渠道中心負責人、電子渠道中心總經理、信息化和電子商務事業部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在物資采購業務中,為北京4家企業謀取經濟利益,其間陸續收受企業給予的錢款共計人民幣180萬元、美元1.5萬元及“蕭邦”品牌腕表一只,經認定,該腕表的市場價格為人民幣12.9萬元。

2014年12月間,宗某在接受紀委監察機關針對其它問題的調查中,主動交代犯罪事實,後於2015年1月16日被檢察機關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現其已通過家屬退出全部違法所得。

一審法院認為,宗某在因其它問題接受紀檢機關調查期間,能主動交代收受賄賂的事實,且在到案後能向司法機關如實供述,系自首,可對其從輕處罰,且宗某現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具備一定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一審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宗某有期徒刑5年半,並處罰金80萬元,在案扣押的財物予以沒收。

宣判後,宗某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訴。宗某的辯護人認為,一審法院依據偵查人員出具的工作說明,未認定宗某立功,且在量刑時對其自首、退贓等情節未予充分考慮,導致量刑過重,建議改判。

市二中院認為,宗某雖有揭發他人犯罪的行為,但揭發他人犯罪尚未查證屬實,不應認定有立功表現,一審法院對宗某量刑適當。故宗某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綜上,市二中院於近日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宗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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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政協原副主席斯鑫良受賄1955萬元,一審獲刑13年

13日據央視新聞消息,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公開宣判浙江省政協原副主席斯鑫良受賄案,對被告人斯鑫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對斯鑫良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4年,被告人斯鑫良利用擔任中共湖州市委書記、中共浙江省委常委、組織部長、浙江省政協副主席、黨組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職務提拔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妻金惠芳(另案處理)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955.442萬元。

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斯鑫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斯鑫良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斯鑫良簡歷:

斯鑫良

斯鑫良,男,漢族,1950年1月生,浙江東陽人。1969年1月參加工作,1980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研究生畢業。曾任浙江省政協副主席、黨組副書記。2015年2月16日,斯鑫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1969年03月至1972年02月下鄉插隊;

1972年02月至1973年09月在東陽市虎鹿供銷社工作;

1972年09月至1975年10月在浙江農業大學畜牧獸醫系(即現浙江大學動物科學學院)學習;

1975年10月至1983年11月任東陽縣食品公司幹部、副經理、經理;

1983年11月至1984年09月任東陽縣副縣長;

1984年09月至1986年09月在中央黨校培訓班學習;

1986年10月至1987年03月任東陽縣委副書記兼宣傳部長;

1987年03月至1989年11月任東陽縣委副書記;

1989年11月至1992年06月任浦江縣委書記;

1992年06月至1994年04月任湖州市委常委、組織部長;

1994年04月至1996年01月任湖州市委副書記兼組織部長;

1996年01月至1998年02月任湖州市委副書記(其中:1997年03月至1997年07月在中央黨校進修部學習);

1998年02月至2001年04月任湖州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1年04月至2001年06月任浙江省委宣傳部部長;

2001年06月至2002年06月任浙江省委組織部部長;

2002年06月任浙江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07年07月至2010年01月,任浙江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省委黨校校長;

2009年12月被免去中共浙江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職務;

2010年01月,任浙江省政協副主席、黨組副書記。

2013年02月不再擔任浙江省政協副主席。

(中共十七大代表,浙江省第八次、九次黨代會代表,十屆省委委員,十一屆、十二屆省委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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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協原副主席令政策因受賄罪一審獲刑12年6個月

2016年12月16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西省政協原副主席令政策受賄案,對被告人令政策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對令政策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資料圖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4年,被告人令政策先後利用擔任山西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副主任、常務副主任、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山西省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審批、企業經營、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子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607.2374萬元。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令政策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令政策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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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1044萬!黑龍江“首虎”隋鳳富一審獲刑11年

據央視新聞報道,2016年12月19日,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原副主任、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原黨委書記隋鳳富受賄案,對被告人隋鳳富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對隋鳳富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隋鳳富利用其擔任黑龍江省農墾總局九三分局局長、農墾總局副局長、局長、黨委書記、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承攬工程、產品推廣、職務晉升、工作調動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44.4702萬元。

資料顯示,隋鳳富,1956年11月生,曾任黑龍江省農墾總局黨委書記、局長,2013年1月任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農墾總局黨委書記、局長。

他是中共十八大後落馬的黑龍江“首虎”。2014年11月27日,隋鳳富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2015年2月,隋鳳富被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隋鳳富簡歷

隋鳳富,男,漢族,1956年11月生,山東蓬萊人, 1977年9月參加工作, 1987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本科班畢業,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教授級高級政工師。

1977.09—1984.12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八五七農場二十九隊職工;

1984.12—1986.02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八五七農場十隊機務統計;

1986.02—1986.05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八五七農場十隊工會主席;

1986.05—1989.03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八五七農場十隊代理隊長、隊長;

1989.03—1991.08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八五七農場十五隊隊長;

1991.08—1994.01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八五七農場副場長;

1994.01—1994.06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八五七農場場長;

1994.06—1999.07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八五七農場場長、黨委副書記(1993.08—1995.12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本科班學習);

1999.07—1999.12黑龍江省農墾總局九三分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

1999.12—2003.06黑龍江省農墾總局九三分局局長、黨委副書記;

2003.06—2005.02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副局長、黨委委員;

2005.02—2008.02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局長、黨委副書記;

2008.02—2013.01黑龍江省農墾總局黨委書記、局長(其間:2009.02—2011.01哈爾濱工業大學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專業學習,獲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2013.01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農墾總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4.11 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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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學原校長周文斌案終審,以受賄罪獲刑十二年

據江西法院網消息,12月21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南昌大學原校長周文斌受賄、挪用公款上訴一案,以受賄罪判處周文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一百萬元;對其受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上訴人周文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938.8萬元、港幣30萬元、美元1萬元、韓元90萬元、購物卡2.4萬元、卡地亞手表一塊(價值3.86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原判程序合法,認定周文斌的主要受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認定周文斌收受王雪冬人民幣60萬元、2003年4月收受沈亞群人民幣100萬元的證據不足。認定周文斌收受劉衛東人民幣4.5萬元、曹小秋人民幣5.5萬元、張華人民幣3萬元構成受賄罪,認定周文斌挪用人民幣5875萬元構成挪用公款罪,定性不當。

鑒於周文斌二審期間認罪態度好,真誠悔罪,並對一審過程中的翻供和一些不當言行,及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真誠認錯,向有關單位和工作人員表示了道歉;且大部分贓款已被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此前的一審判決,南昌中院認定周文斌犯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4年12月9日,“中國最年輕”大學校長周文斌面帶微笑受審。

公開資料顯示,周文斌是湖南衡陽人,1960年10月出生,曾任南昌大學黨委副書記、校長,是江西省歷史上最年輕的大學校長。這一時期,周文斌負責並領導了該校新校區建設。2013年5月9日,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調查。

2014年12月9日,南昌大學原校長周文斌受賄、挪用公款案在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據《澎湃新聞》此前報道,周文斌當場否認了檢察機關的大部分指控,並自稱“這是江西省有史以來,最大的一起經濟類的冤假錯案。”

周文斌簡歷

周文斌(1960年10月—),生於中國江西省南昌市,男,籍貫湖南衡陽。地質專家、原中國南昌大學校長、教授、博士生導師、俄羅斯工程院外籍院士。

1977年07月至1978年09月,衡陽里仁知青林場知青隊長。

1978年09月至1982年08月,華東地質學院(現東華理工大學)地質系水文地質專業學生,留校任教。

1982年08月至1990年12月,華東地質學院地質系教師(其中1985年09月-1988年09月華東地質學院水文地質工程專業在職碩士生)。

1990年12月至1994年12月,華東地質學院水工系副主任。

1994年12月至1995年10月,華東地質學院院長助理。

1995年10月至2001年03月,華東地質學院黨委委員、副院長(其中1993年09月-1996年01月南京大學放射性地質與勘探專業在職博士生,獲工學博士學位。

1996年至1997年,在比利時核研究中心做高級訪問學者)。

2001年03月至2002年12月,華東地質學院(現東華理工大學)院長、黨委副書記。

2002年12月至2005年04月,南昌大學校長、黨委副書記,成為江西省歷史上最年輕的大學校長。

2005年04月至2007年02月,南昌大學黨委書記、校長。

2007年02月至2013年05月,南昌大學校長、黨委副書記。

2009年5月,當選為俄羅斯工程院外籍院士。

2013年5月,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調查。

2013年5月29日,因涉嫌違紀被罷免全國人大代表職務。

2013年6月,被免去南昌大學校長職務。

2013年9月26日,因涉嫌受賄罪被江西省公安廳刑事拘留。

2014年12月9日上午,其受賄、挪用公款一案在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檢察機關指控,周文斌涉嫌受賄2000多萬元、挪用公款5800多萬元。

2015年12月29日,南昌大學原校長周文斌案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決,周文斌犯受賄罪與挪用公款罪,判處無期徒刑。周文斌當庭表示不服,稱將上訴。

2016年12月21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南昌大學原校長周文斌受賄、挪用公款上訴一案,以受賄罪判處周文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一百萬元;對其受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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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煤集團原董事長白培中案一審宣判,獲刑13年6個月

江蘇高院12月21日消息,2016年12月21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西焦煤集團原董事長白培中受賄、行賄案,對被告人白培中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白培中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1年,被告人白培中利用擔任霍州煤電集團總經理、董事長、山西焦煤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等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煤炭供應、職務晉升、工作崗位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收受楊振興、胡建偉等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3513.508503萬元。2011年11月13日,被告人白培中家被搶劫,為避免因家庭財產與收入不符而暴露經濟問題,白培中請托時任太原市公安局副局長的戴來偉提供幫助,謀求降低被劫財物數額,通過胡建偉等人給予戴來偉人民幣20萬元。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白培中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行賄罪。鑒於白培中到案後,主動交待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主要受賄犯罪事實,真誠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對其受賄罪從輕處罰;白培中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依法對其行賄罪從輕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白培中簡歷

1983.09—1986.05,霍州礦務局機電設備公司設備技術員、辦公室幹事;

1986.05—1989.04,霍州礦務局聖佛礦團委副書記、書記、黨委工作部副部長,辛置礦團委書記、宣傳部部長;

1989.04—1992.09,霍州礦務局團委副書記;

1992.09—1995.05,霍州礦務局團柏礦黨委副書記、聖佛礦洗煤廠廠長;

1995.05—1996.06,霍州礦務局供應處處長;

1996.06—1997.06,霍州礦務局曹村礦礦長;

1997.06—1999.07,霍州礦務局副局長兼洪洞煤焦公司總經理;

1999.07—2000.12,霍州礦務局副局長、黨委常委兼組織部部長;

2000.12—2001.09,霍州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黨委常委、總經理;

2001.09—2006.04,山西焦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黨委常委、霍州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2006.04—2006.05,中共忻州市委常委;

2006.05—2008.04,中共忻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2008.04—2011.12,山西焦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

2011年12月22日,山西焦煤集團幹部大會上,白培中被免去山西焦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職務。

2016年9月13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山西焦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黨委書記白培中受賄、行賄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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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委原常委景春華一審獲刑18年 受賄超6000萬

23日,據人民日報報道,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河北省委原常委、秘書長景春華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對被告人景春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景春華受賄所得財物和來源不明財產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景春華先後利用擔任中共承德市委副書記、承德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衡水市委書記、中共河北省委秘書長、省委常委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承攬工程、企業經營發展、職務晉升或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妻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054.7598萬元。另外,景春華對共計折合人民幣8635.7137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景春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鑒於景春華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檢舉他人重大犯罪線索,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減輕及從輕處罰情節。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景春華

景春華簡歷

景春華,男,漢族,1956年2月生,山東廣饒人,1973年11月參加工作,1976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天津大學管理學院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管理學博士。

1973.11——1978.04,開灤礦務局唐山礦四采區井運區工人、井下青年突擊隊隊長;

1978.04——1983.11,開灤礦務局唐山礦黨委組織科幹部;

1983.11——1986.03,開灤礦務局唐山礦黨委組織部副部長、部長(其間:1982.09——1985.08在河北廣播電視大學中文專業學習,專科畢業);

1986.03——1987.06,開灤礦務局團委副書記;

1987.06——1992.08,共青團唐山市委書記;

1992.08——1995.03,共青團河北省委副書記(其間:1992.09——1994.12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本科班經濟專業學習,1993.03——1994.10參加中國人民大學經濟系專業研究生班學習);

1995.03——1997.12,共青團河北省委書記(其間:1995.09——1997.05在河北大學世界經濟專業學習,獲經濟學碩士學位;1996.09——1997.07在中央黨校培訓部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1997.12——2001.07,中共河北省承德市委副書記(正地廳級;其間:1996.09——1999.07在中央黨校研究生院在職研究生班科學社會主義專業學習);

2001.07——2002.03,中共河北省承德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2.03——2006.07,中共河北省承德市委副書記、市長(其間:1999.09——2004.08在天津大學管理學院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博士生班學習,獲管理學博士學位);

2006.07——2008.10,中共河北省衡水市委書記;

2008.10——2011.01,中共河北省委秘書長;

2011.01——2014.04,中共河北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

2014.04 中共河北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省委改革辦主任。

2015.03 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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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體育總局原副局長肖天受賄796萬,獲刑10年6個月

據央視新聞客戶端報道,26日,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國家體育總局原副局長肖天受賄案,對被告人肖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肖天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14年,被告人肖天利用擔任國家體育總局冬季運動管理中心主任、競技體育司司長、局長助理、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賽事承辦、工作安排、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本人直接或通過他人索取、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96.0662萬元。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肖天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鑒於肖天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肖天簡歷

肖天,原安徽省擊劍隊著名運動員,1977年考入北京體院(現北京體育大學),1981年被分配到當時的國家體委工作。

歷任擊劍處處長、老山自行車擊劍中心主任等職;1998年調任總局冬季運動管理中心主任,任上實現了冬季奧運中國金牌零的突破。

2003年,肖天調任總局競技體育司司長,年底提升為國家體育總局局長助理。

2005年8月任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

2015年6月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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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賄3800余萬,中鋁原總經理孫兆學一審獲刑16年

據央視新聞報道,27日,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鋁業公司原總經理孫兆學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對孫兆學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三百五十萬元,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三百五十萬元;對孫兆學受賄所得財物和來源不明財產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孫兆學利用其擔任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總經理、中國黃金集團公司總經理、中金黃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職務提拔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5年至2014年,孫兆學直接或者通過其妻子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881.5844萬元。截至案發前,孫兆學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其對共計折合人民幣968.631268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據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網站資料顯示,中國鋁業是中國有色金屬行業的龍頭企業,綜合實力位居全球鋁行業前列,也是中國鋁行業唯一集鋁土礦、煤炭等資源勘探開采,氧化鋁、原鋁和鋁合金產品生產、銷售、技術研發,國際貿易,物流產業,火力發電、新能源發電於一體的大型生產經營企業。現有所屬企業39戶。

孫兆學簡歷

孫兆學,男,漢族,1962年9月生,山西稷山人,1983年8月參加工作,1984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國地質大學(北京)資源產業經濟專業工學博士,教授級高級工程師。

1983.08——1995.07,山西鋁廠孝礦調度組長、車間主任、企管辦主任兼調度科科長、副礦長、第一副礦長、礦長、黨委委員;

1995.07——2002.01,山西鋁廠副廠長、廠長、黨委委員;

2002.01——2004.06,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總經理、山西企業協調委員會主任(2002.03任華澤鋁電董事長);

2004.06——2005.10,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兼山西分公司總經理、山西企業協調委員會主任、華澤鋁電董事長;

2005.10——2006.10,中國鋁業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兼中國鋁業集團公司管委會副主任、中鋁洛陽銅業董事長;

2006.10——2013.10,中國黃金集團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2007.03起任中金黃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2007.04起任中國黃金協會會長;2008.04起任加拿大金山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2008.09—2010.03任加拿大金山礦業有限公司首席執行官;2010年7月加拿大金山礦業有限公司更名為中國黃金國際資源有限公司,繼續擔任董事長);

2013.10 任中國鋁業公司董事、總經理、黨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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