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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通一高管宗某受賄200余萬獲刑 處罰金80萬元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6-12-04/10585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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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鄭羽佳

宗某被控利用擔任聯通集團電子渠道部總經理時,為4家企業謀利,收受財物共計200余萬元。昨天上午記者獲悉,市二中院終審以受賄罪判處宗某有期徒刑5年半,並處罰金80萬元。

現年48歲的宗某研究生學歷,案發前系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信息化和電子商務事業部總經理。因涉嫌犯受賄罪,宗某於2015年1月16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2月4日被逮捕。

一審法院認定,宗某於2008年至2014年間,利用在聯通集團先後擔任電子渠道部總經理、電子渠道中心負責人、電子渠道中心總經理、信息化和電子商務事業部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在物資采購業務中,為北京4家企業謀取經濟利益,其間陸續收受企業給予的錢款共計人民幣180萬元、美元1.5萬元及“蕭邦”品牌腕表一只,經認定,該腕表的市場價格為人民幣12.9萬元。

2014年12月間,宗某在接受紀委監察機關針對其它問題的調查中,主動交代犯罪事實,後於2015年1月16日被檢察機關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現其已通過家屬退出全部違法所得。

一審法院認為,宗某在因其它問題接受紀檢機關調查期間,能主動交代收受賄賂的事實,且在到案後能向司法機關如實供述,系自首,可對其從輕處罰,且宗某現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具備一定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一審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宗某有期徒刑5年半,並處罰金80萬元,在案扣押的財物予以沒收。

宣判後,宗某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訴。宗某的辯護人認為,一審法院依據偵查人員出具的工作說明,未認定宗某立功,且在量刑時對其自首、退贓等情節未予充分考慮,導致量刑過重,建議改判。

市二中院認為,宗某雖有揭發他人犯罪的行為,但揭發他人犯罪尚未查證屬實,不應認定有立功表現,一審法院對宗某量刑適當。故宗某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綜上,市二中院於近日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宗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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