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發布的一份司法解釋明確,對判處無期徒刑的職務犯罪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從嚴掌握,減刑後的刑期,不得少於20年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該《規定》明確,對判處無期徒刑的職務犯罪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從嚴掌握,減刑後的刑期,不得少於20年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一次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再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2年以上。
對判處死緩的職務犯罪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一般減為25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可減為23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一次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再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2年以上。
據了解,該《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陜西省國土資源廳原廳長王登記,不甘於仕途止步正廳級,通過掮客活動,希望可以升任副省級官員。其仕途升遷未果,落馬後舉報掮客詐騙。
王登記為此支付5350萬元,其中5000萬是王登記從一名煤老板處受賄而來。此受賄款是王登記8筆受賄指控中最大一筆。
第一財經1℃記者獲悉,近期,王登記受賄案已由河北省廊坊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定,王登記受賄額總計6624.34萬元,被判處無期徒刑。司法文書顯示,王登記所涉受賄指控全部來自於煤礦領域。
中紀委直接帶走調查
現年62歲的王登記,曾任煤炭主產地之一的陜西省榆林市市長。
2006年4月,王登記轉任陜西省國土資源廳廳長。2013年3月,59歲的王登記辭任國土資源廳廳長,轉而被任命為陜西省政府參事室參事,退居二線。
2014年10月28日,陜西省人大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王登記因涉嫌受賄,接受司法機關立案調查,本人提出辭去省十二屆人大代表職務請求。王登記落馬的消息由此得以公開。
2014年11月初,新華社旗下媒體的報道援引知情人士的話稱,王登記被中紀委直接帶走調查。王登記案相關司法文書證實了這一點。2015年5月22日,最高檢發布消息,河北省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王登記(正廳級)決定逮捕。
2016年9月,陜西省紀委宣布,王登記在任榆林市市長和國土資源廳廳長期間,違反組織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違紀並涉嫌犯罪,對其作出“雙開”處分。
受賄錢物全部來自煤老板
1℃記者獲悉,王登記受賄案已於2016年10月17日作出一審判決。
廊坊中院一審判決認定,王登記在擔任陜西省榆林市市長、陜西省國土資源廳廳長期間,接受黃陵縣江源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江元、榆林市神通路橋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文兒、神木縣中雞鎮李家畔東興煤礦投資人王世春等8家單位及個人的請托,為他們在探礦權審批、礦產資源整合、劃定礦區範圍、承攬工程項目等方面提供便利,收受這些單位及個人的錢物,總計6624.34萬元。
王登記擔任榆林市市長、省國土資源廳廳長的幾年,正逢煤炭黃金十年。榆林市是陜西省最大的煤炭產區,煤炭行業的黃金十年中,榆林市下屬的府谷、神木等縣通過煤炭開采,經濟實現迅速騰飛。掌握著煤炭開采重要權力的正是國土資源部門。
司法文書顯示,王登記的受賄事實總計8起,收受的金額少則20萬元,多則5000余萬元。向其行賄的全部為煤炭企業及其負責人。除了錢款,他們還送給王登記江詩丹頓手表以及為他在西安市購買房產。
榆林市榆陽區長城煤礦負責人高崇樓,希望可以擴大資源面積。2009年10月,高崇樓得知王登記生病正在吃中藥,需要冬蟲夏草作為藥引子,高崇樓找到西安市一家保健品店,一次性購買了80萬元的冬蟲夏草,王登記派人將東西取走。2011年1月,高崇樓又找到王登記,希望其幫忙盡快辦理擴大後的煤炭井田的采礦證,將100萬元現金裝進一個酒箱子,送到了王登記家中,王登記予以笑納。最終,省國土資源廳為長城煤礦擴大了2.4平方公里采礦面積,並辦理了采礦證。
受賄買官
王登記最大一筆受賄金額為5350萬元,他將這筆錢全部用於“買官”,並準備借此升任副省級幹部,但最終卻發現自己“被騙”了。
2006年,王登記轉任省國土資源廳廳長,時年52歲,正值仕途升遷的最佳時期。王登記也自認為還有機會升職。升到副省級幹部,是他的最大願望。
2009年,神木縣店塔鎮石砭煤礦法定代表人高置林找到王登記,通過他辦理了石砭煤礦搬遷手續。2011年初,新礦批了下來,高置林又找到王登記,希望他能幫忙重新調整並擴大礦區範圍。2011年下半年,省國土資源廳批複了重新劃定的礦區範圍,比原址擴大了近3平方公里。早在2010年4月,高置林為了感謝王登記的幫助,送上了350萬元現金。送錢時,高置林按照王登記的指示,將錢放到一輛轎車的後備箱內。
2012年,王登記已經年滿58歲,距離退休年齡越來越近,為了能升任副省級幹部,他開始想各種辦法。和他的名字僅一字之差的王登廣最終成為王登記選定的買官“掮客”。王登廣的具體身份,在王登記案判決書中並未提及,僅提到此人已被另案處理。
王登記對王登廣深信不疑,王登廣提出,想升任副省級,至少要花幾千萬。
王登記便很快找到高置林,希望他可以為此提供資金支持。“我能往上走一級,對你也是有好處的”。高置林對王登記的要求沒有回絕,明確表示願意出錢支持。
隨後,高置林分兩次將5000萬元匯入王登廣的賬戶。為了掩蓋要錢的事實,王登記安排王登廣給高置林寫了一個借條,將這筆錢做成一個借貸關系。之前王登廣已經從高置林處借過5000萬元,王登廣隨即在一份股權轉讓協議上寫了質押1億元的字據。王登記將高置林之前送給他的350萬元,也交給王登廣用於活動。王登廣多次保證,事情應該可以辦成。
但僅幾個月後,王登記的美夢破滅,其因年齡到期而被宣布退居二線。2014年10月,王登記“落馬”。
司法文書顯示,王登記認為,他找王登廣買官的事情,實際是被王登廣騙了。他由此舉報王登廣詐騙,並認為這一情節應該屬於立功表現。王登記的這一理由,也由律師在庭審中提出,以此作為對王登記減輕處罰的依據之一。一審判決認為,這一情況屬於王登記認罪的具體表現,不屬於立功表現。對這一辯護意見未予采納。
王登記將5350萬元受賄款交給王登廣用於買官,王登廣如何支配了這筆錢,王登廣涉嫌犯罪的事實又有哪些,是否屬於詐騙犯罪等情況,官方尚未發布相關信息。
12日據新華社消息,泰國當地媒體報道,泰國國王哇集拉隆功11日宣布大赦眾多囚犯。這是新國王登基後首次宣布大赦。
獲得國王禦準被提前釋放的囚犯包括:殘障人士;重癥患者;首次入刑且已服一半以上刑期的女性犯人;60歲以上、已服5年以上刑期或至少三分之一刑期以上的犯人;20歲以下、已服一半以上刑期或剩余刑期少於兩年的犯人等。
根據大赦令,被判處死刑的犯人也獲赦免減刑為無期徒刑。
泰國新國王哇集拉隆功
泰國普密蓬國王於今年10月13日逝世,享年89歲。新國王拉瑪十世哇集拉隆功12月1日正式登基。哇集拉隆功生於1952年7月28日,現年64歲。他是普密蓬國王和詩麗吉王後唯一的兒子。
9日,哇集拉隆功登基後首次出訪,民眾高舉畫像歡迎。(圖:東方IC)
2016年12月20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西省委原常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杜善學受賄、行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對被告人杜善學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杜善學受賄所得財物和來源不明財產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資料圖:杜善學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杜善學利用擔任長治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長治市委書記、中共呂梁市委書記、中共山西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晉升、調整等事宜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妻等人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011.4686萬元。2011年,被告人杜善學在山西省委班子換屆時,為得到時任山西省政協副主席令政策的推薦、支持,在山西省政協令政策的辦公室送給其10萬歐元,折合人民幣90.665萬元。
另外,被告人杜善學及其家庭有不能說明來源的財產共計折合人民幣8961.7535萬元。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杜善學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鑒於杜善學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其行賄犯罪事實;歸案後主動交代贓款、贓物藏匿地點,相關款物已被追繳。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附簡歷:
1976年06月——1978年03月,山西省臨猗縣財稅局工作;
1978年03月——1982年01月,山西財經大學會計系會計專業學習;
1982年01月——1983年04月,山西省財政金融貿易委員會財政金融處幹事;
1983年04月——1985年03月,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第三辦公室幹事;
1985年03月——1987年01月,山西省經濟開發投資公司副總經理;
1987年01月——1993年02月,山西省財政廳商業企業財務處副處長、處長;
1993年02月——2000年05月,山西省財政廳副廳長、黨組成員(期間:1998年09月—2000年09月在山西大學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科學技術哲學專業學習,獲哲學碩士學位);
2000年05月——2003年01月,山西省財政廳副廳長、黨組書記(期間:2001年03月—2002年01月在中共中央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3年02月——2003年03月,中共山西省長治市委副書記;
2003年03月——2008年02月,中共山西省長治市委副書記、市長、黨組書記;
2008年02月——2011年01月,中共山西省長治市委書記;
2011年01月——2011年11月,中共山西省呂梁市委書記;
2011年11月——2012年01月,中共山西省委常委、呂梁市委書記。
2012年01月——2013年01月,中共山西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
2013年01月——2014年06月,中共山西省委常委、副省長。
20日據中新社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今日在北京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
《意見》明確,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詐騙3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詐騙公私財物價值50萬元以上的,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此外,該《意見》還指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額標準,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從重處罰: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
——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夥的;
——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
——曾因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
——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
——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
——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幹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
——利用“釣魚網站”鏈接、“木馬”程序鏈接、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
1月3日據中國網消息,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公開宣判駐馬店市原市委書記劉國慶受賄案,認定被告人劉國慶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已扣押的涉案贓款贓物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予以追繳。
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劉國慶利用其先後擔任河南省公安廳副廳長、駐馬店市市長、中共駐馬店市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承攬工程、職務調整提拔、土地開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799萬元及港幣10萬元。
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國慶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劉國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嚴懲,量刑時綜合考慮其歸案後認罪、悔罪,退出部分贓款,主動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有立功表現等情節,根據其犯罪性質、事實、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劉國慶當庭表示不服,提出上訴。
被告人劉國慶的近親屬,省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40余人旁聽了宣判。
劉國慶
劉國慶簡歷:
劉國慶,男,漢族,1957年10月出生,河南太康人,1983年6月入黨,大學學歷,法學碩士。
1982.07——1984.05周口地區農技站工作;
1984.05——1985.08周口行署辦公室秘書科副科長;
1985.08——1986.06河南省農經委綜合處副科級秘書;
1986.06——1987.04河南省農經委服務體系建設處正科級秘書;
1987.04——1991.03河南省農經委生產計劃處副處長(1988.03—1990.06在博愛、獲嘉縣點,負責組織農業“一優雙高”開發試點);
1991.03——1995.06河南省農經委生產計劃處處長;
1995.06——1996.03河南省公安廳政治部負責人(正處級);
1996.03——1998.04河南省公安廳政治部副主任(正處級)(1995.09—1997.02在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經濟法學專業在職學習,獲法學碩士學位);
1998.04——2000.07河南省公安廳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副廳級);
2000.07——2003.02河南省公安廳副廳長、黨委委員;
2003.02——2004.06河南省公安廳副廳長、黨委副書記;
2004.06——2008.03河南省公安廳常務副廳長(正廳級)、黨委副書記;
2008.03——2008.04 河南省駐馬店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市長;
2008.04——2013.04河南省駐馬店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3.04——2014.04 河南省駐馬店市委書記。
2014年4月,劉國慶被免去駐馬店市委書記、常委、委員職務。
據央視新聞消息,2017年2月16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奚曉明受賄案,對被告人奚曉明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奚曉明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奚曉明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15年,被告人奚曉明先後擔任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副庭長、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副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務和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公司上市等事項上提供幫助,認可其親屬收受以及本人直接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4596934億元。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奚曉明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奚曉明為他人謀利的行為絕大部分基於親屬接受行賄人請托,賄賂款項亦為親屬收受使用,其本人系事後知情;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奚曉明受審資料圖
奚曉明簡歷:
奚曉明,男,漢族,1954年6月生,江蘇常州人,1972年1月參加工作,1975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北京大學法律系經濟法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法學博士學位。二級大法官。
1972.01-1978.03 沈陽市和平區公安局警察
1978.03-1982.01 吉林大學法律系學生,獲法學學士
1982.01-1985.06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書記員
1985.06-1993.0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審判員(正處級)(其間:1985.10-1987.09天津市河西區法院、中級法院鍛煉;1989.09-1993.01北京大學民法學專業研究生學習,獲法學碩士學位;1991.09-1992.09在英國倫敦大學學習)
1993.07-2000.08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副庭長(其間:1997.09-1998.07在中央黨校培訓部中青班學習)
2000.08-2004.06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其間:1998.09-2002.07北京大學經濟法學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法學博士學位;2003.08-2004.06掛職任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
2004.06 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2015.07 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2017年2月16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奚曉明受賄案,對被告人奚曉明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奚曉明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奚曉明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15年,被告人奚曉明先後擔任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副庭長、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副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務和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公司上市等事項上提供幫助,認可其親屬收受以及本人直接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4596934億元。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奚曉明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奚曉明為他人謀利的行為絕大部分基於親屬接受行賄人請托,賄賂款項亦為親屬收受使用,其本人系事後知情;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新華社)
拿什麽拯救你,創業公司那失落的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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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股權激勵就像擺在前方的一個大蛋糕,看上去很美味,真正享受到這蛋糕卻沒有想象般容易。激勵股權把員工的利益和公司的未來捆綁到了一起,如果公司發展順利能夠及時上市或被(現金)收購,員工就能和創始人一起享受資本的盛宴;但如果公司發展的不理想,員工就只能認栽,承擔激勵股權分文不值的苦果。但更多的情況是,公司發展狀況也還算不錯,但是距離上市或被收購卻遙遙無期,那麽這時,創業公司應該如何安撫那些忠誠老員工的躁動之心呢?
創業公司中進退兩難的持股員工
很多獨角獸的老員工早已經是幾百萬美金身價,至少在紙面上有這麽多財富。但是,由於上市時間表遙遙無期,再加上公司限制激勵股權私下轉讓的政策讓這些員工進退兩難。
雖然達到獨角獸級別的創業公司通常都已經能夠按照市場標準支付可觀的薪酬,但創業公司的核心員工在加入創業公司時領取的薪水通常會比前東家的更少或者更不穩定。不少人冒險加入創業公司的重要理由就是,創業公司往往能夠授予更大份額的員工激勵股權。
是的,激勵股權就是這樣一把雙刃劍,由於它把員工的利益和公司的未來捆綁到了一起,如果公司發展順利能夠及時上市或被(現金)收購,員工就能和創始人一起享受資本的盛宴,就像Snap的員工;但是,如果公司發展的不理想,員工就只能認栽,承擔激勵股權分文不值的苦果。
更多的情況是,公司發展狀況也還算不錯,但是距離上市或被收購卻遙遙無期,拿著激勵股權的員工只能耐心等待。
自從2016年以來,美國證券市場上科技公司的上市進程與以前相比需要等待更長的時間,而且充足的私募資金讓更多創業企業選擇繼續融資獨立發展,而不是選擇被人收購。根據彭博美國創業晴雨表(一家追蹤私募市場的指數)顯示,並購退出比例已從2015年末的高點跌至幾近腰斬。
創業公司員工按照公司節節攀升的最新估值在心里默默估算完手中激勵股權的市值之後,總難免有些躁動和擔憂:公司什麽時候才能上市?什麽時候自己才能套現激勵股權的紙面價值?
譬如出行巨頭Uber,自從2009年成立以來,這家創業公司巨頭已經籌集了超過170億美元,估值近700億美元,但至今還沒有上市計劃。與它幾乎同時成立的Airbnb公司和Pinterest公司也實現了超過100億美元的驚人估值,但同樣仍然沒有明確的上市時間表。2017年3月, Snap上市的盛宴給大家帶來了希望,但科技公司上市是否能在2017年回暖仍是一個未知數。
創業公司如何安撫忠誠老員工的躁動之心
如果上市還遙遙無期,創業公司又能如何安撫老員工的躁動之心?以下介紹實踐中的兩種常見做法。
1、激勵股權回購機制
舉例來說,國外媒體報道了Uber允許符合條件的員工通過公司回購兌現員工激勵股權的做法。據知情人透露,該公司允許在公司工作至少四年的人可要求公司回購他們手中股份總額最多10%的比例,但公司並不會立即支付全部回購款,而是在回購後一定時間內逐步付清,並且條件是員工在該支付期間內沒有離職。這樣,既能緩解公司的現金流壓力,又能夠盡可能地鼓勵員工更長時間地服務公司。回購不僅有比例限制,還有每個員工不超過1000萬美元的回購金額限制。據報道,Uber當前雇用的大約10,000名員工中目前有200人有資格參與該回購計劃。
這種回購方式不僅可以幫助公司保留人才,還可能讓公司從股權上獲益。譬如說,Uber使用公司的錢回購激勵股權,回購普通股的價格與最近一輪融資中投資人認購優先股的價格相比有25%到35%的折扣。回購完成後,公司可以在後續融資中以更高的價格向投資人出售股份。對於員工來說,手中股票價值已經翻了很多倍,雖然有一定的折扣,能夠套現一部分股權也是不亦樂乎的事情。
創業公司回購股票不僅能夠解決員工及部分早期投資人的資金流動性問題,並提供激勵股權套現的機會,還能夠提振員工士氣,減輕上市進程的壓力,間接緩解公司估值下調的壓力。
譬如:眾多媒體報道了美國中央情報局旗下VC所投資的數據分析公司 Palantir在2016年5月豪擲2.25億美金對員工持股的回購,有分析指出,該公司此舉之目的在於緩解估值下調的壓力。當然這家公司回購員工激勵股權也附有條件,據報道,該公司要求參與回購的員工同意在12個月內不會與公司從事競爭性的業務,也不得在此期間招攬公司任何員工(離職),並且約定了保密義務,禁止公開回購的信息(甚至禁止討論回購事宜),並且要求員工放棄對公司的任何索賠可能。
對於中國的創業公司來說,如果采用的是境外架構且公司有充足的現金流,可以同樣參考上述回購方式幫助激勵對象獲得一定的流動性。對於純境內(架構)的公司來說,公司回購操作起來相當複雜,但可以通過變通的方式以創始人控制的持股平臺來回購一部分老員工手中的激勵股權。如果創始人沒有足夠的資金實力,持股平臺也可以考慮少量融資來逐步支付激勵股權的回購價款,這同樣能夠讓符合要求的員工套現手中部分激勵股權這一最終效果。
2、員工激勵股權對外轉讓
員工激勵股權的另外一種套現方式是激勵股權的對外轉讓。同樣,通過對外轉讓的方式幫助員工套現手中的激勵股權也可以幫助減輕公司上市的時間壓力。
一般情況下,在創業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中對員工激勵股權對外轉讓會設定一些限制條件,但公司可以豁免限制甚至幫助激勵對象對外轉讓員工激勵股權。據媒體披露,Uber對於誰可以購買公司員工激勵股權設置有更多限制,而Airbnb和Pinterest兩家公司有時就允許甚至幫助公司員工出售股票給感興趣的買家。
2016年9月,Airbnb宣布融資5.555億美元,而很多媒體報道投資人投資金額最終能達到8.5億美元,仔細研究便可以發現,在此次融資的同時進行了另外一項交易,就是公司允許一些員工出售股票給投資人,總計約2億美元。也就是說,公司賣股票融資的同時也幫助一些員工出售手中部分股票套現,前者所得融資款進入公司賬戶,而後者是進入員工腰包的。
當然,在這里存在著一個技術問題是,創始人和員工持有公司的普通股,早期投資人往往會拿公司的優先股,兩者的權利不同,所以價格也可能有所差異,可以參考以下圖示方法:
進一步分析和實際操作建議可以參見2016年9月5日簡法幫原創文《拿什麽拯救你,創業公司那失落的期權?!》。
境內外架構的中國創業企業都可以參考這種對外轉讓的方式為激勵對象手中得激勵股權實現部分套現。中國未上市的創業公司還可以利用新三板甚至全國各地新四板的價格發現機制,在一定程度上嘗試解決員工激勵股權的流動性問題,有資金實力的公司也可以考慮給員工自願回購激勵股權的機會。
激勵對象套現面臨的其他障礙
2017年3月3日,媒體報道稱近期麻煩纏身的Uber正在討論放松對員工激勵股權轉讓所做的嚴格限制。其中涉及的問題不僅包括轉讓對象的限制,還有員工離職後期權行權期限的問題(須離職後一個月內行權,而不是創業公司通常規定的三個月)。這其中的行權期限還會涉及到員工期權稅負的問題,詳見簡法幫原創文《拿什麽拯救你,創業公司那失落的期權?!》等文章中的詳細分析。
該公司創始人Kalanick說,公司的董事會已經同意讓管理層討論這個問題,但管理層還沒有做出最終決定。他還要求公司人力資源主管和總法律顧問幫助回答員工這方面的問題。
對於中國創業公司來說,幸運的是,中國境內(架構)公司可以根據2016年9月22日財政部和國稅總局公布的支持創業公司股權激勵的稅收優惠政策享受稅收優惠,但境外架構的公司則無法享受該優惠,有興趣的讀者可以查閱2016年10月11日簡法幫原創文《在股權激勵稅收新規下,何為員工期權分配和管理的新姿態?》一文。其中,對境內公司股權激勵文件需要註意的一些問題,簡法幫也有過分析。
最後,簡法幫也需要提醒創業公司的激勵對象,要看清楚期權授予協議或期權計劃中行權時間的限制,如果您持有公司的期權已經成熟,但還沒有計劃離開公司,也不必急於行權,尤其需要註意行權的稅負和創業公司價值波動的風險,簡法幫之前也分享過公司員工行使期權後白幹幾年還虧了錢的案例。即使有離開公司的計劃,也要搞清楚行權的期限以及行權的代價,包括行權價格和可能的稅負,尤其是要核實清楚是否能夠享受稅收優惠待遇及享受的條件,並積極了解稅收籌劃的空間。
據人民日報消息,2017年5月3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楊振超受賄、貪汙、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楊振超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楊振超受賄犯罪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貪汙犯罪違法所得依法返還被害單位。
經公開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楊振超利用擔任中共淮南市委書記、淮南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084.774163萬元;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115.558153萬元;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人民幣9.1508億元。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振超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汙罪、濫用職權罪,依法應當數罪並罰。鑒於楊振超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具有檢舉他人犯罪行為,認罪、悔罪,所得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到案,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附簡歷:
楊振超,男,漢族,1960年8月生,安徽金寨人,1977年1月參加工作,1983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管理學博士學位,高級工程師、高級經濟師。曾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1977年01月——1979年09月,金寨縣長嶺鄉知青;
1979年09月——1982年07月,在沈陽黃金學院采礦專業學習,畢業後分配到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鳳凰山銅礦工作,歷任班長、技術員、副區長、區長、科長;
1987年03月——1991年01月,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鳳凰山銅礦副礦長;
1991年01月——1995年02月,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鳳凰山銅礦礦長(1989年08月——1992年06月,參加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本科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1991年07月——1991年09月,在澳大利亞蒙拉沙大學進修學習);
1995年02月——1998年12月,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黨委常委、副經理;
1998年05月——1998年12月,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黨委常委、經理;
1998年12月——2001年06月,銅陵市委常委,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黨委常委、經理(1996年09月——1999年07月,參加中國人民大學工商管理學院MBA學習,獲工商管理碩士學位;2000年03月——2001年01月,參加中央黨校第16期中青班學習);
2001年06月——2003年02月,銅陵市委副書記,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黨委常委、經理;
2003年02月——2004年02月,安徽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
2004年02月——2005年12月,安徽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黨委書記;
2005年12月——2006年01月,安徽省經濟委員會黨組書記;
2006年01月——2007年07月,安徽省經濟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
2007年07月——2007年08月,淮南市委書記;
2007年08月——2013年01月,淮南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2007年03月——2008年01月,在中央黨校第23期中青班學習;2007年09月——2010年11月,參加中南大學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管理學博士學位);
2013年01月——2013年02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淮南市委書記;
2013年02月——2016年07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中共十七大、十八大代表。十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共八屆、九屆安徽省委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