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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破解違約新招:債券互換繞開美國司法管轄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105718

阿根廷總統克里斯蒂娜提出自願債券互換計劃,以繞過美國法院裁決向大多數債權人支付利息,讓該國走出13年來的第二次違約。(更多精彩財經資訊,點擊這里下載華爾街見聞App)

阿根廷政府向國會提交法案,允許債權人把持有的依據海外法律發行的債券,交換成等值的依據阿根廷法律發行的債券。

克里斯蒂娜還表示將停止使用美國的紐約梅隆銀行作為受托銀行,改用阿根廷本地的Banco de la Nación銀行向債勸人支付款項。

由於美國法官Thomas Griesa裁決紐約梅隆銀行不能向債權人支付利息,7月30日阿根廷未能如期償付5.39億美元重組債券債息導致違約。

美國法院裁決阿根廷必須先向釘子戶債權人美國“禿鷲基金”先支付利息,再能履行對他債權人的義務。

“禿鷲基金”要求阿根廷政府按照100%的債券票面價值支付利率,阿根廷政府不同意不同意全額支付,而只能按照絕大多數債權人65%折讓比率進行支付。

克里斯蒂娜總統一直主張阿根廷沒有違約,並堅稱美國法院的裁決侵犯阿根廷主權。最新的債務互換如果能夠通過,那麽意味著阿根廷政府將繞過美國法律的管轄權。

路透援引部分分析師觀點稱,債務互換可能帶來新稱法律風險,並將撲滅阿根廷政府與美國“禿鷲基金”最後一絲和解希望。這可能造成阿根廷比索進一步貶值,外匯儲備流失加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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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司法部的下一個目標:天價罰單瞄準高盛和摩根士丹利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106288

高盛和摩根士丹利正與美國司法部就誤導客戶購買抵押貸款支持證券進行初步討論。近期,因涉嫌違規銷售抵押貸款擔保證券(MBS)而遭遇司法部調查甚至指控的陰雲在華爾街上空密布。(更多精彩財經資訊,點擊這里下載華爾街見聞App)

華爾街見聞網站本周提及,美國銀行支付166.5億美元與美國司法部相同問題達成和解,罰單金額創華爾街歷史之最。美國銀行是美國第二大銀行。

周五(8月22日),英國《金融時報》報道稱,高盛同意以12億美元的代價就上述違規行為與美國住房金融局達成和解。

高盛不是唯一一家在近期被住房金融局指控的華爾街投行。另一家老牌銀行摩根士丹利早在高盛之前就已付出了90億美元,花旗也支付了70億美元罰金。不過,懲罰最重的還是美國銀行。

知情人表示,監管機構仍就高盛和摩根士丹利銷售不良抵押貸款支持證券搜集相關證據。因此,關於此事的協商和潛在的罰金尚未有最終定論。

金融危機以後,美國監管機構的監管標準愈加嚴苛,針對華爾街銀行違規銷售證券行為的調查也越來越多。僅在2011年,聯邦住房金融局就起訴了11家公司。包括本周的高盛和解協議在內,僅2011年的類似訴訟案件就涉及罰金或和解金超過170億美元。

據《華爾街日報》,高盛同意以31.5億美元買回其向房利美和房地美銷售的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而房利美和房地美受住房金融局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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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itter狀告美司法部 要求有權披露監控信息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09116

美國知名社交媒體公司Twitter當地時間周二向聯邦法院提交訴狀,狀告司法部限制其發布政府監控的完整信息。這起訴訟表明,圍繞著禁止披露安全部門對用戶信息請求的性質和數量這一問題,美國互聯網公司與美國政府的爭端進一步升級。

Twitter公司7月發布最新透明報告,揭露了美國政府要求提供用戶信息的數據。但是該報告遭到美國政府審查。由於FBI對於報告的發布與否模棱兩可,最終發布的報告並不包括來自國家安全的數據請求。

Twitter副總裁Ben Lee表示,“公司行為符合信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要求。我們希望能夠分享完整的透明報告。我們完全擁有發布完整信息的自由,而非是閹割版本。”

2014年年初,美國司法部曾與谷歌、微軟、雅虎、Facebook以及LinkedIn達成和解。這些公司都希望能夠向公眾公布更多政府監控信息而向法院提起訴訟政府。作為和解的一個方面,美國司法部同意允許這些公司公布更多政府監控信息。不過Twitter並未參與此次起訴,因此未獲得更多公布信息的權利。

司法部發言人Emily Pierce表示將會考慮Twitter的要求。政府官員認為FBI和國土安全部通過獲取信息的方式來消除威脅因素並不過分。獲取潛在危險份子行動和方式的越多渠道,就可以更好的維護國家安全。

在長達19頁的訴訟請求中,Twitter指控政府一方面大張旗鼓宣揚信息監控是為了國家安全,一方面則限制相關公司發布完全透明的信息。Twitter認為政府要求科技公司按規定發布信息的行為已經違憲。

自斯諾登事件爆發以來,美國民眾對自己隱私權的保護越發重視。多家科技類公司都在致力於安撫用戶的擔憂情緒。

在另一起訴訟中,圍繞FBI是否有權禁止美國公司公開收到的“國家安全信函”(NSL)數量這一問題,位於舊金山的聯邦第九巡回上訴法院將於周三召開聽證會。此前,一家地方法院法官已做出裁定,FBI的這些保密規則違反了美國憲法。(更多精彩財經資訊,點擊這里下載華爾街見聞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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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黑心油爆民憤 司法13路 追殺頂新

2014-10-16  TNM
 
 

 

黑心油事件延燒,越查越讓人心驚!被頂新集團入主9年的正義油品,陸續被中南部的地檢署查出,其所有的油品供應商,所提供的原料都是飼料油,多家廠商還涉嫌開假的食用油發票。正義把飼料油冒充食用油,高價賣給民眾,毒害國人。

更可怕的是,本刊調查,賣飼料油給正義的最大油品公司永成,同時也供應給國內另外3間上市食品大廠,目前檢調正加緊追查其用途。油品風暴讓台灣加工食品供應鏈面臨崩盤,美食天堂聲譽也徹底掃地,無良商人逐利忘義的後果,可比滅國。至截稿前,全台共有13個地檢署爭相偵辦黑心油相關案件。

上週頂新旗下的正義油品,先被台南地檢署查出,其供應商鑫好,涉嫌用香港進口飼料油混充食用油,接著嘉義、彰化、高雄等地檢署,紛紛搜索、約談其他供應商後,又意外發現這些供應商提供的原料中,還另有餿水油、越南飼料油。至截稿前,全台共有十三個地檢署爭相偵辦黑心油相關案件。

永成另供 三上市廠

各地檢署搶著偵辦的結果,揪出了一堆黑心油商,外界才驚覺原來天下烏鴉一般黑。一名參與辦案的人說:「這次發現的犯罪手法都雷同,就是大企業為了壓低成本,低價購買飼料油混充食用油,原料商為了滿足需求,四處蒐集餿水煉油或從國外進口飼料油後,再虛設行號開立或購買假食用油發票,應付海關和衛生單位查驗。」可怕的是,本刊調查發現,賣黑心油給頂新正義最大宗的廠商永成脂業,也是另外三家上市食品大廠的供應商,換句話說,除頂新外,國內還有三家上市食品大廠也固定向永成買飼料油。三家大廠會不會和頂新正義一樣,向永成買飼料油後,混充食用油使用?該名辦案人員透露:「這些大廠只願意花飼料油的價錢,向宣稱賣食用油,其實是賣飼料油,還願意配合買方開假食用油發票的供應商買油,憑良心說,這些油真的被用來做飼料的機率不高。」一旦這三家食品大廠也淪陷,台灣食品業將全面崩潰。

地方勢力 背後撐腰

正義豬油已被驗出有重金屬鉻,而且豬油內竟含有「雞」的成分。至於長期食用飼料油會有何風險?長庚醫院毒物科醫師顏宗海表示,飼料用油除了藏有許多致癌物,亦可能引發急性腸胃炎,或有黃麴毒素,鉛、砷、鉻等重金屬污染,非常危險。本刊調查,這次黑心油的關鍵禍首永成脂業,不僅從越南進口飼料油,還在雲林北港地區,長期收購夜市攤販的廢油。根據檢警掌握情資,永成公司最大的油料來源,是由夜市或攤販回收廢食用油,再進行加工,且該公司是透過地方勢力,把持北港溪流域所有廢食用油回收,規定攤販都必須將廢油交給他們下屬的「小蜜蜂」(地下清運業者俗稱),再由小蜜蜂送到地下工廠儲存與煉製。此次曾參與永成公司查緝行動的嘉義縣府官員,向本刊透露:「北港當地夜市攤販的廢食用油,都是被永成收走,而要有能耐在那裡收油,一定要與當地地方勢力有很好的關係,才有可能辦到,至於到底這個地方勢力是哪一掛的,我們還在追查,但至今還沒有攤商敢出面指認。」官員也說:「嘉義縣政府曾多次前往查廠,但永成的態度都非常強硬,似乎有很硬的後台。永成被查緝後,有數位民意代表出面關切此事,可見永成的地方人脈關係,確實紮根很深。」

以三行號 開假發票

永成登記在台北市松山區的一棟大樓內,連管理員都不知道,原來國內最大油脂原料商藏身其中。在頂新上游廠商名單中,有五間公司與永成負責人蔡鎮州有關。蔡也已於上週日被嘉義地檢署聲押獲准。上個月二十五日,高雄地檢署曾經指揮刑事局第八大隊去永成搜索,當時這間號稱國內最大油品原料工廠,態度強硬拒絕配合辦案,後又故意提供錯誤的來源單據,誤導辦案人員。檢調查出,永成賣油給頂新正義,都是利用有親戚關係的旭日友、加拾伊、元六亦等三家公司開假發票。蔡鎮州被收押的前一天,本刊記者前往嘉義六腳鄉查訪,只見永成物料工廠大門緊閉,一直按門鈴都無人回應,但從大門縫隙中能見到數台上有「動植物油非危險物品」標誌的油罐車,在廠區內作業,還有少數工人忙著工作,不理會記者的問題。

登記住址 親友民宅

至於旭日友則登記在一間民宅,陳姓屋主表示,三、四年前借籍給國中同學傅信榮(蔡鎮州表弟)開公司,不過很久沒聯絡;至於加拾伊,則登記在傅男妻子名下,是一間家庭美容院,這二家在高雄地檢署搜索蔡鎮州工廠隔天,居然辦理歇業,動機可疑。至於登記住址位於台中的元六亦,負責人蔡奇勳,就是蔡鎮州的哥哥。這間「油行」就位於公寓大樓內,沒有招牌,大樓管理員也不知道有這間公司。目前住址內有房客,房客告訴本刊說:「蔡先生早就搬走了,我們只是一間普通住家。」北港當地人表示,蔡鎮州會賣黑心油,一點都不讓人意外,因為他的師父,正是這次一起被查獲的另間黑心油行,久豐公司負責人邱飛龍,只不過蔡青出於藍,公司開得更大,害更多人。蔡家北港的親友說:「我們蔡家一直都是經營水果批發,只有蔡鎮州跟別人學賣油,大約十年前,他才拉著哥哥、表弟自行創業。」上週本刊至蔡鎮州彰化老家時,一女性親友應門說:「他不在這裡,一切和我們無關。」就把門甩上。

問題廠商 檢署暗查

檢方會發現頂新買飼料油當食用油原料,起因於八月底爆發的強冠餿水油事件,當時偵辦的環保警察就發現正義公司的油品來源與強冠重疊,本刊當時亦曾致電頂新,但對方卻堅稱所購買之飼料油未用在食用油中。環保警察那時告訴本刊,會繼續追查頂新正義,但至少要一個月才會有結果。九月二十三日,立委陳其邁揭露正義公司的上游供應商兼營飼料業,有可能魚目混珠,以飼料油混充食用油,當時他質詢立法院長江宜樺:「正義油品到底能不能吃?」江揆的回答是:「目前還可以。」其實在江揆回答陳其邁時,衛福部已經將正義公司有問題的上游廠商,移送各地檢署暗中追查,同時食藥署也會同各地衛生局,追查正義公司上游供貨商的出貨明細。其中,高雄市衛生局經過濾比對,初步鎖定供應商「鑫好」通知高雄地檢署,因此才在上個月二十五日發動搜索。該次搜索因為無法證明鑫好油品的來源,讓吳容合暫時逃過被收押的命運,但卻發現另一供應商林明忠,向禾鋐、泳宸公司二家購買食用油假發票後,出貨給正義,正準備向上追查來源時,台南地檢署出手了。

發票品項 改食用油

台南地檢署早在今年七、八月間,強冠餿油爆發前,就有民眾檢舉鑫好的小蜜蜂四處回收廢食用油,同時兜售一款「雖然沒有牌子,卻通過安全檢驗,價格比市價低很多」的食用油。食藥署的追查公文跟雄檢的搜索行動,剛好補足了南檢所缺的證據,十月八日,台南地檢署才會再度行動,並公布突破性的案情,直指鑫好賣飼料用油給正義,衛福部才下令正義的「維力清香油」等六十八項油品全面下架,不到一個月,全台再度陷入食安恐慌。偵辦此案的檢察官周盟翔說:「鑫好的吳容合面對我們到公司盤問時,說他們只有油庫,沒有工廠,若是正義公司或其他客戶下單,他們就讓上游廠商直接將油載到正義,好!那我們就追查出貨單據,並傳訊油槽車司機,還是讓我們抓到證據。」這次行動中,南檢發現許多購買飼料用油,發票卻載明買豬油的不符發票,同時在監聽過程中,也發現吳容合要求幾家賣他工業用油(不可食用動植物混合油脂)跟飼料用油的商家,將發票品項改為食用油,才揭開了這群不肖油商的犯罪手法,也同時讓其他地檢署有了偵辦的方向。令人氣憤的是,頂新正義用黑心油品爆發後,頂新正義高層還一再強調,自己不知買到飼料油,也是受害者。

製油起家 喊冤牽強

但本刊調查,頂新集團根本就是靠製工業油起家的。不可能不知道工業油的製程和危害。頂新的第一家油行,是魏家四兄弟的父親魏和德,於一九五八年所開設的鼎新油廠,當時所生產販售的正是工業用油。一九七四年長子魏應州接手後,才更名為頂新油廠,並開始生產食用油。二○○五年,已是植物性食用油大廠的頂新集團,併購口碑跟市占率皆佳的動物性食用油大廠正義油品,一舉成為國內食用油龍頭。正義老員工爆料,頂新併購正義之後,廠內過去用豬肉煉製豬油的場景跟著消失,替代的是將來路不明的臭油,送進後來花大錢蓋的除臭塔內煉製!是誰改變了正常的製油方式?在各地檢署搶著約談剛辭董事長的魏應充來看,就快要有答案了。黑心奸商為富不仁,毒害全民,除了頂新正義,是否還有其他食品大廠涉案?檢方應儘速查清,才能讓國人安心。

黑心商輕判

★大統長基公司負責人 高振利去年10月被查出,用低價的芥籽油、大豆油與棉籽油,混加銅葉綠素、香精,販售多款油品,被檢方起訴求處重刑,衛福部也處以18億5千萬元罰款。但今年7月彰化地院二審判決,僅判處12年有期徒刑,罰金3,800萬元,衛福部的高額罰款也主動予以撤銷。★強冠董事長 葉文祥上月初因向香港金寶運公司購買工業用豬油,混充在食用油內販售,被檢方聲押,本月6日法院裁定以95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每天需向派出所報到;至於賣混雜了皮革油、動物屍油等餿水油給強冠的郭烈成,則繼續收押,並被處以4,800萬元罰款,但他的財產經清算僅有46萬元,根本罰不到。

【頂新正義油品 受害下架名品】

★味全食品:味小寶肉酥系列、肉鬆系列、味全豬肉酥系列、豬肉鬆系列、味全辣味肉醬、味全珍味肉醬、味全瓜仔肉、味全辣味肉醬、蔥油乾拌麵★味丹企業:美味小舖炸醬乾麵、台灣好味炸醬乾麵、味味麵海鮮湯麵、味味麵精燉肉燥★乖乖公司:五香乖乖、孔雀香酥脆(香魚口味)★布列德麵包:家鄉鮮蔥麵包★味王公司:辣味燻雞風味拌麵油包、咖哩牛肉、雞肉、豬肉調理包★江醫師魚舖子:海苔芝麻豬肉酥、香醇豬肉鬆★奇華公司:老婆餅、叉燒酥、皮蛋酥★桂冠公司:卡好蔥油派、卡好蔥油捲餅、魚子球、鮭魚球、銀絲卷★義美公司:義美純肉鬆、7-SELECT肉絲蛋炒飯★美芝城:蛋餅皮★明新食品:蝦米肉酥大餅、綠豆椪大餅★舊振南:涼糕、芝麻花生糖、如意糖★台灣山頭火公司:鹽味、醬油、味噌、辣味噌、豪華、特製、泡菜、蔬菜、叉燒、海鮮、胡麻拉麵★義豐蔥油派:蔥油派5片裝、10片裝★長房老元香:牛舌餅★華膳空廚:黑胡椒酥餅、蘿蔔酥餅、蒜頭酥★屏東縣東港區漁會:魚鬆、肉鬆★乾杯一風堂:拉麵用淋醬★義大飲食公司:蔥花麵包、鮮奶土司、墨西哥麵包表皮★家會香食品:可口蛋捲、可口上賓蛋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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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司法部調查華爾街操縱貴金屬市場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14530

據《華爾街日報》報道稱,美國司法部就涉嫌操縱貴金屬市場,對高盛、摩根大通等10多家銀行展開調查。

《華爾街日報》援引消息人士報道稱,美國司法部已就銀行操縱倫敦黃金、白銀、鉑金、鈀金定盤價展開調查。同時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也在展開民事調查。

被調查的銀行包括高盛、摩根大通、法國興業銀行、加拿大豐業銀行、巴克萊、瑞士信貸、德意誌銀行、渣打銀行、瑞銀。

匯豐銀行在年報顯示,該行收到了CFTC就貴金屬交易問詢的傳票。

黃金、白銀等貴金屬市場定價操縱已成為監管機構近來關註的重點。直到去年為止,貴金屬市場仍在沿用銀行間每天一次、或兩次的電話商談價格作為其基準價格。

據美國貨幣監理署的數據,截至去年9月30日,美國商業銀行持有的與四大貴金屬相關合約總價值達1151億美元。

2013年倫敦銀行同業拆借市場(Libor)曝出人為操縱行為之後,監管機構開始正式調查金銀市場操縱醜聞,盡管最終歐洲監管機構調查,因為缺乏直接證據,沒有升級到刑事調查級別。

不過歐洲監管機構對“倫敦黃金定盤價”操縱的調查,最終導致這個有超過百年的協商定價機制在2014年正式退出歷史舞臺。

去年英國金管局(FCA)曾就巴克萊一交易員在倫敦金報價中不符合規定,造成客戶損失開出了2600萬美元的罰單。

瑞士監管機構Finma也表示,發現瑞銀的貴金屬交易員存在“嚴重不合規”,包括利用自己的便利,在客戶之前交易白銀定盤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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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臘司法部長:準備沒收德國財產 作為二戰賠償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15117

繼希臘國防部長威脅要「放恐怖分子進柏林」之後,希臘司法部長Nikos Paraskevopoulos週三表示,已經準備同意希臘高等法院在2000年的訴求——允許沒收德國在希資產,以作為二戰賠償。

對此說法,德國財政部發言人Martin Jaeger表示不會協商希臘提出的與納粹時期相關的任何要求。

由於希臘給出的改革清單未能滿足歐盟要求,該國正在面臨「彈盡糧絕」的窘境。資金壓力之下,希臘高官近期也是「拼了」。

此前希臘國防部長Panos Kammenos揚言,「如果歐盟置我們於危機之中,我們就會用移民沖垮歐盟。一旦希臘3月份財政崩潰,希臘就把出國通行文件交給非法入境移民。倘若在上百萬的經濟移民大潮中,還有伊斯蘭恐怖主義者,那麼柏林的情況就會更加糟糕了。」

希臘總理齊普拉斯週二也向希臘議會表示,「在1990年東西德國合併之後,法律和政治情況已經允許德國就戰後賠償做出行動。但是德國政府卻選擇了沉默、逃避和拖延。」他同時確認,希臘一個特殊議會委員會將重新評估賠償問題。

據英國《金融時報》,希臘政府正在考慮臨時徵用該國的社保基金以滿足本月國家養老金和公共部門工資的發放。

本月希臘必須償還15億歐元IMF的貸款。希臘有三筆貸款分別於本月13日、16日和20日到期。希臘還需要32億歐元再融資用於應對到期的短期國債。

週三希臘將與貸款方就獲得救助款所需的改革措施進行談判。談判旨在進一步瞭解希臘的需求,以及希方正採取的措施。

不過歐盟委員會發言人已經明確,週三與希臘會談是技術性的、不公開的。希臘會談需要冷靜、非政治化的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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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大銘最後人生 一頁司法荒謬劇

2015-03-16  TCW
 
 

 

如果不是三月六日被發現猝逝在木柵「世界山莊」老豪宅的三溫暖烤箱房中,翁大銘這三個字恐怕早已留駐在上個世紀,那段股市爆發、政商親密而毫不避諱的台灣。

華隆集團掌門人翁大銘一生的顛峰,也是他人生的分水嶺,就在一九九○年台灣股市最高峰、指數衝上一萬二千六百八十二點時。在那之前,他經歷父逝,剛退伍的他被父親得力助手,即後來的力霸集團創辦人王又曾等人,奪走家族事業,僅僅繼承了一家養豬公司,接著在老臣的幫助下再起,重新打造華隆集團。

一九九○年他旗下的華隆紡織、農林等上市公司,市值合計高達一千五百億元。

在那之後,他接連涉入炒股、利益輸送、掏空公司等刑案,在司法調查期間參選立法委員,獲得一票股市同好協助。當選後,跑立法院的記者們在酒店與他喝酒的機會,還比看到他出席立法院會議的時候多。包括時任民進黨主席施明德等在內,朝野人士不乏與他把酒言歡、合縱連橫。

他結交出一群「華隆幫」立委,被點名的包括因涉及華隆集團相關弊案而先後逃亡的前立委何智輝、王素筠夫婦等。一九九四年違約交割的「洪福案」爆發,檢調人員到當時中山北路國華人壽大樓裡的翁大銘住處搜索時,約二十名立委連夜前往關切,甚至阻擋檢調查扣文件,新聞轟動一時。

翁大銘四十歲之前就能重振家業,被譽為「王子復仇記」,但那是靠金錢操作而來的成績,不是實業上的經營能力。

兩年多前,他曾在媒體專訪中高談自己「三十七歲退休時(指辭去華隆董事長,改由弟弟接任),已經把這一生要用的錢都賺到了。」一九九三年他因立委身分向監察院申報財產,光是股票和公債的票面價額就高逾三十二億元,還借款二十億元給當年股市四大天王之一的雷伯龍,加上多筆土地,身價以百億估計不離譜。

他的錢事欠債56億,還能數度出境

逾十年後,經歷華隆公司跳票、倒閉、關廠,翁大銘被法院宣告破產。根據破產裁定書所述,他前後共積欠十幾家銀行五十六億多元(擔任華隆集團連帶保證人),但名下資產只剩下兩塊地、十一筆投資,共約值三億五千多萬元,給銀行拍賣抵債。

不過,官司纏身的這位破產人,曾多次向法院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理由包括在香港的母親生病、過世、須與在海外的弟弟和姊妹討論母親身後事宜等等,每次被法官裁定要繳五百萬元至八百萬元不等的保證金,他都能毫不費力拿出。他跟法官說自己靠兒子翁世華供養,經濟能力甚佳。甚至三年多前,還曾有半年內獲解禁出國近十次的紀錄。

他的家事女兒染毒、親戚相互爭產

直到去年六月,他最後一次聲請出境,理由是要與海外的姊妹弟弟們「商討父親和母親最終安葬方案」。這也讓外界注意到,原來他的父親翁明昌過世三十多年後,因為大房、二房遺產糾紛,家屬爭執不下,竟遲遲未能下葬。

這一次,終於有法官拒絕讓他出國,認為他的背信等案,罪嫌重大,經濟無憂,子女家人又多在海外,加上兩個弟弟翁有銘、翁德銘,都已是因案潛逃的通緝犯,「客觀上確可毫無顧忌且有足夠經濟能力遂行逃亡舉動,」裁定書寫著。

翁大銘退休多年,宣稱經濟靠兒子供應無虞,而因為華隆關廠被積欠退休金、資遣費共約七億元的一千零五十八名員工,則是抗爭、告官了十多年,終於在去年十一月,由勞動部協調華隆多家債權銀行,捐出拍賣工廠所得部分資金,分配給員工。抗爭過程中,據自救會的老員工說,翁大銘從未出面關心過。

豪門興衰的幾種戲劇性情節,翁大銘家族幾乎都曾上演。甚至,他的女兒翁世珍曾在富二代圈裡以跑趴作樂聞名,年紀輕輕就染上毒品,被查到持有K他命、搖頭丸,檢方屢傳不到而通緝她,成為頭條社會新聞,還傳出翁大銘氣得要斷絕父女關係。四年前,三十歲出頭的翁世珍在中國因罹患缺血缺氧腦病、憂鬱症,曾出現植物人狀態,意識不清,生活無法自理,發病一年後被翁大銘和兒子向台北法院聲請取得財產監護權。

女兒早衰,大弟翁一銘在五十五歲驟逝,而菸不離手的翁大銘,自己也早已病痛纏身。他在六十歲因「洪福案」判決確定入獄時,最擔心的就是吃藥問題,交代律師、家人要記得提供他的糖尿病、心臟病藥物。似乎梟雄末路,生存意志依然強勁,卻不料六十五歲時,命運安排他在家中享受三溫暖之際,無聲告別人世。

他的仇家奪產王又曾,依然逍遙法外

留下幾起官司、債務尚未解決的翁大銘,可能還有遺憾,特別是當年他「王子復仇」的對象王又曾,同樣涉諸多弊案官司,但王又曾讓子女接連坐牢,自己卻與妻子潛逃美國,被當地華人目睹過著上館子、上舞廳的快活日子。

這群在一九九○年代台灣金錢遊戲高峰時期,掀風作浪的大亨們,多數逍遙法外、海外,少數低調度日、不愁吃穿,很少晚景淒涼或落魄窮途。這齣豪門啟示錄,也該是政商勾結、司法無能的懺悔錄。

【延伸閱讀】4大弊案,讓翁大銘的千億王國殞落40歲 涉入賤售國華股票的「華隆案」42歲 爆發旗下洪福證券股票違約交割案51歲 華隆紡織跳票,向財政部申請紓困53歲 華隆倒閉55歲 爆發國華人壽掏空案57歲 翁大銘住處及企業總部國華人壽大樓遭拍賣60歲 翁大銘及秘書李秀芬因洪福案各判2年確定,發監服刑61歲 假釋出獄65歲 猝死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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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陽司法腐敗案調查 公檢法都涉及,前市委書記也栽了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0144

“這里也有一刀。”被害人袁達力的母親指著自己的腹部。 (南方周末記者 羅歡歡/圖)

三名辦案法官沒事,三名審委會成員被查;據接近辦案法官的人士透露,審委會否定了合議庭意見,作了輕罰決定。

開庭前的賠償協議約定,證人不得作不利於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證言;果然,有證人出具證言,承認之前的證言不真實。

2015年6月4日,湖南省益陽市外宣辦發布消息:益陽市政法系統7名公職人員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正在接受組織調查。

他們包括:2個檢察官、3個法官和2個看守所民警,均被指與3年前發生的一起命案有關。

2015年5月13日,湖南省紀委宣布原省委副秘書長、曾任益陽市委書記的馬勇正接受組織調查。

審委會否了合議庭?

益陽市赫山區法院被帶走的3名法官都不是一般人——原院長謝德清,原副院長王茂華和刑一庭庭長劉非,均是該案一審審理時,該院的審判委員會成員。

而直接審理此案的合議庭三名成員,審判長彭輝、審判員姚和平、人民陪審員蔡俊青只是被叫去問話,至今安然無恙。

根據一審判決書,法院查明的事實是:

2012年11月4日0時許,被害人袁達力和朋友劉輝、葉曙明等人在益陽市一家名為“扇貝王”的海鮮店吃夜宵,因劉輝坐壞了凳子扶手,與老板胡雙福發生爭吵。後經協商,雙方就賠償問題達成協議。

袁達力感覺賠了錢很沒面子,說了狠話威脅胡雙福。胡雙福的大兒子胡勛燾拿起夾在衣服里的刀追向袁達力,小兒子胡勛恒緊隨其後。在扭打過程中,胡勛恒屁股被刺中一刀,袁達力身中5刀倒地。

後經法醫鑒定,袁達力被人用刀刺傷胸腹部致心臟破裂、肝臟破裂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引發呼吸、循環衰竭死亡。

2013年8月1日,益陽市赫山區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胡勛燾有期徒刑5年,胡勛恒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據接近姚和平的人士向南方周末記者透露,辦案法官之所以能安全著陸,在於他們堅持判處主犯胡勛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意見;不過,該案上了審判委員會討論後,合議庭的量刑意見被否定。

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疑難、複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

據接近赫山區法院的人士透露,在兩種情況下,案件會提交該院審委會審理:一是,合議庭意見與庭長意見不一致;二是,案件重大、社會影響廣泛,由院長提議上審委會。

在新一輪司法改革中,強化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規範審委會職能,都是重點內容,以去“判者不審、審者不判”的行政化弊端。

此案為何上審委會,審委會對此案的具體影響,官方尚未有明確的說法。南方周末記者上中國裁判文書網查看,發現本案一審判決書並未載明審委會的參與情況。

南方周末記者確認,2015年6月1日,謝德清、王茂華和劉非三人因涉嫌嚴重違法違紀,被湖南省紀委帶走。另據媒體公開報道,今年4月,謝德清被舉報賭博,王茂華被舉報攜情人到三亞旅遊,已經被免去了院長和副院長職務。

從輕處罰的理由

與三名法官同在6月1日被省紀委帶走的,還有益陽市第一看守所所長傅力可和第一看守所民警楊超。

2012年11月24日,胡勛燾被逮捕,就羈押於益陽市第一看守所;其弟弟胡勛恒被刑拘後,獲得取保候審。

被告人律師向法庭提交了五份證據,其中有兩份胡勛燾的立功證據,一份稱,胡勛燾在看守所里檢舉他人犯罪;另一份是立功受獎證書,稱胡勛燾在四川5.12地震救災中立三等功。

法庭認定了所有五份證據,而“看守所內的立功”對量刑起了作用。

判決書在陳述完合議庭意見後,有一大段“本院認為”的內容,闡明了從輕和減輕處罰的理由:兩被告人投案自首,並有揭發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現,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和諒解,被害人也有過錯等。

據澎湃新聞報道,有兩個交叉消息源證實,胡勛燾的立功行為系造假,具體方法是“移花接木”,將一個制毒販毒者的線索“做”到了胡勛燾頭上,成了他的一個特大立功。

此外,赫山區檢察院公訴科副科長李欣健,赫山區檢察院監所科副科級幹部周力軍,目前正在接受益陽市檢察院監察室的調查。

2013年5月3日,益陽市赫山區檢察院向赫山區法院提起公訴,李欣健是該案的公訴人;據南方周末記者確認,周力軍在該案提起公訴期間,一直擔任赫山區檢察院公訴科科長,後來才被調至監所科。

檢方認為,胡勛燾、胡勛恒兄弟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責。

根據刑法,故意傷害致死的情形,起刑點是十年,最高可適用死刑;刑法還規定,基層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此案在赫山區法院審理,意味著排除了判無期及死刑的可能性。一審判決顯然又低於法定刑。

有不願具名的益陽市法官分析,其他五人是被湖南省紀委調查,而李欣健、周力軍僅僅是被益陽市檢察院監察室調查,因此,他們二人可能只是存在瀆職行為,並未參與案件中的違法運作。

開庭前簽訂的協議,用15萬元換取更有利於被告人的新證言。 (南方周末記者 羅歡歡/圖)

多賠15萬證人改口

“1、2、3、4、5”,袁達力母親莊冬元在兒子被殺時穿的血衣上,找到了被匕首刺穿的5個洞口,實在不相信捅了5刀,刀刀命中要害,卻只是失手殺人。

不過,此案一審判決後,被告人未提起上訴,而被害人家屬也沒有申請抗訴,當年案件開庭時,袁家甚至沒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在命案發生後的第三天,即2012年11月8日,胡雙福的妻子施梅祿與被害人父母就簽訂了一份“賠償協議書”,以90萬元換取死者家屬的諒解。

莊冬元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在開庭前,對方的律師又找到了他們,願意在之前簽訂諒解書的基礎上,再簽一個補償協議。胡家願再支付15萬元,

南方周末記者看到,這份簽於2013年6月24日的新協議,對被害人父母(乙方)提出了四點要求,均與法庭作證有關。

比如,乙方必須客觀真實地以證明的形式向司法機關陳述“新的案件事實”;還必須監督兩位目擊證人劉輝、葉曙明客觀真實地確認乙方證明內容的真實性;並且,乙方及兩位證人在協議生效後均不得再實施不利於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行為。

據莊冬元回憶,當時這份協議就是由對方律師擬好,他們負責簽字。此外,對方律師還交代他們在庭審時說話,一旦說話“15萬就沒了”。

被告人律師所在的律所主任塗金華不認可袁家的說法。他一再強調,這份協議擬定的原因在於,受害者家屬一直鬧事,並要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他看來,既然最終目的都是要錢,於是雙方商議擬定了這份協議。對於約定目擊證人不得實施不利於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行為,他表示時間已經太久,對於具體條款已經記不太清了。

南方周末記者註意到,被告人律師向法庭提交的五份證據,第一份證據恰好是2013年6月24日出具的。

被害人家屬、親友,及證人劉輝、葉曙明證實:胡勛燾與袁達力在奪刀過程中,失手將袁達力刺死;胡勛恒是在袁達力倒地死亡後因被袁達力刺傷憤而對其實施了磚砸腳踢的行為;證人劉輝和葉曙明還承認向公安機關做了不真實的證言。

葉曙明向南方周末記者表示,自己當時簽完字就後悔了。他堅稱當時在公安機關所做的證言並無不實,之所以願意出具這份新的證言,是因為有死者家屬勸他“人已經死了,刑也會判,能多賠些錢就多賠點”。

前市委書記和浙江商人

在五份證據中,有一份證據別有意味:益陽市浙江商會請求對兩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

胡氏兄弟的父親胡雙福,是益陽浙江商會的副會長。多位益陽市官員向南方周末記者表示,案發時的益陽市委書記馬勇與益陽浙江商會陳清之間關系並不尋常。

58歲的馬勇在益陽任職多年,2007年出任市長,2008年任市委書記,2013年又調往長沙,任湖南省委副秘書長(正廳級)。

一位益陽市處級官員用了“任性”來形容這位昔日領導的為官風格,為此他特別舉出一樁例子作為佐證。

2011年,馬勇的親戚找到時任益陽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主任鄧豐迪,要求對一個項目的招投標進行幹預。鄧並未馬上答應,而是發短信向馬勇請示。當天下午,鄧豐迪便接到通知,已經被免去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主任一職,被調至益陽市統計局擔任紀委組長。

關於馬勇和浙江商會的關系,一位原益陽日報記者至今仍記得一個細節。有一次,浙江商會通知他去采寫馬勇書記視察香港城的新聞,到了現場才發現,只有馬勇一人在香港城的工地上,連秘書都沒有帶,“當時我就知道這條新聞沒法寫了”。

彼時,香港城的拆遷正陷入僵局,開發商陳清請求政府幫忙,馬勇孤身一人前來視察,“表明了此事在政府內部並未達成共識”。

2014年12月8日,陳清被湖南省紀委帶走配合調查;半年後,馬勇落馬。

香港城如今是益陽市中心最顯眼的爛尾樓。三年前命案的發生地,也正是位於香港城,胡雙福開設的“扇貝王”海鮮店,諷刺的是,這也是香港城唯一一家營業過的鋪面。

益陽市檢察院、益陽市公安局和赫山區法院均以案件仍在調查為由,拒絕了采訪。

據被害人姐姐袁英和目擊證人葉曙明透露,湖南省檢察院已經重啟對兇案的調查,他們都在6月7日前後被找去問話,問題事無巨細,問話時間長達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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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計劃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犯罪問題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07/4647527.html

令計劃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犯罪問題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新華社 2015-07-20 22:12:00

7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並通過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令計劃嚴重違紀案的審查報告》,決定給予令計劃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對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7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並通過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令計劃嚴重違紀案的審查報告》,決定給予令計劃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對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根據中央紀委、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查辦案件中發現的線索,2014年12月22日,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召開會議,決定對令計劃立案審查。

經查,令計劃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政治規矩、組織紀律、保密紀律;利用職務便利為多人謀取利益,本人或通過家人收受巨額賄賂;違紀違法獲取黨和國家大量核心機密;嚴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本人及其妻收受他人錢物,為其妻經營活動謀取利益;與多名女性通奸,進行權色交易;對親屬利用其職務影響力斂財牟利負有重要責任。調查中還發現令計劃其他涉嫌犯罪線索。令計劃的行為完全背離了黨的性質和宗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極大損害黨的形象,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2015年7月20日,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並通過中央紀委《關於令計劃嚴重違紀案的審查報告》,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決定給予令計劃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令計劃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編輯:姚逸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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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臺最新司法解釋 明確P2P網貸平臺責任

來源: http://www.iheima.com/news/2015/0806/151384.shtml

8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該規定已於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屆時,最高法於1991年8月13日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將廢止。

該規定對互聯網借貸平臺的責任做出明確解釋。第二十二條明確提出:

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在解讀時表示,如果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開鑫貸總經理周治翰認為,最高法院的規定,將央行《指導意見》進一步落到實處,重申了網貸平臺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的定位,明確了平臺和投資人的權利與責任,使相關法律糾紛的判決有法可依。網貸平臺要嚴守信息中介的定位,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但可以通過合作的方式引入第三方擔保。

 投資者在選擇平臺的時候,也要看平臺的風控措施是否能夠覆蓋風險。例如註冊資本金,以及第三方擔保機構的資金實力是否充足。因為,即使法院判決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一些平臺也未必有能力執行這種償付。 

所以,一是投資者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二是在進行網貸投資的時候,還是要綜合考慮風險因素,比如平臺實力、風控措施的有效性、是否合法合規等。

 

下為規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第五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第七條

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第八條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條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第十五條

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十八條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夥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第二十條

經查明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並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並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並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第二十五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並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並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公布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於1991年8月13日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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