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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原副市長艾寶俊一審被判17年 受賄超4320萬

​2017年4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上海市委原常委、副市長艾寶俊受賄、貪汙案,對被告人艾寶俊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百萬元;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八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百八十萬元;對艾寶俊受賄所得贓款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貪汙所得贓款依法返還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上海寶鋼集團公司。

據央視報到,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艾寶俊利用擔任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中共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長、上海市自貿區管委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本人或通過特定關系人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4320.773718萬元。

2001年至2009年,被告人艾寶俊利用擔任上海寶鋼集團公司副總經理、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上海寶鋼集團公司購買停車位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配售部級幹部福利房等過程中,侵吞公共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751.25787萬元。

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艾寶俊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汙罪。鑒於其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大部分受賄財物系親屬收受,部分系本人事後知情,能夠認罪、悔罪,全部退贓,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圖片來自央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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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原副省長楊振超被判無期徒刑 受賄超8084萬

據人民日報消息,2017年5月3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楊振超受賄、貪汙、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楊振超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楊振超受賄犯罪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貪汙犯罪違法所得依法返還被害單位。

經公開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楊振超利用擔任中共淮南市委書記、淮南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084.774163萬元;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115.558153萬元;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人民幣9.1508億元。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振超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汙罪、濫用職權罪,依法應當數罪並罰。鑒於楊振超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具有檢舉他人犯罪行為,認罪、悔罪,所得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到案,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附簡歷:

楊振超,男,漢族,1960年8月生,安徽金寨人,1977年1月參加工作,1983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管理學博士學位,高級工程師、高級經濟師。曾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1977年01月——1979年09月,金寨縣長嶺鄉知青;

1979年09月——1982年07月,在沈陽黃金學院采礦專業學習,畢業後分配到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鳳凰山銅礦工作,歷任班長、技術員、副區長、區長、科長;

1987年03月——1991年01月,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鳳凰山銅礦副礦長;

1991年01月——1995年02月,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鳳凰山銅礦礦長(1989年08月——1992年06月,參加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本科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1991年07月——1991年09月,在澳大利亞蒙拉沙大學進修學習);

1995年02月——1998年12月,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黨委常委、副經理;

1998年05月——1998年12月,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黨委常委、經理;

1998年12月——2001年06月,銅陵市委常委,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黨委常委、經理(1996年09月——1999年07月,參加中國人民大學工商管理學院MBA學習,獲工商管理碩士學位;2000年03月——2001年01月,參加中央黨校第16期中青班學習);

2001年06月——2003年02月,銅陵市委副書記,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黨委常委、經理;

2003年02月——2004年02月,安徽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

2004年02月——2005年12月,安徽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黨委書記;

2005年12月——2006年01月,安徽省經濟委員會黨組書記;

2006年01月——2007年07月,安徽省經濟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

2007年07月——2007年08月,淮南市委書記;

2007年08月——2013年01月,淮南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2007年03月——2008年01月,在中央黨校第23期中青班學習;2007年09月——2010年11月,參加中南大學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管理學博士學位);

2013年01月——2013年02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淮南市委書記;

2013年02月——2016年07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中共十七大、十八大代表。十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共八屆、九屆安徽省委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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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超1.5億!國家統計局原局長王保安受賄案一審

據人民日報消息,2017年5月11日,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國家統計局原黨組書記、局長王保安受賄一案。張家口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保安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河北省張家口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保安先後利用擔任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秘書、財政部辦公廳副主任、綜合司司長、黑龍江省省長助理(掛職)、財政部部長助理、副部長、國家統計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項目審批、業務承攬、職務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5428億余元。依法應以受賄罪追究王保安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王保安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王保安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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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屆中央政治局原委員、重慶市委原書記孫政才受賄案一審開庭

12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第十八屆中央政治局原委員、重慶市委原書記孫政才受賄一案。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指控: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孫政才利用擔任北京市順義區委書記、北京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農業部部長、吉林省委書記、中央政治局委員、重慶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單獨或者夥同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億余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孫政才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對出庭作證的兩名證人進行了交叉詢問,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孫政才進行了最後陳述,表示自己受到法律的莊嚴審判,是咎由自取、罪有應得,自己心服口服,真誠地認罪、悔罪,真誠地服從法院判決。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130余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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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原總裁王銀成受賄案一審開庭

2018年4月1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總裁王銀成受賄一案。福州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銀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銀成利用擔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裁、黨委書記、總裁、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晉升、子女就業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近親屬,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70萬余元,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王銀成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王銀成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各界群眾48余人旁聽了庭審。

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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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政才受賄案一審宣判:受賄1.7億余元,被判無期徒刑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第十八屆中央政治局原委員、重慶市委原書記孫政才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孫政才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孫政才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孫政才在宣判後當庭表示,自己真誠地認罪、悔罪,接受法院的判決,不上訴,將認真接受改造。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孫政才在擔任中共北京市順義區委書記、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農業部部長、中共吉林省委書記、中央政治局委員、重慶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中標、項目審批、企業經營及職務提拔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單獨或者夥同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億余元。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政才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孫政才作為高級領導幹部,本應以身作則,模範遵守法律,卻漠視法律,收受賄賂數額特別巨大,嚴重破壞了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敗壞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應依法懲處。鑒於孫政才所犯受賄罪中,絕大部分受賄財物系特定關系人直接收受,孫政才到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此前,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4月12日對孫政才案進行了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天津一中院官方微博圖文播報了庭審程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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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原常委孫懷山受賄案一審開庭 非法收受財物3975余萬

2018年5月9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全國政協原常委、港澳臺僑委員會原主任孫懷山受賄一案。

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孫懷山利用擔任共青團中央辦公廳主任、全國政協副秘書長、常委、中共中央委員會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獲取土地使用權、企業經營、項目審批、職務提拔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0年至2016年,孫懷山直接或通過其家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975萬余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孫懷山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孫懷山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全國和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三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和各界群眾60余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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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保原總裁王銀成受賄案被判11年 罰金100萬元

2018年5月24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原黨委副書記、總裁王銀成受賄案,對被告人王銀成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王銀成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銀成利用擔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裁、黨委書記、總裁、中國人民保險集團黨委副書記、總裁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晉升、子女就業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近親屬,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70.2966萬元。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銀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王銀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王銀成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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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楊崇勇一審被指受賄超2.06億

2018年6月12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楊崇勇受賄一案。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指控: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楊崇勇利用擔任中共河北省委常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項目建設、用地指標辦理、公司設立審批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系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06億余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楊崇勇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楊崇勇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和各界群眾近50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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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原主席項俊波受賄案一審開庭 被控受賄1942萬元

2018年6月14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原主席項俊波受賄一案。

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項俊波利用擔任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中國農業銀行黨委書記、行長、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書記、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案件處理、貸款發放、資質審批及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特定關系人楊光(另案處理)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942萬余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項俊波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項俊波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全國和江蘇省、常州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60余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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