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廣州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出臺。
征求意見稿指出,廣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於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中明確經營範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區域為本市行政區域。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8年。
同時,廣州市擬對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除應當符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車身長度大於4.60米,車身寬度大於1.70米,車身高度大於1.42米;配置ABS防抱死制動系統、前排座位安全氣囊和前、後座安全帶;采用自然吸氣發動機的車輛,排量不小於1950毫升;采用增壓發動機的車輛,排量不小於1750毫升且發動機功率不小於110千瓦;新能源車還應當配有EBD電子制動力分配系統。
(二)取得本市公安部門核發的車輛行駛證,且初次註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行駛證》之日至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之日未滿1年。
(三)外觀顏色和車輛標識應當明顯區分於巡遊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遊車”),不得安裝頂燈、空載燈等巡遊車服務設施設備。
(四)按政府監管平臺接入技術要求,將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相關數據直接接入政府監管平臺,實現數據實時共享。
此外,對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除應當符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男性年齡在60周歲以下,女性年齡在55周歲以下,初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的公民;(二)具有本市公安部門核發的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
據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網站消息,10月8日,《深圳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公布。
關於網約車經營者的許可條件,《征求意見稿》提出,網約車經營者申請經營許可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中非本市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在本市有辦公場所、管理機構、管理人員;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未設置在本市的,應當在本市設置數據備份系統;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本市政府監管平臺等。《征求意見稿》還明確,網約車經營許可期限為5年,有效期屆滿可按規定申請延續。
關於網約車車輛的申請條件,深圳的征求意見稿提出,要是深圳市登記註冊的5座以上7座以下乘用車;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註冊日期至申請時未滿兩年;燃油車輛軸距2700毫米以上、排量1950毫升以上、達到深圳市機動車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車輛軸距2700毫米以上、排量1750毫升以上且發動機功率110千瓦以上、達到深圳市機動車汙染物排放標準;純電動車輛軸距2650毫米以上、續航里程250公里以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車輛軸距2650毫米以上、純電驅動狀態下續航里程50公里以上;車輛通過公安機關的營運載客汽車安全技術檢驗;安裝符合國家、廣東省、深圳市技術標準,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不得違反規定安裝頂燈、空載燈等巡遊出租汽車服務專用設施設備。
關於網約車駕駛員的許可條件,深圳的《征求意見稿》提出,網約車駕駛員要具有本市戶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持有有效的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且至申請時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參加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合格;申請之日前3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的記錄等。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提出,簡化現有巡遊車駕駛員從事網約車駕駛的手續,規定2016年10月1日前已經取得深圳市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的駕駛員,在原證件有效期屆滿前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
北京網約車新政正式征求意見,對於車輛和人員有了明確限制,須為京人京車。網約車車輛應符合載客運輸服務的基本條件。須是本市車輛號牌的5座三廂小客車或7座乘用車,車身張貼網約車專用標識。車輛經營權期限自車輛註冊登記之日起最長不超過8年(或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車輛經營權不得擅自轉讓。網約車駕駛員應符合網約車駕駛員資質條件。須為本市戶籍、取得本市核發的駕駛證件,年齡男60歲、女55歲以下,身體健康,申請之日前1年內無駕駛機動車發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未被列入出租汽車嚴重違法信息庫等。申請接入網約車平臺的個人及名下車輛,必須取得網約車駕駛員和車輛資質,且名下沒有其他的巡遊車和網約車,並駕駛自有車輛提供網約車服務。網約車通過網絡預約方式提供運營服務,不得巡遊攬客。
此前,上海出臺網約車征求意見稿,要求增設了以下條件:一是非本市註冊的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二是網絡服務平臺應接入上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行業管理平臺。三是在上海市有註冊車輛和駕駛員數量相適應的辦公場所、服務網點和管理人員。四是應投保成年人責任險。
據上海發布微信公眾號消息,《關於本市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上海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若幹規定(草案)》和《關於規範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的實施意見》等三個文件,今起至10月21日在中國上海門戶網站、市交通委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上海市將著力構建包括巡遊出租汽車(即傳統出租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的多樣化、差異化、品質化出行服務體系,擬細化明確網約車車輛以及網約車駕駛員資質,並規範合乘出行,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
在國家政策指導下,此次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結合上海實際,以堅持公交優先發展戰略為前提,以“改革創新、統籌兼顧、依法規範、乘客為本”為基本原則,推動本市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著力構建包括巡遊出租汽車(即傳統出租車,以下簡稱巡遊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的多樣化、差異化、品質化出行服務體系。
《發展實施意見》針對出租汽車行業的定位,對經營權管理制度的完善、經營模式的轉變、運價機制的形成、服務質量的考核,以及網約車和私人小客車合乘的規範發展等提出了相關目標措施。
《若幹規定》是在國家七部委聯合發布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基礎上,結合本市實際,堅持“依法管理、綠色環保、安全運營、公平競爭、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對主要內容進行了細化。其中,關於網約車平臺公司,規定了平臺公司應是具備線上和線下服務能力的企業法人,未在本市註冊的平臺公司應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網絡服務平臺數據應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業監管平臺,承擔承運人責任。
細化明確網約車車輛資質。在國家規定申請網約車服務的車輛應當符合7座及以下乘用車、滿足運營安全標準、安裝相關設施設備、車輛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使用年限8年等規定基礎上,本市擬增設網約車應在本市註冊登記,達到本市規定可予以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排放標準,燃油車輛軸距達到2700毫米以上、新能源車輛軸距達到2650毫米以上,投保營業性交強險、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等條件。
細化明確網約車駕駛員資質。國家規定網約車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規定: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等。根據本市人口相關政策和交通安全管理常態化的要求,本市擬增設本市戶籍、自申請之日前1年內無駕駛機動車發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自申請之日前5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從業資格的記錄、截至申請之日無5起以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逾期尚未接受處理的情形等條件。《若幹規定》還對網約車事中事後監管等做了明確的規定。
此外,為明確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行為,嚴格區分合乘出行和非法客運,規範合乘出行,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本市制定了《合乘實施意見》,對合乘平臺、車輛、駕駛員、註冊管理、合乘次數等進行了規定。
昨日保監會副主席梁濤“堅持不懈增強保險公司治理有效性”的話音剛落,保監會今日即發布了《保險公司合規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擬進一步規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加強保險公司合規管理。
據悉,此次征求意見稿是在2007年的《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引》(下稱“管理指引”)基礎上修改而成。相對於之前的管理指引,此次的征求意見稿提出了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三道防線”的合規管理框架。
具體而言,保險公司各部門和業務單位履行合規管理的“第一道防線”職責,對其職責範圍內的合規管理負有直接和第一位的責任。其負責人應當勤勉盡職做好合規管理,兼職合規人員協助負責人進行合規管理。
保險公司各部門應當主動進行日常的合規管控,定期進行合規自查,並向合規管理部門或者合規崗位提供合規風險信息或者風險點,支持並配合合規管理部門或者合規崗位的合規風險監測和評估。
而保險公司合規管理部門履行合規管理的“第二道防線”職責。合規管理部門向公司各部門、業務單位的業務活動提供合規支持,組織、協調、監督各部門和業務單位開展合規管理各項工作。
保險公司內部審計部門則履行合規管理的“第三道防線”職責,對公司合規管理情況進行定期的獨立審計。
同時,此次征求意見稿對於2007年管理指引所提到的配備“足夠”合規人員提出了具體的數量要求。
征求意見稿規定,保險集團公司、保險公司總公司專職合規人員數量不少於本級機構工作人員人數的3%。
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應當根據業務規模、人員數量、風險水平等因素配備專職合規人員。省級分公司專職合規人員的數量不少於兩名,中心支公司專職合規人員的數量不少於一名。
對於合規負責人不得兼管的部門,征求意見稿也進行了擴展。在2007年的管理指引中,保監會規定合規負責人是保險公司總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管公司的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而在此次征求意見稿中,不得兼管的部分還新增了“資金運用和內部審計部門等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部門”。
除此之外,此次征求意見稿中還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合規考核指標體系。保險公司各級機構、部門及其人員年度考核指標中的合規權重不低於10%。
而在合規管理的監管方面,征求意見稿中明確,保監會派出機構對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合規管理的有效性進行監督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實施分支機構風險綜合評級(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
據新華社報道,10月23日晚,國務院副總理汪洋應約與美國財政部長雅各布·盧通話,就中美經濟關系有關問題交換了意見。
據新華社10月30日報道,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下稱“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意見》指出,完善“三權分置”辦法,不斷探索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充分發揮“三權”的各自功能和整體效用,形成層次分明、結構合理、平等保護的格局。
《意見》提出,完善“三權分置”辦法涉及多方權益,是一個漸進過程和系統性工程,要堅持統籌謀劃、穩步推進,確保“三權分置”有序實施。
《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主要內容如下:
為進一步健全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推動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現就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以下簡稱“三權分置”)辦法提出以下意見。
一、重要意義
改革開放之初,在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將土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分設,所有權歸集體,承包經營權歸農戶,極大地調動了億萬農民積極性,有效解決了溫飽問題,農村改革取得重大成果。現階段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順應農民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意願,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以下簡稱“三權”)分置並行,著力推進農業現代化,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農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創新。“三權分置”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產關系適應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規律,展現了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持久活力,有利於明晰土地產權關系,更好地維護農民集體、承包農戶、經營主體的權益;有利於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提高土地產出率、勞動生產率和資源利用率,推動現代農業發展。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三權分置”的重要意義,妥善處理“三權”的相互關系,正確運用“三權分置”理論指導改革實踐,不斷探索和豐富“三權分置”的具體實現形式。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圍繞正確處理農民和土地關系這一改革主線,科學界定“三權”內涵、權利邊界及相互關系,逐步建立規範高效的“三權”運行機制,不斷健全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培育新型經營主體,促進適度規模經營發展,進一步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為發展現代農業、增加農民收入、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堅實保障。
(二)基本原則
——尊重農民意願。堅持農民主體地位,維護農民合法權益,把選擇權交給農民,發揮其主動性和創造性,加強示範引導,不搞強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守住政策底線。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堅持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堅持穩定土地承包關系,不能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糧食生產能力改弱了,不能把農民利益損害了。
——堅持循序漸進。充分認識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長期性和複雜性,保持足夠歷史耐心,審慎穩妥推進改革,由點及面開展,不操之過急,逐步將實踐經驗上升為制度安排。
——堅持因地制宜。充分考慮各地資源稟賦和經濟社會發展差異,鼓勵進行符合實際的實踐探索和制度創新,總結形成適合不同地區的“三權分置”具體路徑和辦法。
三、逐步形成“三權分置”格局
完善“三權分置”辦法,不斷探索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充分發揮“三權”的各自功能和整體效用,形成層次分明、結構合理、平等保護的格局。
(一)始終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根本地位。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根本,必須得到充分體現和保障,不能虛置。土地集體所有權人對集體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農民集體是土地集體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在完善“三權分置”辦法過程中,要充分維護農民集體對承包地發包、調整、監督、收回等各項權能,發揮土地集體所有的優勢和作用。農民集體有權依法發包集體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有權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等特殊情形依法調整承包地;有權對承包農戶和經營主體使用承包地進行監督,並采取措施防止和糾正長期拋荒、毀損土地、非法改變土地用途等行為。承包農戶轉讓土地承包權的,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並經農民集體同意;流轉土地經營權的,須向農民集體書面備案。集體土地被征收的,農民集體有權就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見並依法獲得補償。通過建立健全集體經濟組織民主議事機制,切實保障集體成員的知情權、決策權、監督權,確保農民集體有效行使集體土地所有權,防止少數人私相授受、謀取私利。
(二)嚴格保護農戶承包權。農戶享有土地承包權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基礎,要穩定現有土地承包關系並保持長久不變。土地承包權人對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農村集體土地由作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民家庭承包,不論經營權如何流轉,集體土地承包權都屬於農民家庭。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取代農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剝奪和限制農戶的土地承包權。在完善“三權分置”辦法過程中,要充分維護承包農戶使用、流轉、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項權能。承包農戶有權占有、使用承包地,依法依規建設必要的農業生產、附屬、配套設施,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並獲得收益;有權通過轉讓、互換、出租(轉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地並獲得收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限制其流轉土地;有權依法依規就承包土地經營權設定抵押、自願有償退出承包地,具備條件的可以因保護承包地獲得相關補貼。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農戶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符合條件的有權獲得社會保障費用等。不得違法調整農戶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三)加快放活土地經營權。賦予經營主體更有保障的土地經營權,是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關鍵。土地經營權人對流轉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內占有、耕作並取得相應收益的權利。在依法保護集體所有權和農戶承包權的前提下,平等保護經營主體依流轉合同取得的土地經營權,保障其有穩定的經營預期。在完善“三權分置”辦法過程中,要依法維護經營主體從事農業生產所需的各項權利,使土地資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利用。經營主體有權使用流轉土地自主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並獲得相應收益,經承包農戶同意,可依法依規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設農業生產、附屬、配套設施,並依照流轉合同約定獲得合理補償;有權在流轉合同到期後按照同等條件優先續租承包土地。經營主體再流轉土地經營權或依法依規設定抵押,須經承包農戶或其委托代理人書面同意,並向農民集體書面備案。流轉土地被征收的,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應按照流轉合同約定確定其歸屬。承包農戶流轉出土地經營權的,不應妨礙經營主體行使合法權利。加強對土地經營權的保護,引導土地經營權流向種田能手和新型經營主體。支持新型經營主體提升地力、改善農業生產條件、依法依規開展土地經營權抵押融資。鼓勵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種等多種經營方式,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經營權的有效途徑。
(四)逐步完善“三權”關系。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是土地承包權的前提,農戶享有承包經營權是集體所有的具體實現形式,在土地流轉中,農戶承包經營權派生出土地經營權。支持在實踐中積極探索農民集體依法依規行使集體所有權、監督承包農戶和經營主體規範利用土地等的具體方式。鼓勵在理論上深入研究農民集體和承包農戶在承包土地上、承包農戶和經營主體在土地流轉中的權利邊界及相互權利關系等問題。通過實踐探索和理論創新,逐步完善“三權”關系,為實施“三權分置”提供有力支撐。
四、確保“三權分置”有序實施
完善“三權分置”辦法涉及多方權益,是一個漸進過程和系統性工程,要堅持統籌謀劃、穩步推進,確保“三權分置”有序實施。
(一)紮實做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確認“三權”權利主體,明確權利歸屬,穩定土地承包關系,才能確保“三權分置”得以確立和穩步實施。要堅持和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在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基本完成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及時提供確權登記成果,切實保護好農民的集體土地權益。加快推進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形成承包合同網簽管理系統,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權利、登記記載權利、證書證明權利的確權登記制度。提倡通過流轉合同鑒證、交易鑒證等多種方式對土地經營權予以確認,促進土地經營權功能更好實現。
(二)建立健全土地流轉規範管理制度。規範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因地制宜加強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建設,逐步實現涉農縣(市、區、旗)全覆蓋。健全市場運行規範,提高服務水平,為流轉雙方提供信息發布、產權交易、法律咨詢、權益評估、抵押融資等服務。加強流轉合同管理,引導流轉雙方使用合同示範文本。完善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監管和風險防範機制,嚴格準入門檻,確保土地經營權規範有序流轉,更好地與城鎮化進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規模相適應,與農業科技進步和生產手段改進程度相適應,與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相適應。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建設,完善基層農村土地承包調解機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有效維護各權利主體的合法權益。
(三)構建新型經營主體政策扶持體系。完善新型經營主體財政、信貸保險、用地、項目扶持等政策。積極創建示範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農業產業化示範基地、農業示範服務組織,加快培育新型經營主體。引導新型經營主體與承包農戶建立緊密利益聯結機制,帶動普通農戶分享農業規模經營收益。支持新型經營主體相互融合,鼓勵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聯合與合作,依法組建行業組織或聯盟。依托現代農業人才支撐計劃,健全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制度。
(四)完善“三權分置”法律法規。積極開展土地承包權有償退出、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土地經營權入股農業產業化經營等試點,總結形成可推廣、可複制的做法和經驗,在此基礎上完善法律制度。加快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律修訂完善工作。認真研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家庭農場發展等相關法律問題。研究健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抵押貸款和農村土地承包權退出等方面的具體辦法。
實施“三權分置”是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本意見要求,研究制定具體落實措施。加大政策宣傳力度,統一思想認識,加強幹部培訓,提高執行政策能力和水平。堅持問題導向,對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密切關註,及時總結,適時調整完善措施。加強工作指導,建立檢查監督機制,督促各項任務穩步開展。農業部、中央農辦要切實承擔起牽頭責任,健全溝通協調機制,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各相關部門要主動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更好推動“三權分置”有序實施。
對於險資舉牌是否應該從嚴監管?應該從哪些方面進行監管?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保監會”)今年8月下發的《關於加強保險機構與一致行動人股票投資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受到業內關註。
征求意見稿首次強調了“一致行動人”的概念,對保險公司與一致行動人舉牌上市公司的行為進行了約束,是針對近期保險“資產端”的一大重磅文件。
不過,文件時隔兩月仍未正式出臺。第一財經記者采訪多位保險資管人士了解到,盡管他們多數贊同保監會對於舉牌中的一些激進行為加強監管,但一些業內人士對其中的部分規定也持有不同意見。
第一財經記者在采訪中發現,由於部分中小險企擴張偏激進,大型險企的投資則更為穩健,因此兩方面對於險資舉牌新規的態度也是迥然不同。
險資舉牌監管擬升級
保監會資金運用部在8月底下發了征求意見稿,擬對險資及一致行動人舉牌、參與上市公司收購等行為的監管進行升級。
第一財經記者從保險資管人士處了解到,征求意見稿擬對保險公司及一致行動人的一般股票投資和重大股票投資(超過總股本20%)實施差別監管。
“我理解這個征求意見稿與原來沒有大變化,唯一清晰的是,(股票增持)到了20%後只允許使用資本金,並強調了一致行動人這個概念。”一名大型保險資管公司的高管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
險資和一致行動人的共同投資行為也是監管重點。征求意見稿規定,保險機構與其非保險一致行動人共同開展重大股票投資的,應當由保險機構提交包含本公司及非保險一致行動人相關信息的備案報告。
提交備案報告還有時間限制。無論是一般股票投資還是重大股票投資,都要在上市公司公告後3日內向保監會報送材料。
事實上,保監會在去年年底發布的《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準則第3號:舉牌上市公司股票》已要求保險公司舉牌上市公司股票,應當於上市公司公告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一定指定渠道發布信息披露報告,公告參與舉牌的關聯方及一致行動人情況、權益性投資占比、資金來源等信息。
值得註意的是,保險機構與其非保險一致行動人共同開展重大股票投資,經備案後繼續投資該上市公司股票的,新增投資部分應當使用自有資金。
2010年發布的《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早有規定,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不得使用各項準備金購置自用不動產或者從事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此次的征求意見稿則將使用自有資金提前至持股20%之後。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保險機構不得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共同收購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收購是指投資者依法購買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上市的股份,從而獲得該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行為。狹義的上市公司收購即要約收購,要達到總股本的30%。
如果上述規定最終落地,將使得通過旗下保險機構與非保險機構一起“上陣”的“寶能系打法”再無法達到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
業內存分歧
已經下發兩個多月的征求意見稿至今未正式出臺。相比之下,保監會同期征求意見的“負債端”重磅文件——《關於加強人身保險產品精算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和《關於進一步加強人身保險產品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已於9月6日發布正式版本。
險資舉牌新規的“難產”使得業內眾說紛紜,多數說法將原因歸於“業內存在分歧”。
第一財經記者采訪了多位保險資管人士,盡管他們都不清楚新規為何會“卡殼”,大多數也贊同保監會對於舉牌中的一些激進行為嚴加監管,但確實也有一些業內人士持有不同意見。
“我贊同保監會對保險公司舉牌從嚴的監管趨勢,一些特別激進甚至內控缺位的公司正在積聚大量行業風險。”上述大型保險資管公司高管表示。
華泰證券認為,此次的監管政策旨在約束保險資金的盲目投資,引導保險資金遵守保險投資審慎穩健的理念,摒除某些股東將保險作為投融資工具的行為。保險經營“保”字為先,其資金具有長期性、保障性的特點,在當今低利率環境下更要做好資產負債匹配,審慎對待。保險業務和結構近年來日趨複雜,保險的金融屬性被加重利用,關聯交易增多、交叉風險提高。因此,監管層今年以來全方面加強監管預防風險,以確保行業整體平穩健康發展。
有保險資管人士表示:“舉不舉牌是形式,監管部門應該撇開這些形式,監管本質的東西。”該人士對於保監會嚴加監管險資一致行動人的意向表示贊同,但認為不應拘泥於對險資舉牌的投資形式,而應該從一致行動人對保險公司的內控、投資多方面的影響甚至是操控進行監管。
當然,也有持不同意見的保險資管人士。“這次征求意見稿只要是舉牌就需要向保監會備案,其中還包括投資研究、內部決策等,感覺有點‘多此一舉’,另外重大股權投資還需要報備持有期限,那之後如果出於種種原因想減持呢?”一位保險資管人士向第一財經記者表示。
一些中小險企保險人士則認為,保險公司舉牌本身屬於資本行為,保監會可能無法真正禁止保險公司與一致行動人的舉牌收購行為,“其實有一些‘通道’,例如信托、私募等‘玩法’,最終也能達到目的,反而會增加監管難度。”
第一財經記者在采訪中發現,大型資管公司大多對舉牌監管從嚴持贊成意見,而部分中小險企則會有自己的想法。華泰證券表示,監管政策主要針對部分中小險企的激進擴張,而大型險企投資穩健,註重產業整合和綜合金融發展,並不會受該項政策太大影響。大型險企實力雄厚,自有資金充足、投資審慎,更能在規範市場中發揮優勢。
光大證券11月4日晚間發布公告稱,公司於2016年11月2日收到公司董事長郭新雙先生的辭呈。郭新雙先生因工作調整,辭去公司董事長、董事、戰略與發展委員會召集人、委員及薪酬、提名與資格審查委員會委員職務。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郭新雙先生的辭任自辭呈送達公司董事會時生效,辭任後將不再擔任公司任何職務。郭新雙先生已確認,其與公司董事會並無意見分歧,亦無其他因辭職而需知會股東的事宜。
公告顯示,2016年11月4日,公司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 通過了《關於選舉薛峰先生擔任董事長的議案》,同意選舉薛峰先生擔 任公司董事長。
中國基金業協會11月4日發布《關於暫停接受部分律師事務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的公告》稱,近日,多批次投資者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進行投訴,反映北京天和融匯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和融匯)和北京天和融旺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和融旺)存在嚴重違法違規情況。
經查,天和融匯和天和融旺分別於2014年6月4日和2015年1月29日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規定,天和融旺委托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於2016年4月為其出具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天和融匯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於2016年5月為其出具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由於天和融匯和天和融旺相關投訴事項涉及投資者人數較多,登記備案信息和法律意見書內容與投訴中反映的情況存在重大差異,協會已委托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和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對上述兩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專項核查,同時已將有關情況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為嚴肅登記備案工作紀律,維護私募基金行業秩序,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協會決定自2016年11月7日起,暫停接受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和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根據專項核查結果,協會將對天和融匯和天和融旺采取進一步處理措施。
協會強調,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環節引入法律意見書制度,目的是要充分發揮律師行業的法律服務專業力量,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信息真實性,推動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合規開展業務。今後,協會將按照風險導向原則,不斷加大專項核查力度,擴展專項核查覆蓋面,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督促律師事務所勤勉盡責,真正發揮法律意見書制度的作用,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