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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駁回無牌槓桿式外匯交易者的上訴許可申請

1 : GS(14)@2010-12-25 12:57:37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50
2010年 12月 20日
終審法院駁回無牌槓桿式外匯交易者的上訴許可申請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駁回鍾偉華(男)進一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許可申請,理由是鍾的申請並無顯示給予上訴許可的合理理由。

鍾在2009年9月4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從事無牌槓桿式外匯交易罪名成立,被判罰款及須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繳付調查費(註1)。

裁判法院當時裁定,在2006年,鍾在未領有牌照的情況下,於香港招攬一名客戶在灝天環球市場投資有限公司(澳門灝天)(註2)開戶,但澳門灝天並未領有經營槓桿式外匯交易業務的牌照,鍾因而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條的規定。




備註:1.  請參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2009年9月7日有關鍾被定罪的新聞稿
2.  澳門灝天在香港及澳門均未領有經營槓桿式外匯交易業務的牌照。
2 : GS(14)@2010-12-25 12:57:49

2009年 9月 7日

周立章及鍾偉華從事無牌槓桿式外匯交易被判罰款

灝天貴金屬有限公司兩名前任代理人周立章(男)及鍾偉華(男)分別在2009年8月31日及9月4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從事無牌槓桿式外匯交易罪名成立,分別罰款2,200元及1,500元,同時須各自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繳付調查費11,998元及11,583元。

證監會在進行調查後向周及鍾提出檢控。調查發現2006年8月至12月期間,周及鍾在未領有牌照的情況下,獲灝天貴金屬有限公司(註1)委聘為代理人,於香港招攬客戶在無牌機構灝天環球市場投資有限公司(澳門灝天)(註2)開戶買賣槓桿式外匯合約。這些活動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條。

證監會的調查亦發現,約在2006年12月,高顥洺(男)(註3)身為灝天環球投資有限公司(香港灝天)(註4)在香港的持牌代表,於香港招攬客戶在澳門灝天開設兩個帳戶買賣槓桿式外匯合約。裁判官裁定證監會未能證明其對高提出的指控無合理疑點,在2009年9月1日裁定高罪名不成立。

證監會提醒投資者,為保障自身利益,切勿在香港或香港境外透過無牌機構或無牌代表進行槓桿式外匯交易。投資者可在證監會網站(www.sfc.hk)查核個別機構或代表在香港是否領有牌照。



備註:

1. 灝天貴金屬有限公司並無獲證監會發牌在香港進行任何受規管活動。
2. 澳門灝天在香港及澳門均未領有經營槓桿式外匯交易業務的牌照。
3. 高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3類(槓桿式外匯交易)受規管活動,自2006年8月30日起隸屬香港灝天,並自2007年12月14日開始出任香港灝天的負責人員。
4. 香港灝天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3類(槓桿式外匯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香港灝天、澳門灝天及灝天貴金屬有限公司均為灝天金融集團有限公司的附屬公司。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2216

終審法院維持內幕交易案的定罪判決-聯洲珠寶

1 : GS(14)@2011-03-19 13:15:50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e/TC/sfcOpenDocServlet?docno=11PR30終審法院維持內幕交易案的定罪判決
[size="4"]終審法院今天駁回馬漢傑及其妻曹建華就內幕交易判罪而提出的上訴申請;兩人早前被裁定進行聯洲珠寶有限公司股份的內幕交易罪名成立(註1)。
[size="4"]馬及曹其後不服有關定罪判決,遂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申請,但遭駁回(註2)。
[size="4"]隨著終審法院今天就兩人的上訴作出判決,本案正式完結。自內幕交易於2003年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列為刑事罪行以來,本案是首宗可循公訴程序提出的相關檢控。
[size="4"]過去共有五人因本案而被判內幕交易罪名成立,其後上訴法庭推翻了其中一名被告的定罪判決。
[size="4"]完
[size="4"]備註:
[size="4"]1.  終審法院聆訊本案的上訴委員會由陳兆愷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The Honourable Justice Ribeiro, PJ)及馬天敏非常任法官(The Honourable Justice Mortimer, NPJ)組成。判案書將登載於司法機構網站([size="4"]http://www.judiciary.gov.hk/tc/legal_ref/judgments.htm[size="4"])。
[size="4"]2.  有關兩人的定罪判決及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的詳情,請參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ize="4"]2009年3月11日[size="4"]、[size="4"]2009年4月1日[size="4"]及[size="4"]2010年10月12日[size="4"]的新聞稿。
2 : GS(14)@2011-03-19 13:49:17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 ... IS=75684&currpage=T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3465

終審法院准許衍生權證交易者提出上訴

1 : GS(14)@2011-06-11 14:54:59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t?docno=11PR642011年 6月 7日

終審法院准許衍生權證交易者提出上訴
[size="4"]傅果權(男)及李樹源(男)早前就操縱衍生權證的定罪裁決向法院申請提出上訴,終審法院今天向兩人批給上訴許可(註1)。  
[size="4"]在終審法院作出今天的決定前,上訴法庭維持傅及李的定罪裁決,但同時減輕兩人的判刑(註2)。
[size="4"]完
[size="4"]備註:
[size="4"]1.  傅及李於2010年5月7日被裁定20項罪名成立,控罪指兩人就Macquarie Bank Ltd發行的衍生權證營造交投活躍的虛假及具誤導性表象。有關定罪、上訴及判刑的詳情,請參閱證監會於[size="4"]2010年5月7日[size="4"]、[size="4"]2010年5月13日[size="4"]、[size="4"]2010年12月23日[size="4"]及[size="4"]2011年3月3日[size="4"]發出的新聞稿。
[size="4"]2.  2010年12月23日,上訴法庭維持傅及李的定罪裁決,但裁定兩人就刑期提出的上訴得直。2011年3月2日,上訴法庭駁回傅及李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申請。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4734

「狼牙山五壯士」案終審 《炎黃春秋》前主編敗訴

1 : GS(14)@2016-08-16 06:27:55

在內地引起廣泛關注的「狼牙山五壯士」後人告《炎黃春秋》前執行主編洪振快案,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昨做出終審判決,洪敗訴,要在媒體向「五壯士」後人公開道歉。洪對《蘋果》記者表示,有關判決是莫須有的政治審判,當局缺乏歷史探究精神,判決違反司法原則。本案被視為習近平打壓否定中共歷史的「歷史虛無主義」舉措之一。狼牙山五壯士是指1941年抗日戰爭時期,5名中共八路軍士兵在河北易縣狼牙山戰鬥中抗擊日軍,子彈打光後縱身跳下數十丈深的懸崖,3人身亡2人倖存。該事迹一直被官方宣傳為「紅色經典」,2013年,歷史學者洪振快在《炎黃春秋》連發兩文質疑「五壯士」跳崖真實性,認為官方在敍史過程中「拔高」和「神化」人物。



■洪振快

要連續5天登報道歉

不料文章惹怒當局,軍方更是赤膊上陣。國防大學前政委趙可銘、前副總參謀長張黎出面力挺,《解放軍報》發輿論戰捍衞「狼牙山五壯士」;「五壯士」兩名後人控告洪振快侵犯父輩名譽案,軍方大校王立華親任控方律師;法院於6月27日一審判洪敗訴,洪不服上訴。終審法院昨駁回上訴,拒接受以「學術自由、言論自由」抗辯,判詞強調洪的文章侵害的是「由英雄人物的名譽、榮譽融入的社會公共利益」。法院指「五壯士」這段故事已構成「中華民族共同記憶」,對它的質疑損害了「中華民族的精神價值」。洪振快必須連續登報5天賠禮道歉。洪振快昨向《蘋果》指,早已預到終審結果,認為這是政治判決,當局缺乏歷史探究精神,判決違反司法原則,「我的考證是客觀公正的,他們只推測我3年前寫文章的動機和行為本身來判,就像古代的莫須有」。洪表示會考慮向高院申訴,本案引起海內外高度關注,被視為是習近平上台後回擊否定中共歷史,打壓體制內「歷史虛無主義」的舉措。《蘋果》記者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international/art/20160816/19738069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06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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