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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投資再鬆綁


2013-10-21  NM  
 

 

從投資比例限制過渡到大類比例限制,放開前端,管住後端,保險行業監管態度

轉向風險管理

◎ 本刊記者 王申璐 文wangshenlu.blog.caixin.com 實施大類比例監管,不再針對 具體的投資品種設置投資比例限制,是保監會為保險資金投資鬆綁的又一重要舉動。

9月30日,保監會向各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管公司下發《關於加強和改進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 (下稱《通知》 ) 。接近保監會的人士告訴財新記者, 《通知》正式出台的時間尚不明確,還需要整理各方意見並修改,但離正式推出已經不遠。

10月15日,徵求意見結束。 “業內都是支持和讚成的,大類比例監管符合市場化改革的大趨勢。現在的反饋意見都希望保監會進一步明確範圍以及對政策延續性提出看法,包括如何應對等問題, ”一位保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的負責人表示, “取消具體投資標的比例限制,只滿足大類比例,保險公司會有更大的發揮空間。 ”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曾多次表示,目前保險資金運用“能放開的都已放開了” 。除了不能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PPN) ,保險資金可投資的範圍幾無限制,可投資的資產比例也被業內人士認為較寬鬆。

“放開前端、管住後端,這反映了保監會的監管態度已經發生轉變,現在都轉向到風險管理了。 ”保監會資金運用監管部的一位人士表示。

隨著保險行業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入,提升保險業風險防範意識和水平更顯重要。10月15至16日,保監會在北京香山召開保險機構投資風險責任人培訓會議,有170余名保險機構風險責任人和有關管理人員參加。

“培訓會主題有二 :一是強調落實保險公司的風險責任人制度,二是對理財產品、信托產品等投資品種的風險變化及應對措施進行專業培訓和學習。 ”一位與會的保險公司人士說。

放開前端

“實施大類比例監管,對保險公司來說 確實可操作空間更大了,比如持有股票或股權投資的倉位,現在理論上都可以達到30%。 ”另一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投資人士認為。

按照此前的規定,保險公司投資證 券基金及股票的比例合計不超過上季末總資產的25%。據保監會的統計,保險公司對這一類資產的投資實際比例連10% 都不到,這和當前的市場行情也有一定的關係。

《通知》顯示,保險投資資產將劃分為流動性資產、固定收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和其它金融資產五大類資產,其中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其他金融資產、境外投資的賬面餘額,分別不高于保險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30%、30%、20%、15%,而流動性資產無總量控制。

“以前投無擔保債還是有倉位限制,大類比例監管實施之後,理論上給更高比例的無擔保債投資打開空間了。 ”上述保險資管公司人士說。

但為了滿足保監會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一般保險公司並不會貿然大幅提高對無擔保債或其他單項 投資的比例, “因為保監會對無擔保債的資產認可比例比較低,對資本的約束比較強,理論上可以多投了,但不一定真的會多投。 ”另一位保險資管公司的負責人表示。

也有保險業投資人士認為,把股票、股票型基金等上市權益類資產及股權投資基金等未上市權益資產放進“權益類資產”進行大類比例監管,實際上上市權益類資產或未上市權益資產可投資的比例被變相小幅降低了, “因為有些保險公司以前這幾類資產加在一起的投資比例肯定已經超過30%了。 ”從其他單項投資項目的比例上限來看變動不大, “比如其他金融資產類里的理財產品和信托產品,比例上限還是20%,不動產類資產的比例上限也還是30%。 ”上述人士說。

業內人士告訴財新記者,徵求意見期間保險公司希望《通知》就一些問題 更加明確,比如一些限制投資的領域該如何歸置在大類資產中,一些新出現的投資品種比如國債期貨能否投資等。

在2013年7月保監會舉辦的保險業深化改革研討班上,保監會主席項俊波就曾提及,計劃放開延續多年單項投資資產的“比例監管” ,實施大類比例監管。這和國際主要發達國家和地區的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政策方向一致,比如美國、德國、韓國等均採用對大類資產及單個高風險資產制定監管比例,比例監管僅作為償付能力監管等“後端監管”的輔助手段。

“完全取消比例監管將是未來的發展趨勢。 ”多位保險資管公司人士這樣認為,目前英國、日本等國就沒有比例監管的限制。

項俊波此前接受財新記者專訪時 說 : “下一步,按照完全的市場化改革,所有比例都要取消,但是目前步子不會邁得那麼大。 ”“實際上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管,現在放得很開了,和其他地區尤其是東亞發展中國家相比,我們的比例監管也算是比較寬鬆的。 ”多位業內人士說。

雖說表面上看來還有一些行業限制,比如債權投資計劃目前限定只能投資基礎設施領域,但實際上行業限制對保險資金運用幾乎沒有約束力了,此前對投資品種的放開更為重要。 “現在通過各種資產證券化的產品,通過信托計劃、資產管理等產品實際上可以投資各行各業了。 ”保險資管公司人士表示。

項俊波說,保監會正在研究,凡國家不禁止的行業,保險機構均可進行投資,支持保險資金投資于新興戰略性產業,服務于國家經濟轉型和結構調整。

保監會資金運用監管部的一位人士表示 : “這塊政策目前還在不斷完善當中,比如拓寬債權投資計劃行業範圍,不再限定基礎設施領域,取消非重大股權投資的行業限制等。 ”目前看來,保險資金運用受限制的地方在於還不能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和PPN,保監會也曾多次表示正在研究放開這兩項品種的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規模比較小,對保險資金運用的整體影響不大,可能對個別保險公司的投連產品有些影響。隨著近兩年PPN 的快速發展,PPN 的發行主體信用相對私募債發行人更好,發行規模也更大,因此更吸引保險資金投資。 ”上述保險資管公司人士指出。

接近保監會的人士認為,暫未放開對中小企業私募債和 PPN 的投資,並不一定認為其風險高、不能投資,只是監管層有自己的節奏, “如果每出一個新的投資品種,保監會就發一個文說保險公司是不是可以去投資,就太亂了。 ”“對於一些高風險資產的放開,也需要考慮時機是否成熟,比如保險公司現在還不能投資創業板股票,因為市盈率太高了,保監會害怕保險公司進去之後吃虧。 ”接近保監會的人士說。

直面風險

在10月15日召開的保險機構投資風險責任人培訓會議上,陳文輝指出,目前保險資金運用的風險面臨嚴峻的形勢, “主要表現在投資能力及風險管理能力不足,資產負債匹配壓力不斷增加,道德風險與利益輸送風險正在累積,地方融資平台等風險隱患不容忽視等方面。 ”隨著保險資金運用的市場化改革逐漸深入,保監會參照香港資產管理公司的“持牌人”制度,建立保險公司“風險責任人制度” 。2013年2月,保監會發佈的《關於加強和改進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 ,對保險機構投資業務實施牌照化管理,保險公司需要統一向社會公佈每類投資資產的風險責任人,落實追責制度。

“風險責任人制度是和以前明顯不同的,目前還在推進中, ”一位保險資管公司負責人表示, “這是個很好的制度,以前保險公司風險管理都由風險控制部門或首席風險官來負責,但實際上風險管理並不是一個部門或一個人的事,而是多環節的把控,責任非常明確,為風險管理加強了多項保障。 ”這次保險機構投資風險責任人培訓會議,除了強調保險行業、保險公司要適應新業務發展,加強內部風險控制,還強調對風險責任人的能力建設。

“風險責任人除了具備保監會要求的資格,還要真正具備業務能力,才能真正承擔風險責任。未來對風險責任人的要求可能還會學習香港,必須經過專 業考試才能擔任此職位。 ”上述人士說。

此外,陳文輝強調,保險資金運用監管要從資產負債匹配、信息披露、內部控制、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方面強化資金運用的“事中監管” 。

比如保監會以後會加強非現場的監管,通過問卷等形式收集信息,瞭解保險公司投資運作過程中的問題,並針對 不同類保險公司分別加強現場監管,使得監管更有效率。

“其實保險資金投資放開後,要防風險也沒有太多複雜的方法,就是盯住資產,看看你的錢去哪了。 ”陳文輝此前接受財新記者採訪時表示,保監會從資產認可的角度來加強風險監管。

“比如對一些有擔保、有質押的,資產非常好的債權投資計劃,債或者類似于債的固定收益類的資產,我認為風險可以把控,這樣的投資認可資產肯定要提高,但一些投資產品你都看不出來資金到底去了哪個標的,這部分認可資產一定得低一些。 ”陳文輝說。

保險資管人士指出,通過對保險公司資本的約束,限制投資高風險資產,如果保險公司投資了大量認可資產比例低的資產,就會導致其資本不足,償付能力充足率不符合監管要求。 “保監會規定,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監管水平的,就要採取限制投資的措施。 ”接近保監會的人士透露,實施大類比例監管未來可能會和對保險公司的分類監管相結合,比如符合一定資質的保險公司才能投資某幾大類資產。

“和以往不同,從最近幾年保險資金運用類的規定可以看出,監管層每一項政策都給未來留了足夠的口子,各項政策可以相互協同,我覺得這是很好的轉變。 ”一位保險公司高層人士表示。

陳文輝曾表示,保險資金運用完全放開之後,對保險公司和監管層的壓力都很大,監管層更具憂患意識,因此也存在很多憂慮, “一些投資帶來的損失是真真切切的,這些損失如何處理?”他認為,目前看來,從保險公司的經營能力和投資能力,從監管能力來看都還有巨大的提升空間,當前面臨很多新問題。比如保險公司做不動產投資或債權投資計劃經驗都不足,以往長期缺乏相應的專業人才配套。

“之前泰康資產等九家保險公司參與中石油油氣管道工程的股權投資,中石油的人說我們這個資產非常優良,為什麼要用固定收益的交易方式?其實是因為我們不懂,談個每年的固定收益更加穩妥。 ”一位保險業投資人士表示。

中國保監會對各項保險投資資產的比例限制改革前後對比

改革前

■ 流動性資產: 不低於上季度末總資產的5% ■ 無擔保債券: 不超過上季度末總資產的20% ■ 證券投資基金: 不超過上季度末總資產

的15%

■ 證券投資基金和股票: 合計不超過上季

度末總資產的25%

■ 境外投資: 不超過上季度末總資產的15% ■ 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 不超過上季度

末總資產的10%

■ 未上市股權投資和股權投資基金等: 合計不超過上季度末總資產的10% ■ 不動產: 不超過上季度末總資產的15%

大類比例監管改革後

■ 流動性資產, 包括現金、 貨幣型基金、 活期存款、 通知存款、 剩餘期限不超過1年的政府債券和准政府債券、 逆回購協議等:

無總量控制

■ 固定收益類資產, 包括普通定期存款、協議存款、 具有銀行保本承諾的結構性存款、 剩餘期限在1年以上的政府債券和准政府債券、 金融企業 (公司) 債、 非金融企業 (公司) 債、 債券型基金等: 無總量控制■ 權益類資產, 包括股票、 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等上市權益類資產, 以及未上市企業股權、 股權投資基金等未上市權益類資產: 不超過上季度末總資產的30% ■ 不動產類資產, 包括基礎設施投資計 劃、 不動產及不動產投資相關金融產品, 以及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REITS) 等境外品種: 不超過上季度末總資產的30% ■ 其他金融資產, 包括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支持證券、 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證券公司專項資 產管理計劃、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項目資產 支持計劃、 沒有銀行保本承諾的結構性存款等: 不超過上季度末總資產的20%

資料來源:中國保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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