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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山案句號

2013-10-14  NCW  
 

 

涉嫌挪用公款、票據詐騙、合同詐騙,累計涉案金額28億元;此案處理對負案逃亡人員是否歸國投案將有重大影響◎ 本刊記者 溫秀 文wenxiu.blog.caixin.com 潛逃加拿大近八年並於去年回國自首的中行哈爾濱河松街支行原行長高山,終於站到了被告席上。

9月29日,高山、黑龍江世紀綠洲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東哲、李東虎兄弟等七人挪用公款、票據詐騙、合同詐騙案在黑龍江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主犯高山當庭宣稱,自己歸國自首,一是要證明自己並非輿論眼中的貪官,二是要為當年的「106特大金融詐騙案」畫上一個句號。

案發前,高山曾將26家企業的客戶存款通過偽造存款印鑑卡、上門服務等方式,轉移至李氏兄弟控制的多家空殼公司。累計涉案金額高達28億元,最終給六家企業造成逾8億元的實際損失。

因巨額虧空敗露在即,2004年12月30日,高山「向單位請假」後,潛逃加拿大。次日得到通知的李東哲兄弟也隨即出逃。期間,三人曾被加拿大警方抓獲,但隨後非但未能移交中國警方,還先後在加拿大獲得了永久居住權。

高山出逃後,東北高速(600003.

SH)發現巨額存款不翼而飛,向警方報案, 「106特大金融詐騙案」浮出水面。

由於案情複雜,證據眾多,開庭前,法院組織各相關方先後於8月19日、9月3日舉行了兩次庭前會議,並就法庭調查環節的證據展示達成一致。開庭時間也因此從9月初推遲至9月末。

李東哲的辯護人顧永忠當庭表示,此案最大的特殊性在於,當前國內有大量的違法人員作案後逃亡海外,此案的處理對於未來這些人能否主動歸國投案,影響重大。

案發東北高速

公訴機關指控,2000年至2004年間,李東哲、李東虎、高山夥同袁瑛、張立濱以非法手段佔用26家存款單位存款276 筆,共計28億餘元,造成6家存款單位實際損失8億餘元。李東哲、李東虎控制的五家公司累計貸款總額人民幣8億元,造成實際損失2億餘元。李東哲等人還涉及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李東哲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特別嚴重,為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

此次七名被告因票據詐騙、合同詐騙、挪用公款、敲詐勒索、行賄、單位行賄等八項罪名被起訴,其中李東哲面臨五項指控,李東虎事涉三項罪名,而高山僅以挪用公款罪被訴。

2004年12月,吉林高院因東北高速與交行的一起貸款糾紛,要求劃轉東北高速存在中行哈爾濱河松街支行的3.2億元資金。不過,此時東北高速在該行的資金早被騰挪一空,賬面餘額僅7萬元。

時任河松街支行行長的高山獲悉此事後,一面照例通知李東哲設法彌補被挪用的資金缺口,一面打算一走了之。

期間,李東哲一度多措並舉,試圖 阻止吉林高院執行賬戶劃轉,均未奏效。

時隔九年後,高山當庭辯稱,自己當時「有能力、有辦法」堵上這個窟窿,無論是繼續挪用新開戶企業的存款,還是利用同城清算資金賬戶掛賬的老辦法,都可以阻止案發。

高山說,當時他對李東哲,已從最初的信任到失望最終變為絕望,不願意繼續泥足深陷,也不想再與其「合作」 。

於是,早已未雨綢繆的高山,以赴京城探親之由,向「單位請假」後潛逃加拿大。次日,得知高山已經遠走高飛後,李東哲兄弟也選擇了出逃。

起訴書顯示,就在李東哲兄弟決計潛逃之際,李東虎唆使此案的另外三名被告袁瑛、張立濱、藏利偉等人,將李氏兄弟所控制的多家企業的財務資料、公司文件、電腦檔案及刻章模具等,運往李氏兄弟所屬的世紀綠洲藥業有限公司,在藥廠的鍋爐房裡將所有日後可能成為證據的資料付之一炬。

案發後,前述三人因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被判處期限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公司財務主管袁瑛曾實際服刑一年。而李氏兄弟的這一舉動也令日後司法機關在偵破此案的過程中困難重重。

在三名主要當事人相繼潛逃後不久,東北高速發現公司在河松街支行的巨額存款不翼而飛,向警方報案,高山案也隨即浮出水面。

2005年1月12日,時任東北高速董事長張曉光被拘留,一年後,張曉光因受賄罪、貪汙罪、挪用公款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指控,涉案金額高達7280萬元,為當時吉林省建國以來最大的一起腐敗犯罪案。

其面臨的一項重要指控就是收受李氏兄弟700萬元賄賂款之後,先後將東北高速的大量企業資金存入高山所在的河松街支行。當時為了讓時任東北高速董事長張曉光在中行開戶並存入巨款,李東哲曾先後兩次出手闊綽地向張曉光行賄700萬元。其中一次是將500萬元的現金放入兩個拉桿箱,由專人乘飛機運抵北京,在安檢時面臨開箱檢查,通過疏通關係才順利抵京。李東哲前期只付出不求回報的做法,令張曉光對其印象頗佳,加之李東哲還通過介紹國航空姐,支付額外存款回報等方式,加以利誘,張曉光也決定順水推舟,把大量企業存款放心地交給了高山所在的機構。

公訴人當庭表示,李東哲每次出手,少則200萬元,多則500萬元,試圖以利益為誘餌,騙取企業將資金存入高山所在機構賬戶後,又被騰挪一空,僅東北高速一家被非法挪用的資金就高達6億元,經回補部分資金後,通過提現、購置資產等方式,非法佔有的資金額近3億元,侵犯了國家經濟管理的正常活動。

公訴人進一步表示,如果不是東北高速案發,令李東哲等亂了方寸,他們也不會倉促出逃,其精心設計的騙局也不會被很快拆穿。

爭議環節

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通過大量證據還原了此案的全過程,多數被告均認同檢察機關的起訴意見,對所涉罪名和事實並無異議。

主要分歧和爭議出現在李氏兄弟環節。一是弟弟李東虎是否屬於票據詐騙及合同詐騙的共犯,二是李東哲等人被控的敲詐勒索行為是否成立。

知情人士稱,由於李東哲當年在事發後,燒燬大量證據材料,給此案偵破帶來了極大的困難,致使個別重要環節 的內容,多以證人證言為主。

如李東哲辯稱,自己只管大事,具體問題都是財務人員在操作,但究竟誰才是為李東哲鞍前馬後的財務主管,控辯雙方爭議猶存。控方根據多名世紀綠 洲前員工的供述,認定袁瑛為該公司的財務主管,但袁瑛自己辯稱自己只是一名不知情、不敢違抗老闆的普通出納。

此案的另一名重要共犯張立濱,辯稱自己只是該公司的一名打字員。

根據起訴書的指控,李東虎案涉票據詐騙、合同詐騙、敲詐勒索等三宗罪。

但他在庭審當天,對多數指控均予以否認,表示不知情或與己無關。公訴人援引世紀綠洲公司前員工的供述稱, 「李東哲是公司的大老闆,李東虎是二老闆。 」辯方則認為,李東虎在李東哲的公司並未任職,且名下也沒有財產,只是此案的受害人。

李東哲一再辯稱,自己回國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為了要為弟弟洗清罪名」 。在票據詐騙、合同詐騙是否屬共同犯罪問題上,李東哲始終堅持一力承擔,甚至不惜「大包大攬」: 「如果公訴方的指控屬實,那麼把(對李東虎的指控)虎換成哲就對了。 」熟悉二人的知情人士稱,結合李東哲兄弟的言行可以看出,李東哲在回國談判中的訴求在於 :如果李東哲能依法配合調查,有望對其弟李東虎既往不咎,李東哲本人也希望能依法從輕量刑。

起訴書顯示,李東虎歸國後當即因涉票據詐騙被逮捕,同日獲准取保候審,隨後又被取消了取保候審。直到次年8月,又因為涉嫌敲詐勒索被逮捕,目前面臨票據詐騙、合同詐騙及敲詐勒索三宗罪的指控。

熟悉此案的法律界人士分析稱,李東哲在司法機關調查取證過程中,可能沒有積極檢舉和配合,缺乏重大立功行為,未達到歸國協議所約定的基本條件。

與李東哲對自己歸國後應訴前景的樂觀判斷不同,李東哲本人目前面臨五項指控:票據詐騙、合同詐騙、敲詐勒索、行賄及單位行賄。

對於涉及本人的指控,李東哲當庭承認,高山挪用的存款資金到賬後,自己「用了,也還不上了」 ,但對自己是票據詐騙,還是挪用公款的罪名持異議。

與李氏兄弟不同,庭審期間,高山對自己的罪行供認不諱,在自辯環節甚至放棄自我辯護,而是一面為李東哲爭取立功表現,一面勸誡他「解決之道,在於實事求是」 。

高山說,雖然歸國的決定是自己做出的,但李東哲也做了大量工作,希望法庭可以據此考慮他的立功表現。

起訴書顯示,三位當事人歸國後的表現在司法認定上有所不同,起訴書稱,李東哲、李東虎、高山三人分別從加拿大歸國投案, 「其中被告人高山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

高山的辯護律師那業林當庭表示,在高山歸國後僅僅四個月,當年的「106 特大金融詐騙案」即得以告破,且當初挪用公款的目的並非據為己有,希望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針對李東哲是否存在檢舉立功行為,公訴人當即逐一做出回應。核心內容是,李東哲檢舉的數人,司法機關都已經先後通過其他渠道瞭解到其犯罪事實,並依法追究了其法律責任。

公訴人認為,李東哲本人「一面與外交官員講回國條件,一面又敲詐勒索。

無視國法、頂風作案,主觀故意惡劣」 ,且到案後, 「拒不交代資金去向」 。

對於率先歸國的李東虎究竟有沒有自首行為,公訴人當庭表示,李東虎主動歸國投案是不爭的事實,但他對自己的犯罪事實拒不供述。同樣是事實。公訴人表示,認定是否屬於自首,需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主動投案,二是如實供述。但李東虎的當庭表現不具備第二個條件。

票據詐騙

起訴書顯示,李東哲經人介紹與時任中行黑龍江分行道里支行新興分理處(後更名為中行黑龍江分行哈爾濱河松街支行,簡稱河松街支行)主任的高山相識。

此後,二人預謀採用不法手段攬儲,為高山任職的金融機構存入大筆資金,由高山和李東哲兄弟等人,採用偷換企業預留印鑑卡、偽造存款企業轉賬支票等手段,將銀行的巨額款項轉出,交由李東哲兄弟等人非法佔有。

對於上述不法手段究竟是高山的提議,還是李東哲的主意,二人各執一詞。

高山當庭表示,李東哲在瞭解銀行存款的基本運作流程後,提出, 「所謂的企業存款預留印鑑卡,不就是個『蘿蔔』嗎?換上我們自己的『蘿蔔』 ,不就能將企業存款轉出後加以運轉嗎?」李東哲則表示,以自己的文化程度,不足以對銀行的運作流程有如此的認知程度,是高山為感激其鼎力相助,主動將企業存款挪用後供其使用的。

不過二人的共識在於,當時不少地方國企和有實力的民企的老闆,都與李東哲熟識,也都願意借錢給李東哲做投資之用,但礙於企業的流程,需要借道銀行。資金存入後,短期無需支取,可以交由李東哲兄弟自由支配。

基於這一共識,李東哲兄弟開始了與高山的「銀企合作」 。

在李東哲將企業存款介紹存入河松街支行後,高山便將企業預留的存款印鑑卡交予李氏兄弟。

李氏兄弟隨後指示其秘書張立濱等人偽造存款企業財務印鑑,在空白的印鑑卡上,加蓋偽造的印章後,再將假印鑑卡交予高山存放在銀行的保險櫃內。

最初有些印章是交由專人刻制的,但後來一家企業的名章有防偽標誌,甚至難倒了專業刻章人員。冰雪聰明的張立濱在小試牛刀後將問題解決,隨後便擔起了刻章重任。此後,張立濱不時將 自己反鎖在一間檔案室內私刻印章。

由於李氏兄弟潛逃時,已指示張立濱、袁瑛等人將刻章模具及一應證據付之一炬,大量一手的物證被銷毀,導致張立濱等人的身份和行動多以證人證言為識別依據。公司會計袁瑛等人事後均表示,曾多次聞到特別的膠皮味,但不知道是張立濱在私刻印章。

此後,為將非法資金轉出,李東虎又指使張立濱打印虛假營業執照後,交由公司財務主管袁瑛等人,在當地工行、農行等,使用偽造的營業執照、虛假的身份證明材料,設立了多個與存款單位名稱或業務相關聯的銀行賬戶。其中不少企業都是李氏兄弟,在公司員工和門衛不知情時,以他們的名義註冊成立的,以「倒錢為主要業務」 。隨後又由高山、袁瑛等人冒用存款單位名義,採取偽造轉賬支票或銀行進賬單的辦法,將存款單位的資金轉入其控制的虛假賬戶內,以提現、轉賬、電匯或境外購置資產等方式,交由李氏兄弟非法據為己有。

起訴書稱,前述被告使用的金融票據均系偽造,所涉及的26家企業276筆票據中,虛假內容均為高山、袁瑛填寫。

李東哲的辯護人表示,李東哲為高山提升業績,而高山為李東哲提供用款方便。為了穩住客戶,高山不定期地派自己的司機假扮中行工作人員,為大客戶提供「上門服務」 。將李氏兄弟派人偽造的對賬單、定期存款證明,由高山填寫金額並加蓋銀行印章後,交由儲戶。

當資金無法歸還時,兩人便裡應外合,通過挪用新存款企業的資金,或者中行內部同城資金清算賬戶加以回補,來確保前述行為可以持續。

李東哲的辯護律師表示,在這一過程中,如果沒有中行的招牌,那麼就不會有人相信李東哲的鬼話,是因為有中行的國有銀行信譽作為背書,整個騙局行為才得以順利實施。

李東哲在當庭談及與高山的關係時,則辯稱二人是「銀企合作關係」 。

相形之下,高山選擇了一力承當,他當庭表示, 「雖然企業看重的是銀行的信用,但其實是我盜用了銀行的信用,給銀行抹了黑。 」高山稱,將李東哲所介紹的企業在中行的存款違規挪用給李東哲兄弟使用,是自己一人所為,銀行的其他人不知情。而後期為方便作案,為企業客戶提供「上門服務」的是高山的司機劉靜。劉靜並非銀行工作人員,也不懂銀行業務,高山正是看中其這一特點而放心地對其委以重任。高山說,如果讓懂業務的人去就會出事。不過劉 靜在提供「上門服務」過程中一直以中行人員自居。

據李東哲供述,高山為人謹慎,深謀遠慮。所有的銀行賬目往來,都是他和高山單線聯繫,二人還為此準備了專用的手機,為了安全起見,每逢風口浪尖,高山就會要求李東哲親自從北京飛回哈爾濱,當面協商對策。而李東哲等,也在銀行之外,為高山準備了專用辦公室,用於計算利息,填寫偽造的存款憑證等。為了讓客戶信以為真,高山總是不定期地計算出存款利息,並由李東哲等人支付,利息金額精確到分。

起訴書顯示,在2000年到2004年期間,高山和李東哲兄弟,以幫助高山提升業績為名,採取行賄、為企業提供贊助、額外支付存款好處費等方式,先後使東北高速、黑龍江省社保局、哈爾濱市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辰能哈工大等企業,按照事先商定的方式在河松街支行開戶存款後,再違規將存款資金轉出事發後,辰能哈工大出現高達2.7億元的巨額損失,與李東哲兄弟交情頗厚的辰能哈工大總經理趙慶斌在高山潛逃後,不堪重負,自殺身亡。

敲詐勒索

除票據詐騙與合同詐騙,被告人李東哲還面臨三項其他指控: 敲詐勒索、行賄、單位行賄。

起訴書顯示,在2010年夏天起,李東哲兄弟先後寫信、打電話向李旭光、陳耀忠、趙雲立、陳百川等人進行敲詐勒索,目前四人均已被判決。這也是弟弟李東虎後來重新被逮捕的直接誘因。

在庭審過程中,控辯雙方就前述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進行了激烈爭辯。

在李東哲眼中,他只是向與他有債務往來的朋友追討財物,以解燃眉之急,但檢察機關則根據相關證據將前述行為認 定為敲詐勒索罪。

根據法庭公佈的證據,李東哲曾寄信給原東北高速總經理陳耀忠,說「兄弟有難」 ,要求他在30天準備500萬元。

「和我作對的人都沒什麼好下場,望堅決執行」 。

在陳耀忠表示自己退休後手頭並不寬裕後,李東哲又給陳發短信 : 「這是一場關於人生的賭博遊戲,你敢加入嗎?」還稱隨時可以將其捧為網絡紅人。

李東哲辯稱,雙方有業務往來,自己只是希望對方能欠債還錢,著屬於債務糾紛,否則沒有必要「沒完沒了」地「敲詐勒索」 他。李東哲認為自己只是一度措辭激烈地給他講 「做人的道理」 ,希望他不要欠賬不還,不仁不義。

在上述行為未得到響應後,李東哲通過自己的談判代表,向有關部門檢舉 了陳耀忠。不過鑑於司法部門已通過其他渠道發現陳耀忠的犯罪線索,李東哲的檢舉行為並未被認定為立功表現。

此外,李東哲還曾向時任黑龍江省聯通公司財務部經理趙雲立「借款」數百萬元。李東哲當時表示,自己歸國在即,國家的政策很寬大,需要籌錢運作,只要有錢,就不會有什麼事,希望趙雲立「借給他數百萬」 。由於李東哲當年曾向趙雲立行賄40萬美元,所以趙雲立先後數次累計向其支付了數百萬,相當於償還了當初受賄的「本金」 ,還支付了「利息」 。

趙雲立稱,雙方數次同時開著皇冠,在約定的地方並排將車停好後,打開各自的後備箱,進行現金交割。

李東哲當庭表示,當年面臨嚴格的外匯管制,外匯資金十分短缺,在趙雲立表示需要美元之後,他先後為其籌措了40萬美元。而趙雲立也將哈爾濱市電信公司的資金存入高山所在的機構。李東哲和趙雲立也均因此受到相應指控,此案開庭前,趙雲立已被判決。

公訴人提供的證據顯示,李東哲還曾數次向東北高速黑龍江分公司黨委書記、經理李百川要錢。證據顯示,李東哲曾聲稱 : 「你不就是想當官嗎,我幫你說說,還不容易?」李百川事後供述,由於擔心影響自己的仕途或危及家人,所以答應了李東哲的要求。不過負責交接的人向李百川分別打了借條和收條,甚至約定一旦到期無法償還,用房子作為抵押。辯護人據此認為,借據是債務追償的有力證明,所以應視為債務糾紛,而非敲詐勒索。

李東哲辯稱,自己只是向朋友追繳欠款,欠他錢的有十幾人,大都「很夠朋友」 ,如約償還了曾經欠他的錢。李東哲當庭還試圖列舉部分「頗為識時務、夠義氣」的債務人,但被審判長以與案件無關當場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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