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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能過剩行業嚴禁新增項目 鋼鐵壓縮8000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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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國務院出台《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提出將有效化解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船舶等行業產能過剩矛盾。其中,作為產能過剩重災區,鋼鐵行業未來5年擬壓縮總量8000萬噸以上。

《意見》)指出,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推進產業結構調整的工作重點,並將遏制重複建設、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工作列入地方政府政績考核指標體系。

五大行業產能過剩問題嚴峻

此次化解產能過剩重點針對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船舶五大行業。數據顯示,2012年底,我國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船舶產能利用率分別僅為72%、73.7%、71.9%、73.1%和75%,明顯低於國際通常水平。

《經濟參考報》報導,按照業內的說法,75%至80%之間的產能利用率為輕度產能過剩,70%至75%之間為中度產能過剩,而低於70%就是嚴重的產能過剩。

目前,鋼鐵、電解鋁、船舶等行業利潤大幅下滑,企業普遍經營困難。但是,這些產能嚴重過剩行業仍有一批在建、擬建項目,產能過剩呈加劇之勢。

國務院在《意見》中指出,如不及時採取措施加以化解,勢必會加劇市場惡性競爭,造成行業虧損面擴大、企業職工失業、銀行不良資產增加、能源資源瓶頸加劇、 生態環境惡化等問題,直接危及產業健康發展,甚至影響到民生改善和社會穩定大局。

以鋼鐵產業為例,據預測到「十二五」末,我國鋼材需求量達到6.8億至7.12億噸,折合粗鋼需求量為7.16億至7.50億噸。而據中國鋼鐵工業協會統計,到2012年底,國內煉鋼產能約9.76億噸。且鋼企的擴張衝動還在持續,2013年已開工項目510個,如果上述在建、設計、規劃項目全部投產,我國煉鋼能力將達到10.2億噸,產能過剩問題堪憂。

《經濟觀察報》引用中國鋼鐵工業協會統計,截至6月末,全國86家大中型鋼鐵企業總負債已超過3萬億,其中銀行貸款達1.3萬億。與之相對應的是,這些鋼企上半年利潤總共只有22億。有35家鋼廠在虧損經營,虧損面已達40%。

新華網消息,「從這份指導意見看,決策層已經充分意識到,產能嚴重過剩已成為中國經濟運行中的突出矛盾和諸多問題的根源。」中鋼協常務副秘書長、冶金工業規劃研究院院長李新創指出,中國經濟已經過了追求速度的階段,現階段必須追求增長質量、效益。

「分業施策」化解行業產能過剩

此次《意見》針對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和船舶等五個行業「分業施策」。

按照《意見》,鋼鐵行業要重點推動山東、河北、遼寧、江蘇、山西、江西等地區鋼鐵產業結構調整,充分發揮地方政府的積極性,整合分散鋼鐵產能,推動城市鋼廠搬遷,優化產業佈局,壓縮鋼鐵產能總量8000萬噸以上。要落實公平稅賦政策,取消加工貿易項下進口鋼材保稅政策。

《北京商報》報導,首都經貿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所長陳及認為,相較於10億噸的產能,8000萬噸雖然聽上去很多,但五年平均下來也沒多少,對整個行業的影響並不是很明顯,不足以解決目前鋼鐵行業產能過剩問題。

《意見》指出,水泥行業要加快制修訂水泥、混凝土產品標準和相關設計規範,推廣使用高標號水泥和高性能混凝土,盡快取消32.5復合水泥產品標準,逐步降低32.5復合水泥使用比重。

《東方早報》報導,一位不願具名的水泥行業資深分析師稱,「盡快取消32.5復合水泥產品標準」這一條意見會對一部分落後產能實現標準上的淘汰,會提高產品的整體質量和大企業的競爭力,「對於水泥消費的質量提升及總量控制都有非常明顯的用處」。

此外,《意見》還指出,電解鋁行業要在2015年底前淘汰16萬安培以下預焙槽,對噸鋁液電解交流電耗大於13700千瓦時,以及2015年底後達不到規範條件的產能,用電價格在標準價格基礎上上浮10%。

嚴禁建設新增產能項目

《意見》指出,各地方、各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核准、備案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各相關部門和機構不得辦理土地(海域)供應、能評、環評審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關業務。

據前述《北京商報》報導,「從嚴禁新增產能項目的表態來看,這次政府對化解產能過剩決心很大,比以往政策都更加嚴厲。」陳及表示,以往我們都是在努力淘汰落後產能,但效果並不理想,此次從源頭上控制新增項目,算是一個比較嚴厲的新舉措。

分類妥善處理在建違規項目

此前,多家媒體報導過一些省市存在鋼鐵等項目未批先建的情況。此次意見對於在建違規項目的處理提出分類妥善處理的方案。

《意見》指出,地方政府要對違規項目進行全面清理。凡是未開工的違規項目,一律不得開工建設;凡是不符合產業政策、准入標準、環保要求的違規項目一律停建。

對確有必要建設的項目,在符合佈局規劃和環境承載力要求,以及等量或減量置換原則等基礎上,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請報告,報發改委、工信部並抄報國土部、環保部等相關職能部門,在委託諮詢機構評估的基礎上出具認定意見,各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補辦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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