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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民企商業賄賂案頻發

http://www.yicai.com/news/2013/08/2915660.html
國藥企葛蘭素史克案揭開了企業商業賄賂的冰山一角。作為民營經濟最為活躍的深圳,民營企業特別是大型民企內部的商業賄賂頻發,形勢亦不容樂觀。《第一財經日報》從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獲悉,2010年至今,深圳有超過120名民企工作人員因收受商業賄賂,被檢察機關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審查起訴,其中不乏華為、中興、富士康、比亞迪、沃爾瑪、創維、茂業等大型民企工作人員,著名大型民企商業賄賂案佔比高達六成。

窩案頻發

根據檢察機關提供的案情材料,涉案人員普遍年輕且高學歷是大型民企工作人員收受商業賄賂案的第一個特點。

張某,名校畢業,英國留學歸來,30歲出頭已成為某高新技術企業的綜合部商務總監,負責公司產品線的材料需求以及向採購部門提出供應商認證申請等工作。

2011年初,該公司在肯尼亞政府援助項目上需採購IBM軟件產品,張某利用職權使一家公司成為了該項目產品的合格供應商,並先後三次收受該公司大客戶經理送來的好處費共30萬元。2012年3月,張某因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深圳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因其認罪態度較好,退回全部受賄款並取得了案發企業的諒解,2012年5月,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

姜某鵬,80後,在某著名的大型民企中擔任生產部經理,在選定供貨商方面有一定「話語權」。2011年,姜某鵬先後以買房子、投資等為由,向多家供貨商索要人民幣近150萬元,並對相應的供貨商提供關照,造成了一些供貨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送貨短缺,供貨價格虛高等問題,嚴重損害了公司利益。經深圳檢察機關提起公訴,2012年8月,姜某鵬被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張舒舒對本報表示,「80後」、三十歲左右的年輕人佔總涉案人數的七成以上,且都是本科以上學歷,很多還是碩士、海歸等高素質群體,他們擁有一份體面、穩定且高收入的工作,正逐步走上民企中層管理崗位,如部門經理、工程師、高級工程師等,手中有一定職權。

大型民企工作人員商業賄賂案件的第二個特點是受賄額總體偏大。張舒舒說,這些大型民企動輒涉及數千萬甚至上億元的工程項目、採購、招投標等,造成送上的「好處費」也高達上百萬甚至上千萬元。如某大型民企的高級工程師許某,利用職務便利,在基建工程項目上幫他人成功競標,先後收受好處費達人民幣985萬元。

第三個特點是受賄崗位分散。張舒舒說,中小民營企業的「腐敗」集中在採購等崗位,但大型民企因為人員眾多,造成很多崗位都有一定的獲利空間。從目前發案情況來看,收受商務賄賂的人員已涉及部門經理、項目負責人、採購人員、財務人員、對外服務科科長、工程師、技術支持等,甚至後勤崗位如車輛管理員、行政管理員、行政監督員也成了案發人員。

比如,有行賄人為了讓其酒店成為某大型民企的協議酒店,按每間客房每天2.5元人民幣的回扣款給該大型民企的住宿管理員等人,就憑2.5元回扣款雖然看起來微不足道,但該企業一名住宿管理員在半年左右就收受了回扣款超過20萬元。近日,該名住宿管理員已被宣判獲刑。

大型民企商業賄賂案的第四個特點是窩案頻發。如一家電子公司為了自己的手機射頻天線能銷售進某大型民企而行賄,使該大型名企的四名工程師因收受商業賄賂同時「落馬」;一家電子公司的負責人為了拿下多份採購合同而向某大型民企的多個辦事處工作人員行賄,造成該大型民企的市場經理、市場總監、終端經理等4人被一連串牽出並追究刑責。

有賴於公司報案

大型民企成為商業賄賂案重災區有多方面原因。龍崗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杜旭東對本報表示,相比中小民營企業,一些大型民企的自我清查的能力較強、力度較大,比如華為、中興這樣的大企業,都設有專門的法務部,對內部員工的腐敗問題不願容忍並肯花力氣去查辦,這是華為、中興等大型民企商業賄賂案比一般民營企業高發的一個重要原因。

杜旭東表示,民營企業人員收受商業賄賂案,目前最大的困難是發現難,基本依賴於所在公司的報案,群眾舉報的幾乎為零。所以,很多商業賄賂案是否會案發,取決於公司老闆的態度。如果所在公司不願意報案或自行將涉案人員開除了事,司法機關也很難主動介入。

一些公司保全證據的意識不足,出事之前沒想到員工會收受商業賄賂,出事之後向公安機關報案後又拿不出相關的有力證據,造成很多案件難以偵破或無法進入檢察機關的公訴環節,最終無法追究涉案員工的刑事責任。

同時,大型民企掌握的資源更多,利益蛋糕更大,一些員工手中的權力也很大,容易吸引一些行賄人將他們作為目標,以期獲得巨大經濟利益。而這些大型民企的工作人員,雖然年輕學歷高,但法律意識非常薄弱。

張舒舒說,在辦案中發現,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的當事人認為自己不是公務人員,反腐與他們沒有關係,收些回扣屬於潛規則,可能是不對的,但他們沒想到,5000元回扣歀,就已經涉嫌犯罪並須為此承擔刑事責任。

大型民企商業賄賂案高發也暴露出民企管理的制度漏洞。張舒舒表示,一些民營企業,在崗位權限的設置、招投標制度的規範、員工的管理等方面,都存在一定漏洞,特別是在業務擴張時期,只注重經濟效益,造成了一些員工權力過大又缺少監管,隨波逐流收受賄賂,甚至主動暗示和索取。

如何減少民營企業商業賄賂案的發生?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相關工作人員表示,需要通過社會誠信體系的完善,讓企業員工不敢收受商業賄賂、讓行賄人不敢行賄。應將他們的犯罪記錄作為污點列入個人誠信系統,並納入社會誠信體系的一部分。相關企業在進行招聘時,先查詢擬聘用人員的誠信記錄,讓這些有過商業賄賂記錄的人員,在職場中難以立足。

同時,現行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制度,可以向民營企業鋪開,民企可通過查詢瞭解哪些投標方、供貨商、客戶等有過行賄犯罪記錄,並將該企業列入黑名單。(深圳市人民檢察院通訊員汪林豐、孫正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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