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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蘭放棄中國國籍謎底 為上市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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俏江南董事長張蘭再次捲入漩渦。

這次是因為國籍問題。12月初,俏江南集團總裁安勇對外透露,俏江南赴港IPO已通過聆訊。之後張蘭迅速提交退出北京市朝陽區政協委員的申請。

俏江南集團由張蘭創始於2000年,總部位於北京,旗下包括俏江南品牌餐廳、蘭(LAN Club)和SUBU三大高端品牌。

張蘭近日接受訪問時這樣自嘲:「不是為了在中國香港上市,誰願意放著中國公民不當,當島民呢?」張蘭口中的這個島國是一個總人口3萬、叫聖基茨的地方。

張蘭自稱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俏江南香港IPO鋪路。

這只是中國企業家選擇境外上市的一個縮影。最近在香港上市的旭輝控股、騰訊等都做了類似的安排。

據艾迪企業上市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主席許夏雄介紹,在採用「紅籌模式」情況下,在香港上市的渠道和方法很多,張蘭做出放棄國籍的做法,有一定背景原因。

2009年,《關於境外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下稱「10號文」)第11條規定,「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併購與其有關聯關係的境內的公司,應報商務部審批。」

張蘭之舉,意在繞道10號文。許夏雄介紹,除了變換國籍,協議控制形式(VIE)和通過外商投資企業增資或收購方式上市也是可行的。

變換控制人國籍即變更公司構架

由於證監會此前對餐飲類企業的上市審核一直處於暫緩狀態,俏江南在今年1月31日無奈終止A股IPO審核程序。

此後,俏江南開始了赴港上市進程。但在2012年5月16日,證監會正式出台了《關於餐飲等生活服務類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信息披露指引(試行)》(下稱《指引》),這被解讀為證監會為餐飲等生活服務類企業IPO放行的信號。

但已為在香港上市做了一半工作的俏江南,沒有再選擇回到A股上市,而是繼續進行其香港上市進程。

問題隨之而來。

為什麼同樣希望在香港上市的三一集團董事長梁穩根沒有放棄中國國籍,張蘭卻要放棄中國國籍?

「早前,在安排俏江南在A股上市時,俏江南是以內資股東控股形式持有。」許夏雄告訴記者,俏江南今年1月終止IPO審核程序時,相信原內資控股股東轉換國籍是為之後的境外上市計劃做準備。

由於內地企業在境外上市需要將資產由境外企業持有,而十號文(《境外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後修訂版《關於境外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第11條規定, 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併購與其有關聯關係的境內的公司應報商務部審批。當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或其他方式繞過前述要求。

若張蘭國籍轉為外籍,則在一定程度上繞過了10號文,用自己在境外成立的離岸公司收購境內實體,並完成上市重組。

「有人提出,原本張蘭可以讓其兒子汪小菲加入外籍,並讓其收購境內俏江南實體,或通過代持的方式,將資產轉移出去,再買回資產。」許夏雄說,

但根據港交所主板《上市規則》,香港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層成員需要上市前至少3年內維持不變,而在上市前一個財政年度內,擁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

若在2月份張蘭將控制權轉給汪小菲,事情會變得複雜,除其他現實考慮外, 在如何符合《上市規則》中所規定的「在上市前一個財政年度內,擁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方面,將變得困難。至少在上市時間表的排定時,會被迫推遲。

除了俏江南,近期在香港上市的內地地產公司旭輝控股(0884.HK)同樣採用了變換控制人國籍的辦法。

在該公司招股書中寫道:「本集團個人控股股東林中先生、林偉先生及林峰先生不被視作併購規定所定義的中國境內自然人或居民,原因在於在本公司收購相關境內企業前,林中先生為加拿大永久居民,而林偉和林峰為岡比亞共和國永久居民。」因此,該公司的重組不受十號文限制。

此後,上述控制人通過在香港、開曼群島和英屬處女群島三地分別成立離岸公司的形式,由開曼群島企業控制英屬處女群島企業,再由後者控制香港企業,並由香港企業到內地收購旭輝地產實體,這樣的方式,構成了傳統上內地私人企業上市的「紅籌模式」。

但許夏雄認為,若張蘭以較高調的形式宣佈自己為了公司上市而移民,會給其上市團隊及上市進程帶來一定壓力。

「利用已有外商投資企業收購和變換控制人國籍身份等方式,容易有規避10號文中的『當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或其他方式繞過前述要求」的嫌疑』。「許夏雄說,當在香港申請上市時,企業在境內的上市律師需要出具意見,即由於控制人已轉換國籍,上市申請人是不受10號文限制的。

為何不學騰訊VIE模式?

另外一種常用的繞開十號文的方法是VIE。

「這種形式適用於屬於《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規定的外資禁入或限入行業或業務。」許夏雄說,這些行業包括新聞、互聯網、金融、甚至房地產等。若非外資禁入或限入行業,一般香港交易所不會批准以這種形式在香港上市。

以騰訊的上市架構為例,該公司招股書顯示,騰訊上市時整個架構在內地有4家附屬公司,其中兩家是經營實體公司,騰訊計算器系統有限公司及世紀凱旋科技有限公司;另外兩家則是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稱「騰訊科技」)和時代朝陽科技(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時代朝陽」)。

騰訊上市公司本身並非直接控制其實體企業。相反,騰訊控股有限公司分別通過兩個英屬處女群島企業控制了騰訊科技和時代朝陽。而騰訊科技和時代朝陽則分別與世紀凱旋和騰訊計算機簽訂架構合約。訂立架構合約後,上市公司通過騰訊科技和時代朝陽,可確認和收取騰訊計算器及世紀凱旋的業務和營運的經濟利益。

架構合約包括知識產權轉讓合約,即以騰訊科技和時代朝陽向騰訊計算機和世紀凱旋提供若干技術及資訊服務為名,將後兩者的知識產權轉讓給境外上市主體。

另外還有質押合約,即騰訊主要創辦人向境外上市公司出售他們各自擁有的騰訊計算機和世紀凱旋註冊資本的持續有限權益。

實際操作中,協議不限於上述兩種。所有協議簽訂後,騰訊控股有限公司及上市公司部分能夠收取騰訊計算機和世紀凱旋所有收益,在內地法律允許時可收購上述兩家公司所有股份及資產等。

通過VIE形式,騰訊控股有限公司在未收購騰訊境內實體的情況下在香港上市。

許夏雄認為,雖然在支付寶事件及新東方事件之後,存在有許多對VIE模式的不確定性看法,但現實情況是,對於《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規定的外資禁入或限入的行業,特別是對於那些還未盈利的企業,除非境內A股能開通融資渠道,否則以該種形式到境外資本市場上市仍然是目前唯一的選擇。

能夠幫助內地企業在一定前提下避開10號文,進行紅籌架構上市的方法不限於此。目前,方式還包括利用已有外商投資企業增資或收購,讓自己身邊親密的外籍人士持有股份和先賣後買等形式。但每種形式背後可能都隱藏著潛在的法律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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