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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濼生﹕僭建有條件合法化 助提升公眾利益

1 : GS(14)@2018-01-22 05:16:52

【明報專訊】公共經濟學一個經常關注的原則叫「柏拉圖效率」(Pareto efficiency)或稱「柏拉圖最優」(Pareto optimality) 。簡單地說,若有一做法可提高社會上一個或以上的人的福祉,而又不會損害任何其他人的福祉,公眾利益就算有所進步;當一切可以如此提升公眾利益的機會已用盡,社會就達到柏拉圖最優或柏拉圖最高效。

香港是一個寸土尺金的地方,基於物盡其用的原則,僭建是非常普遍的現象。法例規管樓宇的改動,首要的目的是保證改動符合安全,其次是保證不影響其他人士和符合地契的規定。由於地契的規定會影響地價,偏離規定可能需補回地價,亦可能會影響應課差餉租值,因此,任何樓宇的改動都應循規蹈矩。不守規矩應罰,這點應毫無懸念,亦絕對合符公眾利益。

倘不損人利益 何必花費還原

然而,如果僭建符合安全,又不損害任何人的利益,為什麼必定要花費資源去把僭建還原?記得唐英年巨宅有僭建巨型地庫。地庫還原了、沒有了,建築廢物增加了,結果是堆填區將更早填滿,另一方面覓材料填回地庫也會進一步破壞環境。損害各方利益,就是為了「守法」。

是以本文以僭建有條件合法化為題,希望社會各界多一點討論這個議題。

愚見認為:違規擅自改動樓宇應罰。罰則亦當然要有適當的阻嚇力,嚴重違規須嚴懲;輕微違規應輕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固然要拆除;評估後認為因任何理由不符合公眾利益的也要拆除。符合安全又無害於公眾利益的可保留,但要追回差餉差額,以及視情况追補地價。

要追回差餉及補地價

作為寸土尺金的地方,香港多僭建物有其客觀的合理性,不應全面取締,亦不應視而不見。當天林鄭為新界僭建物影相登記,算是什麼?沒有罰,沒有收差餉差額,沒有追補地價,是不是不了了知,存冊算數?

筆者建議,僭建物被發現後屋宇署應先要求屋主找合資格人士檢驗是否安全。如果他不願意,才發清拆令。

僭建有條件合法化符合香港的公眾利益;有條件合法化不但無損法治精神,還可以還法律服膺公眾利益的本意;相反,只為追隨法治而損害公眾利益完全無理。

珠海學院商學院院長

[何濼生 濼觀天下]


來源: http://www.mpfinance.com/fin/dai ... 7794&issue=20180115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47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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