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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洞科技 ( 2203,前編號8327,前泰邦集團 (先科集團) ) 專區

1 : GS(14)@2015-07-02 01:50:13

http://www.semtech.hk/guanyuxianke/15.html 先科是世界上其中一家最大的分立半導體的製造商,我們透過領先的生產技術生產出優質的半導體元件,主要產品包括開關、穩壓、整流、肖特基、觸發、TVS、場效應管(MOSFET)、可控矽(晶閘管) 、三端穩壓器、三極管、貼片及外掛程式鋁電解電容器、RFID射頻識別標籤以及LED,用於工業、電腦、汽車、消費、電信及照明市場的各種類型的電子設備中。
先科是由一支強大的管理隊伍所引領,我們持續推出新型、改進的元件,以説明設計者從容應對各種挑戰。我們不斷改進生產技術,注重降低成本同時提高品質,使公司成為全球業界的領先者。
先科電子有限公司創立於八十年代,目前成長為極具現代化規模的半導體分立器件製造商。在東莞寮步鎮開設極具規模的現代化廠房,廠區面積約140畝,員工總數2596人,目前工廠每月生產量達三十多億粒半導體分立器件成品,其品牌為"先科"("ST")及"泰邦"("TD"),其中月產十八億粒規模外掛程式和貼片玻封二極體; 八億粒 SOD-123、SOD-323、SOD-523、SOD-723、DFN1006、SOD-123FL、SOD-123HE、SOD-323HE、TO-277塑封二極體, 十億粒 SOT-23、SOT-323、SOT-523、SOT-363、SOT-26塑封二極體和三極管;一億粒 TO-92、 SOT-89、TO-220、TO-251、TO-252小信號及功率三極管, 二億粒DO-213AA、DO-213AB、LBF整流二極體及橋堆, 以及五千萬粒貼片鋁電解電容,產品類型為:開關、穩壓、整流、肖特基、觸發、變容、TVS、ESD、MOS二極體、橋堆和三極管, 以及 V-chip貼片式鋁電解電容器等電子元器件。
先科電子ST北京代表處(北京思眾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先科電子ST杭州代表處(杭州先拓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先科電子ST南京代表處(南京延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濟南銷售點(濟南美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技術服務中心(東莞市艾吉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為泰豐國際集團在中國大陸市場先科 (ST)和泰邦(TD)二極體、三極管、鋁電解電容產品的銷售和技術服務機構,全面負責的ST產品的銷售及技術服務工作,為戰略合作夥伴提供及時的定單處理、技術輸出、資訊傳遞事務,提供戰略、技術和可執行的解決方案。

2 : GS(14)@2015-07-02 01:54:45

http://billsiu.blogspot.hk/2011/01/blog-post_9630.html

先科案裁決的啟示

終審法院在2010年6月28日頒佈了先科(Semtech)案引發廉署剋星林炳昌(Andrew Lam) 及艾勤賢(Kevin Egan) 兩位律師,以及先科主席黄創光及其女友徐敏偲的妨礙司法公正等控罪的定罪及脫罪上訴,結果是五比零推翻了以候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Geoffrey Ma,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與鄧國楨(上訴庭副庭長) 及韋毅志(Alan Wright, 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 所組成的上訴庭裁決。很明顯馬道立給打了耳光,究竟是終審法院以事論事抑或給未來老闆一點顏色,殺下馬威,那就不得而知,我也沒興趣發幾個電郵去香港收風,要朋友見諸文字來講,總會有欲言又止的限制,倒不如讓我從判辭去揣摩。

首先,我要向大家說明,法庭並不肩負尋找事實真相的功能,法庭的任務是從與訟雙方或控辯雙方提出的證據,作出合乎法律原則的裁決。裁決的結果未必是事實的真相,甚麽真相大白,沉冤得雪,只是煽情的用詞。以刑事案而言,脫罪的被告可能是guilty like hell,(用罪有應得也不足以反映) ,有時是可呈堂證據不足,證人作證時表現不佳,或者辯方律師盤問技巧出色,或者其他種種技術因素,導致被告脫罪。相反來講,沒有違法的人被錯判有罪的可能性便細得多,那是刑事法寧縱無枉大框架保障的緣故。只要不妄存幻想,以為法庭是尋求真理真相的地方,那麽對某些裁決的錯愕感便會減少。就算法官被視為公正持平,那只是說出法官以客觀並合乎法律原則要求的態度判案,裁決結果與事實真相有時會距離很大。至於公義得到彰顯,完全基於考慮被告的利益出發,刑事案所講的公平公義的對象是被告,而並非指受害人,當被告被定罪而致量刑時,才會考慮受害人所受的傷害,而作出適當的刑罰。筆者在從爭產案看終審法院一文已討論過,不再贅述。所以,當我們看到終審裁決的結果,未必需要認同。我們看到的只是在法律制度運作下的結果,而並非真理事實的蓋棺定論。當我們這中大校友林炳昌被判無罪後所講還他一個清白的說話,可以是一番廢話,像我對龔仁心所展示的天地有正氣的牌匾的感覺一樣,是污蔑了天地浩然之氣。

法律並不是像科學那樣,依據一些原理程式,可以計算或者做實驗來驗證推敲立論。法律的釋義和論據,基本上是一套綢密思考過程,加入很多前人的思考結論(案例precedents) ,然後作出自圓其說的一番道理。如果終審法院聽取上訴時從法律觀點作裁決,任何人都無庸置喙,那些法律觀點具約束力(binding) ,各級法院都要遵從。如果終審法院要從案情事實來推論,繼而推翻下級法院的判決,那應該是罕有運用(sparingly exercise)的權力。從案情事實方面提出的上訴,絕大部份應該在上訴庭(Court of Appeal)了結,終審法院的功能有別於上訴庭,對刑事上訴而言,終審法院的首要任務是就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a point of law of great and general importance is involved in the decision)(香港法例第484章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 作出裁決,次要任務是對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不公平情況(it is shown that substantial and grave injustice has been done) (香港法例第484章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 而聽取上訴。前者是法律論點的裁決,後者可以是法律及案情事實混合或者單獨是案情事實的裁決。

以先科案而言,被告得以脫罪是基於案情事實的判決,判辭裏雖然也有涉及法律討論,但那不是主旨(ratio decidendi)所在,只是順帶討論(obiter dictum) 的法律觀點。了解先科案的情節可以参閱HKSAR and Kevin Egan FACC3/2009, HKSAR and Mandy Chui FACC4/2009 及 HKSAR and Andrew Lam FACC5/2009三件一起頒佈的案例,判辭共158頁,長398段。也可在網上搜尋有關新聞報導,我不打算在這裏報導案情。這件案終審院由三位常設法官包致金(Bokhary) ,陳兆愷及李義(Ribeiro) ,非常設法官列顯倫(Litton) 及紀立信(Gleeson)(前澳洲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組成。李義法官主要負責撰寫有關林炳昌及徐敏偲的上訴,列顯倫法官對這兩被告的上訴也花了不少筆墨,而有關律政司對艾勤賢脫罪的上訴則由紀立信法官撰寫。(原籍昆士蘭的艾勤賢由原籍澳洲的資深大律師布義思Andrew Bruce代表,由紀立信法官來寫判辭,不知那是巧合抑或另有意義,湊巧是一幫的澳洲人。)

終審法院怎樣打馬道立的耳光,不如讓我直接引用判辭原文給你自己判斷:

李義法官所講:

I am, with the greatest respect, unable to agree with the majority’s(上訴庭三位法官對各被告沒有一致的看法,這majority包括馬道立) reasoning and conclusions…(para 174 p.68)

That passage from Clement’s was referred to by Ma CJHC (Chief Judge of High Court) …a proposition which I am unable to accept. (para 177 p.70)

…Ma CJHC appears to implicate Lam (林炳昌)…With respect, that criticism of Lam is unwarranted. (para 181, p.71)

…Ma CJHC states two propositions…It is difficult, with respect, to see either a logical or factual basis for the purported inference. (para 182 &183, p.72)

列顯倫法官所講:

The suggestion that Lam was “calling the shots” behind the scene was mere supposition, unsupported by clear evidence. Ma CJHC regarded Lam’s professed “conflict of interest”, when he referred Chui to Mr Clement as a client, as “a critical piece of evidence” in proof of Lam’s guilty mind. …Ma CJHC’s analysis is unsound. (para 290, p.111)

李義用‘with respect’, ‘with greatest respect’等用語在這裏當然不是仰慕敬重的意思,那是法庭或議會裏表示不敢苟同的意思。(With respect to卻是指關乎in relation to的意思。) 列顯倫更不客氣,幾乎把馬道立的分析講成不知所謂。我不知到今年九月馬道立升遷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時,會有怎樣一番景象,很明顯現在那種比較傾向辯方的終審法院會與比較傾向控方的馬道立,在法律闡釋方面潛在一定不協調的地方,屆時我們可能會見到終審法院的法官之間對案件的判決會有較多的分岐(dissenting views)。

林炳昌這件案的判決,終審法院的措詞對馬道立的威信確實打擊不少,這打擊其實不單只對馬道立本人,對九七回歸之後成立以來,地位日隆,効率奇高的終審法院,也帶來負面的因素,把候任首席法官的邏輯推理能力講到一文不值,當然會使不明就裏的人以為他是錯誤的任命,擔心終審法院將來判案的權威性。那麽打這耳光究竟是否公道呢?可謂見仁見智。從引文可見,終審法院批評馬道立的地方是指他在案情事實方面的邏輯推論並不正確,而並非指他在法律論據犯錯。對終審法院某些分析,我也要講,with respect,不敢苟同。我這樣講當然沒有說服力,你可能會嗤之以鼻,蕭某何許人也,竟然大言不慚。毫無疑問,基於我性格上的缺陷,自以為獨立判斷能力高,才會捋虎鬚,挑戰權威。讓我在判辭中舉一些例子給你自己品評。

判辭第164及165段李義法官這樣分析:

164. In the first place, it is not in dispute that before about 4.00 pm on 13 July, Lam(林炳昌)had never met Derek Wong(黃創光) or Chui(徐敏偲). They were total strangers to him. Since the prosecution’s case is that Lam, as instigator of the conspiracy with Derek Wong, knew from the outset that Becky Wong(王佩詩) was not in fact being unlawfully detained by the ICAC and did not wish to be released, the prosecution’s premise has to be that Lam was told this by Derek Wong and Chui that afternoon. It must furthermore be the prosecution case that these total strangers asked him, with such knowledge, to take steps to deprive the ICAC of Becky Wong’s assistance and her services as a prospective prosecution witness, and that Lam thereupon hatched the conspiracy charged.(括弧內中文是筆者自己加進去的,終審法院是任何中文都不用的。)

165. Such a scenario is inherently improbable. Why should perfect strangers, consulting a solicitor for the first time, take the risk of proposing what was an obviously unlawful scheme?

固有非或然性(inherently improbable) 這法律用詞是上訴法院推翻原審法官事實裁斷的強力武器,原審法官有機會耳聞目睹證人作供時的舉止神態,以此衡量證人的可信性,上訴法院只可以從審訊紀錄來判斷,在缺乏親眼觀察證人的機會下,上訴法院也可指原審法官事實推論不正確,或者情節屬固有非或然性,來推翻原審法官的裁決。李義法官認為林炳昌剛受聘處理案件,沒有理由冒險策劃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一個專業律師不會以身犯險。案情是否inherently probable或improbable,完全維繫於個人的生活經驗,純粹用自己狹窄的閱歷來推論,便自以為是,認為識見智慧過人,否定他人的看法,難免產生荒謬結論。法律上當然沒有界定甚麼是inherently improbable,單憑自己沒有遇過或不能想像會這樣發生就認為inherently improbable,便會產生劉志偉(警員劉志偉是謝霆鋒妨礙司法公正同案被告,終審法院撤銷他的定罪,同樣用了inherently improbable作考慮,我以前評論過,不再詳述)案之類的上訴結果。

譬如說蕭某動輒就寫一大堆水平甚低的文章,又要求會訊及嵐音編輯上載或全文刋登,不准删節,否則要對他們不利,要打要殺,因此告我刑事恐嚇,審案時我就會游說法庭作inherently improbable的考慮,我的陳詞會這樣講:投稿沒有稿費,流通量又少,刋物水平又参差,不為名不為利,哪有這樣愚蠢的人為此出言恐嚇呢?況且網上討論發表平台多不勝數,為何會因被拒刋登而犯法?又譬如校友會已屆選舉之期,蕭某被指覬覦幹事一職,四出送禮賄選,要求校友投我一票。我抗辯時會傳召歴屆會長作供,告訴法庭那是吃力不討好的差事,每一位會長都在各幹事謙讓推搪之下才勉為其難,出來主事,會長之位也隨時可拱手相讓,沒有人會趨之若鶩,怎會有人賄選幹事一職,那麽愚昧呢?這才是使人信服的inherently improbable情况。

林炳昌及艾勤賢與廉署結樑已久,因此接辦廉署案件而生意滔滔,只要做得俐落,很多事都做得出,有甚麽inherently improbable可言?判辭第364段覆述了艾勤賢在搶奪受保護證人王佩詩其中一次閉門聆訊(proceeding in camera, in camera即與案無關的人不准進入法庭的閉門聆訊,與相機完全無關) 的陳辭
Mr Egan: My Lord, I don’t suggest that the ICAC or Mr Ryan are in the habit of making things up, but what I, through my long, bitter experience with the ICAC, have learnt is that they are not adverse to putting pressure on people to achieve the ends that they wish to achieve.

(My Lord是對高等法院或以上法院男性法官的稱謂,女法官稱My Lady,區域法院稱謂語是Your Honour,而裁判法院是Your Worship。) 艾勤賢也承認與ICAC的關係是long, bitter experience,可見這兩位剋星與廉署那水火不容的關係,已超越了作為當事人的辯護律師在法律上維護當事人權益那種各為其主的衝突。所以我並不認為原審法官馮驊(審案時是區域法院首席法官,現在是高等法院法官) ,在這一論點犯錯。況且,翁靜晶在案中以控方證人身份指證林炳昌,指他承認自己是為王佩詩申請人身保護令(habeas corpus) 的策劃人,終審法院卻輕輕帶過,不作詳細分析。以下是原文

The support which the prosecution’s case obtains from the evidence of Lau is slight. It consists of evidence that Lam claimed to have “planned the action of habeas corpus to help Becky Wong”. It is not clear what Lam meant by his having “planned” the application. (para 191, p.75)

這裏的Lau是翁靜晶,她的全名是Mary Jean Reimer Lau,劉是夫姓。一個專業律師向另一位自己下屬的律師承認策劃事件,可以用含意不清來抹過嗎?判辭有些地方分析極其詳盡,有些卻輕描淡寫,難以令人信服。

非常設法官紀立信分析前南華早報駐法庭首席記者周燕玲證供,有關艾勤賢對記者洩露受保護證人身份的指控,認為她有可能把另一位律師誤作艾勤賢,故此艾勤賢可能不是故意發放消息的人。這分析絕對unsound。艾勤賢過去20年在法律界新聞不絕,任何跑法庭新聞的記者都不會錯認他為別人,何況是跑了法庭十多年,英文程度高的首席記者。洩露消息的地方是在法庭的大堂,因為閉門聆訊,記者不能入內,於是在門口守候,等雙方律師從法庭出來,便蜂擁而上,發問採訪,不是在茶樓飯店偶遇,還會弄錯身份嗎?如果這都會錯,下次蕭某返港可能有人把我當作李國能,娛樂記者以為我是吳耀漢。

在法律而言,上訴法院應該怎樣看待原審法官在案情事實的推論呢?包致金法官在另一宗終審法院的案例這樣講:

“The question for the Court of Appeal is whether, even though it does not enjoy the advantages enjoyed by the trial judge who received the evidence at first-hand, it is nevertheless satisfied that his conclusion on the facts is plainly wrong. The Court of Appeal should intervene if so satisfied. But if not so satisfied, the Court of Appeal should defer to the trial judge’s conclusion even if in some doubt as to its correctness.”(Ting Kwok Keung v Tam Dick Yuen FACV12/2001)

除非上訴法院認為原審法官在依據案情事實下的結論明顯錯誤,否則不應干預。況且,終審法院需要在有實質及嚴重不公(substantial and grave injustice) 的情況下,才應該干預,單是不公也不足夠。如果終審法院頭上還有法院,有些判辭一樣會受到批評和推翻。故此,對於擔心馬道立的能力的人,大可放心。我本來打算評論先科案的obiter dictum有關未審案前能否接觸證人的討論,但那是比較專業及沉悶的課題,還是留待因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被判監的大律師黃志偉(Phillip Wong) 的上訴案有結果後再探討。
3 : GS(14)@2015-07-02 01:56:21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060613/6021082

現年38歲的黃創光出身豪門,為人低調,是泰國華僑鐘錶及眼鏡富豪黃子明的姪兒,其家族在泰國地位顯赫,家族中兩位堂兄黃創保及黃創山最為港人熟識,分別是前甲組勁旅寶路華及精工足球隊的創辦人。不過黃家於97金融風暴受嚴重打擊,黃子明更於03年逝世。
曾經出任先科集團、科達集團、中國衞生控股等多間上市公司主席的黃創光,畢業於美國波士頓大學,持有製造工程理學士學位。黃創光90年代初,創立寶記錶行,97年高期,寶記有4間分店,黃創光在這段期間更遷往港島白建時道21及23號居住。
金融風暴後,寶記錶行於00年全線結業,黃創光改為租住帝景園。科網股熱潮時進軍股壇,他01年與友人入股科達集團。科網股爆破後,黃創光03年以3,000多萬元入股以製造香煙打火機為主要業務的先科集團前身「千禧智慧」,並擔任先科主席。


徐敏偲獲黃贈27萬名車
祖籍潮州普寧的富豪黃子明60年代初轉戰香江,以代理日本精工錶起家,並擁有「鐵達時」及「寶路華」這兩隻瑞士名牌手錶配件的生產權,家族資產曾高達500億元。黃創光的兩位堂兄黃創保及黃創山主要繼承父黃子明的事業,黃創保現時是寶光實業主席,經營手錶連鎖店時間廊。
黃創光的女友徐敏偲,現年25歲。根據公司註冊處的資料顯示,徐去年曾與林炳昌女友周飛言任宜保顧問有限公司的股東兼董事,經營一間名為「 Royal Eden Spa」的美容公司,其後徐將股份轉讓。據資料顯示,當時她申報的地址是上水居屋翠麗花園,而黃創光於04年曾購買一輛價值27萬元的二手平治房車贈予徐。她昨聞判後落淚。
4 : GS(14)@2015-07-02 01:57:14

[realblog]http://realblog.zkiz.com/greatsoup38/25058[/realblog]
5 : GS(14)@2015-07-02 01:57:45

http://www.wewoo.com/foru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8909
更多資料
6 : greatsoup38(830)@2015-07-19 22:37:04

2004-07-19 HT
先科遭查 恒利借殼夢恐難圓   

  「甲之甘露,乙之砒霜」,中國衛生控股(0673)於2月份以1元象徵式代價,出售旗下以恒利集團名稱經營的電子零件業務,目的是減低公司虧損。但事隔不足數月,恒利的影子卻有如移形換影般,重新在先科國際(0724)裏頭出現,並且成為先科大力推銷的賣點。

  可惜,隨着廉政公署介入調查先科高層涉嫌行賄,恒利這個「借殼還魂」的故事,還可以順利延續下去嗎?

  中國衛生前身為恒利科技,本來從事二極管及三極管等電子零件生產。創辦人為林日強,公司在1996年上市,但在1997年金融風暴後遇上財困,在98年度更錄得虧損高達3.82億元,需要與債權人商討債務重組。

中國衛生一元出售 輾轉落入先科

  直至2001年初,泰國華僑富豪黃子明家族後人黃創光,聯同另外兩名人士,出任恒利的「白武士」為恒利重組,並將公司易名為科達。

  在去年11月,黃創光夥拍林日強的妻舅,即林碧華及林鴻傑,購入千禧智慧(即先科前身)控制權,林日強雖然沒有直接持股,但也加入成為董事。

  至於科達經過多年的轉變,也在去年12月公布更改名稱為中國衛生,業務也由電子零件開始發展至醫療及保健方面。

  中國衛生在今年2月中,公布以代價1元,向一獨立第三者黃瑞源,出售恒利全部的電子零件業務,以及免除恒利結欠中國衛生6,770萬元的股東欠款。中國衛生這樣「大手筆」地送走恒利,原因是「預期恒利將無法於可見將來轉虧為盈」。

  黃創光及林日強,也在3月初同時離開中國衛生。來自恒利的原班人馬,已悉數出現在千禧智慧,而公司業務也由原來的打火機生意,逐漸發展至電子零件分銷,兼且今年3月,以4,640萬元,向一獨立第三者尹炳洪,收購電子零件產銷商 Key Legend,兼且將公司易名為先科國際。

  先科的公告及通函,只說 Key Legend 從事高檔電子零件及組件製造和分銷,生產設施位於東莞,從沒有提及恒利。而中國衛生指購入恒利的買家為黃瑞源。兩宗交易完全風馬牛不相及。但先科在交易後不久,即與不同證券界人士會面。不同證券行先後發表先科的研究報告,並披露先科新發展的電子零件業務,原來是二極管及三極管業務,即與恒利相同,產品商標為「SEMTECH」。

先科包裝推廣

  而翻查恒利1996年10月的招股書,可發現恒利當年生產二極管的商標正正就是「SEMTECH」,亦即與先科的英文名稱完全相同。

  事實上,現時恒利的網站,亦聲稱自己為香港一間編號0724的上市公司的附屬公司,網站上亦附有先科國際的名字(見附圖)。恒利亦指明創辦人為林日強。就算現時先科在沙田的辦公室地點,亦是恒利多年辦公地點的隔鄰!

  恒利究竟怎樣移形轉影,由中國衛生走到先科裏頭,重歸原來管理層麾下,實在無從稽考。但這門被中國衛生視為無法預期在短期內轉虧為盈的生意,卻被先科包裝推廣,而先科也在股權易手以來,已成功集資3次。

  但隨着廉署在7月9日,拘捕包括兩名先科高層在內的9名人士,懷疑他們涉嫌行賄,促使一間銀行及證券行購入股份,以及令兩名分析員發表有利先科的報告後,惠理基金據悉已終止認購先科的票據。而先科也由上周一起停牌至今。
7 : greatsoup38(830)@2015-07-19 22:55:28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010216038_C.doc
黃創光等人重組公司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040219020_C.pdf
1元出售這上市公司重組業務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031125016_C.pdf
買入724 資產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040316019_C.pdf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040326054_C.pdf
注入上個月用1蚊買回的業務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30826542_C.pdf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50424884_C.pdf
陸續出售業務
8 : greatsoup38(830)@2015-07-19 23:01:15

1. 老樣子,第3次上市,搞二極管、三極管
2. 做trading,然後變廠
3. 自產比例持續上升
4. 收入爆增
5. 2014年爆增240%,至1,620萬,2015年首季增1倍,至580萬
6. 中國及亞洲多
7. 好多透過分銷出售
8. 生產毛利好高
9. 經營歷史短、客戶集中,供應商都集中
9 : greatsoup38(830)@2015-07-19 23:19:16

1. 風險因素: 環球情況、 集中客戶、競爭、營運歷史短暫、土地、勞工、擴張、供應商、只有一個代理負責韓國銷售、人、AR
10 : greatsoup38(830)@2015-07-19 23:21:58

11. 由馬來西亞貿易,到貿易,到買入先科業務,品牌
11 : greatsoup38(830)@2015-07-19 23:28:51

12. 都幾多出名韓國品牌用
13. 幾多客
14. B客戶買來是加工,先科國際向他買貨賣
15. 好依賴第三方代理用於韓國銷售...
16. 都是靠粒IC 同貿易買番來的管
17. 好大競爭
12 : greatsoup38(830)@2015-07-19 23:30:11

18. 兄弟檔
19. 萬愛玉:959
20. 林玉儀:724、765
13 : greatsoup38(830)@2015-07-19 23:31:12

21. 信永中和
22. 2014年爆增240%,至1,620萬,2015年首季增1倍,至580萬,重債空殼
14 : GS(14)@2015-10-01 23:41:46

招股書
15 : GS(14)@2016-03-17 23:37:03

盈利增55%,至2,490萬,6,700萬現金
16 : greatsoup38(830)@2016-08-21 07:07:44

賺2,000萬,4,900萬現金
17 : greatsoup38(830)@2017-03-03 01:34:18

盈利增80%,至4,500萬,6,600萬現金
18 : GS(14)@2017-04-28 17:50:28

轉主版
19 : GS(14)@2017-05-26 14:20:05

泰邦集團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謹此宣佈,於二零一七
年五月二十五日,本公司接獲域高融資有限公司(「域高融資」)之通知,鑒於作為本公司之合
規顧問須投入的時間量比對起本公司就合規顧問服務應付域高融資的服務費水平,本公司與域
高融資訂立之合規顧問協議終止(「終止」),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20 : GS(14)@2017-07-02 02:31:05

轉主板
21 : GS(14)@2018-04-29 21:34:26

2203 給2777子、1277老細買殼,另持有1326
22 : GS(14)@2018-06-09 10:56:56

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八日(星期五)下午四時正(即接納要約的最後時間及日期),要約人就要
約收訖涉及合共157,258,000股股份(相當於本公司於本聯合公告日期之已發行股本約19.7%)
之有效接納。
23 : GS(14)@2018-06-12 06:44:08

停牌
24 : GS(14)@2018-10-26 03:52:27

本公告乃由本公司根據上市規則第13.09(2)條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部
項下之內幕消息條文而作出。
董事會謹此宣佈,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本公司與賣方訂立諒解備忘錄,據此,本公司
或其指定的任何其他實體(作為買方)擬購買而賣方擬出售目標公司88%股份,最高代價為人
民幣70.4百萬元(相當於約79.6百萬港元)(根據賣方將就目標集團財務表現承諾的溢利保證
可能會作出下調,詳情將由訂約方釐定)。買方亦擬進一步購買目標公司餘下的12%股份,惟
待與目標公司餘下股東商討後方可作實。
目標集團主要從事住宅物業的寬帶基礎設施建設,以及為智能社區及智能城市項目提供綜合
解決方案。其智能社區及智能城市解決方案包括用於安全及識別用途的硬件、用於住宅管理
及社區服務的軟件。目標集團的目標是成為大灣區業內的領先企業。
諒解備忘錄將不具法律約束力(保密性、費用及規管法律條文等方面的若干條文除外)。倘買
方進行建議收購事項,其將就建議收購事項與賣方訂立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
25 : 太平天下(1234)@2018-10-26 10:38:57

greatsoup24樓提及
本公告乃由本公司根據上市規則第13.09(2)條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部
項下之內幕消息條文而作出。
董事會謹此宣佈,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本公司與賣方訂立諒解備忘錄,據此,本公司
或其指定的任何其他實體(作為買方)擬購買而賣方擬出售目標公司88%股份,最高代價為人
民幣70.4百萬元(相當於約79.6百萬港元)(根據賣方將就目標集團財務表現承諾的溢利保證
可能會作出下調,詳情將由訂約方釐定)。買方亦擬進一步購買目標公司餘下的12%股份,惟
待與目標公司餘下股東商討後方可作實。
目標集團主要從事住宅物業的寬帶基礎設施建設,以及為智能社區及智能城市項目提供綜合
解決方案。其智能社區及智能城市解決方案包括用於安全及識別用途的硬件、用於住宅管理
及社區服務的軟件。目標集團的目標是成為大灣區業內的領先企業。
諒解備忘錄將不具法律約束力(保密性、費用及規管法律條文等方面的若干條文除外)。倘買
方進行建議收購事項,其將就建議收購事項與賣方訂立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


未復牌就買野
26 : GS(14)@2018-10-28 11:40:30

又玩賣殼
27 : GS(14)@2018-11-24 00:19:24

茲提述泰邦集團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二零一八年八
月七日及二零一八年十月二日內容有關授出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8.08(1)(a)條之公告(「該
等公告」)。除另有訂明者外,本公告所用詞彙與該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誠如該等公告所述,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日,聯交所向本公司授出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起至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期間之第三次豁免。由於本公司及要約人需要更多時間恢復
股份之公眾持股量,故本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
月二十日止期間內暫時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8.08(1)(a)條(「該豁免」),而於本公告日期,
有關申請仍正在進行中。本公司將於適當時候就恢復公眾持股量作出進一步公告。
應本公司要求,股份已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一日(星期一)上午九時正起於聯交所暫停買賣,
以待股份恢復公眾持股量。
28 : GS(14)@2019-01-11 07:54:52

本公司獲要約人告知,要約人已透過其配售代理阿仕特朗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向獨立第三方投
資者配售合共157,600,000股股份,相當於本公告日期之已發行股份之19.70%(「配售事項」)。
據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上述投資者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
(定義見上市規則)且與彼等概無關連之第三方,且概無投資者已於配售事項完成時成為本公
司之主要股東。
29 : Clark0713(1453)@2019-01-12 02:02:08

建議更改公司名稱

董事會建議將本公司之英文名稱由「Top Dynamic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更改為「Brainhole Technology Limited」及將本公司之中文雙重外文名稱由「泰邦集團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更改為「腦洞科技有限公司」,惟須待本公告「建議更改公司名稱之條件」一段所載之條件獲達成後,方可作實。
30 : GS(14)@2019-01-12 11:45:15

名字好笑
31 : GS(14)@2019-02-19 09:15:22

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謹此知會本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根據對本集團截至二零一八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未經審核綜合管理賬目之初步審閱,本集團預期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除稅後純利將較去年同期錄得下跌約20%。此乃主要由於(i)物料成本上升
導致期內之已售貨品成本增加;及(ii)期內之分銷開支增加所致。
本公司正在落實本集團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業績。本公告所載資料僅為董
事會之初步評估,而並非基於經本公司核數師審核或審閱之任何數字或資料。
32 : GS(14)@2019-03-06 02:52:34

買垃圾
33 : 太平天下(1234)@2019-03-06 10:55:33

greatsoup32樓提及
買垃圾


如果叫佢老豆比生意, 作都作到夠數掛
34 : GS(14)@2019-03-06 11:01:51

是的。但他們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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