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稅率上浮的消息,整個創投行業“一夜難眠”。
“個人覺得,這個政策本身會導致新設VC和PE基金規模減少至少20%。”一家VC機構的負責人與第一財經記者交流時表示。
某創投機構大佬甚至認為,投資類合夥企業按35%征稅一旦實施,會導致人民幣LP進一步減少,人民幣創業投資大幅萎縮,創業企業轉向美元融資,A股市場優質創新企業供給進一步減少……
上周五,坊間流傳一個消息,中國基金業協會(以下稱為“中基協”)正在收集意見。消息稱,中基協已經與國稅總局進行了交流,中基協也表態,“和行業一起努力,我們一直爭取有利於行業發展的稅收制度”。
“稅收本來就是用以調解貧富差距的一種必要手段,公司職員也是按照35%的累進稅率對自己的勞動所得繳納個稅,投資基金的高凈值客戶本就不應該作為豁免的對象。”該VC機構總經理也表示。
稅率上浮至35%
上述VC機構負責人透露,稅率上浮至35%一事稅務總局已經定調,但一些地方稅務部門暫時還在觀望,暫未嚴格執行。
地方政府為發展經濟,引進投資類企業,自行規定投資類合夥企業的自然人合夥人,按照“利息、姑息、紅利所得”或“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征收個人所得稅。
8月30日,國稅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葉霖兒在回答有關問題時表示,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為其納稅人,合夥企業轉讓股權所得,應按照“先分後稅”原則,根據合夥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合夥企業各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其自然人合夥人的分配所得,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國家稅務總局的這份檢查工作指導意見中,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各地方政府過去普遍實行的對有限合夥制基金征稅的政策,違反了相關規定,應當予以糾正。而且,基金過去歷年的稅收也需按新標準追繳。
將“股權轉讓所得”列入“合夥企業收入”,是按照2000年的91號文的規定。根據規定,收入部分(包括合夥企業轉讓所持股權所獲得的轉讓款項)按照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進行征稅。超過人民幣10萬的部分即按照最高的稅率35%征收。
“原來的依據是,個人參與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所獲得的收入,按照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現在把股權投資類的有限合夥制企業認為是合夥企業,是有法律依據的。”某PE副總經理分析。
與有限公司形式相比,合夥企業在商事管理及法律關系上處理相對靈活,以及在稅法體系中的透明體作用,而被廣泛應用到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上。
此前,出於招商引資的目的,一些地方政府以政府部門文件(如金融辦、招商局)的形式,在招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條款中自行規定合夥企業如果是主要從事股權投資,自然人形態的有限合夥人(LP)分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照20%征收個人所得稅。
比如根據滬金融辦通[2011]10號文的規定,在有限合夥形式的股權投資基金中,執行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夥人,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稅率;不執行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夥人,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適用20%稅率。
但易後臺創始人姚寧也撰文指出:“這樣的規定並不是國家稅務總局或地方稅務機關頒布的,這也是這次風波的關鍵所在,國稅總局並沒有朝令夕改,而是對現行稅務政策的明確,糾正某些地方錯誤的稅務解釋而已。”
中基協收集意見
從20%到35%,增幅高達75%,這也是“創投基金稅負暴增”一說的來源。
有人算了一筆賬,一個自然人客戶認購一個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100萬基金份額,經過5-6年的投資周期,如果有2倍的投資回報,35%的稅率下投資人到手拿到約67萬。也就是說,該投資人的年化收益率約為11.2%-13.4%。
“我們去稅務部門了解了一下,的確一些地方已經開始在執行了。”日前,上述PE副總經理告訴第一財經記者。
上述VC機構負責人認為,稅率從20%到35%,從認定為資本利得到認定為個體工商戶,稅率上浮了75%,因此有不同的聲音出現也很正常。
“個人LP參與到有限合夥企業,我們認為是一種投資行為,因為個人LP沒有參與經營的權力,因此作為投資行為更符合實際情況。”有機構人士表達了不同觀點。
有消息稱,中國基金業協會已經與國稅總局進行了交流。中基協也表示,“和行業一起努力,爭取有利於行業發展的稅收制度”。
上周五,網上流傳的一個通知顯示:“轉中基協通知:各位委員,關於‘投資型合夥企業過往按照20%征繳所得稅,以後要改成35%’相關政策引起行業廣泛關註。協會高度重視並一直通過各種可能的渠道與相關部門溝通之中。您所在的機構或了解到的相關機構,如已接到稅務部門執行此政策的征繳通知或單據,希望請務必盡快向協會提供匯總。”
在上述VC機構負責人看來,對於公司制的創業投資基金沒有影響,這個政策主要是針對有限合夥制投資基金中的投資人,會對VC和PE基金以後的資金募集造成非常大的影響。”
“稅收本來就是用以調節貧富差距的一種必要手段,公司職員也是按照35%的累進稅率對自己的勞動所得繳納個稅,投資基金的高凈值客戶本就不應該作為豁免的對象。”該VC機構總經理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
上述PE機構副總經理也認為,國稅地稅剛合並,這個階段在梳理、規範之前的稅務政策也是應有之義,重要看怎麽降低短期對行業的負面影響,以及這個階段過去後的行業稅收政策的導向。
在8月30日召開的國常會指出,減稅降費是實施積極財政政策、保持宏觀經濟穩中向好的重要舉措。今年以來有關部門出臺了一系列減稅降費措施,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推動創業創新等積極效應不斷顯現。
“國家對創業投資一直是支持態度,將來不排除會有針對創投的特殊政策。”上述VC機構負責人認為。
此內容為第一財經原創。未經第一財經授權,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轉載、摘編、複制或建立鏡像。第一財經將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如需獲得授權請聯系第一財經版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