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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CDR發行倒逼A股制度建設

大型科創企業回歸A股,讓國內投資者分享中國科技成長,正在變為現實。

近日,證監會密集發布《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等CDR(中國存托憑證)系列辦法,意示著創新企業試點申報通道正式開啟。6月9日,證監會宣布已經接收並受理了小米的CDR申請,小米有望成為CDR第一股,按此節奏,百度、阿里、京東、網易等也有望陸續發行CDR。

監管層有意讓在境外上市的中國科技企業回歸,與當前科技創新成為提升社會生產力和綜合國力的戰略支撐密不可分。在互聯網領域,全球逐漸邁向中美兩強競爭格局,中國近幾年不斷誕生新創優秀科技公司。但與之相對的是,過去大量優秀企業選擇境外上市,讓境內資本市場痛失多個“獨角獸”。比如在BATJ中,阿里(A)在紐交所上市,百度(B)和京東(J)在納斯達克上市,騰訊(T)在港交所上市。

這主要是緣於A股上市條件嚴苛,目前A股的法律法規是基於舊經濟和傳統行業而設立的,比如對公司連續盈利的要求,對傳統行業來說其實沒有問題,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利益。但以京東為例,雖然上市近4年市值已達500多億美元,但至今仍未盈利;阿里、騰訊則涉及外資大量持股等問題。

中國科創企業龍頭以CDR形式回歸,按照最近出臺的政策,交易規則參考A股現有模式。但不可否認的是,隨著一眾中國互聯網企業回歸,對A股系列基礎性制度的沖擊將是長遠性的,當然這也成為中國資本市場改革的契機。

上市制度首當其沖。一個多月前,全國人大常委會2018年立法工作計劃將證券法(修訂)列入預備審議項目,意味著從2013年就啟動審議的證券法修訂工作或再次延緩。的確,過去幾年因為出現IPO堰塞湖、股市巨幅波動、熔斷危機等情況,新股發行註冊制改革始終難以實質性推進,讓《證券法》修改“一波三折”。

此次通過推進CDR試點,讓海外虧損企業回歸A股,突破了現行虧損企業不能發行新股的制度障礙,有望成為新股發行改革的一個重要方向。今年以來,證監會談及改革方向時多次表示,要以服務國家戰略、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為導向,吸收國際資本市場成熟有效有益的制度與方法,改革發行上市制度,努力增加制度的包容性和適應性,加大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支持力度。

因此,這次以CDR為突破口的發行制度改革,更大意義在於將帶來的制度突破——以審核盈利為主的單一標準被徹底改變,即虧損企業也可以上市,這是在過去多輪新股發行體制改革中,都沒能突破的限制。

退市制度改革也將被觸及,如果回歸A股的科創企業存在連續虧損,在現有退市制度之下將觸發退市條件。因為,退市制度無疑是A股改革的下一個重要方向,比如對於業績方面的標準,可使用持續盈利能力或主營業務盈利能力等指標,而對於此前瀕臨退市的A股公司慣用的會計政策調節、非經常性損益彌補等方法,宜堵不宜疏。

除了上市發行和退市制度外,困擾A股市場已久的投資者保護、上市公司欺詐上市、信息披露以及股價操縱等方面的法制建設,也亟待完善。現行A股相關制度以保護融資者利益為主,隨著市場化推進,定位需要從為融資者服務轉換到為投資者服務,對於上市公司欺詐上市、信披違規等違法行為,應完善法制予以懲處。

總之,應積極激發科技巨頭通過CDR上市對於中國經濟、資本市場制度建設以及引導價值投資的正面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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