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KIZ Archives


銀保渠道嚴監管持續,銀保監會提示銷售誤導風險

保險行業的營銷渠道正發生變化,隨著壽險改革的深入推進,銀保渠道風光不再。但在此背景下,消費者到銀行存款,被銷售人員誤導購買保險產品等銷售誤導行為仍然頻發。

銀保監會表示,個別金融機構、保險銷售人員的銷售誤導行為,影響行業形象,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近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防範銀行保險渠道產品銷售誤導的風險提示》,提示保險消費者購買銀保產品時謹防混淆產品類型、誇大產品收益、隱瞞產品情況等銷售誤導行為。

銀保監會指出,針對銀保產品銷售誤導行為,監管部門將依法采取監管措施,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此類銷售誤導行為具體表現為:以儲蓄存款、銀行理財、基金等其他金融產品的名義宣傳銷售保險產品,或將保險產品宣傳為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機構共同開發的產品等,沒有如實向消費者說明所推薦產品是保險產品。

其次,對保險公司的股東情況、經營狀況以及過往經營成果進行虛假、誇大宣傳,或對保險產品的不確定利益承諾保證收益等,沒有如實向保險消費者說明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等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

另外,沒有如實向保險消費者說明與保險合同相關的重要信息,比如隱瞞保險產品的除外責任,提前退保可能產生的損失,費用扣除情況,猶豫期的起算時間、期間以及享有的權利等。

根據相關規定,商業銀行銷售人員應遵循相關監管要求並具有代銷業務相應資格,銷售人員相關信息及其銷售資格應當在專區內進行公示,除本行工作人員外,禁止其他人員在營業場所開展營銷活動。

銀保監會提示,保險消費者在購買銀保產品時,應註意確認其銷售資質。例如,保險消費者根據專區內公示信息,判斷銷售人員是否為銀行工作人員及其是否具備代銷保險業務相應資格。

另外,銀保監會認為保險消費者應了解產品信息。例如,在購買過程中如遇到強制搭售、勸誘誤導或虛假誇大等不當推薦行為,保險消費者應保持警惕,並有權拒絕購買或進行投訴舉報。

去年,銀保監會發布《關於落實〈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於2017年11月1日起實施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通過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采集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方式,記錄和保存保險銷售過程關鍵環節,實現銷售行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詢、問題責任可確認。

銀保監會表示,保險消費者應積極配合“雙錄”、認真對待回訪、重視猶豫期權益。“雙錄”不僅是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監督,督促其依法依規履行銷售過程中的合同內容說明、免責條款提示等義務,也有助於固化銷售過程關鍵環節,以便產生糾紛後查明事實。

根據相關規定,商業銀行代理銷售的保險產品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應在保險合同中約定15個自然日的猶豫期,猶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險單並書面簽收之日起計算。投保人在猶豫期內可以無條件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除扣除不超過10元的成本費以外,退還全部保費。

對此,銀保監會建議,保險消費者在猶豫期內認真考慮所購買保險產品的險種、期間、保險責任等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如對所購買保險產品不滿意的,應在猶豫期內退保,避免產生損失。

隨著銀保渠道發展不斷縮水,個險渠道成為不少壽險公司的布局重點。數據顯示,個險渠道在2017年為人保、平安、太保、新華等四大上市險企貢獻了超七成的壽險保費。

華創證券認為,銀保渠道產品銷售難度加大, “雙錄”等一系列嚴監管措施出臺,使銀行代理保險的業務出現下滑,去年人身保險公司保戶投資款新增交費(很大一部分是萬能險)規模急速萎縮。另一方面,由於銀保渠道往往較為容易銷售躉交(即一次性交保費)產品,隨著銀保渠道銷售下滑,據相關統計,2017年中國人壽、中國平安、新華保險、中國太平銀保躉交保費合計約770億元,較2016年減少了約366億元,降幅達32%。這也使銀行代銷保險產品收入受到一定影響。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65137

Next Page

ZKIZ Archives @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