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對外開放政策正式落地。
4月29日淩晨,證監會宣布正式發布《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證監會稱,即日起,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可根據新規,向證監會提交變更公司實際控制人或者設立合資證券公司的申請材料。
對於市場關註的基金業開放問題,證監會回應稱,基金業允許外資持股51%不涉及現有規則修改,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已經可以提交申請。而對於內資機構持股券商問題,還需要《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正式出臺之後統籌安排。
新規修改5方面
證監會主席劉士余4月28日簽署第140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經國務院批準,證監會公布《辦法》,且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淩晨00:36分,證監會在官方微信發布了《辦法》全文。與此前的《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下稱《規則》)相比,修訂後的《辦法》主要有5方面不同。
一是允許外資控股合資證券公司。合資證券公司的境內股東條件與其他證券公司的股東條件一致;體現外資由參轉控,將名稱由《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改為《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
二是逐步放開合資證券公司業務範圍。允許新設合資證券公司根據自身情況,依法有序申請證券業務,初始業務範圍需與控股股東或者第一大股東的證券業務經驗相匹配。
三是統一外資持有上市和非上市兩類證券公司股權的比例。將全部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調整為“應當符合國家關於證券業對外開放的安排”。
四是完善境外股東條件。境外股東須為金融機構,且具有良好的國際聲譽和經營業績,近3年業務規模、收入、利潤居於國際前列,近3年長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五是明確境內股東的實際控制人身份變更導致內資證券公司性質變更相關政策。
外資機構已著手
自3月8日《辦法》公開征求意見以來,有5家國內外金融機構、3家行業組織、2家政府機構、1家律師事務所,以及5名個人向證監會提出了52條反饋意見。
“各方均建議盡快出臺《外資辦法》,讓對外開放政策落地,引入境外機構先進經驗,引入專業能力,引入良性競爭,提升服務水平,推動證券行業穩步健康發展。”證監會稱,有關各方同時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建議,證監會認真梳理研究,采納了合理可行的意見和建議,並相應修改完善《辦法》。
據證監會介紹,在《辦法》征求意見過程中,歐洲及亞洲等地多家大型金融機構已向中國證監會了解、征詢有關公司設立和股權變更情況,並多次表示正在積極準備相關材料,擬提交相關申請。證監會待收到他們的正式申請文件後,將據《辦法》推進審核工作。
對於內資機構持股券商的問題,證監會也做出回應。目前,符合條件的內資主體可依法受讓證券公司股權,亦可參股合資證券公司設立。近期,證監會正就《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公開征求意見,進一步完善股東資格條件、股權管理相關要求等。待規定出臺後,證監會將進一步統籌相關整體安排。
政策快速落地
我國證券行業對外開放正以前所未有的步伐快速推進。對於外資投資境內證券公司的管理,自2002年6月開始一直按照《規則》的要求開展,隨後經歷2007年、2012年兩次修訂完善。
在過去十幾年當中,《規則》也遭遇了不少挑戰。有關爭議聚焦於多個方面,比如,外資持股比例和業務範圍的雙重限制,容易引發中外股東對合資證券公司的戰略定位、展業模式和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分歧和矛盾;外資合計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 25%的規定,限制了其在境外發行上市融資的能力,等等。
推動開放政策落地更直接的因素發生在去年。2017 年 11 月,中美兩國元首會晤,中方承諾:“將單個或多個 外國投資者直接或間接投資證券、基金管理、期貨公司的投資比例限制放寬至 51%,上述措施實施三年後,投資比例不受限制”。 兌現上述承諾,也需要修訂《外資規則》。
結合上述情況,證監會3月9日宣布修訂《規則》,並以《辦法》重新發布,征求意見截至4月8日。僅二十天時間,新規即宣布落地實施。
值得註意的是,境內機構持股券商的新規預期也將於不久落地。證監會3月30日發布《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公開征求意見,反饋意見截止日為4月29日。證監會表示,待這一規定正式出臺後,將對內資機構參與證券業進一步做出整體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