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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院落地提升訴訟效率,投資者索賠將成推升違法成本“主力因素”

我國首家金融法院即將組建。4月27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決定,該決定自4月28日起實施。上海金融法院的落地,既是對金融違法案件增多這一趨勢的順應,也體現了國家對完善金融司法體系的重視。

“證券民事賠償案件越來越多是必然趨勢,上海金融法院的設立客觀上也順應了這種趨勢,”一位證券訴訟律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讓專業的人幹專業的事情,未來在審判效率或者法律適用的準確度上就會有較大提升。

金融案件當中,證券類是一大組成部分。近三年來,證券市場行政處罰數量、處罰金額和市場禁入人數年年創下新高。不過,監管層處罰案子雖然越來越多,來自投資者“處罰過輕”的指責卻依然不絕於耳。由於現行法律規定的局限性,證監會即使做出頂格處罰,對違法者而言幾十萬的罰款金額也依然無關痛癢。

在這種情況下,如何提高違法成本,震懾違法行為,同時又能彌補投資者損失?目前而言,相比於行政處罰的罰金,民事訴訟帶來的巨額索賠更有威懾力。而設立專門的金融法院,則將大大提升民事訴訟的效率。

行政處罰力度空前

首家金融法院花落上海,這並不令人意外。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林文學27日下午曾介紹稱,在上海設立金融法院是“先行先試”要求下的探索。

“近年來上海法院審理了一大批新型、疑難、複雜的金融案件,比如全球首例’高頻交易’案,也就是伊思頓公司操縱期貨市場案,全國首例跨市場金融衍生品內幕交易案,也就是光大證券’烏龍指’系列案,還有全國首例中小投資著服務中心支持證券投資者起訴案等。”他表示,按照先行先試的要求,最終選擇在上海探索設立金融法院。

隨著證券市場監管從嚴,處罰案件越來越多,在金融類案件中占比較高。根據證監會公布的數據,證監會2017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224件,罰沒款金額74.79億元,同比增長74.74%;2016年對183起案件作出處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218份,同比增長21%,罰沒款共計42.83億元,同比增長288%,對38人實施市場禁入,同比增長81%。

從處罰案件的類型來看,2017年,內幕交易案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案件居高不下,兩類案件均為60件,為證監會處罰最多的案件;操縱市場案件處罰了21起,中介機構違法類案件處罰17起,私募基金違法案件處罰8起,期貨市場違法案件處罰3起,新三板市場違法案件處罰5起;此外,證監會還依法處理了短線交易、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法人利用他人賬戶買賣股票、基金經理“老鼠倉”交易等案件25起。

以單個案例的行政處罰金額來看,按照當前適用的《證券法》(2014年修訂)規定,行政處罰,上市公司頂格罰款為60萬元,個人頂格罰款為30萬元。僅就這一罰款數據而言,有觀點認為,即使頂格罰款也不會對違法者形成足夠威懾。

對此,有律師告訴第一財經記者,目前《證券法》正處於修訂的過程中,修訂後處罰的力度大概率會加大。在他看來,處罰力度的加強,以及投資者維權力度的加強,這樣才會提高上市公司的違規成本,從而倒逼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

有接近監管層的人士則強調稱,違法成本是多層次概念,行政處罰只是其中一種,還有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嚴重的話,民事賠償的代價對於上市公司來說是慘痛的”。

目前法院在審理民事賠償案件之時主要以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為前置條件,隨著證監會行政處罰力度的不斷加大,所處罰的案例不斷增加,一定程度上也便利了投資者就投資損失進行民事索賠,行政執法和民事賠償共同構建了責任體系。

民事賠償訴訟迎新趨勢

可以明顯看得到的是,近年來,民事索賠案件確實也越來越多,參與索賠的投資者增加,且上市公司面臨的維權索賠金額也不斷加大。

談及原因,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朱奕奕向第一財經記者表示,除了監管力度加強,證監會處罰的上市公司較以前多這一原因外,一方面,資本市場越來越發達,上市公司數量越來越多,牽涉的投資者越來越多,且上司公司自身治理也不規範;另一方面,國家相關的法制日益完善了,有相關的法律基礎;此外,投資者維權意識提高,且違法違規行為損害後果越來越嚴重,範圍越來越廣。

當前涉及證券民事賠償案件主要由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引起的。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國華告訴第一財經記者,近年來,投資者維權主要集中在虛假陳述領域,據不完全統計,從1996年劉中民訴渤海集團虛假陳述案起至今,已有200余家上市公司被投資者訴至法院,但針對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索賠的較少;近一兩年,索賠金額過億的維權案件已經出現多起。

從上海法院整個案件情況來看,2017年上海法院(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2415件,其中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235件,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180件。

根據決定,上海金融法院專門管轄上海金融法院設立之前由上海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換句話說,就是將把上海現在的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涉金融的民事案件和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涉金融的行政案件全部都平移到上海金融法院。“具體的案件管轄範圍最高法院還要專門制定一個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林文學稱。

“上海金融法院的設立,對於統一裁判標準的意義是最重大的。”上海創遠律師事務所律師許峰表示,目前上海兩個中院各自負責自己管轄片區的證券索賠糾紛案件,雖然法院都在上海,但對於同類案件仍有著不同的裁判標準,金融法院出現後,原來兩個中院的金融庭法官都將合並到金融法院,對於促進金融案件裁判標準統一意義重大。

朱奕奕在認同上述觀點的同時稱,專業的人幹專業的事情,審判效率或者法律適用的準確度應該會有比較大的提升,這有利於投資受損投資者進行民事索賠。

在業內人士看來,證券類民事賠償案件越來越多,這將成為必然趨勢。一位維權律師告訴記者,隨著法院處理證券類民事賠償案件越來越多,專業性也越來越強,未來民事賠償訴訟可能不需行政處罰作為前置條件,只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造假,投資者就可以依法維護自身的權利,目前已有少數法院有所嘗試,上海金融法院的設立,在這方面可能也是一個比較好的銜接,這也是在原來的基礎上,增加了投資者民事索賠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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