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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發行逢強監管 證監會取消“保薦連坐”

一直以來,為了避免保薦機構執業問題波及其他IPO、再融資及並購重組的項目,證監會都在審核程序上實行“連坐”制,即一家保薦機構涉案,所有推薦項目暫停。

不過,在當前“快發行”與“強監管”相疊加的情況下,矛盾越來越突出。如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9日所稱,一方面會造成被立案保薦機構推薦的大量無過錯在審企業被中止審查,另一方面該等企業需要通過更換保薦機構“自救”的,又必須重新申報,使無過錯的發行申請人面臨較長的時間成本。

因此證監會決定修改規則,對涉案保薦機構承做的在審項目,已經受理的不停止審核,更換保薦機構也不再重新排隊。不過對於其新推薦的項目,證監會依然不再受理。

不中止、不重排

2014年4月4日,證監會發布《發行監管問答——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中止審查的情形》,該問答明確,在四類情形下,在審IPO項目將中止審核。

一是申請文件不齊備等導致審核程序無法繼續的情形(情形一),包括財務資料過期、保薦代表人變更、簽字會計師或律師發生變更等。

二是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企業(下稱“發行人”)主體資格存疑或中介機構執業行為受限導致審核程序無法繼續的情形(情形二),包括發行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發行人的保薦機構或律師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保薦機構或其他中介機構被證監會依法采取限制業務活動、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接管等監管措施,尚未解除等。

三是對發行人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質疑需要進一步核查的情形(情形三),比如發行人申請文件中記載的信息存在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實前後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實質性差異,以及存在媒體報道、信訪舉報反映或者通過其他途徑發現發行人申請文件涉嫌違法違規等。四是發行人主動要求中止審查或者其他導致審核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的情形(情形四)。

根據上述問答,如果保薦機構涉嫌違法違規被證監會調查或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那麽該保薦機構保薦的所有項目都要中止審核。也就是業內俗稱的“保薦連坐”。

與此同時,證監會此前在《發行監管問答—在審首發企業中介機構被行政處罰、更換等的處理》中又規定,在審首發企業,包括已過發審會的企業,更換保薦機構的,一律需要重新履行申報程序。

據張曉軍介紹,這兩項規定都屬於審慎性措施,前者意在避免保薦機構執業質量問題波及其他推薦項目,後者意在避免發行人隨意更換保薦機構,弱化保薦機構把關作用。兩項規定的執行,對於傳導監管壓力、提高審核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對企業而言,一旦“踩雷”,要麽重新排隊,要麽等待保薦機構所涉案件結案,無論哪一種選擇,都是企業所不願意接受的。

據張曉軍介紹,證監會近日在對涉案中介機構采取暫不受理和審核措施的施行效果做進一步分析評估。同時,為保護企業的權益及合理預期,證監會決定修改現行規則,在不降低保薦機構盡職調查責任和督促保薦機構規範執業的情況下,盡量減少對無過錯發行人的不良影響。

12月9日,證監會在官網發布《發行監管問答——在審首發企業中介機構被行政處罰、更換等的處理(2016年12月9日修訂)》,對發行人相關中介機構及相關簽字人員被行政處罰、采取監管措施或更換的情形做出新規定,整體上有所放寬。

新規要求,在審首發企業更換保薦機構需要說明原因,更換後,新保薦機構需要重新履行完整的保薦工作程序,對原保薦機構輔導情況進行複核確認,重新出具保薦文件,並在保薦文件中對新出具的文件與原保薦機構出具的文件內容是否存在重大差異發表明確意見。

值得註意的是,如果更換後的保薦機構認為其新出具的文件與原保薦機構出具的文件內容無重大差異的,則繼續審核。如存在重大差異的,已通過發審會的,需重新上發審會。

“快發行”遇上“強監管”

截至12月8日,證監會受理首發企業731家,其中已過會41家,未過會690家。未過會企業中正常待審企業643家,中止審查企業47家。

中止審查企業中,上證所有15家,其中因情形一中止的6家,情形二(發行人主體資格存疑或中介機構執業行為受限導致審核程序無法繼續的)中止的2家,因情形四中止的有7家。深交所中小板6家,包括情形一5家、情形四1家;創業板26家,包括情形一20家、情形二3家、情形四3家。

一方面排隊企業仍然較多,另一方面IPO發行又面臨提速,監管層就不得不處理好“排隊順序”的問題。

自11月開始,IPO批文發行節奏由此前的兩周一批,提速到一周一批。IPO提速也體現在審核節奏上,以12月14日為例,證監會主板發審委就安排了3次審核會,計劃對6家企業的首發申請和1家企業的配股申請進行審核。

與此同時,近期證監會還在同步推進IPO專項執法及市場操縱專項行動,查處案件的數量越來越多,涉案的中介機構也越來越多。

今年前5個月,伴隨證監會對審計機構、保薦機構的現場檢查,17家企業終止首發,對“帶病申報”的企業重點關註、立案調查。6月24日,證監會宣布啟動IPO欺詐發行及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專項執法行動,全面覆蓋IPO各個環節,全面覆蓋發行人、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中介機構等各類主體,全面覆蓋不披露、不及時披露、虛假披露等各種違法行為。

根據證監會12月8日數據,今年終止審查企業總數達到69家,其中前9個月終止36家,10月至11月11日終止企業就達33家。

“由於IPO排隊企業依然較多和我會不斷加大監管執法力度,上述矛盾日漸突出。”張曉軍9日在談到修改規則的背景時表示,此前兩個監管問答做出的規定,一方面造成被立案保薦機構推薦的大量無過錯在審企業被中止審查,另一方面該等企業需要通過更換保薦機構“自救”的,又必須重新申報,使無過錯的發行申請人面臨較長的時間成本。

根據修訂後規定,涉案保薦機構承做的在審項目,已受理的不停止審核,更換保薦機構的不再重新排隊。保薦機構從事上市公司再融資業務和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比照處理。

張曉軍特別指出,為了繼續保持對保薦機構的監管壓力,讓其為違法違規行為付出代價,對於涉案保薦機構新出具的推薦項目,證監會仍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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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賬戶卷入巨額操縱案:操盤者被罰沒18億,戶主黃曉明“連坐”嗎?

盡管黃曉明的工作室替其否認出借證券賬戶,卷入20億股價操縱大案,但外界還是趕著送“實錘”來了。

8月10日,證監會例會披露,對高勇操縱市場案作出處罰,罰沒金高達17.9億元。據披露,2015年1~7月,高勇以20億資金違法操縱精華制藥股價,這20億資金除了一方面源於其控制的信托賬戶,另一方面則是來源於黃某明、張某燕、張某、吳某江、倪素某等14個自然人所出借的賬戶。(詳見第一財經8月10日報道《“異常波動”期間違法案逐漸落定,證監會18億天價罰單開給杠桿操縱》)

證監會處罰一出,黃某明立刻被外界鎖定為娛樂明星、人稱“教主”的黃曉明。第一財經記者曾從接近監管層人士處得到確認,黃某明確系外界所熟知的黃曉明。且記者發現,黃曉明這一名字曾出現於精華制藥2015年中報的前十流通股東名單之中,持股的時間段與高勇操縱精華制藥出現高度重疊。

母子牽涉其中

8月10日,證監會例會披露高勇操縱市場案細節,黃某明的名字出現在出借賬戶的自然人名單中,這讓外界猜測,黃某明就是黃曉明。

有接近監管層人士此前談及該操縱案時曾表示,黃某明是位“一線明星”,並私下向記者透露其正是外界所熟知的黃曉明,記者也在精華制藥的2015年的中報中找到了關於“黃曉明”名字的蹤跡,得以佐證。

在精華制藥2015年中報中,黃曉明曾以143.66萬股的持倉位列該公司第九大流通股東,時至當年的三季報中,黃曉明又從前十大流通股股東名單中消失,記者進一步向前查證發現,當年精華制藥的一季報中,黃曉明未出現在重要股東名冊。

這意味著,黃曉明名下的證券賬戶大可能是在二季度前後短暫且大額的買賣了精華制藥,這與高勇操縱精華制藥的時間段落(1-7月)出現了高度重疊。

證監會處罰決定書披露的細節顯示,14個自然人所出借的賬戶中,高凈值自然人黃某明賬戶開立後由其母親張某霞管理使用,後經路某介紹,張某霞將黃某明證券賬戶部分委托高勇管理,該賬戶涉案交易同樣由高勇作出決定並具體實施。公開信息顯示,黃曉明母親正好名為張素霞。

證監會披露,高勇分三個時間段操縱精華制藥。第一階段在2015年1月12日至2月17日期間,大量買入並鎖倉;第二階段在5月25日至6月4日,精華制藥批股重組進展並複牌,高勇又以55.24元的均價連續9日買入,繼續鎖倉;到6月5日至7月22日,高勇開始集中清倉跑路,並在6月19日期間,集中資金優勢,以連續交易方式繼續維持精華制藥股價。

證監稽查調查出,到2015年7月22日,除薛某賬戶仍然持有“精華制藥”外,高勇所控制的其他賬戶組所持精華制藥均全部賣出,共計賣出2535.62股,賣出金額16.84億元。也就是說,若黃曉明持有的143.66萬股均在7月22日前賣出,賣出金額將接近1億元。而這1億元,多少歸黃曉明,多少又歸高勇,外界則不得而知了。

“戶主”罰不罰

因為操縱精華制藥股票,證監會向高勇開除了高達17.9億元的罰單。高勇一人被罰。其操縱的證券賬戶背後的所有人又是否需要連坐?這樣以“代客理財”形式存在的股價操縱,責任又該如何認定呢?

一位接近監管人士對記者表示,操縱案件一般只認誰幹壞事,就是誰控制賬戶和資金進行證券交易操縱市場,不論賬戶所有權人和資金來源。“除非有證據證明,賬戶所有人明知高是為了操縱還提供了賬戶和資金,如果還有分成,那就構成共同操縱,但證據很難取得,否則容易錯罰無辜。”該人士稱。

另一位接近監管人士則認為,將自己賬戶委托給他人理財,目前也是要承擔違法責任的。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國結算”)6月發布的《關於加強證券違法案件中賬戶實名制相關主體自律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黃某明將賬戶委托給他人操作被處罰,中國結算可對涉案賬戶采取自律監管。該人士還表示,如果賬戶委托他人操作,但對他人操縱行為毫不知情,責任會輕微一些,但如果知道他人操縱或授權操縱,那責任的認定又是另外一回事。“具體還要看實際的情況來判斷。”他稱。

中國結算在《通知》中稱,為進一步加強賬戶管理,對證券違法案件中違反賬戶實名制管理的相關當事人,除采取註銷賬戶、限制使用等措施外,將同時采取一定時期內限制新開賬戶、列為重點關註對象等處罰措施。

對證監會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中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和出借本人證券賬戶的主體,中國結算將采取為期6個月的限制新開證券賬戶措施,具體起止時間以公司自律管理措施通知書為準。限制新開戶措施期滿後的12個月內,涉案主體申請新開證券賬戶的,須至證券公司臨櫃辦理。證券公司應嚴格審核,審慎開戶。

不過對於是否違反實名制,目前監管認定過程中也存在一定爭議。當前有一派觀點認為違反,也有一派認為不違反,理由是操縱者控制的賬戶實際上等同於其自己的賬戶。類似的概念還有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概念,以及信托法名義持有人的概念,還有交易所“過橋減持”的制度安排等等。

“實名,不只是自己的名、還是他人的名那麽簡單,這是一個或許在幾年內都將扯不清的問題,”有接近監人士對記者表示,目前只能是視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分析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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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杜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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