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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記者:滴滴優步是否需申報?商務部:該申報的未申報需擔責

商務部17日舉行例行發布會, 新聞發言人沈丹陽回應“商務部是否認為滴滴、Uber符合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的申報要求”時稱,經營者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計算營業額後依法申報。如果達到申報標準,經營者未依法事先向商務部申報而實施集中,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首先想問市場比較關心的滴滴、Uber合並案,目前進展怎麽樣?商務部是否認為滴滴、Uber符合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的申報要求,市場關心中國互 聯網企業所涉及的VIE結構是不是應該成為反壟斷審查的障礙?

沈丹陽:關於滴滴宣布與與Uber全球達成戰略協議這件事情媒體都很關心,我們月初發布會上已經作了回應。針對你的提問,補充講幾個情況。也是針對媒體 比較關註的一些問題,給大家作一個回應。依據《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我國經營者集中申報采取營業額標準。商務部公布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申報辦法》規定了經營者營業額的計算方法。經營者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計算營業額後依法申報。如果達到申報標準,經營者未依法事先向商務部申報而實施集中, 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規定》第四條,經營集中未達到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但按照規定程序收集的事實和證據表明該經 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商務部應當依法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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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風車變了味,法律專家認為運行全環節滴滴均需擔責

繼5月份順風車運營中出現殺害乘客事件後,浙江樂清女孩趙某搭乘順風車遇害事件,將滴滴出行再次推上風口浪尖。

第一財經記者通過采訪順風車從業者發現,已有車主專職從事順風車業務,將營利作為首要目標,已經背離了順風車的公益和共享定位。司乘雙方私下議價、隨後取消訂單的情況帶來安全隱患。

有關專家表示,滴滴出行應當在事前、事中、事後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本次事件中,滴滴在警方介入後仍然存在推諉現象,存在很大問題。在乘客提出有危險後,應該考慮主動聯系警方。專家建議,實際介入資源分配的平臺應當有自己的擔當,此外,應該考慮在網約車行業內引入充分競爭。

順風車變味

在鄭州工作的馬先生註冊加入滴滴順風車已近一年,接了120多個訂單。馬先生告訴第一財經記者,順風車的訂單目前就是市區內的上下班同行以及到市區周邊郊縣或地級市的城際訂單。在馬先生看來,目前城際訂單的量很大,價格比同里程的客運大巴要高一些,比出租車要低,但便捷性比客運大巴好,所以受到了用戶的歡迎。

以馬先生常跑的區間為例,按照順風車的計價,基本是51元左右。1~2人的收費是51元左右,3~4人為90元左右。順風車平臺通過每個訂單提取10%的提成。在司機接收付款時,這筆抽成就被扣取。

馬先生的車牌號是豫A號段,註冊後也跑鄭州周邊的訂單,信譽度比較高。但馬先生註意過,非豫A牌號的車也可以註冊成功在鄭州跑順風車。按照滴滴順風車平臺的車主註冊設置,需要上傳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隨後進行審核,並未對在哪里行駛設定限制。順風車的訂單是車主和乘客發送行程,由平臺進行匹配。馬先生說,順風車訂單量是很大的,車主如果想拿到訂單,必須緊盯屏幕,否則很難拿到訂單。為了搶到訂單,已經有車主安裝使用外掛軟件。

在多起由於搭乘順風車引發的案件中,都出現了乘客與車主取消訂單、私下議價的情況,給乘客帶來潛在的安全隱患。對此,馬先生告訴第一財經記者,司乘雙方取消訂單、私下議價的情況並不稀奇。有時是乘客主動提出,希望車主方能稍微減點車費。雖然下調的幅度可能並不大,很多車主是出於“順風”的目的才接單,也就同意了這種討價還價。但只要取消了訂單,確實意味著脫離了滴滴平臺的監管,“通過滴滴匹配成訂單,但雙方自己議價取消了訂單,大家都覺得就沒有滴滴什麽事了,滴滴也不會拿走抽成”。

市場對於“順風”這一共享特征的定位,被包括馬先生在內的大部分車主認同,他們並沒有在意每筆訂單是否能獲利。但是也有一些車主在註冊加入滴滴順風車後,卻一直專職跑順風車。馬先生告訴第一財經記者,專職順風車的做法已經不是秘密。與他這樣的“順風跑法”不同,專職順風車的首要想法就是掙錢獲利,於是就非常在意每筆訂單的滿載率,“可以說不把車坐滿,他們是絕對不會走的,目的就是為了掙錢”。專職開順風車已經很接近專車、快車的性質,所以這樣的車主更關心安全問題。馬先生說,現在順風車車主會搭建一些微信群,在聊天中會分享一些曾經以“釣魚”方式查順風車非法營運的人的電話,提示車主註意,“專職幹順風車的車主格外留意這些信息,其他人並不太在意,因為遇到合適訂單偶爾跑一下並不違反相關的規定”。在馬先生的眼里,一旦專職去跑順風車,以此作為賺錢手段,顯然就已經讓順風車變了味。

順風車業務占滴滴出行總業務量低

第一財經記者註意到,滴滴出行關於順風車業績的相關披露並不多,截至目前最後一次公布順風車的詳細數據:2017年春運期間,滴滴順風車運送了843萬人次。2018年春運首個10天,有758萬人乘坐滴滴順風車返家。按照這一比例,即使每個人單獨成為一單,那麽順風車春運期間的日接單量為75.8萬。

而2017年4月中旬,滴滴順風車發布《京津冀一體化“城際出行指數”》,根據這一統計數據顯示,僅2016年3月到2017年3月的一年中,京津冀間滴滴城際順風車單量增長300%。預計到2017年底前,每月將約有160萬人次通過滴滴城際順風車來往於京津冀城際之間。透過這一數據就足以看出滴滴順風車發展勢頭的迅猛。

今日(8月26日),滴滴在樂清事件的後續信息通報中提出,將順風車產品暫時下線。滴滴在這則通報中披露,上線三年多時間里,共服務了十多億次出行。按照滴滴公布的這一數字,以每次出行平均30元計算,滴滴順風車車費總數超過300億。滴滴作為信息平臺,從中提取10%的抽成,三年多總計的抽成超過30億。按照這個數據計算,順風車業務在滴滴總業務量中的占比約在5%以下。順風車究竟賺不賺錢?滴滴對外宣布的順風車的性質是公益屬性,滴滴不提取傭金。只收取小額的信息服務費。暫停順風車以前,滴滴作為運營監管平臺抽取的信息服務費比例是10%左右。

除了運行各類出行業務,滴滴正在朝著其目標中的“成為全球最大的一站式出行平臺”發展。為了實現這個目標,滴滴正在擴展業務鏈條,以形成一條完整的產業鏈條。今年以來便吸納了外賣、單車、車服等環節。滴滴CEO程維曾在一次年會上提到,2017年滴滴出行的發展目標是在汽車資產管理、汽車金融服務、維保服務、充電網絡建設、加油業務上都取得了突破。未來配合整個汽車開放平臺,扶持1000多家汽車運營商。

而今年5月下旬,滴滴已經開始醞釀上市。2017年12月,滴滴出行宣布完成超過40億美元股權融資。按照估算,這一投資完成後,滴滴出行的市值不會低於550億美元。而之前曾有媒體報道,滴滴出行上市後的市值將達到700億到800億美元,也就是4800億到5500億元人民幣。在大舉醞釀上市的背景下,兩次出現“命案”,暫停順風車業務,讓外界對滴滴出行的資本操作更為關註。

事前、事中、事後三環節均需擔責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民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丁海俊告訴第一財經記者,滴滴順風車更符合共享經濟的特征,而滴滴出行平臺所運行的快車、專車更接近於傳統的出租車模式。“除了司機與平臺不是雇傭關系,其他都符合傳統出租車的模式”。從法律角度來看,出租車公司對於乘客應當承擔哪些責任,滴滴出行就應當對乘客承擔哪些責任,順風車也應當按照這一標準來約束。這些責任體現在事前、事中、事後。簡單說就是事前要對司機盡到審核義務,承擔審核責任。事中出現問題,應當承擔救助義務和責任。在浙江這起案件中,滴滴平臺在接到警方詢問後,依然以不能泄露個人信息為由敷衍警方的介入,就存在很大問題,“警方作為公權力,發現疑似犯罪事件並介入,滴滴平臺再推諉,責任就很嚴重”。事後責任就是出現了乘客的人身財產損害,承擔相關責任。從目前來看,根據現行法律,還不能看出滴滴出行這個公司的單位犯罪行為。

滴滴出行的運營主體是小桔科技,除此以外,還存在其他一些經營實體。丁海俊向第一財經記者分析,最終由哪個主體來承擔這些責任,最權威的參照資料可以是滴滴出行的融資材料上確立的融資受益主體。目前的互聯網公司,會出現運營主體、技術主體、研發主體等各設實體的情況,有可能在民法上找不到具體承擔責任的情況。從幾次意外事件的後續處理中,滴滴出行均明確提出願意承擔責任。出現了兩次惡性事件後,意味著滴滴出行可能在商業模式上存在問題。

從具體的責任和法律關系對照方面,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許浩律師告訴第一財經記者,滴滴出行的《順風車服務協議》中提出,順風車平臺提供的並不是出租、用車、駕駛或運輸服務,其提供的僅是平臺註冊用戶之間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務。如果用戶的合乘需求信息被其他用戶接受並確認,順風車平臺即在雙方之間生成順風車訂單。由此可見,滴滴平臺在順風車服務當中,起到的角色僅僅是“居間人”。居間人就意味著滴滴平臺僅僅提供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務,而不提供承運服務,並非承運人。

從媒體的報道中提及,浙江這起事件中,涉案司機案發前剛被投訴,但是滴滴平臺未采取措施,第二天案發。結合在本案中未及時采取救助措施,如發現客人可能存在危險後,沒有主動聯系警方,滴滴平臺有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害方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網絡交易平臺作為第三方,應承擔有限責任:一是在無法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情況下,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二是在明知或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平臺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下,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擔連帶責任。

滴滴作為信息居間服務者,收取居間服務費用應該為消費者在使用其中介服務時人身財產安全提供更多的保障,比如,對順風車司機的資質應建立嚴格的事先準入、過程監督、事後協助的機制,盡可能防控風險。從法律關系來看,滴滴提供的是一種中介信息服務。目的是促成車主方和乘客方達成運輸合同關系,乘客支取車費,滴滴從中收取一定比例的報酬。在法律上,中介方應當在其能力範圍內,盡到合理、謹慎的審查義務,對滴滴順風車司機提交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發生危及乘客人身安全的緊急事件時要有應急措施。

北京大學市場與網絡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主任助理陳永偉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從平臺治理角度,應該完善、理順兩個問題。首先,作為網絡平臺經營者,必須有自己的擔當,尤其是像網約車平臺這種實際上已經介入資源分配的平臺。有自己的擔當,可以體現在多個方面。比如勇於面對問題,不能消極對待問題,敷衍監管,對用戶的投訴和批評認真對待,而不是應付或敷衍塞責,企圖蒙混過關。

第二,比強化監管更重要的是強化競爭。監管者應降低無謂的準入門檻,如車輛軸距、司機戶籍,等等,讓競爭者進來。如果沒競爭者,監管只能管一時,管不了長久。網約車平臺體現得最為明顯。已有越來越多的聲音質疑滴滴出行已經形成了事實的壟斷,是出現各類問題的根源所在。第一財經記者註意到,2016年8月,滴滴與優步中國合並,商務部對此進行反壟斷調查。2017年7月,商務部就這一調查的進展回應稱,已多次約談滴滴出行,正對這一合並案依法進行調查。截至目前,這一調查尚無最新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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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有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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