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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體的處分

爆出下體欺凌事件的港大宿舍, 聲稱紀律處分對下體滴蠟的學生, 最嚴重者取消宿位, 這算是對社會一種交代, 應該可以為醜聞止血, 也可遏止將來同類事情的發生。不過, 另一則新聞其中一段這樣講:

「學生會在聲明中指出,任何形式及程度的捉弄都應該禁止,而且指捉弄為學院傳統一部分的說法存在錯誤,不應該堅持。學生會亦通過動議,指捉弄違反學院價值,將反對任何形式的捉弄,學生會及屬會都不可以施加捉弄,學生會將會檢視所有學院內的學生活動。」
(8/4/2017 明報即時新聞)

學生會這看法似乎矯枉過正。用下體作為工具, 捉弄/欺凌/整蠱他人, 都是使大學蒙羞的小學生行為, 但倡議禁止任何形式的捉弄, 豈不是成為小學規則。大學是個崇尚思想自由的地方, 對大學生行為及紀律的規範應該訂立得越少越好, 不論是迎新或宿舍活動, 一般出問題是在於這些活動的性質意淫、粗鄙、色情等, 其他性質的捉弄, 一般都不會惹起反感。有些建立感情, 促進歸屬感的迎新活動, 無傷大雅, 不應明文限制和管束, 事事加以限制, 就會變成在管制小學生了。大學生應該享有高度自由, 要接受責任的磨練, 自己決定怎樣做不會越矩, 怎樣做不會使大學及本人蒙羞。動不動禁止這樣禁止那樣, 豈不是提倡大學小學化, 教授上課學生也要起立見禮坐下? 若是這樣, 這大學我也不想讀了。思想自由奔放, 充滿浪漫, 才不會枉過大學那幾年的生活。值得反思的並不是違反規章會面對處分, 而是怎樣可以做到在沒有規章條文限制下, 也不會做出使人反感, 使大學聲譽蒙羞的事情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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