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KIZ Archives


證監會對鮮言罰沒34.7億 終身市場禁入

證監會3月30日晚間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鮮言操縱“多倫股份”行為,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578,330,753.74元,並處以2,891,653,768.70元罰款。對鮮言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並對鮮言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不得在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附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鮮言) 

〔2017〕29號

當事人:鮮言,男,1975年出生,時任上海多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多倫股份)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董事會秘書(代)及多倫投資(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多倫)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鮮言操縱“多倫股份”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事先告知書回執》中要求陳述申辯和舉行聽證會,2017年2月28日,當事人向我會遞交《放棄聽證及申辯意見》等材料,表示放棄聽證。截至3月22日,其陸續向我會遞交了《呈遞證監會材料》《鮮言關於放棄行政訴訟權利聲明書》《法律自首申請書》及《積極交納罰款的承諾書》等材料。經複核,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鮮言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鮮言實際控制、使用涉案賬戶情況

“劉某傑”“鮮某”“夏某梅”證券賬戶以及14個信托賬戶共計28個HOMS交易單元(以下簡稱賬戶組)由鮮言實際控制、使用。賬戶組交易資金來源於鮮言、鮮言控制的公司及14個信托計劃,交易MAC地址高度重合。

二、鮮言采用多種手段操縱“多倫股份”股價

(一)鮮言通過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操縱“多倫股份”股價

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以下簡稱操縱期間),“多倫股份”有316個交易日,賬戶組在223個交易日中交易了“多倫股份”,其中:買入量排名第一的有93個交易日,排名居前兩名的交易日共計110個,排名居前三名的交易日共計117個,排名居前四名的交易日共計125個,排名居前五名的交易日共計133個;賣出量排名第一的有77個交易日,排名居前兩名的交易日共計94個,排名居前三名的交易日共計105個,排名居前四名的交易日共計115個,排名居前五名的交易日共計119個。賬戶組買入“多倫股份”數量占該股市場買入量比例超過10%的有65個交易日,超過20%的有22個交易日,超過30%的有11個交易日,超過40%的有5個交易日,買入占比在2015年1月12日達到最高值,為56.87%;賬戶組賣出“多倫股份”的數量占該股市場賣出量比例超過10%的有50個交易日,超過20%的有18個交易日,超過30%的有7個交易日,超過40%的有3個交易日,賣出占比在2014年12月29日達到最高值,為53.46%。

操縱期間,賬戶組持有“多倫股份”占該股總股本10%以上的交易日為60個,占5%以上的交易日為179個,持股最高的日期為2014年12月26日,持有47,154,962股,占總股本13.85%。

(二)鮮言利用信息優勢控制信息披露節奏及內容操縱“多倫股份”股價

1. 鮮言控制多倫股份擬更名事項披露節奏

2015年4月9日,多倫股份員工周某萍根據多倫股份董事長和董事會秘書鮮言的指示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上海市工商局)申請變更多倫股份的企業名稱。2015年4月16日,上海市工商局核準同意多倫股份申請變更的企業名稱為“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並標註行業及行業代碼:金融信息服務09619,申請變更人為鮮言。2015年4月17日,鮮言知悉多倫股份名稱變更取得預先核準。

多倫股份原經營生產與銷售高級掛釉石質墻地磚、房地產開發與經營、國內采購的金屬材料、建築材料批發等業務,而申請變更後,其名稱中涉及的行業為“金融信息服務”,與公司原經營範圍發生了重大變化。多倫股份更名事項涉及名稱變更和經營範圍變更,根據《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屬於需要立即公告的重大事件。但鮮言直至2015年5月7日才將該事項提交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並於2015年5月11日對外公告。公告稱“立誌於做中國首家互聯網金融上市公司,基於上述業務轉型的需要,為使公司名稱能夠體現公司的主營業務,公司擬將名稱變更為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 鮮言控制多倫股份信息披露內容誤導投資者

2015年5月11日,多倫股份公告《關於獲得控股股東www.p2p.com網站域名特別授權的公告》,公告稱“通過本次授權,可以使公司在互聯網金融行業處於領先的競爭優勢。該特別授權對公司的轉型是具有突破性意義的,必將給公司帶來深遠影響。”從多倫股份公告內容看,www.p2p.com網站正在籌備中,並無任何業務運營,且香港多倫只免費授權該網站域名使用1年,後續存在不確定性。而互聯網金融為當時股票炒作熱點題材,上述公告內容足以對投資者產生誤導。

上述內容公告後,2015年5月11日至6月2日,“多倫股份”可交易日共計6日,股價連續6日漲停,漲幅為77.37%;同期上證指數漲幅為16.75%,中證互聯網金融指數漲幅為29.58%。而鮮言控制賬戶組在上述事項披露之前連續買賣“多倫股份”。

賬戶組在2015年4月21日至5月10日期間(4月15日至4月28日“多倫股份”停牌,4月29日複牌後至5月10日共6個交易日),除4月29日當天沒有交易“多倫股份”外,其余5個交易日連續凈買入“多倫股份”,合計17,889,746股,交易金額202,077,118.46元,日均凈買入約3,577,949股,遠大於2014年1月17日(賬戶組首次交易“多倫股份”)至2015年4月20日期間(賬戶組凈買入“多倫股份”的交易日共計110個)日均凈買入量965,936股。

(三)鮮言通過在自己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操縱“多倫股份”股價

在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期間的316個交易日中,鮮言有88個交易日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多倫股份”,總量達到84,789,478股。鮮言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多倫股份”的數量占市場成交量比例超過5%的有30個交易日,超過10%的有16個交易日,2015年1月12日最高達到40.27%。

(四)鮮言通過虛假申報操縱“多倫股份”股價

2015年5月11日、5月12日,賬戶組在漲停價買盤遠大於賣盤的情況下,大量以漲停價申買“多倫股份”,並頻繁撤單然後再申報,明顯不以成交為目的,以虛假申報方式制造漲停價買單眾多假象,影響投資者判斷,兩天實際買入量均為零。

2015年5月11日,集合競價階段9:15:00至9:24:59,“多倫股份”全市場漲停價(12.06元)買申報量為81,381,600股,其中,賬戶組9:15:08至9:19:21以漲停價買申報多倫股份39筆,共計15,804,100股,占同期市場漲停價申買量的比例為19.42%。2015年5月11日之前10個交易日“多倫股份”日均成交量為40,148,650股,賬戶組集合競價漲停價買申報量為前10天日均成交量的39.36%。集合競價階段“多倫股份”全部賣申報量為522,551股,共成交459,951股,成交價為12.06元,賣申報量占集合競價階段市場全部漲停價買申報量的0.64%,占賬戶組漲停價買申報量的3.31%。在連續競價階段9:38:53至13:21:26期間,賬戶組對集合競價階段39筆申報中的8筆予以撤單,撤單量共計5,059,600股,撤單量占集合競價階段申報量比例為32.01%。

2015年5月12日,集合競價階段9:15:00至9:24:58,“多倫股份”全市場漲停價(13.27元)買申報量為85,296,400股,其中,賬戶組9:15:37至9:23:08以漲停價買申報“多倫股份”48筆,共計14,250,500股,占同期市場漲停價申買量的比例為16.71%。2015年5月12日之前10個交易日多倫股份日均成交量為38,378,510股,賬戶組申報量為前10天日均成交量的比例為37.13%。集合競價階段市場全部賣申報量為511,602股,成交456,802股,成交價為13.27元。賣申報量占同期市場漲停價買申報量的比例為0.60%,占賬戶組漲停價買申報量的比例為3.59%。在連續競價階段9:30:05至14:45:22期間,賬戶組對集合競價階段48筆申報中的24筆撤單,撤單量共計7,300,500股,撤單數量占申買數量的51.23%。

綜上,鮮言通過采用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信息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虛假申報等方式,影響“多倫股份”交易價格和交易量,違法所得共計578,330,753.74元。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多倫股份”股價漲幅為260.00%,同期上證指數漲幅為155.29%。

三、鮮言未按規定報告、公告其持股信息

2014年1月17日,香港多倫和賬戶組合計持有“多倫股份”40,179,000股,占“多倫股份”已發行股份比例為11.80%。2014年12月22日,香港多倫和賬戶組合計持有“多倫股份”62,073,147股,占已發行股份比例為18.23%,較2014年1月17日持股增加超過5%。2014年12月26日,香港多倫和賬戶組合計持有“多倫股份”67,154,962股,占“多倫股份”已發行股份比例為19.72%。2015年4月3日,香港多倫和賬戶組合計持有“多倫股份”49,317,324股,占“多倫股份”已發行股份比例為14.48%,較2014年12月26日持股減少超過5%。

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4月3日,香港多倫和賬戶組合計持有的“多倫股份”持股比例變動兩次超過5%,鮮言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向我會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作出書面報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並予公告。

以上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證券賬戶資料、交易流水、銀行賬戶資料、信托協議、恒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情況說明及相關材料、交易數據、交易所計算數據等證據證明。

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期間,鮮言通過采用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信息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虛假申報等方式操縱“多倫股份”股票價格,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違法行為。鮮言未按規定向我會及上交所作出書面報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並予公告持股變動情況,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違法行為。

鮮言在提交我會的材料中提出:其一,賬戶組對應的信托單元所持有的股票均在信托計劃的受托人名下,這些信托單元的設立、存續並非為操縱“多倫股份”股價。其二,2014年4月24日、5月13日香港多倫先後減持2000萬股“多倫股份”,僅僅是大股東持股方式的變更,減持對象是其委托設立的結構化資金信托計劃,是大股東合理利用結構化融資工具,沒有進行套利交易。其三,多倫股份更名時,非常看好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前景,想好好發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其四,其並未操縱“多倫股份”股價,沒有操縱“多倫股份”股價的主觀意圖。

經複核,我會認為:其一,鮮言具有相關信托計劃的投資決策權,其利用賬戶組進行的證券交易符合操縱證券市場特征。信托計劃設立、存續目的並不影響其交易行為的違法性。其二,2014年4月24日、5月13日香港多倫通過二級市場減持“多倫股份”,賬戶組同時申報買入,香港多倫與賬戶組之間兩天合計成交15,595,064股,此種交易方式一方面構成《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所述情形,另一方面亦表明鮮言具有隱蔽持股,為操縱行為創造條件的主觀故意。其三,對於多倫股份更名事宜,在互聯網金融題材大熱期間,鮮言控制信息披露的節奏,同時發布誤導性的公告。在www.p2p.com網站正在籌備、尚未開始運營的情況下,公告卻稱“可以使公司在互聯網金融行業處於領先的競爭優勢”,該表述過度誇大、渲染給公司業務帶來的影響,誤導投資者。鮮言在明知網站尚未運營的情況下,卻利用上市公司發布誤導性公告,具有明顯的操縱意圖。其四,操縱期間,鮮言作為時任多倫股份實際控制人、董事長、董事會秘書,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信息優勢,連續買賣“多倫股份”,買入量排名第一的有93個交易日,排名居前兩名的交易日共計110個,排名居前三名的交易日共計117個。隨著賬戶組的逐步買入,其所持“多倫股份”比例逐步上升,有179個交易日持股比例在5%以上,並有60個交易日持股比例超過10%。此外,鮮言頻繁、大量在自己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虛假申報的行為明顯不以成交為目的,具有操縱的主觀意圖。鮮言通過上述一系列行為,影響“多倫股份”價格和交易量,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市場操縱。

鮮言曾因多倫股份信息披露違法被我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在本案中,鮮言作為多倫股份實際控制人、董事長、董事會秘書,采用多種手段操縱上市公司股價,行為特別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對鮮言操縱“多倫股份”行為,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578,330,753.74元,並處以2,891,653,768.70元罰款。

二、對鮮言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註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7年3月30日

中國證監會市場禁入決定書(鮮言)

〔2017〕8號

當事人:鮮言,男,1975年出生,時任上海多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多倫股份)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董事會秘書(代)及多倫投資(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多倫)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鮮言操縱“多倫股份”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場禁入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事先告知書回執》中要求陳述申辯和舉行聽證會,2017年2月28日,當事人向我會遞交《放棄聽證及申辯意見》等材料,表示放棄聽證。截至3月22日,其陸續向我會遞交了《呈遞證監會材料》《鮮言關於放棄行政訴訟權利聲明書》《法律自首申請書》及《積極交納罰款的承諾書》等材料。經複核,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鮮言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鮮言實際控制、使用涉案賬戶情況

“劉某傑”“鮮某”“夏某梅”證券賬戶以及14個信托賬戶共計28個HOMS交易單元(以下簡稱賬戶組)由鮮言實際控制、使用。賬戶組交易資金來源於鮮言、鮮言控制的公司及14個信托計劃,交易MAC地址高度重合。

二、鮮言采用多種手段操縱“多倫股份”股價

(一)鮮言通過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操縱“多倫股份”股價

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以下簡稱操縱期間),“多倫股份”有316個交易日,賬戶組在223個交易日中交易了“多倫股份”,其中:買入量排名第一的有93個交易日,排名居前兩名的交易日共計110個,排名居前三名的交易日共計117個,排名居前四名的交易日共計125個,排名居前五名的交易日共計133個;賣出量排名第一的有77個交易日,排名居前兩名的交易日共計94個,排名居前三名的交易日共計105個,排名居前四名的交易日共計115個,排名居前五名的交易日共計119個。賬戶組買入“多倫股份”數量占該股市場買入量比例超過10%的有65個交易日,超過20%的有22個交易日,超過30%的有11個交易日,超過40%的有5個交易日,買入占比在2015年1月12日達到最高值,為56.87%;賬戶組賣出“多倫股份”的數量占該股市場賣出量比例超過10%的有50個交易日,超過20%的有18個交易日,超過30%的有7個交易日,超過40%的有3個交易日,賣出占比在2014年12月29日達到最高值,為53.46%。

操縱期間,賬戶組持有“多倫股份”占該股總股本10%以上的交易日為60個,占5%以上的交易日為179個,持股最高的日期為2014年12月26日,持有47,154,962股,占總股本13.85%。

(二)鮮言利用信息優勢控制信息披露節奏及內容操縱“多倫股份”股價

1.鮮言控制多倫股份擬更名事項披露節奏

2015年4月9日,多倫股份員工周某萍根據多倫股份董事長和董事會秘書鮮言的指示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上海市工商局)申請變更多倫股份的企業名稱。2015年4月16日,上海市工商局核準同意多倫股份申請變更的企業名稱為“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並標註行業及行業代碼:金融信息服務09619,申請變更人為鮮言。2015年4月17日,鮮言知悉多倫股份名稱變更取得預先核準。

多倫股份原經營生產與銷售高級掛釉石質墻地磚、房地產開發與經營、國內采購的金屬材料、建築材料批發等業務,而申請變更後,其名稱中涉及的行業為“金融信息服務”,與公司原經營範圍發生了重大變化。多倫股份更名事項涉及名稱變更和經營範圍變更,根據《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屬於需要立即公告的重大事件。但鮮言直至2015年5月7日才將該事項提交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並於2015年5月11日對外公告。公告稱“立誌於做中國首家互聯網金融上市公司,基於上述業務轉型的需要,為使公司名稱能夠體現公司的主營業務,公司擬將名稱變更為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鮮言控制多倫股份信息披露內容誤導投資者

2015年5月11日,多倫股份公告《關於獲得控股股東www.p2p.com網站域名特別授權的公告》,公告稱“通過本次授權,可以使公司在互聯網金融行業處於領先的競爭優勢。該特別授權對公司的轉型是具有突破性意義的,必將給公司帶來深遠影響。”從多倫股份公告內容看,www.p2p.com網站正在籌備中,並無任何業務運營,且香港多倫只免費授權該網站域名使用1年,後續存在不確定性。而互聯網金融為當時股票炒作熱點題材,上述公告內容足以對投資者產生誤導。

上述內容公告後,2015年5月11日至6月2日,“多倫股份”可交易日共計6日,股價連續6日漲停,漲幅為77.37%;同期上證指數漲幅為16.75%,中證互聯網金融指數漲幅為29.58%。而鮮言控制賬戶組在上述事項披露之前連續買賣“多倫股份”。

賬戶組在2015年4月21日至5月10日期間(4月15日至4月28日“多倫股份”停牌,4月29日複牌後至5月10日共6個交易日),除4月29日當天沒有交易“多倫股份”外,其余5個交易日連續凈買入“多倫股份”,合計17,889,746股,交易金額202,077,118.46元,日均凈買入約3,577,949股,遠大於2014年1月17日(賬戶組首次交易“多倫股份”)至2015年4月20日期間(賬戶組凈買入“多倫股份”的交易日共計110個)日均凈買入量965,936股。

(三)鮮言通過在自己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操縱“多倫股份”股價

在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期間的316個交易日中,鮮言有88個交易日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多倫股份”,總量達到84,789,478股。鮮言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多倫股份”的數量占市場成交量比例超過5%的有30個交易日,超過10%的有16個交易日,2015年1月12日最高達到40.27%。

(四)鮮言通過虛假申報操縱“多倫股份”股價

2015年5月11日、5月12日,賬戶組在漲停價買盤遠大於賣盤的情況下,大量以漲停價申買“多倫股份”,並頻繁撤單然後再申報,明顯不以成交為目的,以虛假申報方式制造漲停價買單眾多假象,影響投資者判斷,兩天實際買入量均為零。

2015年5月11日,集合競價階段9:15:00至9:24:59,“多倫股份”全市場漲停價(12.06元)買申報量為81,381,600股,其中,賬戶組9:15:08至9:19:21以漲停價買申報多倫股份39筆,共計15,804,100股,占同期市場漲停價申買量的比例為19.42%。2015年5月11日之前10個交易日“多倫股份”日均成交量為40,148,650股,賬戶組集合競價漲停價買申報量為前10天日均成交量的39.36%。集合競價階段“多倫股份”全部賣申報量為522,551股,共成交459,951股,成交價為12.06元,賣申報量占集合競價階段市場全部漲停價買申報量的0.64%,占賬戶組漲停價買申報量的3.31%。在連續競價階段9:38:53至13:21:26期間,賬戶組對集合競價階段39筆申報中的8筆予以撤單,撤單量共計5,059,600股,撤單量占集合競價階段申報量比例為32.01%。

2015年5月12日,集合競價階段9:15:00至9:24:58,“多倫股份”全市場漲停價(13.27元)買申報量為85,296,400股,其中,賬戶組9:15:37至9:23:08以漲停價買申報“多倫股份”48筆,共計14,250,500股,占同期市場漲停價申買量的比例為16.71%。2015年5月12日之前10個交易日多倫股份日均成交量為38,378,510股,賬戶組申報量為前10天日均成交量的比例為37.13%。集合競價階段市場全部賣申報量為511,602股,成交456,802股,成交價為13.27元。賣申報量占同期市場漲停價買申報量的比例為0.60%,占賬戶組漲停價買申報量的比例為3.59%。在連續競價階段9:30:05至14:45:22期間,賬戶組對集合競價階段48筆申報中的24筆撤單,撤單量共計7,300,500股,撤單數量占申買數量的51.23%。

綜上,鮮言通過利用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信息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虛假申報等方式,影響“多倫股份”交易價格和交易量,違法所得共計578,330,753.74元。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多倫股份”股價漲幅為260.00%,同期上證指數漲幅為155.29%。

三、鮮言未按規定報告、公告其持股信息

2014年1月17日,香港多倫和賬戶組合計持有“多倫股份”40,179,000股,占“多倫股份”已發行股份比例為11.80%。2014年12月22日,香港多倫和賬戶組合計持有“多倫股份”62,073,147股,占已發行股份比例為18.23%,較2014年1月17日持股增加超過5%。2014年12月26日,香港多倫和賬戶組合計持有“多倫股份”67,154,962股,占“多倫股份”已發行股份比例為19.72%。2015年4月3日,香港多倫和賬戶組合計持有“多倫股份”49,317,324股,占“多倫股份”已發行股份比例為14.48%,較2014年12月26日持股減少超過5%。

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4月3日,香港多倫和賬戶組合計持有的“多倫股份”持股比例變動兩次超過5%,鮮言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向我會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作出書面報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並予公告。

以上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證券賬戶資料、交易流水、銀行賬戶資料、信托協議、恒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情況說明及相關材料、交易數據、交易所計算數據等證據證明。

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期間,鮮言通過采用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信息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虛假申報等方式操縱“多倫股份”股票價格,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四)項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違法行為。鮮言未按規定向我會及上交所作出書面報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並予公告持股變動情況,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違法行為。

鮮言在提交我會的材料中提出:其一,賬戶組對應的信托單元所持有的股票均在信托計劃的受托人名下,這些信托單元的設立、存續並非為操縱“多倫股份”股價。其二,2014年4月24日、5月13日香港多倫先後減持2000萬股“多倫股份”,僅僅是大股東持股方式的變更,減持對象是其委托設立的結構化資金信托計劃,是大股東合理利用結構化融資工具,沒有進行套利交易。其三,多倫股份更名時,非常看好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前景,想好好發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其四,其並未操縱“多倫股份”股價,沒有操縱“多倫股份”股價的主觀意圖。

經複核,我會認為:其一,鮮言具有相關信托計劃的投資決策權,其利用賬戶組進行的證券交易符合操縱證券市場特征。信托計劃設立、存續目的並不影響其交易行為的違法性。其二,2014年4月24日、5月13日香港多倫通過二級市場減持“多倫股份”,賬戶組同時申報買入,香港多倫與賬戶組之間兩天合計成交15,595,064股,此種交易方式一方面構成《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所述情形,另一方面亦表明鮮言具有隱蔽持股,為操縱行為創造條件的主觀故意。其三,對於多倫股份更名事宜,在互聯網金融題材大熱期間,鮮言控制信息披露的節奏,同時發布誤導性的公告。在www.p2p.com網站正在籌備、尚未開始運營的情況下,公告卻稱“可以使公司在互聯網金融行業處於領先的競爭優勢”,該表述過度誇大、渲染給公司業務帶來的影響,誤導投資者。鮮言在明知網站尚未運營的情況下,卻利用上市公司發布誤導性公告,具有明顯的操縱意圖。其四,操縱期間,鮮言作為時任多倫股份實際控制人、董事長、董事會秘書,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信息優勢,連續買賣“多倫股份”,買入量排名第一的有93個交易日,排名居前兩名的交易日共計110個,排名居前三名的交易日共計117個。隨著賬戶組的逐步買入,其所持“多倫股份”比例逐步上升,有179個交易日持股比例在5%以上,並有60個交易日持股比例超過10%。此外,鮮言頻繁、大量在自己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虛假申報的行為明顯不以成交為目的,具有操縱的主觀意圖。鮮言通過上述一系列行為,影響“多倫股份”價格和交易量,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市場操縱。

鮮言曾因多倫股份信息披露違法被我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在本案中,鮮言作為多倫股份實際控制人、董事長、董事會秘書,采用多種手段操縱上市公司股價,行為特別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33號)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我會決定:對鮮言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我會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不得在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當事人如果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7年3月30日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43620

Next Page

ZKIZ Archives @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