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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億中央扶貧資金新規:項目審批權下放到縣

為了讓扶貧更加“精準”,中央專項扶貧資金使用急需調整,比如資金與脫貧成效掛鉤,給地方花錢更多自主性。

3月24日,財政部、扶貧辦等六部委聯合公布的《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正是朝這個方向邁出一大步。

《辦法》將統籌整合使用各類扶貧資金,發揮整體效益。並在精準識別貧困人口的基礎上,把資金使用與建檔立卡結果相銜接,與脫貧成效相掛鉤,並把項目審批權限下放到縣級,提高資金使用精準度和效益。

財政部部長肖捷在今年全國兩會答記者問時表示,今年擬安排補助地方的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861億元,比去年增長30.3%。

如何使這861億元中央專項扶貧資金高效使用,實現精準扶貧?

第一財經記者發現,《辦法》首次將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定位為“主要用於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資金”。

對比此前相關法規,此次《辦法》有了幾點重大變化。

首先,資金安排上更加註重脫貧成效。

根據《辦法》,861億元資金分配主要考慮貧困狀況、政策任務和脫貧成效等。與之前的法規相比,脫貧成效首次被獨立提出,脫貧成效好的地方資金分配將更多,這也將改變之前扶貧效果差反而獲取更多扶貧資金,而扶貧效果好反而獲取扶貧資金減少的怪狀。

脫貧成效主要考慮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結果、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結果、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工作成效等。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績效評價結果以適當形式公布,並作為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其次,資金使用範圍因戶施策、因地制宜,同時縮減項目管理經費。

由於各地情況不一,此次《辦法》在資金使用範圍上較之前法規有所淡化,更加強調結合地方實際情況,因戶施策,因地制宜確定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範圍。

但這並不意味扶貧支出沒有約束。

《辦法》規定,各省可根據扶貧資金項目管理工作需要,從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按最高不超過1%的比例據實列支項目管理費,並由縣級安排使用,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

不超過1%項目管理費比例較之前更加嚴格。此前規定是地方按照2%的比例提取項目管理費。

和此前法規相一致,《辦法》列出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不得用於9項支出,包括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等與扶貧攻堅無關的支出。

最後,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審批權限下放到縣級,強化地方對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管理責任。

此前法規只是提出逐步把審批權限下放到縣級,而現在則完全將項目審批權下放到縣級,有利於地方提高資金使用精準度和效益。

另外,《辦法》鼓勵地方探索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政府購買服務、資產收益扶貧等機制,撬動更多金融資本、社會幫扶資金參與脫貧攻堅。

《辦法》要求,全面推行公開公示制度。推進政務公開,資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資金分配結果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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