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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核保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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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薦人在回答了37個問題後,類似勝景山河的虛假上市案就能不再重演?
財新《新世紀》 記者 張冰

 

  否決湖南勝景山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景山河)的上市申請、退還新股申購資金、問核保薦人,看上去監管當局正在對於上市公司的虛假信息 披露亡羊補牢。然而,硬幣的另一面是:平安證券無過錯、會計師、律師無過錯,保薦人亦在正常工作,就連勝景山河的董秘都說:「在哪跌倒的,在哪爬起來。」

  迄今為止,勝景山河事件相關利益各方付出的代價十分有限(參見本刊2011年第14期「平安證券逃過一劫」)。

  4月6日,證監會發行部給各保薦機構緊急下發《關於保薦項目重要事項盡職調查情況問核表》(下稱《問核表》),要求在保薦項目見面會召開當天,在證監會當面填寫,以規範保薦程序。一週後,這份文件被好事者放在了互聯網上。

  「按規定,保薦機構與發行人一樣需承擔全部責任,這個《問核表》細化了具體程序,是對保薦人勤勉盡責的完全版解釋。」某投行高層說。

  業內人士認為,在當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市場大環境下,加之發行體制不做根本性改革,上市公司造假難杜絕,問核保薦人無異於隔靴搔癢。

保薦人的37個問題

  「能想到的問題都寫上了。」某投行人士說。《問核表》以證監會發行監管部的名義下發給各保薦機構,內容可謂詳盡無比。

  根據證監會同時下發的《關於保薦項目盡職調查情況問核程序的審核指引》(下稱《指引》),問核表暫時用於保薦機構保薦的首次公開發行(IPO) 項目,保薦機構所保薦項目的見面會召開當天,審核一處和二處審核人員共同約請該項目的簽字保薦代表人與保薦機構的保薦業務負責人或者保薦業務部門負責人, 詢問項目的盡職調查工作情況,要求當場填寫《問核表》,並提醒其未盡到勤勉盡責的法律後果。

  審核人員在審核過程中可以有針對性地提出本項目需重點核查事項和其他事項,要求相關保薦代表人補充填寫《問核表》。

  審核人員應對問核情況進行評價並轉審核五處。評價結果將作為發行監管部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考核和評價的依據之一。

  《問核表》一共核查37項內容,包括發行人行業排名和行業數據,主要供應商、經銷商情況、環保專利商標等各方面情況。

  保薦人將就是否全面核查發行人關聯關係、是否通過走訪有關工商、公安等機關或對有關人員進行訪談等方式進行全面核查、是否核查存貨的真實性,並查閱發行人存貨明細表,實地抽盤大額存貨等接受問核。

  在《問核表》的最後,保薦人還需親筆謄寫300字的承諾,承諾自己按照規定進行了核查驗證,並且自己及近親屬、特定關係人與發行人之間不存在股權關係或者不正當利益關係,若違反上述承諾,「自願接受證監會根據有關規定採取的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

  「這37個問題基本上覆蓋了整個IPO的關鍵事項,應該對那些什麼都不干光簽字的保薦人很有約束力。」某大型投行人士說,「尤其是很多小投行,在做項目時過於圖快,很多基本問題都不去調查,完全不夠勤勉盡責。」

勝景山河處罰爭議

  「出台《問核表》,不是和勝景山河有點巧合,而是專門針對勝景山河而出。」一位投行負責人表示。

  勝景山河是一家湖南的黃酒企業,本在去年10月即過會,但在12月7日即將登陸深交所的前夜,被媒體報導揭露涉嫌虛增銷售收入。2011年,證 監會對該公司進行了首發會後的事項審核,雖然否認了輿論普遍質疑的虛增收入、虛構存貨等問題,但以未披露主要客戶的關聯關係、會計師未盡審計之責等為由, 否決了勝景山河的二次上會。

  據接近監管層的人士表示,勝景山河事件在證監會內部已經畫上句號,不再追究任何機構和個人的處罰,而對於發行人勝景山河來說,證監會否決上市的理由也不過為信息披露有遺漏,不存在財務造假和真實性問題,因此未來仍然可能再次申請上市。

  「勝景山河的案件表面上看是公司沒有上市,實際上是一個輕判。既不處罰任何人,也不對機構罰款,中介機構也照舊工作。這只能說明在A股市場犯罪成本太低。」一位投行人士表示。

  對於勝景山河事件的處理,證監會內部也不乏聲音要嚴查嚴罰,對於發行人勝景山河不但要退出新股申購款,還要進行大額罰款;對於保薦人平安證券,除了取消簽字保薦人林輝的保薦人資格,還要暫停平安證券三個月甚至六個月的業務受理。

  然而,這種意見隨後被來自方方面面的各種力量瓦解,最終的結論是對於這類問題,沒有相關規定來處罰。

  《問核表》解決的顯然是一些表面問題,不可能從源頭解決當前IPO中的痼疾。不過對於如何鑑別保薦人勤勉盡責,如何保障投資者利益,《問核表》也對中介機構敲響了警鐘。

遙遙無期的改革

  對於當前IPO市場的種種問題,多位專家屢次建議證監會應將裁判執法權和審批權分開,將審批權下放給交易所,證監會只承擔查處違法行為的責任。

  然而,這一建議從未得到過監管層的考慮,「原因很簡單,要維護市場穩定,就不能出現任何系統性風險,因此從嚴審核是必要的,不管誰當證監會主席都會這樣做。」接近證監會的人士說。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場研究室副主任尹中立表示,徹底解決問題惟一辦法是由交易所審核上市申請。他認為,證監會同時對證券的發行審核和處罰,是裁判員也是運動員,如果出現了問題,證監會不會處罰自己,如果出現了審核責任,也沒有辦法處理。

  如果由交易所負責上市審核,證監會可以順理成章地進行核查。在工作中也沒有多少變化,因為交易所還是在證監會的領導下,但至少形成了一定程度的權力制衡。

  尹中立認為,本次勝景山河事件,如果不是有人舉報和媒體監督,就沒有辦法發現疑點。此前已有很多個類似案例出現,如同期曝出當年有虛假上市情節的綠大地(002200.SZ),最終也將如造假上市公司瓊民源一樣,重組了事,幾乎無人為違法付出代價。

  尹中立稱,當前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成為證券市場的警察,但是證券市場違法創新日新月異,警察可能力不從心。應儘早引入國外的集體訴訟制度,一旦有違法,中介機構代替投資者索賠,令違法者可能付出傾家蕩產的代價,方可起到震懾效果。

  「貓是看不住老鼠的,由老鼠去看守老鼠就好很多。」尹中立表示。

  一位券商投行負責人表示,交易所和證監會分權,說了至少十年。創業板上市時也曾經討論過,由深交所來做創業板的審核,但最終權力還是歸於證監會。

  在國際市場上,股票上市低門檻嚴監管,上市很容易,但需接受嚴格監管。但國內相反,上市受到嚴格審核,相當於每家上市公司都有政府機構的擔保,但一旦上市則監管漏洞百出,上市公司更無退市之憂。

  「這是緣木求魚。」上海一位券商投行負責人如此評價目前小修小補的各種發行制度改革。

  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魏君賢認為,應徹底取消股票發行中的審核制,完全由市場抉擇。他建議,上市條件應透明確定,符合條件的企業都可發行股 票,能否發行成功取決於市場能否接受。企業發行由交易所做一個形式上的審核,滿足明示的條件即可上市。在這種制度安排下,發審委、證監會發行審核部門均無 需存在。證監會對企業新股發行的常規監管應專注於信息披露方面的反欺詐,打擊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

  魏君賢表示,只有當政府退出決定企業是否發行上市的角色後,市場才能真正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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