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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總局原副局長孫鴻誌一審被判18年

據人民日報客戶端消息,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原副局長孫鴻誌受賄、貪汙、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對被告人孫鴻誌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八十萬元。對孫鴻誌受賄所得、不能說明來源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貪汙所得依法返還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虎皮、豹皮各一張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孫鴻誌利用擔任吉林省煤炭工業局副局長、黨組書記、局長、中共松原市委副書記、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廣告監督管理司司長、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申請、核銷借款、承攬工程及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單獨或夥同其妻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20.824971萬元。

2009年春節前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孫鴻誌利用擔任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長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幣164.188202萬元。

截至案發前,被告人孫鴻誌家庭財產及支出共計折合人民幣3525.522112萬元,其中能夠說明來源的財產共計折合人民幣2571.532535萬元。孫鴻誌對折合人民幣953.989577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孫鴻誌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汙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鑒於孫鴻誌到案後,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大部分受賄、貪汙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犯罪事實,主動坦白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貪汙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涉案款物已全部追繳,其中部分贓款系其主動退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孫鴻誌簡歷

孫鴻誌,男,漢族,1965年9月生,吉林蛟河人,1986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6年7月參加工作,阜新礦業學院電氣工程系電氣自動化專業、吉林大學管理學院技術經濟及管理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工學碩士和管理學博士,高級工程師,研究員。

1986.07-1990.09長春煤炭科學研究所自動控制室研究人員、助理工程師(其間:1986.07-1989.09在阜新礦業學院電氣工程系電氣化與自動化專業全日制研究生學習,1989.09獲電氣化與自動化專業碩士學位。)

1990.09-1995.03東北內蒙古煤炭工業公司科技中心工程師、科技處科長

1995.03-1997.01長春煤炭科技中心實業開發總公司副總經理(副處級)

1997.01-1998.03長春煤炭科技中心副主任(正處級)

1998.03-1999.05長春煤炭科技中心副主任(副廳級)

1999.05-1999.11長春煤炭科技中心主任兼長春煤炭科學研究所所長(副廳級)(期間:1999年4月獲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及證書)

1999.11-2001.07長春煤炭科技中心主任、黨委書記

2001.07-2001.11吉林省煤炭工業局副局長

2001.11-2004.09吉林省煤炭工業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其間:1999.09-2004.07在吉林大學管理學院技術經濟及管理專業全日制研究生學習,2004.06獲管理學博士學位)

2004.09-2005.01吉林省煤炭工業局局長、黨組副書記(正廳級)

2005.01-2006.03吉林省煤炭工業局局長、黨組書記

2006.03-2006.12吉林省松原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6.12-2010.12吉林省松原市委副書記、市長(其間:2007.01-2008.09在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應用經濟學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

2011.01-2013.0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廣告監督司司長

2013.05-2015.0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2014.12,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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