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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版CRS:內地富人的“裸奔”時代

自1月1日起,香港已啟動與部分國家和地區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CRS)工作的相關程序。香港作為內地富人境外資產配置最受歡迎的目的地,CRS的實施無疑會給許多在港擁有金融賬戶的內地投資者和相關企業帶來直接影響,其金融賬戶信息將會被披露,在港資產將迎來“裸奔”時代。

香港作為全球貿易自由港和國際金融中心,始終走在打擊跨境避稅逃稅的最前沿。中倫律師事務所律師對第一財經表示,香港是目前實施CRS較為嚴格的地區,且起步較早,各項配套立法已趨近完善,走在世界前沿。

那麽,香港版CRS到底有哪些內容?需要申報交換的金融賬戶信息有哪些?對內地高凈值人群或企業在港銀行賬戶、保險、信托或基金等金融資產將產生怎樣的影響呢?

實施CRS的國際先鋒

一般而言,國際條約對一國或地區的適用需要經過該國或地區的立法機關批準,並以轉換為國內法的方式實施。在立法方面,香港很早便開始做各項準備工作,截至目前,已全部完成CRS順利推行所需的立法進程。美國華人業界知名稅法專家Elton Wang表示,香港在CRS反避稅行動中充當了國際先鋒角色。

事實上,早在2014年由香港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發布的《就稅務事宜自動交換金融賬戶資料》中已明確表示,“香港作為國際社會負責任且合作的一員,有責任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早清楚表明對新國際標準的承諾。”

經過2015年4~6月向香港民眾征求意見後,香港特區政府於2016年1月8日向立法會提交了相關條例草案,並於6月22日獲通過。去年6月30日,香港特首梁振英簽署生效的《201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為進行自動交換數據訂立了法律框架。

從2017年1月1日開始,香港金融機構依照CRS這一全球統一標準,開始收集非香港稅收居民和公司在港金融賬戶信息並陸續上報至香港稅務機關。香港稅務局將從2018年開始,跟與之相匹配的其他CRS參與國(地區)進行第一次信息交換。

Elton補充道,和香港交換信息的稅務管轄區還需要與之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下稱“全面性協定”)和稅務資料交換協定(下稱“交換協定”)。他強調,在國際稅務規則中,只有在這兩項協定都簽署和成熟的基礎上,CRS才有順利實施的可能。

截至2017年1月,香港已經與36個國家或地區簽訂了全面性協定(正在談判中的國家和地區還有14個)和7份交換協定(正在談判中的有3個)。中國內地已經與香港簽署全面性協定和雙邊協定,其中,《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稅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四修訂書於2015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

目前,香港所有金融財務機構已經開始收集所有開戶人包括內地居民在港金融賬戶信息,並按照香港稅務局發布的《財務機構進一步操作指南》的要求,依從後者制定的可延伸標記語言資料架構(XML Schema v0.1)和格式正式履行提交報表的責任。但香港稅務局第一次與夥伴國家或地區交換信息的時間是2018年9月,因而,到目前為止尚未將這些信息交換至內地稅務機關。

中國國家稅務總局於2016年10月14日發布《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要求中國境內金融機構從2017年1月1日起識別非居民賬戶並收集賬戶信息。2017年底,完成對存量個人高凈值賬戶(余額超過600萬元)的盡職調查。2018年底前,完成對存量個人低凈值賬戶和全部存量機構賬戶的盡職調查。因此,中國將於2018年才會開始與CRS其他成員國或地區進行首次信息交換。

待到中國CRS正式落地,擁有香港金融賬戶的跨境富人的金融資產也將正式迎來“裸奔”時代。

內地居民在港金融賬戶將受影響

在香港CRS框架下,自動交換信息的金融機構包括:托管機構、存款機構、特定保險公司等。所有在港的銀行、信托公司、保險公司、基金、投資公司、資產管理公司都被要求交換相關信息。

就交換的信息內容而言,涉及內地投資者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地址、居留司法管轄區、稅務編號TIN、出生日期、出生地點等。而賬戶信息包括賬戶編號、賬戶的年終結余或現金價值,以及相關年度的利息、股息和出售財務資產所得收益的總款額。其中涉及的金融賬戶則包括:托管賬戶、存款賬戶、現金價值的保險合約及年金合約、投資實體的股權權益或負債權益等。

同時,從目前所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來看,只要在香港擁有金融資產的非香港稅務居民都是申報的對象。

Elton舉例稱,如果以內地身份在香港開設個人銀行賬戶、購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或年金合同、建立離岸信托、實體賬戶或投資賬戶,基本上都會進入盡職審查程序,甚至複核審查程序和特別審查程序,從而成為香港金融財務賬戶在CRS中的資料交換對象,其所有賬戶信息將被交換至中國國稅總局。

值得註意的是,香港在CRS信息交換中,取消了如瑞士等國家的平穩過渡條款,香港特區政府不會把稅務主動申報或稅務特赦作為金融財務賬戶資料交換的前提。Elton分析指出,亦即,比如香港金融機構的客戶是內地籍人士,一旦因為資料交換,即便客戶可能為此遭受牢獄之災或被追究逃避繳納稅款罪,香港仍然會進行資料交換工作。

香港保單何去何從

由於近年不少內地民眾在港購買保單,面對香港CRS的推行,其將首先受到巨大影響。

波士頓咨詢公司和中國建設銀行聯合調查報告顯示,22%的中國高凈值人士在境外資產配置中,優先考慮香港,而在配置的資產當中,金融資產和不動產是優先考慮的標的。另據香港保險業監理處數據顯示,2016年上半年內地客戶在港貢獻的新單保費收入為301億港元,占全港815億港元的個人業務新單保費比例為37%,額度和比例雙雙再創新高。

如果內地居民在港購買擁有現金價值的保單,且該保單持有人是香港法律規定下的非稅收居民,香港保險公司就會把這些信息申報給香港稅務局,再由後者交換至內地稅務機關。

中倫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王斌稱,例如某內地投資人今年在香港購買了大量投資型保險,如年金、人壽保險等,“由於香港是CRS參與主體,並且這位投資人所購保單屬於在特定保險機構開設的有現金解約價值的保險業務,因此,其保單信息屬於CRS下的合規賬戶。同時,如果保單價值超過7800港元,香港保險公司會按照CRS框架協議,將保單信息交換至內地稅務機關。”

香港方面相關規定顯示,自2016年12月1日起,內地新投保客戶必須采用新版表格和新的開戶程序。自2017年1月1日起,未能於2016年12月31日批核的新投保申請,均須嚴格符合CRS規定方可獲得簽發保單,投保人可能被要求提供其他稅務居民身份的資料。對於2017年1月1日前已生效的保單,保險機構也會進行檢視,客戶需至相應保險機構完成自我證明並於90日內遞交。Elton補充道,香港在CRS實施中充當國際先鋒角色的另一個標誌就是,經合組織(OECD)要求金融機構一般要保存自我證明表格5年,而香港稅務局要求必須保存6年。

CRS實施後,在港所購保單的保單號、保單金額、委托人以及受益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等信息都將被披露,這必然會涉及到一部分人的隱私。因此,正常目的如出於境外資產配置的需要赴港購買保險的情況應該是不受影響的,但如果是資金來路不明的大額保單或是委托人、受益人信息不方便曝光的情況可能會受影響。

謹防潛在征稅風險和反避稅調查

CRS的目標本質是反避稅,CRS的核心目的是反洗錢。面對CRS,如果沒有優先制訂合規的稅務籌劃避免反避稅調查,任何財務稅務規劃都是過雨雲煙,非常脆弱。尤其是根據OECD在2015年8月公布的《各國稅務合規進程主動披露方案原則最新修訂書》,中國政府在提交給OECD的反避稅行動方案中,暫時沒有如瑞士等國家實行的主動披露和自首行動的平穩過渡條款,被查緝的懲戒力度非常之大,甚至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拿一款備受內地高凈值人群推崇的香港人壽保險來講,按照香港2007年之後的修改稅例,人壽保險的理賠金免繳個人所得稅。另外,香港2007年稅例也取消了利息稅、紅利稅和遺產稅。所以很多人解讀,保單信息的披露並不意味著該保險要繳納稅款。

然而,Elton提示稱,如果該保險持有者是內地居民,同樣會面臨內地的個人所得稅、潛在遺產稅[中國目前只有2010年的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和國際申報的問題。在國際申報方面,CRS打通了既往信息不交換、不暢通的渠道,內地稅務機關將順理成章收到該保險信息。

收到信息後,按照中國國稅總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在2016年11月15日最新簽訂的《關於推進信息共享實施聯合監管合作備忘錄》制定的“信息互換、監督互助、結果互認”的原則,將會針對該香港保險做出三項合法合規性分析:第一,購買該香港保險資金來源的合法性;第二,購買該香港保險外匯資金出境渠道的合規性;第三,購買該香港保險的收入是否在內地及時合規申報並交納稅款。

在個人所得稅方面,根據國際稅法體系的一般原則,大部分國家的所得稅法對人壽保險的理賠金都給予稅務優惠的待遇。但在中國,不論是《所得稅法》,還是《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都沒有如大部分稅法制度健全的發達國家或地區在稅法框架下定義人壽保險,特別是境內人壽保險和境外人壽保險。因此,在潛在的遺產稅方面,根據中國目前“十三五”稅改參照國際稅法的制定經驗,境外人壽保險就存在很多不確定性風險,《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第五條不計入應征稅遺產總額第四款“被繼承人投保人壽保險所取得的保險金”,在執行上不一定適用境外人壽保險。這才是香港保單最大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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